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4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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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4-2-1

  中国当代物权法谱系图之【普通物权】

  【提要】中国当代物权法谱系图之【物权】,体例上包含普通物权谱、担保物权谱两大组成部分,但其中在普通物权谱中融入了一些制度(政策)谱,实际上形成了三个物权谱。现兹将中国当代物权法谱系图之【物权】分三个部分来分别介绍,以便于将三种性质的物权谱区分开来,提高认识水平。

  中国当代物权法谱系图之“物权”,亦即中国当代物权法之“普通物权”、“担保物权”和“制度物权”的谱系图,简称物权法谱或者物权谱。是以公物权为主导、私物权为辅助、共物权为折中之谱系图,公有物权、共有物权、合有物权、私有物权和其他之物权均有相应的规定。物权的表征、性质、属相、归属、利用之基因工程均有相应的谱系,相当于人的姓氏谱系。

  二、性质特征

  普通物权的主要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第一,普通物权是基础性物权。

  所谓普通物权是基础性物权,是指以下几个方面的基础。

  1.普通物权以所有权为基础。

  形成可长可短的自物权与他物权关系,开展紧张有序的物权运动。普通物权以所有权为龙头,以用益物权为中坚,以用益权、单一使用权和享用权为补充,以信托物权为中介,构成庞大的普通物权体系。

  2.普通物权为担保物权和制度物权打下基础。

  普通物权既是内向的又是外向的物权,对内是纯粹的普通物权,条件成熟时可以升格为担保物权,某些特殊的或者法定的普通物权又与制度物权发生竞合作用。

  显而易见,没有所有权之类的普通物权作基础,普通债权和担保物权也就成为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制度物权法的重点是财产所有权,或多或少地会与普通物权中的财产所有权产生法理反应,因为本来是有一些制度物权通过法律规定临时下放到普通物权中去,以便于充分发挥物的效用。

  3.普通物权法为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打下基础。

  普通物权法一般为前卫式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一般为中卫式物权法,制度物权法一般为后卫式物权法。裁判物权运动,首先出场的是往往是普通物权法,然后跟着担保物权法。

  一般而论,制度物权法是比较独立自主的物权法,但是一旦制度物权法中一些物权下放到了普通物权法,于是发生了普通物权法与制度物权法竞合的法律关系。

  如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中一些自然资源的安排,本身是制度物权法的范畴,结果下放到普通物权法中去了。这种情势下,这两种特殊的所有权,一方面受所有制关系法即制度物权法的规范与调整,另一方面受所有权关系法包括普通物权法的规范与调整。所有权关系法为所有制关系法提供了现实基础。

  第二,是基本由普通法或者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常规性物权。

  普通物权包括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派生性物权(智慧物权)。其中种类最多的是动产物权,而动产物权较少受制度物权法的干预,故普通物权基本由普通法或者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常规性物权,是指普通物权很普通、很普遍,远比担保物权和制度物权自由灵活,其中大部分是自由活动的普通物权。即使是经济活动的普通物权,因为进入门槛相对地较低,也比担保、制度物权容易设立与行使。普通物权的主要标志是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所有这些都是日常化的物权。

  第三,是以所有权保护主义或者所有权中心论为特征的等级制物权。

  普通物权最显著特点是以所有权保护主义或者所有权中心论为特征的等级制物权。当财产来源合法、所有权合法和没有债权法锁连累时,就可以建立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关系,开展物权活动。这种物权化方针,与担保物权的债权保护主义和债权中心论和制度物权的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公共利益中心论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担保、制度物权可以限制普通物权,普通物权可以有条件地限制担保物权人的占有权,但普通物权难以限制制度物权。普通物权在三大类物权中一般处于最低一级的物权。

  普通物权在内部也实行等级制。所有权第一,用益物权第二,用益权第三,一般使用权第四,非经济用途的享用权第五。其中,每一等级中可以设立信托物权。第一至第四级的信托物权低于本级的普通物权,高于下级的普通物权。

  第四,涵盖财产权和特定的非财产权。

  普通物权是种类繁多的大众化物权,涵盖了各种各样的财产权,财产权对象远多于一般财产权法规定的财产权。普通物权重点项目是财产权即积极物权,也夹杂了些许的非财产权。消极物权中,如观光权、眺望权和环境卫生权相当于人身权,有些无偿取得的地役权是物的利用权,不一定是财产权,或者是人身权与财产权相统一的复权。所有这些,是普通物权区别于一般财产权的特点之一。

  三、普通物权划分

  1.质量物权

  (1)专属物权。一级控制物权。(2)专有物权。二级控制物权。(3)专控物权。****控制物权。(4)一般物权。四级控制物权。(5)限制物权。(6)半限制物权。(7)不限制物权。(8)主从合一物权。(9)主从分离物权。(10)房地合一物权。(11)房地分离物权。(12)有限期物权。(13)无限期物权。(14)成长物权。(15)裂变物权。(16)衰亡物权。(17)法定质量物权。(18)约定质量物权。(19)正能量物权。(20)负能量物权。(21)偏物权,无权占有中的准物权。(22)自然物物权,天然物物权。(23)人造物物权。(24)异化物物权,异型物物权。(25)可称量物物权。(26)不可称量物物权。(27)其他准物权。

  2.法制物权与自由物权

  (1)成文法的普通物权。(2)习惯法的普通物权。(3)道德法的普通物权。(4)自然法的普通物权。(5)逻辑法的普通物权。(6)国际法上的普通物权。(7)带所有制色彩的普通物权。(8)开放式普通物权。(9)封闭式普通物权。(10)长久式普通物权。(11)短暂式普通物权。(12)有规律性普通物权。(13)无规律性普通物权。(14)可以剥夺的物权。(15)不可剥夺的物权。

  3、高级普通物权

  所有权,自物权。包含一级占有权、一级使用权、一级收益权和一级处分权。(1)限制物权。(2)半限制物权。(3)不限制物权。(4)支配权。(5)管领权。(6)控制权。(7)统治权。(9)继承权。(10)赠与权。(11)扶养权。(12)瞻养权。(13)共有权。(14)准所有权。

  4.中级普通物权

  他项物权,定限物权。(1)用益物权。包含二级占有权、二级使用权、二级收益权。(2)用益权。包含****占有权、****使用权。或者包含动产的****使用权、****收益权。(3)收益租赁权,最传统的用益物权或者用益权。(4)地役权,定限与反定限物权。(5)农用地承包经营权。(6)有偿使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7)准物权。

  5.低级普通物权

  他项物权,定限物权。(1)单一四级占有权,他项物权。(2)单一四级使用权。(3)单一无偿五级占有权,未限制或半限制物权。(4)单一无偿五级使用权,未限制或半限制物权。(5)使用租赁权,无收益权的租赁权。(6)借用权,非趋利性的定期使用权。(7)准物权。

  6.中介(亚属)普通物权

  他项物权,亚属物权,受委托的定限物权。

  第一序列:(1)制度信托所有权。(2)制度信托用益物权。(3)制度信托用益权。(4)制度信托占有权。(5)制度信托使用权。(6)制度信托收益权。(7)制度信托处分权。(8)一级制度信托物权。(9)二级制度信托物权。(10)准物权。普通物权法的制度信托物权基本上与制度物权法的制度信托物权牵连。

  第二序列:(1)普通信托所有权。(2)普通信托用益物权。(3)普通信托用益权。(4)信托占有权。(5)普通信托使用权。(6)普通信托收益权。(7)准物权。

  7.特种普通物权

  (1)无形物物权。(2)派生物物权。定限物权与非定限物权。(3)权利用益权,定限与反定限物权。(4)地上用益权,定限物权。(5)地下用益权,定限物权。(6)地表用益权,定限物权。(7)相邻关系的消极物权,全面限制物权。(8)海洋渔业权,专业限制或者特许物权。(9)矿业权,专业限制或者特许物权。(10)专业取水权,专业限制或者特许物权。(11)权利用益权,权利的准物权。(12)财产用益权,财产的准物权。(13)国际海域利用权,航行权,航空权,公海捕捞权,公海矿业权,航空识别区管制权。(14)其他的准物权。其中某些普通物权的特种物权与制度物权法的特种物权牵连。

  8.普通优先物权

  (1)全民所有制的优先物权。(2)集体所有制的优先物权。(3)等级差别的优先物权。(4)其他物权人的优先物权。(5)特别优先权。(6)先占权。(7)先买权。(8)回购权。(9)回收权。(10)准优先物权。(11)买卖、抵押不破租赁权。其中某些普通物权法的优先物权与制度物权法的优先物权牵连。

  9.数理物权

  (1)有物权。(2)无物权。(3)零物权。(4)除物权。(5)加物权。(6)减物权。(7)正物权。(8)负物权。(9)集物权。(10)散物权。(11)进物权。(12)退物权。(13)有理数物权。(14)无理数物权。(15)整数物权。(16)分数物权。(17)倍数物权。(18)约数物权。(19)逻辑物权。(20)统筹物权。(21)若干项权能物权。(22)模糊权能物权。(23)成长物权。(24)裂变物权。(25)衰亡物权。(26)法定数理物权。(27)约定数理物权。(28)准物权。

  10、普通的特色物权

  (1)专属所有权。(2)专有所有权。(3)专控所有权。(4)制度信托所有权。(5)专属用益物权。(6)专有用益物权。(7)专控用益物权。(8)准特色物权。

  11、普通的偏物权

  (1)善意占有权,临时性或暂时性、不确定性准占有权。(2)善意取得权,临时性或者暂时性准取得权。(3)特定的物上保护请求权。(4)其他临时性或暂时性、不确定性准物权。

  12、人身与财产的混合普通物权

  (1)通行权。(2)通风权。(3)引水权、截水权、蓄水权、堵水权、用水权、排水权、屋檐滴水权。(4)采光权,日照权。(5)管线安装铺设权。(6)土地或者不动产利用权。(7)施工与物件安全权。(8)禁止固体、液体、气体、噪声、光辐射、电磁波、放射线和其他不可称量污染物排放权。(9)其他的便利权和清洁卫生管理权。

  13.其他普通物权

  (1)其他排他权。(2)其他优先权。(3)其他公示权。(4)其他处世权。(5)其他普通追及权。(6)其他永远追及权。(7)其他物上请求权。(8)其他物上限制权。

  14、配套的普通物权

  (1)物上保护请求权。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物上保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与准返还原物请求权。

  (2)物权保护请求权。有权占有人的物权保护请求权,物权确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修理的请求权,重作的请求权,更换的请求权,恢复原状的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3)特别优先权的请求权。特别物权优于一般物权的请求权,物权优于债权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请求权。

  (4)登记生效的物权及其保护。不动产或者动产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区别对待,以及未登记的不动产,发生物权争议时应当在登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处理纠纷。

  (5)交付生效的物权及其保护。动产物权变更的效力在于交付生效,应当区分直接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等方面的类型。发生物权争议时应当在争议的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处理纠纷。

  (6)合同生效的物权及其保护。一般而论,合同生效预示着债权生效,是否能够实现物权生效要根据具体情况而推定。只有物权和债权同时生效,才是合同的完全生效。

  对于动产,购买方按照合同付出了全款而未得到货物,只能是物权变更的半生效。

  对于不动产,购买方按照合同付出了全款得到了房屋钥匙而未登记,也算物权前变更生效,但不能进行后变更生效。购买方按照合同付出了全款没有得到房屋钥匙也未登记,只能是债权生效,难以说明物权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物上代位权。实现物权,实现物权保护请求权,实现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一物与其他物代替,一物权与其他权利代替,或者以补偿金、赔偿金、保险金和定金、违约金代替,可以构成物上代位权,解决各种各样的物权纠纷。

  (8)格式化物权。所有法定的普通物权,所有法定的物权保护请求权,只要是格式化物权就不得随意变更,只能由法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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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当代物权法谱系图之“物权”,亦即中国当代物权法之“普通物权”、“担保物权”和“制度物权”的谱系图,简称物权法谱或者物权谱。是以公物权为主导、私物权为辅助、共物权为折中之谱系图,公有物权、共有物权、合有物权、私有物权和其他之物权均有相应的规定。物权的表征、性质、属相、归属、利用之基因工程均有相应的谱系,相当于人的姓氏谱系。

  普通物权的主要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第一,普通物权是基础性物权。第二,是基本由普通法或者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常规性物权。第三,是以所有权保护主义或者所有权中心论为特征的等级制物权。第四,涵盖财产权和特定的非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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