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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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4-2

  中国当代物权法谱系图之【普通物权】

  【提要】中国当代物权法谱系图之【物权】,体例上包含普通物权谱、担保物权谱两大组成部分,但其中在普通物权谱中融入了一些制度(政策)谱,实际上形成了三个物权谱。现兹将中国当代物权法谱系图之【物权】分三个部分来分别介绍,以便于将三种性质的物权谱区分开来,提高认识水平。

  中国当代物权法谱系图之“物权”,亦即中国当代物权法之“普通物权”、“担保物权”和“制度物权”的谱系图,简称物权法谱或者物权谱。是以公物权为主导、私物权为辅助、共物权为折中之谱系图,公有物权、共有物权、合有物权、私有物权和其他之物权均有相应的规定。物权的表征、性质、属相、归属、利用之基因工程均有相应的谱系,相当于人的姓氏谱系。

  一、基本理念

  (一)概览

  1、谱与谱系

  普通物权,系指基本由普通法或者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基础性物权,标志着有权占有人对物的某种管领力、支配力、控制力、统治力,奉行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由普通合同关系、法律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组成的普通物权关系,构成人们日常生活中最普遍性的一般财产关系和特殊的财产关系,以及纯物权而无金钱价值的物权关系。

  普通物权,是基础性、代表性、广泛性、权源性和总体上富有相当一定弹性的物权。主要涵盖所有权板块和用益物权板块,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的多个、多层、多级的普通物权板块。

  如果仔细分析,普通物权可能多达数百种之多,而且广泛分布在整个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中呈立体化、网络化、经常化定局,对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影响深远。了解物权法需从了解普通物权起步,需要一步一个脚印地走稳每一步。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模式,物权的确认、保护、利用和规范、调整、限制,物权的纵向与横向联系,物权的登记生效主义、登记对抗主义、交付生效主义、合同债权主义和所有权保护主义中心论、担保物权保护主义中心论,物权的可适性、可能性、可靠性、可行性,物权的法定行为与意定行为,物权的所有、占有与利用、作用,物权的社会化意义与个性化特征,物权的静态特征与动态平衡,物权的外部世界与内心世界,物权在经济社会、物权社会、人际社会的法律制度,所有权制度与所有制制度、用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的横向联系等等,物权的启迪作用、杠杆作用、导航作用、管领作用、管束作用、普及作用和指示作用等等,都是普通物权的生动体现。是普通物权造就了大千世界,是大千世界繁荣了普通物权。

  普通物权,最基本的是所有权和用益物权。除此之外,用益权(占用权)、单一使用权、享用权等多项式他物权,以及别名为收益租赁权、使用租赁权、借用权、农佃权、承包地使用权与流转权、先占特权、先取特权、特许物权、善意占有权、善意取得权、地役权、地上权、地表权、地下权和共有权,以及通行权、通风权、透光权、瞻光权、引水权、排水权、清洁权、管线铺设权和其他的便利权等数十项普通物权。

  其中,各项物权上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依法设立制度信托物权或者普通信托物权,或者中介式物权。所有权,或可以分为专属所有权、专有所有权、专控所有权、一般所有权和制度信托所有权、普通信托所有权,以及其他的特种所有权。

  用益物权,亦可以区分为专属的、专有的、专控的、一般的和制度信托的、普通信托的或者特种的用益物权。承包地使用权,也可以分为集体的承包地使用权和家庭的承包地使用权;承包地流转权,也可以分为互换权、转让权、返租倒包权、入股权,还有担保物权法中的抵押权等等。

  所谓物权,系指权利人对于标的物大小不一的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统治权与利用权、作用权,以及物上保护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以及自身的权利与他人的权利。通常是指权利人享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之类的财产权,但普通物权中并不是纯粹的财产权,财产权以外的非趋利性占有权、持有权、管有权、拥有权、享有权等,也属于普通物权的范畴。只有担保物权才是纯粹趋利性的财产权。

  人的一生中,可以不与担保物权打交道,但必须与普通物权打交道。这是一种颠扑不破的客观真理,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中国物权法处心积虑地将物权划分为普通物权和担保物权两大系列,这在世界物权法中是个非常有益的创举,在条分缕析方面匠心独运,做到了精益求精的思想境界。

  担保物权,是兼有物权和债权之双重性权利,特定为以金钱为兑付方式的财产权,担保物权人不以取得物的所有权以必要目的,而是以取得金钱所有权为必要目的,只是在经济人在经济活动中进行融资时偶尔与它打交道。

  普通物权是以权利人对于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为权能的平民化、日常化、普适化、消费化物权,人的一生中,每时每刻都在占有物、使用物、利用物,每个人与生俱来是天生的普通物权人,只不过是有一些列入物权法视野中、有一些没有列入物权法视野中罢了。

  所谓谱,就是家谱、族谱。家谱,是一种物权之谱。族谱,是一类物权与附着物权、派生物权、连体物权或变异物权之谱。物权的家谱、族谱,重要的、大宗的、常用的可以列入物权法之物权法谱,其他的散落于习惯法谱、道德法谱、自然法谱或者逻辑法谱。

  所谓谱系,就是家谱、族谱的体系。通常分为姓公的与姓私的这两种谱系,也有的分为姓公的、姓共的、姓私的三种谱系,中国已经分为姓公的、姓共的、姓私的和外姓的四种谱系。当然,每个国家、地区,还有杂交姓氏的谱系。

  普通物权谱系,主要的是所有权谱系和用益物权谱系,其中夹杂了所有制谱系。此类物权谱,肇始于原始社会,递进于奴隶社会,滥觞于封建社会,革新于资本主义社会,革命于社会主义社会,可谓博大精深、源远流长、丰富多彩、花样翻新、族类繁多、纵横交错、派系林立、斗争激烈、瘕瑜互现、吐故纳新。一些旧普通物权消亡了,一些新普通物权成长起来,新旧交替过程总是以不同方式持续着。

  普通物权谱系中,土地所有权谱系,既是光彩夺目的核心谱系,也是斗争异常激烈、惨烈的谱系。土地是人们非常重要和非常丰富的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直接影响到人类的生存权、发展权,影响到统治阶级的统治权,争夺富饶美丽的土地就是争夺财富,就是争夺生存权、发展权和统治权,就是争夺财富,一些明争暗斗是少不了的。

  在平时,土地所有权如潺潺流水、涓涓细流般滋润人们的心田,一切觉得安然无恙。在战时,土地所有权被好战者疯抢,成千上万无辜的老百姓被卷入战争的旋涡,一批批人流离失所,一批批人丧失了性命。无论是侵略者与被侵略者,无论是暴君与良王,破坏土地所有权与维护土地所有权的情势都是客观存在的。历史学家们描写土地谱,满纸战争与暴力,关键词汇是国家领土主权和对人的统治权。物权法学家描写土地谱,满纸土地所有权的关系法,关键词汇是土地所有权、土地用益物权。

  土地所有权谱系,主要分为土地公有制谱、土地私有制谱,这是最主流、最通用性的谱法。除此之外,还有共有制谱,往往为一些法理学家们所忽略。远古时期的土地村社制,应当是土地共有制。无论是公有的土地或者是私有的土地,无论是土地所有权或者是土地使用权,都可以成立土地共有制。最科学、最合理、最公平的才是合法的,最合法的不一定是最科学、最合理、最公平的。统治阶级对于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所有制的看法是因人而异的,产生公权私化和私权公化的现象是经常发生的。

  土地是一种天然的资源,具有两面性。人们不加以利用,会造成土地的闲置与浪费,影响到人们生活的改善。人们过度的利用土地,会破坏自然的生态平衡,到头来终归得不偿失。土地是个死的东西,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行为科学却是活的灵魂,人类要改造自然、改造土地,首先得改造思想、改造自己。

  土地的两面性是随处可见的。土地是最普通之物,又是最特别之物。土地使用权是最普通的物权,又是最特别的物权。土地使用权人是最普通的物权人,又是最特别的物权人。土地是最广袤、最大宗的自然资源,又是最要紧、最紧缺的自然资源。整个地球村放眼世界都是土地,而毁损、破坏、污染、糟蹋、浪费土地也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土地似乎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而人们只是在土地之上生活,而不是在土地之下生活。

  各国民法是以物权法为核心的,各国物权法又是以土地法为中心的。物权法是民法中的皇冠,而土地所有权是民法中的重中之重,亦即皇冠上的明珠。物权法基本是民法,土地法基本是公法。粗看起来,土地物权是最普通的物权,却是最特别的物权,不但普通物权法处处管它,而且制度物权法和政策物权法处处管它。这么说来,土地使用权不是绝对的普通物权,而是制度(含政策)物权与普通物权一并构成的杂交物权。就是说,在物权法中确实是普通物权,在土地法中确实是制度物权。

  面对形形色色错综复杂的土地物权,物权谱上光写姓公、姓私、姓共什么的还不行,还要在利用权、作用权上作文章。

  土地的利用权,可以与土地所有权发生物权关系,也可不与土地所有权发生物权关系。然而,物权法当然是规定与土地所有权发生关系的那个部分,忽略了不与土地所有权发生关系的那个部分。这么说来,物权法上是一个物权谱,非物权法是一个物权谱,非成文法又是一个物权谱。譬如,荒地怎么利用,空闲地怎么利用,物权法和其他成文法没有作出明文规定,也不好勉强地作出明文规定。

  土地的作用权,就是土地的用途权。其与土地利用权有一定的关系,有时候甚至于是根本一致性的。然而土地利用权是有一定弹性空间的,而土地作用权是没有多少弹性空间的。譬如,农用地、工用地、商用地的用途是不能随意改变的,而利用农用地、工用地、商用地的方式方法却是多种多样的。

  《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中列出全国土地的类型有168种,标示出各种各样的土地用途,提供管理部门和有关人员参考,所有这些属于技术物权法范畴,有着特定的指导意义。

  确切地说,每个人与生俱来一定需要享有、行使和实现物权,没有物权就不能享受生活,会被一律开除人籍和球籍。

  确切地说,人类社会最初是先有物权、后有物权法。物权是本原的,物权法是人为的。

  确切地说,人类社会最初是先有普通物权、后有其他物权,是先有普通物权谱、后有其他物权谱;是先有普通物权法、后有其他物权法,是先有普通物权法谱、后有其他物权法谱。

  微观物权法即古典物权法的普通物权,仅仅考量私有财产权和有形财产权,并不注重公共财产权和无形财产权,更不重视非财产权和特殊的优先权,普通物权与制度物权法和所有制制度没有多少关联。宏观物权法即当代物权法的普通物权,涵盖国家、集体、集合、私人和其他人的各种物权主体与客体,各种公有、共有、合有、私有和其他种类的公物权、共物权、合物权、私物权和其他人的物权,以及公益物权、共益物权、自益物权、他益物权和非益物权,涵盖有形物、无形物和有形无形混合物等各种物权,在区分特殊优先权基础上再区分一般优先权,从而做到整个物权社会的各个物权圈子、物权关系条分缕析,普通物权与制度物权法和所有制制度有相当程度上的关联,尤其是不动产所有权、用益物权的关联程度最大。

  2、普通物权的原则

  普通物权,是比担保物权、制度物权更加自由灵活的一类常规性物权,这是普通物权的最大最基本的特点之一。其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过程,不完全依赖于合同关系或者法律关系,有的通过人事关系、社会关系、自然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完成。

  普通物权一般由成文法规范与调整,在法无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准用自然法、习惯法、道德法和逻辑法的规范与调整。中国几千年来的法治文化传统是刚柔相济的,刚的是重典重刑法,柔的是道德法。中国古代没有多少民法,主要是通过道德法来替代了民法包括普通物权法。普通物权中规律性的事物不多,而民事活动中的弹性事件相当多,客观上确实有一些比担保物权、制度物权更加自由灵活。面对有限的成文法和无限的物权客体及其事件,客观上确实需要利用自然法、习惯法、道德法和逻辑法来加以补充。

  面对形形色色的普通物权,普通民法和普通物权法总有力不从心的地方。于是就采取一些归纳法或者折中法来解决一些棘手的普通物权关系,这就为利用自然法、习惯法、道德法和逻辑法提供了有机时机。

  普通物权中有许多规则,如普通物权限制包括所有权限制、用益物权或者其他普通物权定限与限制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相邻友好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遵纪守法原则,以及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等各项原则。

  (二)两大板块

  具体地说,普通物权,就是由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物权。分为所有权板块和用益物权板块,分别由所有权关系法与用益物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

  某种意义上说,板块就是模块。然而,板块有固定的和相对灵活的结构,模块都是固定的结构。法定的所有权板块可以说是所有权模块,此外意定的所有权板块就是纯粹的所有权板块。

  物权法是基本民法、基本权源法、基本担保物权法和基本物权制度法,基本民法、基本权源法和基本物权制度法集中于普通物权法。由此可见,普通物权在物权法中的份量与重要程度。

  中国物权法划分为所有权板块、用益物权板块和担保物权板块,体例上、结构上和内容上有了很大的改进,是世界物权法百花园中一朵鲜艳夺目的奇葩。

  说所有权、用益物权是“普通物权”,只是相对于制度物权、政策物权和担保物权而言的,或者就其客观存在的普遍性、普适性、广泛性性质而定义的。其实,普通物权中也不乏一些特别物权、特定的优先权,尤其是某些特殊的普通物权与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联姻后身价倍增,成为“特别普通物权”。

  第一板块:所有权板块。

  所有权板块,是最大、最广、最重要、最投缘、最有魅力、最有扩张力、最有竞争力和最树大招风的普通物权板块,其物权谱是王者至尊、鹤立鸡群的特别物权谱。

  所有权板块,主要是指不动产所有权分板块和动产所有权分板块组成的总板块,是普通物权法系之龙头板块和担保物权法系的基础板块。当然还有其他的所有权板块,如权利所有权板块、利益所有权板块、无形物或智慧物所有权板块等等。

  所有权板块中,可以分为不动产所有权、动产所有权、派生性不动产所有权、派生性动产所有权、智慧物所有权,专属所有权、专有所有权、专控所有权、一般所有权,以及制度信托所有权、普通信托所有权等,以及国家的所有权、集体的所有权、集合与混合的所有权、私人的所有权和其他人的所有权等等,这一种物中就分析十几种所有权出来了。

  注意,制度信托所有权、普通信托所有权等中介式所有权,可以分布在以上第1至第9种所有权中的,这又分析出30多种信托式所有权来了。

  此外,还有所有制中的各种所有权、非所有制中的各种所有权,普通物权法中的各种所有权、担保物权法中的各种所有权、制度物权法中的各种所有权、政策物权法中的各种所有权、技术物权法中的各种所有权等等。这些所有权,有以加法计算的,有以乘法计算的,反正统计起来是百数算出的。

  此外,各种所有权中,还有加权式所有权、减权式所有权、除权式所有权、剥夺式所有权、前进式所有权、后退式所有权、存续式所有权、变态式所有权、消灭式所有权、复原式所有权,以及法定式所有权、意定式所有权、自由式所有权、限制式所有权、现实式所有权、未来式所有权、有益式所有权、有害式所有权、有瘕疵式所有权、无瘕疵式所有权、义务式所有权、责任式所有权、独立式所有权、共合式所有权等等。

  所有权的来源非常广泛、极其复杂,法定取得、意定取得、意外取得、额外取得、劳动取得、人事取得、分配取得、福利取得、救济取得、投资取得、租赁取得、继承取得、赠与取得和征收取得、征用取得、没收取得、剥夺取得,以及优先取得、排他取得、溯及取得、派生取得、代位取得、赔偿取得、析产取得等等。

  不止于所有权人才能取得所有权,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的物权人、债权人和权利人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权。

  不止于有产者、有物权者才能取得所有权,某些特定的无产者、无物权者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权。

  物权法条文中,对于所有权的规定是作简约化处理的,物权法学家们依据法律条文仅仅解释为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这种定义是没有错。不过,这种定义是很圆满的,这是属于古典物权法或者微观物权法的定义,不属于当代物权法或者宏观物权法的定义。

  中国物权法第39条将所有权定义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是迄今为止已知世界上最准确的所有权定义。世界各国物权法中,将所有权的权能定位于一项权能、二项权能、三项权能和模糊权能等内涵,而且有的是此二项权能与彼二项权能、此三项权能与彼三项权能不一致的,还有什么支配权说的,管领说权说的等等,所有这些所有权的定义都是不准确、不圆满的定义。

  因为所有权是普通物权体系中的代表性的龙头物权,只有所有权定义正确,其他普通物权才能定义正确;否则,定义就不正确。由此可见,中国物权法关于所有权的规定,定然是青出于蓝而胜于蓝。

  上述的各种所有权分板块,还不是所有权的全部,只不过是其中的大部分而已。倘若将上述的所有权都来下定义,大概需要几十万字才能够容纳得下。本文仅仅作简要介绍,不便赘述。

  由此可见,所有权板块,原本是一个十分庞大的所有权体系,远远不止于几种所有权。

  1、是非成文法板块

  所有权被称之为万金油式物权,凡是有归属者之物就有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除了成文法已经规定到的所有权之外,分散在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中的所有权数量一定是很多。这么说来,客观存在两个所有权板块,一是成文法上的所有权板块,二是非成文法上的所有权板块。

  当然,最有社会意义和执行效力的肯定是成文法上的所有权板块。原则上,尚无法律明文规定时,才考虑慎重选择非成文法上的所有权板块,慎重选择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中的所有权类型。

  普通物权法所沉重面对的是全世界上百万种物,所面对的是全世界每一种物权人,所面对的是静态的或者动态的物权法律制度,所面对的形形色色的物权归属方式,所面对的是林林总总的物权关系,所面对的是不同形态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人文环境与法治环境,人们根本无法将人世间全部的所有权罗列出来供大家欣赏,只能根据所有权的重要性程度和必要性法律规范来建立一种概括性的所有权板块。

  鉴于物权社会极其复杂的所有权形态与体系,各种物权法、各财产权法难以涵盖全部的所有权品种。现在我们在各种法律看到的是社会性、通用性、广泛性、广谱性的所有权品种,还有大量的所有权品种没有被法律规定清楚。

  因此,民事主体的物权活动中,肯定少不了会接触非成文法的所有权品种,肯定会与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中的所有权打交道。对此另类所有权,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地用“合法”来形容,只能用“合理、合适、合乡规民约”来形容。

  2、自然物板块与人造物板块

  自然物板块与人造物板块,是所有权来源的两大代表性板块。以客观标准来定义所有权的来龙去脉,可以将人世间数百万种物的归属加以高度概括,更加直截了当。

  主观标准是有一定感情用事情势和感情色彩的,是容易以合法的形式掩盖不公平、不正义、不合理所有权的。只有客观标准才能做到客观一些、公正一些、合理一些和合适一些。

  (1)自然物所有权板块

  自然物所有权板块,亦称之为自然资源所有权板块。法律意义上,称之为自然资源所有权模块,即自然资源所有权是固定的,自然物所有权的主体与客体是法律规定的,并且是不能随意改变所有权性质的。这是普通物权系列中最大、最重要和最复杂的板块,在物权谱与物权法谱上需要专心致志地辨识。

  自然物所有权,是指物权人对于某种自然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之类的权利,或者享有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统治权之类的权利。

  鉴于物权法是基本权源法、基本物权制度法等本质特征和职能要求,确认自然物、无主物、大宗物、重要物的所有权归属,均为第一要务。如此这般,中国物权法将自然物所有权的归属作为重点来抓紧抓好,也是很自然的事情。

  应当注意的是,自然物所有权的归属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长远利益,非常重要,需要按照立法权限进行有序地立法。并不是完全由物权法作出规定,更不是首先由物权法首先作出规定,只有埋藏的自然物等少量自然物(天然物)、无主物所有权首先由物权法首先作出规定。最开始是由宪法作出规定,接着由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文物保护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行政法、行政经济法作出规定,最后由物权法作出规定的。

  就是说,自然物所有权的归属,不仅仅是物权法、民法通则这种普通法有明文规定,而且多项特别法的明文规定。申言之,现行中国当代物权法关于自然物所有权的归属,名义上是列为普通物权法的对象,实际上具有制度物权法和政策物权法的本质要求。对于土地私有制的国家而言,普通物权就是纯粹的普通物权,普通物权法就是纯粹的普通物权法。对于土地公有制的国家而言,普通物权具有杂交物权的成分,普通物权法亦有杂交物权法的成分。

  这里不排除以主观标准强加于客观标准之上,对于自然物所有权的法律规定。所谓的定分止争、物尽其用,主要是从自然物所有权系列中开始的。

  自然物所有权板块,主要是指大宗自然物板块,以法定的所有权为主要标志。此类所有权的某些所有权往往具有两面性,于公法意义上是特别所有权,于民法意义上是普通所有权。

  物权法第五章对于主要的、重要的自然物所有权密集性地进行了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城郊与农村的部分土地,部分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主要的、重要的动植物资源和文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属于集体所有。

  另外,宪法第10条规定了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物权法中没有这样的规定,大概是这三种地型归纳到“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中去了。物权法谋篇布局中,却将集体所有的承包地和宅基地列入了用益物权体例中,出现了前后矛盾的情形。

  自然物所有权板块,哪些可以归入普通物权板块,哪些不应当归入普通物权板块呢?

  具体办法是,首先要认清所有制主体,然后再分清所有权主体。

  对于国家所有的自然物类型,一般定义为公有制,这种定义对于经济学上和物权学上都没有异议。但是,物权学的所有制是需要进一步细分的,不能如经济学那样笼统的固定下来。

  物权学上可以这样认为,凡是全民所有制之物可以进入一般流通领域的,可以由原来的制度物权、政策物权变更为普通物权。事实上,全民所有制在经济领域中扮演的角色,也是以“民事主体”的形象出现的。这种物权人在一般流通领域中,称之为“准民事主体的物权人”、“拟定普通物权人”、“准普通物权人”,包括“准普通所有权人”在内。

  自然物所有权板块中,全民所有制占有很大的比例,品种比集体所有制为多。其中:(1)其专属所有权,属于禁止流通领域中的所有权,该项自然物所有权永远不属于普通物权。(2)专有所有权,该项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保留,自然物所有权是否保留不能一概而论。如土地所有权应当保留,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矿藏资源所有权应当保留,但矿产品所有权可以向其他所有制的当事人转让;森林资源所有权应当保留,但林产品所有权可以向其他所有制的当事人转让。以此类推。

  可以向其他所有制的当事人转让的自然物所有权,可以推定为“准民事主体的转让”、“拟定普通物权”、“准普通物权”,包括“准普通所有权”在内。

  对于集体所有制,过去的政治经济学上也称为公有制。自从人民公社被撤销以后和实行家庭承包制以后,原公有制成分实际上已经弱化为共有制。无论是集体公有制或者是集体共有制,这种主体都是纯粹的民事主体,不能称之为公事主体,更不能称之为政事主体。由此可见,物权法意义的集体所有权,包括自然物所有权,包括法定的自然所有权有一定程度的上优先权,均可以直接定义为“普通所有权”。

  诚然,集体的自然物所有权,应当是普通所有权中的特别所有权,不是纯粹的普通所有权。一则,自然资源所有权本身并不是很普通;二则,集体所有制并不比私有制那么普通。集体所有制,是公有制与私有制中的夹层所有制,有的物权向公有制倾斜,有的物权向私有制倾斜,是左右逢源式或者左右摇摆式的所有制。

  用物权法理学来解构公有制、共有制、私有制以及合有制、其他所有制及其所有权等,就能够得到精确的定义,这是政治经济学所无法做到的事情。因为物权法是权源法,有一整套科学、公正、精细的分析方法,更接近于客观标准,更具有普世价值观和特定的物权价值观。某种意义上说,比一些古板的政治经济学来得更加自然、逼真与客观。

  (2)人造物所有权板块

  人造物所有权板块,是指人工制造、人工合成产物的所有权板块,主要集中于动产方面的规定,当然还包括一些不动产方面的规定。其中,不动产人造物所有权板块,与土地资源类自然物所有权板块发生直接的关系,成为杂交式的人造物所有权板块。

  尽管动产之类的人造物种类是自然物种类的数十万倍,然而,各国的物权法对于动产的所有权归属并没有多少专门的规定。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动产一般为有主物,专门规定所有权归属没有多大的利用空间。遗失物是有主物,有了专门的规定,叫做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类似于这种规定,或者其他的特别规定,还有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地下文物、孳息物、共有物等方面动产所有权的归属。

  动产之类的人造物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以及合同生效、交付生效或者登记生效,以及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包括善意取得制度,以及物上保护请求权、物权保护请求权等,盖为概括性规定。

  中国物权法的体例与西方国家物权法的体例还有一些不同的地方。

  譬如:(1)中国物权法以所有制关系法来概括动产之类的人造物的所有权归属,西方国家物权法中没有所有制关系法的规定;西方国家物权法有“动产所有权”的专门规定,中国物权法则是概括性规定。(2)中国物权法以所有制保护法来优待与建设动产所有权保护法,西方国家物权法仅仅囿于动产所有权保护法本身。(3)中国物权法注重于宏观物权法,于微观物权法方面存在弱点;西方国家物权法于微观物权法方面有些建树,在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方面的精细化程度,比中国物权法强一些。总之,中国物权法于宏观物权法和自然物所有权板块等方面比西方国家物权法的内容饱满一些,西方国家物权法于微观物权法和动产所有权板块等方面比中国物权法的内容饱满一些。

  比如,德国物权法第三章所有权,分别规定的是:所有权的内容,土地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转让,取得时效,附合、混合、加工,物的出产物和其他成分的取得,先占,拾得,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共有。关于动产所有权,有专门的规定。

  中国物权法第五章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分别规定的是:国家所有权及其行使,矿藏、水流、海域的国家所有,国有的土地范围,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野生动植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国有文物,国有基础设施,国家机关的物权,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国有出资人权益的行使,国家所有权保护,国有资产监督,集体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权及其重大事项决定程序,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城镇集体所有权,公布集体财产状况,集体所有权保护,私人所有权范围,储蓄、投资及其收益与继承权,私有财产保护,企业出资人,法人所有权,社会团体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内容确实很丰富,主要集中于不动产所有权部分,没有出现过专门的“动产所有权”章节。

  梳理一下中国物权法人造物所有权,不动产方面的规定仍然是多于动产方面的规定。主要有:国有基础设施,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动产相邻关系等。国家所有权部分、集体所有权部分、私人所有权部分,企业出资人部分,法人所有权部分,社会团体所有权部分等,里面夹杂着许多不动产、动产人造物所有权。

  储蓄、投资及其收益与继承权等,不完全是动产所有权,其间夹杂了动产所有权,主要是人造物所有权。储蓄、投资及其收益所有权,主要是金钱所有权,其次是权利所有权、利益所有权和物的所有权。

  储蓄,就是金钱的储蓄。需要说明的是,金钱,在物权法中是作为一种特别动产对待的,也是作为一种人造物对待的。尽管金钱是人世间用途最为广泛、使用最为便利的一种人造物,却是一种来源最为广谱、最为复杂的一种经济价值物、物权价值物,物权法对此只能作概括性规定,用物权保护请求权、债权保护请求权、权利保护请求权、利益保护请求权等请求权和法律责任加以概括性规定。

  人造物所有权板块的划分方法,与传统的划分方法是不一样的。传统的划分方法,只是以不动产和动产“两分法”来进行定向划分,并没有对于自然物与人造物作出进一步的划分。通过简单解析,我们已经得知,人造物所有权板块中,既有动产的所有权,也有不动产的所有权。

  类似于房屋、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之类的人造物不动产所有权,已经成为私人最大宗、最重要的所有权之一。了解其中的财产来源及其物权、物权关系等个性关系与社会关系,需要从自然物与人造物几个方面来进行全面理解。

  3、是非变异所有权板块

  是非变异所有权板块,系指变异所有权板块和不变异所有权板块。

  出现变异所有权的,所有权的属性有所变化,从而适用于新的法律规定与法律关系。未出现变异所有权的,所有权的属性一般不会变化,个别情形除外,仍然适用于原来的法律规定与法律关系。

  (1)变异所有权

  变异所有权,不是转移所有权,也不是简单的变更所有权,应当是杂交所有权、混合所有权或者是变种所有权,还有变质的所有权和腐化的所有权。其比单纯所有权更加复杂,在占有制度、所有权制度以及所有制制度等物权制度方面,适用于另外一套法律规定。

  变异所有权发生在一般流通领域,所有权载体是可交换物,以及可交换的所有权等。由人的主观能动性,可以导致物的物理属性被人为的变化,从而改变所有权的性质;或者改变所有制的属性,即使是所有权性质不变,所有制的性质也会改变。

  一则,自然而然的变异所有权。

  就自然法而言,某些不动产可以变为动产,某些动产可以变为不动产,自然而然地改变所有权的性质。

  譬如,矿藏资源是不动产,矿石却是动产,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需要登记公示,而矿石则不一定要登记公示。森林资源与树木是不动产,而木头却是动产,树上的果实是不动产,采摘下来的果实是动产,同样地会改变所有权的性质,适用于另类法律规定与法律关系。

  又如,水泥、石灰、碎石等建筑材料是动产,用这些材料建设成建筑物就是不动产。对于动产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不必登记公示,对于不动产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则需要登记公示。同样地会改变所有权的性质,适用于另类法律规定与法律关系。

  自然而然的变异所有权,当然也不是纯净的所有权,必须适用于客观标准。权源法方面,有的需要追究其所有权的来源,有的不需要追究其所有权的来源。不过,理论上都需要辨识所有权的来龙去脉。探矿权、采矿权是法定的特许物权,矿藏资源利用权不合法,连矿石所有权也不合法,当然需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则,突破所有制界限的变异所有权。

  所有的混合所有制,不是客体上的、而是主体的所有权变异与变异所有权。低端的交易是产品交易,无论是怎么混合交易,不会改变所有制的性质。高端的交易是股权交易,垂直交易不会改变所有制的性质,交叉交易会改变所有制的性质。

  所有制和股权是一个所有权包裹,里面包括了各种各样的所有权无论是公对私或者私对公,只要发生突破所有制界限的事情,就会发生变异的所有权,往往是从不动产、动产到知识产权、股权、债权、企业控制权和其他权利发生一连串的所有权变异。

  这种整体性的所有权变异,于物以致用、物尽其用方面是非常强大的。主要的副作用是贱卖公共资产,权利寻租,贪污受贿,或者以不公平的交易导致公共财产遭到大量的破坏。加强所有制及其股权、产权之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全面监控至关重要,依法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的合法财产,还有很多事情要做。

  三则,隐晦曲折的变异所有权。

  隐晦、曲折的变异所有权,在违法犯罪现象中是屡见不鲜的。人世间有许多人不敢光明磊落地取得所有权,利用阴谋诡计和隐晦曲折的办法企图蒙混过关,花样翻新,不择手段。所有权于法律性质上的变异,才是祸害社会的根本变异。

  走私贩私,偷税漏税,坑蒙拐骗,偷工减料,假冒伪劣,洗黑钱,走后门,当黑保护伞,放高利贷,强抢强夺,贪污受贿,行贿索贿,损公肥私,损人利己,权利寻租,以权谋私,公权私化,公物公款私用,瞒天过海,暗渡陈仓,官员经商,吃里爬外,采取阴谋手段侵害他人财产与合法权益,道德沦丧,无法无天。所有违法乱纪的变异所有权,到处是老鼠过街,人人喊打。

  任何国家,任何时候,任何法律,都是统一保护合法的财产所有权的,绝不保护非法的财产所有权的。所有带病毒、带血腥、带恐怖、带脏乱、带讹诈、带转基因的异型所有权,必须依法彻底隔离、消毒、清除、消灭,而且需要加强日常性的预防工作,禁止此类异化变质所有权的发生。

  第二板块:用益物权板块。

  用益物权板块,是仅次于所有权板块的特大型普通物权板块。粘连性、契约性、附从性、委身性、期限性、孳息收益性等,是其物权谱的主要特征。

  一则,粘连性。

  粘连性,指用益物权与所有权有一种若即若离式的粘连性质。用益物权表面上是一种独立性的普通物权,而实际上没有所有权就没有用益物权,只有所有权才是完全独立自主的“自物权”。用益物权没有所有权施舍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是根本不能成立,而所有权可以根本不依靠任何物权就可以独立自主地存在,非常自由自在。

  用益物权的粘连性,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粘连性也是不一样的。这些担保物权的粘连性,是担保债权粘连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也粘连担保债权,自身的两种权利相互粘连,本质上是一种法锁关系的粘连,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都会有一定规律性的约束条件、约束方式与约束结果。

  然而,用益物权的粘连性,是普通物权式的粘连性,与债权债务法锁关系没有关系。用益物权占有所有权人的标的物不是无偿占有的,并且没有处分所有权人之物的相关条件,只能利用所有权人之物争取一点收益。只有用益物权人欠所有权人债务时,才出现普通债权债务的法锁关系。这一点也跟担保物权人的占有条件、占有方式以及处分方式也是很不相同的。

  用益物权与所有权产生的粘连关系,是法律关系,不是法锁关系。双方之间什么时候解除承租合同,什么时候解除粘连关系。一般而论,这种粘连关系往往比担保物权之粘连关系长久一些,如某些农用地租赁关系、房屋租赁关系可以持续数十年之久。而担保物权的粘连性往往是短、平、快的,且法律规定是不能拖延长久的。

  二则,契约性。

  无论是传统的或者现代的用益物权,无论是法定的或者意定的用益物权,成立与行使的前提就是遵守收益租赁关系的契约。所谓的契约性,俨然就是契约化。

  传统的用益物权是没有法定的形态的,佃农租赁经营地主的土地全是民事主体之间“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没有契据就不能形成收益租赁关系,用益物权也就不能成立。

  现代的用益物权开始有了法定的形态,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和其他农用地等公共土地以法定的形式出租给私人使用与利用,从而形成了法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使是法定的收益租赁权,承租(承包)人仍然需要出租(发包)人签订农用地的租赁合同,否则,就不能成立用益物权。

  同样是收益租赁权,同样是用益物权,法定的与意定的显然是不一样的。法定的,体现为整体性、全局性的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非常稳定而持久,不受所有权人的剥削与压迫,而且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意定的,首先是要看所有权人的眼色行事,只有出租人才有议价决定权,承租人没有议价决定权,契约关系的不平等现象是客观存在的,有时候甚至于是随处可见的。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土地公共所有制以后,尤其是实行土地改革以后,土地产权的契约关系与用益物权关系得以相对的改善,但完全消灭不平等的契约关系也是不可能的。如房价高企并持续走高,商铺高企并持续走高,承租人没有议价决定权,不得不忍受高房价、高铺价带来的伤害。

  三则,附从性。

  附从性,是一种如影随形的依附性。用益物权人依附于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依附所有权,构成普通物权关系的生态环境,维持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物权关系。

  用益物权人利用的是所有权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并且是二等的普通物权人,自然而然地会附从于所有权人。无论所有权人对于用益物权人是否优惠,这种附从关系永远是客观存在的。

  有了附从性,就有了反附从性。所有权人不出租其物就不能相应的在不转让财产时谋取利益,反过来对于用益物权人有所顾忌、有所依赖。

  所有权人将自己之物出租给承租人以后,用益物权人从此取得他人之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即使如此,所有权人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并没有因此而消灭,只是暂时的搁置了起来。这种问题一定要说清楚,不能搞混淆。否则,用益物权莫明其妙的代替了所有权,这是不合法、也是不合理的。

  四则,委身性。

  委身性,指用益物权委身于所有权,并不是用益物权人委身于所有权人。奴隶社会的人权与物权都是委身制度,非奴隶社会只有物权上都有委身制度。

  用益物权与所有权产生的物权关系,是高低不平的普通物权关系。这是一种等级物权制度,任何人也改变不了的客观事物。

  双方之间的契约关系,表面上是当事人对于物的利用关系,实际上相当于物权上的卖身契式的物权关系。用益物权人租赁所有权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契约的约束,感到了精神压力,卖力地干活很多果实被所有权人拿走,似乎是委身于所有权人而生存。

  为了妥善解决用益物权与所有权之间的矛盾,缓和解除矛盾冲突,一些开明的法学家想出了减租减息的办法,限制所有权人的高租金与高收入。这种做法不能消灭物权关系中的委身制度,但是可以依据物权法进行相对地改良的。

  五则,期限性。

  期限性,是指用益物权的存续都有期限限制的特性。无论是法定的用益物权或者是意定的用益物权,都受所有权的限制或者管制,存续时间不可能永远持续下去。用益物权人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所有权人的约定定期地行使用益物权,一般不得突破收益租赁的最高期限。

  法定的用益物权期限,是土地承包使用权的期限,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非法定的用益物权期限,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法律对于划拨的和无偿使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未作具体规定,其中,对于经营性用地比照有偿使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执行。有偿使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物权法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考虑到现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只是个“暂行办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稳定性,才不作具体规定。

  物权法还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考虑到居民的居住权和房屋的实际使用年限、建造购置房屋费用很高等实际问题,故特别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70年期限届满后,可以自动地进入到下一个使用期上,打消了购房人的后顾之忧。

  物权法和其他法律集中于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对于其他的不动产和动产使用期限则不作具体规定。因为土地是最耐用的自然物,可以使用和利用几十亿年,物理性质极其稳定,用途非常广泛,还有一些土地具有社会化功能,而且必须需要作出规定进行期限上的适当控制。

  至于其他的不动产与动产的期限限制,最高期限或者最低期限等,则是由用益物权人与所有权人商定。但是,“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和“抵押不破租赁”规则,是保障用益物权人在合同期限内应当享有的收益承租权,是一种保障性的期限。

  六、孳息收益性

  孳息收益性,是指用益物权以孳息收益为主要标志的性能特征。

  用益物权之收益权,是用益物权人核心的权利。这种直接的收益权可以对抗所有权人的租金收益权。用益物权人承租所有权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后,该不动产或者动产上的的产出物或者收益归用益物权人所有,所有权人只能从用益物权人那里取得租金收益。

  所谓用益物权,核心作用全在于一个“益”字,没有收益权和收益,用益物权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

  当然,农用地式的用益物权会产生天然孳息,物权法对此予以特别保护,在一定的条件下用益物权人可以优先取得。物权法第116条明确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孳息收益权,可以由此转化为所有权,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按照合格的条件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又有担保物权人的,由一般由担保物权人取得。

  用益物权体系中,因为同为普通物权大板块,与所有权体系一样,也客观存在是非成文法板块、自然物板块与人造物板块和是非变异用益物权板块。因为与所有权的小板块有相似的一面,本文不再一一介绍。

  用益物权是一种物权性质不是很稳定的普通物权。经过一段历史时期后,一些新兴的用益物权成长起来,一些旧式的用益物权衰落或者自然消亡。

  中国物权法中主要是一些新的用益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在土地公共所有制条件下的新式用益物权,只有地役权才是旧式用益物权。

  同样是土地私有制,大陆法系的用益物权是不完全一致的。如德国物权法,用益物权是与役权划等号的,仅仅包括地役权、用益权(物上、权利、财产)和限制人役权,财产权法中包括使用租赁权、收益租赁权、农地收益租赁等,是分散规定的。日本物权法仅仅规定了永佃权、地役权两个部分。其中永佃权是农业社会的产物,这种用益物权随着工业化社会的发展,已经成为死亡条文,不再有什么应用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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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要点〗

  中国当代物权法谱系图之“物权”,亦即中国当代物权法之“普通物权”、“担保物权”和“制度物权”的谱系图,简称物权法谱或者物权谱。是以公物权为主导、私物权为辅助、共物权为折中之谱系图,公有物权、共有物权、合有物权、私有物权和其他之物权均有相应的规定。物权的表征、性质、属相、归属、利用之基因工程均有相应的谱系,相当于人的姓氏谱系。

  普通物权,系指基本由普通法或者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基础性物权,标志着有权占有人对物的某种管领力、支配力、控制力、统治力,奉行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由普通合同关系、法律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组成的普通物权关系,构成人们日常生活中最普遍性的一般财产关系和特殊的财产关系,以及纯物权而无金钱价值的物权关系。

  普通物权,是基础性、代表性、广泛性、权源性和总体上富有相当一定弹性的物权。主要涵盖所有权板块和用益物权板块,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的多个、多层、多级的普通物权板块。

  如果仔细分析,普通物权可能多达数百种之多,而且广泛分布在整个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中呈立体化、网络化、经常化定局,对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影响深远。了解物权法需从了解普通物权起步,需要一步一个脚印地走稳每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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