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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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4-2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一、基本概念

  (一)定义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亦称返还原物请求权、回复占有请求权。指占有物被侵夺的情形发生后,法律赋予权利人的一种恢复原物占有的占有保护请求权,也是最常用的一种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侵害发生后,权利人应当首先提出此项请求权,等到此项请求权不能落实或者不能满足之虞,才能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其他的占有保护请求权加以弥补。

  此项规定,于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适用于物权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之类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的一般规定;关于关系公事、政事之间发生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适用于行政法、行政经济法、政策法规之类制度物权法或者政策物权法的特别般规定。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在占有保护体制中是常见的请求权之一。法律规定此项占有保护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但是,这绝不妨碍真正的实体权利人或享有实体权利人占有人,基于所有权或者自主权而提出自物权或者他物权等其他权利的请求权。

  (二)有权占有人之物上保护请求权

  对于有权占有人而言,应当包括物上保护请求权和物权保护请求权两个基本点。前一个是常规性请求权,后一个是补充性请求权,两个请求权合并行使,符合有权占有人“应保护尽保护”的帕雷特优化组合规则。

  一是,自由地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

  自物权人或者他物权人,基于所有权或者基于自主权的本权,对于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和善意占有人、善意取得人自由地提起占有物返还之诉,称为物上保护请求权。

  占有物毁损、灭失的,有权占有人可就此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称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有权占有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于优先权、排他权和法律效力等方面别具一格。因为是合法的占有权人,与侵夺人面对面地单打独斗时,处处受到法律的高规格保护。牵扯到无权占有人之占有保护请求权时,也准许无权占有人向侵夺人、妨害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并为合法的占有权人所利用。

  作为占有保护的主权人、主导者和导演者,也可以指挥、运动无权占有人在他们的职责范围内对其他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最后收获胜利果实的是有权占有人。

  就是说,自物权人或者他物权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可以直接行使,也可以间接行使,反正是条条道路通罗马,反正是方式方法不同而最终目的相同。

  二是,自由地行使物权保护请求权。

  自物权人或者他物权人,基于所有权或者基于自主权的本权,对于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和善意占有人、善意取得人提起侵权之诉,称为物权保护请求权。无论占有物是否毁损、灭失,都会构成物权上的损害、妨害或者破坏,影响权利人对于物的合理利用,请求权人可以据此请求非法占有人停止侵害,恢复物权,赔偿损失。占有物毁损、灭失的,有权占有人可就此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称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对于有权占有人,物权法第245条关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规定,与物权法第34条关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规定应当是完全一致的。该条款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经济领域与非经济领域之物上保护请求权,可能会有些许差别。法理上基于占有保护最大化规则,却是赞成相对统一的占有保护价值观。两种请求权合并行使的法律效力更优,也符合“1+1=2”的朴素辩证法。

  相对于制度物权体制和政策物权体制,普通物权体制和担保物权体制中的处罚规则是较轻的。法理上与人情上,不能老是让老实人吃亏,不能老是让刁蛮人占便宜。

  (三)无权占有人之物上保护请求权

  对于无权占有人而言,应当包括物上保护请求权一个方面,但应当不包括物权保护请求权在内。因为无权占有性质的客观存在,不能如有权占有人那样同享物权保护请求权,需要进行一定程度上的重新规范与调整,使得权利能够在阳光下运行,并以符合公平合理原则为基本要求。

  所谓物上保护请求权,是指占有物被侵夺的事实发生以后,请求权人向侵夺人所行使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此种侵夺而构成的侵占事实,是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表示,采取违法的行为使其丧失对物的支配、控制、管领与统治。

  出现这种情势后,权利人可以依据物权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非法占有人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主要是返还原物请求权以及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等物上保护请求权。

  显而易见,物的所有权人、自主权人完全符合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的法律要件。

  对于无权占有人,于特定的法治环境条件下、特定的占有保护情势下,并于合理、合适的前提下,准许参照物的所有权人、自主权人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的办法行使这项请求权。这项请求权,实质上是“准物上保护请求权”—亚物上保护请求权。形式上是一模一样的物上保护请求权,而性质上、内容上、效力上却是亚种、次级物上保护请求权,难以与有权占有人的“正物上保护请求权”相提并论。

  并且,无权占有人的物上保护请求权,不能对抗和取代有权占有人的物上保护请求权;反过来,有权占有人的物上保护请求权,可以对抗和取代无权占有人的物上保护请求权。两者之间的法律效力和优先权效力、排他权效力,从此可见一斑。

  无权占有人特许享有的物上保护请求权,是在以下几种情势下触发的自我保护行为。

  第一,被动式物上保护请求权。

  被动式物上保护请求权,亦称为连锁反应式物上保护请求权。是指无权占有人于平静占有状态之际,忽然被有权占有人之物上保护请求权激活,跟着向其他的无权占有人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

  一是,单向的被动式物上保护请求权。

  某些普通物权人、担保物权人或者普通债权人、担保债权人,以及其他的权利人或者无因管理人,由有权占有变成临时性无权占有的,真正的实体权利人或享有实体权利人占有人向这些无权占有人提起物上保护请求权之诉,而无权占有人接着向他的占有关系人提起返还原物请求权。于是乎,就发生了单向的被动式物上保护请求权。

  由于是由有权占有变成临时性无权占有的蜕变情势,该占有人只能享有妥善保管占有物的权利,未经权利人许可,就不能享有行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否则,无权占有人另外还要承担侵权之诉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单向的被动式物上保护请求权,就是应对权利人之“正式、正统、正规”之物上保护请求权而阐发。也是典型的回复占有请求权形式,适用范围最为广泛,在正确处理复杂的占有关系方面有其独到之处。

  二是,二级传递式物上保护请求权。

  权利人向恶意处分人(含无处分权人、擅自处分人,下同)提起返还原物之诉,恶意处分人接着向受让占有物的无权占有人(含善意取得人、一般的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等,下同)提起返还原物请求权。于是就发生了被动的连锁反应式物上保护请求权。

  由于牵涉到恶意处分人,且为事后补救的办法,多数是以公力救济进行的二级传递式物上保护请求权。

  一级传递,是权利人向恶意处分人传递物上保护请求权的信息,这叫导入传递,具有决定的、主导的意义。

  二级传递,是恶意处分人受权利人的驱使,向受让或者管领标的物的其他无权占有人传递物上保护请求权的信息,这叫导出传递,具有从动的、连锁反应的意义。

  三是,多级传递式物上保护请求权。

  与二级传递式物上保护请求权相关联而加码的,受让或者管领标的物的其他无权占有人,将标的物出让、出租、出借的或者免费使用、免费利用的,无权占有人中又发展了下家的无权占有关系人。于是乎,二级传递式物上保护请求权变成了多级传递式物上保护请求权。

  无权占有人自行成立占有关系,发展下家无权占有人,这种现象是常见的。对于直接负责返还原物的无权占有人,要么按照权利人的要求返还原物,要么赔偿损失,二者必居其一。在这种压力环境中,多数无权占有人首先会选择返还原物,从而发生了多级传递式物上保护请求权。

  第二,主动式物上保护请求权。

  主动式物上保护请求权,就是无权占有人主动地回复权利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积极向上的占有保护请求权,一般会承担较轻的法律责任或者法锁责任。

  各种无权占有行为,或多或少地会对于权利人物上、物权上和其他权利上造成妨害。主动式物上保护请求权的行使,可以减轻对于权利人的妨害,使得坏事变成好事。

  一是法定的主动式物上保护请求权。

  有一类无权占有人,涵盖遗失物、地上文物拾得人,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和地下文物发现人,野生动植物发现人,以及其他类似的无权占有人,法律要求当事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主动地向失主或者权利人返还全部的原物。

  该原物被侵夺、被冒领的,无权占有人应当主动地向恶意占有人或者恶意处分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此类无权占有人自己主动返还原物、主动请求相对人返还原物意义重大。保护原物有功的,可以得赏金,还可以向权利人收取必要的保管费用。否则,不但不能得到赏金和保管费用,反而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法定的主动式物上保护请求权,是强制性占有保护请求权,当事人返还原物是责无旁贷的,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当事人不能以不要权利为由拒绝履行义务,否则,很容易由善意管理人蜕变为恶意占有人或者恶意处分人,法律性质与法律后果是很坏的结局。

  二是意定的主动式物上保护请求权

  无权占有人对于权利人物的占有,也有一些合理妨害的情势发生。一般而论,这种“合理妨害”只能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进行,否则,滥用权利就会使好事变成坏事。

  某些运输人、托运人、寄存人、保管人、加工承揽人等中介式服务人、受委托人,基于合同之债和合同的约定,相对人不给付费用或者劳务报酬的,可以暂时扣留债务人的货物或者财物。此时债权上的“合理妨害”,仍然可以定义为有权占有人。从物权上讲,又是无权占有人。超过约定的占有时间,全部定义为无权占有人。

  此类无权占有人,对于所有权人或者委托权人负有妥善保管原物的义务与责任。

  超过约定的占有时间,无权占有人应当主动地不延迟地向权利人如数地返还原物。原物被其他无权占有人占有的,此类无权占有人可以向其他无权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拒绝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人可以侵权之诉,要求该返还原物的责任人赔偿损失。

  三是其他的主动式物上保护请求权

  善意取得人或者善意占有人,从知道其无权占有之日起,主动而自觉地向权利人返还原物,具有很重要的积极意义。一方面可以洗刷自己“恶意取得”、“恶意占有”的嫌疑,争取权利人的谅解。另一方面对于原权利人很是有利,可以把坏事变成好事。

  此类无权占有人,基于合理占有的本义,可以准所有权人、准自主权人、准他物权人的身份,向妨害人、侵夺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完成任务后,可以向原权利人回复占有保护请求权和物权保护请求权。法律对于这一类无权占有人采取一贯制方针,就是从宽处理。

  恶意占有人或者恶意处分人,从反省无权占有之日起,主动而自觉地向权利人返还原物,具有很重要的积极意义。或者可以争取权利人的宽大处理,减轻一些损害赔偿责任。

  此类无权占有人,基于合适占有的本义,可以参照善意取得人或者善意占有人的办法,按照善意取得人或者善意占有人的要求,主动而自觉地向权利人返还原物。亦可以向妨害人、侵夺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完成任务后,可以向原权利人回复占有保护请求权和物权保护请求权,采取进一步的积极措施,直到权利人满意时为止。

  二、一般分析

  一般而论,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有权占有人对于无权占有人行使物之占有并回复的一般请求权。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抵押权人和反担保物权人、保证人等有权占有人,在对于物的管领、支配、控制被侵夺或者被妨碍之虞,可以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或者根据需要和可能合并行使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物权保护请求权。单纯地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效力不高的。

  特殊情势下,无权占有人也可以根据权利人的委托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甚至于根据需要和可能合并行使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物权保护请求权。

  (一)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两个代表性类型

  1、无权占有人受委托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无权占有人受委托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主要是出现以下几种情形。

  (1)无权占有人已经将所占有之物出租、出租或者转让给第三人,现该物和第三人下落不明,应有权占有人的请求而向第三人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2)无权占有人所占有之物被第三人侵夺、妨害,有权占有人不能直接向侵害人请求返还原物,应有权占有人的请求而向侵害人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3)有权占有人向无权占有人主张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无权占有人向实际控制占有物的其他无权占有人包括共占人、第三人主张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4)善意占有人向恶意占有人主张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以便于回复有权占有人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或者回复无(占有)处分权人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以便于回复有权占有人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此时变更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为占有价款返还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譬如,善意占有人占有之物被恶意占有人侵占、妨害,可以向恶意占有人主张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合并排除妨害请求权,以便于回复有权占有人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又如,善意占有人在不知情的形势下,误以价款购买无(占有)处分权人的占有物,在知情的情势下或者在回复有权占有人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情势下,可以主动地向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并向恶意处分人返还价款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以上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分析,只是从普通法并从物的返还、金钱的返还两个基本点来分析的,如果从特别法并从物的返还、金钱的返还两个基本点来分析,那么话题就更多了。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最通用的一种物上请求权,基于有权占有正保护和无权占有准保护而规定。其发生于占有物被侵夺的情形。此种侵夺占有而构成的侵占,是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表示,或者非基于法律的规范或者行为的规范,采取违法或者不规范的行为为使其丧失对物的管领、支配、控制。有权占有人为恢复物的占有,可以向无权占有人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2、特殊性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关于遗失物的返还请求权是比较特殊的请求权,很多时候是变性的、竞合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遗失物拾得人在法定允许的期间内应当假定善意占有人,超过法定的期限应当确认为恶意占有人。

  (1)遗失物拾得人对于虚报冒领者可以行使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以便于回复失主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2)公安机关既可以对遗失物拾得人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也可以向虚报冒领者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以便于回复失主或者回复国库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3)失主知道遗失物拾得人的,可以向遗失物拾得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失主对于拾得人不得依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为据提起民事诉讼,而应依其所有权人的地位提请返还原物请求权。失主不知道遗失物拾得人而知道公安机关收到遗失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占有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遗失物已经被有关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价款已经入国库的,失主对于有关部门不得依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为据提起行政诉讼,并依其所有权人的地位提请返还原物或者价款请求权。

  (二)四个锁定及其含义

  根据专家学者的法理观点和笔者总结出来的逻辑设计,概括地说,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适用于“四个锁定”。

  第一,锁定占有人。

  锁定占有人,是占有保护的主流价值观。以占有人为中心,划出一条红线,对于无关的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进行统一排除,可以突出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当事人,以免于发生误差。

  一般而论,有权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人为占有人。涵盖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人、自主占有人与他主占有人。此类占有人对于标的物的占有,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占有是否有瘕疵,不是主要的考量标准。

  主要的考量标准,在于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目的意义,在于是否具有合法性或者合理性、合适性。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动态的分析研究主体与客体的适格问题至关重要。

  有时候,物的非占有人,即使对占有物有合法的权源,也不见得一定能够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比如,所有权人无缘无故地要求用益物权人返还原物,这就会人为地破坏合法的和合约的占有关系,滥用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也是法律所不能容许的。

  第二,锁定侵夺行为。

  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须以占有物被实际侵占、强夺为必要条件。倘若占有物未被侵夺,即使对占有物有合法的权源,亦无此项请求权。

  在占有事件发生时,适用于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在占有事件发生后,适用于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占有被侵夺,是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表示,或者偏离占有人的意思而不规范,采取违法的行为使其丧失对物的管领、控制与支配、统治。因此,侵夺,是一种重量级的无权占有即恶意占有。

  如占有的动产被盗、被抢,房屋等不动产被霸占等,这种重量级的无权占有就是侵夺。

  侵夺,一般具有突发性、暴发性、偶然性、强占性为特征,以外表可见的积极作为为参考依据,并且需要对事物进行动态分析。

  如衣服被大风刮起飞向邻居之地,被邻居拾取占有,不能定义为侵夺;借用人于借用期间届满后,短期内不将借用物返还的不能定义为侵夺,长期拒绝返还的可能涉嫌侵占。

  第三,锁定反请求权。

  一般而论,有关上级有权占有人对于下级占有人有一定的优先权、排他权。法律为了限制这种强势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特意给予下级占有人以合适的“反请求权”。

  遵守善意取得制度的占有人,于善意取得动产的情势下,仅仅与恶意处分人发生过交易关系。恶意处分人向善意取得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只要是返还价款和赔偿损失合适的,该善意占有人容易接受。

  反过来,即使是原动产的所有权人应当更加具备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该善意占有人可以不知情为由,不买原所有权人的账,甚至于提出反请求权,请求原所有权人返还价款。

  现实情况中,也有相当一些他物权人对于自物权人可以行使“反请求权”的。有时候,侵夺占有物者,对于该物虽有所有权、出租权等实体权利,占有人仍然可以自己的占有物被侵夺为由,请求对方返还。

  第四,锁定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即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隔离期间。实际上,这也是一种法定的“反请求权”期间。目的意义在于准确无误地界定占有保护的期间,给予权利人一个提醒,及时地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这是民事主体之间应当面对的除斥期间。对于公事、政事主体则另有规定,一般不适合这种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的意思表示,是占有人之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可因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而被消灭。中国立法专家们参照德国、瑞士、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法例,看出其中大多数定为1年,故本法第245条也将除斥期间定为1年。

  法理上的大意是,既然权利人于1年之内未向占有人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那么应该是对于权利人没有什么妨害;既然对于权利人没有什么妨害,那么权利人就不必斤斤计较是谁占有。

  他物权占有人也不要高兴得太早,自物权人、自主权人有的是办法,也不是省油的灯。你要继续占有他人之物,可以,你得多掏出一些银子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你不同意,那么法庭上见,最后败诉的是他物权占有人。

  原来,自物权人、自主权人因除斥期间届满而丧失了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还有签约主导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保驾护航。

  二、注意事项

  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应当注意以下几点要求:

  第一,对于非自愿或非规范占有的不在此列。

  因为此种侵夺占有而构成的侵占,是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或者偏离占有人的意思而不规范,采取违法的行为使其丧失对物的管领、控制与支配、统治。

  如因受欺诈或者胁迫而交付的,不享有占有物请求权。此种情势下,原占有人要回复占有,必须依法律与法锁行为的规定,主张撤销已经成立的法律与法锁关系等去解决。

  如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合谋侵夺占有单位、个人的财产,虽然基于占有人的意思,但是其不规范或者是违法的,这种恶意占有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双方都应当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第二,侵占以丧失占有的直接原因对号入座。

  这也是本条款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要件之一,即侵占人的行为必须是造成占有人丧失占有的直接原因,否则不能依据本条款规定而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申言之,特定的丧失占有,占有人要回复的不是原物的占有权,而要回复原物的所有权。失主对于当事人不能一概认定为侵占。

  譬如,遗失物之拾得人,虽然未将遗失物交送有关机关而据为己有,然而,此种侵占非属本条款所对应的情形。拾得人将遗失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并非是丧失占有的直接原因—失主最初丧失对物的占有,可能是由于疏忽大意遗忘物品等。因此,失主对于拾得人不得依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为据提起诉讼,而应当以所有权人的地位提请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第三,依继受占有的效力推定占有物保护返还请求权。

  占有的取得,包含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类型。占有的原始取得,指非基于他人既存的占有而独立取得的占有。占有的继受取得,指基于他人既存的占有而非独立取得的占有。一般而论,人们所关注的是原始取得的占有,对于继受取得的占有不太关注。继受取得的占有是变态的占有形式,占有人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须参照继受占有的权力而进行适当的调整,而不是一刀切。

  继受占有,包含合并式继受占有和分离式继受占有。

  1、合并式继受占有及其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合并式继受占有,亦即占有的合并形式,指占有的继承人或者受让人,或者多人共一物而占有,或者得就自己的占有与前占有人的占有合并而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1)合并式继受占有为多个占有人共于一物的,或者占有物不能分割的,单个占有人不能自行主张全物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2)或者多物共于多人不能区分到个人的,权利不能分割的,也应当由多人一同主张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3)只有当多物共于多人且能够区分到个人的,权利能够分割的,才能够由一人主张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否则,就不能发挥占有保护请求权的法律效力与法锁效力。

  对于第(3)种情形,实际上是基于合并式继受占有,然后作出一个权利分割或者占有的分离,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主要是返还原物请求权)时,参照分离式继受占有的对象来处置的。

  2、分离式继受占有及其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分离式继受占有,亦即占有的分离形式,指占有的继承人或者受让人,可以将自己的占有与前占有人的占有分离,仅就自己的占有而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1)自己的占有与前占有人的占有分离,不存在物的共有权,现占有人可以独立地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2)现占有人所占有之物是可分割之物,且前占有人已经将占有的权利转让或者传承、授予、赠与于现占有人,现占有人可以独立地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3)现占有人所占有之物是不可分割之物,但原占有人放弃占有或者让与权利给现占有人,现占有人有扩权或者被授权的条件下,可以独立地行使返还原请求权。

  一般而论,第(1)至(2)项应为合并看待,或者一并视之为充分而必要的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只能由现占有人与前占有人一并行使返还原请求权。

  第四,注意某些特定的善意占有人或者恶意占有人也可以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实行返还原物请求权系统化。

  教科书或者权威解读文本中关于原始取得的占有、继受取得的占有,以及返还原物请求权等权利,是从有权占有保护这一传统学说的板块中所作出的推论或者推定。

  本人以大量篇幅论证了有权占有正保护与无权占有准保护的可行性与重要性,具体到返还原物请求权方面,无权占有准保护板块包含善意占有准保护、恶意占有准保护方面均可以有限制地借用特定对象的占有物返还物请求权,享有特定的法律权利与法锁权利。所有这些,可称之为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系统化。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系统化,是占有保护系统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求人们以对立统一规律来从整体上把握各种不同的占有保护主体与客体,解决占有主体多元化、占有类型或者占有层次多项式等相对深度的疑难问题。对于普通物权法系而言是有着广泛的指导意义与可借鉴的应用技术的。

  对此,我们首先要解决的是立场问题,然后才是解决观点与方法问题。只要我们统一了认识,解决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系统化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系统化,即有权占有正保护与无权占有准保护两大板块之间的系统化,是特指当返还原物请求权存在多项式、多层式保护时,其程序控制是先解决无权占有准保护,然后接着解决有权占有正保护,而且无权占有准保护必须服从于、服务于有权占有正保护。无权占有准保护只是手段,有权占有正保护才是目的。

  原则上,有权占有正保护优于善意的无权占有准保护和恶意的无权占有准保护,善意占有的保护优于恶意占有的保护。

  对于恶意占有的保护,仅仅限定在特定的范围、对象与时间之内,仅仅是抱着为完成有权占有保护的目的而排除其他恶意占有人的占有,并不迟延地将原物完好无损地从其他恶意占有人手上夺回来,返还给有权占有人。

  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期间为一年,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这个除斥期间有些纠结,当另外行文介绍。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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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要点〗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亦称返还原物请求权、回复占有请求权。指占有物被侵夺的情形发生后,法律赋予权利人的一种恢复原物占有的占有保护请求权,也是最常用的一种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侵害发生后,权利人应当首先提出此项请求权,等到此项请求权不能落实或者不能满足之虞,才能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其他的占有保护请求权加以弥补。

  此项规定,于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适用于物权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之类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的一般规定;关于关系公事、政事之间发生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适用于行政法、行政经济法、政策法规之类制度物权法或者政策物权法的特别般规定。

  对于有权占有人而言,应当包括物上保护请求权和物权保护请求权两个基本点。前一个是常规性请求权,后一个是补充性请求权,两个请求权合并行使,符合有权占有人“应保护尽保护”的帕雷特优化组合规则。

  对于无权占有人而言,应当包括物上保护请求权一个方面,但应当不包括物权保护请求权在内。因为无权占有性质的客观存在,不能如有权占有人那样同享物权保护请求权,需要进行一定程度上的重新规范与调整,使得权利能够在阳光下运行,并以符合公平合理原则为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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