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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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5-2

  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一、基本理念

  (一)定义

  1、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简称排除妨害请求权,亦称占有妨害除去权。是指占有人对物的占有被妨害时,可以请求妨害人排除妨害的权利。

  占有被妨害,即他物对本物或者对本人的妨害。是指侵占以外的方法妨碍占有人的占有、妨碍占有人对占有物的利用或者使用,占有物的使用价值或者利用价值受到负面影响,一般需要通过妨害人的一定作为方式才能排除妨害。

  排除妨害,是占有人的权利,是妨害人应尽的义务。妨害人不能以没有享受权利或者没有得到利益为名,以消极态度拒绝履行义务。否则,需要承担不作为的民事责任;由妨害造成占有人和其他人生命财产损失的,需要承担损害、损失赔偿的法律责任。

  占有妨害发生竞合时,对人、对物、对动物、对生物、对植物均可发生一连串的负面影响,往往是连锁反应式的负面影响。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不仅包含对物的保护,而且还包含对人的健康权、生命权的保护;不仅是对于占有人一方的保护,有时候包含对多方人的保护。

  譬如,妨害人对大地、河流、空间和其他处所,倾倒或施放大量固体、液体、气体、粉状体、元素体、不可称量物体等有毒有害物质,造成超面积、大面积环境污染的,可发生一连串的负面影响。不仅是对于占有人一方的负面影响,有时候包含非占有人对多方人的负面影响。在此情势下,“排除妨害请求权”不再是占有人享有的专利,而是权利共同体中每个权利人共享的权利。

  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主要由物权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专门的占有保护法规范与控制,即主要由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作一般性的规范与控制。妨害性质恶化、事态严重、社会影响很大的,或许启用社会治安法、行政处罚法甚至刑法之类的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重新规范与控制,需加大处罚的力度,从人的保护、物的保护和占有的保护、权利的保护各个方面进行统筹处理。

  特定的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需要结合技术物权法的相关标准进行行使。民事主体之间一般的和不够明朗的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于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或许准用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等土办法进行行使。

  关于排除占有妨害或者排除妨害占有的费用,法律不方便、也不容易作出统一性的规定。妨害的性质、内容、形式、规模、大小和后果影响程度不尽相同,占有人能够容忍的可能性与必要性也不相同。相关的事情非常复杂,不能一概而论。

  再者,民事主体之间的占有活动或多或少会发生一些矛盾的,处理不同的矛盾肯定会有不同的办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本身是有一些弹性空间的。倘若也把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将“费用”扯在一起,法律的严谨性与严肃性就会打折扣,于事无补,有时候还会起反作用。

  由于不便于作出统一性、强制性的规定,《物权法》关于排除占有妨害或者排除妨害占有的费用问题,既没有提倡、也没有反对,是采取折中主义的办法。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物权法》第245条“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里肯定的是损害赔偿请求权,不是肯定排除妨害求偿权。

  诚然,特定情势与条件下,排除妨害求偿权完全可以适可而止地行使。

  某些排除占有妨害或者排除妨害占有的费用,理所当然地由妨害人承担。受害者以自己的费用垫支排除妨害的,可以参照无因管理或者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妨害人偿付该项费用。这是板上钉钉的事情,理所当然地由妨害人承担。

  受害者对于妨害的发生、发展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应当减轻妨害人偿付费用的负担。侵权责任法中,关于自担责任、分担责任和共担责任以及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等,都有明确规定,可以参照实行。

  占有人即受害者自担费用的,也可以定义为“受损害”(受损失),参照“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办法实行,从道理上也是说得通的。

  对于妨害人自担费用的,无论其付出多少,占有人可以不必为此支付。妨害人提起反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相关的妨害是由占有人排除的,占有人可以要求妨害人提供必要的费用。占有人自愿尽排除妨害义务的,不在此限。

  一般而论,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也不能随意行使。关于妨害,是需要区分轻重缓急程度的。法学界普遍认为,占有人于可容忍的程度下,不必行使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人于不能容忍的程度下,可以行使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其中,因地役权法和不动产相邻关系处理法所形成的占有妨害,对于妨害人是有一定的豁免权的。

  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与团结互助是一对矛盾,与地役权法和不动产相邻关系处理法也是一对矛盾。如何正确理解这些方面的矛盾,需要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来统筹兼顾。任何人、任何时候滥用权利,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决不是好事,是好事的也会变成坏事。

  2、反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反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亦称反式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应当是施害人、排除妨害的义务人,反过来向权利人行使的排除妨害请求权。

  排除妨害,这档子事情,不是妨害人的专利,占有人和占有关系人以及其他有关的人,都可以做好人好事。

  这是一种很另类的然而是自觉的、主动的和合理的、合适的排除妨害请求权,一般是在权利人阻止义务人自行排除妨害而发生的反射式请求权。当然会有很多不同类型,需要认真分析和认真对待。

  一分为二地分析,反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是客观存在的,只不过是人们平时很少关注它的存在罢了。研究这样的课题,应当是非常有趣的,另有一番风味在上头。

  反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在以下特定情势下应当可以成立。

  (1)一物对双方或多方互有妨害

  妨害人之物,对于妨害人和占有人都有妨害,然而占有人因各种原因不同意妨害人排除妨害,或者以不同的方式障碍妨害人排除妨害,而且需要通过占有人同意才能排除妨害。在这种特殊情势下,妨害人可以向占有人提起反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譬如,甲方承包了一个水库,每逢洪涝季节,需要通过甲乙丙丁等多户人家的耕田中排水。排水过程中,对于各家各户的水稻生长有一定影响,于是乎,有的人不同意甲方排水,妨害人倒过来向其他的占有人行使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2)双方或多方之物对双方或多方互有妨害

  现实生活中,有些妨害是单方面和单向性的,由此发生的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具有普遍性的意义。很多法律法规就是以这种妨害类型为标本进行定向性的规定,行使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也是单方面和单向性的。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计划快不如变化快。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和情势下,双方或多方之物对双方或多方互有妨害的事件也时有发生。于是乎,大家互为占有人、施害人,互为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和义务人,互为反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反义务人。

  譬如,一个村庄多户人家拆房屋、盖房屋,建筑垃圾、建筑材料到处堆积如山,你侵占我的通道,我侵占你的通道,相互之间都有妨害。在这种情势下,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可以是单个的也可以是多个的,可以是单向的也可以是多向的;可以是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也可以是反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3)妨害人自行排除妨害缺乏条件

  一般而论,事关排除妨害的责任人,肯定要由妨害人自己亲力所为。这种做法,也是一个大方向、大原则。基本办法是谁妨害谁负责自行排除,妨害人怠于自行排除妨害,往往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然而,有些事情另有原因,法律关系上需要重新规范与调整。如妨害人由于人力物力、资金技术等方面不济的原因,与相邻关系或者地役权有关的问题等,非要占有人出面或者出人、出物、出钱解决问题不可的,无论占有人是否提起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的,妨害人都可以提起反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譬如,邻居甲一棵硕大的古树之大树干自然伸向邻居乙的瓦上,对于乙方的屋顶安全造成了威胁。甲方家人老弱病残,无法践行砍伐大树干的重任。于是乎,就请求邻居乙方进行砍伐。这就是行使反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4)因报酬等办法诱导占有人

  所谓妨害,有的是原封不动的或者原状的妨害,有的是残余的或者剩余的妨害。处理妨害问题上,是以妨害人为主或者是以占有人为主,或者是否需要共同处理,法律既不反对、也没有提倡,反正是没有专门的规定,完全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决定、自由处理。

  占有人配合妨害人处理妨害,这是很自然、很常见的事物。妨害人反过来请求占有人排除妨害,也是相当自然、相当可行的事物。

  很多时候,由占有人主持甚至于包揽排除妨害的事务,是有劳务报酬的。在合理报酬的诱导下,占有人会乐此不疲顺着妨害人的反请求权进行排除妨害。

  譬如,妨害人在占有人地面上堆放一大堆建筑垃圾,出钱让占有人清除,占有人会高兴地接受妨害人之反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又如,妨害人在占有人地面上堆放一大堆废弃的砖块,不出钱让占有人清除,让占有人随意挑拣其中可用的废砖块,占有人会高兴地接受妨害人之反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5)一反常态的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说句俗话、反话,所有的反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都是一反常态的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都是不按牌理出牌的反动作,都是叫做“另有所指”、“另起炉灶”、“另类怪事”、“另搞一套”。

  既然是“一反常态的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法律对此也没有专门的规定,实践中,“反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只限于准许“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的办法实行。

  而且,关于这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没有什么专门的法律规定,或许准用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等土办法进行行使。

  因为没有什么专门的法律规定,也不容易进行“合法性”的强力推定,只好进行“合理性”或者“合适性”的弹性推定。

  普通物权体系中,出现反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的苗头与现象是比较多的。很多时候是在不经意间发生的,人们对此已经见怪不怪了。上述三大类型及其例证,都是一反常态,都是普通物权体系中发生的。

  担保物权体系中,寓于抵押权关系法方面应当相当普遍的。抵押人怠于以抵押物之处分来清偿债务,也不采取其他办法来清偿债务,这是所有权人对于他物权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抵押人对抵押权人的“反(式)妨害”,不是占有上的妨害、物权上的妨害,而是债权上的妨害。于是乎,抵押权人可以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的条件,行使反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3、占有人与占有关系人

  (1)占有人

  占有人,特指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人,即专指遭受妨害之类的当事人,称之为权利人。

  涵盖有权占有人和特定的无权占有人,即既涵盖对物有支配、管领、控制、统治力的占有人与占有关系人、物权人和物权关系人,又涵盖对物无支配、管领、控制、统治力的占有人与占有关系人、非物权人和非物权关系人。前者基于物上保护请求权和物权保护请求权以及其他相关的权利,有针对性地行使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前者基于物上保护请求权以及其他相关的权利,有针对性地行使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2)占有关系人

  占有关系人,泛指与占有人和占有物有一定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合同关系、人事关系、亲缘关系、对世关系或者社会关系的当事人。有权占有人是主要的占有关系人,无权占有人是次要的占有关系人。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时,准许参照占有人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的办法实行,称之为准排除妨害请求权人。

  占有关系人,分为常规式占有关系人和拓展式占有关系人。对于前者,一般是经常性遭受妨害;对于后者,一般是偶然性遭受妨害。

  一则,常规式占有关系人。

  常规式占有关系人,是占有关系人通过法律关系、合同关系或者其他的什么关系,与占有人形成了一种相对稳定的占有关系,表现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的关系,或者表现出信托式、中介式占有关系。其中,信托所有权是准所有权、亚所有权,信托用益物权是准用益物权、亚用益物权,信托担保物权是准担保物权、亚担保物权,是最紧密的内部式的占有关系。

  对于一内一外式常规式占有关系人,往往是自物权人为占有人,但是成了间接的占有人;往往是他物权人为占有关系人,但是成了直接的占有人。一般而论,定义占有妨害,主要是针对直接的占有人的,对于间接的占有人是否能够产生妨害,那倒是不一定的。

  譬如,所有权人将自己的财产出租给用益物权人,所有权人等于是将自己的财产承包给了用益物权人。即使是妨害人对于所有权人有妨害,那只是间接的、微小的妨害。

  对于内部式的占有关系,应当是最常规式的占有关系。很多所有权人的财产很多,不能每一件事情事无巨细地亲自所为,就交给信托所有权人来代为行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以及其他的权利。妨害信托所有权人的占有,等于妨害所有权人的占有。

  二则,拓展式占有关系人。

  拓展式占有关系人,是除了常规式占有关系人以外的临时性占有关系人。因为利用或者使用占有人之物是临时性的,遭受妨害往往是偶然性、暂时性的。

  譬如,停车场的临时停车人,物的临时借用人、临时使用人、临时利用人等,并不存在长期的、稳固的占有关系。有些事情不大,却是非常烦人。如汽车所有权人临时租用一个车位,别的车主却不管三七二十一地占用那个车位,使得自己的汽车不能停靠,事情虽小,却是非常闹心的。

  4、妨害人与妨害关系人

  (1)妨害人

  妨害人,即因占有而发生的妨害人,特指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人的义务人、利害关系人,即专指施加妨害之类的行为人,亦称之为施害人。

  对于各种妨害人,可以不分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也不论在什么时候、什么场合、什么地方的占有施害人以及破坏占有人。凡是对占有、对占有人施加妨害的当事人,统称“妨害人”。

  妨害人主要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其行为妨害占有的当事人,称之为作为式行为妨害人。这是一种最主要、最广泛的妨害人,是法律所禁止的主要对象。无论当事人是否有意无意的行为,只要客观存在占有妨害事实的人,均称之为“行为妨害人”。

  如废物丢弃在他人占有的土地上,妨害占有人之占有活动,此类行为人就是作为式“行为妨害人”。

  二是意思上容许妨害占有状态存在的当事人,称之为不作为式状态妨害人。这是一种相当突出的妨害人,是法律所限制的主要对象。当事人不以人力、却容许物力对占有人进行妨害,使得占有人之物的使用价值、利用价值或者物权价值遭受妨害,任其自然蔓延的人,均称之为“状态妨害人”。

  如树木被强风吹倒于邻地而未清除,粗大的树根伸入他人院落将院墙拱发裂而不处理等,此类义务人就是不作为式“状态妨害人”。

  普通物权法系和担保物权法系的妨害人,是性质不怎么恶劣、影响不是很大的妨害人,一般可以适当从宽处理;制度物权法系和政策物权法系的妨害人,是性质有一定恶劣倾向、影响是相当大或者很大的妨害人,一般应当适当从严处理。

  (2)妨害关系人

  妨害关系人,泛指与妨害人和妨害物有一定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合同关系、人事关系、亲缘关系、对世关系或者社会关系的当事人。均拟定为排除妨害请求权的专治对象,准许参照妨害人履行排除妨害义务的办法实行,称之为准排除妨害义务人。

  妨害关系人与妨害人的占有关系,也有关系密切的、临时性的几种类型。占有关系人有多少类型,妨害关系人也存在多少类型。此处不再赘述。

  妨害关系人提出“反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的,应当准许其参照妨害人之反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的办法实行,占有人应当予以支持。

  5、排除妨害

  排除妨害,是妨害人应尽的义务,义务人应当具有一定的主动性与自觉性。

  所谓排除妨害,一般需要妨害人的积极行动才能完成任务。一旦出现妨害,义务人就要及时排除;反复出现妨害,义务人需要反复排除。妨害人不能以没有享受权利或者没有得到利益为名,以消极态度拒绝履行义务。否则,需要承担不作为的民事责任;由妨害造成占有人和其他人生命财产损失的,需要承担损害、损失赔偿的法律责任。

  占有妨害,即与正占有或者准占有、反占有之人、之物、之事有关的妨害,只认妨害的事实真象,而不论妨害的主客观原因的影响。

  妨害的来源,一般是指来源于人造的或者人为的障碍物、妨碍物、危险物、污染物、有害物包括无形物等物上的妨害,包括对人和对物的妨害。有的还来源于家养动物、种下的植物等物上的妨害,包括对人和对物的妨害。有直接的来源和间接的来源,有人为的来源和自然的来源,有持续性的来源和间断性的来源,有必然性的来源和偶然性的来源,有单一性的来源和多样性的来源。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妨害的来源不尽相同,终究会影响到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行使和排除妨害进程的顺利程度。

  (二)两种规定

  《物权法》条文中,前后出现过两个“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条款,字眼上、形式上两者是相同的,而内容上、性质上两者是有所区别的。因此,适用对象、适用范围和立法的目的意义还是需要加以区分的。

  1、基于物权保护上的排除妨害请求权

  《物权法》第35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这是专指有权占有人之排除妨害请求权。对于不享有物权的无权占有人,不适用于该条款的相关规定。

  所谓“妨害物权”,包括但不止于当事人对于物的占有及其妨害的请求权,即包括但不止于妨害人对占有物的妨害。除此之外,妨害人对占物权的妨害才是重点。

  排除妨害请求权人是特定的,包括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等普通物权人,以及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等担保物权人。这些有权占有人蜕变成无权占有人的,不再享有物权,于是乎,就不再享有排除妨害请求权。

  相关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是基于物权保护上的排除妨害请求权。物上保护的和物权保护的,两者是并用的。这是一种重量级的排除妨害请求权。

  2、基于占有物上保护的排除妨害请求权

  《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此条款中的关键词语“占有人”,应当泛指一切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

  当然,重点是有权占有人。对于各种有权占有人,都可以参照《物权法》第35条中的“物权人”实行。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时,也可以将物上保护的和物权保护的两者并用。

  对于无权占有人,重点是善意取得人和善意占有人,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时,主要是限于物上保护的排除妨害请求权。

  对于恶意占有人,因为负有向权利人返还原物的法律责任,准许其参照善意占有人的办法实行,主要是限于物上保护的排除妨害请求权。

  综上所述,同是“排除妨害请求权”,《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的应用范围更加广泛。有与《物权法》第35条规定相同的,这是指有权占有人方面的应当是相同的;有与《物权法》第35条规定不相同的,这是指无权占有人方面的应当是不相同的。

  该条款是容易理解的,本条款是晦涩难懂的。实习过程中需要认真思考、认真理解、认真执行。

  二、一般分析

  占有物排除妨害与消除危险请求权,是意义相近的请求权。一些大的妨害或者严重妨害就有危险的成分,两种物上请求权可以合并行使。应当注意的是,这两项请求权是包括有权占有人和部分的无权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与所有权保护的有权占有人的此类两项请求权有着权能与性质的差别。

  占有,对于有权占有人(特别是所有权人)是一种衡定的权利,对于无权占有人(特别是恶意占有人)不是一种衡定的权利。但是,无论是否衡定的权利,均可以在合适的法律条件与事实条件下形成一种财产权益—或者是(有权占有)确定的财产权益,或者是(无权占有)拟定的(特定的)财产权益,不受他人非法的任意的侵害。对于侵害占有的,应负侵权的法律责任或者法锁责任。

  关于侵权的法律责任,权威解读文本中简要地列举了以下三种主要情形:1.使用收益的损害,即占有人不能使用收益占有物的损害;2.支出费用的损害,即占有人对占有物支出费用,本可以向物的权利人请求偿还,却因该物被侵夺而毁损灭失不能求偿;3.责任损害,即占有人因占有物被第三人侵夺而发生毁损灭失后,从而产生对物的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523页)

  笔者认为,以上三种损害与损害赔偿项目应当是个基本型号。众所周知,对于有权占有人的损害重于无权占有人的损害,对于善意占有人的损害重于恶意占有人的损害。其中关乎占有物毁损、灭失的损害,对于所有权人的损害是最大的损害,其次是对于他物权人的损害。

  排除妨害请求权,亦称占有妨害除去权,指占有人对物的占有被妨害时,有权请求妨害人除去妨害,恢复占有的圆满状态。

  占有妨害,不单单指丧失占有的妨害,在一定的情形下,占有人不丧失占有也会遭受妨害。依形式与性状可以分为几种类型:

  1.自然型占有妨害。

  此种占有妨害,一般发生在相邻关系、共有关系或者连带关系的利害人之物或人的妨害,以自然物的妨害为主要表现形式。

  譬如,妨害人种植的大树及其树根将通路拱起,或将邻居的墙脚拱发成裂痕,或者大树及其树枝、树桠对邻居的墙壁或者院墙和屋顶产生一定程度上的妨害等。对于自然型占有妨害,程度较严重的可定义为排除危险请求权。

  一般而论,多数自然型占有妨害,可以与排除妨害请求权与排除危险请求权合并使用,但合并后的物权请求权价值应当是统一的,而且应当是由妨害的程度来决定的。

  2.人工型占有妨害。

  此种占有妨害,一般发生在相邻关系、共有关系或者连带关系的利害人之人与物的妨害,以人的不当行为造成妨害为主要表现形式。

  譬如,妨害人因拆建房屋,在邻居周围堆积如山的建筑垃圾,影响到出行、卫生与环境观瞻,是由人为造成的占有妨害。在公共楼道中胡乱堆放杂物,在房屋周围乱倒垃圾等,情形与上面的相仿。当然,多数人工型占有妨害是进行式占有妨碍。

  如借用人、租赁人逾期不归还原物,善意占有人或者恶意占有人不主动归还原物,储运人、中介人不按照委托人(占有人)约定的期限将货物交付予受让人,维护修理人不按照委托人(占有人)约定的期限将该物保质保量维护修理,以及各种人为的占有妨害,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可以认为在占有保护四大类型中,数直接的间接的人工型占有妨害的形式最多,变种也最多。

  占有妨害除去权的相对人,即妨害占有的当事人。数人相继为妨害的,以现有妨害的人为请求权的相对人;继续妨害的,占有人可请求继续相对人停止妨害;一次妨害的,占有人可请求一次相对人停止妨害。

  排除妨害的费用,应由妨害人负担;如妨害人不负担,占有人可请求赔偿损失或者经济补偿。

  占有人自行除去妨害的,其费用可依无因管理的规定向相对人偿还。此项无因管理之债的法锁,一般是单一法锁,不是双向法锁,占有人是债权人,相对人是债务人。除此之外,如占有人需要向无因管理人(限善意占有人)支付善良保管费用的,才是双向法锁,占有人是除去占有妨害费用的债权人,同时是善良保管费用的债务人—相对人是除去占有妨害费用的债务人,同时是善良保管费用的债权人。但是,双向法锁应当是个别特殊情况发生,善良保管费用远远超出约定的范围,或者远远超出相对人能够容允的程度。

  3.自然型与人工型共生的占有妨害。

  此种妨害类型,既有自然因素,又有人为因素,主要由自然因素引起的占有妨害。否则,主要由人为因素引起的,应当归为人工型占有妨害。此种占有妨害,一般发生在相邻关系、共有关系或者连带关系的利害人之物或人的妨害,以自然物的妨害为主要表现形式。

  譬如,某建筑工地搭建的简易工棚因暴风骤雨倾倒,砸伤了附近居民的围墙、屋顶,对于居民的财产和居住、出行等产生不利影响。这既有自然的、又有人为的因素。简易工棚离居民区太近、搭建的不结实,与责任人有一定的关系。此种情况的发生,相对责任人不能以“不可抗力因素”为由,顽抗地推卸排除妨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又如,大风或者大雾、风尘将牧民的几只羊弄散遗失了,失主找到了拾主,辨认羊的下落与只数,并看见拾主正在失主的羊身上挤羊奶,失主可以据此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和排除妨害请求权。这种自然型与人工型共生的占有妨害,可依无因管理的办法,拾主负有返还原物和除去妨害的义务,失主应当付失物的善良保管费用,并应当对拾主予以酬谢。

  排除妨害请求权并不限于占有人丧失占有之情势,有些时候未丧失占有也会遇到占有妨害。注意,此项占有保护请求权具有法律竞合的意义,排除妨害请求权有可能与相邻关系请求权、共有关系请求权、地役权请求权和所有权保护请求权、他物权(含担保物权)保护请求权等物权保护的法律搭界,排除妨害请求权处于中心位置,属于物权化调整技术。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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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有保护的法理基础〗〖有权占有正保护〗〖无权占有准保护〗〖无权占有准保护的性质〗〖占有保护正解概述〗〖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物消除危险请求权〗〖占有人返还原物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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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要点〗

  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简称排除妨害请求权,亦称占有妨害除去权。是指占有人对物的占有被妨害时,可以请求妨害人排除妨害的权利。

  反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亦称反式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应当是施害人、排除妨害的义务人,反过来向权利人行使的排除妨害请求权。

  同是“排除妨害请求权”,《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的应用范围更加广泛。有与《物权法》第35条规定相同的,这是指有权占有人方面的应当是相同的;有与《物权法》第35条规定不相同的,这是指无权占有人方面的应当是不相同的。

  该条款是容易理解的,本条款是晦涩难懂的。实习过程中需要认真思考、认真理解、认真执行。

  本文关于“反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的论题,具有首创精神的特别重要的意义。不啻于一种新发现、新发明。这是一种全新的物权价值观,也符合经济学上的系统工程和一般均衡原理。也只有宏观物权法的解析方法,才能打破常规,锐意进取,攻克学术难关,争取更大的进步。

  诚然,关于“反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的论题,远非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里面还有许多真相与奥秘,需要我们不停地进行揭露与探索。关键在于,我们需要端正态度,不要顾此失彼,不要固步自封,也不要畏葸不前、知难而退。总之,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而且任重而道远的。拿出真金白银出来,才无愧于我们这个伟大的物权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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