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3-2
占有保护正解概述
一、基本理念
(一)定义
占有保护正解,指以正确的态度解析有权占有正保护和无权占有准保护。对于有权占有正保护不溢美,对于无权占有准保护不一概排斥,实事求是地正确对待每一种应该有的占有保护。呵护占有保护的生态环境与生态平衡,充分利用无权占有准保护为有权占有正保护服务,并不是要保护无权占有人的非法占有,而是要利用无权占有来对付无权占有,以毒攻毒,从而达到乱而治之的目的。
所谓不溢美,是指所有的有权占有正保护同样是受法律限制的,不得夸大占有范围与占有保护的权利。权利人不得滥用物上保护请求权、物权保护请求权、权利保护请求权、利益保护请求权,不得以损害占有相对人、占有关系利益为代价,遵守公平公正原则是行使权利的必要的前提条件。
所谓不一概排斥,是指特定的无权占有准保护,于特定的法治环境条件下,同样合理享有或者合适享有物上保护请求权,不得贬低和一概否定特定占有保护的功能与作用。作为有权占有正保护的帮手,肯定有着一定的积极因素与积极影响、积极意义,于占有保护体制中应当占有一席之地。
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纵横捭阖地解析关系特别广泛、内容特别复杂的占有保护,就会有许多新发现、新收获,就可以通过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来统揽全局,然而以点带面各个击破,正确处理占有保护的各种矛盾就能够迎刃而解,甚至于易如反掌。那么,仅仅承认一种占有保护而随意否定另一种占有保护,是违背公平公正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的,违反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是要付出很大代价的。
当我们决定自物权人占有保护模式时,同样要注意他物权人占有保护模式;当我们决定债权人占有保护模式时,同样要注意债务人占有保护模式;当我们决定有权占有人占有保护模式时,同样要注意无权占有人占有保护模式;当我们决定善意占有人占有保护模式时,同样要注意恶意占有人占有保护模式;当我们决定无权占有人占有保护模式时,同样要注意回复有权占有人占有保护模式;当我们决定局部性占有保护模式时,同样要注意全局性占有保护模式;当我们明确了占有保护的一般性意义时,同样要明确占有保护的特殊性意义……
人类社会的占有活动是家常便饭,仿佛如阳光、空气一般的须臾不可缺少。自古以来,人们从成文法或者非成文法中制订下许多规矩,没有规矩就不能成方圆。良好的占有保护风气,可以使得每种占有运动能够中规中矩,从而实现和谐的占有关系良性循环;败坏的占有保护风气,可以使得每种占有运动没规没矩,从而形成恶劣的占有关系恶性循环。
因此,我们既要尊重客观事实、尊重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又要讲规矩、讲正气、讲风格、讲道德、讲法理、讲利害关系。占有行为、占有关系、占有规矩、占有效力和占有保护、占有限制等等,不止于个体活动、单一模式,根本上是一种社会化运动和多种模式并存的大格局。调查研究占有保护的课题,我们发现这根本上是一个巨大的无底洞,毕竟一生的精力也探讨不完。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我们都是以微观物权法的分析方法来研究占有保护的。倘若以中观物权法、宏观物权法的分析方法来研究占有保护,那么,我们就会面对浩瀚的汪洋大海,各种新问题、新课题接踵而来。
原来,所谓占有保护,是包括很多体系的。普通物权体系和特定的担保物权体系、制度物权法体系和政策物权法体系,以及技术物权法体系,对于占有保护和占有限制,均体现出不同的目的意义与特色。其中就有一些是跨物权法系的,特殊的占有保护是由几个物权法系共同规范与调整的。如土地资源类不动产的占有保护,在前台是以普通物权体系和特定的担保物权体系实施规范与调整的,在幕后是由制度物权法体系和政策物权法体系以及技术物权法体系主导规范与调整的。对于其他不动产与动产或者相关的权利,平时以普通法系实施规范与调整,关键时刻以特别法决定规范与调整。
对于普通物权体系和特定的担保物权体系而言,占有保护的本原,是包括有权占有正保护和无权占有准保护两个基本点的。只承认有权占有正保护、却否认无权占有准保护,是不符合事实发展的客观情势与客观规律的。
事实上,有一些有权占有正保护不需要无权占有准保护而独立运作,也有一些有权占有正保护需要无权占有准保护完成任务后才开始运作。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牵扯在一起的时候,实施无权占有准保护,可以为有权占有正保护扫清障碍,以便于无权占有人向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和承担法律责任。
有权占有正保护和无权占有准保护的主要差别在于以下几点。
一则,占有保护的主题思想与战略格局明显不同。
有权占有正保护,与无权占有准保护相对。指依法维护有权占有人的权利达到一个后期稳定而圆满的状态,相对地做到比善意占有人的权利稳定而豁达一些。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或者信托物权人等物权人,根据合同关系或者法律关系建立起来的有权占有的保护,不同于善意占有人之类的无权占有偏保护,属于正物权的占有保护,适用于物权法、民法通则、担保法、侵权责任法等普通法以及特别法的相关规定。
无权占有准保护,与有权占有正保护相对。指依法维护无权占有人的占有达到一个暂时稳定的水平,将现行的占有暂时确认下来,以便于将来转入有权占有关系中进行调整。无权占有人之占有物遭受其他无权占有之恶意占有人侵夺、妨害之虞,亦可以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物上请求权,包括行使应急自救权、自力防御权、自力取回权等自力救济权和公力救济权。
无权占有准保护,适用于物权法、民法通则、担保法、侵权责任法等普通法以及特别法的相关规定,恶意占有主要适用于占有制度物权法的特别规定。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可以适用于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的土地办法进行适当调整。
两种占有保护的主题思想与战略格局存在性质上、内容上的重大区别。
(1)有权占有正保护的情势
有权占有正保护,广泛适用于物的保护、物权的保护、债权的保护、股权的保护与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其他权利、利益的保护。在一般流通领域、限制流通领域和禁止流通领域中,都可以贯彻实施有权占有正保护。其中,对内的正保护远远比对外的正保护关键与重要。
一方面,其可以对抗其他有权占有人的侵夺、妨害而进行同类性质的自我保护;另一方面,其可以对抗各种无权占有人的侵夺、妨害而进行异类性质的斗争保护。因此,有权占有正保护是势力强大的全能型占有保护,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与社会地位。
有权占有正保护,是统领全局的战略式、统帅式、领导式和合法式占有保护,是反侵占、反侵害、反妨害、反破坏最得力的占有保护。占有保护的主体,除了权利人以外,权利人的义务人亦可以直接或者间接地参加。不分地界国界、不分昼夜地进行占有斗争,有时候竟然动用各种力量开展集团化作业,有时候的白热化程度是非常惨烈的。
有权占有正保护的立法目的,在于平衡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自物权占有与他物权占有、担保债权占有与一般债权占有、登记占有与未登记占有、不动产占有与动产占有以及知识产权占有等各方面的占有关系与法律责任。
有权占有正保护运动的有序化开展,可以带动和规范无权占有准保护运动的适当开展。无权占有准保护圆满完成任务以后,为有权占有正保护运动开辟了新的公路,从此进入到一个新的法治环境与良性循环之中,为创造和谐的物权新社会创造更多更好的先机。
关于占有保护的命题,法理学家们的思维定势是“一致对外”的占有保护机制,这种研究方法自然有一定的道理。
然而,大量事实证明,破坏占有保护体制体系的,主要是由内部的占有管理人带头实行的,“一致对内”的占有保护机制远远比“一致对外”的占有保护机制复杂与严重。内部管理人的占有破坏活动,规模特别庞大,手段特别高明与残酷,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常常打着“合法占有”的幌子招摇过市;小到顷刻之间破坏一间大型企业的占有保护,大到弹指之间破坏整个国家的占有保护。
最典型的案例是:前苏联末期全国性的私有化占有破坏运动,使得曾经的世界数一数二的超级大国分崩离析,苏联亿万人民70多年来辛辛苦苦积攒的巨额财产被一小撮破坏分子鲸吞殆尽。那些罪大恶极的破坏分子,原来都是以“有权占有人”、“有权管理人”、“有权处分人”等“善良”的面目出现的,结果表明,他们一个个是潜在的、十分恶毒的“无权占有人”、“无权管理人”、“恶意处分人”。
(2)无权占有正保护的情势
无权占有准保护,一般限于流通领域中可交换可利用之物、之权利、之利益方面的保护。占有保护体制中,只能扮演配角,不能扮演主角,而且最终必须被有权占有正保护所完全替代。因此,无权占有准保护是势力微弱的占有保护类型,不能与有权占有正保护的法律地位与社会地位相提并论。
无权占有准保护,一般是有瘕疵的保护对象,均属于偏保护、局限性保护、临时性保护、过渡性保护和以毒攻毒式保护、负荆请罪式保护、戴罪立功式保护的类型。难以合法性推定占有保护,只能以合理性、合适性推定占有保护。
所有的无权占有,本无合法性可言,亦无占有权可信。对于有权占有人始终担负着返还原物、原权利、原利益的义务,占有的对象毁损、灭失的,无权占有人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正是基于无权占有人的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考量,才准许无权占有人对于其他无权占有人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各种无权占有准保护,必须是局限性保护、临时性保护、过渡性保护,必须让有权占有正保护所替代、所消灭,最终修成正果。
大多数准占有只能服从于、服务于、协助于正占有,以短期性、暂时性为主要特征,需以善始善终或者恶始善终消灭为圆满结束的标志。
对于善意占有、善意取得之类的善意占有,需以善始善终消灭为圆满结束的标志。否则,将会取消准占有资格,善意占有人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恶意占有、恶意处分之类的恶意占有,需以恶始善终消灭为圆满结束的标志。否则,将会取消准占有资格,恶意占有人会承担更大的损害赔偿责任,甚至需要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传统的思维观念中,对于各种无权占有的行为,百分之百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很长时间以来,关于这方面的研究几乎是了禁区,学术界几乎是噤若寒蝉,能够大胆尝试的学术论文几乎是凤毛麟角。正确对待与解释“无权占有准保护”这种特别敏感性问题,打消传统观念的顾虑,已经摆上了议事日程,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与长远的指导意义。
一般而论,有权占有正保护,首先应以有权占有合法性推定,然后以合理性、合适性推定。这是一个大原则、大规则。
对于有权占有的保护,大家是没有什么意见的,这是朴素的法理学所达成共鸣的结果。问题在于,谁先保护、谁后保护?当有权占有中突然冒出一个“无权占有”怎么办?无权占有人是否能够在特定的情势与条件下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
通说与主流观点认为:凡是有权占有的,必须是合法的;凡是合法占有的,应当是有权占有的。任何非法来源、来源不明的财物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有权占有正保护的主体客体对象都是特定的。因此,凡是有权占有正保护的对象,首先应以有权占有合法性推定。
现实生活中,人们会遇到许多困惑、魔咒与反事实:昨天明明是有权占有好好的,今天却变成了无权占有;昨天明明是无权占有差差的,今天却变成了有权占有。一会儿对那些人是无权占有,一会儿对这些人是有权占有。简直是变化莫测,猝不及防。
原来,有权占有也罢,无权占有也罢,有些是特定的,有些是泛指的;有些占有保护是恒定的,有些占有保护却不是恒定的。所谓的“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于不同的法治环境中可能会有不同的含义,而“正保护”与“准保护”的区别肯定是有的。
诚然,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之间,或者有权占有内部与无权占有内部,是分优先权、排他权等级的,特别优先权、先取特权与一般优先权、无优先权之间肯定存在一定区别的。这是需要进行合理性、合适性推定的客观条件。
普通物权法体系中和担保物权法体系中,高等级物权、债权优于低等级物权、债权是常见的现象。而低等级物权、债权的占有保护之所以能够占有一席之地,是法律限制或者合同限制高等级物权、债权的结果。
二则,占有保护的性质与侧重点有所区别。
对于有权占有人和无权占有人,都会不同程度地遇到类似于侵夺、妨害或者毁损、灭失事件的发生。因此为相关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提供了对应的客观条件。
因为占有制、占有权、占有人、占有物,关联到的占有条件、占有情势、占有状态、占有形态、占有事实、占有形式、占有关系、占有效力以及占有保护、占有限制和占有义务、占有责任,导致占有保护的性质与侧重点有所区别。
占有保护请求权,主要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其他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有权占有正保护体系与无权占有准保护体系,是性质完全不同的占有保护体系。
无权占有准保护体系准许参照有权占有正保护体系的相关办法实行,但不能混淆两者之间的根本性质。无权占有准保护不能控制和利用有权占有正保护,但有权占有正保护能够控制和利用无权占有准保护。
(1)有权占有人以合法条件的优势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
有权占有正保护的性质,系指法律关系或者合同关系或者特定占有关系推定的性质,一般定义为“合法性”本质的推定。所有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根本性充足而必要条件,完全在于“合法性”。
即以有权占有对抗其他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尤其是防御恶意处分的特种排他性,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物权保护请求权和权利保护请求权之正统性、正规性、正经性,以有权占有的优势防止侵夺、妨害或者毁损、灭失占有物,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之合法性和合理性、合适性,利用无权占有准保护为有权占有人服务的必要性,整治占有环境、平衡占有关系的重要性,严厉打击恶意占有、恶意处分的强制性。在整个占有保护体制中,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与广泛的社会意义。
有权占有人,泛指国家法人、集体法人、企业法人、团体法人和公民、自然人以及其他的有权占有人。占有保护的对象,泛指各种有形物与无形物、要式物与略式物、本位物与派生物、主物与从物、自然物与人造物,以及由物所产生的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利益。
所谓有权占有人,是指合法的占有人。这是行使各种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前提条件、必要条件之一。
所谓占有物,是指合法的占有物。这是行使各种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前提条件、必要条件之二。
有权占有人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首先要从占有的合法性开始,然后针对侵夺、妨害或者毁损、灭失等事实要件,行使具体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其他的占有保护请求权。
(2)无权占有人以合规条件的办法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
无权占有准保护的性质,系指合同关系或者特定占有关系推定的性质,一般定义为“合理性”或者“合适性”本质的推定。所有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根本性充足而必要条件,完全在于“合理性”或者“合适性”。
即以无权占有对抗其他无权占有尤其是防御恶意处分的特种排他性,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之非正统性、非正规性、非正经性,参照有权占有的方法防止侵夺、妨害或者毁损、灭失占有物行使准保护请求权之合理性、合适性,服务于、服从于、协助于有权占有正保护之协从性,妥善保管原物和向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原孳息、原权利、原利益、原收益和承担责任的必要性,圆满完成准占有保护、无权占有准保护任务并过渡到有权占有正保护的可靠性、重要性。
所谓“合规条件”,即符合规矩的条件。无权占有准保护的性质决定了难以“合法性”进行推定,只能参照“合理性”或者“合适性”的规矩条件进行推定。于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或许准用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等办法来制订一套规矩,以确保无权占有人以合规条件的办法顺利地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
关于“无权占有准保护”和“无权占有人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等问题,在法律层面是个非常敏感性问题,不能大张旗鼓地宣扬这样的立场态度,而只能通过隐晦曲折的办法让大家来领会。
再者,所谓“占有保护”和“占有保护请求权”,传统法律规定中和传统思维观念中,那是有权占有人的份,没有无权占有人的份。如果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与无权占有人有份”,势必造成自相矛盾的尴尬局面,在讨论与表决《物权法》时就很难通过。
13年来,在反复起草、讨论、修改《物权法(草案)》过程中,就有很多专家学者和干部群众严厉质疑、抨击“善意占有制度”和“善意取得制度”,认为这是保护无权占有人的非法占有行为,是大逆不道和敢冒天下之大不韪的思想倾向。因此,使得《物权法》竟然经过8稿才能定谳,差一点被腰斩夭折。
在法律条文中公开的点名“善意占有保护”和“善意取得保护”,是会被许多不明真相者阻止的。那么,在法律条文中公开的点名“恶意占有保护”和“恶意取得保护”,肯定会发生舆论导向方面的大地震,当事人就会被千人指、万人垢,其局面一发而不可收拾。
回顾物权法第245条关于“占有保护”的专门规定,里面有一些秘诀与技巧,一般人是不看不出来的。有些专家学者也看出了其中的一些奥秘,也羞于在他们的的著作中加以阐述。因此,他们可以自由讨论“准占有”,不敢讨论“准保护”,更不敢提“无权占有准保护”。更进一步说,中国的法学界是这样的,外国的法学界也概莫能外。陈陈相因、因循守旧的大环境、大背景情势下,关于“占有保护”的理论架构与思想体系是残缺不全的。
本条关于“占有保护”的秘诀与技巧在哪里?就在于条文中一连出现4个“占有人”。在“占有人”前面没有添加“有权”二字,标志着有权占有人和无权占有人都在内了。至于怎么理解、怎么解释,这就留作法理学家们进行研究了。
用形式逻辑来解析,“占有人”是个大概念,“有权占有人”和“无权占有人”是个小概念。“占有人”包含“有权占有人”和“无权占有人”,“有权占有人”和“无权占有人”包含于“占有人”。
既然如此,本条关于“占有保护”以及各种“占有保护请求权”,既包括有权占有人的和无权占有人的都在内了。至于占有保护请求权成立的要件与限制性措施等,就交由法理学家们领会与解析了。
(二)一般分析
本条款是个合并式规定,在一个条款中将有权占有正保护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和特定的恶意占有)准保护、物权的保护与债权的保护揉和在一起,精简了条款和精练了立法语言。
所谓合并,就在于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这几个正物权与准物权上的合并。
占有保护,指法律对占有人提供的以防占有遭受损害而提供的保护手段或平衡的措施。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对占有的保护包括自力救济、占有保护请求权等方面;债权法上的占有保护包括不当得利与侵权损害请求权。
占有保护基本途径应当是:自力救济—公力救济或司法救济—补充自力救济,重点控制对象是对占有的侵夺或妨害。但是,对于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的侵夺或妨害,以及公权力上剥夺性质是有很大甚至于极大的区别的。
占有保护的权利人为占有人,此类占有为本权的占有。对占有的侵夺或妨害的责任人为反占有人,此类占有为侵权的占有。
对占有的侵夺,是指反占有人对于占有物不合规范或者不合法的事实上的管领力、支配力、控制力,因规范或合法的占有被侵害而持续的剥夺。侵夺人违反了占有人的意愿,不合规范或者不合法地将占有物的全部或者部分纳入自己管领、支配、控制的范围内,形成反占有关系的气场。
譬如,企业的销售人员限于产品的信托处分权,将产品截留为自己占有就构成物权上的侵夺,将销售产品的回扣截留为自己占有就构成债权上的侵夺,前者是直接侵夺,后者是间接侵夺。
对占有的妨害,是指虽未剥夺占有人对占有物的全部或者部分的管领、支配、控制,由于反占有人对于占有物不合规范或者不合法的事实上的妨害,以致占有人的利益遭受损害。
譬如,将建筑物垃圾大量堆放在邻居之中,影响到邻居的出行、观瞻和发生空气污染,是关系到土地占有、光线占有、新鲜空气占有的妨害,前者是直接妨害,后二者是间接妨害。
侵夺占有或者妨害占有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存在侵夺占有或者妨害占有的行为。开始是侵夺占有或者妨害占有的积极行为,对于消除占有的妨害、排除占有的危险则采消极行为。
2.非基于占有人意思表示。如果占有人表示了同意,并且是规范的占有,则不构成对侵夺占有或者妨害。
3.具有占有违法性或者占有不规范。
违法性,指违反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或者制度物权法的反占有,可以是反占有人单独的违法性,也可以是占有人与反占有人共同的违法性。基于占有人意思,共同截留、私分、哄抢、侵占单位或者个人的财产为共同的违法性;非基于占有人意思而单独或者伙同其他人截留、私分、哄抢、侵占单位或者个人的财产为单独的违法性。
不规范,受委托的占有人超越权限占有或者使用、收益、处分其占有物,同样会构成侵夺占有或者妨害占有。
教科书以及权威解读文本中,一直不提有权占有保护正保护与无权占有准保护的概念,更是回避了“恶意占有准保护”这种最敏感性的话题。
通过认真细致的分析研究,不难发现,普通物权法系里面“占有保护”是一个庞大的正保护与准保护的体系,不仅仅专指有权占有的保护,无权占有的保护包括善意占有的保护和特定的恶意占有的保护也是必不可少的保护对象,在实践中有着广泛的用途。
占有保护正解,指立法机构对于占有保护主要内容的权威性解读,相对于民间的解读与解析具有特定的代表性。如果本文有错误与不足之处,应以权威解读文本为依据进行对照检查。
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521页至第523页从立法背景到条文解读,从占有保护请求权的种类到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期间,都有比较祥细的解释,所有这些都是占有保护的重要内容,我们应当以此来统一认识、统一操作和统一法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的主要内容,从“条文解读”中反映出来的有两个方面:(1)占有保护的种类;(2)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期间。
二、占有保护的种类
占有保护的种类,即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各种类别,是占有保护概念的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相比之下,本文所论述的有权占有保护正保护与无权占有准保护,属于占有保护概念的性质,可以作为占有保护概念的补充内容看待。
本条款所规定的占有保护的种类应当是基本种类,不是全部种类。如果对照本法第三章“物权的保护”,就不止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这4项。除此之外,还包括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等方面的请求权;除了民事责任之外,还包括行政责任、刑法责任等等。本法本章与第三章是可以网络起来一并实行的,本章未规定或者未解释的,应当视为省略式规定、解释。
应当注意的是,本法第三章“物权的保护”,同样是占有保护的内容。然而,这是从物权人“有权占有”的角度来专门规定的。
本法第245条关于“占有保护”的专门规定,涵盖各种“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的被保护人,涵盖各种物、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和利益等权利对象,应当范围上远远大于本法第三章“物权的保护”之规定。
而且,本法第245条关于“泛占有保护”的专门规定,也是破天荒的第一次,也是“大姑娘上轿—第一回上驾(嫁)”。
此外,本法第243条关于“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费用”、第245条“占有保护”的规定,与本法第106条“善意取得”的专门规定的指导思想也是有一定出入的。
本法第106条对于“善意取得”的准所有权人、准他物权人,这是倾向于“有权占有”方面的规定。因为“善意取得基于占有的公信力,旨在维护交易安全”(权威解读文本意思)。
本法第243条指出善意管理人负有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法定义务。这是倾向于“无权占有”方面的规定。
第245条暗指包括“善意取得”的准所有权人、准他物权人在内,对权利人的占有保护有妨害,权利人可以依法对于恶意处分人以及权利人行使排除妨害的请求权;与此同时,“善意取得”的准所有权人、准他物权人也可以对其他的无权占有人行使排除妨害的请求权。如此等等,不一而足。这是倾向于“无权占有”以及“无权占有准保护”方面的规定。
(一)占有保护类型概述
本条款4项占有保护类型,可以概括为三种占有保护形态:
一是以物易物型占有保护。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目的,在于要求侵占人将原物如实返还,或者以替代的同等样式、质量、数量或者同等价值的物来返还权利人。各种占有保护类型中,当数这种类型最为普遍,也是首选的占有保护请求权。
无论是被占有的过程中或者过程后,以物易物型占有保护均可适用。但是,这种保护类型有个制度式缺点,即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二是临时应急型占有保护。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均为临时应急型占有保护。作为占有过程中的保护,占有产生妨害或者危险之虞,权利人可以立即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
根据需要和可能,权利人要求恢复占有关系的圆满状态,本义是维持正常的占有秩序,引申义是与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竞合作用,可以由单项式占有保护进展到复合式或者多项式占有保护,从而充分发挥法律效力与法锁效力,达到更好的效果。
三是价值回归型占有保护。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个非常盛行的占有保护形式,也是容易奏效的占有保护形式。
究其实,有权占有保护正保护与无权占有准保护都可以运用这种形式,他们的发挥法律效力与法锁效力应当是:一般而论:
(1)有权占有正保护优于无权占有准保护;
(2)善意占有准保护优于恶意占有准保护;
(3)财产灭失保护优于财产毁损保护;
(4)消除危险的保护优于排除妨害的保护;
(5)法定的占有保护优于意定的占有保护;
(6)自物权的占有保护优于他物权的占有保护;
(7)不动产的占有保护优于动产的占有保护;
(8)要式物保护优于略式物保护;
(9)主物的保护优于从物的保护;
(10)特种物保护优于一般物保护。
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价值回归,一般是指原物的回归或者物权价值的回归。通常,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方法是采取简单化的办法,以物的价值或者物权价值为标的,参照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程度,进行简单的算术模拟,然后进行索赔。
然而,如果要论及标准式损害赔偿,除了以上参照标准以外,以上6种因素应当包括在内。实践经验中发现,损害赔偿请求权过大过小,损害赔偿畸重畸轻,为损害赔偿争执不下,甚至于为法官和律师左右为难等,是经常发生的事情。
不远的将来,中国普通物权法要由抽象法过渡到判例法,我们必须花很大的力气用心做好基础性研究工作。
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可以是竞合式占有保护,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同时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也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同时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当然,法律会限制权利人任意扩大竞合式占有保护的范围。
一般而论,有合同关系的比无合同关系的容易办到,有权占有的比无权占有的容易办到,善意占有的比恶意占有的容易办到,事由发生后比事由发生中的容易办到。在有合同约定和有权占有约定方面,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事先预约、事中执行和事后算账三种办法,是最完全的占有保护方式。
以上三种占有保护形态,不同的学者与取材的角度有异,定义办法也会有所不同。本文只是提供一个参考,以便于抛砖引玉。
应当注意的是,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几项占有保护请求权,应当将无权占有准保护纳入到有权占有正保护体系中去,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发生阶梯式或者多项式占有保护以后,单凭有权占有保护不能一步到位,需要等待无权占有准保护完成任务以后,才能顺利进入有权占有正保护程序中去,否则是无凑于事的。
(二)占有保护类型简介
占有保护类型,物权法第245条提到的是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四大类型。
而物权法第33条至第37条规定了物权确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九大类型,这是所有权保护的类型。
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这是财产权和人身权两权合一的保护方式,对于占有保护也是基本适用的。
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指占有物被侵夺的情形发生后,法律赋予权利人的一种恢复原物占有的占有保护请求权,也是最常用的一种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侵害发生后,权利人应当首先提出此项请求权,等到此项请求权不能落实或者不能满足之虞,才能提起其他的占有保护请求权加以弥补。
2.排除妨害请求权(占有妨害除去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亦称占有妨害除去权,指占有人对物的占有被妨害时,有权请求妨害人除去妨害,恢复占有的圆满状态。
3.消除危险请求权(占有危险防止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亦称占有危险防止请求权,指占有物为实在的并且是存续的危险之虞,占有人得请求施险人消除危险,以防止占有物毁损、灭失之虞,也包括他物对本物关联的人身权伤害或者及其动物伤害之虞。
一般而论,有合同关系的比无合同关系的容易办到,有权占有的比无权占有的容易办到,善意占有的比恶意占有的容易办到,事由发生后比事由发生中的容易办到。在有合同约定和有权占有约定方面,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事先预约、事中执行和事后算账三种办法,是最完全的占有保护方式。
以上三种占有保护形态,不同的学者与取材的角度有异,定义办法也会有所不同。本文只是提供一个参考资料,以便于抛砖引玉,或者为便于记忆作一个准备工作。教科书和权威读本中有许多独到见解,有许多精辟的论述,所有读者应当对此加以关注,以求得更加丰富而准确的知识。
应当注意的是,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几项占有保护请求权,应当将无权占有准保护纳入到有权占有正保护体系中去,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发生阶梯式或者多项式占有保护以后,单凭有权占有保护不能一步到位,需要等待无权占有准保护完成任务以后,才能顺利进入有权占有正保护程序中去,否则是无凑于事的。
限于篇幅,以上三大请求权具体分析从略,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其它从略,可参考相关的词汇。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5条
相关名词:
〖占有保护的法理基础〗〖有权占有正保护〗〖无权占有准保护〗〖无权占有准保护的性质〗〖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物排除妨害请求权〗〖占有物消除危险请求权〗〖占有人返还原物除斥期间〗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善意占有制度〗〖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善意占有〗〖恶意占有的推定原则〗〖恶意占有的性质与零物权〗〖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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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点〗
占有保护正解,指以正确的态度解析有权占有正保护和无权占有准保护。对于有权占有正保护不溢美,对于无权占有准保护不一概排斥,实事求是地正确对待每一种应该有的占有保护。呵护占有保护的生态环境与生态平衡,充分利用无权占有准保护为有权占有正保护服务,并不是要保护无权占有人的非法占有,而是要利用无权占有来对付无权占有,以毒攻毒,从而达到乱而治之的目的。
回顾物权法第245条关于“占有保护”的专门规定,里面有一些秘诀与技巧,一般人是不看不出来的。有些专家学者也看出了其中的一些奥秘,也羞于在他们的的著作中加以阐述。因此,他们可以自由讨论“准占有”,不敢讨论“准保护”,更不敢提“无权占有准保护”。更进一步说,中国的法学界是这样的,外国的法学界也概莫能外。陈陈相因、因循守旧的大环境、大背景情势下,关于“占有保护”的理论架构与思想体系是残缺不全的。
应当注意的是,本法第三章“物权的保护”,同样是占有保护的内容。然而,这是从物权人“有权占有”的角度来专门规定的。
本法第245条关于“占有保护”的专门规定,涵盖各种“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的被保护人,涵盖各种物、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和利益等权利对象,应当范围上远远大于本法第三章“物权的保护”之规定。
而且,本法第245条关于“泛占有保护”的专门规定,也是破天荒的第一次,也是“大姑娘上轿—第一回上驾(嫁)”。
此外,本法第243条关于“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费用”、第245条“占有保护”的规定,与本法第106条“善意取得”的专门规定的指导思想也是有一定出入的。
本法第106条对于“善意取得”的准所有权人、准他物权人,这是倾向于“有权占有”方面的规定。因为“善意取得基于占有的公信力,旨在维护交易安全”(权威解读文本意思)。
本法第243条指出善意管理人负有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法定义务。这是倾向于“无权占有”方面的规定。
第245条暗指包括“善意取得”的准所有权人、准他物权人在内,对权利人的占有保护有妨害,权利人可以依法对于恶意处分人以及权利人行使排除妨害的请求权;与此同时,“善意取得”的准所有权人、准他物权人也可以对其他的无权占有人行使排除妨害的请求权。如此等等,不一而足。这是倾向于“无权占有”以及“无权占有准保护”方面的规定。
最典型的案例是:前苏联末期全国性的私有化占有破坏运动,使得曾经的世界数一数二的超级大国分崩离析,苏联亿万人民70多年来辛辛苦苦积攒的巨额财产被一小撮破坏分子鲸吞殆尽。那些罪大恶极的破坏分子,原来都是以“有权占有人”、“有权管理人”、“有权处分人”等“善良”的面目出现的,结果表明,他们一个个是潜在的、十分恶毒的“无权占有人”、“无权管理人”、“恶意处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