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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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0-2

  善意管理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法理简析

  一、基本理念

  1、定义

  善意管理人基本的权利义务,此处指的是普通物权法系关于占有关系的一个补充规定:在不存在制度物权法系或者政策物权法系占有关系的条件下,按照纯粹的民事物权法理来理顺占有关系,规范善意管理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善意管理人基本的权利,完全是义务性权利,客观情势是:履行义务在前,行使权利在后,只有履行了妥善保管占有物的义务,才能享受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必要费用。

  一般而论,善意管理人基本的义务重于善意管理人基本的权利。善意管理人可以放弃必要费用的求偿权,但不能以不行使权利为名拒绝履行善良保管占有物的义务。或者说,善意管理人履行善良保管占有物的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是以法律的标准来统一规范占有人的行为,避免因人为的因素和保管不善良而导致占有物毁损、灭失,从而对于有权占有人造成人为的损失。这对于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等无权占有人,均适用于同一法律标准。

  善意占有人无偿取得占有物的,或者无偿地将占有物加以利用的,因保管不善良而导致占有物毁损、灭失,不但不能取得该占有物的保管费用,而且还要向所有权人等有权占有人赔偿损失。此类善意占有人基本的义务就是基本的责任,甚至于与恶意占有人基本的责任没有多少实质上的差别。恶意占有人也是无偿取得占有物的,也是无偿地将占有物加以利用的,就经济价值规律而言,与无偿取得、无偿占有的善意占有人适用于同样的规则,两者之间的区别仅仅在于物权价值规则。

  唯有有偿取得、有偿占有即以合理价格管领、支配、控制、统治占有物的善意占有人,以及有权占有人、有权取得人,既符合经济价值规则,又符合物权价值规则,履行了妥善保管占有物的义务,才能合法、有效地行使必要费用求偿权。

  善意占有人无偿取得占有物的,或者无偿地将占有物加以利用的,并且履行了妥善保管占有物的义务的,也称之为善意管理人。即便如此,此类善意管理人与另一类善意管理人肯定存在一些差别。至于必要费用求偿权等事项,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一定幅度上的规范与调整。

  2、简要分析

  必要费用求偿权,可分为补偿式、激励式、奖励式、安慰式和象征式等类型的必要费用求偿权。求偿权的样式大小,意味着诉权的强弱,意味着善意管理人实际所得权利的大小。

  一般而论,必要费用求偿权,可以大致地划分为以下几个档次。

  (1)重要的请求权人

  善意占有人,原为遗失物等不明物主物之善意拾得人,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文物、野生动植物等无主物之发现人,以及其他的无因管理人等请求权人。

  此类必要费用求偿权人,是相当特殊的必要费用求偿权人。身份上,是相当纯洁的善意占有人,没有与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扯上关系,其善意保管、返还原物或者上交无主物的益处多多。

  对于失主,意外地恢复了物的所有权或者权利的自主权,享受到物权法和道德法的双重成果,经济价值与物权价值都很合算。对于善意管理人付出的必要费用是奖励性质的,还可以附加表扬等形式的精神奖励。

  拾金不昧与贪污受贿,是两个性质互反的两极世界,水火不相容。主持正义,涤恶扬善,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是每个人毕生中的刻苦追求。因此,此类必要费用求偿权,作用在于适当奖励拾金不昧者,具有一定的社会学意义。

  法律规定,有一定价值的无主物、无主的文物、野生动植物归国家所有。拾得人、发现人将这样一些珍贵的特种物上交给国家,是为国家作贡献,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此类必要费用求偿权含金量应当很高,往往是奖励式、激励式、补偿式并举,适用于国家奖励法。

  无因管理与遗失物、不明物、无主物善意管理很相似。两者都是善意管理,两者的必要费用求偿权质量上应当是大体一致的。问题在于,前者要求善意管理人要有专业、专门管理的标准进行管理,由此产生无因管理之债,善意管理人必要费用求偿权含有债权的意义。后者只是一般性的保管,由善良保管的义务产生必要费用求偿权。

  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构成无因管理。

  〖示例〗无因管理人归还母马与小马驹之必要费用求偿权

  某日,张某偶然拾得一匹怀孕待产的母马。四处寻找失主不果,就将该马牵回自己马棚中圈养。不久该母马又生下一匹小马驹,张家又将精饲料进行饲养,母马和小马驹都很健康。

  第20天后,失主陈某找到拾得人某,协商归还母马和小马驹。怎么办呢?

  按照法理学解析,无因管理人之必要费用求偿权,应当包括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按照无因管理之债行使必要费用求偿权。

  张某将母马和小马驹归还给失主陈某,陈某向张某支付20多天的的全部饲养费。饲养费,包括饲料费、精饲料费和相当的人工费。

  第二部分,按照遗失物善良管理义务行使必要费用求偿权。

  倘若母马价值8000元,小马驹价值1000元,两者相加共价值9000元。赏金以10%封顶,张某最高可得赏金900元。

  上述两项大账目弄清了、算清了,其他小账目就好办了。

  900元的赏金是大头,饲养费是小头。张某得到900元的赏金后感到很高兴,决定放弃饲养费这项必要费用求偿权。事情算是在私了情势下算是圆满解决。

  对比以上两种必要费用求偿权,可以看到:第一种比较烦琐,然而说服力强一些;第二种比较简单,然而说服力差一些。

  (2)次重要的请求权人

  符合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三项必要条件,关键在于善意取得人以合理价格取得了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权利的所有权,这样的善意管理人是很不一般的。以物权换债权,必要费用求偿权是衡定的,不能随意剥夺的。

  此类必要费用求偿权人,在向真实的所有权人归还原物或者权利以后,当然不能因此而吃亏,当然需要合并行使债权请求权。

  恶意处分人、无权处分人、擅自处分人,将属于他人的财产或者权利转让给善意取得人后,所得到的是不应当得到的价款,应当依法全部退回全部的交易所得给善意取得人。善意取得人这样的请求权,是债权请求权,而不是物权请求权。

  为什么在善意占有人取得占有物或者占有权利的所有权以后,仍然负有向原所有权人返还原物的义务呢?

  道理很简单,善意占有人取得的所有权是有瘕疵的所有权,这样的所有权不能对抗无瘕疵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对于原物、原权利都有追击权和溯及权,对于不合法的交易完全可以打破沙锅问到底,而不问占有人是否以合理价格取得的所有权。

  法律只保护合法的交易行为和良好的所有权,对于非法的交易是坚决予以打击的。对于有瘕疵的所有权,能够依法调整的定然会调整。出于恶意处分人、无权处分人、擅自处分人的非法行为,善意占有人在不知情或者应当不知情的情势下才取得所有权,而且为此付出了代价。善意取得人的债权请求权,只针对恶意处分人、无权处分人、擅自处分人,还可以附加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原合法的所有权人或者有权占有人,于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时,向转让人、并向受让人一并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这样就累及善意占有人暨善意取得人和善意管理人,善意管理人被动地返还原物,却可以主动地行使必要费用求偿权。

  为了保险起见,善意管理人在实现必要费用求偿权后,和行使交易价款返还请求权后,才将原物归还于原有权占有人即一般是所有权人。

  (3)一般的请求权人

  善意占有人无偿取得占有物的,或者无偿地将占有物加以利用的,并且履行了妥善保管占有物的义务的,也称之为善意管理人。这是一般的请求权人。

  同是善意占有人、善意管理人,同是必要费用求偿人,却与上一类人的求偿权有很大的差别。

  其一,是否返还孳息的差别。

  次重要的请求权人,已经相当于准所有权人了,可以向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却不一定要向原所有权人返还孳息,而且有权拒绝返还孳息。即使是请求权人自愿返还孳息,也是有条件、有对价的返还孳息,除非恶意处分人赔偿了请求权人的全部损失包括连带损失。

  一般的请求权人,需要向各种有权占有人(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等)无条件地返还原物和孳息。

  其二,必要费用求偿权大小甚至有无的重大差别。

  次重要的请求权人,百分之百可以放心无忧地行使必要费用求偿权,而且必须大于、优于一般的请求权人之必要费用求偿权。

  一般的请求权人之必要费用求偿权,理论上是应当有,但不是所有的一般请求权人都有,总体上是不一定有、不完全一定有。即使是有,一般应当小于、次于次重要的请求权人之必要费用求偿权。

  譬如,一般的请求权人无偿使用过、未经原有权占有人同意而出租过占有物,并且取得过收益或者孳息,显而易见,这样的人不是占了便宜吗?

  针对这样的情势,已经接受原物和原孳息的原有权占有人,也有理由少支付甚至不支付必要费用。

  依据物权法和债权法的一般均衡原理,当事人权利过大的需要适当增加相关的义务,或者减少一部分权利。

  那些无偿占有、无偿使用、无偿利用有权占有人之物、之权利的一般请求权人,显然是权利过大,显然需要增加一些义务来进行相对的平衡,显然是需要适当调整一下必要费用求偿权的阈值。

  (4)无请求权人当事人

  一切恶意占有人、恶意使用人、恶意收益人、恶意处分人,一切恶意支配人、恶意管领人、恶意控制人、恶意统治人,完全应当替自己的恶意、非法、违约行为负责,负有妥善保管占有物的法律责任,负有向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返还孳息和赔偿全部损失的法律责任。

  现实情势下,无权占有人应当履行向权利人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法定义务,善意占有人享有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恶意占有人更应责无旁贷地履行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法定义务,但不能享有必要费用之请求权。

  物权法第242条专门明确规定了恶意占有人之“损害赔偿责任”,第244条再次规定了恶意占有人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第56条、第63条、第66条,分别着重规定了“反侵占”的中心思想。

  无论何时何地,无论什么时候,各种恶意占有人、恶意使用人、恶意收益人、恶意处分人,都是必要费用求偿权的责任人,而不是权利人。

  恶意处分人是破坏占有关系的肇事者、始作俑者,不但要对有权占有人承担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而且还要对善意占有人、善意取得人、善意管理人承担法律责任。

  二、善意管理人的权利法理简析

  善意管理人的权利,即善意占有兼善良管理人的权利,是法律赋予善意占有人一项补偿性权利,即善意占有人在履行各种法定的义务后享有必要费用求偿权。

  善意管理人的权利属于以下受法律限制的权利。

  第一,善意管理人的权利相当于无因管理人的一项求偿性权利。

  无因管理,是民法、债权法比较通行的规定,是指为避免他人财产或者利益受到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因无因管理事实的出现,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他人事务的一方称管理人,其事务接受无因管理的一方称本人或受益人。善意管理应当是无因管理的一个类别。

  善意管理人,与有权占有人不存在法律关系、合同关系、人事关系、人缘关系和交易关系,善良保管占有的财产或者权利,最终受益人是有权占有人,不是善意管理人自己。是为避免他人财产或者利益受到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善意管理人必要费用求偿权,相当于无因管理人的一项求偿性权利。无因管理人享有必要费用求偿权,善意管理人同样应当享有必要费用求偿权。有的无因管理人不一定能够行使必要费用求偿权,也有的善意管理人也不一定能够行使必要费用求偿权。

  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返还,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本人有权获得因管理人管理事务所带来的利益,管理人应当满足这一要求。对于因管理事务所获利益的归属,本人是债权人,管理人是债务人。上述无因管理之权利与义务,是从一般债的法锁关系来界定无因管理的状态与求偿性权的。

  无因管理之法锁关系,实指善意管理人无因管理与被管理人受无因管理之法锁关系。两者之间互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互为权利人或者义务人。

  善意管理人的债权项目,限于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债务项目是返还原物及其孽息。物的权利人刚好相反,权利人的债务项目,是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债务项目是支付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应当注意的是,无因管理之法锁关系不同于担保物权之法锁关系。主要不同点在于:

  一是占有关系不同。担保物权如质权、留置权之占有关系,是担保法锁条件下的有权占有关系,普通法锁关系先于担保占有关系;普通物权之善意占有关系,是一般条件下的无权占有关系,无权占有人之普通法锁关系后于一般占有关系。

  二是管理模式不同。担保物权的占有管理是信托式管理,如质权是约定的信托式占有管理,留置权是法定的信托式占有管理;普通物权之无权占有人之占有管理,是指没有约定义务的无因管理。

  三是善意管理人的权利义务不同,甚至于有的物权化方向是相反的。质权人、留置权人以及抵押权人可以收取孳息而不必返还所有权人,可以充抵债务,债权人仅仅是在债务人兑现财产之时或者提前履行债务以后才返还财产予所有权人;普通物权的善意管理人,负有返还财产和孳息的义务,而且是必须的义务。

  四是法锁关系不同。担保法锁关系中在一般法锁关系之上升级的法锁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从头到尾基本上是定型的;普通物权之此无权占有之法锁关系是一般法锁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互为主体,但项目有大有小、有多有少。其他的一些不同,是物权化调整的细节不同、血脉不同等,不在此话下。其中,在是否返还财产和孽息方面,两种物权法的调整方向有可能是相反的。

  两者之间只有一点是相同的:财产权人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善意管理人的权利是与其相关义务相匹配的一项补偿性权利。

  物权法关于善意占有关系之法锁关系,是一般债双重性法锁关系。基于善意管理人的权利义务与权利人的权利义务考量,双方之间互有胜负、互有债权与债务。相比之下,善意管理人的义务应当多于权利,或者说多于权利人的义务,总体上属于一种补偿性权利—求偿权或者得偿权,限于因维护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必要费用的得偿权。

  必要费用得偿权的取得与行使,必须符合以下几个要件:

  一则,主体必须适格。主体必须是善意占有人和善意管理人,这种双重性身份缺一不可,善意管理人不尽善良管理之义务也是不能取得必要费用得偿权的。

  二则,权利要素小于义务要素。善意管理人的义务,实际上还不止本条款所列内容,除了返还原物和孽息的义务以外,不得滥用占有权和不得擅自行使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是更加重要的保证式义务。相比之下,必要费用得偿权是一项物权价值很小的补偿性权利,善意管理人的义务是多项物权价值很大的法定义务,多于并重于必要费用得偿权。

  三则,必须在履行全部的义务以后,特别是在履行返还原物和孳息以后,才能取得和行使必要费用得偿权。

  对于无权占有关系的正确处理办法,制度物权法是相对从严处理的,担保物权法是相对适中处理的,普通物权法是相对从宽处理的。本条款原则上是从普通物权法或者说从普通民法的立场出发,进行适当的物权化调整的。

  必要费用得偿权仅限于善意管理人,恶意占有人不在此之列。恶意占有是一种恶性占有的完全的零物权,必要费用请求权和得偿权同样地是零物权。恶意、恶性占有实质上对于权利人的占有权或者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构成了侵害,不但不能取得必要费用得偿权,而且会对于非法占有付出一定的代价:因恶性占有导致不动产或者动产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善意占有人在一定条件下会蜕化变质为恶意占有人,一旦事实存在,原善意占有人、善意管理人的必要费用得偿权有可能被除权;或者是善意占有阶段仍然享受必要费用得偿权、恶意占有或者恶性占有阶段被除权。如《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规定,善意占有人败诉后,再坚持其占有便是恶意占有。

  三、善意管理人的义务法理简析

  善意管理人的义务,是指善意占有人套装的综合性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善意占有人必须履行的法锁义务与信托式义务,无论善意管理人是否取得必要费用得偿权,均需履行这项法定的义务。

  本条款所示“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义务,是最基本的义务。除此之外,善意管理人有妥善保管占有物的义务,不得滥用占有权和不得擅自行使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的义务,保证不毁损灭失财产的义务,以及将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返还权利人的义务等义务,凡是与善意管理人的义务与责任牵连的,善意管理人责无旁贷。

  善良管理人是相对特殊的无权占有人,法律责任轻于恶性占有人,可以根据普通物权法的规定享受必要费用得偿权,故善意管理人义务的法理基础是相对特殊一些的事物。

  第一,善意管理人义务主要适用于普通物权法的规定。

  普通物权法是调整一般民事物权关系的法律体系,在处理占有关系方面持比较谨慎的立场。

  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以及占有人之权利、义务、责任关系,是基础性的法律关系,适用范围非常广泛。一些法理逻辑,为担保和制度、政策物权法提供了样本。制度、政策物权法不怎么认同善意占有、善意管理等,但仍然需要作为参考对象来对待,也自然而然地涉及到善意管理人必要费用求偿权方面。

  一般而论,普通物权****采取务实的办法,正确对待善意管理人必要费用求偿权,这是一种相对从宽处理的办法。担保物权法的办法,是近乎折中式的处理办法,制度、政策物权法的办法,采取严格控制式的处理办法。

  问题在于,普通物权法重点在于无权占有人之必要费用求偿权,其他物权法重点在于有权占有人之必要费用求偿权。

  无权占有关系分离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两种类型以后,善意占有便成为不完全的零物权,恶意占有才是唯一完全的零物权。既然如此,善意占有尽其善良管理的义务、返还原物与孳息的义务等,仍然是必需履行的义务。

  时态上,善意管理人必须不迟延地返还原物与孳息;模态上,凡是与善意管理人有牵连的义务与责任应当执行;性质上,善意占有人、善意管理人不履行应尽的义务,容易蜕化了恶意占有、恶性管理人,会承担更严重的法律责任。

  第二,善意管理人义务的法理基础是零物权限制论。

  普通物权法有一套细密的法理学说,权利与义务搭配论、所有权限制论、他物权限制论、零物权限制论等学术理论,符合对立统一规律、一般均衡规律、物权价值规律、因果关系规律。所有这些,建构了普通物权法的摩天大楼。

  零物权限制论,是依据成文法和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总结出来的一套行之有效的限制论。其物权化方针是有权占有中心论,全面而大力地排除各种无物权占有、反物权占有,以技术物权法的方式精准地保护有权占有人的各种合法权益。

  零物权分类学,可以分档次、分级别和分门别类地解剖麻雀。各种法律中的零物权,各种事前、事中、事后的零物权都有不同的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

  善意管理人义务的法理基础是零物权限制论。排除了善意管理人的物权存在的可能性,就完全可以断定,一般情势下,善意管理人的义务大于、重于权利。

  一些善意管理人的义务是无条件的,或许不能行使必要费用求偿权;一些善意管理人的义务是有条件的,完全能够行使必要费用求偿权;还有一些善意管理人的义务是很特殊的,能够预先行使必要费用求偿权,然后再履行返还原物的义务,对于是否需要返还孳息,都不在话下。

  善意管理人必要费用求偿权显示,当物权为零时,债权不是零。当物权下降时,债权往上升。当物权受到限制时,债权只有额度上的限制。当物权和债权都受到限制时,必要费用求偿权随着受到限制。当物权和债权都为零时,必要费用求偿权均为零。

  善意占有人,原为遗失物等不明物主物之善意拾得人,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文物、野生动植物等无主物之发现人,以及其他的无因管理人等请求权人,全部是重要的请求权人,全部是零物权人。他们的物权可以是最大限度的受到限制,必要费用求偿权却不会那样使劲的限制。

  次重要的请求权人,符合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三项必要条件,关键在于善意取得人以合理价格取得了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权利的所有权,这样的善意管理人是很不一般的。以物权换债权,必要费用求偿权是衡定的,不能随意剥夺的。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中的物权限制,还不是严格物权限制。只有制度物权法和政策物权法中的限制才是严格的物权限制。

  善意占有人无偿取得占有物的,或者无偿地将占有物加以利用的,并且履行了妥善保管占有物的义务的,也称之为善意管理人。这是一般的请求权人。从自然法角度上讲,对于这样的必要费用求偿权人,重点在于债权限制。一般情势下,其必要费用求偿权是微小的,有时候是可以为零,或者可以降低到零。

  恶意占有人,是无请求权人当事人。更应责无旁贷地履行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法定义务,但不能享有必要费用之请求权。对于此类占有人、使用人、收益人、处分人,不仅需要零物权限制论来进行隔离式禁止,还要结合零债权限制论、损害赔偿论来一并进行限制与打击。

  恶意占有行为与善意占有行为,两者之间有着天壤之别。将两种不同性质的无权占有混为一谈,就会出现大错特错。这是绝对不能允许混淆的法律概念。

  自物权与他物权、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恶意占有与善意占有、不动产占有与动产占有、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一般法锁关系与担保法锁的限制等等,是可以针对各种主体与客体的,处于无权占有状态的善意管理人自然是重点限制的对象。不过,善意管理人的限制归根结底是无因管理、一般法锁关系的限制。

  第三,善意管理人的义务是基于民法三大原则考量的事物。

  普通物权法有一套成熟的法律规范,其中重要的支柱是民法三大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滥用权利原则和尊重公序良俗原则。这就将成文法原则与习惯法原则揉和而总结出来的实用性、通用性原则。善意管理人作为民事主体必须遵守以上原则,履行各种法定的和约定的义务。

  善意管理人向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和孳息,是诚实信用的突出表现,法律和权利人都不能打击这样的积极性,也不能将他们的必要费用求偿权置之度外。

  善意管理人与恶意管理人,只有一字之差和一步之遥。滥用权利,很有可能蜕变为恶意占有人,对于有权占有人危害性很大。普通物权法中必要费用求偿权的规定,就是“胡萝卜加大棒”的办法来正确处理他们之间的占有关系。

  普通物权法中的尊重公序良俗原则,是适用于限制每个占有关系的当事人的,对于善意管理人、有权占有人、恶意处分人等一个也不能少。这三种人再怎么忽悠,再怎么折腾,毕竟是内部的占有关系人,不能妄自损害公共秩序与良好的风俗习惯。这是一种大原则和很大的限制条件,每个国家的法律都是一样的严格要求。

  第四,善意管理人义务的思维方法是系统工程原理。

  系统工程,是指用系统的观点和方法去认识系统、改建旧系统或创建新系统。系统工程可分为:工程系统工程、经济系统工程、行政系统工程、科学研究系统工程、军事系统工程、法律系统工程等多种形式。系统,是由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的具有特定功能的一个有机整体。

  善意管理人的义务与权利,单从法律系统工程上来说,就有多个总系统、母系统与子系统。

  法律总系统,是普通物权法系、担保物权法系和制度物权法系三大部分组成的,对于无权占有关系的限制程度,制度物权法系严于担保物权法系和普通物权法系,担保物权法系严于普通物权法系。然而,本条款关于善意管理人法律关系的规定,是普通物权法系的规定,是相对从宽处理的规定。

  法律母系统,是普通物权法系存在的有权占有关系与无权占有关系两个子系统。其中有权占有关系是相对从宽处理的规定,无权占有关系是相对从严处理的规定。

  法律子系统,是普通物权法系存在的恶意占有关系和善意占有关系两种类型。其中,恶意占有类型的属于完全的义务和整个零物权的权利,法律责任重于善意占有关系;善意占有类型的属于完全的义务和接近整个零物权的权利,保留了必要费用得偿权这一项权利,法律责任轻于恶意占有关系。

  法律子系统中,已然存在更多更小的系统。善意管理人除了本条款所列举的一般性义务以外,还有更加重要的义务甚至责任,本法第244条和第245条,对于所有的不当占有、非法占有行为进行侵权责任的法律追究,占有关系的性质比本条款的性质更加严重。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3条

  相关名词: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善意占有制度〗〖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善意占有〗〖恶意占有的推定原则〗〖恶意占有的性质与零物权〗〖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善意管理人的权利义务法理简析〗〖善意管理人义务的性质〗〖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费用〗〖返还原物请求权〗〖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与恶意取得〗〖遗失物的概念〗〖遗失物善意取得的注意事项〗〖遗失物领赏权〗〖领赏比例与除权条件〗〖质物保管信托责任〗〖留置权人妥善保管留置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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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要点〗

  善意管理人基本的权利义务,此处指的是普通物权法系关于占有关系的一个补充规定:在不存在制度物权法系或者政策物权法系占有关系的条件下,按照纯粹的民事物权法理来理顺占有关系,规范善意管理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善意管理人基本的权利,完全是义务性权利,客观情势是:履行义务在前,行使权利在后,只有履行了妥善保管占有物的义务,才能享受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必要费用。

  善意占有人,原为遗失物等不明物主物之善意拾得人,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文物、野生动植物等无主物之发现人,以及其他的无因管理人等请求权人,全部是重要的请求权人,全部是零物权人。他们的物权可以是最大限度的受到限制,必要费用求偿权却不会那样使劲的限制。

  次重要的请求权人,符合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三项必要条件,关键在于善意取得人以合理价格取得了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权利的所有权,这样的善意管理人是很不一般的。以物权换债权,必要费用求偿权是衡定的,是不能随意剥夺的。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中的物权限制,还不是严格物权限制。只有制度物权法和政策物权法中的限制才是严格的物权限制。

  善意占有人无偿取得占有物的,或者无偿地将占有物加以利用的,并且履行了妥善保管占有物的义务的,也称之为善意管理人。这是一般的请求权人。从自然法角度上讲,对于这样的必要费用求偿权人,重点在于债权限制。一般情势下,其必要费用求偿权是微小的,有时候是可以为零,或者可以降低到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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