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97-2
恶意占有
一、基本概念
1、一般定义
恶意占有,全称是恶意的无权占有,或者恶意的无权源占有、恶意的反权源占有,完全是非法占有。是无权占有中一种非法的卑劣的占有类型,与有权占有相对,与善意占有相反。以占有性质的逻辑推定,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并且是在物权变动过程中以非合同私自形成的明显瘕疵式占有形式。
恶意占有,是无权占有中一种典型的非法占有,属于主观能动性之零物权的、恶劣的或者错误的、有明显瘕疵的、明显过失的占有类型,与善意占有相反,与有权占有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恶意占有,是无权占有的一种事实状态与侵权责任对象。恶意占有人对于其所占有的财产或者权利,均无支配力、无管领力、无控制力与无统治力,便是恶意占有行为的共同特征。所谓恶意的无权源占有、恶意的反权源占有,主要是从恶意占有人之零权能、零权力、零权势、零权利几个方面作出分析研究的。
狭义的恶意占有,专指无权占有人主观、恶意占有他人的财产,将他人的财产据为己有,侵害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即所有权式恶意占有。这是一种侵占行为,是最恶劣的恶意占有类型。即使无权占有人所侵占的财产没有毁损、灭失,同样需要承担较大的法律责任,侵占公共财产的有可能承担其他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广义的恶意占有,泛指所有权式恶意占有,占有权式恶意占有,使用权式恶意占有,收益权式恶意占有,处分权式恶意占有,以及占有权式加使用权式恶意占有,以及收益权式加处分权式恶意占有等形式。
传统物权法和一般财产权法的理念认为,恶意占有与善意占有两项占有是无权占有的再分类。各国民法均有规定,恶意占有人非法占有、使用其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恶意占有,亦可分为所有制式恶意占有、所有权式恶意占有、用益物权式恶意占有、担保物权式恶意占有和其他物权式、债权式恶意占有。恶意占有之权能、权势大小不同,对于自物权或者他物权的侵害程度亦不同,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所不同。通常情势下,最典型的类型是所有权式恶意占有,法学家们的论文论著中就是专门谈论此类恶意占有的。
恶意占有人,全称是恶意的无权占有人,或者恶意的无权源占有人、恶意的反权源占有人,完全是非法占有人。系指已经发生恶意占有事实的各种单位与个人,包括各种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内。限制、禁止、制裁恶意占有行为,均适用于同一法律标准,不能搞双重标准。此类非法的、非理的占有人,全部是非法的无权占有人,或者是越权的、滥用权利的、以权谋私的、损公肥私的、损人利己的恶意占有人。包括侵占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财产或者权利的恶意占有人,对于任何公法与民法,对于任何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或者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都是一律制裁的重点对象。
物权法第242条专门规定了“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条文指出:“占有人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矛头直指恶意占有行为和恶意占有人,证明了此类损害赔偿责任是法定的责任,恶意占有人对此没有抗辩权,亦不能以任何借口推卸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恶意占有人即使不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就已经对于有权占有人之物权进行了妨害,同样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有权占有人之排除妨害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这一点与善意占有人造成的物权妨害是有原则上、诉权上本质性区别的。
既然本条款出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中心词“恶意占有”,而且其在各种占有体制、占有派别中是最坏的一种占有类型,是破坏占有制度、占有关系、占有权利的罪魁祸首,甚至是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物权秩序的总代表,因此,我们必须时刻警惕恶意占有,有效地共同防御恶意占有,需将达摩克利斯宝剑时刻高悬在恶意占有人头上,让他们任何的恶意占有行为不能得逞。
2、人类公害
恶意占有已经是全人类、全世界的公害,不只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公害。此类公害,如瘟疫一般的在世界蔓延,很多地方已经成为顽症与痼疾,不亚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那样的公害。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反洗钱公约等,就是世界性的“反侵占公约”、“反恶意占有公约”,反侵占、反恶意占有课题是全人类的共同课题。各国政府与各国人民携手并肩进行史无前例的世纪大战,实现另外一条战线的伟大的和平事业,必将共同利在当代、功在千秋!
联合国电台网站纽约时间2009年6月27日发表了《联合国报告:大规模外国土地收购会损害地方公众的利益》,称联合国粮农组织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委托国际环境和发展学会对在非洲、拉丁美洲、中亚和东南亚不断上升的外国土地收购现象进行了研究。
研究显示,自2004年以来,全球有250万公顷被来自外国的投资者收购,这种趋势会进一步上升。从《报告》中和联合国粮农组织官员保罗马萨(PaulMathiau)的指示中可以看出,非洲国家有些地方有人,有些地方没有人,在土地私有制条件下,国家的土地主权和所有权主权都没有发挥作用。联合国对此表示关注,但当地国家没有足够的关注。粮农组织还指出,土地购销合同缺乏透明度和检查,导致当地人的公共利益得不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对当地人的土地权利保护缺乏保障,对收购者使用土地的要求规定模糊以及立法漏洞等导致当地人的利益受损。
基于宏观物权法、系统物权法之全盘考量与高压监控之社会责任感,一定要始终保持坚定正确的物权方向,准备打一场持久性的人民战争。对于各种形形色色的恶意占有人和各式各样的恶意占有行为,必需利用各种法律武器猛烈地齐齐地开火,一发现恶意占有的苗头就立即毫不犹豫地消灭它,不让他们有丝毫的喘息的机会。
恶意占有纯属零物权、反物权重点对象,或许是“侵占”的代名词,为有物权、正物权所不容,为公法和民法所完全禁止与制裁。恶意占有人对于有权占有人或许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侵占他人财产性质严重的、侵占公共财产影响很大的往往需要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
3、逻辑推定
以占有性质的逻辑推定,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并且是以侵占、非法处分他人财产为主要表现形式。
关于依据合同关系成立的有权占有与占有关系等,已经在《物权法》第241条即“占有”编开宗明义地作出了规定。
对于有权占有的简要规定,表示以下两层意思。
一是动产的有权占有。对于动产,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势下,占有人对占有物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其合法享有。否则,便是善意占有或者恶意占有。
二是不动产的有权占有。对于不动产以及其他需要登记才能进行物权变动的动产,它们的物权变动已经有登记作为更有公信力和权威的公示办法。否则,便是善意占有或者恶意占有。
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对于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分别对待。
适用登记生效主义的,原不动产未登记就属于无权占有,物权变动时,同样是无权占有。如有偿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会出现此类情形。
适用登记对抗主义的,原不动产未登记不一定属于无权占有,物权变动时,不能对抗善意占有第三人。但是,善意第三人很可能属于无权占有。
譬如,依据法律规定分配给村民承包地的,承包人对于农用地享有土地使用权,但没有经过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第三人在不知情时取得该承包地,很可能属于无权占有。当有权占有人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返还该承包地时,善意第三人得向有权占有人返还其占有的承包地。善意第三人因此造成损失的,无处分权人应当向善意第三人赔偿损失。
恶意占有是基本的占有事实,容易在此基础上形成恶劣的或者错误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以及恶劣的或者错误的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统治权,给有权占有人造成了有意并恶意的损害。
此项特别规定,由统一的占有制度、占有关系法和侵权责任法规范与调整。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诚然,这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一般性责任范围。倘若恶意占有人恶意占有公共财产,恶意占有人需承担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责任,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恶意占有人需承担刑事责任。同样地,恶意占有人侵占公民财产数量巨大、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恶意占有可能会发生各种变态形式,或许需要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面多下功夫。有些恶意占有貌似善意占有甚至貌似有权占有,有些恶意占有就是从善意占有或者有权占有中蜕变过来的,需要采取多种逻辑推定的办法进行逐个辨识。
对照占有人、占有物、占有制、占有权和占有条件、占有形式、占有态势、占有关系、占有事实、占有效力和占有责任等,全面而综合地进行逻辑推定,一般会收到理想的效果。除了常用的不相容性逻辑判断以外,有时候还要运用相容性的逻辑判断,最后得出是与非、大是大非等方面的正确结论来。
对于占有类型的推定,法学家们总结出以下判断标准。
(1)以法律规范为准则,可以划分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2)以无权占有人是否误信为占有权源为标准,可以划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3)以恶意占有人是否有过失为标准,可以划分为有过失占有与无过失占有。
(4)以恶意占有手段之强弱为标准,可以划分为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
(5)以恶意占有人大胆程度为标准,可以划分为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
(6)以恶意占有时间有无中断为标准,可以划分为继续占有与不继续占有。
(7)以恶意占有是否具有瘕疵为标准,可以划分为有瘕疵占有与无瘕疵占有。
(8)以恶意占有人是否侵犯所有权为标准,可以划分为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9)以恶意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标的物或者权利为标准,可以划分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10)以恶意占有人是否亲自占有为标准,可以划分为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
(11)以恶意占有人是否一人或数人为标准,可以划分为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
(12)以恶意占有人是否犯罪或者犯错为标准,可以划分为有罪占有与有错占有。
物权法第56条、第38条、第66条,分别规定了国家财产防火墙、集体财产防火墙和私人财产防火墙等财产保护的特别指令,其中,第一项禁止性、防止性对象是“侵占”。凡是推定为侵占的,必然是违法的,必然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所谓侵占,就是“恶意的无权占有”的代名词,在“占有”系列中是出现频率最高的一个名词,也是最令人共同厌恶的臭名词。
根据物权法的本义,反对、防止与禁止恶意占有,应当是全体人民、全体物权人的共同义务。决不能认为民事活动反恶意占有,公事活动中、社会活动中就不需要反恶意占有。
普通物权法之恶意占有推定办法往往为担保物权法所用,而物权化方针有所不同。制度物权法中也有普通物权法的推定办法,但主要是推定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并且无权占有中基本上是属于恶意占有。
其他物权法系的占有物系指在一般流通领域可以生产、交换、流通、消费、分配之物,制度物权法的占有物主要针对限制流通或者禁止流通之物,其次才是一般可流通之物。比如某个地方有一块无主空闲地,当事人不知道业主是谁,而当事人随意在上面建筑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同样是不允许的。
制度物权法包括政策物权法对于特定的财产有特殊的规定,不能滥用普通物权法中的善意占有推定办法。行政法、行政经济法和一些政策法规中法定的财产,限制流通或者禁止流通的财产,一般不适用于善意占有之推定办法,仅仅恶意占有之推定办法。
传统物权法和微观物权法理论体系中,只是就民法而论民法、就普通物权法而论普通物权法的,制度物权法方面的和政策物权法方面的没有涉及或很少涉及,担保物权法方面的也基本没有涉及。因此,对于恶意占有等方面的论述,总会有遗漏的地方。
应当说,倘若本文也从当代物权法和宏观物权法理论架构中,对于恶意占有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一一道来,或许20万字也容纳不下。因此,本文仍然运用漫谈的手法,对“恶意占有”概念作一个简单的概括。有请各位读者结合本著作几十篇文章来一并理解,或许对于“恶意占有”会有更多的理解与收获。
二、相关类型
恶意占有的类型很多,比善意占有的类型多出很多。不同类别的恶意占有,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主动恶意程度亦不同。在考量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应当据此进行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
1、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
(1)和平占有
恶意占有人和平占有,就是利用和气、平缓或者诈骗的手段巧妙地占有单位或者他人的财产,其中以合谋侵财者居多。
如恶意占有人与其他占有人串通一气,签订显失公平的财产或者权利转让合同,合伙以相对和平的方式多占、侵占他人的财产,或者采取小偷小摸方式侵占他人的财产等,便是恶意的和平占有。
(2)强暴占有
恶意占有人强暴占有,就是公然以强势作派、暴力形式或者胁迫等恶劣手段侵占单位或者他人的财产,其中以强盗式掠夺者居多。
如恶意占有人以暴力行为强迫不动产权利人接受非法的征地、拆迁,或者采取强盗的方式抢劫他人的财产等,便是恶意的强暴占有。
2、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
(1)公然占有
恶意占有人公然占有,就是在公开场合以公开方式,不避嫌地、不害怕地、不隐秘地占有单位或者他人的财产,以假公济私和哄抢、破坏单位财产者居多,串案、窝案和大案要案居多。
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为了一已私利,违反党纪国法和规章制度,巧立名目公然乱收费、乱收礼、乱摊派、乱集资、乱享受等。这样的做法,便是恶意的公然占有。
(2)隐秘占有
恶意占有人隐秘占有,就是在非公开场合以非公开方式,避嫌地、害怕地、隐秘地占有单位或者他人的财产,以贪污受贿和洗黑钱者、私占私分单位或者他人的财产者居多。
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工作之便进行权利寻租,私下贪污腐化、收受他人贿赂,或者背地里伙同他人分脏,侵占国家、集体、私人或者其他人的财产等。这样的做法,便是恶意的隐秘占有。
3、过失占有与瘕疵占有
(1)过失占有
恶意占有人过失占有,就是占有人主动或者被动地为侵财人保管非法取得的财产;或者当事人明知是遗失物、无主物,拾得后不交公等。以窝脏者、遗失物拾得者居多。
如因占有人主观之过失,超过了法定的或者意定的时限仍然执意占有他人的财产,或者由于其他的原因,仍然坚持占有他人的财产。这样的做法,便是恶意的过失占有。
又如拾得人拾得有一定价值的物品,明知需要上交有关部门处理,却一起继续隐藏在自己家中不交公。这样的做法,便是恶意的过失占有。
又如当事人替违法犯罪分子保管财产、保管存折,或者替其保管有价证券、股权证、房产证等。这样的做法,便是恶意的过失占有。
(2)瘕疵占有
恶意占有人瘕疵占有,就是恶意占有行为的事实证据,是瘕疵的表现与印记,往往是在有权占有上混搭着恶意占有,以截留、私占、私分、私用单位或者他人的财产者居多。
如因占有人的原因,从占有权、占有形式、占有关系和占有行为、占有事实、占有后果之有瘕疵等方面推断,占有人之占有包含了部分的不合法占有、不合理占有、不合适占有、不平衡占有、不合格占有的,或者保管与使用、利用所侵占的财产有瘕疵等。这样的做法,便是恶意的瘕疵占有。
4、继续占有与不继续占有
(1)继续占有
恶意占有人继续占有,是持续性甚至连续性非法占有,占有时间上无中断迹象,以不动产继续占有与股权继续占有者居多。
如占有人觉得自己侵占他人的财产做得天衣无缝,壮起胆子继续侵占他人的合法财产,或者继续利用这些非法占有的财产来搞投资,使得脏款脏物钱生钱、财生财。一方面,通过洗黑钱、洗黑物的办法转移法律的视线,另一方面使得违法犯罪的成本继续降低。这样的做法,便是恶意的继续占有。
现行的刑法虽然经过多次修正,增加了不少侵财的刑法,只对于贪污受贿的金额予以量化并与刑期挂钩,却没有考量侵财的时间和连坐式没收违法犯罪分子的全部财产,使得他们的违法犯罪成本进一步降低。
譬如,一个村官在30多年前贪污盗窃集体资金几百万元,在繁华地带盖几栋楼房,每月收租几万元,光租一项收入就足以抵销贪污盗窃所得的全部脏款。更有甚者,如今那里的房价已经飙升了数十倍,现在价值几亿元了。想想看,同是贪污盗窃几百万元,继续占有1年与继续占有30年,那得相差悬殊有多大啊!
(2)不继续占有
恶意占有人不继续占有,是非持续性或者非连续性非法占有,占有时间上有中断迹象,以动产、金钱继续占有或者交换式继续占有者居多。
占有人觉得自己侵占他人的财产不自首、不悔过会于心不忍,或自动终止了继续占有,或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这样的占有行为,便是不继续占有,或者是犯罪中止、犯错中止,叫做浪子回头金不换。这样的做法,便是恶意的不继续占有。
5、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
(1)单独占有
恶意占有人单独占有,占有人一人独自占有单位或者他人之财产或者权利,完全是个人侵占之行为,应当独自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单独侵占、侵财、贪污、受贿、偷窃、抢夺、抢劫、诈骗和破坏单位与他人财产者居多。这样的做法,便是恶意的单独占有。
(2)共同占有
恶意占有人共同占有,占有人数人占有单位或者他人之财产或者权利,完全是合伙、协同侵占之行为,应当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共同侵占、侵财、贪污、受贿、偷窃、抢夺、抢劫、诈骗和破坏单位与他人财产者居多,串案、窝案和大案要案居多,社会危害性更大。这样的做法,便是恶意的共同占有。
6、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1)直接占有
恶意占有人直接占有,是直接占有单位或者他人之物以及权利并实施不法侵害,于无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统治权和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的非法情势下,既直接侵占别人之物,又直接侵占别人的权利,构成直接的事实上的非法占有。以自主占有、公然占有者居多。
如将公家之车私用,公款消费,公款旅游,公款报销,开小金库私分、私用等。这样的做法,便是直接占有。
(2)间接占有
恶意占有人间接占有,是间接占有单位或者他人之物以及权利并实施不法侵害,于无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统治权和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的非法情势下,既间接侵占别人之物,又间接侵占别人的权利,构成间接的事实上的非法占有。以隐秘占有、委托他人占有者居多。
如占有人将贪污受贿所得财物或者金钱、股权等让关系人代为管领,用别人的身份证购买股票、有价证券并让他人代持,用别人的或者虚假的姓名开银行存款账户、领取房产证,出租非法占有的财产谋取私利等。这样的做法,便是间接占有。
7、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
(1)自己占有
恶意占有人自己占有,是占有人亲自非法占有单位或者他人的财产以及权利,相当于直接占有,相关内容详见《直接占有》。
(2)辅助占有
恶意占有人辅助占有,属于占有人非亲自非法对单位或者他人的财产以及权利之占有,而是基于特定的同一性质的从属关系,受他人的指示而协同非法占有。以协从占有、帮助占有者居多。
如从属关系人帮助恶意占有人转移、藏匿、隐瞒、处分脏款脏物,利用其脏款脏物谋利,辅助占有人并不取得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不能以取得脏款脏所有权为目的的持有,仅仅成为影子式占有关系人。这样的做法,便是辅助占有。
8、有罪占有与有错占有
(1)有罪占有
恶意占有人有罪占有,属于犯罪性质、达到犯罪量刑标准之类严重的无权占有,全部是严重的、腐化的恶意占有对象,违法犯罪分子不仅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而且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以贪污受贿犯、强盗犯、盗窃犯、抢夺犯、强夺犯、诈骗犯、严重的侵占犯等经济犯等犯罪人员居多。
如因强占人抢夺、强夺、绑架、勒索他人财产,无论所侵占财产数额大小,均可以作出有罪推定。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不仅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而且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新刑法中关于侵占罪、侵财罪多达数十种之多,一般都有量刑标准和有罪推定的方式。
(2)有错占有
恶意占有人有错占有,属于犯错性质、但未达到犯罪量刑标准之类的无权占有,无论是主动犯错或者是被动犯错,无论哪一种占有形式的犯错,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越权占有、逾期占有、违约占有、违规占有居多。
如某单位一台手提电脑交给职员甲乙共用,而甲私自拿回家供自己私用,这是越权占有、违约占有的方式。虽然对该恶意占有人不能作为有罪占有的推定,但是可以作出有错占有的推定。恶意占有人负有返还原物给单位的责任,倘若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恶意占有的类型很多,本文仅举8组进行研讨。希望本文能够抛砖引玉,揭开恶意占有的神秘面纱,用于指导法律实践。
三、主要推定方式
1、性质与事实推定
恶意占有的定义或推定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无权占有性质的推定。是指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利,或者对有无占有的权利有所怀疑而仍然进行的占有。
二是恶意占有并故意占有事实的推定。是指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财产是非法的,但为了某种私利仍然占有他人财产。
关于“知道”与“不知道”、“应当知道”或者“应当不知道”等恶意与善意之分,这是一个事实认定与推理技术问题,应当认真对待。
美国普通法有关不动产登记法要求,除了遵守基本原则以外,法律还要解决如何认定“知道”的问题。有三种情形::
一是实际知道。表现为在先交易人或者其他人,告知了第三人表示在先交易的存在。
二是调查知道。是指对不动产的现场调查。任何交易人负有法律上的义务,在交易之前要对不动产进行现场调查。如果事先表明第三人在交易前能够通过一般谨慎的调查,合理地知悉不动产权利状况,即可认定其知道。因此,这种知道的情形属于推定知道,而不论第三人是否实际进行了调查,是否实际地知道。
三是登记知道。这是另外一种推定知道的情形。很简单,第三人在交易前,如果在先交易人进行了登记,第三人即为知道。由此可见,法律给予交易人的另一个义务,就是要查询登记簿。
如果通过前述三种情形的认定,第三人属于不知道,这时可以称其为善意第三人。这样的善意第三人能否最终获得法律的保护,还要看管辖其交易的州的具体法律规定。
总体上说,每个国家关于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推定,在不动产方面容易些,在动产方面困难些。主要原因在于,不动产是不可移动的,相关的权利一般是要进行登记和公示标识的,辨识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等不是太难;而动产是可移动的,大多数动产是不进行登记和公示标识的,辨识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等不太容易。
中国的地权关系相对复杂,国家与集体、城市与乡村形成了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况且没有实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并行,农村中恶意占有集体或者他人土地的事件很多,违章建筑也很多。其中乡镇干部带头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故意多占、侵占集体土地用于宅基地的最为突出,很多恶意占有人长期以来一直没有受到法律的追究,没有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主要形式
恶意占有的主要形式如下。
(1)占有权式恶意占有。
是一种轻量级的直接恶意占有。
恶意占有人已经构成事实上的恶意占有,但没有使用与处分其恶意占有的财产,也没有取得任何收益,却已构成轻的侵权事实。
此类无权占有人仍然属于有过失、有瘕疵的占有,需要承担返还原物的责任,保管财产不善良的同样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使用权式恶意占有
是一种较轻量级的间接恶意占有。
恶意占有人明知自己使用的财产是恶意占有人的财产而占便宜使用,与其他恶意占有人同流合污而恶意使用其财产。尽管有付出或者无付出而无收益,也没有处分其所无权占有的财产,却已构成较轻的侵权事实。
此类无权占有人仍然属于有过失、有瘕疵的占有和隐秘占有,需要承担擅自使用该物和返还原物的责任,保管财产不善良的同样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收益权式恶意占有
是一种较重量级的间接恶意占有。
恶意占有人明知自己持有的财产是恶意占有人的财产而占便宜收益,利用其他恶意占有人非法占有的财产而从中取得非法收益,虽然没有占有、使用、处分该非法占有物,却已构成较严重的侵权事实。
此类无权占有人完全属于有过失、有瘕疵的占有和隐秘占有,需要承担擅自收益该物和返还原物、返还违法所得的责任,毁损、灭失财产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4)处分权式恶意占有
是一种重量级的间接恶意占有。
恶意占有人明知自己使用的财产是恶意占有人的财产而占便宜处分,利用其他恶意占有人非法占有的财产而从中取得非法收益,虽然没有占有、使用该非法占有物,却已构成严重的侵权事实。
此类无权占有人完全属于有过失、有瘕疵的占有和隐秘占有,需要承担擅自处分该物和返还原物、返还违法所得的责任,故意灭失财产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5)占有权式加使用权式恶意占有
是一种两种复合式的直接恶意占有。
恶意占有人已经构成事实上的恶意占有与恶意使用,但没有处分其恶意占有的财产,也没有取得任何收益,却已构成轻的侵权事实。
此类无权占有人属于简单复合式有过失占有、有瘕疵的占有,需要承担擅自使用与返还原物的责任,使用和保管财产不善良的同样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6)收益权式加处分权式恶意占有
是一种两种复合式的直接恶意占有。
恶意占有人已经构成事实上的恶意收益与恶意处分,但没有使用其恶意占有的财产,已经取得一定的出租收益、处分收益,已构成严重的侵权事实。
此类无权占有人属于严重复合式之严重有过失占有、严重有瘕疵的占有,需要承担擅自收益、处分非法占有财产的责任,承担较重的损害赔偿责任。
(7)所有权式恶意占有
是一种重量级、全能级的直接恶意占有。
恶意占有人已经构成事实上所有权式的恶意占有,无论是自己行使非法占有物之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还是伙同他人行使非法占有物之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均已构成侵害他人所有权的侵权事实。
此类无权占有人属于严重复合式、严重全能级之严重有过失占有、严重有瘕疵的占有,需要承担擅自收益、处分非法占有财产的责任,承担较重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一般分析
善意占有制度是一项限制性的制度,一般受普通物权法规范与限制。恶意占有是专政的对象,一般受制度物权法规范与控制。两者之间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性质不同,故法律关系也有很大的区别。
1.是无权占有的再分类
无权占有包括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两种类型。普通物权法对于前者采取默认的态度和限制的办法,对于后者采取否定和禁止的办法。对于恶意占有和恶意取得,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采取更加严厉打击的规定。恶意占有人侵犯民事权利的,按照民事的侵权责任法来进行正确处理。
恶意占有人侵犯公共利益的,一般是按照行政的侵权责任法、治安处罚法甚至于刑法来进行正确处理。现实情势下,真正发生在民事日常活动中的恶意占有是占少数的,发生在公务活动、经济活动中的恶意占有反而是占多数的。
2.是明知故犯式的恶意占有
是指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利或者对无占有的权利有所怀疑而仍然进行的占有。
无权占有人处分其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恶意占有人对此有所怀疑而仍然进行故意占有,等于是转移恶意占有。恶意占有人与无处分权人是同伙的,视为串通恶意占有;恶意占有人与无处分权人不是同伙的,视为单独恶意占有。无论是串通恶意占有或者是单独恶意占有,双方都有按照情节轻重各自承担法律责任。
3.是公然侵占式的恶意占有
是指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占有财产是非法的,但为了某种私利甚至贪欲仍然占有他人的财产。
恶意占有是事实上的占有,不是权利上的占有。恶意占有不是最大的目的,最大目的在于恶意取得、恶意隐藏、恶意隐瞒和恶意使用、恶意收益与恶意处分,以获得其非法利益。
恶意占有的代名词,就是故意侵占他人的合法财产与利益。所侵占的,包括主物、从物、孳息物和其它物。其主要表现,一是主观故意占有他人的财产,二是完全出于私心杂念甚至贪欲而付诸实际行动。
4.是暗渡陈仓式的恶意占有
也指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财产是非法的,但为了某种私利假装以“合法交易”的面目仍然占有他人的财产。
恶意占有人与无权处分人串通一气,以虚假合同、虚假交易等手法仍然占有他人的财产,是以非法的手续来掩盖非法的目的。恶意占有人与无权处分人签订真实的合同,以真实的交易仍然占有他人的财产,但其付出的价钱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同样属于恶意占有。
5.是物权动态中的恶意占有
恶意占有中没有及时地、积极地中止自己的恶意占有行为,没有主动归还所占财产的动向,才是无权占有中的恶意占有。
恶意占有是心素的占有,占有人的立场、观点、方法,决定了恶意占有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整个过程。恶意占有人知道财产权利人的,应当直接向权利人归还其非法占有的财产,权利人可以减免恶意占有人的责任。
民事活动中,恶意占有人不知道财产权利人的,应当向无处分权人归还其非法占有的财产,无处分权人应当向回心转意的恶意占有人支付妥善保管财产的合理费用。
总之,恶意占有人及时地、积极地中止自己的恶意占有行为是明智之举,否则就不能解除违法或者犯罪的嫌疑,就会承担更多的侵权责任。
6.恶意占有是典型的反物权对象
连善意占有也是一种事实,不是权利,这种无权占有也是一种零物权对象。恶意占有更是典型的零物权对象,而且是反物权对象。零物权即是无物权,反物权是反对有权占有的特别零物权。恶意占有一般都涉嫌侵占,往往与恶意使用、恶意收益和恶意处分关联在一起,是各种物权法中的重点监控与禁止对象。
7.恶意占有包括自发式和转变式两种类型
自发式,指恶意占有从一开始就是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占有财产是非法的,但为了某种私利甚至贪欲仍然占有他人的财产。
转变式,也包括两种。
(1)由有权占有变成了恶意占有。
普通物权中信托权利人、用益物权人、收益承租人、租借人、保管人、运输人、加工承揽人、无因管理人等物权人,超过法定的权限、约定的时间范围或者物的品种数量,就由有权占有人变成恶意占有人,其中信托占有人、财产管理人凭借工作之便或者职务之便侵占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表现为主要的最为恶劣的恶意占有。
许多腐败分子贪污受贿公有的、共有的、合有的、他人的财产,将国家的、集体的、集合的、私人的和其他人的财产随意据为己有,不仅手段花样翻新,性质非常恶劣,涉案数额往往是非常巨大的。
(2)由善意占有变成了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人开始时不知道或者应当不知道所占有之物是无权转让人或者其他处分人之物,占有该物后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占有之物是无权转让人或者其他处分人之物;善意占有人偶然拾得遗失物、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或者文物,在失主不明的情势下,在法定的期限内应当视为善意占有、善意保管,超过法定的期限不将其占有之物上交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就构成涉嫌恶意占有;拾得人即善意占有人擅自处分其占有之物,或者故意将其占有之物灭失,就构成事实上的恶意占有。
五、与善意占有的区别
恶意占有与善意占有均同属无权占有,而从占有心素、占有体素和占有性质、占有关系等方面有区别。
1.占有心素上具有是否误信有权占有之别
无权占有人心理素质的差异,决定了恶意占有与善意占有性质上的巨大差别。
普通物权法确立保护善意占有制度与原则,为的是保护财产交易的安全或者经济上的效率,而不是专门保护权利人的财产占有权。普通物权法确立禁止恶意占有制度与原则,为的是保护权利人的财产占有权,使得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或者其他物权人的占有权免遭损害。
恶意占有,指无权占有中一种零物权的、恶劣的或者错误的类型,与有权占有相对,与善意占有相反。以占有性质的逻辑推定,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并且是以侵占、非法处分他人财产为主要表现形式。
恶意占有是基本的占有事实,容易在此基础上形成恶劣的或者错误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给有权占有人造成了有意的或者直接的损害。
善意占有,是无权占有中一种重要的类型,与有权占有相对,与恶意占有相反。以占有性质的逻辑推定,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并且是以占有的合同形成的新的占有形式。
物权法第243条至第245条的责任范围,对于善意占有人仍然有效,对于恶意占有人则更不在话下。这是普通物权法的专项规定,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的无权占有则另当别论。
2.占有体素上具有是否管领能力之别
经济社会和物权社会中,每个人在每个单位中和一定的时间内都有一定的分工,扮演着不同的角色,表现出各种占有的形态。客观上要求占有的主体与客体应当适格,最好采取一物一权主义原则来界定物的占有权。
即使是无行为能力人、无管领能力人甚至于精神病人,同样要界定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即使是习惯法、道德法、逻辑法的界定,同样要区分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同样要将恶意占有列为重点监控对象。
罗马法中占有体素主要是从占有的主体与客体中来衡量对物的管领能力的。这是对于恶意占有的客观推定。至于占有心素上具有是否误信有权占有为主体推定,但与占有体素密不可分。
3.占有性质上具有是否恶劣之别
善意占有虽然定义为“无权占有”,却是在不知情的情势下贸然行事的,一般也是按照交易合同进行等价交换并为此付出了金钱代价的,因无权处分人转让其占有之物而连累到善意占有人无权占有而已。善意占有人受此蒙蔽,亦无主观恶意占有,故其占有不属于恶劣的对象。
恶意占有虽然同属于“无权占有”,却不能与善意占有相提并论。恶意占有大多数不是通过交易成立的占有,而是通过侵占、抢夺、抢劫、截留、哄抢、私分和贪污受贿等不正当手法成立的占有。即使是象征性的交易而成立占有,而其交易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格,实质上存在多得多占的假交易。
4.占有关系上具有是否宏观物权法之别
宏观物权法是包括普通、担保、制度三大物权法的,是包括心素占有与体素占有、事实占有与权利占有的,是包括一般、限制和禁止流通物的,是包括各种主体的占有效力推定的。普通物权法的一些推定办法可以为其他物权法提供参考,但关于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法律效力范围仍然有限。
5.占有责任上具有是否承担责任之别
普通、担保、制度三大物权法的责任范围各不相同。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很多不是以合同决定而以人事关系决定的,故有必要划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判定是否承担责任。
恶意占有人一般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物权损害的赔偿责任、占有物毁损或者灭失的赔偿责任,反正都是无限责任。
担保、制度两大物权法很少有善意占有类型的,民事的或者行政、刑事的责任范围有所扩大,甚至于法律责任不是一般的责任。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2条
相关名词: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自物权无权占有〗〖他物权无权占有〗〖动产的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无权占有〗〖无权占有的性质〗〖三大物权法系对占有关系推定的侧重点〗〖善意占有制度〗〖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善意占有〗〖恶意占有的推定原则〗〖恶意占有的性质与零物权〗〖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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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点〗
恶意占有,全称是恶意的无权占有,或者恶意的无权源占有、恶意的反权源占有,完全是非法占有。是无权占有中一种非法的卑劣的占有类型,与有权占有相对,与善意占有相反。以占有性质的逻辑推定,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并且是在物权变动过程中以非合同私自形成的明显瘕疵式占有形式。
恶意占有,是无权占有中一种典型的非法占有,属于主观能动性之零物权的、恶劣的或者错误的、有明显瘕疵的、明显过失的占有类型,与善意占有相反,与有权占有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恶意占有已经是全人类、全世界的公害,不只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公害。此类公害,如瘟疫一般的在世界蔓延,很多地方已经成为顽症与痼疾,不亚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那样的公害。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反洗钱公约等,就是世界性的“反侵占公约”、“反恶意占有公约”,反侵占、反恶意占有课题是全人类的共同课题。各国政府与各国人民携手并肩进行史无前例的世纪大战,实现另外一条战线的伟大的和平事业,必将共同利在当代、功在千秋!
恶意占有人有错占有,属于犯错性质、但未达到犯罪量刑标准之类的无权占有,无论是主动犯错或者是被动犯错,无论哪一种占有形式的犯错,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越权占有、逾期占有、违约占有、违规占有居多。
恶意占有人有错占有,属于犯错性质、但未达到犯罪量刑标准之类的无权占有,无论是主动犯错或者是被动犯错,无论哪一种占有形式的犯错,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越权占有、逾期占有、违约占有、违规占有居多。
恶意占有人有错占有,属于犯错性质、但未达到犯罪量刑标准之类的无权占有,无论是主动犯错或者是被动犯错,无论哪一种占有形式的犯错,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越权占有、逾期占有、违约占有、违规占有居多。
传统物权法和微观物权法理论体系中,只是就民法而论民法、就普通物权法而论普通物权法的,制度物权法方面的和政策物权法方面的没有涉及或很少涉及,担保物权法方面的也基本没有涉及。因此,对于恶意占有等方面的论述,总会有遗漏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