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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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66-2

  占有效力

  一、基本理念

  占有效力,一般是指依照合同关系、法律关系等办法鉴定的有权占有功效与能力。不同的占有人、占有物、占有条件、占有形式、占有关系和占有权利受制于不同的法律规范,以事实以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最好的判定标准。

  所谓效力,系指占有人对其所占有之物具有合法的效力、合约的效力、合适的效力、合理的效力等方面的效力,通常将法律效力作为有权占有之功效与能力,同时排斥无权占有的功效与能力。

  衡量占有效力,应当尽量运用客观标准,尽量避免主观标准。就整体情势而言,对于民事主体的占有权、占有形式、占有关系、占有效力等,还不能达到完全标准化的程度,只能尽量地、尽力而为地利用一些客观标准。客观标准是衡量占有效力是否公平合理的重要标志,主观标准容易导致衡量占有效力的误差,因此必需进行必要的选择与权衡利弊。

  占有的一般规则:(1)对于动产,在没有相反的证据下,占有人对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合法占有。(2)对于不动产以及其他需要登记才能进行物权变动的动产而言,其物权变动已经有登记作为更有公信力和权威的方法。此类规则,对于衡量有权占有和占有效力非常重要、非常实用。

  其实,无论是东方社会或者是西方社会,都把公益性占有放在第一位,具有特殊的甚至是最高等级的占有效力。越是到工业化、城市化社会和福利社会主义社会,这样的占有效力越是出色。

  有的人说,保护公益性占有权和保护公益事业是“与民争利”,此类观点是非常荒谬的。公益性占有权和公益事业,是为社会的大多数人、主要是弱势群体服务的,不是为少数人、主要是强权者服务的,所谓的“与民争利”只不过与少数人之“民”争利。少数人的所谓“民主”、“民权”,不能以侵害大多数人的民主、民权为代价。反之,大多数人的民主、民权,始终优于少数人的民主、民权。

  现在,西方某些发达国家,对于富人征收富人税、暴利税、遗产税等特别税种,剥夺他们的一些占有权,限制他们与人争利,形成了新的占有制。这就是保护公益性占有权和保护公益事业的现实需要与特殊需要。对于某些人来说似乎是不公平的,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却是非常公平的。

  衡量占有效力的方式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我们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探讨。

  第一,根据物权化方针和占有权能来确认占有效力。

  已知,通常所说的占有、占有权、占有形式、占有关系、占有制度和占有效力,主要是由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特定情势与条件下是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当我们对于其中的法律关系不甚明朗时,或者对于一些法律条文记不住时,我们就根据各种物权法系的物权化方针来确认占有效力。

  普通物权法的物权化方针是,实行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只要不发生物权交换,所有权之占有效力是最高效力,信托所有权次之,其余依次为用益物权、用益权、单一占有权等普通物权的占有效力。

  所有权之占有效力及于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的效力,其他的非自主物权,有的占有权是与使用权、收益权关联,有的占有权仅仅是与使用权关联,有的仅仅是属于信托式占有权。如运输、保管、加工承揽之类的临时占有效力,或者是信托式占有的效力。

  担保物权法的物权化方针是,实行债权保护主义和债权中心论,只要不发生物权交换或者物权消灭,担保物权伴随于、同一于、并联于、派生于、粘连于担保债权,可以限制所有权人的占有权,甚至于可以依据担保物权关系法剥夺债务人的所有权包括占有权。质权、留置权之占有效力全部应当是限时的效力。担保物权人超时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违法的,是属于无权占有的。

  制度担保物权法的物权化方针是,实行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公共利益中心论,优先保护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慈善团体的财产占有权,适当保护集体组织的财产占有权,依据制度信托占有制来理顺占有关系。此类占有关系的主体客体是相对特殊的主体客体,他们占有的财产,涵盖流通领域、限制流通领域和禁止流通领域的全部财产类型。

  第二,根据合同关系或者法律关系来确认占有效力。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表示根据合同关系或者法律关系来确认占有效力,普遍适合民事主体的占有关系与占有效力的确认。

  合同关系是民事活动中最基本的定向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将物的占有或者金钱的占有确定下来,以便于物的交易、物权的交易与金钱的交易。

  占有改定、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和债权关系、债务担保等,全部是建立在合同关系进行规范化运作的。书面合同还可以证明是否有权占有的依据。普通物权法中,除了遗失物、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等无主物或者不明主物外,一般需要依据书面合同来保证占有的效力。

  关于法律关系,通常是指民事行为主体的法律关系,这是本位的法律关系。除此之外,还有关联的、拓展的法律关系。其中,不动产的占有关系最为复杂,常常与制度物权法包括政策物权法发生关联。当事人签订合同和进行财产登记等,不仅要关注本位的占有效力,还要关注关联的、拓展的占有效力。

  第三,根据占有关系来确认占有效力。

  对于单一的占有形式,是比较容易确认占有效力的。当自物权人与他物权人形成复合的占有关系后,确认占有效力就相当复杂。

  占有关系的建立,有的是依据合同关系、法律关系成立的,有的甚至于是依据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成立的。即使是有了合同证明、法律关系,仍然不能担保当事人发生占有关系的争议。这要观察合同关系、法律关系以及占有关系的圆满与善良状态,重新审视有权占有的效力是否失效。

  第四,根据有权占有或者无权占有及其占有结果来确认占有效力。

  有权占有或者无权占有及其占有结果,是判定占有效力的技术手段。占有人是否侵权、是否对于权利人造成损害以及赔偿损失等事项,都可以从这些概念和结果中找出答案。

  本条款,是关于有权占有法律适用基本规则与方法的专项规定。

  有权占有或者占有的权利,是物权法的一个最大的焦点、难点问题,涉及许许多多的类型与层面。

  本条款仅选取合同关系的占有而规定之,实指自物权占有与他物权占有之间的关系,或者他物权占有与他物权占有之间的关系。合同占有关系是物权法中最主要的占有关系,但不是全部的占有关系。这主要讲的普通物权和担保物权法的主要的占有关系,而制度物权法的占有关系却主要是法定的占有关系。

  判定有权占有或者无权占有,是最常规的物权确认、保护或调整的手段。我们可以从公有制、共有制、合有制和私有制和其他所有制等经济形态中找出一些物权基因,从而能够提纲挈领地解决一些棘手的物权矛盾与纠纷。

  物权基因是指示物权雌性激素或者雄性激素的染色体,他们有相对固定甚至于固化的物权属相,有着一定的成长与消亡的规律性,有权占有或者无权占有的序列看起来是杂乱无章的,而内在联系却是有条不紊的。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始终是一对水火不相容的矛盾。战略战术上,是先认证有权占有而后认证无权占有的。我们需要牢记一个概念,就是某些自占有与他占有是有染色体的,所谓一物一权主义,就是在物权基因与染色体****与流变过程中的一物一权排他主义。

  有权占有是个非常复杂的法律问题,依据其占有的法理原则、发展规律、物权基因来处理,可以增强其自觉性,减少其盲目性,以期达到公平公正的法律效果。

  二、三大法系的占有效力

  1.普通物权法之占有效力

  普通物权法之占有效力,指以所有权保护主义与所有权中心论为物权化方针的占有关系的效力。登记占有具有最高的公示效力,合同占有或者交付占有的效力次之。普通物权法中特殊的占有关系延续期间,如特殊林木的承包地占有的期间最高可达至70年以上,住宅建设用地的占有期间可以续期至70年以上。

  普通物权法是为了保护财产交易安全的基础物权法,民事主体日常生活中应用性很广泛。总体上普通物权法的法律效力不及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的法律效力,普通物权法是被领导者,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是普通物权法的领导者。有的时候,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要由担保物权法或者制度物权法来重新规范与调整。

  依普通物权法而言,对于动产,在没有相反的证据下,占有人对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合法享有。

  依普通物权法而言,对于不动产以及其他需要登记才能进行物权变动的动产而言,它们的物权变动已经有登记作为更有公信力和权威的方法,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已经没有发挥作用之余地。但是在不动产进行登记前,应保护占有人的合法权益。

  譬如当事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买受人居住,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况下,买受人请求出卖人转移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特定的物权属性,受法律保护。日常生活中,登记生效主义是个物权化方针,而转移房屋所有权的生效,合同生效暨交付生效和请求房屋转移所有权登记的生效,应当是属于准登记生效。如不这样推定,就会默认房地产开发商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一女几嫁”即一房多卖,就会破坏交易规则与交易安全,严重损害买房人的合法权益。

  2.担保物权法之占有效力

  担保物权法之占有效力,是源于普通物权法而又优于普通物权法、源于普通债权而优于普通债权之占有效力。担保债权保护主义优于所有权保护主义,担保债权中心论优于所有权中心论。担保物权人占有或者控制所有权人的标的物不是目的,主要在于以担保物权和担保债权为桥梁与杠杆作用,以达到优先受偿或者完全清偿债权的根本目的。

  尽管担保物权法的法理逻辑相当严密,毕竟其法律条款相当单薄,尤其是留置权、权利质权、动产质权的规定是非常的单薄,最高额抵押权省略了很多的条款,最高额动产质权、最高额权利质权和最高额留置权都没有明确规定。

  因此上,对于特殊担保物权、特殊担保债权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及其占有关系的效力,推理上只能是依法参照、参照、再参照。法无明文规定的按照合同法,合同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按照习惯法,习惯法没有的按照法理逻辑或者按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担保物权法中最短的占有关系只维持两个月以内,如对于易腐烂变质类动产质权占有关系,以及大部分票据类权利质权和留置权占有关系;或者两个月以上,多数动产质权占有关系;长的占有关系只维持两年以内,如最长的动产质权占有关系、抵押权控制占有关系。最长的占有关系,是公路、桥梁之类不动产应收账款权利质权占有关系,这类占有关系是相当于最高额权利质权占有关系。

  担保物权法是为了保护财产交易安全或者权利交易安全的专门物权法,商事主体日常工作中应用性较广泛。总体上,担保物权法的法律效力不及制度物权法的法律效力,而优于普通物权法的法律效力。其中,担保物权占有的效力,留置占有为最优,动产质占有和权利质占有为中优,动产抵押权或者不动产抵押权保全占有为次之。

  依担保物权法而言,原于普通物权法规范中动产所有权或者不动产物权登记占有生效的,以及无记名债券、可转让基金份额与股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权利也是登记占有生效的,担保物权法之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注销,一定得实施担保登记生效或者占有控制生效,否则采担保物交付生效或者占有控制生效。

  3.制度物权法之占有效力

  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效力,是源于宪法、特别法、行政经济法及其他制度物权法之占有效力。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大多数不一定以物权、债权、财产的等价交换为必要条件,也不一定以合同生效或者登记生效为要件,而是划定一些自然资源、应用资源、产业资源、市场资源归特定的权利人占有,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是个全社会普遍性的占有规则。

  其占有关系的设立、确认、保护、限制、变更、转移、改定与消灭等,不一定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来决定,而主要由统治阶级的意志来决定。制度物权法中有的占有关系,如国家对于自然资源或者天然资源类占有关系可达数百年至无限期。

  无论采取什么经济体制的办法,无论是采取计划经济、市场经济或者以计划经济为主或者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政策,全民所有制占有形式和集体所有制占有形式应当处于主导地位。

  制度物权法是为了国家、集体财产安全或者大众公共财产安全的特别物权法,主要适用于公事主体或者特定的商事主体,或者适用于特定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主体。由于宪法、特别法、行政经济法及其他制度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民商法,故制度物权法的法律效力优于担保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的法律效力。

  依制度物权法而言,公共利益的普遍性优先占有,国家专属占有、专有占有、专控占有和关系国计民生事业、基础设施的占有,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制度信托式占有,都有不同程度的特殊的优先占有权。

  其中国家专属占有、专有占有之类的占有关系,主要集中于矿藏、水流、海域、城乡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野生动植物、无线电频谱、文物、国防资产的占有关系;国家专控占有之类的占有关系,主要集中于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国家机关团体是国家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人,国有企业和国家事业单位是国家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人。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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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要点〗

  占有效力,一般是指依照合同关系、法律关系等办法鉴定的有权占有功效与能力。不同的占有人、占有物、占有条件、占有形式、占有关系和占有权利受制于不同的法律规范,以事实以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最好的判定标准。

  从宏观物权法方面解析,根据物权化方针和占有权能来确认占有效力,根据合同关系或者法律关系来确认占有效力,根据占有关系来确认占有效力,根据有权占有或者无权占有及其占有结果来确认占有效力,比单纯地根据占有的一般规则来确认占有效力更能进一步地说明问题,并指出占有效力的要害之所在。

  现在,西方某些发达国家,对于富人征收富人税、暴利税、遗产税等特别税种,剥夺他们的一些占有权,限制他们与人争利,形成了新的占有制。这就是保护公益性占有权和保护公益事业的现实需要与特殊需要。对于某些富人来说似乎是不公平的,对于大多数老百姓来说却是非常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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