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67-2
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
一、基本概念
(一)定义
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指运用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等级制占有关系。常常表现为基础性、广泛性和大众化、日常化式的占有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到担保物权法或者制度物权法中的占有关系。
其滥觞于以所有权为头领的占有关系,占有形态、占有事实与占有权利方面,包括所有权之占有、信托所有权之占有、用益物权之占有、用益权之占有、地役权之占有或者收益租赁权之占有、使用租赁权之占有、借用权之占有和单一使用权之占有等形式;占有客体上,包括不动产、动产之占有,或者有形物、无形物之占有和派生物之占有;占有性质上,包括法定占有与意定占有、恶意占有与善意占有,或者目标占有与意外占有、合同占有与自然占有等形式。
占有关系,泛指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中当事人的占有关系,是物权关系、债权关系中基本的合同关系、法律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由自物权人之占有联合他物权人之占有所形成的物权关系就是占有关系,形式上是人的占有权关系,实质上是物的利用权关系。
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简称普通占有关系,与制度占有关系、担保占有关系相比之下,有其优点与缺点。
1、制度物权法与占有关系
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占有关系,主要集中于涉及公物、公权、公益和解决社会突出的物权矛盾等方面的占有关系。
其中,历史上多次发生过的土地改革运动最具代表性与威权力,剥夺地主的土地占有权,授予贫农以土地占有权,改变了亿万农民的土地占有关系,是暴风骤雨式的改变不动产的占有关系。
公物、公权、公益方面的占有关系,是维护公众利益的占有关系,一般以法律规定来保护公共占有关系,很少运用合同关系来运行公共占有关系。破坏公共占有关系的,需以违法责任论处,而不是以违约责任论处。同样是损害占有关系的责任,基于制度物权法的违法责任追究,往往是加倍惩处,而不是损害多少赔偿多少,违法分子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概率也较大;基于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的违约责任,往往是温和式的甚至于是讨价还价式的惩处,顶多是损害多少赔偿多少,违法分子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概率并不大。
制度物权法也不完全是保护涉公类占有关系的,涉民类、涉私类占有关系同样也有规范与调整的办法与措施。
如私人之间败坏占有关系造成恶劣影响的,尤其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涉及经济犯罪的,这个时候就不再由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之类的民法以及私法来追究民事责任了,就要上升到制度物权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了。在此处,无论违法犯罪者是基于合同关系还是基于法律关系成立并败坏的占有关系,均采取强制性制裁措施,不再是追究违约责任那么简单了。
2、普通物权法与占有关系
普通物权法中占有关系最为普遍,常常表现为基础性、广泛性和大众化、日常化式的占有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到担保物权法或者制度物权法中的占有关系。不同性质、等级、形态、规制、活力、效力的占有关系,形成不同利益格局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物权生活产生不同的影响。
至于有权占有、无权占有之类的占有关系,是对于占有关系正误优劣程度的一个基本的判别方法。所有制制度、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公益物权制度等制度对于占有关系制度进行全面规范与限制,汇集成全社会的占有关系制度体系。
(1)普通趋利性占有关系
普通趋利性占有关系,或者趋利性普通占有关系,一般是指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与用益物权之间的占有关系。
其共同特点是,一般是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定向、定人、定物、定权式占有关系。非常重视一物一权主义的占有方式,所谓的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等等方面的占有形态,在这里应有尽有。
物权法关于占有的5个条款,全部是针对趋利性占有关系而作出的相应规定。
其中,不动产主要是房屋、土地之类的收益租赁占有关系,相对于动产的收益租赁占有关系,是涉及对象最多且持续时间最长、物权关系最稳固的一类趋利性占有关系。
问题在于,关于不动产占有关系,纯粹普通占有关系是难以存在与发现的。很多不动产占有关系受制度物权法或者政策物权法统一强制规范与调整,或者称之为不动产杂交式占有关系更加准确。
趋利性普通占有关系,是最大板块、最具代表处的占有关系,全部是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占有关系。所有权人是该占有关系的主导权人、决定权人,完全可以决定、主宰此项占有关系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用益物权人是该占有关系的被主导人、被决定人,对于所有权人负有按照交纳租金、妥善保管承租物等义务。
在一般流通领域,所有权人将自己的财产出租给用益物权人,从中收取租金以及获得其他的收益,用益物权人在按照合同约定向所有权人支付租金以后,对于所有权人之物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非趋利性普通占有关系
非趋利性普通占有关系,往往是非经济领域中的另类占有关系,主要是内部关系人和平共处、不讲利益或者让利性的占有关系。主要集中于家庭共有、夫妻共有圈子中的扁平式占有关系,另外部分地体现在业主共有圈子中的邻里互助式占有关系。
至于地役权之类的占有关系,表面上属于经济领域中的占有关系,实质上是经济领域和非经济领域的占有关系均有发生,无论如何主要是非趋利性占有关系。现在家家户户铺设了各种管线,这些管线是从远处接驳过来的,但很少有人为利用他人的土地而付出代价的。
即使是土地私有制社会,关于地役权之类的占有关系,扁平化是一种共同的发展趋势,非趋利性占有关系的特征愈加明显。
3、担保物权法与占有关系
担保物权法中的占有关系非常奇特。与普通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的办法很不相同,这两种类型的占有关系都是把所有权人的有权占有作为主占有形式,把他物权的有权占有作为从占有形式,然而,担保物权法的占有形式则反其道而行之。
在担保物权保护主义和担保债权中心论驱动之下,打破了普通物权法和普通债权法的占有关系,重组了担保物权法和担保债权法体制中的占有关系,非所有权人成为有权占有的主导形式,所有权人成为有权占有的非主导形式。质权人、留置权人不但可以占有所有权人的标的物,还可以控制他的标的物。
这样的占有关系,是非所有权人与所有权人共同的占有关系。尽管债务人自己的财产已经被债权人占有控制,仍然能够在一定期间内以所有权人身份参与此项占有关系,变直接占有为间接占有,变主占有人为从占有人。
此类占有关系,完全是趋利性占有关系,没有非趋利性占有关系。而且在每时每处每个环节中都表现为趋利性占有关系,因此是最厉害的和半强制性的趋利性占有关系。
担保物权不依合同关系而成立、行使、保全、实现和消灭的情形,是十分罕见的。担保物权合同关系决定了担保物权和担保债权的占有关系。
事实上,自从成立担保物权之日起,债权人就对债务人进行了违约责任追究,一起追究到债权完全清偿时为止,对债务人的约束力越来越严厉。这是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所不具备的法律效力。
担保物权法中的占有关系规范化程度相对较高,但持续时间相对较短,应用范围也没有普通占有关系那么广泛。
(二)等级占有关系
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是等级森严的占有关系。
一是最高端的普通物权占有关系。
指所有权或者派生性所有权(一级知识产权)担纲的占有关系。在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物权化氛围中,所有权人或者派生性所有权人可以独立自主地开展横向或者纵向的占有关系,即可以在所有权人之间开展同类的占有关系,也可以发展下线开展异类的占有关系。
鉴于不动产不易移动和不容易灭失、利用价值大等原因,不动产所有权人为了充分发挥物的利用价值,积极地行使收益租赁权,与用益物权人发展良好的甚至于长达几十年的占有关系。故此类不动产民商事占有关系,是最高端的普通物权占有关系。鉴于动产容易移动和容易灭失、利用价值不大等原因,动产所有权人和其他当事人建立动产占有关系应当持慎重态度。故此类动产民商事占有关系受客观条件限制,而远不及不动产占有关系长久。
二是高端的普通物权占有关系。
指信托所有权担责或者主导的占有关系。信托所有权,分为一般民商事信托所有权和制度信托所有权两种类型。一般民商事信托所有权,指信托所有权人受所有权人之托,占有并处分其财产从中获取劳务利益的准所有权人,信托所有权人与所有权人的占有关系应当视为准内部的合作式占有关系,这种占有关系一般需要以合同关系来建立占有关系。
制度信托所有权,主要是指全民所有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制所有权,名义上是财产所有权,实际上是制度信托所有权。非生产经营单位的制度信托所有权全部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生产经营单位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主要受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其次受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此时又表现为一般民商事信托所有权。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也存在大量的外包式和加工承揽式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可以设立与行使一般民商事信托所有权。
三是中端的普通物权占有关系。
指用益物权担责或者主导的占有关系。各国物权法将用益物权担责的占有关系作为最大的重点对象来对待,说明了这种占有关系的极其重要性与普遍性。
不过,中国物权法谓之“用益物权”,德国、法国等国家的民法谓之“用益权”。西方国家的用益权概念是模糊不清的,也可能包括“用益物权”和“用益权”两个组成部分,至于用益权有几项权能就不得而知。中国物权法将“用益物权”的权能定义为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三种权能,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四是中低端的普通物权占有关系。
指用益权担责或者主导的占有关系。所谓用益权,其权价、权能上应当是明显低于所有权和信托所有权、略低于用益物权的一类物权。一般是指动产的权利人和特定的不动产权利人对他人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但不包括收益与处分的权利,这种用益权在担保物权体系中很是普遍,在普通物权体系中往往被人所忽视。
使用租赁人等都是典型的用益权人。一般是个临时的财产占有关系,其财产占有时间远远短于用益物权的占有时间,其占有权利是没有收益的权利,明显的不及用益物权的权利。
五是最低端的普通物权占有关系。
指单一占有权担责的占有关系。所谓最低端的普通物权占有关系,指的是单一占有权的权能是最单调或者说是“最低端的”。
实质上,能够享有单一占有权而红旗不倒的权利人,很多不是一般的占有权人。如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他们能够占有大量的国家的财产与资源,他们实际上是国家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人的占有权人。就一般民事主体而言,单一占有权也很重要。日常生活中因分家与离婚而导致的住房权,就是住房的单一占有权。
六是异端的普通物权占有关系。
指地役权、先占特权担责的占有关系。地役权、先占特权等物权的占有关系有些特殊,于特定情势与特定条件下,他们突破了所有权占有关系的防线,不再对所有权惟命是从。
二、主要特征
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第一,最大的广谱性。
财产所有权是个总物权谱,分支上有不动产、动产所有权谱系和派生性(知识产权)所有权谱系;在此基础上,继而分为所有权谱系和非所有权谱系、善意占有谱系与恶意占有谱系,以及与制度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有牵连的占有谱系、无牵连的占有谱系。由占有谱系还可以孳生、衍生、派生出近似占有的持有谱系、拥有谱系、享有谱系、专有谱系、特有谱系等,成为各具特色和环环相套的巨型占有体制。在三大物权法系中,当数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谱最为原始、最为齐全和最为博大精深。
第二,最广泛的普适性。
因为人类不是生活在真空中的,无论其是怎样的高低贵贱,总得具有一定的人格权与财产权或者生存权与发展权,总得具有最基本的衣食住行的基本需要,总得有这样那样的财产占有方式与占有关系,总得与占有关系的所有权谱系和非所有权谱系谱系挂钩。所有这些权利占有谱系、事实占有谱系,广泛适用于各个阶级、各个阶层的日常工作与日常生活。在三大物权法系中,当数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的适应性最大,最具有普适性的应用意义。
第三,最要强的便利性。
由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占有关系,总体上是抓大放小式的占有关系,占有关系的设立、确认、保护、调整、变更、转移与消灭不一定要经过书面合同来完成任务。如日常生活中大量动产的交付式的占有关系,很多是通过货币交换来完成,有的则通过默许的方式来完成。
第四,最复杂的关联性。
普通物权法系中,好像任何一种物权都与占有关系相关联。其占有关系的关系网异常庞大也非常复杂,日常工作生活中有很多人将占有权当作了所有权,甚至于连学术界有的人有时候是这样认为的。如农民分得了宅基地、自留地或者承包地,日常生活中口口声声地说那是某某某农民的土地,将他物权的占有关系当成了所有权的占有关系。旧版汉语词典中称所有权是“国家、集体或个人对于生产资料或者生活资料的占有权”。
占有关系是一切物权关系的基础关系,然而,几千年来人类社会对于头号物权所有权也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
一是如概括规定的:德国民法称所有权是个随意处分物的权利(德国民法典第903条),瑞士民法称所有权是个自由处分物的权利(瑞士民法典第641条第1款);
二是如二项权能规定的:意大利民法称所有权是对标的物是完全排他的使用和处分的权利(意大利民法典第832条),法国民法称所有权是以绝对的方式,享有与处分物的权利(法国民法典第544条);
三是如三项权能规定的:日本民法称所有权是对标的物是自由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日本民法典第206条),俄罗斯民法称所有权是对标的物是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俄罗斯民法典第209条);
四是如四项权能规定的。中国物权法所有权是对标的物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中国物权法第39条)。
第五,占有关系参差不齐。
普通物权占有关系有很多的等级制度与阶级差别,非趋利性质的占有关系与趋利性质的占有关系参杂其中。普通物权占有关系很多不是依赖书面合同关系而成立与存续的,尽管合同法中列举了很多种类的书面合同。法定的占有关系,主要集中于不动产板块领域,而动产板块领域随意性很大。
占有关系参差不齐的随意性是有利有弊的。利在于交易快捷、减少交易成本,或者使得双方当事人便利化;弊在于事后维权缺乏依据,遭到产品质量问题、假冒伪劣产品问题或者短斤少两问题等,容易引起纠纷并让权利人“无书面合同证据”而难堪。
本条款“基于合同关系等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规定是建设性和指导性的,说明了有合同约定的比较规范。
普通物权有成千上万种,普通物权占有关系百花齐放,很多时候是不一定能够找到对应的“有关法律规定”的。这种现象发生以后,只能依据习惯法、道德法、逻辑法来对照检查了,否则就依照占有关系的法理来推定,或者依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裁判了。
第六,最大特征是所有权保护主义。
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占有关系,其最大特征是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保护主义。同为占有权,所有权是自物权占有权,也是王权之占有权。如果没有特殊情势,一切他物权之占有权要附从于、服务于所有权人之占有权,一百年也不能动摇。
无论是成文法或者是非成文法,占有关系的物权化方针统一为所有权保护主义。有时候也出现一些他物权限制所有权的现象,只不过是调整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已。无论是对于所有权之占有权怎么限制,所有权保护主义是铁定的占有关系的物权化方针。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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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点〗
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指运用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等级制占有关系。常常表现为基础性、广泛性和大众化、日常化式的占有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到担保物权法或者制度物权法中的占有关系。
普通趋利性占有关系,一般是指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与用益物权之间的占有关系。
其中,不动产主要是房屋、土地之类的收益租赁占有关系,相对于动产的收益租赁占有关系,是涉及对象最多且持续时间最长、物权关系最稳固的一类趋利性占有关系。
问题在于,关于不动产占有关系,纯粹普通占有关系是难以存在与发现的。很多不动产占有关系受制度物权法或者政策物权法统一强制规范与调整,或者称之为不动产杂交式占有关系更加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