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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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00-2-1

  著作质权的行使

  一、基本概念

  1、著作质权的行使

  著作质权的行使,指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专利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并不一定马上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因为此时债务清偿期未至,出质人应当与质权人协商,将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提前清偿债权的,质权消灭和担保法锁解除。提存的,质权和担保法锁存在于提存的价款上。

  出质人只能在提前清偿债权和提存中选择,不能既不同意提前清偿债权、也不同意提存。

  著作质权的设定与行使,应当以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为主要的法律工具,而担保物权法只是技术工具。

  制度物权法主要是针对社会科学或者公共利益之类的权利的,对于著作和著作质权的限制条件最多。并且制度物权法的效力优于其他各种物权法的法律效力。自然或者技术科学的质权一般不受此限。

  政策物权法主要是著作财产所有权的,也采用了普通物权法的物权化方针,即以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来保护著作权。

  行使和实现著作质权时,对内采取债权保护主义和债权中心论物权化方针,对外采取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的物权化方针。因此,著作质权的设定与行使的整个过程中,政策物权法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是并行不悖的。

  著作质权的行使,是著作质权的中间环节,上承著作质权的设立,下转著作质权的实现,起起承转合的功能作用。行使与实现,往往是一气呵成的,两者之间没有多少空隙和回旋的余地。

  行使著作质权,当然包括维护质权,同时也维护著作权。这里的信托责任是双重性的,确实是十分特殊,维护著作权有利于维护著作质权。著作权人维护自己的著作权以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这是天经地义的。著作质权人维护著作权,既没有法律规定,又没有合同约定,但必需是自觉自愿的,应当懂得唇齿相依和唇亡齿寒的道理。

  行使著作质权的主要标志之一,就是在整个质权期间保全质权。这跟实现质权有一定的区别。实现质权是以实现债权为中心的,质权人实现优先受偿权或完全受偿权,会导致质权关系和法锁关系消灭。行使质权,是以实现担保物权为中心的,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没有出现价值短少时无需行使质权保全权,只有在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现价值短少时行使质权保全权。

  2、著作质权的保全

  著作质权的保全,指当事人采取打包式、兜底式设定与行使著作质权,当实现著作质权面临落空之虞或者不能完全清偿债权时,以其他的担保方式或者以其他的担保财产来一并清偿债权,从而达到既优先、又安全、又完全清偿债权的目的。

  (1)著作质权保全的弱项

  著作质权保全由于出质人自身条件的限制,会导致质权保全存在一些盲点与弱点,需要权利人仔细琢磨与攻克的项目。

  著作质权的设定与行使,不能如商标质权、商号质权、商誉质权和专利质权那样实行打包式、兜底式设定与行使,个别情况除外。

  因为著作权是文化类知识产权,其财产权是比较单一的权利,与其他的产权没有多少关联,在著作质权之外再增加其他的担保物权的自身条件相对很弱。

  一些著作权人之文化法人产品单一,一般是除了文化产品还是文化产品,一些物质产品与著作权没有什么粘连,不能如商标质权、商号质权、商誉质权和专利质权那样实行打包式、兜底式设定与行使。文化法人几乎没有商号权、商誉权,有这些准知识产权的,也不一定能够成为质押的对象。著作权人之文化法人,一般没有商标权、专利权,不能形成知识产权打包、兜底式质押。

  注意,著作权人之文化法人不是出版权人之文化法人。譬如,某个文化企业的剧作组,没有摄制组和发行权,这就是著作权人之文化法人。出版社、音像出版社、杂志社、报社、电视台电视剧中心、经营类网站等,这些是出版权人之文化法人。

  诚然,也有著作权人之文化法人与出版权人之文化法人二合一的,如有的作家协会自己有专职的作家团队,也有自己的文学刊物。纯粹二合一的文化法人是少见的,譬如,报社有自己的记者、编辑团队,可以自采、自编和自印刷、自出版,但还有很多稿件是来自于社会上的各类作者即其他的著作权人。

  相比之下,出版权人之文化法人具有一些优势。其能够汇集、荟集公民、法人的大量作品,也可以转让出版权,实际上是帮助著作权人转让部分的著作权,从中获得一些额外的收益。

  由于著作权之财产权的弱点多,设立和行使最高额著作质权的困难程度更大。

  (2)著作质权保全的要点

  著作质权保全,应当抓住两个要领。

  首先是从著作权保全加固著作质权保全。

  某种程度上说,著作权保全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价值保全,能够促进著作质权保全。

  著作质权与著作权相互之间有一个物权生态环境,加强物权生态环境维护至关重要。

  一则,质权人发现著作权之财产权交换价值明显减少的,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新的担保。既不能保全交换价值,又不能提供新的担保的,应当提前行使质权或者将处分该项财产权的价款提存,以备质押期间届满时清偿债务。

  二则,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监察著作权的保护情况,一旦发现出质的作品被盗版的,立即采取维权措施与版权局一同打击盗版人,利用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得侵权的赔偿金应当专用于清偿债务。

  总体上,网络盗版侵权比书籍盗版侵权、音像盗版侵权更加厉害,是质权人和出质人重点监控对象。一方面网络盗版很容易,另一方面调查、缉获网络盗版的网站也相当方便。

  其次是尽可能地拓展著作质权保全。

  一则,通常的办法是,债务人在著作权质押的基础上,另外向质权人提供第三人的物保或者人保。

  物保,是指第三人以自己的动产为债务人代理提供质押,成立第三方的动产质权。第三人也可与债务人设立反担保(第二重担保)物权。

  人保,是指第三人以自己的金钱为债务人代理保证金保证,成立第三方的个人保证。

  二则,著作权人是法人单位的,根据需要和可能尽量将自己企业的不动产、动产、权利或者其他的知识产权进行打包式或兜底式担保。

  在权利质权一节中,现实类票据(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质权有5种,物资类票据(仓单、提单)质权有2种,流转类质权(基金份额、股权)有2种,派生物权类(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3种,预期类质权1种,还有其他类型的未计在内。所有这些,都可以以直线的方式设立打包式权利质权。

  某些文化企业如大型网站也是上市公司,财大气粗的,以其股权出质设立股权质权也是容易做到的。

  该法人单位以动产作兜底式担保的,首先考虑设立动产质权,其次考虑设立动产留置权,最后考虑设立动产质权。

  该法人单位以不动产作兜底式担保的,只能设立不动产抵押权。

  二、关于出版质权

  关于出版质权,目前法律法规上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物权法第223条第7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也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对象考量。

  从上述条文来看,权利质权的设立,比抵押权、动产质权的设立要相对严格一些,如果要试验出版质权,还得从长计议。

  既然商号质权、商誉质权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势下,也一样的被物权社会所认可,那么,出版质权同样会被物权社会所认可。

  商号质权、商誉质权的设立与行使是这样的,一般可以与商标质权一并设立与行使。而商标质权又涉及到企业资产的抵押或者质押,借以保全质权。

  倘若设立与行使出版质权,独立的设立与行使一般是不妥当的。理论上,应当参照商号质权、商誉质权的办法来进行。因为出版质权牵涉到著作权,还不是如商号质权、商誉质权那样的纯粹,一般应当与著作质权结合在一起更加牢靠一些。

  (1)一般出版质权

  目前最牛气的是经营类文学网站,一个文学网站年收益几亿、十几亿元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因为网络出版成本最为低廉,读者众多而非常方便,获利方式独特,此类法人遂成为非常旺盛的朝阳类出版法人。此类出版权人之文化法人,以债务人身份将出版权中的财产权出质,或许能够形成新型的知识产权质权关系。

  另一方面,出版权人之文化法人以债权人身份,与其他出版权人之文化法人的签订质权合同,也可以试验设立与行使出版权质权。

  问题在于,出版权的基础在于著作权,任何出版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转让、擅自抵(质)押著作权人作品的,一律无效,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权利人损失的法律责任。

  申言之,倘若出版权人之文化法人需要以出版权出质的,或者以出版权设立出版质权的,应当比照著作权法和著作质权法的规定来严格要求,确保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出版权的变更而不受损害。

  (2)最高额出版质权

  倘若一般出版质权能够成立,那么最高额出版质权也能够成立。

  最高额出版质权,是将出版权人已有和将有的出版权之财产权作为连续质押(相当于抵押),为已经发生和将来发生的最高额债务作为担保。其行使和实现最高额出版质权的办法,可以参照最高额动产质权或者最高额动产抵押权的办法来实行。

  最高额出版质权的益处很多,对于出版权人连续打包实行融资,壮大自己的经济实力,以便于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做大做强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立于不败之地。

  某些实力雄厚的经营类文学网站、视频网站、游戏网站和广告类网站,其稿件或者广告来源源源不断,收益来源也是连续发生的,既然年收益或达几亿甚至十几亿元,融资规模是很大的。在这些网站企业中设立最高额出版质权,可能性也是很大的,可适性也是可以论证的。

  某些网站是上市公司,融资规模特别大。在该文化企业设立最高额出版质权,可以与企业股权或者其他权利一起设立混合式、组合式最高额权利质权。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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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论述了著作质权行使的相关问题,同时大胆地探讨了出版质权的一些法理问题。很多事情就是这样的,没有办不到的,只有想不到的。我们标新立异,我们不墨守成规,我们不搞本本主义,我们需要活学活用宏观物权法,这样就可以开拓进取,共同发展宏伟的当代物权法事业。世界上有好多担保物权,是先实践后有法律规定的。这些特殊的“先例”,在中国物权法担保物权编中可以找到很多例子。基本套路就是这样的,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对于当事人是有益无害的,这样就可以大胆地往前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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