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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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00-2

  著作质权的设定

  一、基本概念

  著作质权的设定,即以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等财产权出质之权利质权的设定,依据本法本条第1款的规定和著作权法第7条、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第4条的规定,以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国家版权局办理出质登记时成立。

  著作权,指基于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的诸种聚合权利的总称。总体上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具体上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上述17项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属于人身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皆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所有权、质押权、出质后的处分权等。

  著作权是花样最繁多和最难以全程保护的一类特种物权之一,也是最容易被政治风气左右的知识产权。

  大多数著作权是为政治、经济、文化、艺术等物质财富服务的精神文化产品,少数是为物质财富服务的物质文化产品,是纯粹意义上的“知识产权”。

  基于派生性物权之物权化方向上,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名义上是“知识产权”,显然是由智慧产品派生出物质产品。法定的保护期限10年至20年(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也为10年),比著作权的保护期限相差30年至40年或以上。

  著作权显然是由智慧产品派生出智慧产品,法定的保护期限50年,比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长30年至40年或以上。

  著作权是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范畴,著作权质权是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范畴,有着更加重要和更加复杂的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与其他的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质权相比有着鲜明的特征与物权化方针,不能照猫画虎,不能用大概念来代替小概念。

  著作权人可以将其财产权全部或者部分加以转让,并按照约定或者法律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可转让部分,可以出质的权利设立质权,也可以转让全部或者部分权利。

  1.著作质权设立的前提条件

  设立著作质权,除需要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外,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也应当遵照执行。知识产权质权系列中,涉及著作权的法律最多,牵涉面也最广。如果存在著作权人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则不作为出质与设立质权的筹码,可转让的著作权作为财产权可以出质和设立质权。

  著作质权的设立,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第一,当事人必须签订专利权质押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口头承诺是不算数的。

  任何担保物权的设立必须签订书面合同,著作质权的设立更不例外。著作权人出质与质权人设立著作质权,必须建立在严格的诚信基础上履行双方的信托责任,建立可靠而平和的质权法锁关系。而当事人签订专利权质押书面合同,是最起码的诚信保证和维权的可靠的证据资料。

  著作权是用文字、图像、音像、网络、物体、形体搭载的特种无形财产,是应用最广泛然而又是最容易与他人的同类作品混淆的一类权利。著作权法作为权利主体与客体的规范化法律,要确认谁是著作权的拥有者、可转让与可出质者,要确认该作品是否具备条件形成著作权的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

  著作质权的设立,当事人必须签订专利权质押书面合同。书面合同的意义是多方面的,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法锁关系,须建立在质权设立的可适性、可靠性基础之上进行认真的确认。

  著作权是最广谱的一类附加人身权的权利,最容易被窃取、被盗用、被篡改,口头合同口头承诺,难以证明当事人的真伪,难以证实著作权的出质价值,也没有法律效力。当然,签订了质押合同,也只是在当事人之间形成基本的契约信托关系,如果书面合同是虚假的出质内容,同样地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第二,著作质权的设立必须实行登记生效主义制度,需要到指定的专业对口登记机构登记才能生效。

  著作质权的设立同样实行登记生效主义制度,非登记不可,不登记就没有法律效力。倘若著作权不能出质,出质后也是无效的。虚假的著作权或者虚假的著作权人,有可能对于著作权人、出质人或者第三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需要经过对口登记管理机构的审核认定才能凑效。

  况且,当事人签订合同并不必然地构成质权设立生效的要件,没有登记公示的出质,难以确保著作权出质的可适性和合法性。

  三种知识产权质权的登记管理机构是不同的。

  著作权的对口登记管理,需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登记注册是个技术鉴定,也是个最稳妥的办法。

  著作质权的设立,应当自其登记之日起生效。

  基于著作权证书不属于流通证券之列的情势考量,故以著作权为标的设定质权时,出质人无须向质权人交付著作权登记证书,而应当由质押登记机关发给质押证书。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第8条规定:著作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址;(2)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4)出质著作权的种类、范围、保护期;(5)质押担保的范围;(6)质押担保的期限;(7)质押的金额及支付方式;(8)当事人约定的其它事项。

  2.著作质权设立的注意事项

  著作权是广谱性、多样性、粘连性的权利,权利结构相当复杂。在出质与设立质权时,需要注意的方面很多,现择要的叙述两件。

  第一,不合法和不合适的著作不能登记,也不能著作质权。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著作权质押合同内容需要补正,申请人拒绝补正或补正不合格的;

  (2)出质人不是著作权人的;

  (3)质押合同涉及的作品不受保护或者保护期已经届满的;(4)著作权归属有争议的;

  (5)质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出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的;

  (6)申请人拒绝交纳登记费的。

  此外,登记机关发现有上述第(2)至第(4)项所列情况之一的,质押合同因其担保之主合同被确认无效而无效的,登记机关有权撤销登记。

  质押合同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照第12条~第15条的规定实行。

  第二,著作质权设立时应当从本位权与派生权两个方面来把握。

  著作权涵盖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17项权利,其中有人身权与财产权之别、本位权与派生权之别。

  特别是文字作品,可以翻译成外文作品、演艺作品、影视作品、音像作品、教学作品等等,至于当事人是定位于本位权利或者是派生性权利之上,是两者兼而有之还是一枝独放,法律并无明确规定,要靠当事人自己来决定。如果出质人愿意选择聚合式质押,可得出质的效能大于本位式一种效能,应当是不错的选择。

  第三,著作权的出质与设立质权应当在著作权有效期内进行。

  著作权有效期是相当奇特的,与商标质权、专利质权的不太一样,而且各种形式的著作权保护期也是不一样的。

  根据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时间、空间或者合作条件等其他条件的限制。

  根据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

  (1)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复制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其他的权利,其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第)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第)12月31日。这是在著作权财产权部分,也是所有的知识产权中保护期最长的一类派生性权利。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复制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其他的权利,其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第)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3)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制作品,其发表权、复制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其他的权利,其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第)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所谓作品保护期50年,是个基准保护期。实际上形成了三个类别:

  一是标准保护期。第2项是法人著作权,第3项包括法人和自然人著作权,那些已经发表过的作品,保护期正好50年。

  二是拟定的标准保护期。第2项法人著作权,第3项特殊性著作权,虽然未发表,仍然依照标准保护期来实行。

  三是加权保护期。公民(自然人)独创或者公民(自然人)合作创作的著作权分为两种。一种是单人独创著作权,其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合计是100年以内和100年以外两种类型。另一种是合作式著作权,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足期,合计是100年以内和100年以外两种类型,并且是属于应保尽保类型。所有的公民著作权,全部进行了加权保护,有的是标准保护期的两倍多。

  二、著作质权的财产权

  1、基本概念

  著作质权的财产权,指著作权中除开人身权之可兑现的财产权,一般仅限于稿费、版税之类的报酬而形成的金钱财产权。

  此类财产权人,既可以按照普通物权法的办法,行使已有金钱财产权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也可以按照担保物权法的办法行使将有金钱财产权的出质权与融资权。

  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保护的条文是令人欣慰的,然而,著作权人在发表作品后获得相应和稿费、版税等精神劳动的报酬以后,才能实现著作权。否则,就成为沉默的或者作废的著作权。

  所有未实现的、沉默的著作权,难以行使著作质权。所有作废的著作权,不能设立著作质权。

  (1)稿费

  稿费,亦称稿酬,是指图书、报刊、网站等出版机构以及媒体机构在发表著作、译稿、图画、照片等的时候付给作者的报酬。

  基本稿费,是按照作品以千字为单位计算的稿酬。报社、杂志社一次性支付作者的稿费,一般都是基本稿费,没有印数稿费和版税。

  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指出版者按作品的字数,以千字为单位向作者支付一定报酬(即基本稿酬),再根据图书的印数,以千册为单位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即印数稿酬)。作品重印时只付印数稿酬,不再付基本稿酬。

  (2)版税

  版税,亦称版费,是出版者在版权拥有者授权时所支付的版权使用费。出版人按照出售出版物所得收入的约定百分比付给著作权人。这个约定的百分数是版税率。

  版税的内涵比稿酬宽。从其意义上来讲,稿酬是与作为劳动的创作相对应的概念,而版税所对应的则是版权。版税的外延也比稿酬大,它不仅指出版社向作者支付的稿酬,还指在版权转让使用时使用版权的出版社向拥有版权的出版社支付的版权使用费用以及出版社就所出版书籍应向政府缴纳的税费。

  版税的内涵比稿酬宽。从其意义上来讲,稿酬是与作为劳动的创作相对应的概念,而版税所对应的则是版权。版税的外延也比稿酬大,它不仅指出版社向作者支付的稿酬,还指在版权转让使用时使用版权的出版社向拥有版权的出版社支付的版权使用费用以及出版社就所出版书籍应向政府缴纳的税费。

  版税,是个别扭的概念,不如称之为版费。所谓税,这是公物权和公事权的专用名词,是国家法人向法人或者公民征收义务性费用,用于充实国库,以备财政开支之需。出版作品和实现著作权的收入,是民事主体的行为,即使有公事主体参加,与税收没有关系。

  (3)计算方法

  图书稿费常见的有版税、千字稿酬、一次性付酬三种形式,它们的计算方法分别如下。

  A.千字稿酬制

  稿费=基本稿酬+印数稿酬-个人所得税

  其中,基本稿酬=Y元/每千字×千字

  印数稿酬=印数(以千册为单位)×基本稿酬×M%。

  B.一次性付酬

  著作权人与出版商谈好合同后按合同约定给钱完事,标准可参照千字稿酬中的基本稿酬计算,或者另行确定。

  C.按效果付酬

  随着网络科技的进步,稿费支付方式也多样化,目前市场出现的小说网,按读者阅读量支付稿费给作者,还有采取共享广告费的模式支付稿费。

  D.版税制

  稿费=图书定价×版税率×发行数(或实际销售数)-个人所得税

  2、相关规定

  第一部:《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

  1999年4月,国家版权局颁布了《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结合著作权保护,规定了著作权中相关的财产权保护。

  以下条款是原则性规定,也是指导价格的规定。

  第四条支付报酬可以选择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版税,或一次性付酬的方式。

  版税,指出版者以图书定价×发行数×版税率的方式向作者付酬。

  一次性付酬,指出版者按作品的质量、篇幅、经济价值等情况计算出报酬,并一次向作者付清。

  通过行政手段大量印刷发行的九年义务教育教材,国家规划教材、法律法规汇编、学习或考试指定用等作品,不适用版税付酬方式。

  报刊刊载作品只适用一次性付酬方式。

  第五条图书出版者出版作品,应在出版合同中与著作权人约定支付报酬的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基本稿酬标准

  (一)原创作品:每千字30-100元

  (二)演绎作品:

  1。改编:每千字10-50元

  2。汇编:每千字3-10元

  3。翻译:每千字20-80元

  4。注释:注释部分参照原创作品的标准执行。

  出版者出版演绎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原作品巳进入公有领域之外,出版者还应取得原作品著作人的授权,并按原创作品基本稿酬标准向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七条支付基本稿酬以千字为单位,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计算。

  实践过程中,倘若当事人没有签订出版合同,可参照以上报酬标准实行。签约和支配稿酬时,不得低于以上支付标准,但可以高于以上支付标准。

  第二部:关于贯彻实施《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意见

  第一条的主要内容有:

  1、一般情况下,《规定》确定的付酬标准是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约定著作权使用费的依据;

  2、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规定》的付酬标准是强制性的;

  3、不签订合同或合同没有具体约定付酬标准的,则必须执行《规定》的付酬标准;

  4、通过行政手段大量印刷发行的九年义务教育教材、规划教材、学习用书等,不适用版税付酬方式,且印数稿酬只能按照第八条的规定计算;

  5、除上述2、4两种情况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低于或高于《规定》的付酬标准的,《规定》不予禁止。

  其他的还有《关于法定许可报酬解释》等,专项规定保护著作权中的报酬权。

  3、草拟的新规定

  2013年9月23日,国家版权局草拟了《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目的在于补充规定1999年《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提高报酬标准,进一步保护作者的作品财产权。

  重点内容有: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可以选择版税、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者一次性会酬等方式。其中,原创作品的版税率为5%至15%,演绎作品的版税为3%至10%。原创作品基本稿酬由原来的每千字30元至100元,调整为每千字100元至500元。

  这部新法规的指导思想是完全正确的,因为自从1999年以来物价一直在涨,唯独稿费没有涨。并且个人所得税调整了许多次数,但稿费的中个人所得税仍然是90年代的征收基数。一部法规长期不修改会影响到执行效力与实际效果,所以上述意见稿受到了大多数人的欢迎。

  这部好的法规至今无法制定颁布实施,主要原因在于出版商的抵制,他们认为现在的出版业利润薄,压力大,而且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后困难很多。

  文著协等文艺团体也提出了许多意见。针对不付酬、拒不执行稿酬标准的问题,文著协建议在《办法》第十二条后增加一条,将1996年《关于将执行著作权法情况列入报刊年检的通知》有关措施引入新办法,以增强新办法的执行力。针对出版社报刊社以及数字新媒体侵权使用作者的文字作品赔偿问题,文著协建议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即侵权人应按本办法规定正常标准的两倍以上向权利人进行赔偿。

  关于利用网络侵害著作权问题,是此次讨论的热点话题之一。网站侵害社会上不特定的权利人的权利,有扫黄打非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网站侵害本单位注册作家的权利,同样是个严峻的普遍性问题。相信作家们多学习一些著作权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终究会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围绕该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问题坦言,随着数字出版业发展,稿酬的纠纷案件频出,权利人对国家出台相应标准的呼声越来越高。

  张洪波介绍,以往法院在审理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时,也都参照现行1999年的规定,但数字环境下,文字作品的传播使用有很多新特点。“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数字网络环境下,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应当参照本办法付酬。”张洪波认为,寥寥数字,但对文字作者与网络媒体协商标准和司法审判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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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以较长的篇幅论述了著作权与著作质权的关系,分析了著作权的财产权,介绍了一些新法规,对于广大的物权法爱好者和作家朋友们值得一读。文学创作家曾经是令人最羡慕的职业,作家曾经是站在象牙塔上的宠儿,如今变成了弱势群体,他们的辛勤劳动和宝贵的作品不受尊重,尤其是网络侵权现象非常普遍。那么,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受到保护,著作质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容易落空。《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遭到出版人的抵制,作家个人所得税的老土,对于广大作者很不利。现在还是征求意见的时候,各位朋友尽管向国家版权局提建议,众人拾柴火焰高啊,或者能够起到一定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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