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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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7-2-24

  物权法热点亮点面面观(十三A)

  〖第一部分:焦点难点问题〗

  二、事件简述

  (一)前言……

  (二)事件简述……

  第十件:如何看待其他焦点难点问题

  1、杂谈其他的焦点难点问题

  (1)如何充分利用物权法律资源的焦点难点问题

  如何充分利用物权法律资源的焦点难点问题,就是关于法律救济、司法救济和自我救济的焦点难点问题。

  这要回答的是:法律救济不给力、不周济怎么办?司法救济受到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干扰破坏怎么办?自我救济找不到合适的维权途径怎么办?当地方政府参与土地买卖等市场交易时是否应当拟定为民事主体并受民事诉讼法的约束?为什么有的地方政府堂而皇之地带头违反物权法规矩如无人之境?为什么有的部门那么轻而易举地假公济私?为什么有很多地方企业与地方政府串通一气恶意拖欠广大职工大量住房补贴费长达18年之久?为什么有的政府官员容易凌驾于物权法之上肆意妄为?如此等等,不一而足。所有这些都是深层次的物权关系问题,如何巧妙地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充分发挥最好的效益是最理想的。

  中国当代物权法,从规划、二次起草、全国性大讨论、八稿定谳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再到实施,跌跌撞撞走过了20多个年头。想说爱其不容易,想说谏其也困难,想说修其更是难上加难。说其热点亮点表现很多,说其焦点难点问题更多。

  最大的焦点难点问题,就是有的地方政府假公济私、拼命地与民争利,非法干扰正常的立法目标,非法干预司法事务,非法影响弱势群众开展物权活动和维权行动,从立法、用法、执法的各个方面都站到物权法原理与实务上的对立面,站到了政治文明和法制文明的对立面,站到了公理与人权的对立面。

  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人们对于其中法理技术的理解与认知水平的逐渐提高,随着法律实践经验的不断总结,大家争议的焦点不再专注于左的右的“政治倾向性”上的纠结,而是专注于法律内容的饱满、形式上的完美和为广大群众是否提供了优质的完满的服务。从此以后,人们说政治性话题少了,谈技术性问题多了,心平气和地讨论物权法和关心法律的救济效力究竟如何,更能够激起众人的共同兴趣。

  本人多次谈到,当代宏观物权法是个巨大的思想理论宝库、法制技术宝库,即使是世界上顶尖的物权法专家,穷其毕生精力也研究不完寥若晨星般的课题。褒贬臧否任尔挑选,情人眼里出西施,大夫手里出良方,醒目者会把物权法警告当作座右铭,迷糊者如盲人瞎马,玩世不恭者终于遭到报应,老实巴交的人最终没有吃亏。法律是铁面无私的,那些投机取巧、专横跋扈的人都没有好结果。即使违法犯罪分子暂时逃避了法律的制裁,定然受到道德法庭的审判和正义事业的批判。

  很多民间的成文****借助于道德法、习惯法、自然法、逻辑法来发挥效力,而非成文法毕竟是适用范围相当狭窄、法律效力差强人意的野法。充分利用物权法律资源,尽量把现存的焦点难点问题处理干净,不留下尾巴与遗憾,对于整个物权社会是有益无害的。

  所谓充分利用物权法律资源,是指两个方面的指导方针:一是大家都要把全部的法律条文吃深吃透,用好用活,不要白白的荒废物权法资源。二是全社会都要积极参与物权修法进程,促使立法机构把未曾利用的法律资源充分利用起来,实现从初始物权法到高级物权法的飞跃,不要白白的浪费物权法资源。前一种利用是选择性利用,焦点难点问题总量多,而正确处理的难度一般不是最大的;后一种是综合性利用,而正确处理的难度一般是最大的,甚至于有的一个焦点难点问题要顶前一种的几十个。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11〕41号)关于“物权纠纷”的规定,共有36项大项目规定,另有37项子项目规定,合计72项新规定。在全部的民事案由规定中占有一席之地,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这也是对于现有物权法资源共享与共同再利用的好形式,大家在维权过程中不要错过这样的好机会。掌握了这些新规定,再对照物权法的相关条款,相关的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

  客观上,物权法难以包罗万象,而人们希望物权法规定得越周全越好。物权法不能包医百病,而人们希望物权法手到病除。总之,有系统规定总比无系统规定的好,有精确规定总比带有瘕疵的规定好。人们可以主宰主观世界,当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证实客观世界。所谓一系列的焦点难点问题,更大程度上是人们的主观判断与畏难情绪在起作用。当然,官权粗暴干涉民权的时候,一些美好的法条也会成为泡影,这是后话。

  人们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容易产生逆向思维能力,可以对物权法评头品足,还可以提出各种各样的合理化建议,但不能利用手中的公权力破坏物权关系、干扰民事主体正常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能帮助权利人维护其合法权益。既然政府机关可以开动法治机器、利用各种法律资源极力维护本利益阶层的权益,那普通公民们为什么在很多时候维权之路是那样的坎坷与漫长?物权法规则如交通规则,不能认为谁的官大就可以违反规则。倘若执行交通规则的人带头违反这样的规则,那肯定是糟糕到顶了。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问题,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审批权帝国主义和官僚主义问题,这是长期存在的社会痼疾问题。那些蔑视法律的坏人,是对于各种各样法律的蔑视,不仅仅是对于物权法的蔑视。物权法是基本物权制度法,能够与上百法律和数以万计的行政法规、政策法规、地方法规、规章制度发生法律关系,所以蔑视物权法几乎相当于蔑视多种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

  某种意义上讲,关于实施物权法的焦点难点问题,就是关于整个物权法体系上的焦点难点问题,亦即代表了多种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之焦点难点问题。这么说来,本文和下文并没有偏离论文的主题。

  物权法着重划分了不动产和动产两类财产权系列,界定了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关系,提出了遵纪守法原则、平等保护原则、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睦邻友好原则、团结互助原则和其他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仅与民事诉讼法有很大的关系,而且与行政诉讼法甚至于与刑事诉讼法有一定程度上的联系。我们需要认真研究,物权法这样一些大好的原则、规矩是怎样被某些人毁损、破坏的,如何破解其中的焦点难点问题?

  (2)某些地方政府官员是如何带头违反物权法规矩的

  理论上或者说于多数情势下,物权法的对世效力、执行效力、救济效力还是相当出色的。然而,有相当一部分群众于现实生活中总是依赖于地方政府,只能俯首帖耳地听从政府官员的摆布,当政府官员滥用职权时,使得法律效力大打折扣。

  有些时候带头违反物权法规矩的,恰恰是地方政府的某些官员,他们凭借优势地位与某些实权处心积虑地为本利益集团的同伙谋取不正当利益是一回事,而暗地里为自己腐化坠落开辟通道才是根本目的。本来地方政府应当对于社会公众少取多予的,反而多取少予甚至不予,把好端端的物权社会搞得乌烟瘴气的,导致部分领域民不聊生、民怨沸腾,竟然采取不正当手段阻止群众上访、上诉,强迫征地、血腥拆迁的悲剧到处重演,地方政府伙同地方国企或者单独恶意拖欠、克扣职工住房补贴费竟然“理直气壮”。那些黑社会老大不敢干、不能干的事情,那些无良官员就敢干、特能干。

  一则,尽管新刑法修正案已经特别规定了“血腥拆迁入刑”,然而全国各地真正被追究政府官员刑事责任的人却寥寥无几,追究行政责任也只不过是易地或者易部门封官,与“恶意欠薪入刑”的新刑法实效形成剧烈反差,实用起来是冰火两重天。地方法院的潜规则是因人用法、因人废法,谁是弱势者就狠整,保证用足刑法与处罚;谁是强势者就狠保,保证用足魔法与袒护。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这是典型的封建等级制度的残渣余孽。

  二则,“恶意欠薪入刑”是因佣主即企业主与工人之间的财产权纠纷而引起的,由民事事件上升到刑法案件并行政处罚案件,对于侵占每个人的财产额度是较小的。“血腥拆迁入刑”是因政府主导的非法拆迁或不合理拆迁行为而引起的,由行政事件上升到刑法案件,对于侵占每个人的财产额度是巨大的,而且还涉及到伤害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及其亲属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等核心的人格权。按理说,“血腥拆迁入刑”对于物权关系和人格权关系的破坏是非常严重的,不是土匪资本主义的罪恶行为,就是强盗资本主义的罪恶行径,更应当从重从快地给予严打。但事实情势并非如此。每个血腥拆迁的拆迁队与违法犯罪分子,其后台老板就是地方政府的大官员,连公检法等权力机器也被其掌控,除非当地出了包青天才能打倒阎王并解放小鬼。

  不过,“恶意欠薪入刑”似乎仅仅针对私营企业老板,似乎与国有企业不相干,更不可能牵涉到地方政府层面上去。不是所有的国有企业、地方政府都认真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法的,恶意欠薪现象也时有发生,但无一例能够受到刑法和其他法律的制裁,国企老总们逍遥法外的比比皆是。

  所谓权大于法,就是官权大于民权并因人废法,分等级、分档次、分门别类的用法与执法,对群众狠,对官员松,唯官为上,恃强凌弱,并人云亦云、随波逐流,从物权的保护与物权的限制两个方面均采取双重标准,凌驾于法律之上自成一体,根本上是封建官权主义的法制观念,与当代社会主义法制社会格格不入。

  全国讨论物权法草案那阵子,很多人埋怨立法机构没有及时地将“公共利益”这一重要概念进行定义。现在看来,对于这样敏感性事情还真得一分为二地分析研究。我们相信立法机构是站在中立的立场上讲公道话的,而大多数政府官员不同意这样做就没有办法了。各地于不动产征收过程中,非“公共利益”目的因素的占大多数,而真正“公共利益”目的因素的占少数。征收补偿一刀切的结果,极大地便宜了房地产开发商,地方政府也因此坐收渔利并牟取更大的暴利。哪个地方政府牟取暴利多,众公务员的福利水平就高,政府官员的政绩就越突出,升官发财的机会就越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的,这比物权法公布施行晚了4年。此前在全国各个省级单位颁布了此类条例,所以该条例是在总结经验基础上由下而上地立法的。这部政策法规于第八条中首次界定了“公共利益”范畴,弥补了物权法上的缺憾。不过,关于集体占有的土地上的专项政策至今没有明文规定,意味着农村集体关于“公共利益”范畴还有一些不确定因素,很有可能让某些地区的血腥拆迁运动会因为法无明文规定而涨势。

  对应于法律救济工具,行政法、政策法规是与行政诉讼法连结在一起的,民告官难是全国的普遍现象,弱势公民的胜诉率一般在三成以下。10年前原告胜诉率在30%左右,近年来基本是10%以下,有的地区在2%以下。近五年80万民告官案,胜诉率不足一成。2015年上海三中院所受理的上海市政府成为被告的案件有242件,而败诉率为零。当然,上述案件不全属于征地、拆迁领域以及与界定“公共利益”范畴有关,可以肯定的是大多数民告官案件与不动产物权关系有关。

  法理上,政府征地、拆迁等征收行为,必然会出现买卖土地行为,这个时候已经由公事主体转化为民事主体,适用于物权法、合同法、民法通则之类的游戏规则,当然应当对应于民事诉讼法和民事法庭的审判范围。类似问题跟全民所有制企业一样,对公事务时是公事主体,对民交易时是民事主体,否则,其他所有制的权利人也很难出现胜诉的可能性。既然同样是全民所有制单位,为什么政府主体总是与行政诉讼法牵连在一起,导致原告的胜诉率极低?为什么全民所有制企业完全可以与民事诉讼法牵连在一起,原告的胜诉率比行政诉讼法的高出一筹?

  有些专家学者认为在物权法中是否把“公共利益”范畴界定清楚无关紧要,反正由公法作出规定就行了。这样的观点是非常糊涂的,因而是有害无益的。众所周知,就诉讼法的难易程度来看,民事诉讼法肯定比行政诉讼法容易些。当物权法等民法上没有把“公共利益”的概念联结起来,就不容易与民事诉讼法对接,唯一便利于弱势群众维权的通道被封死了。

  本来,物权法是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四合一的综合法,这样的实体法只有与诉讼工具法完美结合,才能充分保障其法律效力。老百姓仅仅用物权法孤立无援的条文来与官府打官司,不能证明政府的不动产征收行为属于民事法庭受理的范围,就倒逼人们一窝蜂地挤向行政法庭,并且十有八九不能胜诉。这怎么能说是小事一桩呢?

  物权立法时受制于地方政府,物权用法时受制于地方政府及其特殊利益集团,用合法的名义、手段掩盖不合法的勾当,从而向弱势群众横征暴敛,令手无寸铁的底层老百姓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

  当人们普遍密切关注物权法的前途与命运时,当我们真切地看到物权法有那么多的焦点难点问题时,大家都自然而然地想到两派政治观点的人激烈争辩的场景,没有人会怀疑地方政府也会在讨论物权法草案时搞小动作。殊不知,人为地造成诸多焦点难点问题的主要操盘手就是政府官员。譬如,物权法关于政府征收、征用的条文非常重要,故于确认政府权利的同时,也要规定限制政府的行政行为与征收权、征用权,但物权法条文在此处开了天窗。

  人们往往会天真烂漫地认为,政府官员的立法动机与目的全是为公的,绝对没有为私的、绝对是大公无私的。如果大家仔细分析一下,不难看出政府官员的工资水平、福利待遇、奖励资金以及政绩考核等全部来源于财政收入,其规律性是水涨船高、水落船低,以财政收入论英雄,以土地财政为突破口,以本单位个人收入不断提高为共同目的,公有中可以通过分配比例来确定私有,某种程度上与国有企业的情形差不多。当政府负债累累时,机关干部职工想涨工资都很难,这样就倒逼地方政府千方百计地征地搞钱和为本利益集团的人谋福利,于是采取不正当手段拼命地与民争利。

  (3)地方政府在负债累累的情势下大欠内债并大肆违法乱纪

  《增广贤文》中有句口头禅,叫做“人穷志短,马瘦毛长”。这是对于老百姓和政府都是一样的道理。一些地方政府本来是捉襟见肘、入不敷出,却要通过大量举债的办法来比赛着大搞政绩工程,大盖楼堂馆所,暴殄天物,铺张浪费,无所不用其极。多年来的经验告诉他们,欠外债肯定是要还的,持权大砍职工福利、大欠内债并大肆违法乱纪是得心应手的,所以“看不见的第三只手”不时地伸向基层的广大职工。

  2016年1月30日,一篇引自中国经营报《2015年地方政府负债率高达23。6%远超美国》的网络文章披露:“2015年全国财政总收入15。4万亿元,地方政府2015年的债务余额是16万亿元,地方政府的综合财力无论如何也不会高过全国财政总收入,所以,地方债务率必然超过100%。”

  “从负债率看。2015年中央和地方债务余额总量大概是26。2万元,除以2014年的GDP67。67万亿元,可以知道,包括政府总负债率是38。7%,与欧盟的60%红线总比,不算高。不过单看地方政府负债率,则并不乐观。2015年年底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6万亿元,除以全国GDP总额,则达到23。6%,远超美国地方政府13%~16%的负债率上限,也接近加拿大的25%上限,无疑是相当高了。”(http://money。163。com/16/0130/03/BEI1T23B00253B0H。html)

  实际上,上述的债务数据是不完整的。其统计的是政府的外债,政府的内债也是一笔巨大的数目字,隐性外债也同样巨大。而且有的项目被故意拖欠18年以上的糊涂账,地方政府自己亲手制定的政策法令也公然带头违反。有些内债是与债权人的特别优先权相关联的,但被地方政府无限期恶意拖欠。地方政府带头破坏物权法规矩,公信力、执行力大幅度下降,并带头败坏了社会风气,弱势群众的利益不保。

  俗话说“大河有水小河满,大河无水小河干”,凡是与地方财政支出有关联的单位与个人,定然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到影响。

  首先,受到严重影响的是广大下岗、失业、职工的住房补贴费取得权受到严重影响。

  这些本应由地方政府开支的款项,或者应由地方政府与地方企业共同负担的款项,硬着头皮拖欠18年以上,并千方百计地阻止职工权利人上访、上诉。由于全国涉及到的权利人众多,经历的时间很长,涉案内债债务总额高达数万亿元之多。

  住房权、住房保障权是广大职工的核心物权之一,一经严重破坏,权利人的法定特别所有权、特别债权、特别人格权和特别优先权统统遭受严重侵害,会遭到有生以来最为巨大的损失。住房权、住房保障权是即时性权益,物权价值和人格权价值是第一性的,经济价值是第二性的。尽管经济上的债权可以实现或者恢复原状,但即时性的物权与人格权是不能恢复原状的,所遭受的毁损是永久性的。住房权、住房保障权失去了一天就结束了一天,失去了一年就结束了一年,而时光是不能倒流的。

  当地方政府负债累累时,机关干部职工的住房补贴费仍然不会短少,所短少的总是广大下岗、失业、职工的住房补贴费,所破坏的是特别优先权。政府债务人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利用职权欺压债权人,完全颠覆了物权法原理、债权法原理、人格权法原理和特别优先权法原理,是最典型的审批权帝国主义行径。

  其次,是中小学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受到严重影响。

  以往人们只知道贫困地区公立中小学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太差,殊不知在某些发达地区也有类似问题。由于教师人数众多和政府债务关系持续时间很长,涉及此类内债的金额亦以数万亿计。当然,也有一些讲信用的地方政府,即使负债累累也要举债来充分保障中小学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问题,可惜这样的好现象并不多见。

  公立中小学是财政拨款单位并参照公务员的待遇进行全面落实政策的,中小学教职员工也是知识密集型脑力劳动者,他们的工作量比一般公务员的工作量大数倍。中央政策有明文规定,教师的工资待遇应当与公务员的基本持平。但是,某些地方政府负债累累之后就破罐子破摔,也无视广大教师的强烈抗议和群体上访,照样砍福利、砍待遇和拖欠涨工资、发工资,而拖欠公立中小学教职员工住房补贴费现象,在各类事业单位中最为普遍。

  某些地区的地方政府为了平息众怒和企图抵消债务,暗地里怂恿公立中小学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乱涨价,矛盾焦点由一面向四周扩散,广大学生家长叫苦不迭,而学校和老师们都成了替罪羊。中央发布治理四乱的规定之后,全国形势有所好转,但地方政府砍教师福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中拖欠教职员工住房补贴费现象相当普遍。

  其三,地方政府竟然拖欠中央政府的土地出让金之类的税费。

  地方政府拖欠中央政府的税费?这是平头百姓们做梦也想不到的怪事。然而客观上这是多年来常见的怪事,如地方政府向中央隐瞒了350亿元的土地出让金,就会拖欠中央政府105亿元的分红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法令不畅,政令不行,以下犯上,欺上瞒下,将破罐子破摔,债务人竟然变成了债权人的爷爷,简直是让神仙来也毫无办法。

  地方政府负债累累的结果,掀起了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的大风暴,风暴中心的旋涡就是失信于民的地方政府。有些极其离奇的事情说出来,不是令人十分惊诧,就是令人十分叹息。

  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组骗村、村骗乡、一直骗到党中央,村骗乡、乡骗县、一直骗到******,使得根本不可能的怪事变成可能,而且是非常普遍性的现实问题。地方政府普遍拖欠中央政府的土地出让税费就是最典型的案例,这是最严重、最顽固、最普遍性的违法问题,涉及巨大的金额可达数十万亿元。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政府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向受让人收取的政府放弃若干年土地使用权的全部货币或其他物品及权利折合成货币的补偿。按照分税制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后,7成归本地政府支配,3成上交中央政府。按理说,中央的这项强制性规定是没有人敢于违抗的,事实真相并非如此。

  据其实,地方政府拖欠中央政府上缴税费,有合理拖欠与不合理拖欠两种情势。不合理拖欠混杂于合理拖欠之中,遮盖了国土督察、审计部门干部们的耳目,隐藏着玄机,隐藏着腐败无能的机制,往往是由量变变成了质变。

  合理拖欠,是指中央政策规定限制全国建设用地高价出让、对于房地产企业限购土地,或者发生了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导致地方政府于出让土地使用权时亏本,无法按时向中央政府上缴税费,中央政府亦无法以强制性措施向地方政府讨要土地出让的税费。

  不合理拖欠,是指地方政府擅自设立小金库、过渡账户截留了土地出让金,或者过大地投资到城市基本建设上来而入不敷出,或者因土地财政的连锁性腐败案件影响而无限期拖延,导致人为的全额度或者短少额度的无法按时向中央政府上缴税费。地方政府违规、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用地单位拖欠土地出让金、部分土地出让金未纳入基金预算管理等,也是不合理拖欠、连环式拖欠的主要表现。中央政府以强制性措施向地方政府讨要土地出让的税费,地方政府以各种借口推诿、敷衍、拖延与弄虚作假,使得违法乱纪的地方政府延续了拖欠并苟延残喘。

  不合理拖欠,主要是涵盖隐性拖欠、权力寻租性拖欠、骗局性拖欠、合伙拖欠、连环拖欠、由下而上拖欠以及其他违法乱纪式拖欠。开发商拖欠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拖欠中央政府,中央政府鞭长莫及,顶多只能做到“杀一儆百”,而无法面面俱到。不光是国家审计署把他们没办法,而且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也把他们没办法,真正依法查处的是浮动在水面上的几个小鱼小虾,而深潜水底的大鱼大王八是很难捕获到的。

  财政部2015年3月24日公布的2014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收支情况显示,去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4.29万亿元,同比增长3.1%。同时,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不到位现象依旧存在,一些地方存在少征、缓征、减免和返还土地出让收入行为,或以土地开发、奖励款等名义返还土地出让收入,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审计署2010年公布的土地出让审计报告披露,审计的13个市地州中,少征、欠征土地出让金总额达350多亿元,占审计对象同时期的土地出让收入总额比例超过10%。国家土地督察机构2013年对全国48个城市展开例行督察,发现46个城市存在违规少征、欠征或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等问题,涉及829个项目,欠缴土地出让金492亿元。

  土地问题专家、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研究员黄小虎说,高额土地出让金收入长期无法足额征缴,意味着本应用于民生领域开支的公共资金打了折扣;征地补偿、安置回迁等费用可能受到影响,带来土地补偿款长期难以足额支付到位,导致失地、拆迁群众与政府的矛盾纠纷高发;开发商缴纳少部分出让金即可占用大面积土地,导致不少地区囤地成风,土地利用效率大打折扣。

  新浪财经2014年11月08日《15万亿卖地钱去哪儿了:官员称一大部分进了个人腰包》报道:《华夏时报》记者获悉,为期2个半月的土地财政家底审计结束了,这次土地审计自8月中旬开始,重点对2008年至2013年期间土地出让金收支及非税收支管理情况、土地整治项目及耕地保护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10月28日,内蒙古赤峰一位官员对记者表示,至少一大部分通过各种手段、各种渠道都进了个人的腰包。

  看到此,我们才从其中知悉了部分端倪:仅仅5年时间,部分地区就拖欠土地出让金高达15万亿元;2010年公布的土地出让审计报告披露,审计的13个市地州中,少征、欠征土地出让金总额达350多亿元;国家土地督察机构2013年对全国48个城市展开例行督察,发现46个城市存在违规少征、欠征或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等问题,涉及829个项目,欠缴土地出让金492亿元;而全国各地区开展土地财政运动已经超过了30多年,更多的是一笔巨大的糊涂账。开发商拖欠地方政府的和地方政府拖欠中央政府的,这是表面现象,而最令人发指的是“至少一大部分通过各种手段、各种渠道都进了个人的腰包”。

  为什么地方政府每年出卖土地得了那么多的钱却仍然负债累累?为什么经济高速增长而广大群众依然是住房难、上学难、看病难、就业难、拿退休金难、享受职工住房补贴难?为什么一遇到地方政府就把物权法的效力降低到冰封状态?为什么连地方政府也敢于长期拖欠中央政府的税费?

  宪法、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法都规定了政府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规定了城市土地和部分农村土地归国家所有,为什么全体人民即国家财产共同所有权人无法对于政府进行监管?为什么15万亿元甚至于更多的土地出让金“至少一大部分通过各种手段、各种渠道都进了个人的腰包”?他们是通过什么途径进了个人的腰包的?

  其四,是受到严重影响的不动产被征收人。

  地方政府大量举债征收单位、个人的不动产,很多时候就是一场空想主义的世纪豪赌。大规模持久性的圈地运动一旦失手,定然是新债累积旧债,债台高筑,蓄意压低、拖欠、克扣被征收人的补偿费、安置费等费用的恶性循环开始了。

  多年来,网络上流行的钉子户、钉子村、钉子楼等新词汇,是对不动产被征收人的一种蔑称,主要来源于官方的宣传机器与主流媒体的煽情上。只有言论自由的网络上,才能见到批评地方政府仗势欺人的黑暗面,基本上也无法扭转乾坤和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讨债难是社会上普遍存在的问题,而老百姓向政府讨债则比登天还难。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利润最大化,为了开发商无本生财、一夜暴富,组织庞大的警察别动队强迫拆迁、强夺土地,引发了群体事件、血腥案件,很多重大、特大案件最后依然是不了了之。******发表的经济发展白皮书多次惊呼,长期以来上访案件的六成以上是征地、拆迁暴力事件,地方政府是主要责任人。

  地方政府大量举债征收单位、个人的不动产,由此产生许多严重的负面影响。有的地方政府征收农民大量耕地后多年来卖不出去,地上草长莺飞,荆棘丛生,虺蛇出没,荒芜不堪,一方面连贷款的利息都无法清偿,另一方面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还有拖欠、克扣征地补偿费、青苗费和拆迁补偿费等费用的事件接连发生。“土地财政”肆虐30多年来,累计拖欠、克扣的外债款项估计也有数万亿元。

  政府征收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是以公权对于私权的破坏行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也是权利人的核心物权之一。被地方政府破坏是容易的,让负债累累的地方政府恢复物权是相当困难的。因此,地方政府大量举债征收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是个非常危险的信号,往往是“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往往是导致被征收人家破人亡或流离失所。

  物权法作为确认、保护或规范、调整物权的龙头大法,对于财产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程序立下了军规:任何组织与个人未经法定程序均不得占有或者毁损他人的财产,地方政府不得违规强征土地、强拆房屋,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现实情势下,上述5项预防措施中,前4项是隐性侵权行为,后1项是显性侵权行为,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是非常突出的现象。几乎每一座城市中,总有一些城中村拆迁烂尾现象,有的涉及数百户农民的城中村拆迁十几年也未能成功,那一幢幢千疮百孔的“坚强楼”是无言的控诉。

  所谓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包括单一层次拖欠和层层拖欠几个方面。政府征收农民土地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中有一个环节出了状况就有可能发生拖欠行为。县以上以下几级政府及其土地管理、测绘、规划、财政、审计等部门,以及不动产登记、资产评估、公证、公职律师事务所、拆迁公司等机构和行政村、组等,都会直接或者间接介入征收补偿工作,都有可能亲自或者唆使、伙同他人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其中,地方政府是拖欠支付征收补偿费等费用,农村基层组织是拖欠发放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拖欠是个外在表现,而实质上很有可能涉及到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征收补偿费等费用。政府官员和农村干部总有一些不畏惧法律、不怕死的坏人,于征地、拆迁与补偿过程中往往是一伙人、一窝人搞腐败,所以层层拖欠是普遍性问题。农村干部有了地方政府腐败分子的撑腰,受侵害农民们维权时变得非常艰难险阻,许多人为此付出了血的代价。

  既然地方政府敢于公开对抗中央政府,敢于拖欠中央财政的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就敢于拖欠不动产被征收人的补偿费、安置费等费用。这不仅仅是执行物权法遇到的最大焦点难点问题之一,同时也是土地管理法、分税制法等法律法规遇到的最大焦点难点问题之一。连国土资源督察部门和国家审计署都对他们“没辙”,不难看出,那老百姓们维权之路是多么的悲催、崎岖与漫长?

  其四,地方政府在某种情势下成了****头目。

  一反物权价值观。

  物权法之很多条文中规定了某些特定的财产最国家所有,地方政府只是国家财产的监管人,不是所有权人。某些地方政府直把国家的财产当作自己本部门、本单位或者本利益集团上的财产,拒绝接受人大代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肆意挥霍,暴殄天物,在三公消费中大搞不正之风,在财产分配上搞两极分化,最是令人垢病。

  物权法规定了所有权是龙头物权,所有权人能够自由地行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在受到危害之虞时,还可以独立地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其他的请求权。某些地方政府假借“公共利益”之名,伙同开发商进行野蛮征地甚至于血腥拆迁,带头恶意拖欠不动产征收补偿费、安置费等费用,非法干涉所有权人的自由,引起了社会正义人士的强烈抗议。

  二反物权化方针。

  物权法规定了几项物权化方针,主要有平等保护的物权化方针、公共利益保护主义的物权化方针、法定物权优先的物权化方针。

  地方政府把房地产开发商当作财神爷,过分地依赖、偏袒这些开发商,唯开发商马首是瞻。为了一小撮人的利益而损害了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公共利益,还动用大量警力阻止被征收人维权、上访,成为社会上最不稳定因素之一。

  地方政府对于开发商少征、缓征、减免和返还土地出让收入行为,或以土地开发、奖励款等名义返还土地出让收入,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行为,并且大量拖欠中央政府的税费,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遂成为反物权化方针的重大焦点难点问题之一。

  地方政府与地方国企联手长期拖欠广大下岗、失业、退休职工的大量住房补贴,严重偏离了物权化方针。

  由住房补贴政策规定的住房权、住房保障权之类法定的特别所有权、特别债权、特别人格权、特别优先权等权利,属于特定的公共利益范畴,任何人都无权侵犯。但是,这些美好的权利全被责任单位与部门糟蹋得不成样子,一切都搞反了:所有权人要听从非物权人、恶意占有人的指挥,债权人得尊重债务人的抵赖行为,人格权人必须对侵权人忍辱负重,特别优先权人永远落后于非优先权人瓜分为数不多的住房补贴公益金,审批人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彻底颠覆了物权法上的大规矩、经济法上的游戏规则!

  关于责任单位与部门应当承担的住房补贴费用,想给就给,想不给就不给,想什么时候给就什么时候给,想给多少就是多少,法定的特别所有权、特别债权、特别人格权、特别优先权竟然无言置喙!

  ****法律责任。

  物权法明文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每一种违法犯罪分子都可以对号入座。当地方政府、地方企业和地方法院组成反维权的铁三角时,每个责任人都可以非常轻易地开脱任何法律责任。

  责任单位恶意拖欠、克扣、截留、挪用、抢夺、侵占或者贪污、私分广大老职工的住房补贴,导致权利人遭受了有生以来最为巨大的损失,涉及数额之大、时间之长和社会影响之恶劣,都是史无前例的违法事件。这些全民所有制单位享有许多法外特权,不会如私有制单位受到法律制裁,从而严重破坏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物权化方针。

  “恶意欠薪入刑”之后,各个地区已经有一些私营企业老板被追究刑事责任,连带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的责任。但是,地方国有企业中也有恶意欠薪的例子,却从来没有见过受到什么法律责任追究的。

  相比之下,“恶意拖欠住房补贴”的性质更加严重。每个单位拖欠的少则几千万、多则几亿甚至于十几亿元,而且多数拖欠了十几年之久,而且严重破坏了住房制度改革大业,而且对于每个权利人造成的人格权毁损无法用金钱来衡量,而且对于职工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起来是极其巨大的。即使如此,从来没有一个责任人受到过任何法律制裁的。道理很简单,因为他们是公有制单位,那些炮制极端分配不公、两极分化的人一直享有法外特权,这种私下的权利竟然压制得了公开的法权!

  现在我们了解到地方政府都在负债累累,这也算“客观原因”。无论如何,由地方政府直接承担的债务和由地方国企转嫁的债务,均属于地方政府的(长期)债务,这得必须承认,而且必须放在优先清偿的第一位。

  地方政府把老职工们享有的住房补贴这些债务尽量完全清偿之后,应当向广大可怜的老职工道个歉,争取他们谅解!

  相关法律:

  《物权法》担保物权编,《担保法》相关内容,《担保法司法解释》相关条文。

  〖本文要点〗

  如何充分利用物权法律资源的焦点难点问题,就是关于法律救济、司法救济和自我救济的焦点难点问题。

  地方政府竟然拖欠中央政府的土地出让金之类的税费!既然如此够胆,他们就够胆拖欠不动产被征收人的补偿费、安置费等费用,就够胆拖欠广大职工的住房补贴费和教职员工的生活费等费用。由此可见,其物权价值观是相反的,其物权化方针是相反的,其法律责任是相反的。总之构成了“****分子”,某些地方政府之公信力严重下降,斯文扫地。某些地方国企也跟着地方政府有样学样,全社会最不可理喻的铁板三角债就在此处。

  相关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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