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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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6-2-2

  逻辑物权法(二)

  二、适用范围

  (一)概述

  逻辑物权法的适用范围,一般是指需要运用逻辑法来推断的物权法对象。物的归属不明朗时,物权的类别与等级未认同时,物权关系的形态有未知数时,占有关系的性质需要判断时,新的物权制度需要确立和旧的物权制度需要修正时,各类物权法需要协调一致时,以及其他的有争议性的物权问题发生而需要逻辑物权法帮助时,均适用于逻辑物权法这种推理工具。

  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各种各样的物权矛盾与斗争,有些矛盾斗争还非常尖锐复杂。有的侵权人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事实,有的施害人以假冒伪劣产品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的施险人以危险的方式方法破坏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有的恶意占有人以坑蒙诈骗的手法侵夺他人的合法财产,有的大肆持权抢劫、贪污受贿、鱼肉百姓、无恶不作还口若悬河地把自己装扮成“廉洁奉公”的楷模。现在的街头和网络骗子骗局很多,各种新奇特的花样层出不穷,甚至于许多高学历、高智商的人也上当受骗。

  所有这些问题的出现,对于逻辑物权法是个严重的挑战,如何见招拆招各个击破,如何适应社会的新形势新要求,如何提高逻辑物权法的决策水平等,是需要亟待解决的具体问题。

  现行的《物权法》分为“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两个组成部分,其中还穿插了一些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和技术物权法的成分,后三种物权法为限制式物权法,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所谓适用范围,主要是指这5大类物权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物权法第8条的规定,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由此可见,逻辑物权法的适用范围,分为内范围与外范围两种形式。广义的外范围,是指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适当地慎重地选择非成文的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和逻辑法,有的放矢地解剖物权麻雀。诚然,成文法的效力肯定优于不成文法的法律效力,上位法的效力也优于下位法的效力,宪法的效力才是最高的法律效力。

  逻辑物权法的适用对象,是一切与物权、物权关系有关的人物与事物,一切有关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对于各种疑难杂症要千方百计地进行根治,再难啃的骨头也要啃一啃,不达到目的决不罢休。物权法是针对各种物权对象的,逻辑法是针对各种逻辑对象的,物权法与逻辑法的完美结合可以相得益彰。

  为使得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达到圆满状态,从不确定性中找出确定性,从不对称性中找到对称性,从不平衡中达到平衡的目的,求真求实,求善求美,既有严肃性,又有趣味性,这就是逻辑物权法的特长之所在。

  逻辑物权法,是源于逻辑法而高于逻辑法的。形式逻辑法一般是作为一种事物的公理推导法对待的,也可以牵涉到社会关系上来,但对于物权关系、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之类大是大非可以撇开不谈;逻辑物权法则是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牵涉到社会关系上来是常态性的,当然免不了物权关系、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之类大是大非问题。而且,逻辑物权法的严格性、精密性和严肃性的要求更加重要,丝毫也不能麻痹大意,在趣味性之上又蒙上一层神秘性和神圣性的面纱。

  逻辑物权法并不完全属于财产权法的,与人格权法多少是有一些牵连的。某些特别物权、特许物权是与身份权有关的,还有一些论资排辈的,以及一些特别法定的物权类型,其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与众不同的,逻辑物权法需要对于财产权和人格权进行同时推断,单独推断往往是不全面、不准确的。

  逻辑物权法的一般思维方式,应当是由点到面,由远及近,由表及里,由此及彼,由简单到复杂,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缜密的演绎,以清晰的思维方式和娴熟的推理技巧完成整个判断的过程。许多人学习逻辑法就感到很吃力,学习逻辑物权法的难度会进一步加大,而坚持不懈的良好的学习习惯终究会克服困难,收获自己的思想成果。

  近些年来屡屡出现假案、冤案现象,某些强奸杀人犯、侵财杀人犯被错判,有的白白的坐了十几年牢,有的几年前被判处了死刑归了天,后来公安机关找到真凶后才恍然大悟。后来虽然国家对受害者及其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但经济赔偿无法弥补受害者心灵上永远的创伤,多少金山银山也赔偿不了受害者的性命。

  由此可见,逻辑物权法貌似“小儿科”,似乎难以登上大雅之堂,而在关键时刻方显出其英雄本色,那种真功夫实在是了得。如果说物权法是一支枪,那么,逻辑物权法就是这支枪上的准星。越是在远距离的地方,越是恶劣天气和复杂的、昏暗的环境中,枪越是不好使,准星的功能作用越是不可轻觑。

  《福尔摩斯探案记》、《狄仁杰传奇》等小说、戏剧、影视作品中的故事情节引人入胜,由侵财到杀人越货都是逻辑物权法的内容。物权矛盾斗争到白热化的程度是要死人的,这是活生生的历史事实,决不是危言耸听。

  由此可见,逻辑物权法是智慧的物权法、护财又护身的物权法,是权利人尚方宝剑和杀手锏,也是精确的制导武器。上述多个案例中,有公民生命财产保护的,也有国家领导人生命财产保护的,说明了逻辑物权法这种思维工具甚至于关心国家大事,到处是蛮管用的。

  对于普通物权法体系和担保物权法体系而言,无物权和无权占有关系的推定是常态,也是非常用功的一类逻辑物权法。往往是形式逻辑物权法和辩证逻辑物权法合并推定,或者交替推定。

  数理逻辑物权法也是很要好的法律工具,将来发展到计算机逻辑物权法就会如虎添翼了。许多数学模型、计算机模型需要在彻底弄懂物权法原理基础上进行超大量的基础工作,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的问题很多,不是做数学题那么简单易行。

  现在还有很多人不了解逻辑物权法,甚至有人骨子里认为这是“无稽之谈”。到底是不是荒唐可笑,到底谁荒唐可笑?时间、事实和实践经验可以检验一切。

  (二)普通物权法体系之基本推导要领

  普通物权法体系也是基本物权法体系,也是其他物权法体系的本原体系、基础体系,大多数物权法的原则、规则、守则和具体办法都集中在这里。各种零散的物权和零乱的物权关系都在这里呈现,而现行的全部物权法未能涵盖一切物权与物权关系,种种不利因素的影响自然会对于逻辑物权法增加负荷。有鉴于此,针对这一体系的焦点难点问题行使逻辑物权法,确实需要基础物权法原理掌握一些基本的推导要领。

  普通物权关系相对而言非常复杂,物的来源与归属,物权的保护与限制,物权关系的建构与消灭,所有制关系法在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中的应用技术等等,离散性有余而规律性不足。有鉴于此,这个体系中应用最多的还是“对当关系推理”。

  对当关系推理,是根据对当关系从一个判断或一个负判断必然地推出另一个判断或另一个负判断。其中的反对关系、差等关系、矛盾关系、下反对关系和真判断、假判断的推出等,从A(肯定的必然)、E(否定的必然)、I(肯定的可能)、O(否定的可能)4个模块方阵中推出共16种结论。

  欲推定有物权与零物权及其物权关系的结论,逻辑物权****有更加严格的要求,一般仅考量事物(权利与义务)的必然性,对于事物(事态发展过程)的可能性和或然性只作为事实状态来考量。目的在于把不确定性的东西变成确定性的东西,将模糊的物权关系和法律关系推定为清晰的物权关系和法律关系。

  已知,普通物权法的主要内容是基本物权制度法、基本权源处理法、基本的物权关系法和占有关系法,所有制关系法主导了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担保物权关系法以及其他的物权关系法、占有关系法。

  1、与所有制关系法

  联系到所有制关系法,应当从政治形态与经济形态、限制或禁止流通领域与一般流通领域和基本的物权制度法等方面进行统筹安排。物权法倡导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的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是有一定的前提条件的,即使是西方的私有化国家也会将公共利益的保护放在第一位的,更何况中国是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运用系统工程原理与一般均衡原理来正确处理各利益阶层的利害关系这是必需的,我们不搞所有制和所有权神圣化,更要反对将所有制关系法虚无化。

  逻辑物权法就是要对于相关问题打破沙锅问到底,从其中判别出真与假、是与非、善与恶、进与退出来,该怎么样就该怎么样,逻辑精密度高的才是我们需要追求的目标。

  2、与物权变动的生效

  联系到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和动产交付生效主义、登记对抗主义以及合同生效方式,就可以判断出物权式生效与债权式生效、初级生效与终于生效、静态生效与动态生效、全部生效与部分生效以及有效与无效。并且可以进一步推断出物权优于债权、法定的物权优于意定的物权、高等级物权优于低等级物权、核心物权优于外围物权、实在物权优于概念物权、主体物权优于从属物权、新兴物权优于衰落物权的结果出来,而零物权法的“一票否决权法”则具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

  将物权的确认、保护、利用与规范、调整、限制的鉴定模式变成逻辑物权法的推理模式,消除物权关系中一切不利因素的影响,往往能够做到化繁为简、化腐朽为神奇。

  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形式与动产的物权变动形式有所不同,尽管在程式上都是“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法要求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准而生效,并不是说所有的不登记就没有法律效力。

  如农村的承包土地使用权,这是法定的物权,倘若土地分配到户之后没有登记,则该农地使用权仍然有效。申言之,一般的善意取得、善意占有在承包地使用权上是不能随意设立的,因为承包权人的身份权、特别优先权需要特别保护。

  又如购买商品房,有一次付款的,有分期付款的,而房屋所有权不能分为几分之几。受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付清了款项,并且得到了房屋钥匙入住了却因为客观原因没有登记,同样可视为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而出让人再度将该出让的房屋转卖,这种行为不但无效,而且需要对于第一个和第二个受让人赔偿损失。

  夫妻离婚分割房屋的办法是另外一种推定方式。如夫甲将房屋分割给妻乙后,乙方迟迟没有进行过户登记,甲方又将该房屋转让给了他人并且进行了房屋变更所有权的登记。针对这种情形,乙方只能要求甲方赔偿经济损失,而不能要求甲方赔偿房屋。

  3、与物权关系的程式

  联系到不动产、动产的物权关系以及派生性不动产、派生性动产的物权关系,需要辨别可以扁平化的与不能扁平化的、趋利性的与非趋利性的、权利性的与义务性的、模式化的与非模式化的、可以变态的与不能变态的、自然形成的与不自然形成的、可以消灭的与不能消灭的、单态责任体制的与多态责任体制的,以及重要物权关系的与一般物权关系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最合适的、最平稳的和最有法律效力的都是最好的。

  逻辑物权法推导物权只是初步的程式,推导物权关系也是不可或缺的而且是更加重要的程式,倘若前面的物权是不合理合法的,后面的物权关系也是难以成立的和不合法的。所谓基本权源法,指的是权利义务的一连串从头到尾的主流与支流的权源法,这为逻辑物权法的应用提供了有力的法理支持。反过来,逻辑物权法也为贯彻执行权源法提供了务实的法律支撑。

  4、与占有保护机制

  联系到占有保护、占有关系,兹将浓缩的物权、物权关系的原汁稀释化了。法理逻辑呈几何级快速增长,逻辑方阵星罗棋布,更加要紧的是正面逻辑与反面逻辑样样都有,并且往往是别出心裁、别有洞天。按照正常的逻辑推理方式,无权占有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尤其是恶意占有是万万不能受法律保护的。但是,特别的但是,逻辑物权法偏偏要从中找出一点理由出来,而且这种理由究竟其实还是蛮在理的哩。

  问题在于,世上有许多事物的法律关系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就有什么样的推理方式。某些有权占有中可能发生无权占有,某些无权占有中可能发生有权占有;某些善意占有可能蜕变为恶意占有,某些恶意占有可能进化为善意占有;某些占有关系是定死了的,某些占有关系是可以活动的;某些占有关系合理不合法,某些占有关系合法不合理;某些占有关系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某些占有关系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原来,一些刚性的逻辑物权法是完全排斥无权占有关系的,甚至对于恶意占有和善意占有统统被排除在外。这种逻辑物权法是忽略了中间环节,仅仅认同最后的事实结果。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基本上是刚性的逻辑物权法,为了彰显法律的统一性、严肃性和威权力、执行力,基本上不承认善意占有、不给善意占有人的面子。

  一些行政法是专门保护公共财产和公共利益的,无关的人是不能占有这种财产、权益的,这种类型的占有圈子里难以寻觅到“善意占有”的事迹。即使原来是达成善意占有资格、后来却变成恶意占有的,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对于善意占有的不奖励,对于恶意占有的要制裁、惩罚,这是正统逻辑物权法的普遍做法。

  承认善意占有、给善意占有人以面子的,甚至于对于特殊性的恶意占有以适当减免法律责任的,主要发生于普通物权法体系之中。但是,所谓的保护无权占有关系,肯定是有条件、有原则和有限期的。无权占有的保护是一种过渡性的保护,不是无限期、无目的、无原则的保护。有些时候,有权占有保护被破坏之后,先期需要把无权占有保护确定并安顿下来,不要急于求成,不要搞得个人财两空,然后慢慢地修复被破坏了的有权占有关系。

  比较常见的是“返还原物请求权”之占有关系之中。有权占有人财产被恶意占有人处分给其他人后,所构成的“大占有关系”=有权占有+恶意处分+恶意占有(或者善意占有)。当然,这是一个最简单的公式,还有一些比这复杂得多的公式。

  对于正统逻辑物权法而言,所有的无权占有是一种非法的、违反有权占有人意愿的大占有关系,法律当然不支持这种不正常的占有关系。然而,逻辑物权法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适当的调整,当有权占有人向恶意处分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时,接着恶意处分人也跟着向恶意占有人或者善意占有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用以回复有权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本来,无权占有人是不具备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但开展大占有关系并履行返还原物的义务时受到了启发,把无权占有关系当作了有权占有关系来运动了。不难看出,有权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正宗的、可持续的请求权,无权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非正宗的、临时的请求权,最终一定会被正宗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所取代而归于消灭。

  现实生活中有各种各样的无权占有类型。交易占有的、偶然占有的、质押占有的、无因管理占有的、反侵权占有的,主要是一些善意占有或者善意取得的类型,其余的都是一些恶意占有的类型。

  对于善意取得,逻辑物权法上有着严格的要求,不得任意扩大适用范围。所谓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可以取得其所有权。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还适用于准物权。

  善意取得的条件是:一则,受让人需是善意的。善意是指受让人在受让某项动产或者不动产时不知道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且无重大过失。二则,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款。三则,受让人已经完成了取得物权的公示,即转让的财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以上三项条件是充分而必要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包含了善意占有,但善意占有很多不具备善意取得的法律要件。比如,遗失物的拾得人是无权占有人,在适当的占有时间内可以定义为善意占有人,甚至可以拟定为“准有权占有人”(针对其他无权占有人而言),在没有满足善意取得所有权的情势下,负有向失主返还原物的法定义务。

  5、与物权保护请求权

  联系到物权保护请求权,逻辑物权法不仅仅在于维护这种诉权,而且还在于推导这种诉权的适用范围与合适性程度。

  一方面,逻辑物权法要防止过犹不及似的倾向。当事人无原则地滥用诉讼法律资源,法律的天平过分地向受害人倾斜,也是很不应该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方面,有些是要求以和为贵的,再说很多人的经济赔偿能力有限,不能如行政法、行政经济法那样死搬硬套。

  另一方面,逻辑物权法要区分长期诉讼时效与中短期诉讼时效。《物权法》不再完全沿袭《民法通则》中的诉讼时效规定,会确认某些物权保护请求权适用于长期的诉讼时效,可以对《民法通则》中不合时宜的诉讼时效进行修正,对没有具体规定的进行补充规定。

  我们已知“物权优于债权”的逻辑物权法规则,从这种定义出发,物权保护请求权不能与债权保护请求权相提并论。

  《民法通则》没有区分物权上的与债权上的两种请求权,而且一些“2年制”的诉讼时效非常残酷,对于保护权利人的财产权很是不利。这种诉讼时效的设计,到底有什么法理可言?谁也讲不清,主要是机械地套用西方国家一些过时了的法例而已。

  《物权法》在总结《民法通则》基础上推陈出新,在诉讼时效上作出了重要的改进。物权法专家们明确要求,物权确认、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和特别优先权应当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返还原物请求权应当适用于20年的长期诉讼时效,一些法定的物权应当适用于永久性的诉讼时效,保护国家的重要财产应当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同样的诉权项目,《物权法》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返还原物、修理、重作、更新、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等名称相同,但前者统称为“物权保护请求权”,后者称为“财产保护请求权”。逻辑物权法对于诉讼时效要求精密、精密、再精密,即使是同一类型的物权、财产保护请求权,诉讼时效上是可以分为几个等级的。以损害赔偿请求权为例,物权上的与债权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区别对待,重要的与一般的应当区别对待。

  6、与财产保护防火墙

  联系到财产保护防火墙,这是物权保护请求权的前置式表述方式,富有创意与想象力。逻辑物权法重视法律关系的连贯性,从逻辑学和物权法理学两个基本点入手,推理上就会出现亮点。民法、商法、公法、私法是各司其职的,民事责任、治安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推理方式应当精密化地加以区别,有法律标准化的按照其标准化,法律没有标准化的要实行逻辑物权法的标准化。

  国家所有权保护分为反侵占、反哄抢、反私分、反截留、反破坏这5大项目,处于财产保护防火墙系列的顶端。其实这些项目,于行政法、行政经济法和刑法上更在行,而物权法中一些基础知识可以巩固逻辑物权法的成果。保护国家财产所有权的法律是很多的,而且还可以凭借国家机器来进行专政式保护,但这决不意味着可以高枕无忧了,因为法律最终仍然需要执法人员来具体执行,持权犯法和执法犯法的问题更加严重、更加复杂。

  集体所有权保护分为反侵占、反哄抢、反私分、反破坏这4大项目,处于财产保护防火墙系列的中端。目前,关于集体财产保护的法律不够齐全,并且集体组织不够严整,民主监督与维权情势相当薄弱,主体客体虚位情况时有发生;农村中一些地方的宗派势力根深蒂固,有的干部脱离群众,蛮不讲理,很多矛盾纠纷依靠“私了”的办法解决。所有这些对于逻辑物权法增加了很大的负担。

  私人所有权保护分为反侵占、反哄抢、反破坏这3大项目,处于财产保护防火墙系列的末端。中国物权法将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混合在一起作出规定,私人财产保护的条文所占比例没有西方国家规定的那么齐备,精细化程度不高。某些地区违法征地、用地和野蛮拆迁的暴力事件连发,严重损害了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某些集体干部带头私有化,以各种公开的和隐蔽的方式侵吞集体财产,破坏集体经济。私人财产关系相对单纯一些,物权关系相对清晰一些,逻辑物权法在这个方面也有得心应手的一面。

  对照所有权的4项权能,可以判别国家、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是实权还是虚权,是主土地所有权还是从土地所有权,是全能型、全用途型土地所有权还是非全能型、非全用途型所有权;哪些可以、哪些不能在土地商品市场上流通,哪些公共性能强些、哪些弱些,哪些可以剥夺、哪些不能剥夺,哪些物权价值高些、哪些低些。

  逻辑物权法最讲求实事求是,不搞主观主义的判别标准,专门搞客观主义的判别标准。任何人为的抬高或者贬值物权等级的行为毫无意义,实际的法律效力都是真实的效力,自然美才是真的美。国家法人可以自由买卖土地,包括全民所有和征收集体的土地在内;集体法人不能自由,自己的和国家的土地都不能自由买卖。对照土地所有权的4项权能,仅仅从这一方面来看,就能充分判别实在的或者虚拟的土地所有权,实际上的法律效力定会怎么样。

  对于国家的土地所有权,有专家学者提出,应当把国家行政权与国家土地所有权分开,避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双重角色。运用完全归纳推理、类比推理、充足理由律等逻辑物权法,可以恰当地解决“两权分离”的现实问题,促使国家所有权的保护达到公平合理的精密化程度。

  相关法律:

  物权法各条款

  相关名词:

  〖当代物权法〗〖古典物权法〗〖宏观物权法〗〖微观物权法〗〖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技术物权法〗〖习惯物权法〗〖道德物权法〗〖自然物权法〗〖逻辑物权法(一)〗〖逻辑物权法(三)〗〖逻辑物权法(四)〗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八)〗

  〖本文要点〗

  逻辑物权法的适用范围,一般是指需要运用逻辑法来推断的物权法对象。物的归属不明朗时,物权的类别与等级未认同时,物权关系的形态有未知数时,占有关系的性质需要判断时,新的物权制度需要确立和旧的物权制度需要修正时,各类物权法需要协调一致时,以及其他的有争议性的物权问题发生而需要逻辑物权法帮助时,均适用于逻辑物权法这种推理工具。

  普通物权法体系也是基本物权法体系,也是其他物权法体系的本原体系、基础体系,大多数物权法的原则、规则、守则和具体办法都集中在这里。各种零散的物权和零乱的物权关系都在这里呈现,而现行的全部物权法未能涵盖一切物权与物权关系,种种不利因素的影响自然会对于逻辑物权法增加负荷。有鉴于此,针对这一体系的焦点难点问题行使逻辑物权法,确实需要基础物权法原理掌握一些基本的推导要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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