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6-2-1
逻辑物权法(一)
一、基本概念
(一)定义
逻辑物权法,包括系统逻辑物权法与一般逻辑物权法,就是运用逻辑法来正确判断物权对象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所属的物权法范围,从事物的真与假、是与非、有与无、对与错、好与坏、长与短、大与小、多与少、进与退、合与分,以及从全局与局部、前域与后域、特殊与普遍、前趋与后继、内涵与外延、对立与统一、肯定与否定、抽象与实证、假说与验证、定然与或然、原因与结果中推断,从而一举达到定分止争和让当事人口服心服的目的。
逻辑物权法,是非成文物权法的主要类型之一,也是成文物权法的重要外援部分。少量的存在于成文物权法之中,只是点缀性质的规定。逻辑物权法是一门精密化的科学物权法,来不得半点的虚伪与骄傲。无论如何,逻辑物权法是不可以进行空洞的推理的,形式的推理必须结合具有特定内容的法理一并进行,而且是越精密化越好。
我们学过很多法律,总觉得物权法是最深奥的法律之一。持久性地精读逻辑物权法,使得我们认识了许多物权法新概念,懂得了一些物权法基本原理,快速地化“最深奥的法律”为“最可靠的法律”,心里豁然开朗,如释重负般地轻松惬意。问题还在于,逻辑法也是很深奥的思维科学的办法,一些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和假说、论证、结论等基本功需要经常训练,以便于准确而娴熟地处理物权关系圈子里的各种矛盾。
任何法学理论与实践都离不开逻辑判断,特别深奥的物权法更是离不开逻辑判断。那么,逻辑物权法的内涵与外延是什么,在实践中到底能够发挥出什么作用?这些问题是我们首先需要研究的重点对象。
它是一种逻辑法兼物权法的思维工具,里面有许多逻辑运算公式和周密的演绎方法,适应性很强,掌握了其中一些技巧可以举一反三,各个击破,化解难题,将一些抽象的物权法条文认认真真落到实处,定分止争起来能够立竿见影,令人心服口服。讲逻辑物权法就是讲道理,讲法理,保障物权法的执行效力。在法无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势下,还可以填补成文法的空白,避免久拖不决、悬而未决的事情发生,提高工作效率。
系统逻辑物权法,系指以形式逻辑、辩证逻辑、数理逻辑、系统逻辑等逻辑推理方式,对相关的各种物权、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排他关系、合同关系、对世关系、溯及关系、对世关系和法律关系、权责关系等进行正确推理判断,认清事物的真善美与假恶丑,认清相对真理与绝对真理,剔除伪事实、伪真理,从而一举达到定分止争和消除物权矛盾的目的。
系统逻辑物权法,包括数理逻辑物权法,是运用系统工程原理与一般均衡原理来逐个解析物权体系,批判地继承传统物权法、微观物权法的优良作风,高屋建瓴、气势磅礴并周密推理、所向披靡地解决各种物权矛盾,从而收到提纲挈领、举一反三的良好效果。
此处的逻辑,基本类型是真假物权、真假系统物权法、真假物权关系、真假占有关系和真假民事责任,以及真假法律要件、真假事实要件和真假权利义务等,对于物权当事人和法官至关重要。有些法官、警官、检察官在面对侵犯物权案件时断案如神,正确判断了许多疑难案件,不是他们有什么超人的本领,而是他们娴熟地掌握了系统逻辑物权法。
逻辑物权法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密集性的爆发出来,这个时候的真知灼见甚至可以一举定乾坤。成语“画龙点睛”,是指关键的细节可以决定成败利钝。这种物权法对于起诉人与被诉人、权利人与义务人双方都是有一定用途的,谁的逻辑物权法水平高超就容易发挥其主动权,占领逻辑的制高点而一举取胜。当事人把希望总是寄托在律师、法官身上是一种消极等待的办法,强人自有强中手,老虎再威猛也有打盹的时候,狐狸再狡猾也斗不过好猎手。
《物权法》颁布实施才几年时间,现在对于逻辑物权法的研究才刚刚起步。这里是个大金矿,矿石的含金量很高,每个淘金者不会空手而归。每一场淘金热背后会出现逻辑物权法的天才,铁肩担道义,妙手写文章。
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滴水穿石非一日之功”,用在弄懂弄通逻辑物权法是再贴切不过的了。只要我们认真思考、认真练习,持之以恒地坚持下去,不愁没有进步,也不愁将来没有收获。
(二)外延
逻辑物权法的外延应当不止一种形态,应当包括二种以上的形态。几种逻辑物权法可以单独推导,也可以合并推导,必要时可采取模糊数学物权法等办法进行有针对性的推导。
以下两种逻辑物权法是基本的逻辑物权法型,逻辑的物权法与物权的逻辑也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究竟是否应该分为主次逻辑物权法不能一概而论,因为物权关系的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常常是交叉进行的,也不是每次都使用一种推理方法。
1、形式逻辑物权法
形式逻辑物权法,又称普通逻辑物权法,是基本推理物权法。所谓形式逻辑,对应于辩证逻辑就是普通逻辑,包括演绎逻辑与归纳逻辑两大分支。
演绎逻辑又可区分为:传统的演绎逻辑和现代的演绎逻辑。
现代的演绎逻辑就是十九世纪兴起,二十世纪得到飞跃发展的数理逻辑。此外,还有一些内涵逻辑,如模态逻辑、多值逻辑、认识逻辑、时态逻辑、模糊逻辑、规范逻辑等等。诚然,计算机逻辑也是迅猛发展的技术逻辑,主要成分有模态逻辑、多值逻辑、认识逻辑、时态逻辑、模糊逻辑、规范逻辑等。
形式逻辑的基本对象是:概念、判断、论证、类推、假说、演绎推理、归纳推理,以及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等。
以物权法概念而言,可能涉及到数千个概念之多,因为物权法主体与客体、权利与义务比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广谱得多,那种极端错综复杂的深奥程度简直是无法想象的。由物权法数以千计之概念引发的一系列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的推理判断,常常是多手并用的。实际上,即使是世界上顶级物权法理学家,一辈子也研讨不完,每一个物权法学家起码是一个形式逻辑学家。
以下物权类型,是形式逻辑物权法的推理断定之主要对象:
第一类:真物权与假物权。有物权与无物权。好物权与差物权。零物权与除物权。加物权与减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正物权与反物权。正物权与偏物权。集物权与散物权。合物权与分物权。进物权与退物权。大物权与小物权。长物权与短物权。长物权与消物权。
第二类:有形物物权与无形物物权。自然物物权与人造物物权。可利用物权与可作用物物权。可流通物物权与不可流通物物权。专属物物权与专控物物权。要式物物权与略式物物权。有益物物权与无益物物物权。财产型物权与非财产型物权。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原物物权与派生物物权。本物物权与孳息物物权。同一物物权与替代物物权。可分物物权与不可分物物权。相邻物物权与远邻物物权。物理物权与不可称量物物权。现有物物权与将有物物权。主物物权与从物物权。
第三类:传统物权与现代物权。现实物权与未来物权。静态物权与动态物权。定限物权与反定限物权。质量物权与数量物权。模糊物权与精确物权。有理数物权与无理数物权。整数物权与分数物权。倍数物权与约数物权。逻辑物权与事实物权。统筹物权与微调物权。全部权能物权与若干项权能物权。精确权能物权与模糊权能物权。成长物权与裂变物权。中兴物权与衰亡物权。法定数理物权与约定数理物权。正规物权与准照物权。
第三类:等级物权与平等物权。高级物权与低级物权。身份物权与人格物权。纯粹物权与混合物权。独立物权与共有物权。公益物权与私益物权。共益物权与他益物权。特殊物权与一般物权。特种物权与普通物权。强制物权与自由物权。法定物权与意定物权。法锁物权与纯粹物权。登记物权与合同物权。先天物权与后天物权。重点物权与次要物权。本位物权与连带物权。保全物权与放弃物权。
第四类:正物权化方针物权与反物权化方针物权。所有制中心物权与所有权中心物权。对立物权与统一物权。排他物权与同一物权。肯定物权与否定物权。实证物权与假说物权。或然物权与定然物权。原因物权与结果物权。制度物权与政策物权。普通物权与担保物权。科学物权与技术物权。成文法物权与非成文法物权。信托物权与双重信托物权。制度信托物权与普通信托物权。事实物权与逻辑物权。善意取得物权与恶意取得零物权。权大物权与义大物权。责任物权与免责物权。公了物权与私了物权。司法仲裁物权与法院判决物权。永久保护物权与时效保护物权。
以上172种物权类型只是简单的列举,其实还有很多没有列举出来。仅仅对物权之形式逻辑推理是够难受的,倘若对更深层次更复杂的对象进行形式逻辑推理,或许相当于百次方的方程式了。
形式逻辑推理的作用是很大的。仅仅运用真与假、是与非这样不相容的逻辑判断,还可以判断出法律条文的正误优劣程度出来。排列法律条文只是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认为“缺什么,列什么”,至于形式逻辑或者辩证逻辑这些玩艺儿可以忽略掉了。
既然物权法那么深奥,并且条文中没有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的内容,铁定了倒逼我们在全面理解物权法过程中必须自学自用这些逻辑物权法。
2、辩证逻辑物权法
辩证逻辑物权法,包括自然、历史、朴素类等哲学辩证逻辑物权法,是运用唯物主义物权法来对抗唯心主义物权法,对立统一规律、量变质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是解析系统物权法的有力工具,比形式逻辑物权法更胜一筹。
每个人是社会的一分子,亦即有血有肉的社会人,为所有制关系法所领导所约束。论及所有制关系,自然而然地联系到社会关系与对世关系,自然而然地受到辩证逻辑物权法的追踪。树立唯物主义的物权价值观,既是治国安邦平天下的需要,也是修身持家创业的需要。
以唯物主义世界观改造自然、改造社会、改造思想,这不是讲大话、放空炮、表决心的问题,而是必须身体力行的问题。只有身子正才能影子不歪,只有炼就一身硬功夫才能克敌制胜。
辩证逻辑物权法是很正统的物权法,眼睛里容不得一粒沙子,骨子里不能留存一点邪念,思想上不能总是落后于人。看人物、看事物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看清问题的本质和事物发展的脉络,找出问题的症结下对药,病来如山倒,病去如抽丝。
更有甚者,有的人形而上学猖獗,故意歪曲事实、歪曲真理,作难别人,断章取义、瞒天过海地在物权法大观园中拈花惹草,真正有良心的法学家和哲学家们对此嗤之以鼻。擅长辩证逻辑物权法的人对付诡辩论,还原历史的与现实的事实真相很有一套技巧,往往能够击中要害,令诡辩论者无处遁词。
辩证逻辑物权法以宏观推理和定性分析见长,能够在形式逻辑物权法基础上推陈出新,不仅在微观物权法方面能够做到精密化论证,而且在宏观物权法方面的精密化标准也非常突出。
有些辩证逻辑物权法很深奥,许多大学生也觉得很生疏。白马非马论,这是中国古代伟大的逻辑学家公孙龙(约公元前320~250年)提出的著名的逻辑问题,出自《公孙龙子白马论》,简直如现代的哥德巴赫猜想数学难题一样的令人费解,至今仍然有很多人为此争论不休,但谁也难以说服说服谁。将形式逻辑物权法引入系统的辩证逻辑物权法,可以化干戈为玉帛、化腐朽为神奇,而要解决全部的老大难问题并非易事。
古代“白马非马论”,脍炙人口,成为千古不朽的经典名著,同时又是最典型的逻辑物权法。公孙龙为了证实自己所骑之马的归属,灵活多样地采用了三段论、二难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排中律和论证、证明、反驳等形式逻辑的推理方法,舌战群儒,言辞犀利,咄咄逼人,大获全胜。这就是逻辑物权法的奇妙之处。
物权法的核心内容,一是确认、保护与利用物权,二是规范、调整、限制物权。其中,确认物权是必不可少的步骤之一,而且必须是第一个步骤。要确认物权,首先得确认物权的主体与客体,然后再确认物和物权的归属,最后才定分止争,保护自己的物权。
故事的起因是,公孙龙是战国时期平原君的食客,一天,他牵一匹白马出关被阻,公孙龙便以白马非马的命题与之辩论,守关的人辩不过他,公孙龙就牵着马出关去了。
至于他为什么牵着出关被阻,文章出处没有,已不可考。那么,很有可能的是,城门或者关口的卫士会询问公孙龙:这一匹白马,是你自己的,还是借来的或者是捡到的?你能够借给我们用吗?公孙龙就说,你们找别人借黄马、黑马都可以,借我这匹白马不可以。我告诉你们,因为这匹白马是平原君的白马,我作不了主。因为公孙龙对此白马只拥有使用权、保管权,没有所有权,因此就不具备借给他人的处分权。
白马,这是物权的客体,至于黄马、黑马可以忽略不计。即使是论证白马这个物权客体,竟然牵涉到对立统一规律、肯定否定规律、量变质变规律之辩证逻辑物权法的多种推定方式,同时具有形式逻辑的多种推定方式。得出的论据有五种以上。
为了论证“白马非马”这一命题,公孙龙提出以下论据。
第一,从形体与颜色上来论证物权客体。
“白马非马”可乎?曰:可。曰:何哉?曰: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故曰“白马非马”。
【译文】
问:可以说白马与其它马的不同吗?
答:可以。
问:为什么?
答:“马”是对物“形”方面的规定,“白马”则是对马“色”方面的规定,对“色”方面的规定与对“形”方面的规定性,自然是不同的。「所以说,对不同的概念加以不同规定的结果」白马与其他的马也是不同的。
他说,“马”指形体,“白”指颜色。指颜色与指形体的不同,所以白马非马(所以告诉你,我这样的白马不是你要检查的白马)。
第二,对要用马的人定分止争。
曰:有白马不可谓无马也。不可谓无马者,非马也?有白马之非马何也?
曰:求马,黄、黑马皆可致;求白马,黄、黑马不可致。使白马乃马也,是所求一也。所求一者,白者不异马也。所求不异,如黄、黑马有可有不可,何也?
可与不可,其相非,明。故黄、黑马一也,而可以应有马,而不可以应有白马,是白马之非马,审矣!
他说,如果有人要马,那么给他黄马或黑马都可以;如果有人要白马,那么不可以给他黄马或黑马了。由此可见,白马非马(告诉你那是你要的马,那是你不能要的马,首先得搞清楚)。
第三,对白马中的“白”、“马”、“色”分开作辩论。
曰:以马之有色为非马,天下非有无色之马也。天下无马,可乎?
曰:马固有色,故有白马。使马无色,如有马而已耳,安取白马?故白者非马也。白马者,马与白也。马与白马也。故曰:白马非马也。
他说,我告诉你,白马可以是白色之马,也可以认为是无颜色之马。白与马,马与白,是要分开,但不一定要分开,看你怎样理解了。所以说白马非马(告诉你白色的马,不是深色的马)。
第四,由黄马非马推断白马非马。
以『有白马为有马』,谓有白马为有黄马,可乎?
曰:未可。
曰:以『有马为异有黄马』,是异黄马于马也,是以黄马为非马。以黄马为非马,而以白马为有马,此飞者入池而棺椁异处,此天下之悖言乱辞也。
曰:有『白马不可谓无马』者,离白之谓也;不离者,有白马不可谓有马也。故所以为有马者,独以马为有马耳,非以白马为有马。故其为有马也,不可以谓『马马』也。
【译文】
问:照您看来,有白马就是有马,但是,能够说“有白马就是有黄马”了吗?
答:当然不可以那样说。
答(答难者再说):既然承认了“有马区别于有黄马”,就是把黄马与马区别开来了,这就是说黄马非马了;既然把黄马与马区别开来,反而要把白马与马等同起来,这不就是叫飞鸟沉到水里飞翔而让棺与椁各在西东那样好笑吗?这是十足的逻辑混乱。
答:认为有白马不能说是没有马,这是不去考虑“白马”而就马形来说的。但是,“白马”却是与马相结合「而不能分开」的概念,因此,作为白马的概念不能称为马。所以,称为“马”的,仅仅是以马形而称为马,而不能以白马称为马。因此,称为马的概念,是不能作为任何一匹具体有色之马的概念的。
这一段话的意思,如果说白马就是有马,而有马就是有黄马,显然是不可以的。既然有马和有黄马不同,足见黄马和马不同,即黄马非马。既然黄马非马,为何不能说白马非马?
第五,有固定颜色的马与无固定颜色的马是不同的。
『白者不定所白』,忘之而可也。白马者,言白定所白也,定所白者,非马也。马者,无去取于色,故黄、黑皆所以应;白马者,有去取于色,黄、黑马皆所以色去,故唯白马独可以应耳。无去者非有去也,故曰『白马非马』。
【译文】
答:白色不是说明的意思,但人们在这里会忘记白有‘告诉’的意思。白马的‘白’应该是告诉,告诉你一匹马不是白马(见《中国哲学史》)。限定于具体事物的白(如白马)是与抽象的、一般的“白”有区别的。「同样的理由」,“马”,是不限定于哪一种颜色的,所以,黄马、黑马都可以算数;白马,只限定于白色的马,黄马、黑马都因具有与“白马”不同的颜色而不能算数。所以仅仅只有白马才能算数。不加限定的概念与加以限定的概念是有区别的。所以说白马与马是有区别的。
他说,马的颜色是不定的,所以黄色的马和黑色的马都是(你们所要的)马,白马在颜色这一属性是特定的,有特定颜色与无特定颜色的马是不同的,所以白马非马(白马与其他的马是有区别的)。
《公孙龙子白马论》这篇著名的哲学论文,千百年来难倒千千万万读书人。100个人有100种猜测。主要原因在于,故事不完整,又是文言文,里面有许多物权概念容易混淆。一个白字,可以是白色的白,也可以是告白(告诉)之白,还可以是空白的白。倘若用逻辑物权法来理解,肯定有一番新的见解。
公孙龙从赵国来到秦国的函谷关,可能会遇到关口卫士询问他是哪国人,来这里干什么,这马从哪儿来的,是买的还是借用的,从哪儿购买或者从谁借来的,所有这些就谈到物权问题上来了。反复确认白马的物权,他答复确认白马的物权和保护自己的物权(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回复不能将自己骑的白马借给或者送给、卖给他人,这样又牵涉到限制性物权。所有这些,才是“白马非马”论问题的核心。
逻辑物权法是一种跨界的思维技术物权法,对于各种成文和非成文的各种物权法之疑难问题能够一一化解,充分发挥其特殊的功能作用,并且充当了整个物权大社会的无名英雄。
现实情势下,很多人只关注物权法的条文,对于逻辑物权法知之和用之甚少。当然,对于自然逻辑、数理逻辑、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知之和用之甚少的,必然导致对于逻辑物权法知之和用之甚少。
中国古代有许多天才人物身怀绝技,十分了得。《三国演义》中多次爆蜀相的特殊英雄事迹:诸葛亮草船借箭,诸葛亮七摛孟获,诸葛亮舌战群儒,诸葛亮气死周瑜,诸葛亮骂死王朗等,过去我们一直作为政治斗争的行为看待,现在我们看到了国家之间或者国王之间的“逻辑物权法”。统治集团之间争夺权力、土地和财富,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尽管每个集团的逻辑物权法标准不一,而利用逻辑物权法的智慧法式是每个人一生中所孜孜以求的。
关于“六尺巷”的典故是这样的:据史料记载,清朝康熙文华殿大学士兼礼部尚书张英的老家人与邻居叶家在宅基地上发生了争执,叶氏越界而用之。家人驰书于京城,公批诗于后寄归,上书:“一纸书来只为墙,让他三分又何妨。长城万里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家人得书,遂撤让三尺,叶氏感其义,亦退让三尺,故六尺巷遂以为名焉。
“六尺巷”的直言判断推理形式是:巷子是公共通道至少得有三尺宽;/现两个邻居家的巷子不足三尺宽;//所以,我们张家的宅基地至少要让出三尺宽。
叶家见此状,同样地让出了三尽巷道,遂合为“六尺巷”。
先前叶邻居与张公家属两家人的不相容判断形式是:或各家让出三尺,或各家未让出三尺;/因为各家都未让出三尺;//所以,争议中不能建成六尺巷。
清朝康熙年间没有颁布实施《物权法》,没有“不动产相邻关系”之通行权方面的明文规定,此类的民间纠纷各个地区都会发生。而“六尺巷”的标本意义在于,张宰相的模范行为以身拭了那个时期的逻辑物权法。
相关法律:
物权法各条款
相关名词:
〖当代物权法〗〖古典物权法〗〖宏观物权法〗〖微观物权法〗〖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技术物权法〗〖习惯物权法〗〖道德物权法〗〖自然物权法〗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八)〗
〖本文要点〗
逻辑物权法,包括系统逻辑物权法与一般逻辑物权法,就是运用逻辑法来正确判断物权对象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所属的物权法范围,从事物的真与假、是与非、有与无、对与错、好与坏、长与短、大与小、多与少、进与退、合与分,以及从全局与局部、前域与后域、特殊与普遍、前趋与后继、内涵与外延、对立与统一、肯定与否定、抽象与实证、假说与验证、定然与或然、原因与结果中推断,从而一举达到定分止争和让当事人口服心服的目的。
逻辑物权法,是非成文物权法的主要类型之一,也是成文物权法的重要外援部分。少量的存在于成文物权法之中,只是点缀性质的规定。逻辑物权法是一门精密化的科学物权法,来不得半点的虚伪与骄傲。无论如何,逻辑物权法是不可以进行空洞的推理的,形式的推理必须结合具有特定内容的法理一并进行,而且是越精密化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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