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2-2-3
零物权关系法(三)
三、主要特征
零物权关系法,本质上完全区别于有物权关系法、有权占有关系法。因零物权及其无权占有关系之对立性、劣根性、无效性、破坏性的反作用不可低估,故零物权关系法应当具有斗争性、连贯性、透明性、强制性、目标一致性之类的主要特征。
(一)斗争性
零物权关系法之斗争性,是反零物权和反零物权关系的第一大特性。这是零物权关系法必须具备的特性,而且是其他物权关系法不具备的特性。
因为属于实体物权法、防控物权法、目标管理物权法,必须以斗争性为己任,以其雄风雄姿充分发挥斗争性的职能作用,故这种铁定的本色永远也不能改变。
零物权关系法,旨在修复破损的物权关系,平整不公平的物权关系,消灭无权占有关系,回归正常化的物权关系。然而,零物权和零物权关系,以其无权占有对抗有权占有,以其无效占有对抗有效占有,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侵占他人财产与权益,故零物权关系法适用于否定之否定规则,以正统的立场具有反对立性的性格。
零物权关系法的主要特性之一是斗争性,旗帜鲜明地与无权占有尤其是恶意占有作斗争,赋予有权占有人以物权确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占有保护请求权等合法权益,依法追究无权占有人的法律责任。
1、反对立性
零物权关系法维护的是物权人的正面形象,坚决反对违法的、违约的、缺德的、损公肥私的、损人利己的各种侵权行为,引导人们自觉地执行国家的物权制度,树立正确的物权观,共同维护社会主义的物权新秩序。
无权占有关系与有权占有关系,始终是根本对立、水火不相容的。无权占有与法律对立、与人权对立、与物权对立甚至于与整个社会对立,皆成为害群之马,或者是寄存在有权占有关系中的毒瘤,甚至于能够如瘟疫般地到处蔓延。作为零物权关系法对敌人进行自卫反击,重新占领有权占有的阵地,这是本职工作所必须的,也是天经地义的。
即使是有权占有体系,对立与斗争性也是难以避免的。主要是有权占有人无权处分共有财产、他人财产而产生对立面,越权行使使用权、收益权也不例外。
民事关系活动中可能涉及到“私了”等让步问题,但这种做法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一个物权关系圈子就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当事人当然不能超越法律底线与道德底线,不能违背权利人意志擅自决定。否则,需要向不同意私了的权利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普通物权关系法中,按份共有人或者共同共有人的处分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处分权等,都有一定的规章制度,对于自物权人和他物权人都有这样的要求。
担保物权关系法中也有类似的限制条件,如放弃抵押权或者放弃抵押权顺位、变更抵押权或者变更抵押权担保的数额的,影响到其他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未经其他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公事、政事活动中不允许有弹性的活动空间,以公事公办为原则,“私了”的行为被视为违法乱纪的。此类对立性是高强度的斗争性,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也不能如民事活动那样随意设立“善意占有关系”。如贪官污吏自首和坦白从宽的,顶多只能减免一些法律责任,贪污受贿的钱财一样需要全部充公。“损坏公物要赔偿”是少儿们都知道的浅显的大道理,侵占、毁损、灭失公共财产当然不能作出无罪过的推定。
对于国有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而言,对内是一种公事主体,对外却以民事主体出现。经营业务以内的是民事主体,经营业务以外的是公事主体。论其“反对立性”,应当一分为二地正确对待:在民事主体领域,完全杜绝“私了”现象是不现实的;在公事主体领域,不应该私了的却硬是私了的,应当推定为违法行为,当事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反劣根性
零物权关系法的首要任务之一,是正本清源,拨乱反正,涤恶扬善,除暴安良,铲除物权关系中的侵权和邪恶、腐败现象,反对无权占有关系中的劣根性。
零物权关系,根源于同伙、同类的无物权关系和反物权关系,根植于被毁损、破坏、灭失或者隐藏玄机的有权占有关系,甚至埋藏于知法犯法、屡教不改的劣性恶意占有关系,总之都是反动的物权关系。集中于各种劣根性于一身,或寄生在有权占有关系中从内部破坏正常的物权关系,或明火执仗地侵害他人合法的物权关系,反正没有一点正经的物权关系。
零物权关系,本质上是腐朽的封建主义、邪恶的资本主义之类的物权关系。他们以“我”为核心,一切向钱看,不择手段地攫取财富,歇斯底里地剥削劳动人民的血汗钱,拼命亡命地榨取高额利润,然后花天酒地,然后继续鱼肉百姓,在人民头上继续作威作福。他们对内也是弱肉强食,一个个如斗鸡眼一样,恨不得你吃了我、我吃了你,或者一起合伙来吃了他。
无论是杀贫济富,还是富人窝里斗,还是贪官插手富人游戏俱乐部,只要发生零物权关系,所有的劣根性就暴露无遗。为了金钱和美酒,邪恶的资产阶级物权家丧尽人间伦理,撕开了最后一块遮羞布,毫无廉耻之心。什么煮豆燃棋啊,什么兄弟反目啊,什么父子成仇啊,什么“为了一碗红豆汤,出卖长子权”啊,连莎士比亚之类的贵族子弟作家也极端鄙视。
零物权关系法是“有教无类”,斗争零物权关系是铁面无私的。无论是来自富人俱乐部的、穷人俱乐部的,还是来源于国家财产俱乐部的,都需要一律铲除其劣根性,均不得搞法外治权,不得“权大于法”、“官大于法”和“钱大于法”。
所谓“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就是完全彻底的反劣根性。党的十/八/大以来,数十名省部级和数名国家级的高级贪官污吏得到反攻倒算,而且还要继续穷追猛打其余的大贪官、大黑官,反腐专家们说“反腐永远在路上”不停步。
3、反无效性
零物权关系法在处理敌我矛盾的同时,时刻不忘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彰显物权关系的正能量。我们仔细观察、思量一番,不难看出零物权关系的无效性是普遍存在的,因而大量消耗法律资源和人力物力资源,这比企业大量制造废品的情形更加严重。
零物权关系不仅仅止于企业大量制造废品导致巨大的浪费。企业制造的正品甚至优质产品被无效的物权关系所破坏,生产、经营、交换、流通、分配、消费的各个环节都是无用功的,其结果往往是雪崩式的垮台,同样地会造成巨大的浪费。
建立物权关系的目的,是为了双方当事人和平共处,互利互惠,精诚合作,实现双赢的新局面。倘若有权占有关系中掺杂了无权占有关系,到头来争斗得个鱼死网破,或者“鹬蚌相争,渔人得利”,或者“螳螂捕蝉,黄雀在后”,不只是无用功,而且是得不偿失,而且是双方失利。
零物权关系法最讨厌的是华而不实的东西,一再要求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老老实实地履行应尽的义务,以便于消除零物权关系的负面影响。很多义务是必须认真履行的,当事人不能以未能得到利益为由拒绝履行义务。
普通物权法系之地役权关系就是这样的,要求不动产权利人对于地役权人提供便利,该权利人不能以未能得到利益为由拒绝提供便利。
物尽其用,地尽其力,还原土地之社会性、公共性、群众性的本来面目,这在土地公有制国家已经基本成为共识,在土地私有制国家也已经部分形成共识。土地所有制的有物权关系法和零物权关系法双方都是十分突出的,归根结底要由零物权关系法来定分止争。论及地役权关系法,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社会主义社会,一直是经久不衰,而且愈演愈烈,这是古今物权法的一大贡献与一大奇迹。
担保物权法系中更是如此,所有的债权人与债务人都有一定的权利范围和义务项目,任何人仅仅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就会导致担保物权关系涣散而失败。
民商事物权法中,规范化、模式化、格式化程度最高的,当数担保物权法。将零物权关系法淋漓尽致地表现出来,让当事人双方一步一个脚印地走下去,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的约束力日益巩固,直到债务人完全臣服为止,同时也限制债权人的越轨行为;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于细微之处见平衡,人人敬畏法律而不敢越雷池一步,人人敬业而丝毫也不敢怠慢,都很规矩地清偿债权债务,自觉性程度可见一斑。这就是担保物权法的特色,这就是担保物权法之零物权关系法的特色。
总之,普通物权法体制中零碎而散乱,无效的物权和无效的物权关系随处可见,法律效率上和有效性程度不如担保物权体制。不仅仅在民事关系上是这样的,而且是在法律规定上也有类似的问题。譬如,人们担心“集体”是不是实体,“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是不是实权,以及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如何坐实的问题等等,有物权关系法解决不了的问题,需要由零物权关系法来进行调整。该加权的就加权,该减权的就减权,该除权的就除权,该确权就确权。
4、反破坏性
零物权关系法,压根儿就是财产权保护法的反破坏法。反破坏性,最具强制性与威慑力,是零物权关系法及其斗争性的根本特性之一。
谁破坏正常的物权关系就打倒他,谁破坏公共的或者公民的财产就依法追究他,谁需要修复物权与维持良好的物权关系就依法救济他。与反侵占、反哄抢、反截留、反私分相比,反破坏的力度会加大,由民事责任升格为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的可能性更大。
所谓破坏,系指破坏人对于他人之物和物权、物权关系等方面的破坏。至于反破坏,就是破坏破坏者,依法禁止各种破坏性的不法行为。物权法的认定方式与财产权法的认定方式有所不同。
财产权法的反破坏法,针对的是财产即标的物的破坏,对于财产权、财产关系的反破坏有所忽视;物权法的反破坏法,除了对于财产和财产权、财产关系的反破坏以外,还包括了非财产权、非财产关系的破坏。比如,对于占有关系的反破坏,不一定是财产方面的目标,也不一定是物权方面的目标,很有可能是限制、禁止或者非趋利性占有关系的目标。
高举反侵权、反腐败、反破坏的旗帜,立场坚定地与坏分子、坏行为作斗争,毫不留情地打击坏人坏事,充分释放零物权关系法斗争性的正能量,必要时以雷霆万钧之力摧毁零物权关系人的老巢。
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是破坏物权关系的罪魁祸首。他们的手段卑鄙无耻,他们的手法变幻莫测,他们所造成的后果遗患无穷,他们是埋藏在物权关系人身边的定时炸弹,随时随地会发生破坏事件甚至于恐怖事件。
零物权关系法,是宣传队、卫生队、消防队、工兵队、武工队,哪里有敌情、火情与疫情,哪里有破坏活动,他们就出现在哪里。他们是人民的子弟兵,他们任重而道远,他们战斗正未有穷期。凡是有人群的地方,就有他们的身影。
零物权关系中和零物权关系法对象中,最雷人的词汇是关键词“破坏”,分别于物权法第56条、第63条和第66条之中,起着画龙点睛式的概括性作用。
“破坏”是指故意毁坏国有、集体、私人财产,影响其发挥正常功效的行为;或者故意败坏正常的物权、物权关系,损害物权关系人共同利用标的物的不法行为。性质上,“破坏”比“侵占”、“哄抢”、“截留”和“私分”更加厉害,或者是这4种侵权行为的总和,或者是这几种侵权行为的必然结果。
无论是破坏物、破坏物权,或者是破坏物权关系,后果都是非常严重的,很多损失是无法挽回的。因此上,“破坏”是零物权关系法的头号敌人,必须坚决完全彻底地剪除之。
零物权、零物权关系的破坏性到底有多大?说出来简直是令人发指了。无论是民事群体中或者是官员群体中,有了这两样的破坏性而没有及时制止,物权关系会从根子上彻底腐烂变质,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到公然的侵犯,事后的维权成本很高,很多疑难杂症无法诊治。性质严重的、积重难返的和不可救药的,会继而败坏整个社会的风气并恶性循环,土匪资本主义和强盗资本主义肆虐横行,几乎是国无宁日、民无宁日。
零物权、零物权关系的破坏性还有很多变种,权利人的辨识难度很大,维权成本会相应的增加。以“合法”占有掩盖非法占有,以假有权占有掩盖无权占有,以假和平占有掩盖强暴占有,以假正经占有掩盖瘕疵占有,以假善良占有掩盖过失占有,肆意毁损、破坏他人的财物,建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企图逍遥法外。对于变种的零物权、零物权关系及其破坏性,权利人应当格外小心,又要应付威逼利诱、做到不同流合污,又要对于受蒙蔽者进行疏导帮助,一并解决敌我矛盾。
至于破坏社会主义的物权制度,破坏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往往是通过积少成多、积习难改和日积月累完成的。甚至于有的人口口声声拥护现行的物权制度,遵守并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而实际上却是言而无信的,“堡垒从内部攻破”的威力更是最强大的。由此可见,“反破坏性”首先应当从内部抓紧抓好,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切中要害,其他从属性的问题就容易迎刃而解。
(二)连贯性
零物权关系法之连贯性,是反零物权和反零物权关系的第二大特性。这是一种因果关系的特性,出现任何一种零物权关系的诱因,必然发生某种零物权关系法的结果。从物到物权,从物权到物权关系,以及从有物权到零物权,从零物权到零物权关系,往往是连贯性的事物。零物权关系法针对这一特点及其事物的发展规律,采取多种措施完整地整治零物权关系,圆满地完成任务,不留任何尾巴。
因为零物权关系是寄存于有物权关系与无物权关系之中的,需要把应用物权法与基础物权法连贯起来分类处理、统筹解决问题,故单打一式的办法不能处理系统性、综合性的矛盾纠纷。即使是处理最简单的矛盾纠纷,同样地首先需要区分有物权与无物权、有物权关系与无物权关系的界限,然后才能有的放矢地正确处理矛盾纠纷。
1、前后一致的连贯性
零物权关系存在对立性、劣根性、无效性、破坏性的反作用,零物权关系法连贯起来就是反对立性、反劣根性、反无效性、反破坏性的正作用。因为前面4种劣质性能存在连贯性与连续性,且为共同的性质特征,所以后面4种优质性能也存在连贯性与连续性,且为共同的性质特征。
所有的零物权关系与有物权关系均产生了对立面,危害社会,危害人民,危害和谐,危害发展,危害物权制度和物权关系,可谓之“五毒俱全”。消灭“对立性”的词汇是不可能的,消灭“零物权关系的对立性”完全是有可能的,而且是必须的。
俗话说得好,困难像弹簧,你强它就弱,你弱它就强。对于消除零物权关系的对立性与危害性,应当铁肩担大义,妙笔写文章,不能为任何困难所吓倒,更不能见到困难绕道走。尤其是对于信托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所有权人要求掌管和保护财产,不能把正面人物演变为反面人物,不能与所有权人对着干。很多义务人因为缺乏斗争性与反对立性,结果落得个“失职”、“渎职”的可悲下场,这种历史教训是非常悲惨的。
所有的零物权关系都有一种劣根性,从头到尾都坏透了。以劣质产品假冒优良产品,以劣质货币驱逐良好货币,这只是表面现象。所谓江山易改、本性难移,是指人品与事物不可逆转的局面,与文明社会、文明礼貌和良好风尚格格不入,犹如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物权关系人出发点是邪恶的,定然对于其他的物权关系人产生负面影响,其结果是以害人开始,以害已告终。
所有的零物权关系都是无效的物权关系,对于主、从、连带无物权人都是一样的无用功与无效力。在他们浪费物权关系的同时也浪费法律资源,一场官司下来几个月来都下不了台,连法官也不得不为这种侵权案件而徒生烦恼,更何况令被侵害人气恼不止。事情往往是,零物权关系人是一帮子人,被侵权人是一个人,没有诸葛亮舌战群儒的本事,恐怕也会被气得吐血。
物权法和法官们、理论家们已经认识到应当向弱势者倾斜,以解决马太效应、蝴蝶效应等方面的疑难问题。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和公益诉讼机制,这种办法都是很好的。全国各地拖欠工资、拖欠债务等问题很多,尤其是强迫拆迁、强迫征地和拖欠征收补偿费问题的矛盾激化,成为全社会很不稳定的不利因素,有的妥善处理了,有的拖延很长时间没有得到处理。由此可见,反零物权关系的劣根性确实是一个非常沉重的话题,所谓“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只是一种美好的愿望。
所有的零物权关系都有破坏性的一面,破坏正常的物权关系是其中的罪证之一。至于破坏物、破坏物权、破坏物权关系等,大家脑子里都形成了一个共同的概念:“反破坏”是一个永恒的命题。大家心里上是同仇敌忾,至于行动上是否做到真正同仇敌忾就不得而知。现在很多人讲实际,而帮助别人维权需要耽误工夫,甚至于遇到什么风险、危险什么的“不测之祸”,打退堂鼓的人总是会出现的。
2、左右一致的连贯性
同样地,零物权关系存在侵占、哄抢、截留、私分、破坏的违法行为,零物权关系法连贯起来就是反侵占、反哄抢、反截留、反私分、反破坏的制裁措施。因为左面5种劣质性能存在连贯性与连续性,且为共同的性质特征,所以右面5种优质性能也存在连贯性与连续性,且为共同的性质特征。
国家财产保护方面。侵占,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财产非法占为已有。哄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参与多人一起强行抢夺国有财产的行为。私分,是指违反国家关于国有财产分配管理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财产按人头分配给单位内全部或部分职工的行为。截留,是指违反国家关于国有资金等国有财产拨付、流转的规定,擅自将经手的有关国有财产据为己有或者挪作他用的行为。破坏,是指故意毁坏国有财产,影响其发挥正常功效的行为。
集体财产保护方面。侵占,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其经营、管理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已有。哄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参与多人一起强行抢夺集体财产的行为。私分,是指违反国家关于集体财产分配管理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将集体财产按人头分配给集体成员的行为。破坏,是指故意毁坏集体财产,影响其发挥正常功效的行为。
私人财产保护方面。侵占,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其经营、管理的他人财产非法占为已有。哄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参与多人一起强行抢夺他人财产的行为。破坏,是指故意毁坏他人财产,影响其发挥正常功效的行为。
国家财产保护与集体财产保护的合并同类项有4项(反侵占、反哄抢、反私分、反破坏),国家财产保护与集体、私人财产保护的合并同类项有3项(反侵占、反哄抢、反破坏),于所有制关系法中的性质是不一样的,于所有权关系中的性质几乎是一致的。紧密型连贯性与松散型连贯性,在此处可见一斑。
国家、集体、私人财产和财产权保护是一方面,国家、集体、私人物权关系保护是另一方面。当零物权关系成立时,零物权关系法需要从这两个方面发力。再者,法律不仅仅为了保护所有权和信托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他项物权同样地需要保护。自物权体系和他物权体系中都有共有权、专有权,同样是受法律保护的对象,同样需要一整套预防法、戒严法、隔离法、限制法、禁止法、处理法、处罚法和惩罚之法作法律保障。
3、法律责任的连贯性
法律责任的连贯性,是有一说一、有二说二、有三说三的贯通性。从物的占有、物权的成立与行使,到物权关系的成立与运作,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都有新的内容。推定当事人是否发生过错,是否是违法犯罪的事实对象,是从有物权关系和零物权关系两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的,即使是对于死刑犯人也不能任意混淆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通常系指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至于治安拘留之类的法律责任则相当于准行政责任,刑事拘留之类的法律责任则相当于准刑事责任。值得一提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责任,不完全是归结为民事责任,凡是与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有关联的,可以变更为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我们经常看到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当事人在受领刑事责任的同时,同样需要受领民事责任,这也是法定的和很自然的连贯性。因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刚性的法律责任,分别由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决定,一般不能免除法律责任。
至于民事责任,根据被受害人的意思表示,或许适用于减免部分的法律责任,即便如此,也是有法律底线的,无原则、无限度的“私了”肯定是行不通的。
将法律责任与零物权关系法牵扯在一起,这是物权法专家学者的思维逻辑,概念上、形式上、内容上有翻新的新颖性。因为中国当代物权法的诞生,因为这种理论具有现实意义与指导意义,因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缘故,因为物权关系是一个硬币的两个方面的客观存在,所有这些促成了物权法专家学者们的“好事”,也可以跟物权法爱好者们共享法律资源,大家一起美餐一顿。
(三)透明性
零物权关系法之透明性,是反零物权和反零物权关系的第三大特性。这是一种讲条件、重标准、看本质、分善恶的特性,是反零物权关系的过程控制法和程序逻辑法之固有的特性。
透明,是基于公开化原则而明晰物权关系和法律责任,使得每一种零物权关系明镜似地映射出来。在此基础上,按照统一的判定标准厘清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有的放矢而客观公正地追究零物权关系人的法律责任,恰如其分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作为基本权源法、基本物权制度法和基本民法,履行确认、保护、利用和规范、调整、限制物权的职责,在此基础上科学地平整物权关系,从而排除零物权关系的危害,消除零物权关系的危险,都是成龙配套的法式。其中,“确认”物权和物权关系,就是特前卫的透明性。
透明性,对于立法、普法、学法、用法、执法和修法都有严格要求。倘若物权法缺乏透明性,就失去了本来与本色的意义,权利人与义务人、有物权人与零物权人、有物权关系人与零物权关系人都无所适从,法律的效力因此而大打折扣。
零物权关系法之所以有强制性的底气,就是因为透明性作了一定程度上的保证,也就是法律质量上的保证。就是说,法律的强制性是以透明性为前提的,透明性是强制性的可靠保证。通常,我们常说“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这是起码的和普遍性的要求。对于零物权关系法来说,肯定有着更高的要求。
零物权关系法要剥夺他人的财产、财产权和财产关系,不能搞弹性标准、双重标准和模糊标准,更不能没有标准。所制定的判定标准,当然不能存在纤毫差错。推定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违法犯罪,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当然不是闹着好玩的。起码来说,唯有透明与公平,才能使得当事人心服口服,讨得一个法律上的公道。
法律不放过一个坏人,却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这是天经地义的。这从基础理论到应用技术都是保持一致的。物权、物权关系的确认生效,与登记生效、合同生效、交付生效保持了密切联系,使得零物权关系法之透明性顺势延伸,而不仅仅止于“确认”这种前奏性的情节之中。
但凡看问题需要看全面,透过现象看本质。很多事情确认后再确认,透明后再透明,通过反复的确认、透明来达到透明化的目的。透明度越高,处理零物权关系的把握性就越大,反之越小。没有透明度,等于没有把握性,往往是适得其反,或者是欲速则不达。
最近几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带头认真执行国家赔偿法,制订了错案责任追究制,使得大量的错案冤案得以平反。无辜的“杀人”嫌疑犯得以平反昭雪,或解决监禁,或为冤死者的冤魂安慰,权利人及其家属得到国家的赔偿,大家一致表示赞成。
但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一些非常离奇、离谱的所谓政/治犯,由于统治阶级的政治路线、政治态度的巨大差异,却很难列入国家赔偿法的救济范围之内,很有可能将不了了之。这就是透明性不强和透明度不高所致,也是最典型的案例。再者,国家赔偿法也不仅仅是保护群众的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干部的民主权利与财产权利当然也应当一视同仁。
零物权关系法,当然包括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两个方面。混淆两种矛盾的界限,将人民内部矛盾当作敌我矛盾来处理,这是侵犯人权和物权的最卑鄙无耻的行径,这种无耻之徒是真正的历史罪人,终究是要天诛地灭的。
制度物权法体系中普遍适用于“疑罪从无”规则,而对于罪与非罪的推定,终究需要借助于透明性来说话。法律规定的透明性与审判程序的透明性均至关重要,政治文明、制度文明和物权文明的每一个环节必须抓紧抓好。
普通物权法体系和担保物权法体系中普遍适用于“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规则,亦即“法有明文规定应禁止”规则。比较之下,担保物权法容易规范一些,因为这里的约束力较大、自由散漫程度较小;普通物权法却有些方面不太容易规范,因为这里的自由散漫程度较大,约束力较小。
“法无明文规定”是一种透明度低的表示,但这仍然存在预警或者提示的意义。零物权关系发生以后,事情总得要有一个解决问题的途径与办法,不能总是晾在那里不闻不问。通常的变通办法是,成文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就利用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或者逻辑法来约定或者敲定,使得不透明的东西透明起来,问题就这样迎刃而解了。
建立健全透明的政府、透明的社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每个人都在追求透明的、文明的、优质的、生动活泼的物权新生活,让大家都一样的心情舒畅起来,而法制化和民主化也非常器重透明化。这么说来,透明化是一种软实力,与法制化和民主化配套之后就可以如虎添翼。
每个法制文明、政治文明和物权文明的国家,都建立了完善的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只有极少数落后国家才没有建立这种透明政府、透明官员的制度。我们认为,建立反腐败、反侵权的长效机制,建立完善的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是必须的,根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连联合国秘书长都带头申报、公示自己与家人的财产,难道说你们这些特权人物是星外来客不成??
(四)强制性
零物权关系法之强制性,是反零物权和反零物权关系的第四大特性。这是一种执行效力上的专门特性,严肃查处零物权和零物权关系客观上需要这种魄力。无论是公事物权法还是民事物权法、基础物权法还是应用物权法,都不同程度地显示出强制性的功能,否则就不能充分发挥法律的应有效力。
零物权,是毫无意义、没有作用的无物权、反物权、假物权、空物权,纯粹浪费人力物力和法律资源,被强制性地限制、控制、禁止、取缔、剥夺和终结、消灭是理所当然的。唯有如此,才能快刀斩乱麻,以免于祸害社会、祸害人民。零物权关系法清理门户,自然少不了清理零物权,少不了使用铁腕手段,当然不能优柔寡断,当然不能温良恭谦让。
零物权关系是零物权的总集成,自零物权与他零物权、主零物权与从零物权、正零物权与副零物权等组成的零物权关系,定然产生更大的负面影响,更大程度上纯粹浪费人力物力和法律资源,被强制性地限制、控制、禁止、取缔、剥夺和消灭更是理所当然的。唯有如此,才能快刀斩乱麻,以免于祸害社会、祸害人民。零物权关系法清理门户,自然少不了清理零物权关系,少不了使用铁腕手段,当然不能优柔寡断,当然不能温良恭谦让。
零物权关系法,是一种很特殊的技术物权法和纠察物权法,以确认和制裁零物权关系为己任,容不得半点的虚弱与骄傲。对于违法、违纪、违章的当事人,无论涉及到什么单位与个人,都要不计情面一查到底,决不含糊。这跟查处“酒驾”一样,交通警察无论大车与小车、经济车与豪华车,对于任何驾驶员都有权现场调查是否酒后驾驶,或依法扣车、扣证、扣分甚至于扣人。对于触犯刑法的驾驶员,将由公诉机关提起诉讼,由法院代表国家追究违法人员的刑事责任。
倘若零物权关系法含含糊糊的,软软绵绵的,犹如鸡毛掸子打屁股一般的不痛不痒,任由零物权关系人胡作非为,法律的凝聚力与威慑力荡然无存,法律的目标责任制根本无法落实,后果不堪设想。禁止零物权关系是一项既定的物权化方针政策,是保障国家的基本物权制度贯彻执行的,千万不能麻痹大意,一定要用强制性手段彻底清除这种不正当的物权关系。
根据《物权法》第7条的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这项规定,概略地划分出了“有物权”与“零物权”及其物权关系的范围,更大程度上是零物权关系法的术语,其强制性程度亦可见一斑。
上述规定表示,当事人于取得和行使物权的两个方面都有可能发生零物权关系,在有物权关系中亦有可能发生零物权关系。凡是不遵守法律、不尊重社会公德的,凡是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都有可能发生零物权关系。所有这些,都是零物权关系法禁止之列,都可以依法进行强制的取缔与制裁。
所谓“物权的取得和行使”,是包括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整个过程和各个方面的,其中任何一个方面发生了零物权关系,均需要进行强制性的取缔与制裁。—不只是清理零物权,连同与零物权有关的从属、连带零物权的关系一并清理。当然,物权和物权关系的类别有成千上万种之多,清理、消灭零物权和零物权关系时,掌握相应的物权法理技术是完全必要的。
一般而论,每个国家都是把公共利益放在第一位的,无论是公有制国家或者私有制国家。“公共利益保护主义”的物权化方针政策具有特殊的普世价值,零物权关系法之强制性执行的力度是最大的,多数时候是与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挂钩的。对于公有制国家而言,公共财产和公共利益方面的问题更多一些,强制性执行的范围肯定更大一些。所谓严刑峻法,亦主要是集中于公共利益保护的领域。
至于“尊重社会公德”,这是道德法的范畴,或者是道德法与零物权关系法相统一的体制。其不完全由成文法进行强制性的规定,平头百姓文字上甚至口头上的“约法三章”也包括在里面。无论是哪一种形式的零物权关系法,都应当具备强制性的约束力。
譬如,《物权法》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共管权,不动产相邻的处理权和地役权,包括“住改商”的限制,清洁卫生环境的限制,行使通行权、通风权、用水权、排水权、管线铺设权等方面的限制。另外还有一些具体项目没有具体规定,希望当事人通过约法三章之类的规章制度来加以约束,针对性因此更强一些。
至于强制性程度,可以推定为:刑事责任为最高级,行政责任为高级,民事责任为一般级。诚然,每种法律责任中又可以分为三六九等,这里不再详细介绍,大家可以心领神会。
再者,成文法的强制性程度,一般强于非成文法的强制性程度。关于非成文的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等,也有一定程度上的强制性色彩,同样可以分为三六九等。
(五)目标一致性
零物权关系法之目标一致性,是反零物权和反零物权关系的第五大特性。这是一种出发点和归属相统一的共同特性,从自律与他律的各个方面都要求当事人进行目标管理和执行目标责任制。
所谓一致性,就是高度的社会化性与趋同化性。对于每一种零物权和零物权关系都是零容忍,俨然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从自发的到自觉的、自律的过程,都是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过程。思想一致,目标一致,行动一致,定然形成高度的一致性,蔚然成就社会化的一致性。
所谓目标,零物权关系法之目标是分内的目标,很多是潜意识形态上的目标。至于终极目标,应当是有物权关系法上的目标。这么说来,零物权关系法之目标一般是过渡期的目标,此后还有未竟的目标。由这个目标构成的目标责任制,实质上是法律意义上的目标责任制,亦即零物权关系法上的目标责任制。
整个社会充满了物权矛盾与物权斗争,问题是根源于零物权和零物权关系。法律部分地指导了反零物权和反零物权关系,更多时候是当事人自发性的行动。每个人对于逆向性、破坏性的物权关系都有本能的反映,有意无意地防止零物权关系对有物权关系的干扰、破坏。
再回顾一下这个概念:零物权关系法,全称是零物权关系处理法。基本是无权占有关系法、反侵权法、反腐败法。是指与零物权有关的一整套预防法、戒严法、隔离法、限制法、禁止法、处理法、处罚法和惩罚之法,表现为法定强制性或者意定约束性之类的模式法、行为控制法、过程控制法、物权质量检验法、物权关系可适法及其对策处理法。
确切地说,零物权关系处理法,也是一项目标管理制度,同时也是每个人应尽的社会化的共同义务。这种义务非常重要、非常严重,当事人不能以没有享受权利、获得利益为由拒绝履行这种社会化的共同义务。
零物权关系,在生产、经营、交换、流通、分配、消费的各个领域都是有害无益的,在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和行使过程中也是有害无益的,好比厕所里的粪便,不清理是根本不行的。全社会的人都要自觉遵守物权秩序,都要自觉地同违反规定的坏人坏事作斗争,不能容忍任何零物权关系的存在。对于正常的物权关系,大家都能够一如既往地自保与互保,这样才能过上太平的物权生活。
这里的目标责任制,叫做物权关系目标责任制,与经济领域上的目标责任制有很大的不同。
经济目标责任制,以获取利润或者减少消耗、减少损失为目标,制订出年度、季度、月度的计划付诸实施。所有这些,都是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有关,与他人无关,雷同的、一致性的目标责任制只是巧合,各个地区都很少见到。因为是自由自在的目标责任制,法律对于当事人一般不会进行干预,此类事物与经济责任有关,与法律责任一般无关。
物权关系目标责任制,这里主要是指“零物权关系处理法”责任制。在经济领域和非经济领域都有可能发生,与“一切向钱看”之类的经济目标责任制没有关系。对于非法的经济目标责任制它是完全排斥的,因为大量的零物权关系很有可能存在于非法的经济目标责任制之中。
无论如何,物权法(零物权关系处理法)关于“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制,是法律责任制。因为是社会化的目标责任制,大家一致性地永远反对零物权和反对零物权关系。这也是是铁定的规律,根本不需要制订年度、季度和月度计划,从头到尾都是意念性和随机性的,与经济责任制比较却是消极性的。
零物权关系处理法领域中,关于真善美与假恶丑的美学价值观已经深入人心,人们反贪污盗窃之类的思想觉悟、法律觉悟达到了高度的统一,除非明知故犯或者顽固不化的才是另类。农村里很多人没有什么文化,遇到什么东家长、西家短的什么纠葛,找个公人评评理就搞掂了。零物权关系法之目标一致性由此可见一斑。
诚然,零物权关系法之目标责任制,不都是民俗化、简单化的,还有公序化、复杂化的,以及其他样式的。至于目标责任制的成功率问题,主要是与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社会秩序呈正相关,与败坏的社会风气与混乱的社会秩序呈负相关。人们的愿望是美好的,而实际上却往往是很残酷的,看看现在的社会风气与社会秩序就知道个大概了。
社会的发展进程,一般是螺旋式上升与波浪式前进的,普法教育也概莫能外。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后,已经顺利地解决了一些零物权关系的问题,还有一些此类问题并没有及时解决,其中一些遗留下来的问题还非常严重、非常棘手。
不过,我们应当坚信,我们的目标能够达到,我们的目标一定要达到。
相关法律:
物权法各条款
相关名词:
〖当代物权法〗〖古典物权法〗〖宏观物权法〗〖微观物权法〗〖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技术物权法〗〖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八)〗
〖零物权关系法(一)〗〖零物权关系法(二)〗〖物权关系〗〖零物权〗〖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国家财产防火墙〗〖集体财产防火墙〗〖私人财产防火墙〗
〖本文要点〗
零物权关系法,本质上完全区别于有物权关系法、有权占有关系法。因零物权及其无权占有关系之对立性、劣根性、无效性、破坏性的反作用不可低估,故零物权关系法应当具有斗争性、连贯性、透明性、强制性、目标一致性之类的主要特征。
社会的发展进程,一般是螺旋式上升与波浪式前进的,普法教育也概莫能外。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后,已经顺利地解决了一些零物权关系的问题,还有一些此类问题并没有及时解决,其中一些遗留下来的问题还非常严重、非常棘手。不过,我们应当坚信,我们的目标能够达到,我们的目标一定要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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