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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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2-2-1

  零物权关系法(一)

  一、基本理念

  1、概念定义

  (1)零物权关系法

  零物权关系法,全称是零物权关系处理法。基本是无权占有关系法、反侵权法、反腐败法。是指与零物权有关的一整套预防法、戒严法、隔离法、限制法、禁止法、处理法、处罚法和惩罚之法,表现为法定强制性或者意定约束性之类的模式法、行为控制法、过程控制法、物权质量检验法、物权关系可适法及其对策处理法。

  此为基础物权法和应用物权法之一大内容之一,目的在于清除物权关系中的错乱、腐败和团伙、合伙、协同侵权现象,有针对性地严厉打击各种侵权行为,以不容置疑的铁腕手段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正本清源,拨乱反正,群策群力地维护全社会的物权关系新秩序,为建设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法制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扫清障碍。

  零物权关系法,普遍存在于各种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担保物权关系法和占有关系法,主要由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技术物权法规范与调整。于法无明文规定的前提下,慎重地选择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或者逻辑法进行辅助性规范与调整。宏观的与微观的零物权关系法并行不悖。《物权法》之零物权关系法,只是整个零物权关系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一些基本权源法的知识可以融会贯通,应当好好的揣摩学习。

  零物权关系法,与“零物权法”是同一性质的无物权法,专政对象都是零物权、无物权、假物权、无效物权,和被清零、被取消、被剥夺的死亡物权、衰败物权,但两者之间的程度大小不一。

  零物权关系法,亦即与与零物权产生占有关系之法。涵盖与零物权有关的人与事、人与物的关系之法,不但与无物权人、无物权事物有关,而且还可以牵连到与此有关系的人物与事物,适用于同一性质的法律关系和判定标准,并区分主要责任人与次要责任人。总之,属于“有牵连关系的零物权关系法”。

  譬如,贪官污吏之贪污受贿所得财产与权益,其本人无权占有,其家属、亲属等关系人也无权占有,也无权利用非法财产与权益进行投资,从占有权、享有权、投资权到继承权,从支配权到管领权、控制权、统治权,全部应当全部清零,而且此类关系人应当一律承担法律责任。其非法财产孳息的非法占有,同样是需要进行依法剥夺的。又如,无权占有人将非法占有的财产出租、出借、出让给他人的,第三人也属于无权占有关系人,同样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亦为零物权关系法进行统一规范与调整。

  (2)零物权法

  零物权法,亦即零物权之法。因为物权是物权关系的基础,零物权是零物权关系的基础,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就是说,其注重于基础物权法和基础应用研究物权法,既可以与零物权关系法合并在一起,也可以单独列为一类法律对象。零物权法中,我们看到的是一个又一个的零物权,至于由零物权进而产生的零物权关系可以忽略不计。

  按照本文的分类方法,已经是化整为零,可以推定:零物权关系法大于零物权法,零物权法包含于零物权关系法。由零物权延伸至零物权关系,由零物权法延伸至零物权关系法,表示本文的课题已经放大,并不是完全重复以前关于“零物权”的相关词汇内容。

  (3)零物权

  所谓零物权,系指占有关系中的无物权、反物权、逆物权、无理物权、无效物权、失败物权、败坏性物权和不存在的物权,需要依法预防、限制、禁止、剔除、消灭、剥夺和责任追究的物权对象。超越物权的界限,以侵权、侵占、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不当得利为目的,表现为无权占有却构成了占有的事实。其反作用,是扰乱、破坏正常的物权关系新秩序,违反社会公德,败坏社会风气,挑战法制社会,遂成为全社会的一种瘟疫甚至毒瘤。至于当事人的“权利”,应当是占有事实应诉权之类的权利,与标的物的占有权和财产权没有关系。

  (4)关系

  所谓关系,系指无物权与有物权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无物权与无物权之间的同盟关系,泛指对外的和对内的无物权关系。零物权人有意无意地混淆物权的界限,以无权占有冒充有权占有,或者以恶意占有冒充善意占有,或者以他物权冒充自物权,或者超越权限行使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统治权,或者滥用权利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以侵权、侵占、侵夺、侵害为表现形式,对合法的物权与物权关系进行实质上的破坏,从而构成零物权关系。很多时候,侵权责任人团伙作案、合伙作案或间接作案,从而建成零物权关系圈子和关系网,甚至于以“合法”的形式谋取非法的私利,破坏正常的物权关系。

  (5)零物权关系

  零物权关系,系指零占有关系、零使用关系、零收益关系和零处分关系,或者零支配关系、零管领关系、零控制关系和零统治关系。其中无权占有关系(主要是恶意占有关系)是其代表性的关系,性质是无法律依据的和无效率、无效力的一类反面的物权关系,都是零物权关系法的革命对象。

  零物权关系,在任何单位与个人之间是可以随时随地发生的物权关系。不只是发生侵权行为才产生这种非法的物权关系,而且在发生越权、专权行为时更加容易产生这种错乱的物权关系。经过一番分析研究,我们惊奇地看到,很多零物权关系竟然是在有物权关系圈子中产生的,很多时候是在神不知、鬼不觉的情势下产生的,而且其中一些蜕变式恶意占有关系人还“来头不小”—都是一些有权有势的、大腹便便的“官员”。

  申言之,绝大多数零物权关系,是在内外、不是外部产生的无物权关系,表现为由有权占有关系蜕变成的无权占有关系。原因在于,外部的当事人欲望侵占他人的合法权益还太可能或颇费周折,内部的关系人可以直接掌控标的物,可以通过各种名义发生非法的物权变动行为,监守自盗和团伙作案现象层出不穷。而且,很多时候,处理内部的零物权关系比处理外部的零物权关系更加困难,甚至于很多积压的案件,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者从头到尾都不了了之。

  (6)法

  所谓法,这里强调的是成文法的规定,以及与成文法有关的具体办法。就是说,一是指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关于零物权关系法的适用范围,二是指正确处理零物权关系之具体的办法。当事人所成立的物权关系必须依法办事,发展有物权关系,力戒零物权关系。

  人们常说“办法总比困难多”,这是一种乐观主义的说法。对于零物权关系,到底是办法多,还是困难多,这还真是说不准。我们非常吃惊地看到,刑法经过了数千年来的传承与改进,光是新中国也修改补充规定了好多次,“办法”有的是,与刑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更是数以万计。

  十分遗憾的是,最近几十年来不怕坐牢、不怕杀头的人似乎是有增无减。法学界对此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确切地说,这是有物权关系被恶意破坏、零物权关系乘虚而入的问题,也是在博弈过程中互有胜负的问题。

  至于“办法”,贪污腐化分子和侵权违法分子也有他们的一套邪恶的巧妙的办法。他们利用金钱、权力、官职、美色和宝物当作攻击物权关系法的武器,结成一个又一个的利益同盟关系,左右逢源,沆瀣一气,甚至于公然里通外国,以土办法对付洋办法。

  什么办法可能发生物极必反的问题。过于严格的零物权关系法,会影响到人们开展物权关系的积极性,物的利用效率会变低,经济发展水平因此而难以提高;过于松驰的零物权关系法,会让投机取巧分子蒙混过关,滥用职权、失职渎职、侵权犯罪、贪污腐化现象难以遏止。我们既要反对公权私化倾向,也要反对私权公化倾向,建立健全完善的零物权关系法。

  (7)小结

  零物权关系法,应当是与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担保物权关系法和占有关系法相配套的一类物权关系法。国家的物权关系、集体的物权关系、私人的物权关系和其他人的物权关系,需要统一规范与平整,需要设置法律界限、确立必要措施、施行必要的手段,从所有制层面、所有权层面和他物权层面对症下药,以便于将对立面的和有瘕疵的零物权关系清除出物权关系的队伍,适时、适格、适当地保护物权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各类物权法规定的内容与对象,总体上主要是正面的和中性式的物权关系,零物权关系所占比例相对较少,故零物权关系法应当是一类配套法,在统一规范与平整物权关系过程中起把关的关键作用。

  不同的成文法可能存在不同的执法条件,按照强制性标准推定零物权对象和正确处理零物权关系,必须措施有力、方法得当。即使是同一成文法体系中,有些是完全统一、完全刚性的标准,有些是不完全统一、不完全刚性的标准;有些是封顶的标准,有些是不封顶的标准。无论如何,都需要以现行的标准为准。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后法的效力优于先法的效力,上法的效力优于下法的效力,成文法的效力优于习惯法的效力等等。所有这些,对于有权占有法制体系和无权占有法制体系中都是统一适用的。

  零物权关系法对象,纵有万般情种情调、千般枯肠搜肚,万变不离其宗,就是无权占有关系。

  对于恶意占有关系—恶意占有、恶意处分、恶意取得、恶意利用他人之物和恶意侵权之类的占有关系,法律对此统统围而歼之,消灭起来毫不留情。

  对于善意占有关系—善意占有、善意处分、善意取得、善意利用他人之物和非恶意侵权之类的占有关系,法律采取“恩威并重,又打又拉”的两手策略:一是保护善意占有人的交易安全和应当享有的债权利益,团结这一部分无辜的占有关系人,以便于孤立并集中力量打击恶意占有关系人,并促使他们改过自新;二是对于与恶意占有人合谋串通一气的,由善意占有蜕变为恶意占有的,不再实行宽大处理政策,应当剥夺其占有保护的权利,同样需要承担毁损、灭失标的物的法律责任。

  应当注意的是,善意占有关系的适用范围是有一定的局限性的。对于善意占有、善意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要从时间上和空间上、主观标准上和客观标准上进行推定与跟踪考量,并不能一锤子定音。对于法定的物权对象,尽管存在登记对抗主义的物权变动规则,也不能随意为善意占有人开绿灯,仅仅适用于客观标准进行推定。

  譬如,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包含了法定的身份权、法定的农用地使用权,是一种生存权、发展权和特别优先权,未经特定的法律程序,第三人就不能善意取得、善意占有承包权人的承包地,更不能在此基础上成立善意占有关系。

  又如,具有一定杀伤力的仿制枪支,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随意占有、持有和使用、利用。倘若以主观标准推定,容易推定其为善意占有;倘若以客观标准推定,则肯定推定其为恶意占有。最后综合推定,结论必然是“恶意占有”。公安执法机关可以据此没收仿制枪支,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使得其幡然悔悟,揭发制造、销售仿制枪支的违法人员,争取将功折罪或者将功补过。

  2、适用依据

  《物权法》第38条明确规定:“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零物权关系法,是发生于民事责任系列、行政责任系列和刑事责任系列三大板块的。一般而论,发生责任事故的概率大小是从前系列往后系列排列的,发生责任的严重性是从后系列往前系列排列的。就是说,发生于民事关系中的零物权关系品种繁多,追究民事责任时以相对温和的方式进行处理;发生于政事、公事关系中的零物权关系相对较少,追究行政、刑事责任时以相对强制性的方式进行处理。很多是单项式法律责任,并不排除会发生二种以上竞合式的法律责任。对于民事责任,侵权行为事件造成量变质变的,很有可能升格到承担刑事责任或者牵连到行政责任。

  对于民事责任的追究,很多是集中于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的,物权法中只是概括性的规定。对于行政责任的追究,大多数单行法后面开辟了专门的行政处罚法以及附带刑事处分法的相关条款,目的意义直截了当,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也很集中,两者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对于刑事责任的追究,基本集中于反腐败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其中财产权刑法占有很大的比重,对于违法犯罪分子—各种零物权关系人的威慑力量最为强大。

  零物权关系法,与权源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运用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关系法进行解析便可势如破竹。关于这一点,其他法律的系统性欠缺一些,唯有物权法根深叶茂,基本功很扎实。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物权的登记生效、合同生效与交付生效,在物权法中都有一套切实可行的办法。诚然,虚假的登记、虚假的合同、虚假的交付等,肯定客观存在零物权关系,是必须清除之列。无论是法定的或者意定的物权,从初始化到中间阶段的演变直到最后的消灭,都可以觉察与推定出是否客观存在零物权关系,以便于归纳入哪一种或者哪几种法律责任。

  零物权关系法,基于普世价值观而设计,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形成中国特色的物权新制度。反侵权、反腐败是全人类共同的命题,也是最大的难题之一。关键在于,法制民主化、法制科学化这一环节一定要抓紧抓好,做好做扎实,不能有一丝一毫的松懈与马虎。全社会物权关系不对称、不平衡的问题是普遍存在的,为了达到对称、平衡的目的,需要全体公民作出持久性的不懈努力。现在全国颁布实施了1万多部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不是无法可依的问题,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

  我们十分痛心地看到,改革开放30多年来,市场经济似乎是一匹脱缰的野马桀骜不驯。一方面,国有、集体的资产每年流失非常严重,竟然多达数以万亿元计;另一方面,私有财产的保护也面临着非常严峻的局面,很多地方发生强征地、强拆迁事件,严重破坏公民的合法权益。

  原来,《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也只能部分地缓解物权关系的矛盾,只能消除部分零物权关系的危险,我们在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的课题上永无止境。一些无法无天的违法犯罪分子和一些胆大包天的零物权关系人,连宪法、刑法也不放在眼里,更不把物权法放在眼里。由此可见,我们的社会责任区与正义事业感,除了普法、学法、用法、执法以外,又增加了一个“护法”的内容。

  关于贯彻执行零物权关系法,真正是“任重而道远”!反侵权、反腐败和正确处理零物权关系,是自古以来永恒的命题,也是世界性最棘手的社会问题之一。首先要集中解决的问题,是“公权私化”和“私权公化”两个极端性的问题。其次要作长期打算,不能掉以轻心,不能骄傲自满,也不能希冀毕其功于役。

  物权法第56条关于〖国家所有权保护〗的特别规定是:“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与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零物权关系法,概括为反侵占、反哄抢、反私分、反截留、反破坏。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除了自物权的保护以外,他物权的保护和其他各种权益的保护,同样需要统一进行“反破坏”。

  物权法第63条关于〖集体所有权保护〗的特别规定是:“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与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零物权关系法,概括为反侵占、反哄抢、反私分、反破坏。同样地,集体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除了自物权的保护以外,他物权的保护和其他各种权益的保护,同样需要统一进行“反破坏”。

  物权法第65条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特别规定是:“私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与个人侵占、哄抢、破坏。”零物权关系法,概括为反侵占、反哄抢、反破坏。同样地,私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除了自物权的保护以外,他物权的保护和其他各种权益的保护,同样需要统一进行“反破坏”。

  以上三大物权主体的零物权关系法,国家财产防火墙有5大内容与目标责任制,集体财产防火墙有4大内容与目标责任制,私人财产防火墙有3大内容与目标责任制,表示越是社会化、开放性和大型性的物权关系体制,所承载的零物权关系法负荷越是严重。充分说明了既有一体化保护的要求,也有重点、次重点和一般性保护的要求。在不同的法治环境条件下,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一定幅度上的调整,以便于有的放矢,恰到好处。

  (未完待续)

  相关法律:

  物权法各条款

  相关名词:

  〖当代物权法〗〖古典物权法〗〖宏观物权法〗〖微观物权法〗〖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技术物权法〗〖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八)〗〖零物权关系法(二)〗〖零物权〗〖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国家财产防火墙〗〖集体财产防火墙〗〖私人财产防火墙〗

  〖本文要点〗

  零物权关系法,全称是零物权关系处理法。基本是无权占有关系法、反侵权法、反腐败法。是指与零物权有关的一整套预防法、戒严法、隔离法、限制法、禁止法、处理法、处罚法和惩罚之法,表现为法定强制性或者意定约束性之类的模式法、行为控制法、过程控制法、物权质量检验法、物权关系可适法及其对策处理法。此为基础物权法和应用物权法之一大内容之一,目的在于清除物权关系中的错乱、腐败和团伙、合伙、协同侵权现象,有针对性地严厉打击各种侵权行为,以不容置疑的铁腕手段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正本清源,拨乱反正,群策群力地维护全社会的物权关系新秩序,为建设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法制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扫清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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