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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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

  【提要】中国物权法,是一部系统化、立体化、广谱化、概念化、模式化、扁平化的新型当代物权法,浓缩了数百部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的精华,巧妙地将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财产权法与物权法融合在一起,荟萃成极其重要、极具特色、极具效能效力的一部新式民法宝典,是维护各种物权人合法权益的尚方宝剑和护身符,是惩治违法犯罪分子的达摩斯克利宝剑和杀手锏。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实施以后,如何持续加强全国的物权法制建设,如何普法学法用法和执法,始终会面临着各种各样的现实问题。一部物权法共有247个条款,3万多字的篇幅。我们不妨从文章学的文章结构与主要的思想内容两个方面进行评论,或许对于我们复习物权法时有一定的帮助作用。

  《文心雕龙》等文章学专著中,要求作者“文从字顺各识职”,力求做到高度的文字艺术与完美的思想内容相统一。百炼钢而化为绕指柔,语不惊人死不休,是文章学高度的思想境界。《物权法》经过13年反复酝酿、讨论、修改、锤炼而修得正果,思想上坚持了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艺术上体现出“凤头、猪肚、豹尾”这种经典式作品风格。

  “凤头、猪肚、豹尾”这种经典式作品风格,是许多作家的创作秘籍和毕生的艺术追求,往往是得心应手斩获不小。欲将《物权法》精心雕刻为法律中的经典式精品,这种创作的套路自然是不可或缺的。许多人对于这部作品爱不释手,研习者趋之若鹜,解析物权法的著作汗牛充栋,均当作一部精美的小说来阅读、研习,不仅仅是因为她刻画出了波澜壮阔的物权法家谱、族谱,更加重要的是做到了高度的文字艺术与完美的思想内容相统一。

  ◎〖文章结构与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现有的民法、财产权法基础上进行了结构刷新、内容刷新,内容上的创新之处也是很多的。

  新颖性、突出性、实用性、深奥性、趣味性和系统化、立体化、广谱化、概念化、模式化、扁平化,是这部新型物权法的多项特征。在民法系统中,物权法既是非常重要的法律资源,又是不可替代的和应用范围最广泛的新型法律,必然会导致整个经济社会和物权社会造成非常深刻和极其远大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思想内容丰富多彩而别具一格,结构严谨而有机结合,做到了思想内容与良好结构的完美结合。

  这决不是偶然的。中国物权法经过了13年的反复酝酿、起草、磨合过程,其间共多次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洋为中用,古为今用,博采众长,高屋建瓴,共8稿定谳而成就,这样认真负责的严谨精神是前所未有的。

  第一部分:结构简析

  法律结构上,共分为五编、十九章、附则,全书共二百四十七条,符合“凤头、猪肚、豹尾”这种经典式作品特色。

  中国物权法,重点地有针对性地改革了旧的结构形式,编排次序为:第一编总则共3章,第二编所有权共6章,第三编用益物权共5章,第四编担保物权共4章,第五编占有共1章。附则共2条。编以下才是具体的章,共有19章。

  第1章基本原则,第2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第3章物权的保护,第4章一般规定,第5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6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7章相邻关系,第8章共有,第9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10章一般规定,第11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12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13章宅基地使用权,第14章地役权,第15章一般规定,第16章抵押权,第17章质权,第18章留置权,第19章占有。附则。

  一、凤头

  凤头,系指全书第一编起点高超,出手不凡,登高望远,承上启下,一气呵成,能够一鸣惊人,能够引起读者足够的重视和浓厚的阅读兴趣。

  第一,微观上的承上启下。

  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第四条〖平等保护〗,第五条〖物权法定〗,第六条〖物权公示原则〗,第七条〖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第八条〖其他适用的规定〗,对于立法宗旨、原则、目的、要求和适用法律范围、平衡法律关系等,均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物权法有许许多多的大大小小的原则、规则,都要以这些基本原则为基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违反这样的特别规定。每个人读物权法,必须熟读第一章基本原则,否则就容易犯方向性、路线上的根本错误,后悔莫及。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这样的谋篇而已,在过去的法律法规中是不曾出现过的。全章共有三节。第一节不动产登记,这是确认、保护、利用物权的必要措施、必经程序,起承上启下的连接作用。

  承上的,主要是上一章第六条〖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启下的:(1)不动产启下的。主要是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和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内容,是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十六章不动产抵押权的登记,附则第二百四十六条(倒数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制度立法〗。其他零散分布的还有一些。这一部分承上启下的跨度特别大,均涉及到物权法中非常重要的不动产物权类型。真正是不鸣则已,一鸣惊人。(2)动产启下的。第二章第二节动产交付。动产物权交付生效、特定动产物权的登记、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善意取得制度,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的处理办法。第十七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交付生效,第二节权利质权中部分票据质权的交付生效与登记生效。第十八章留置权的占有生效。第十九章的占有与善意取得等。其他零散分布的还有一些。

  所有这些文章结构,均通过承上启下的方式进行大串联、大贯通,由上而下,由近及远,由表及里,由浅入深,脉络清晰,一气呵成。

  第二,宏观上的承上启下。

  从宏观上观察中国物权法的承上启下,不难看出,这里的有机联系是星罗棋布的,是由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三大物权属相前呼后应的。

  一个中心,就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如一根红线将林林总总、方方面面的物权、物权对象、物权关系和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分配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溯及关系、对世关系、社会关系全部串联起来,构成了一大串珍珠项链,均为“启下”的纲领性文件。

  两个基本点,就是基本的普通物权和基本的担保物权,所有这些都是中国物权法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结构,这里面既有大规模“承上”的、也有大规模“启下”的结构。

  其中,普通物权上承基本原则和物权的确认、保护、利用和规范、调整、限制等,“下启”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再“下启”占有、善意取得等。诚然,担保物权“承上”的对象更多些,“启下”的对象较少一些。

  三大物权属相,就是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这三大物权属相,每个物权属相中分布着许多大小不一的物权属相。如此这般,不但要在结构上、内容上要进行星罗棋布的承上启下,而且要在概念上、逻辑上需要进行星罗棋布的承上启下。

  所有权承接所有制,所有制承接基本原则,用益物权承接所有制和所有权,担保物权承接所有权;所有权下启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下启普通债权、担保债权,普通债权、担保债权反过来下启所有权或者用益物权。如此等等,内循环与外循环、纵切面与横切面、物权面与债权面、正物权化方针与反物权化方针的承上启下,总之是不一而足。

  制度物权法的物权化方针,是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国家利益中心论,上承宪法规定,下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普通物权法的物权化方针,是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上承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下启用益物权调和论和担保物权的反物权化方针。

  担保物权法的物权化方针是反向调节的物权化方针,是担保物权保护主义和担保债权中心论,上承所有权交换价值观,下启对所有权的限制与控制,甚至对于所有权进行法锁上变更。

  二、猪肚

  猪肚,系指物权法中间的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及担保物权各个部分内容非常饱满,一般规定后杂以其他的特别规定,新概念、新观点、新原则、新规则、新措施、新办法不断涌现。特别是所有权、不动产物权方面的分量很重,也非常突出。

  其中,担保物权法部分,既是中国物权法“猪肚”的形式,又是中国物权法的“豹尾”形式。

  所有制关系法布局于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以及权利质权关系法、不动产抵押权关系法,所有权在普通物权、担保物权、制度物权、政策物权和当代物权、传统物权、宏观物权、微观物权、技术物权以及习惯物权、自然物权、道德物权、逻辑物权等方面的种种表现,所有这些都充实了中国物权法的内容。

  从物到物权,从有形物权到无形物权,从所有权、用益物权到担保物权,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从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到一般动产质权、最高额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留置权;

  从物权的确认、保护、利用到规范、调整、限制,从物权的设立到变更、转移、消灭,从合同生效主义到登记生效主义、登记对抗主义,从物权确认请求权到物权保护请求权、物权利用请求权;

  从所有制关系法到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使用权关系法和抵押权关系法、质权关系法、留置权关系法,从先取特权制度到登记取得制度、合同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再到占有制度,从支配权到管领权、控制权、统治权再到优先权、排他权、溯及权、对世权;

  从正向物权化方针到反向物权化方针,从定限物权到反定限物权,从正物权到反物权,从正物权关系到反物权关系,从正物权法到偏物权法。

  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中国物权法的专有概念奇多无比,相关概念可达数千个之多。任何法律的概念也没有中国物权法的概念丰富。

  如此说来,中国物权法这“猪肚”里面包裹着许多奇珍异宝,而且极其丰富多彩。

  中国物权法这“猪肚”里面包裹着许多丰富的内容。

  1、第五章将各类所有制和所有权一一展示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以及社会团体所有权共25个条款,将所有制关系法与所有权关系法融合在一起,将公法与共法、私法融合在一起,将所有权的重点保护、特殊保护、优先保护与一般保护融合在一起……,结构严谨,主次分明,层层递进,逐步深入,张驰有度。

  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所有制,都是客观存在的常态化所有制,他们各自都有相对范围内与范围外的所有权,所有制关系和所有权关系以及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用大量笔墨来浓笔重彩,勾勒出了一幅波澜壮阔的“中华山河图”。

  分层次、分大小、分阶段、分过程、分对象、分优先地确认、保护、利用所有权,利用自然资源和天然资源,既是尊重社会规律、自然规律的表现,又是尊重经济规律、物权规律的表现。

  所有权,是全部物权法、全部财产权法中出现频率、次数最多的明星级权利类型。中国物权法将所有权列为三大序列中的第一序列,把各种不动产、动产所有权一一展示在人们面前,为以后逐步了解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打下了坚实基础。

  2、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又是一个重点项目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13个条款,其重要性程度不言而喻。业主,这是一个古为今用的词汇。中国宋代的律法中已经区分了不动产和动产。动产包括六畜、奴婢,有时也包括附着于土地上的矿物、植物,还有货币、有价证券,这些被称之为物或财物,其所有权称物主权。不动产主要指田、宅,谓之产、业,所有权人为业主(据《中国法制史》)。

  中国当代物权法中的业主及其业主权,所谓的区分所有权,既不同西方国家的、也不同中国古代的区分方法,有两重含义:

  第一重,区分建筑物中的共有权与专有权。

  区分建筑物中的共有权与专有权与西方国家的物权法大致相同,但古代中国法律没有“区分建筑物区分共有权与专有权”这种具体规定。中国物权法沿袭了中国古代“业主”并加以改进,西方国家没有“业主”这种概念,只有不动产所有权的概念。

  第二重,区分建筑物周边的建设用地所有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地表权、地上权、地下权和地役权等。

  中国当代物权法承认私人的建筑物所有权,但不承认私人拥有建设用地所有权,建设用地所有权是属于公有或者国家专有的。私人拥有的地表权、地上权、地下权和地役权等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二级不动产物权,建筑物所有权才是一级不动产物权。

  (1)这种规定与西方国家也是完全不同的,西方国家的物权法规定私人也可以拥有土地所有权,故其地产权与房产权的物权等级是一致的。另外,西方国家也没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这样的概念,与农用地统称“土地使用权”。话又说回来,“建设用地使用权”这样的概念是中国当代物权法的专用词汇,其他法律如《土地登记办法》出现这样的概念是在物权法颁布实施以后才出现的。

  (2)这种规定与中国古代和现代也是完全不同的。中国古代实行的是土地王有制,所谓“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就是中国古代地产权的真实写照。那么,中国古代私人的田地产权顶多是信托土地所有权。然而,有关中国法制史和许多其他教科书、通说上说什么私人拥有土地所有权,简直是胡说八道。

  中国古代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长达几千年的历史中,一直采取土地分封制和人口管理制,国王或者皇帝分封给王公贵族的土地只有管理权和自己土地的使用权,没有土地所有权。既然国王或者皇帝拥有全国的土地所有权,王公贵族的土地所有权肯定不存在,私人更没有拥有土地所有权的份。

  中华民国物权法、土地法更是荒谬,跟德国物权法那样大肆鼓吹私人的土地所有权,是明目张胆的公权私化,这比中国古代的法律更差。中国古代确实规定过私人之田地的业主权,从来没有规定过私人的土地所有权。比如中国当代物权法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样也可以称之为业主权。

  如今的英美法系,采取的是土地王有制和信托地产制,私人顶多只能取得信托土地所有权即亚土地所有权。这种土地所有制比大陆法系的土地所有制高明了许多。

  3、第八章共有所有权展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规则

  第八章共有共13个条款,是第六章建筑物和建设用地共有权的继续。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等规定,是吸收外国物权法经验上的新规定。

  夫妻共有、家庭共有、业主共有、企业共有的和盘托出,会让我们认识到原来整个社会有那么多的共有制或者共有形态。运用共有制理论解析,我们就容易理解到集体所有制,应当是介于公有制与私有制之间的共有制,而且是涉及人数最多、最固定的和优先权享受最好的共有制对象。

  4、第七章、第十四章之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关系意义相近

  第七章相邻关系共9个条款,第十四章地役权共14个条款,前者编入不动产所有权部分,后者编入用益物权(实为用益权)部分,内容上大致相同。

  那些不动产利用权或者作用权,要求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给予其他人以用水权、排水权、通行权、通风权、日照权、管线安装铺设权和环境污染防治权等方面的便利,自己方便与人方便,这些内容令人耳目一新。

  5、第十一章特殊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共11个条款,这是整个用益物权编中最具物权价值的物权类型之一。与其说是普通物权,还不如说是政策物权或者制度物权。

  农村农民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者依据其身份权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一种特权或者特别优先权,其他人不能拥有这种特权。中国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编入“用益物权”中,似乎有点委屈其物权等级了。

  首先,这种物权是法定的物权,而且完全是免费取得的法定物权。这跟西方国家的用益物权是不一样的。

  其次,这种物权似乎略低于土地所有权、又优于用益物权,是介于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用益物权之间的信托土地所有权。尤其是全国一律取消“皇粮国税”后,享受了旧社会地主都享受不到的特权。所有这些,都是政策物权法或者制度物权法在起作用,并不是市场经济在起作用。

  再者,这种土地使用权受法律特别保护。长达30年至70年,任期届满后可以再重新分配土地,向下一轮土地使用权进展。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征收农民承包的土地,需要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金、安置费等费用。

  6、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的核心权利

  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共17个条款,这是整个用益物权编中最具经济价值和最错综复杂的物权类型之一。在普通物权法和用益物权关系法中,融入了很多的制度物权法和政策物权法成分,构成了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和物权关系。

  其中,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用益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此类不动产用益物权,是中国物权法中标准式的用益物权。但与西方式和中国旧式传统用益物权并不相同。

  传统用益物权是收益租赁权,是不动产出租人与不动产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但是,那些旧式物权法主要是规定农业社会农用土地的收益租赁关系,对于宅基地即建设用地和建筑物的收益租赁关系则没有涉及。他们的物权法中从来没有建设用地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这样的概念,统称土地、土地使用权,但土地所有权出现的频率最高。

  传统的物权法都是“半边法”,压根儿不涉及公物权,公共的土地所有权不见踪影。很多人费劲地学习了物权法,到头来仍然是一知半解。

  中国物权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的规定,这是吸收传统物权法地上权、地表权、地下权以及地役权精华,结合中国物权实际而作出的新规定。同是土地利用权,中国物权法严格于传统物权法的规定,因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公有的,国家土地、房屋、规划、城管等部门对此具有支配权、监管权、统治权和控制权。

  民事主体的建筑物所有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搭配,形成两者之间的不动产物权高低不平,这也是中国物权法复杂性内容的特色之一。这两种连襟物权,到底哪一个是主物权、哪一个是从物权,就难以说清了。建设用地产权是基础物权,建筑物是地上附着物物权,本来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主物权、建筑物所有权是从物权。但是,前者物权比后者物权低一个档次,于是就发生了主次颠倒或者主次混淆。

  说到收益租赁关系,这里的办法也与传统物权法的做法不同。传统的收益承租人承租土地是分期分批付租金的,如今的收益承租人承租土地是一次性付清租金的。但是,很多人只感觉到自己只是购买房屋,不感觉到自己购买了土地使用权。有的人意识到购买房屋的同时也购买地土地,但不知道购买的是土地使用权还是土地所有权。

  通过学习物权法,才意识到中国的不动产产权关系是如此的复杂。所有制关系,所有权关系,使用权关系,用益物权关系,房地合一关系,房地分离关系,地上权关系、地表权关系、地下权关系以及地役权关系,共有权关系,专有权关系,继承权关系,有偿使用与无偿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关系,不动产登记生效与合同的关系等等,所有这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物权关系与法律关系,是中国物权法最错综复杂的内容之一。

  7、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共4个条款,意义同样重大。

  宅基地使用权,在中国物权法中是专指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本来,此类土地使用权也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个品种,土地分类学和“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中也是这样确认的。从物权法理学上分类,全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统称为“基地使用权”。

  与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类似,宅基地使用权也是限制流通的对象,但程度不同或者实际情势不同。不仅如此,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可以通过出让的方式来改变其用途性质的,宅基地使用权却做不到这一点。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上的建筑物有些是可以在房地产市场上流通的,这样就可以带动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性质。农民的自建房一直是严格限制流通的对象,自家分配、继承或者赠与他人可以,但不能自由买卖,宅基地更不能自由买卖。因此,欲改变宅基地使用权性质是不容易的。

  宅基地的来源复杂,所有权与使用权发生过变更,物权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宅基地有一部分是从旧社会旧体制中传承下来的,旧社会物权法中私人可以拥有宅基地所有权。旧社会物权法被废除后,逐渐废除了私人的宅基地所有权,代之以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法律禁止单位和个人私自买卖宅基地。既然“宅基地所有权人”集体都不能自由买卖宅基地,那么,集体应当是相当于宅基地的信托所有权人。这是一种重大的物权变化形式,从物权理论到物权实践产生了很大的变化。

  宅基地很大一部分是由原人民公社或者现乡镇一级政府分配的或者调剂的,有些是免费供给的,有些是象征性收费而分配的,还有调换的,当然也有一些继承、传承下来的,情况比较复杂。宅基地的监管存在很多空白地带。

  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说明了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宅基地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监管,惩罚各种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不良行为。

  三、豹尾

  豹尾,指中国物权法的后面内容遒劲有力,张驰有度,伸展自如,意境深邃,形散而神不散。尤其是第十八章留置权的规定,掀起了物权法的最高潮,全书结构上达到了非常完美的高度,从而促成了艺术形式与思想内容的高度统一。

  中国物权法担保物权法部分的“豹尾”气场气势,不仅仅在于本部法律的气场气势,而且对于以往的中国担保法亦具有一定程度的气场气势。物权法资源是非常奇特的法律资源,为担保物权法部分的脱颖而出创造了非常良好的空间。又由于中国担保法颁布实施多年,逐渐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担保物权法部分的“青出于蓝”提供了丰富的营养成分。

  担保物权法部分,是中国物权法里面规范化、规则化、规矩化和模式化表现最出色的方面,而且对于以往实行多年的担保法进行了很多补充与改进,同时证明了物权法理学的非常精深、无比高妙之处。

  担保物权法部分,是中国物权法“猪肚”的形式,更大程度上是中国物权法的“豹尾”形式。

  担保法是将各种担保权当作纯粹的财产权来对待,根本没有意识到担保物权的特殊需要与特殊作用,也看不出担保债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相互关系与相互作用,从理论上到实践上都有许多短板。诚然,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是专门法,具体内容方面比物权法的规定饱满了许多,这是物权法的不足之处。

  物权法专门选择物权性担保类型,舍弃发诸如定金、保证金之类的非物权性担保类型,主题与重点突出,结构紧凑,文字简洁,要言不烦,高度浓缩,富有创意,很有风味。

  担保物权法部分,很多内容是合并规定以及“准用规定”的,因而大大压缩了条款数量,文字处理最为精炼而又可以一举多得。

  1、第十五章合并担保物权的通用性规则统领全局

  第十五章共9个条款,重点介绍了担保物权的概念,以及担保物权适用范围、反担保、担保合同、担保范围等,首开合并规定以及“准用规定”的记录。其中一些通用性、准用性规则为各种担保物权对象所适用,在法律结构上于不完整中达到隐性的、原则性的完整。

  担保物权的概念,相当于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以及人保、物保、反担保等方面的总概念。

  同样是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以及人保、物保、反担保等方面的概念,中国物权法在中国担保法基础上进行了改进,并有所取舍。

  中国物权法称之为“担保物权”,主要是基于物权而重新谋篇布局。包含了物权和财产权两个有机组成部分,突出了物权对财产权的控制、支配、管领与统治的约束力,法理基础更加浑厚,解决问题更加挥洒自如。选材方面,专门选取物权性担保方面,定金、保证金等非物权性担保方式不再专门规定。

  定金、保证金等非物权性担保方式,基本上是普通债权法范畴。也可以在担保合同、担保范围方面附加非物权性担保方式,但这一部分是担保债权法范畴,不能与普通债权法部分的定金、保证金等重复计算。中国物权法对于定金、保证金等非物权性担保方式不再专门规定,主要是避免重复计算,并且在物权法中没有规定的必要性。

  中国担保法称之为“担保权”,完全是是基于财产权而谋篇布局。这里有“就财产权而专门论财产权”的意思,物权性担保与非物权性担保混合在一起,条款数目远远多于中国物权法中关于担保物权方面的数目。

  从担保法整个理论体系来看,他们从来是不谈“担保物权”这种词汇的,担保物权对于担保债权的杠杆作用与推动作用等,这种重要而微妙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在他们的理论著作中几乎是找不到踪迹。

  中国物权法对于中国担保法,从立项上、构思上、结构上到内容上、方法上、规则上进行了很多方面的改进工作。不仅仅是突出了“担保物权”的特殊需要、特殊作用,而且与时俱进地对于担保法中过时了的内容进行了翻新改造,增补了一些新内容。

  中国物权法,首先是极其重要、非常奇特的法律资源,此类法律资源是其他任何法律资源也无法替代的。从物、物权、物权法到物权关系,从物权关系到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分配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社会关系,采取层层递进、步步为营、由点到面、由表及里、由此及彼、由浅入深、由上而下和由下而上等方法,逐一安排法律的结构与内容。

  既不失时机地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又以简繁转换的办法来合理利用法律资源。这种相反相成的做法,结构调整又重点突出的办法,从难从严而不失水准地制订中国物权法的担保物权法部分,体现出非常独特的结构形式。

  担保物权法部分是《物权法》的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样是非常重要的法律资源,制订中国物权法当然不能轻易错过。况且,每个传统物权法国家与地区都有这样的立法例。

  担保物权法部分,并不是简单重复《担保法》的规定,而是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进行优势互补,从而提高法律质量,为整个经济社会和物权社会的制度化、规范化、文明化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2、第十六章抵押权为担保物权法部分“由下而上”演绎至更高级别的担保物权打下基础

  第十六章共27条,其中一般抵押权占据大部分篇幅,最高额抵押权才5条。

  文章布局与结构调整上,与普通物权法部分很是不同。

  一则,担保物权法部分是由下而上,层层递进。

  从第十六章、第十七章到第十八章,从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到动产质权、最高额动产质权、权利质权,最后到留置权,整个局势是由低级担保物权向中级担保物权、高级担保物权层层递进的。其中,低级担保物权和中级担保物权,亦分为一低一高两个档次。

  二则,普通物权法部分是由上而下,层层递进。

  从第二编所有权到第三编用益物权,以及用益权,明显的体现出从高级物权向低级物权层层递进。

  第十六章的所有权规定,不仅仅划分出各种各样高、中、低级所有权,还划分出高、中、低级所有制。划分出来后,就展开“由上而下”的安排。

  在所有权级别相当与所有制级别不论的情势下,才逐个安排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其中,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是普通物权法部分的“豹尾”,将特殊的所有权关系法展示在人们面前。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列为用益物权编之首,其实际权能是高于用益物权、低于所有权,应当相当于信托所有权。

  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是相当标准的用益物权。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这两种土地使用权和利用权,实际上是比用益物权更低一级的普通物权,应当相当于用益权即占用权,一般不具备收益权和处分权。

  3、第十七章质权为担保物权法部分“由下而上”演绎至更高级别的担保物权打下基础

  第十七章第一节动产质权共15条,其中一条是最高额动产质权。

  由一般动产质权演绎至最高额动产质权,这是自然而然地“由下而上”演绎至更高级别的担保物权之标志。

  同样地,由动产质权演绎至权利质权,也是“由下而上”演绎至更高级别的担保物权之标志。

  第十七章第一节权利质权共7条,“由下而上”演绎至更高级别的担保物权之标志,另有说法。

  按理说,形式上,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应当是平级的担保物权。然而,内容上、实质上,债权人控制权利比控制动产具有更优的约束力与控制力,实现权利质权时更加方便快捷。因此,权利质权略优于动产质权,同样低于留置权。

  4、第十八章留置权共17条,将担保物权的规定推向高潮。

  留置权,享有特殊的排他权、优先权和占有权、处分权等权利。

  在担保物权法体系中,其是最高端的担保物权、反定限物权和特别优先受偿权或者完全受偿权、及时受偿权等权利。

  针对普通物权法体系,对于所有权、用益物权和其他的普通物权,更具有特别的排他权、优先权和占有权、处分权等权利。

  留置权关系法确立以后,于同一物权法体系中,留置权破除了“抵押不破租赁”的规则。

  留置权对外关系法确立以后,于非同一物权法体系中,留置权破除了“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

  留置权,包括一般留置权、特殊留置权,包括民事留置权、商事留置权、企业留置权等类型,包括依据合同关系成立的留置权与不依据合同关系成立的留置权、依据同一法律关系设立的留置权与依据非同一法律关系设立的留置权等。

  留置权,在设立、行使、保全、实现与消灭的各个方面,均优于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同时亦优于所有权、用益物权等普通物权;留置权所粘连的担保债权,均优于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所粘连的担保债权,同时亦优于所有权、用益物权等普通物权所粘连的普通债权。在没有特别优先权限制的情势下,留置权已经成为顶级的物权,不愧为最高级的一类物权。

  中国物权法结构布局上,将“最高级的一类物权”即留置权安排在倒数第二章上,充分体现出法律条文的“豹尾”场景与气势。

  5、第十九章画龙点睛之占有关系与占有保护等

  第五编第十九章占有,事关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这是人们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也是物权法难以回避的重大问题之一。全章只有5个条款,而占有权限、占有形态、占有关系、占有保护、占有效力等涉及到许多深层次的问题,其中有相当一部分问题只有点题,没有破题,于是就留下了很多的悬念。这种另类式谋篇布局,也是“豹尾”式写作方法的见证。

  6、最后的附则完美收官

  同样地,附则中的第246条“不动产登记制度立法”,相关问题非常重要,只是简要的规定,没有具体规定,于是就留下了很多的悬念。这种另类式谋篇布局,也是“豹尾”式写作方法的见证。

  最后一条亦即物权法的实施日期,这是一项必不可少的法令,表示本法已经开始并可无限延期的执行效力,对于任何单位与个人都可以同时生效,统一严格要求。作为“豹尾”的末端,最是遒劲有力,气势恢弘。

  (未完,待续)

  相关法律:

  物权法各条款

  相关名词:

  〖当代物权法〗〖古典物权法〗〖宏观物权法〗〖微观物权法〗〖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技术物权法〗〖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六)〗

  〖本文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实施以后,如何持续加强全国的物权法制建设,如何普法学法用法和执法,始终会面临着各种各样的现实问题。一部物权法共有247个条款,3万多字的篇幅。我们不妨从文章学的文章结构与主要的思想内容两个方面进行评论,或许对于我们复习物权法时有一定的帮助作用。

  《文心雕龙》等文章学专著中,要求作者“文从字顺各识职”,力求做到高度的文字艺术与完美的思想内容相统一。百炼钢而化为绕指柔,语不惊人死不休,是文章学高度的思想境界。《物权法》经过13年反复酝酿、讨论、修改、锤炼而修得正果,思想上坚持了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艺术上体现出“凤头、猪肚、豹尾”这种经典式作品风格。

  “凤头、猪肚、豹尾”这种经典式作品风格,是许多作家的创作秘籍和毕生的艺术追求,往往是得心应手斩获不小。欲将《物权法》精心雕刻为法律中的经典式精品,这种创作的套路自然是不可或缺的。许多人对于这部作品爱不释手,研习者趋之若鹜,解析物权法的著作汗牛充栋,均当作一部精美的小说来阅读、研习,不仅仅是因为她刻画出了波澜壮阔的物权法家谱、族谱,更加重要的是做到了高度的文字艺术与完美的思想内容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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