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二)
【提要】中国物权法,是一部系统化、立体化、广谱化、概念化、模式化、扁平化的新型当代物权法,浓缩了数百部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的精华,巧妙地将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财产权法与物权法融合在一起,荟萃成极其重要、极具特色、极具效能效力的一部新式民法宝典,是维护各种物权人合法权益的尚方宝剑和护身符,是惩治违法犯罪分子的达摩斯克利宝剑和杀手锏。
物权法不是特别法,只是归类于普通法。基于不同凡响的立法目的意义,由于普通物权法部分和担保物权法部分融入了大量的制度物权法和政策物权法的内容,相对于其它的普通法也有许多特别之处。
我们一直感觉自己的物权生活平静如止水,冷不防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我们曾经蛮以为自己对物权法了然于胸,实践中却总是遇到这样那样棘手的问题。我们问天问地问自己,所谓的做到老学到老、学到老做到老,究竟从什么做起,从何故做起,何去何从?物权法中究竟有多少秘籍需要我们揭示?展现在我们面前的似乎是一部平淡无奇的物权法,那为什么对于一个几十字的条款能够牵动我们敏感的神经?为什么法学家们对于一个条款竟然动用几万字甚至于几十万字的文字来解读?每当我们掌握了物权法系统化、立体化、广谱化、概念化、模式化、扁平化的要领,我们便可以豪放地破涕为笑!
受网络文章篇幅限制,本文对物权法的系统化、立体化、广谱化进行解析,目的在于抛砖引玉,让大家共同探讨问题,全面、正确、深入地理解物权法的精神实质,大力支持与积极推进物权法制建设,齐心协力开创和谐的物权法新局面。
一、系统化
系统化,是指整部物权法,形成了极其庞大、极其周密的物权系统和物权法纽带系统。
各内部物权系统与各外部物权系统互为犄角又相互关联,各种物权琳琅满目,栩栩如生,摩肩接踵,前呼后应,左拥右携,鱼贯而入,各种物权关系在各种物权生态环境中发挥各自的作用,各种物权法关系与各种财产权法关系保持联系,权利人中规中矩而尽情地享受各种权利,义务人中规中矩而尽情地履行义务。
中国物权法中包括所有权系统、用益物权系统和担保物权系统,这是既独立存在、又相互联系的三大物权系统。
三大系统中有本位系统与延伸系统、母本系统与子本系统、嫡系系统与旁系系统、主干系统与枝节系统、内部系统与外部系统;还有强势物权系统与弱势物权系统、优质物权系统与劣质物权系统、优先物权系统与后进物权系统、长期物权系统与短期物权系统、先天物权系统与后生物权系统、公示物权系统与合同物权系统、制式物权系统与自由物权系统;还有公益物权系统、共益物权系统、私益物权系统、自益物权系统、他益物权系统、纯义务物权系统;还有纯物权系统、物债权系统、债物权系统,以及无物权系统、零物权系统等等。
从超大型、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到超微型的物权,都包括在中国物权法的物权网络系统中,几乎构成了密布于整个中国物权社会的天罗地网,将各种物权人、物权关系和几乎各种物权一网打尽。
1、普通物权系统
所有权系统、用益物权系统以及其他的普通物权系统,均为普通物权系统,是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须臾不可分离的大众化物权系统。
所有权系统中,客观存在专属、专有、专控、一般所有权和制度信托、普通信托所有权,以及附所有制的所有权与自由体制所有权。
用益物权系统中,客观存在一般、特殊、专有、国际专属用益物权和制度信托、普通信托用益物权。其中,经济活动中的自由用益物权,是一般用益物权。由农村集体所有制派生出的承包土地经营权,既是特殊、专有的又是制度信托的用益物权。
人们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以及收益权、处分权,以及支配权、管领权、统治权、控制权,是每个人每天经常发生、必须发生的,社会化普通物权和个体化普通物权组成了极其庞大的普通物权系统,经常不断地维护普通物权的生态系统,进行良性循环,生生不息。
普通物权系统中天王级的所有权,是天马行空式的自物权。可以从普通物权系统中进入担保物权系统、制度物权系统、政策物权系统、技术物权系统,也有一些残留在习惯物权系统、自然物权系统、道德物权系统或者逻辑物权系统,在不同的物权系统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2、担保物权系统
抵押权系统、质权系统、留置权系统,都是担保物权法的子系统,都是从普通物权系统演化升格起来的优化组合系统,全部无一例外。
担保物权系统,既有担保物权体制、又有担保债权体制,统称为担保法锁体制。物保、人保、权利保以及转保、反担保等担保方式可以自由选择与组合。采取反定限物权、反物权化方针和双向、双重信托责任的方式,以担保债权约束所有权,以优先受偿权或者完全受偿权实现担保物权。
抵押权系统、质权系统、留置权系统分为低、中、高三个等级,既有个性,也有共性。抵押权系统是个基础系统,其他两个担保物权系统搞不掂的事情,还要向这个系统取经。
担保物权系统有两个极端:
一是等级森严,排他性权利铁面无情。当低一级担保物权遭遇高一级担保物权时,高一级的具有优先权,甚至于不能允许低一级的担保物权立足。如留置权设立后,其他的担保物权都不能设立。同一等级序列中的担保物权,登记生效的比未登记生效的具有排他性。
二是在特定的情势下能够实现跨体系的大串联,甚至是大联合。根据需要和可能,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约定,同时设立几种担保物权,可以是同系统同级别的,也可以是不同系统不同级别的。设立和行使最高额质权时特别奇怪,最高额质权除适用一般质权的规定外,还适用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而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又适用于一般抵押权的规定。
3、制度物权系统
制度物权系统,包括政策物权系统和物权法中大部分的技术物权系统,都是整部物权法中的关键系统。某些重要的物权主体和客体的强制性规定融入物权法后,对普通物权系统、担保物权系统起统帅作用,约束力、执行力和威慑力是最威猛的。
政策物权系统是制度物权系统的最大辅助系统,仅仅涉及土地类政策法规就多达200多部。政策物权法主要是对于制度物权法进行补充规定或者进行微调,解决具体的现实问题,化解确认、保护、利用物权中的矛盾,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违反制度、政策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干预与严厉打击。
制度一旦确定就会保持很长的时间,而且很多内容是“大棒”;政策是可以不定期制订与修改的,而且很多内容是“胡萝卜”。因此,很多人平时在享受制度物权而熟视无睹,或者是身在福中不知福;很多人一旦享受到政策物权现时的好处就念念不忘,或者把制度物权长远的好处忘记了。多年来,很多主流媒体连“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都不提了,宣传“制度物权”的人非常罕见。
本质上,中国物权法是公法与私法合一、民法与商法合一的混合式物权法。国家、集体这两个巨型的物权主体的存在,必然发生所有制关系、特别优先权关系和特别排他权关系,必然牵涉到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制度、土地所有权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农民地产权特别保护制度、不动产或者动产征收征用制度,以及金融、证券、基金、股权、知识产权质押并与此相关的工商行政管理制度等。
物权法中分量最大而且非常重要的是不动产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格外突出。土地的专地专用制度、节约用地制度、集约利用制度、不动产统一规划与登记管理制度、耕地特殊保护政策、不动产征收补偿政策等,是针对任何单位与个人的,包括各级政府在内。
这是当代物权法的统一规定,不是传统物权法的个别规定。传统物权法的弊端在于,不关心制度物权和政策物权,不动产物权关系仅限于当事人之间的产权关系。
事实上,无论是土地公有制或者是土地私有制社会,或多或少地存在土地制度物权和土地政策物权,而微观物权法上不规定这些重要的物权规定,容易对当事人造成误解甚至于犯错误。
中国物权法,基于当代物权法和宏观物权法的客观要求,革除了传统物权法的弊端,在弹性物权体系中加入了刚性物权的要素,构成了富有特色、富有成效的制度物权法系统。
制度物权系统,融入普通物权系统和担保物权系统,不是将整部物权法的体例搞乱了,而是搞顺了。不可预见,倘若中国物权法中没有制度物权系统的加入,必然会大规模持续性地发生物权混战与骚乱,一害国家,二害社会,三害个人,有百害而无一利。
二、立体化
立体化,是指中国物权法的立体化内容真正无与伦比,真正令人叹为观止,即使是宪法也没有这样的立体化感。
中国物权法规定的主体是全面的,客体是几乎包罗万象的。我们看外国物权法好像是看平面图,看中国物权法好像是看立体图。物的系统、物权的系统、物权人的系统、物权关系的系统和物权法的系统应有尽有,好像几根挈天大柱一般地支撑着物权法的天地。
说中国物权法的规定,天、地、江、河、湖、海、山、地、滩、涂和水流、森林、草原、矿产资源方方面面的物权归属样样都有,应有尽有,完全是天人合一的物权法,丝毫也不过分。
1、天上的物权立体化
无线电频谱所有权的归属明确规定了。当然,太空上翱翔的本国人造卫星,与无线电频谱所有权密切相关。中国政府宣布划定航空识别区,那也是中国的天空利用权,这也是很特殊很重要的一类物权。尽管物权法没有规定什么航空识别区的管制权,不难看出这是基于中国物权法规定的中国海域专属所有权之上的利用权,在这里也可以找到法律依据和法理根据。
2、土地物权立体化
直系的土地物权立体化。(1)国家领土主权。(2)土地所有权、土地用益物权、土地使用权、土地利用权、土地作用权、地役权,地上权、地下权、地表权,登记公示与排他权。(3)各种形式的占有权,地上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使用权,收益租赁权、使用租赁权、处分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继承权,登记公示与排他权。(4)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5)地上、地下环境污染防治权。
旁系的土地物权立体化。(1)野生动植物所有权,文物所有权。(2)从地上到空间,上至天空、太空的综合利用权。空间空气污染、噪声污染、不可称量物污染防治权,日照权、采光权、观光权、通风权、地面与建筑物空间通行权,无线电频谱接收与发送基地权,人造卫星地面站保护权,航空、航天地面站保护权。(3)从地面到地下,下至海域、水域、滩涂、沼泽的连带支配权,深至地面深处的矿产资源的所有权。(4)其他的,如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或无主物、文物、野生动植物所有权,土地上其他无主物所有权。
3、海域物权立体化
海域的物权。中国物权法第46条特别规定了海域归国家所有,这不是单一性的物权,而是立体化的物权。
本位物权是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海域中的海洋矿产资源、海洋渔业资源、海洋水域资源、海洋旅游资源、海洋港湾港口资源、海洋岛屿岛礁资源、海洋科研资源、海底利用资源、海洋野生动植物或者文物保护权等等,所有这些资源的专属支配权、管领权、管理权、统治权、控制权都是国家法人专属的。这种权利绝对是立体化的,海洋底土地所有权,海域上空的支配权,同样国家法人专属的。
第一层延伸物权是国家二类海域专属所有权,第二层延伸物权是国家二类海域专属用益物权,第三层延伸物权是本沿海国向他沿海国之船舶、航空器和人员无害化通过的利用权。第四层延伸物权是最自由的,在国际公海上,中国船舶、航空器可以在公海上自由自在地捕鱼、旅行和军事演习。
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是立体化的,其各种延伸物权也是相当立体化的。
4、水流物权立体化
尽管中国物权法对于水流物权的规定也是很简略的,而水流物权立体化也是不争的事实。
直系的水流物权立体化。水流所有权、利用权、使用权、作用权、通航权、通行权、污水防治权;蓄水权、引水权、用水权、排水权、防洪防涝权。
旁系的水流物权立体化。水流两岸以及河流底土的土地所有权、、利用权、使用权、作用权、保护权,植被绿化与保护权,水中野生动植物或者文物保护权。
中国物权法的立体化内容,源于中国物权法的系统化内容。如果没有系统化就没有立体化,反之,没有立体化就没有系统化。
5、物权主体与权利立体化
以上是从物权的客体来简述其立体化的,从物权主体及其相应权利方面分析同样存在物权立体化的普遍现象。
中国物权法将物权主体全面规定,指出了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共四种物权主体。这是从所有制关系法方面来定位的,具体到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和担保物权关系法,这四种物权主体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此说来,肯定存在变相后的物权主体与权利立体化。
以全民所有制为例,所有制关系法上,尤其是制度物权法上,完全是一种公事的主体,为整个经济社会和物权社会承担主要的公益性义务。
具体到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和担保物权关系法上,经营类公有制企业却是以一种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的,与其他各种所有制的生产经营者一样遵守同样的经济法则。
但是,物权法则与经济法则是不一样的。任何所有制的人都可以从全民所有制中得到一份权利。如接受教育与免费教育、合作医疗的权利,享受市政设施、公共交通便利的权利,享受困难救济、社会保障的权利等等,凡是从政府开支或者投资的方面,全部由全民所有制转移到个人所有制方面来了。
集体、私人和其他人所有制中的劳动分配成果,全部由所有制的权利转移到个人所有权方面来了。
三、广谱化
广谱化,是指中国物权法的形式与内容是广谱化的。洋为中用,洋为中用中的古为今用,兹将本土的各种重要财产权列入物权系列,博采众家之长,汇编成21世纪中国当代物权法的大家谱,从物权脸谱化到物权法脸谱化、物权关系脸谱化,构成中国物权化的广谱化特征,对于确认、保护、利用物权和规范、调整、限制物权行为是极佳的模式化建设。
谱,指物权脸谱和物权法的法理与应用家谱、族谱。广谱,指物权法所包含的多种家谱、族谱。广谱化,指物权法的家谱、族谱系统化,从古罗马法的物权概念、物权对象到现今社会的物权概念、物权对象应有尽有。普通物权法谱、担保物权法谱与制度(政策)物权法谱,所有制关系法谱与所有权关系法谱、用益物权关系法谱、担保物权关系法谱和占有关系法谱,刻画了各种重要财产、大宗财产的来龙去脉,是国家、集体、私人财产保护防火墙的重要保障。
从理论上讲,现行中国物权法的法谱,来自于两个体系。一是罗马法体系,二是中国现存民商合一、公私合一的民法体系。
主要是洋为中用,不存在古为今用的问题,因为“物权法”这种概念所有制关系法与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担保物权关系法和占有关系法中国古代从来没有出现过。“物权法”这种泊来品,只是在清末民初出现,而真正制订成功的是中华民国民法中的物权法编。
新中国制订物权法,从起草、修改起草、研讨到颁布,舍近求远地学习德国物权法法例与理论架构,借鉴德国物权法的法谱,而不借鉴旧中国物权法的法谱,是基于两个基本点考量的。
一则,德国物权法的法谱式,吸收了罗马法的优良传统和优良品种,经过近代资本主义的改良,形成了内容非常丰富、概念明确、体系完整、结构相当严谨和实用性较强的物权法,现存条款多达552条,俨然是一部民法典。德国物权法是大陆法系物权法的代表作,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非常独到之处,当然是新中国制订物权法首要参考对象。
二则,旧中国物权法的法谱式,同样是参照德国物权法的法谱式来制订的,也有一些好的表现形式,但土地私有化等方面的内容是不适合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状和政治要求的。出于政治原因考量,新中国成立后很快就废除了包括民国政府在内的所有的法律、法规、法令,当然不会参照旧中国的物权法法谱式行事。
1、学习德国物权法
中国物权法起草讨论过程中,下意识地学习德国物权法的立法经验,双方多次召开专题研讨会,其中包括:
第一次研讨普通物权法部分:
应德国技术合作公司的邀请,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团赴德国、匈牙利进行物权法考察。考察团走访了德国联邦司法部、德国技术合作公司、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国初级法院地产簿局、匈牙利司法部、匈牙利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匈牙利抵押银行等部门,与两国专家学者、法官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进行了座谈,研讨的课题有:
德国的土地登记制度,匈牙利的土地登记制度。
第二次研讨普通物权法部分和担保物权法部分:
中国政府出面于2004年邀请了德国专家来中国出谋划策。11月15日至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与德国技术合作公司在无锡召开了“中德物权法国际研讨会”。在会上,中德双方深入探讨了物权法的有关问题,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共有部分、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关系、停车场与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对建筑物的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诉权。添附后新物的权利归属、对丧失原有权利一方的赔偿、恶意这一因素对添附物归属的影响。关于征收、征用对用益物权人补偿、关于地上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关于居住权。
关于担保物权法的种类和发展、关于让与担保和浮动抵押制度、关于约定担保期限、关于抵押权的实现方式。
既不专一规定所有制关系,也不专一规定所有权关系、用益物权关系、担保物权关系。
2、德国物权法广谱化
德国物权法的法谱就是大陆法系即罗马法体系。以德国、法国、瑞士为首的民法系,均称之为“大陆法系”,全部的法谱根源于罗马法系。大陆法系,是与英国、美国为首的“(海外)英美法系”相对立的概念。
封建时代德国法的渊源主要有习惯法、帝国法令、罗马法和地方法。其中的日耳曼法是习惯法,在成文法中被罗马法所取代。
罗马国家大约诞生于公元前753年,自从王政时期开始,意大利长达2000多年一直是世界贸易中心,经济的繁荣同时也衍生了法律的繁荣。古罗马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大部分内容,至今却千古犹存,而且成为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
后世法学家们称赞罗马法有四大特点:法理精深,概括简赅,系统丰富,程序成熟灵活。
同为罗马法,同为大陆法系的民法,德国物权法实为两个族谱,一是古代罗马法,这是最主要最核心的内容;二是日耳曼法,这是德国自己的民法,一些成熟的习惯法加入了《德国民法典》(包括德国物权法)和《德国商法典》。
1756年的《巴伐利亚马克希米里安民法典》是近代欧洲最早的一部民法典,其中第二编为物权法,包括所有权、时效、占用、抵押、地役权、用益权等,在整部民法典中显得尤为重要。1794年公布的《普鲁士普通邦法》集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和商法于一身,共有17000条。
“德国物权法”毫无悬念地成为大陆法系的代表作,成为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最可靠的传承人,成为中国物权法刻意学习的榜样,固然原因多多,概括来说,就是“德国物权法广谱化”,直接影响到“中国物权法广谱化”。
3、中国物权法广谱化
中国物权法广谱化,得力于德国物权法广谱化,这是板上钉钉的事实。但是,中国物权法批判地继承德国物权法的优良传统,并没有囫囵吞枣,也没有邯郸学步,完全是中国特色的中国物权法广谱化。
中国学习德国物权法,主要是学习其中的物权法优良的原理、概念、规则、技术和法律效力的着眼点、平衡术,并没有学习他们的“民法私法化”、土地私有制和那些腐朽的、过时了的东西。
中国物权法立法时采取审慎、缜密、科学、平稳的办法进行:
既不专一规定自由物权,也不专一规定限制物权、强制物权、禁止物权。既不一概否定市场经济式的物权法,也不一概否定计划经济式的物权法。既不一概否定西方式的物权法,也不一概否定东方式的物权法。既不一概否定财产权式的物权法,也不一概否定非财产权式的物权法。既不一概否定微观物权法,也不一概否定宏观物权法。
中国物权法广谱化,除了来源于德国物权法广谱化,更加重要的是来源于自身的物权法广谱化。
中国物权法广谱化,来源于宪法谱、行政法谱、经济法谱、行政经济法谱、民法谱、商法谱和政策谱,对于以上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政策法规中的一些精华内容几乎是兼收并蓄,遂构成系统化、立体化、广谱化的新型当代物权法体制。
中国物权法广谱化,一德国物权法广谱化,同属于大陆法系物权法类型,仍然有许多不同之处。
(1)物权社会谱的差异
德国物权法古典式、传统式、微观式物权法痕迹明显,虽然那时德国已经进入到了工业化、城市化社会,但农业、农村社会的内容仍然很多。条款很多且精细化程度有其独到之处,却因重点对象不突出,总体上却有舍本逐末之嫌。农田30年永久租佃权等条款早已成为死亡条款。
中国物权法属于当代式、特色式、宏观物权法体制,工业化城市化社会与农业、农村社会的内容是齐头并举的。条款总量不足且精细化程度不足,一些条款过于简略需要另外作一番解释,甚至连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这种重要内容也没有在条文中具体规定,总体上是抓住重点附带一般。
立法背景方面,德国物权法是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社会背景下制订的,中国是在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背景下制订的,意识形态方面的巨大差异决定了物权法政治性质的对立面。
(2)所有制谱的差异
德国物权法纯粹是私有制民法即私法,物权主体只有私有制一种,主要的物权法对象土地也完全是私有制的,都是意定的物权类型,法定的不动产与动产物权没有规定,难免出现公权私化倾向。这种孤立的片面的静止的土地所有权法,比英美法系的信托土地所有权制度差,更不如中国的土地公共所有制。
中国物权法是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人所有制和其他所有制并存的新型民法即公私合一法,物权主体有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共4种,普通物权法部分法定物权是主要的,担保物权法部分法定物权与意定物权是并列的。这样就符合物权的客观情势与客观规律,公私法律关系是贯通的,容易平衡不同等级和不同机制中的物权利益。
物权法中最主要的角色是土地所有权,由于土地和土地所有权极其重要、非常特殊,必须由土地所有制来决定土地所有权。德国物权法仅仅规定土地所有权关系法,没有规定土地所有制关系法,这种自由化的所有权并不符合现代化物权社会的客观要求,与公法如德国基本法规定的土地所有权发生矛盾。中国物权法革除了德国物权法那样的弊端,土地所有制关系法在农用土地物权关系法的应用非常得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化也是中国物权法中的一大亮点。
三则,重要概念的差异。
德国物权法关于物的概念,仅限于有形(有体)物,对于无形(无体)物一概不在此列;德国民法典第903条关于所有权的概念是“物的所有人,以不违反法律或第三人的权利为限,可以随意处分物,并排除他人的任何干涉。动物的所有人在行使其权限时,应遵从动物保护的特别规定。”这种概念的权能不清晰。德国物权法没有用益物权的概念,其中的“用益权”基本相当于、但不限于中国物权法的“用益物权”。
中国物权法目前还不是“民法典”的组成部分,只是一部单行法。关于物的概念,既有有形(有体)物,又有无形(无体)物,无线电频谱资源和电力设施,知识产权中的无形资产及其产权关系、质权关系非常重要,声、光、电、气、射线等不可称量物和有毒有害物也赫然在列。
中国物权法关于物权法中两个极其重要的概念作出了科学的规定,也是物权概念标准化最优化的两个重点概念。所有权概念中四项权能全面而简洁,比外国民法一项权能、二项权能、三项权能和模糊权能的外国民法更胜一筹。外国民法对于用益物权的权能不作具体规定,而中国物权法破天荒地作出了三项权能的具体规定。
中国物权法对于所有权概念的规定,权能全面而准确,关键概念的研究工作具有突破性进展,具有国际先进水平,中国物权法第39条科学而非常明确地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国物权法,还将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物权法中的“用益权”改称为“用益物权”,第117条亦科学而非常明确地规定:“用益物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对于确认、保护、利用和规范、调整、限制用益物权,同样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相关法律:
物权法各条款
相关名词:
〖当代物权法〗〖古典物权法〗〖宏观物权法〗〖微观物权法〗〖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技术物权法〗〖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五)〗
〖本文要点〗
中国物权法,是一部系统化、立体化、广谱化、概念化、模式化、扁平化的新型当代物权法,浓缩了数百部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的精华,巧妙地将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财产权法与物权法融合在一起,荟萃成极其重要、极具特色、极具效能效力的一部新式民法宝典,是维护各种物权人合法权益的尚方宝剑和护身符,是惩治违法犯罪分子的达摩斯克利宝剑和杀手锏。
系统化,是指整部物权法,形成了极其庞大、极其周密的物权系统和物权法纽带系统。
立体化,是指中国物权法的立体化内容真正无与伦比,真正令人叹为观止,即使是宪法也没有这样的立体化感。
广谱化,是指中国物权法的形式与内容是广谱化的。洋为中用,洋为中用中的古为今用,兹将本土的各种重要财产权列入物权系列,博采众家之长,汇编成21世纪中国当代物权法的大家谱,从物权脸谱化到物权法脸谱化、物权关系脸谱化,构成中国物权化的广谱化特征,对于确认、保护、利用物权和规范、调整、限制物权行为是极佳的模式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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