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2-2
物权立法意义概述
一、基本理念
物权立法意义,亦即物权法起草、讨论、修改和颁布实施的意义。《物权法》是一部基本的民法,方向性、政策性、敏感性和实用性非常强,为改善全国各族人民的物权新生活会产生深远的影响。她历经13年、8稿定谳终于获得成功,这种极其认真负责的精神和艰难曲折过程,在中国立法史上几乎是空前未有的。她的制订与顺利颁布实施,刷新了中国立法史上的新纪录,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与长远的历史意义。
从大的方面来说,物权立法的意义主要有:制定物权法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物权制度的需要,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物权秩序的需要,是防止公共财产流失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是消除整个社会之物权矛盾和平衡权利义务关系的需要,是大力发展中国物权科学事业的需要,是实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的需要。
整个经济社会和物权社会对于物权立法的现实需要与巨大需求,倒逼中国立法专家克难攻坚,丝毫也不敢懈怠,历经曲折逶迤的13年,终于将这部大作大功告成,尽情享受这等美味的物权法套餐与大餐。
(一)主题:开发利用法律资源的伟大意义
从其他方面来说,物权立法的意义主要有:
“物权法”是民商法中最具系统性、科学性、实用性、严谨性、趣味性和深奥性的一类特别的法律资源,涵盖各种物权词汇数以千计,是任何其他法律所不能替代的,开发利用这种十分独特的法律资源,利在当代,功在千秋。
现行的《物权法》只有247个条款,却也浓缩了民法中的精华,从思想内容上到文章结构上都有许多非常出色表现。在众多民法中脱颖而出,鹤立鸡群,高调亮相,一鸣惊人。
“物权法”这种立法资源,是经典式法律资源,也是其他任何法律资源所无法比拟、无法替代的。充分利用这种法律资源是必须的,无端浪费这种法律资源是非常可耻的,也是无法向全国各族人民及其子孙后代交待的。这一重大项目、重大贡献和重大意义,外行人一定是看不出来的,只有内行人才能看得出来的。
1、系统性
系统性,亦称系统化。系指《物权法》整备了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和担保物权关系法三大系统,另配备了基本原则法和占有关系法系统。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合为普通物权法系统,担保物权法中包括了抵押权关系法、质权关系法和留置权关系法三个子系统。首先表明,物权法这种法律资源是其他法律资源所无法替代的。
三大关系法系统中,或者说两大法系系统中,融入了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和技术物权法系统,各母子系统中又密布各种分支系统。总之,整部物权法密密麻麻地布置了网络系统,大到天大的物权,小到鸡毛蒜皮的物权,几乎是一网打尽。
在每个物权化时代和社会化物权体制中,每个人既是个人之物权人,又是整个社会中的一员,按照自己的方式享受物权生活。整个社会既有封闭式系统,又要面对开放性系统。国家、集体是这样的,私人和其他人也概莫能外。对于物权法而言,所谓构建系统性或者系统化物权网络系统,只不过是有闻必录式和平面几何式的自然描绘。物权法必须这样做,也只有物权法才能够做到高度系统性的出色成就。
各种其他民法、其他财产权法,仅仅集中于某一领域、某种学科、某些项目进行专门化的规定,不可能、也不要求将“系统性”作为立法目的意义来考量。即使是有一定程度上的系统性,也不会达到物权法这样高度系统性的境界。
物权法是基本民法和基本财产权法,但不限于财产权法,也不仅仅限于民事主体。某些有形物与无形物、要式物与略式物并不是什么财产,但对于人类社会有利用价值,或者具有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作用价值,同样需要列入物权法系统工程项目与系统管理之中加以规范与调整。
全民所有制之物权人,在非经济领域、非一般流通领域表现为“公事”的主体,在经济领域、一般流通领域表现为“民事”的主体,一是对内的物权系统,二是对外的物权系统。集体所有制之物权人也基本上是这样的。
私有制之物权人,在经济领域、一般流通领域和日常生活中表现为纯粹式“民事”的主体,当然也包括对内的物权系统和对外的物权系统。所不同的是,这种物权人法定的物权很少,意定的物权却是很多的。全民所有制法定的物权是非常突出的,意定的物权才是补充的部分;集体所有制法定的物权也是相当突出的,意定的物权份量亦比私有制的重一些。
私有制是自由的经济体制和物权体制,法定的物权一向是很少的,况且这些法定的物权并不是对于自然资源的优先取得权,即不是“先发制人”的优先取得权,而是“后发制人”的优先取得权。如留置权,立法专家认为这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只是债权人在经济活动和物权活动中后天性取得的动产扣押权。
但是,私有制的物权人,物权来源和财产来源,并不是全部来源于本所有制,从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集合所有制或者混合所有制中基于劳动所得、社会财产分配等方面取得财产权多了去了。
西方国家的物权法,基本上是纯粹私有制物权系统的。即使有公有制的条款,那只不过是一个点缀或者陪衬。因此,这些国家的物权法称之为“半边法”,不符合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情与法律的现实需要。
中国物权法的系统,以所有制或者以物权主体划分,主要是指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私人所有制三大系统。至于“其他人”,立法专家解释是指社会团体、人民团体、宗教团体和慈善机构,没有说明是否包括外国人在内,财产来源于全民的、集体的、私人的各种所有制,应当是这三大系统中的分支系统;有的“其他人”之财产来源混杂,相当于混合所有制的物权系统。
所有这些团体性质的“其他人”,不属于经济领域范畴,却属于物权领域和社会领域范畴,也可以看作是一个小型的物权系统。即不是受经济法和一般财产权法统一规范与调整的对象,却是受物权法统一规范与调整的对象,再次证明了物权法的系统性程度远远高于一般财产权法。
所谓“其他人”,是物权法首次提出的新概念,可以说是一种新发现、新发明、新创造。没有这种物权主体,没有这种物权系统,那么,中国物权法将是不完整的系统。中国物权法肯定这种物权主体和这种物权系统,是完全必要、非常及时的,是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
2、科学性
科学性,是指物权法这门法制科目具备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特性,大量科学知识来自于社会又反馈于社会,来自于实践又服务于实践。再次表明,物权法这种法律资源是其他法律资源所无法替代的。
以土地所有权为标志的物权法科学,与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文化学、人类学和法制学密切相关,也是最大板块的物权法科学。所有制原理,所有权原理,用益物权原理,担保物权原理,占有关系原理,以及其他的物权法原理,都是物权法科学原理。
所有这些原理,与经济学原理和经济法原理是有些不同的,尽管都会面对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而充分发挥。
物权学原理和物权法科学原理,注重于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物权的保护与限制是齐头并进的,除了所有制部分受意识形态影响外,其他的是以中立式的立场、观点、方法来构建物权法的科学大观园。
经济学原理和经济法原理,总是受意识形态影响,不但是社会主义学派与资本主义学派、而且是计划经济学派与市场经济学派总是争论不休。近代100多年来,以凯恩斯为代表的政府干预主义学派和以哈耶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学派,一直在打口水仗,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搞极端计划经济的和搞极端市场经济的,都会有意无意的犯严重错误,整个经济社会之经济失衡、两极分化现象造成全局性甚至于世界性的巨大灾难。
物权学原理和物权法科学原理,名气没有经济学原理和经济法原理那么大,这是客观事实。然而,它可以修补经济学原理和经济法原理,用确定性决定修补不确定性,用科学性决定修补盲目性,用公平性决定修补不公平性,为实现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物权学原理和物权法科学原理中,首先也承认整个物权社会客观存在等级物权制度,却不是绝对化地保护高级物权人的优先权与排他权,而是在保护中限制,在限制中保护,物权的确认、保护、利用与规范、调整、限制是有条不紊和公平合理的。
物权法理学,是一门以物为原点、以物权关系学和权源学为基础的既古典又新潮的学科,兼具经验主义科学与实用主义科学。
将自然物权法和历史物权法融为一体,相关的物权节目与词汇多达数千个之多,其深奥程度无与伦比。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解析整个社会的物权现象与物权本质,利用物权价值规律统筹安排、科学兼顾,对于各个等级的物权对象进行恰当的保护与限制,在消除物权矛盾和定分止争方面独具匠心,在民法体系里面独领风骚。
物权法源远流长,根植于5000年前的古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滥觞于欧洲中世纪的物权鼎盛期间,发扬光大于近现代的法典化新时期,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都有物权法的范本,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将物权法视之为最宝贵的法律资源。物权法理学方面早已是汗牛充栋,岂止是一门学科,简直是一门科学!
某些国家利用物权法来保护土地所有权私有制,自然是极不公平、极不合理的方面。为了平衡土地所有权人与土地用益物权人的利益,物权法中有些条款以改良主义的面目出现,主要的有地役权法、不动产相邻关系法、土地所有权除权法、永佃权法、减租法等法律条款。也有些发达的西方国家也注意搞福利社会主义,向富人征收高额税费以救济穷人。
中国现行的物权法,是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产物,总之是泊来品,吸取了外国物权法的精华,剔除了其糟粕,遂成为科学社会主义的当代物权法。
所谓中国物权法的科学性,首先是科学社会主义物权制度的科学性,其中是物权法艺术的科学性,是物权法内容与物权法形式的完美结合。
中国物权法从立项到颁布实施经过了漫长的13年。在此之前,有许多专家学者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探索,理论体系日臻完善。每个有良心的物权法爱好者,需要排除来自各个方面的干扰,必须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进行科学的解析,一切虚伪与骄傲的态度,是绝对不能成就物权法一番科学事业的。
物权科学,是一门跨门类的边缘科学,真正是深奥无比,真正是个无底洞。即使是世界上最顶尖的物权法理学家,穷其毕生精力一辈子也研究不完。
过去,人们认为“十年磨一剑”是一件十分了不起的事情。今天看来,这种老土冒的观念有可能断送物权法的科学事业。那么,最好的解释与选择,就是“十年树木,百年树人”!!
3、实用性
实用性,指中国物权法采“格物致用”的方略,力求每个条款都有一定的实用价值,充分发挥其科学性和适用性。对于法定的物权与物权关系便于社会化与制度化、正规化、规范化、模式化运作,对于意定的物权与物权关系便于意思自治主义与个性化、协同化、便利化、自律化运作,于是乎,文武之道,一张一弛,各有千秋,相得益彰。再次表明,物权法这种法律资源是其他法律资源所无法替代的。
物权法是一种权源法与权源关系法,不是工具法却似乎类似于工具法。锐意进取,讲求实效,统筹兼顾,公平合理,高屋建瓴,纵横捭阖,妙趣横生,意境深邃,让物权法服务于现在、服务于未来、服务于各个利益阶层的物权人,成为物权法实用主义和经验主义的一大特色,也是立法的目的意义之一。
物权法的新观点、新概念和新原理、新规则,多达数以千计,都是人类社会几千年来物权生活日积月累的结晶,并不是空穴来风的神来之事物。
物、物权、物权关系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物权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整个过程怎么规范与控制?物权人应当以什么样的姿态行使物权、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物权的确认、保护、利用和规范、调整、限制应当遵从什么样的客观规律?怎么充分利用物权法原理来统一正确处理全社会复杂多变的物权关系?怎么能够在其他民法以及行政法、行政经济法和政策法规基础上充分发挥其独特的功能效用?怎么不负众望地承担“基本民法”的历史重任?怎么以“四两拨千金”的方式实现法律效力的最大化成果?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物权法之实用性,体现出立体化、网络化、系统化的突出表现,并不是一般的实用性。各种所有制、各种所有权、各种用益物权、各种占有关系,以及关系中的关系,无论是一般性的还是特殊性的,无论是动态的还是静态的、固态的还是变态的、复杂的还是简单的、前进的还是后退的、集权的还是分权的、社会的还是个体的,也无论是一般流通领域的与限制流通领域的、禁止流通领域的,有物权价值与有经济价值的,全在掌握之中。
物权法之实用性,并不止于正确处理一般性的物权矛盾,正确处理特殊性和非常特殊性的物权矛盾,也是在其目标管理范围之内。一般民法和一般财产权法不能处理的矛盾,物权法就可以处理。因为物权法的本职工作之一就是“确认物权”和“配置物权资源”。
一般民法和一般财产权法,主要集中于一般的民事活动和一般流通领域的财产权,应用范围相对狭窄。
物权法规定全民所有制的财产权时,涵盖全部制度信托物权人支配、管领、控制、统治和占有的全部财产,涵盖自然的、天然的、人造的和过去的、现在的、将来的全部财产,甚至于连无线电频谱资源之类非常特殊性的财产也包括在内。
物权法第41条明确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将全民所有的特殊性和非常特殊性的所有权进行最大化的确认、保护与利用。一般民法和一般财产权法是没有这种最大优先权、最大排他权的规定的。
4、严谨性
严谨性,是指物权法的基本原理与实施办法具有非常严谨的表现。也是物权法之科学性、系统性、实用性的具体表现之一。再次表明,物权法这种法律资源是其他法律资源所无法替代的。
物权法的基本原理,总体上是正确处理物权关系的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在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方面狠下了功夫,构建了中国式当代物权法的基本原理体系。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概念及其物权关系法原理来自于西方罗马法原理,所有制概念来自于社会主义国家的特别物权法原理,业主概念来源于中国古代法律原理。
迄今为止,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和一些英美法系国家,对于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概念的定义是五花八门的,绝大多数是不准确的。法律的科学性与严谨性差强人意,严重影响到立法质量与执法的效力。
(1)对于所有权概念的严谨性界定
所有权,是一切财产权、一切物权中赫赫有名、红得发紫的权利。在全世界,在每个国家和地区,所有权是太阳,用益物权是月亮,其他物权是星星。对于所有权的保护与限制,每个国家都意识到这一点诀窍。
所有权在整个经济社会和物权社会中如此重要,一切财产权法和一切物权法,都必须科学地、严谨地界定这种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否则,就完全是徒劳无功的,甚至于是对于整个社会是有害无益的。
纵观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的规定,对于所有权的定义,有一项权能规定的,二项权能规定的,三项权能规定的,四项权能规定的;学术上有整体性说的,恒久性说的,弹力性说的,以及支配权说的、管领权说的、控制权说的和统治权说的等等。
一项权能规定的:亦称概括规定的,所有权的权能限于处分权。如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的规定。
二项权能规定的:所有权的权能限于处分权与使用权。如法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的规定。
三项权能规定的:所有权的权能限于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如日本民法典的规定。中国台湾民法的规定,与日本民法典的规定是一致的。但是,俄罗斯民法典的规定,限于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
四项权能规定的:如中国物权法第39条“所有权权能”的规定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比较之下,中国物权法关于“所有权”概念的定义,是古今中外法律规定中最严谨和最具有科学性的结论。
(2)对于用益物权概念的严谨性界定
首先,“用益物权”这种第二等级普通物权的概念,为中国物权法所首先启用。将“用益物权”专门独立成编的,也只有中国物权法这一家之言。
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中,将“用益物权”称之为“用益权”。比较典型的是德国民法典物权法编的规定,有“物上用益权”、“权利用益权”和“财产用益权”的概念。
法国民法典没有物权法编,是将物权法的内容并入财产权法之中进行规定的。“用益权”的概念零散而混乱,甚至于将居住权也包括在“用益权”里面了。
从以上两个国家之民法典上看,所谓“用益权”,可以是债权性质的,可以是物权性质的。然而,于法律保护方面,物权的效力优于债权的效力,不应当将这两种概念混淆在一起。基于以上物权法理学考量,中国民法学者倡议将“用益权”的概念,重新定义为“用益物权”,并得到了立法机关的充分肯定。
“用益物权”与“用益权”只有一字之差,然而,物权法的严谨性与科学性则前进了一大步。
其次,对于用益物权概念的严谨性界定,物权法理学上具有特别重要的标志性意义。
长期以来,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其他法系国家,对于所有权概念的定义不准确,从而连锁反应到对于用益物权概念定义的不准确。
德国民法典物权法编,第1030条关于“物上用益权”的定义是:“(1)一物可以设定负担而受利益的人有权收取此物的收益的方式设定负担(用益权)。(2)用益权可以因排除个别收益而受到限制。”这种概念,相当于中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亦即物权式“用益权”。
第1068条关于“权利用益权”的定义是:“(1)用益权的标的也可以是权利。(2)对于权利用益权,准用关于物上用益权的规定,第1069条至第1084条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权利用益权,就是债权性质的用益权。
第1085条关于“财产用益权”的定义是:“对一个人的财产的用益权,只能以用益权人取得对属于此项财产的个别标的物的用益权的方式设定。以此种用益权的设定为限,适用第1086条至第1088条的规定。”所谓财产用益权,包括物权式和债权式用益权在内,一般是混合式的用益权。该法典中债务关系法之收益租赁权、农地收益租赁权,应当属于“财产用益权”。
法国民法典第578条关于“用益权”概念定义为:“用益权是指,如同本人是所有权人,享用所有权属于他人之物的权利,但享用人应负责保管物之本体。”这种概念很不严谨,甚至于将用益权与所有权并列起来规定之。
日本民法典第356条关于“使用用益权”概念定义为:“不动产质权人,可以依质权标的不动产的用法,予以使用及收益。”这种“用益权”是担保物权法类型的使用用益权,包括了收益用益权,即相当于使用质权和收益质权。该法典对于普通物权法方面的用益权没有明确规定。
以上几个国家关于“用益物权”的概念定义不严谨,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
中国物权法第117条明确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概括为三项权能,与所有权之四项权能进行比较,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是科学而严谨的。
(3)对于担保物权总概念和子概念的严谨性界定
中国物权法,第170条关于担保物权总概念的严谨性界定,分别于第179条关于抵押权、第208条关于动产质权、第230条关于留置权等担保物权子概念的严谨性界定,比相关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包括物权法中的规定更加严谨,在科学性与严谨性方面具有开创性的重要意义。
限于篇幅,不再赘述。
中国物权法之严谨性和科学性的例子很多,各位物权法爱好者一定会有很多亲身感受的。
5、趣味性
趣味性,是指物权法具有高雅、经典、风骚、风趣和博大精深等特性,蕴藏着特定的美学因素,可以寓教于乐,享受物权艺术的熏陶,还可以从中吸取精神营养,起到精神保健、防病祛邪的作用。再次表明,物权法这种法律资源是其他法律资源所无法替代的。
中国物权法已经将枯燥乏味的内容变成了兴趣盎然的经典诗篇,捧读这样的法律可以使人渐入佳境,充分意识到其乐无穷。
记得有个儿歌云:“排排坐,吃果果。你一个,我一个。”这是一种童真的乐趣。这种“童趣”冠冕堂皇地搬到物权法中来,就变成了永远不朽的“儿歌”。
中国物权法之所有权部分,将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河流、海域、滩涂、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将无线电频谱、阳光、空气和不可称量物等天然资源,将文物资源、文化资源、产业资源等,全部一一进行法定的“排排坐,吃果果”,或者干脆“排排坐,吃果果。你一个,我一个”。使得分配到的人心情舒畅,使得未分配到的人也不灰心丧气。因为国家的果子和集体的果子,有直接受益的,也有间接受益的。直接受益的可以履行较多的义务,间接受益的可以履行较少的义务。
倘若你是所有权人,你就会享受到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的乐趣;
倘若你是用益物权人,你就会享受到“买卖不破租赁”、“抵押不破租赁”和所有权限制论的乐趣;
倘若你是担保物权人,你就会享受到担保物权保护主义和担保债权中心论的乐趣;
倘若你是公共利益的信托物权人,你就会享受到公共利益特别保护主义和公共利益特别中心论的乐趣;
倘若你是占有人,你就会享受到有权占有保护主义和消灭恶意占有中心论的乐趣;
倘若你是被侵权人,你就会享受到物上保护请求权和物权保护请求权、债权保护请求权、权利保护请求权和利益保护请求权的乐趣。
《物权法》既承认物权差别,又倡导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谁,凌驾于法律之上为非作歹的,就坚决对他们绳之以法,决不手软。
《物权法》已经成为各界人士的最爱。公务员必读,经理人必读,投资者必读,业主们必读,外国来华的定居者必读,大中专学生必读,物权法爱好者必读,物权法研修者必读,各行各业的有识之士必读。读破《物权法》一卷书,可以行万里路。
有道是:“品茶品酒不如品物权法”,“学这学那不如学物权法”,“欣赏这欣赏那不如欣赏物权法”,《物权法》既是众望所归,也是人们日常生活必备良品。
6、深奥性
深奥性,即广深博大的奥秘性。是指物权法科学原理博大精深,纵横捭阖,鞭辟入里,富有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物权科学的哲理性。典藏的词汇多达数千个之多,物权关系、占有关系和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人事关系、分配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社会关系等形形色色的奥秘,既广深博大,又奇多无比,是任何其他民法和其他财产权法所无法比拟的。
整个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物与物之间的关系,人与物之间的关系,人物与自然界、与人类社会之间的关系,物权与债权、权利、利益之间的关系,权利与义务、责任之间的关系,是无比错综复杂的。
物权法理学家们在长期的历史观察过程中,发现了一个重大奥秘:每个人一辈子是与物打交道的,每时每刻都离不开物。以物为头绪,理出物权、物权关系以及占有关系,再逐一理顺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人事关系、分配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社会关系等形形色色的关系,从中找出了规律性和掌握了操作规程,许多复杂的事物和矛盾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
物权法独辟蹊径的结果,必然导致物权知识的大爆炸,一批又一批、一团又一团、一层又一层的奥秘被揭开后,接二连三地发现新的奥秘。好似物权法有一个巨大的金矿,直通地球的地幔与地核之中,永远也发掘不完;好似物权法知识有一个巨大的无底洞,永远是无边无垠。《物权法》全文才3万多字,研究起来,似乎是500万字才刚刚开了个头。
以明星级物权所有权而言,大多数人只知道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这两种基本类型。
然而,一路分析下来,却不期而遇的是派生性不动产所有权和派生性动产所有权,还有制度信托所有权和普通信托所有权,还有专属所有权、专有所有权、专控所有权和一般所有权,还有按份共有的所有权和共同共有的所有权,以及法定的所有权与意定的所有权,以及公法上的所有权与民法上的所有权等等。除了物权型所有权,还有债权型所有权、权利型所有权,如此等等不一而足。这样数起来至少就有18种所有权。
事实上,远远不止18种所有权。这只不过是以算术数计量的,倘若以几何数计量。将每种所有权以乘方法计算,累计有304种所有权。当然,这是一种保守式的计算方法,有时候根本无法统计人世间到底有几百种所有权。因为,有些所有权本身是几种所有权的包裹,有些所有权是杂交的、变态的。
以派生性不动产所有权和派生性动产所有权为例,表面上只有2种所有权,实际上这是一个所有权包,所有权包裹中又可以分门别类地分离出许多等级的“准所有权”。
譬如,专利权是一种权利型专有所有权,首先表现出智慧所有权即无形物专利所有权,其次才是有形物上的专利所有权,再次是消费者获得的是普通物所有权。这已经是三重所有权了。
专利权人转让专利权,却又保留所有权或者不保留所有权,情形又是不一样的。保留的是双向性的所有权。
专利权人许可专利利用权人转让专利权,是二手转让至下级的专利权,表面上受让人受让的是使用权,却是“准所有权”。“准所有权”又分为若干等级的所有权。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物权法》权利质权一节中,专利权于“普通物权”上又叠加了“担保物权”,使得专利权这种法律的“特保儿”变成了二等公民。权利质权法中规定专利权人以其专利权的财产权作为质押对象,那么专利权的财产所有权是可以复制的,无论其财产所有权转让多少次数,在专利权保护期内可以反复转让无数次数,而专利所有权仍然为出质人即债务人所保留。
再以共有权为例。合伙共有权,是集中于生产经营领域的按份所有权或者共同所有权,进入到经济学和经济法领域中,或者会变成为混合共有权。业主共有权、家庭共有权和夫妻共有权,是集中于日常消费领域的共同共有权,进入到一般民法和物权法领域中,很少成为混合所有权。
(二)中国物权法的制订填补了国内空白
制定物权法填补了国内空白,为财产权法增添了新鲜血液,为平衡国家、集体、集合、私人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支持,物权法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将达到一个新高峰,为将来起草和颁布实施“物权法典”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新中国成立后,旧社会的“六书全书”被宣布废除,包括废除旧“物权法”在内。新社会前30年在热火朝天地进行公有化运动,没有必要制订物权法。后30年私有制企业和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等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制订物权法完全有必要而且是亟需的了。
2007年终于颁布实施了《物权法》,58年来的立法空白一举成功填补。
与此同时,一门21世纪的新兴学科—当代物权法宏观物权法理学应运而生。这一重要学科,不仅仅填补了国内空白,而且还填补了国际空白。
《物权法》及其法理学界,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现象是常见的。德国物权法面世后,比法国民法典的财产权更上了一层楼;瑞士物权法面世后,比德国物权法更上了一层楼;东方世界的物权法,比西方世界的物权法更上了一层楼……
《中国物权法》是21世纪的新型物权法,包括衍生的当代物权法理学“青出于蓝而胜于蓝”和“后起之秀”不足为奇,不超过前辈的水平才是很奇怪的和很不正常的。
《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很快发生一连串的蝴蝶效应,不仅在普及本法方面取得了许多不同凡响的显著效果,而且直接带动了《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和每个地区不动产登记办法的颁布实施,2014年8月中旬更高规格的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业已公布,按照《物权法》的思路建立健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指日可待。
笔者认为,物权立法意义,第一是落实******委员长所指示的坚持了正确的方向、坚持了从国情出发、坚持了实事求是三项基本原则,第二是王兆国副委员长所总结的“制定物权法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是实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的四大意义。除此之外,物权立法还有很多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指导意义。
第一,中国物权法高屋建瓴,是当代物权法的典范之作。
中国物权法是在认真总结古今中外立法经验基础上,根据当代物权法的本质特征和具体要求,从高处着眼,从严处着手,高难度、高质量、高标准地立法,攻克了许多难关,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现行的中国物权法,既不同于君主立宪制国家的立法、又不同于一般共和制国家的立法;既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又不同于以往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既不同于传统计划经济国家的立法、又不同于传统市场经济国家的立法;既不同于传统农业社会的立法、又不同于近代工业社会的立法。而是将所有制制度、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和占有权制度等各项制度统筹兼顾,形成了当代物权法的典范之作。
第二,中国物权法三法合一,是当代衡平法的典范之作。
中国物权法体例上包括了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两大组成部分,在这两套法系中又穿插了制度物权法包括政策物权法的相关内容。这也是中国当代物权法的一大特色。
古典物权法过分强调保护私有财产,落入了农业社会的窠臼与俗套,根本无法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根本无法平衡农业社会与工业社会的根本利益。以德国物权法为例,连同新增的9条共有552条(约相当于中国物权法的两倍多),也相当精细,但是其中农业社会与工业社会的土地所有权格格不入,很多外表光鲜的条款成了死亡条款。他们抽掉了制度物权法的主心骨,顶多只能算作“微观物权法”,条款再多也不能成为当代衡平法的法例。
第三,中国物权法继往开来,是未来物权法典的奠基之作。
中国物权法立法过程一波三折,缘于意识形态领域和各阶层利益诉求等方面的激烈交锋,或者由于立法规划方面的失误,使得应当制订物权法典而未成行。1994年全国人大立法规划时,是将物权法作为“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对待的,这种规划本身就有问题。
笔者反复通读过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民法典的体裁,以及其他许多国家民法典的论述,就发现其中有通病,五六种民法凑合在一起特别的死板,从第1条到第2000多条断章取义,难以修正和补充规定。日本民法典更加糟糕,在民法典1044条以后,不得不增加民法典施行法、附则、不动产登记法等16部单行法。法国、德国等国家的民法典修改了150多次,改得乱七八糟的。
中国物权法是一种很好的尝试,已经万事俱备,能够继往开来,是未来物权法典的奠基之作。
二、一般分析
1.物权立法过程
物权法从全国人大会议表决通过到具体实施日期,需经过6个半月的准备期、磨合期,是因为此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在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方面与过去的规定有某些不相同之处,且条文相当的深奥,故要在时间上留有余地,让旧的财产法有个过渡阶段,以便于让新财产法与旧财产法较好地衔接一下,以免过于唐突造成人与法、法与法之间过度紧张。
2007年3月16日通过前,物权法历经了13年起草,常委会七次审议,社会各界关注程度和立法艰难程度,这在新中国立法史上是空前未有的。
一般而论,一部法律的出台顶多是三审定谳。物权法却经过了八审定谳,光是系统性的物权法草案,就有以梁慧星教授为首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等专家派一稿,以王利明教授为首的中国人民大学等学院派二稿,以及由王胜明、姚红、杨明仑为首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派三稿,以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修改起草的四至七稿。从物权法理论到立法实践上,全国的专家学者和广大物权法爱好者为此作出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克服了重重困难,攻克了许多难关,排除了许多争议,终于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获得通过。物权法实施日期一旦被确定下来就已经开始生效,各界人士应当统一认识、统一行动,对于物权法精神实质或者重要条款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
2.再谈物权立法的意义
物权法实施日期所昭示的意义,在于确定法律的执行效力、对抗效力和溯及效力是处于什么样的状态。
衡量法律的效力,不仅仅是从其本身应有的效力来考量,而且还要考量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是处于什么状态,或者说其自身独立自主的性能是处于何种法律地位与作用,对于法律实践能够起到什么样的指导作用。一部法律的正误优劣程度如何,出台前和出台后,是可以让广大公民发表意见,提出修改方案来的。但在修正之前,需保持原有的执行效力不变。
中国物权法最主要的特征,是带有政治倾向性的财产法,并不是单纯的财产法。物权法起草、审查的13年中,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首长作过许多指示,其中有很多指示重申了“政治物权法”的特殊意义。
譬如,2006年3月9日,******委员长在十届人大第四次会议上指示:“在制定和修改物权法过程中,应当把握好以下三条原则:一是坚持正确的方向;二是坚持从国情出发;三是坚持实事求是。”这个政治要求是相当高的,过去在制定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财产法中没有提到这种高度的要求。
关于物权立法的意义,其实全国人大常委会首长作出了很好的总结。
2007年3月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王兆国副委员长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说明》中,着重讲了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与意义时,总结出四个重点:
一是,制定物权法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
二是,制定物权法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
三是,制定物权法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
四是,制定物权法是实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
以上四个重点,反复重申了“政治物权法”的重要因素,同时也说明了制定身兼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的中国式物权法,与现行的制度物权法有着密切关系的。
其实,每个国家制定的物权法,首先是与其相应的社会经济制度相关联的,其次是是与其本国国情相关联的,甚至于物权操作技术因受政治牵连也有一定的差异。
法律是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的,故各国物权法或多或少地带有各种色彩的政治倾向,而物权操作技术只不过是作了一些改良而已。为了改良人与人之间的物权关系,西方国家也由早期的“所有权绝对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论”很快升级到了“所有权相对论(限制论)”,不再一味追求“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绝对化倾向。
西方国家在制定民法典包括物权法时,也充分考虑到物权法之执行效力、对抗效力及其他效力问题。他们主要是从限制财产所有权开始入手的,任何违反“私法”和“公法”的财产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他们的物权法也或多或少地与制度物权法有一定的关联。就是说,他们的物权法也不是单纯的、孤立的物权法。
如德国、瑞士、法国、意大利、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在界定财产所有权时,千篇一律地不忘记在法条上冠上“不违反法律”、“在法律规范的限制范围内”、“但法律或条例禁止使用的除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且在遵守法律规定义务的前提下”、“于法令限制的范围内”(日本、中国台湾的完全相同)。
应当注意的是,西方国家对于财产所有权的限制,虽然是从民法(私法)角度来规范的,具体到财产的取得、变更、转移与消灭等,不仅仅是受民法限制的,同时是受公法限制的。
所谓的法律、条例、条令等,并不是仅仅限于民法的范畴。那么,中国作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受公法限制的情形就更多、更复杂些了。
申言之,由于社会经济制度的不同,中国物权法之执行效力、对抗效力及其他效力问题,受政治物权法或者制度物权法制约的程度要大一些,西方国家要小一些。
不过,西方福利社会主义国家比西方非福利社会主义国家,受政治物权法或者制度物权法制约的程度要大一些。因为维系福利社会主义的主要经济来源,是土地资源、国有企业资源和税收资源,所有这些会导致私人所有权受限制的力度大一些,物权法之执行效力、对抗效力及其他效力问题的变动也大一些。
3.未来目标是物权法典
谈到物权法这种立法资源,应当认识到其不是一般性的立法资源,确实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充分利用这种不可多得的法律资源,修正与完善物权法内容,定然是第一要务。
中国物权立法是个良好的开端,为探索中国社会主义的物权法制建设事业,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开辟了广阔的道路。中国物权法有几大特色:
一是体例上实现了普通物权与担保物权法的兼容,并大量引用了制度物权法的法律内容;
二是物权法规定的物权主体也是全面的,国家即全民的、集体的、私人的、其他权利人共4个物权主体,是各国物权法主体确认最全面的;
三是中国物权法规定的客体是相当复杂的,形成了错综复杂的物权网络系统,物权关系、法锁关系脉络相对地容易理顺一些。
中国物权法运行若干年之后,逐步积累了物权立法、执法经验,在此基础上制定物权法典不仅仅是完全必要的,而且是完全可能的。中国人民有志气、有能力,只要万众一心锐意进取,一定能够打造世界最恢弘气派、最具技术含量的物权法典!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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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点〗
物权立法意义,亦即物权法起草、讨论、修改和颁布实施的意义。《物权法》是一部基本的民法,方向性、政策性、敏感性和实用性非常强,为改善全国各族人民的物权新生活会产生深远的影响。她历经13年、8稿定谳终于获得成功,这种极其认真负责的精神和艰难曲折过程,在中国立法史上几乎是空前未有的。她的制订与顺利颁布实施,刷新了中国立法史上的新纪录,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与长远的历史意义。
从大的方面来说,物权立法的意义主要有:制定物权法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物权制度的需要,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物权秩序的需要,是防止公共财产流失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是消除整个社会之物权矛盾和平衡权利义务关系的需要,是大力发展中国物权科学事业的需要,是实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的需要。
从其他方面来说,物权立法的意义主要有:
“物权法”是民商法中最具系统性、科学性、实用性、严谨性、趣味性和深奥性的一类特别的法律资源,涵盖各种物权词汇数以千计,是任何其他法律所不能替代的,开发利用这种十分独特的法律资源,利在当代,功在千秋。
以明星级物权所有权而言,大多数人只知道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这两种基本类型。
然而,一路分析下来,却不期而遇的是派生性不动产所有权和派生性动产所有权,还有制度信托所有权和普通信托所有权,还有专属所有权、专有所有权、专控所有权和一般所有权,还有按份共有的所有权和共同共有的所有权,以及法定的所有权与意定的所有权,以及公法上的所有权与民法上的所有权等等。除了物权型所有权,还有债权型所有权、权利型所有权,如此等等不一而足。这样数起来至少就有18种所有权。
事实上,远远不止18种所有权。这只不过是以算术数计量的,倘若以几何数计量。将每种所有权以乘方法计算,累计有304种所有权。当然,这是一种保守式的计算方法,有时候根本无法统计人世间到底有几百种所有权。因为,有些所有权本身是几种所有权的包裹,有些所有权是杂交的、变态的。
2007年终于颁布实施了《物权法》,58年来的立法空白一举成功填补。
与此同时,一门21世纪的新兴学科—当代物权法宏观物权法理学应运而生。这一重要学科,不仅仅填补了国内空白,而且还填补了国际空白。
《物权法》及其法理学界,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现象是常见的。
《中国物权法》是21世纪的新型物权法,包括衍生的当代物权法理学“青出于蓝而胜于蓝”和“后起之秀”不足为奇,不超过前辈的水平才是很奇怪的和很不正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