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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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99-2

  他物权无权占有

  一、基本概念

  1.定义

  他物权无权占有,即非所有权人无权占有,亦称非所有权人无权源占有、反权源占有。是以他物权为核心建立无权占有的模块装置,采排他方式从有权占有中筛选出无权占有的对象出来,对于其他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的他物权人进行零物权式排除,以保护他物权有权占有人的合法权益,追究无权占有人的法律责任。

  此项规定,由他物权限制法、侵权责任法规范与调整,他物权人损害其他人合法权益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损害公共利益需要承担更加严重的法律责任。任何普通法和特别法,均会一致性地禁止无权占有人非法占有、非法处分他人的合法财产。

  所谓他物权,亦称他项物权。系指所有权(自物权)以外的其他各种较低权能的非自主性物权。

  占有形式上,一般为他主占有。基本上没有什么特别优先权,主要依靠合同关系或者人事关系、法律关系从自物权人处取得占有权或者占有物,他物权人行使占有权或者使用权、收益权时,受自物权人的限制。即使是质权、留置权或者抵押权这些担保物权,同样受自物权人的限制。

  (1)普通物权法中包括用益物权、用益权、单一使用权、享用权等,俗称收益承租权、使用承租权、借用权、无偿使用权等。这是一种相当弱势的普通他物权,主要取决于自物权人的意思形成占有条件、占有关系。

  他物权之承租人、保管人、承揽人、承运人、监护人、无因管理人,为直接占有;被监护人、本人等为间接占有。

  自物权之出租人、寄存人、定作人、托运人、本人等为间接占有。继承人,或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

  (2)担保物权法中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和反担保物权等。这是一种相当不自由的担保他物权,占有人只能行使占有权(抵押权不在此列)和有限的收益权(收取孳息用于清偿债务)、处分权(与债务人共同处分所担保的财产或者权利),一般不能行使使用权。

  他物权之质权人、留置权人为直接占有;自物权之出质人、债务人为间接占有。

  所谓他物权人,亦称他项物权人。系指所有权(自物权)以外的其他低权能的各种物权人。

  主要有承租人、保管人、承揽人、承运人、监护人、无因管理人、被监护人、本人、质权人、留置权人。

  所谓无权占有,系指善意占有式无权占有与恶意占有式无权占有,以及所有制式无权占有、所有权式无权占有,或者占有权式无权占有、使用权式无权占有、收益权式无权占有、处分权式无权占有等等,包括对内的无权占有与对外的无权占有两个系统,适用于同一性的推定标准,进行统一限制与制裁。

  以占有的法律规范与行为规范为标准,区分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符合法律规范与行为规范的,定义为有权占有、有权源占有;不符合法律规范与行为规范的,定义为无权占有、无权源占有。对于他物权之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是这样的定义,对于自物权之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也是这样的定义。

  以无权占有人是否误信为占有的权源为标准,可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指占有人对该物或者权利误信为占有的权利,且无怀疑而作为的妄自占有;反之,占有人对该物或者权利明知无占有的权利,或对物或者权利存在无占有的权利而仍然占有的,推定为恶意占有。对于他物权之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是这样的定义,对于自物权之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也是这样的定义。

  以上有关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推定标准,是通用性的标准。自然还有其他一些推定标准,包括十几种变态占有的推定标准。

  他物权无权占有,绝大多数应当是恶意占有,善意占有应当是少数。

  就是说,本权是他物权的,明知是他人之物或者权利的,于占有权逾期以后仍然继续占有他人之物或者权利,就是恶意占有。承租人、保管人、承揽人、承运人、监护人、无因管理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等,都容易发生恶意占有。

  一般情势下,他物权人发生恶意占有是不太容易的,或者发生恶意占有以后会很快受到自物权人抵制的。但是,自物权人中有人与他物权人串通一气,故意让他物权人恶意占有,自己好从中收受贿赂或者其他的好处费,这样的事情也会发生的。

  譬如,承租人向国有企业承租一间大仓库,合同期届满后不续签订合同,几个月来也不交租金,已经构成了恶意占有的事实。但是,背地里该企业负责人从中收受了承租人的“好处费”,故意让承租人继续恶意占有该大仓库从事仓储业务。

  出现以上情况以后,除了按照物权法第242条规定,追究恶意占有人损害赔偿责任以外,还有其他的法律责任还要一并追究。如承租人行贿的法律责任,出租人受贿的法律责任,以及失职渎职的责任等,需要一同追究。

  物权法占有编,关于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以及损害赔偿责任等规定,往往是浅层次、单方面的,主要是平整对外的占有关系的,不太关注对内的占有关系的。

  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既有单方面的责任对象,也有双方面、多方面的责任对象。依照这样的原则精神,他物权恶意占有人造成损害的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自物权有权占有人故意放纵恶意占有的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国有企业有着双重性身份,对外是以民事主体的形象出现,对内却是公事主体。无论国有企业充当自物权人,或者充当他物权人,都有双重性身份;在开展经济活动与物权活动中,国有企业往往是以所有权人身份出现的,然而,在内部产权关系上是制度信托所有权人。

  可是,无论是公有制物权主体,还是私有制物权主体,企业越大越是尾大不掉,经理人贪污受贿,带头侵占、私分、哄抢、截留、破坏企业财产就变得相对容易。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贪污受贿的经理人员最多,他们才是最大板块并且是最恶劣的恶意占有人群体。

  若论“反侵占”、“反恶意占有”的规定,最有份量和最有威权力、威慑力的法律,一是《国有企业资产法》,二是财产刑法。

  遗憾的是,物权法是一种很好的法律资源,很多法律资源并没有充分利用起来;物权法理学也是一门很深奥很独特的学科,我们对她的研究才刚刚开始。

  关于恶意占有的推定标准,详见《恶意占有》的词汇。

  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关于他物权无权占有的法律责任,均不及制度物权法的刚化程度,他们的法律效力多少有些差强人意。问题在于,当事人的有效与无效合同、善意与恶意合同,有时候是辨别不清的。

  他物权无权占有是一个更加复杂的物权化排除系统。他物权人与自物权人利益共沾过程中,会发生很多变化和占有关系上的很多矛盾,正确处理他物权无权占有关系,会花费很大的精力。

  他物权种类繁多,而且常常处于运动的或者变态的状态之中,令人目不暇接,甚至于有时候会令人束手无策。根据矛盾律一分为二的客观要求,在关注有权占有的同时要关注无权占有,在关注自物权的无权占有或者有权占有的同时要关注他物权的无权占有或者有权占有,两者之间不应当偏废。

  这不是可有可无的法律推定程序,而是在特定环境中必须要做的紧要的法律推定程序。而且这种推定方式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物。

  与自物权无权占有相对,他物权无权占有也是很重要的推定方式。实际上,动产与不动产他物权的分布比自物权广泛得多,从他物权的主体到他物权的种类是远远比自物权多出数倍。

  相对而言,他物权是比所有权弱势一些的物权,同样地需要得到关怀。所有权的保护与限制是并立的,他物权的保护与限制也是并立的。我们承认所有权一般是排他性的高等物权,他物权一般是被牵制的低等物权,至少在普通物权法中是这样。但是,不能因此而顾此失彼,不能偏废他物权的存在价值。

  一般而论,推定他物权有权占有就可排除他物权无权占有,推定他物权无权占有就可排除他物权有权占有,两种推定手法是可以选择或者变换使用的。

  2.基本形态

  基本形态主要有三种类型。

  第一,普通他物权人与自物权人形成了普通物权关系。

  从这种普通物权关系的不圆满成功的程度上找出他物权无权占有的对象。就其大多数情形而言主要是他物权无权占有。

  普通物权法主要是规范与调整这种普通物权关系的,故他物权之无权占有人的合同关系相当的重要和法律责任相当的明确。

  第二,担保物权人与自物权人形成了双重信托物权关系。

  从担保物权关系不圆满的程度上找出他物权无权占有的对象。

  担保物权法主要是规范与调整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的信托物权关系的,故他物权之无权占有人的法律责任相当的明确。

  担保物权法确定了债权人的占有权限,质权人、留置权人超过法定的或者约定的占有范围、占有时限,可以轻易地断定他物权无权占有。

  第三,他物权关系中的他物权无权占有。

  他物权人之间是自律式物权关系,一般是指用益物权人之间、同一类担保物权人之间的物权关系。

  也有例外的情形,如不同级别担保物权人之间的物权关系等。

  他物权关系错乱或者不圆满,就有可能发生他物权无权占有。他物权无权占有,有时候是单一的或者局部的,有时候是双方的或者全部的。现实中他物权人往往受自物权人的约束,依据其责任合同便可收到一定的成效,故法律在这一部分就省了许多心思。

  他物权无权占有的法律责任,理论上应当与自物权无权占有的法律责任是一致性的。

  现实情势下,所有权人对于用益物权人等普通他物权人具有一定的优势,其可以通过合同来规定定金、违约金、赔偿金、租金、利息等普通物权范围,迫使他物权人屈就;担保物权人对于债务人等担保物权关系人具有一定的优势,其可以通过合同来规定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担保物权范围,迫使自物权人屈就,这与普通物权法中的“他物权无权占有的法律责任”是相反的对象,而真正的他物权无权占有的法律责任则被担保合同所软化。

  二、法律体系对于他物权占有的限制

  关于他物权无权占有的法律规定,整个情势是比较零散的规定,不如所有权之无权占有那么集中与热烈。比较集中规定的是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等少量的法律规定之中。

  第一部分,物权法和担保法对于他物权占有的限制。

  中国的物权法,是由普通物权法与担保物权法两个系列组成的合成物权法,其中又穿插了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的重要内容,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等各种所有制的物权人应有尽有,可以说这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

  这其中,部分地揉合了制度物权法的内容。涉及到无权占有方面的问题,可以看出制度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的效力。除此之外,普通物权法可以如传统物权法那样实行等级物权制,担保物权法可以如传统担保法那样实行等级物权制。

  普通物权法中的等级物权制,是上级物权限制下级物权,自物权限制他物权,高等级的他物权限制低等级的他物权。至于限制的程度与方式,可以由合同关系来具体约定。故他物权的无权占有,可以从等级物权制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出来,提纲挈领地处理那些复杂的占有关系。

  在不与制度物权法或担保物权法发生关系时,普通物权法的无权占有是闭路循环系统,无权占有就此推定。在与制度物权法或担保物权法发生关系之后是开路循环系统,情况就变得复杂起来,但我们还不能简单粗暴地推定“普通物权法无权占有的,制度物权法或担保物权法就一定是无权占有”。

  因为自物权的无权占有是个恒定的物权值,他物权的无权占有却是一个可恒定、可不恒定的物权值,他物权的无权占有是左右摇摆的特殊类型。

  譬如,地役权是个特定的他物权,当事人以所有权形式占有他人的土地是无权的,而以土地使用权形式占有他人的土地是允许的,他物权占有与自物权占有不是一个概念。这是由特殊的物权制度决定的,他物权人对于自物权人的合理侵占是被法律认可的。

  又如,普通物权法中所有权人有完全的自主权,非经自物权人对自有物交易,他人无权占有该物。

  然而,担保物权中所有权人没有完全的自主权,对于被抵押、被质押、被留置物不能擅自作主交易,原先无权占有的债权人可以升格为有权占有的债权人,

  担保物权法中的等级物权制,从高级到低级依次为留置权、质权、抵押权三个基本等级。

  其中,最高额质权略高于单一质权,最高额抵押权略高于单一抵押权。有权占有的物权系数高低是从高级担保物权往低级担保物权递减的,无权占有的物权系数高低是从低级担保物权往高级担保物权递增的。

  担保物权法的最奇特之处,就是他物权能够公然地限制自物权,主从关系完全被颠倒过来了。这在民法体系里是十分出色的。

  从自然法角度分析,所谓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的主客体关系,跟普通物权法的视角是完全相反的:普通物权法中认为无权占有的,担保物权法可认为是有权占有的;他物权人无权占有的可以转变为有权占有,自物权人有权占有的可以转变为无权占有。所有无权占有与有权占有的推定结果,与普通物权法的无权占有与有权占有的推定结果正好相反。

  担保法的精神实质,与物权法担保编的精神实质是一致性的。只不过是,物权法作为后法,在前法的基础上作了个别的调整与改进而已。担保法与物权法唯一不同的,是担保法表现出清一色的以他物权限制自物权,这在整个民商法体系中独领风骚;物权法除了担保法的内容以外,还有大量的普通物权法的内容,并不是清一色的以他物权限制自物权。

  第二部分,合同法对于他物权占有的限制。

  合同法是工具性质的通用型债权法律,广泛存在于经济活动、民事活动以及公务性活动之中。既是财产法的必备工具,也是物权法的通用工具。合同法中的他物权的集中规定是很多的,仅次于担保法他物权的集中规定,但他物权的种类是各个法律体系中最为齐全的。物权法中找不到的大部分他物权,可以在合同法中轻易地找到。

  合同法之他物权及其占有权的限制,包括无权占有的规定,广泛分布在租赁合同、借用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贷款合同、民间借贷合同、拆借合同、承揽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企事业经营承包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合伙合同、旅游合同、医疗合同等合同之中。

  除此之外,买卖、特种买卖、供应、互易、赠与等经济活动中,也可能存在信托、中介等方面的他物权及其占有权的限制,包括无权占有的规定。

  合同法是财产法、债权法、中性法,合同关系实质上是个法锁关系。平时,合同法是件简单的普通物权法。所谓无权占有,是以所有权限制与被限制为核心展开的,他物权之无权占关系有基本上是个被动的无权占有关系。当法锁关系上升为担保物权之法锁关系时,所谓无权占有,是以债权限制与被限制为核心展开的,他物权之无权占有关系基本上是个主动的无权占有关系。

  合同法其中的无权占有关系,也或多或少地受到制度物权法的干预的。如特种买卖合同、承包经营合同、技术合同、旅游合同、医疗合同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特殊性的合同对象,可能会存在特许占有、特许先占、特许经营方面连带法律的制约。因为制度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的效力,首先应当考量制度物权法关于无权占有关系的份量。

  所谓无权占有关系,不单单指一方物权人、当事人而言的,是对于全体物权人(自物权人与他物权人)、当事人而言的。在这里,所有权限制论与他物权限制论是并行不悖的,也不能由所有权人一家独大、一人说了算,最终要由制度物权法说了算。

  物权法以其独特的物权价值观和物权化工具展示其独特的魅力,以其特有的法理工具来界定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她不能包罗万象,而其物权等级制、物权联系制、物权对立统一制、物权权利与义务一体制等现代财产权制度是很管用的。娴熟地理解与运用她,可以化被动为主动、化繁杂为简化、化腐朽为神奇。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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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要点〗

  他物权无权占有,即非所有权人无权占有,亦称非所有权人无权源占有、反权源占有。是以他物权为核心建立无权占有的模块装置,采排他方式从有权占有中筛选出无权占有的对象出来,对于其他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的他物权人进行零物权式排除,以保护他物权有权占有人的合法权益,追究无权占有人的法律责任。

  无论是公有制物权主体,还是私有制物权主体,企业越大越是尾大不掉,经理人贪污受贿,带头侵占、私分、哄抢、截留破坏企业财产就变得相对容易。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贪污受贿的经理人员最多,他们才是最大板块并且是最恶劣的恶意占有人群体。

  若论“反侵占”、“反恶意占有”的规定,最有份量和最有威权力、威慑力的法律,一是《国有企业资产法》,二是财产刑法。

  遗憾的是,物权法是一种很好的法律资源,很多法律资源并没有充分利用起来;物权法理学也是一门很深奥很独特的学科,我们对她的研究才刚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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