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91-2
私有制
一、私有制
私有制,是保障私有财产占有权的重要机制之经济制度与物权制度,即法律对于私有财产实行保护和限制并举的国家统一的经济制度与物权制度。私人财产可以比较顺利地从私有制中取得,从其他所有制中取得的自由程度相对低一些。保护与限制私有制并举是既定方针,应当遵守各种原则与规则,方式方法上应当中肯,不能走极端。
所谓私有制,应当从私有财产和私有物及其权利之制度、体制、机制、规制和制式等方面来正确理解,应当从私有制之确认、保护、利用与规范、调整、限制几个方面来全面理解。
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对于私有制的存在与发展、规范与调整、保护与限制起宏观的决定性作用。
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对于私有制的存在与发展、规范与调整、保护与限制起具体的一般性作用。
法律规定并不是面面俱到的,私有制又是相对自由、相对自治的公民体制,私有制在机制、规制和制式等方面等仍然留有余地。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等民事原则的条件下,适当允许利用习惯法、自然法、道德法、逻辑法等非成文法来补充实行。
私有制,概括起来,可以从政治经济学上的私有制和物权法理学上的私有制两个基本点得到一定程度上的启示。
1、政治经济学上的私有制
政治经济学上的私有制,是依据私人在整个社会的经济地位,私有财产的所有权人享有取得、利用私有财产方面的经济制度之内容,从生产资料私有、劳动工具私有和劳动力私用三要素上确定私有制。
私有制模式上,西方世界存在两种对立的理论主张。
凯恩斯主义者主张政府干预主义,反对经济自由主义,以国家政策规定防止私有经济自由泛滥成灾,防止经济危机和增加人民福利。这是一种西方式计划优先、公平优先和兼顾效率的理论主张。
哈耶克主义者主张全面实行最自由的私有经济体制,反对政府干预主义,国家计划是盲目的计划,认为国营经济没有效率,只有私有制才有效率。这是一种西方式市场优先、效率优先和兼顾效率的理论主张。
私有制模式上,东方世界也存在两种对立的理论主张。
公有化主义者主张实行全面的公有制经济与计划经济,大力限制私有制经济,消灭剥削制度,以此来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让全体人民走共同富裕的康庄大道,并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四个现代化。这是一种东方式计划优先、公平优先和兼顾效率的理论主张。
私有化主义者主张全面改革公有制经济与计划经济,大力发展市场经济与私有制经济,承认剥削制度,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借此机会解决一部分人的就业机会,并逐步实行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这是一种东方式市场优先、效率优先和兼顾效率的理论主张。
私有制,通常是指私有经济体制,如私营(股份)企业、个体企业、个人合伙企业和家庭手工业、农业等自然人工商业的私有经济体制。广义的私有制,不仅指生产经营领域的私有制,而且包含生活消费领域的私有制。如每个家庭的财产占有制全部是私有制,这种私有制亦称之为家庭(夫妻)私人共有制,不是以合同关系来决定占有关系,而是以血缘关系、家族关系或者法律关系来决定占有关系。狭义的私有制即经济私有制是开放系统的私有制,主要依靠合同关系来决定占有关系,发生占有关系的矛盾纠纷最多。家庭私有制是封闭系统的私有制,发生占有关系的矛盾纠纷最少。
私有制经济,指生产资料、劳动工具、劳动力等生产关系三要素为私有,私人占有财物和占有利益是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其与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相对,成为三足鼎立之势,并形成具有个人经济特色的合同关系、法律关系与占有关系。私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辅助力量,配合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壮大国家经济实力。
但是,私有制经济仍然具有难以克服的弊病,如拼命追求利润、制造假冒伪劣产品坑害消费者、剥削劳工、走私贩私、偷税漏税、行贿受贿等,这些违法犯罪事件一直高居榜首。
世界上各个国家的历史经验教训一再警示,根据国家的具体情况适当兴办一些私营企业是可取的,但是一搞私有化整个社会就会坠入万劫不复的深渊,广大的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就会陷入水深火热之中不能自拔,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永远不能解决,离亡党亡国就为期不远了。如上世纪末叶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突变,其罪魁祸首就是私有化。
其实,私有化不光是对于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产生破坏性作用,对于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同样产生破坏性作用。
如资本主义国家几年一度的周期性经济危机,如海啸一般的汹涌澎湃,如瘟疫一般的流行,导致大量的企业关闭破产和中产阶级破产,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大量失业陷于绝境,甚至于发生世界性的金融危机,使得一些国家破产或者陷入严重的危机,所有这些罪恶的根源就在于私有化。
如08年由美国引发的世界金融危机,使得国际资产缩水50万亿美元,中国股市蒸发50万亿人民币,甚至于导致许多亿万富豪自杀身亡。
关于经济体制或者经济制度,西方国家采取“两分法”,即公有制和私有制,不存在集体所有制。东方国家采取“三分法”,即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私人所有制,法律层面上将集体所有制当作公有制,而理论层面却将现在的集体所有制当作共有制。俄罗斯宪法和民法典已经取消了集体所有制的概念,已经归入私有制序列之中。
私有制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生产资料归私人占有的形式。作为公有的、共有的、合有的对立物,只是在劳动资料和劳动的外部条件属于私人的地方才存在。但是,归私人占有的形式,不单单是生产资料的这一种私人占有形式,更大范围与更大程度上是生活资料的私人占有形式。
2、物权法理学上的私有制
物权法理学上的私有制,是从所有制关系法和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担保物权关系法以及其他物权关系法定义的私有制。
(1)所有制关系法之私有制
是将私有制经济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体制而存在,与全民所有制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集合(混合)所有制经济所有制等并存的经济形态,与其他所有制经济产生的法律关系与经济关系。
依据法律规定和根据现有的客观条件,对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而言,私有制经济是辅助性经济,不是主导型经济。这跟私有化、自由化社会的所有制关系法性质上是根本不同的。违反宪法规定破坏公有制经济是最严重的犯罪行为,是腐败制度化和制度化腐败的犯罪行为,应当追究违法犯罪分子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所有制关系法之私有制,与政治经济学上的私有制基本相同,但侧重点有点差异。前者是从主要的法律关系上界定的私有制,法律规定以外的私有制不在此范围之内,是依据法律规定来统一规范与调整私有制关系的,至于经济形态只不过是其中之一部分;后者是从学术上与政治经济关系上界定的私有制,论证私有经济的社会地位与作用以及与公有制经济的关系的,经济形态是主要内容之一。
(2)所有权关系法之私有制
是将私有财产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所有权类型,与其他所有制之财产所有权区别对待,采取不同的保护与限制性措施。与其他所有制之所有权人发生关系时,私人所有权分为自由所有权和限制性所有权,私人不能超过法律的红线取得与行使所有权。如私人不能取得与行使土地所有权,这是中国物权法的特别规定,任何人也不得违反这一规定。
由于私有制经济是辅助性经济,私人自己从私人的生产经营领域、交换领域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机会不是太多,而从业人员从全民、集体所有制之生产经营领域、交换领域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机会还是有的。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是多方面的,除了从私有制中取得以外,还可以从公有制中的劳动分配取得、社会分配取得以及福利分配取得等等,以及继承取得、传承取得和受赠与取得等等。
中国物权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私人不能对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取得的先取特权,此类特别优先权仅授予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特别所有权人。对于可以流通的一般性财产所有权,与其他所有制的所有权人实行平等保护的制度,不得歧视此类私人财产所有权。
(3)用益物权关系法之私有制
通常所指的用益物权关系法,是指一般流通领域不动产或者动产之用益物权关系法。
一种是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发生物权关系的用益物权关系法,即一高一低式的用益物权关系法,所有权优于用益物权。
所有权人对于自己之物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用益物权人对于他人所有之物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但无处分权。
用益物权关系发生后,关于占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的变动情势是:所有权人之占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变成了间接的形式;用益物权人之占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成立了直接的形式。
另一种是用益物权人与用益物权人发生的用益物权关系法,即平行式的用益物权关系法。
两个以上用益物权人对于他人所有之物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但无处分权。
此处的用益物权关系法,是两个以上用益物权人对于他人所有之物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之用益物权关系法。用益物权人共同成立共同用益物权,共同享有直接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
关于物权法第241条“有权占有”等方面的规定,应当是包括用益物权关系法之私有制占有关系在内的规定。通常情势下,在发生物权变动时,就涉及到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和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之类的占有关系:
基于合同关系等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4)担保物权关系法之私有制
担保物权关系法之私有制,是指私有财产可担保与可转让的物权制度与债权制度。
债权人与债务人成立的担保物权关系以及担保债权关系,是双重性的权利义务关系。担保物权合同制也是其中的制度之一。但所有的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滥用私有财产之权利。
在公有制国家中,有些财产所有权是公有的,而财产占有权、使用权是私有的,因此有一些私人财产或者财产权不能随意担保与转让。如农民占有的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和农民自建的房屋等,不能随意担保与转让,因为土地所有权是公有制的;又如建设用地不能随意担保与转让,因为土地所有权是公有制的。
此外,私有财产中不能担保与转让的财产还有很多,不但受公法限制,而且受民法限制。如产权、产权关系不明确的私有财产,待继承而没有分割的财产,不能分割的业主共有、合伙共有、家庭共有、夫妻共有的财产,居民日常生活中的必需品,救济金、医疗保险金、抚养费、瞻养费和其他急需品或者资金,均为不能担保与转让的财产。
担保物权关系法之私有制,合法的私有财产担保合同制,可以保障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出质人与质权人、被留置财产债务人与留置权人的合法权益。
此处“合法的私有财产”,是专指可担保、可转让、可有效成立担保物权关系之合法的私有财产。不是所有的“合法的私有财产”能够担保与转让的,标志着担保物权制度比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更加重要,实行起来更加严格。
(5)其他物权关系法之私有制
其他物权关系法之私有制,以占有权、占有关系为其基本物权体制。
其他物权关系法之私有制,可能存在单一占有权私有制、单一使用权私有制、单一收益权私有制、单一处分权私有制,以及单一管领权私有制、单一支配权私有制、单一控制权私有制、单一统治权私有制,以及利用权私有制、作用权私有制和普通信托物权私有制等等。
其他物权关系法之私有制,普遍存在家庭财产共有制、夫妻共有财产共有制,以及业主共有财产共有制、合伙财产共有制等,是复合型私有制。其中,前两种是共同共有的私人财产共有制,后两种分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两种共有制。
在非经济领域、限制或者禁止流通领域,以及消费领域,私有制一般不与其他所有制发生所有制关系、所有权关系、用益物权关系或者担保物权关系,一般不发生物权变动与财产交易关系。于是就形成了相对封闭式的私有制,在私有制内部持久性地存续占有权关系、共有权关系。
对于政治经济学和一般的微观物权法而言,很多没有涉及到封闭式的私有制。一则,这是非主要的政治经济学对象与物权法对象;二则,此类私有制也确实没有很多可研究、可规定的事物。
然而,完整无缺地定义私有制,不忽视封闭式私有制的存在意义,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
实事求是地论证,对于多数人而言,对于大多数私有财产而言,并不参与交易、不产生物权变动的迹象,是静止的物权状态,单一式占有权、简单式的共有权是主要的私有制形式。
3、物权属相
私有制与私人所有权大体上是同一性的物权属相,如私有制中的私人财产所有权体制就是同一的私人占有制。
不过,私人财产所有权还可以从其他所有制中取得,在这方面又是一个交叉性的物权属相。某些私有制与私有权受法律所限制,这是现代社会所具有的共同的法律制度,只不过是轻重程度不同而已。
土地使用权私有制与土地所有权私有制是两个性质不同和物权属相的概念。就大陆法系而言实行的土地所有权私有制,就英美法系而言实行的土地所有权公有制和私人信托所有制,就社会主义国家而言实行的土地所有权公有制。但是,中国法律规定集体也享有土地所有权这是个例外。集体顶多是亦公亦私的共有制,全民所有制才是纯正的公有制。
政治经济学所确认与调整的对象是生产资料归私人占有的形式,重点是抑制私有制的盲目发展、过度发展,所调整的工具主要是制度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物权法理学所确认与调整的对象是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归私人占有的形式,对于私有财产的占有形式进行必要的限制,所调整的工具主要是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政治经济学以及制度物权法对于私有制的干预程度不同,私有制可扩展的空间不同,是从某一板块中分割私有权之投资产权,即使是消灭私有制并不等于是消灭私有权。因为私人的财产并不限于从私有制中取得,从其他所有制中或者二次分配形式中同样地可以取得。
对于当代社会而言,私有制应当是补充形式,不应当成为主导形式,任何国家搞私有制化会造成两极分化、政府倒闭、社会崩溃等巨大的社会灾难。
宪法、物权法等法律并不一味排除私有制,而明确排除私有化和保持全民所有制的主导地位,这是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和谐发展与持续发展的大政方针与千年大计的。
宪法第6条第2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7条进一步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物权法第3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以上所谓“公有制”,就是通常所认定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经济形式。本文将集体所有制定义为“共有制”,为的是准确地区分两种不同公有制条件下的高下文野程度,属于物权法理学的定义,不属于政治经济学的定义。
二、私有制应遵循的原则
为了充分有效地保障私有制的健康发展,保护合法的私人占有关系,应当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私有物物权的保护与限制,适用于物权哲学的对立统一规律。
每一种合法的私有财产都需要依法保护,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者其他形式的存在,都需要依法限制。
在限制中保护,在保护中限制,一直开展这样的运动而循环往复,才能保证私有物之占有权和占有关系的纯洁性,才能实现私有财产合法的有效的保护。
第一,辅助性原则。
辅助性原则,指私有制企业的宏观发展方向上、总体发展布局上不能太过于盲目发展、过度发展和无序化发展,经济模式上相对于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居于附从性、辅助性地位的准则。
依据宪法、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私有制经济不能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能够成为主导力量的是全民所有制经济。据此,私有制经济是从属于全民所有制经济的辅助性经济体制。
如果论及私有制的附从性,从物权价值观上考量,私有制的社会地位,不仅仅附从于全民所有制(公有制),而且附从于集体所有制(共有制)和股份所有制(合有制)。因为私有制本来就属于四大经济体制中最低级的一个体制,对于其他经济体制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依赖性与附从性。
当然,说私有制对于其他经济体制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依赖性与附从性的一面,不是说私有制必须服从于其他的所有制,只是从经济关系、物权关系上说明私有制是处于某种弱势的社会地位而已。
第二,竞争性原则。
竞争性原则,指私有经济的发展限于一般开放性、竞争性领域的准则。
私有企业在竞争性领域谋求发展,私人占有者以竞争的姿态求生存,是个客观的要求,应当成为一般的行为准则。
私有产业主要集中于第三产业和不发达的个体农业以及其他的不影响国计民生的产业。私有制是最普通的所有制,受行业准入门槛限制,很多产业与行业是不对私有制经济体开放的,甚至于有许多竞争性行业也不对私有制开放。
并且,一般而论,私有财产占有者,对于土地资源类原生物不具备先占特权。因此,私有经济的发展仅限于一般开放性、竞争性领域。
所谓物权面前人人平等,指的是竞争性领域不论所有制强弱与大小,大家适用于同一法律原件,处于一体化、公平化保护的体系之中,商品市场的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是一致性的。
第三,改良性原则。
改良性原则,指私有制的权利人为了保持可持续性发展,通过改良所有制、改良落后的管理制度、改善劳动关系、改进占有关系等办法来完善自我,实现双赢的良性循环,践行一不损公肥私、二不损人利己、三不恶意占有、四不搞剥削压迫他人的准则。
如根据需要和可能改变私有制为合有制,可以壮大经济实力,克服单干化风险大的弱点,借以实现经济上稳步的向前发展。
私有制企业的业主树立现代化的管理理念,不断完善企业管理制度、改善人与人的劳动关系也至关重要。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下,守法经营、诚实守信、全面质量管理、安全第一、不剥削劳工等是最起码的职业道德,必须遵守。
第四,限制性原则。
限制性原则,指各种法律对于私人占有的体制与形式进行适当的限制是普遍性的准则。
确切地说,各种法律对于私有财产权的限制是系统化的,包括对于私人的占有关系、使用关系、收益关系、处分关系和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等,都有相应的必要的限制性条件。
后现代社会中,无论是东方社会或者是西方社会,对于私有财产的限制已经达成了共识,只不过限制条件大小不一而已。
民法学者对于私人和私有财产权,总结出一整套限制性原则,主要有:遵纪守法原则,遵守公序良俗原则,遵守职业道德或者公民道德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权利与义务平衡原则,邻里关系友好原则,团结互助与乐于助人原则,爱护公物与爱护环境原则,热爱劳动与热爱社会主义原则,锐意进取与勇于创新原则,廉洁自律与廉洁奉公原则,坚持真理坚持正义坚持原则立场原则,坚持理想又脚踏实地原则。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适当地限制私人的财产权与适当地保护私人的财产权是并行不悖的。民事活动中,有合同关系,或者有劳动关系、人事关系、投资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物权关系、继承关系或者各次分配关系、社会关系,就可能存在一定的民商事义务与限制性条件。如果存在相应的社会关系,就有可能存在一定的社会义务与限制性条件。
以所谓的“国进民退”,以及以“公进私退”、“共进私退”、“合进私退”等措施,限制所谓的“民进国退”以及限制“私进公退”、“私进共退”、“私进合退”等双管齐下,是不同限制手段的表现形式。这些物权化调整结构不是常态的,主要受制度物权法或者政策物权法的影响。
同样地,以公共利益的需要来征收私人的财产,是名正言顺地限制私人的占有权。这些物权化调整结构也不是常态的,主要受制度物权法的影响,其次受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的影响。
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无原则的、盲目的所谓的“国退民进”、“公退私进”,大搞私有化自由化股份化市场化厚黑化,以及“公进私退”、“共进私退”的产权处分形式,所产生的贱卖公共财产、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滋生严重的腐败机制、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普通公众利益不保等危害性是极大的,是民法和刑法重点监控、打击的对象。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西方世界刮起的私有化风暴,东方世界刮起的公有化风暴,或者市场经济化风暴,或者计划经济化风暴等,都是两种极端的经济形态与物权形态。对于私有制极端的保护或者极端的限制,无原则的保护与无原则的限制,都是错误的做法,应当注意加以纠正。
相关内容,详见《私有物》《私有物主体》。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1条
相关名词: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占有的基本概念〗〖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担保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狭义的占有〗〖广义的占有〗〖自物权占有主体〗〖自物权占有主体的主要类型〗〖他物权占有主体(一)〗〖他物权占有主体(二)〗〖主自物权占有与其他自物权占有的关系〗〖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占有的客体〗〖公有物〗〖国家专属占有物及其物权化方针(一)〗〖国家专属占有物及其物权化方针(二)〗〖国家专属占有物(一)〗〖国家专属占有物(二)〗〖国家专控类特种占有物〗〖国家流通类占有物〗〖共有物〗〖共有权〗〖专有共有物与物权化〗〖专控共有物与物权化〗〖一般共有物与物权化〗〖合有物合有制及其物权化〗〖私有物主体〗〖私有物〗〖私有物与物权化〗〖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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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点〗
私有制,是保障私有财产占有权的重要机制之经济制度与物权制度,即法律对于私有财产实行保护和限制并举的国家统一的经济制度与物权制度。私人财产可以比较顺利地从私有制中取得,从其他所有制中取得的自由程度相对低一些。保护与限制私有制并举是既定方针,应当遵守各种原则与规则,方式方法上应当中肯,不能走极端。
所谓私有制,应当从私有财产和私有物及其权利之制度、体制、机制、规制和制式等方面来正确理解,应当从私有制之确认、保护、利用与规范、调整、限制几个方面来全面理解。
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对于私有制的存在与发展、规范与调整、保护与限制起宏观的决定性作用。
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对于私有制的存在与发展、规范与调整、保护与限制起具体的一般性作用。
政治经济学上的私有制,是依据私人在整个社会的经济地位,私有财产的所有权人享有取得、利用私有财产方面的经济制度之内容,从生产资料私有、劳动工具私有和劳动力私用三要素上确定私有制。
物权法理学上的私有制,是从所有制关系法和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担保物权关系法以及其他物权关系法定义的私有制。
辅助性原则,竞争性原则,改良性原则,限制性原则,应当是私有制应遵循的四大原则。这些原则只代表作者个人的观点,希望能够抛砖引玉。
民法学者对于私人和私有财产权,总结出一整套限制性原则,主要有:遵纪守法原则,遵守公序良俗原则,遵守职业道德或者公民道德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权利与义务平衡原则,邻里关系友好原则,团结互助与乐于助人原则,爱护公物与爱护环境原则,热爱劳动与热爱社会主义原则,锐意进取与勇于创新原则,廉洁自律与廉洁奉公原则,坚持真理坚持正义坚持原则立场原则,坚持理想又脚踏实地原则。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西方世界刮起的私有化风暴,东方世界刮起的公有化风暴,或者市场经济化风暴,或者计划经济化风暴等,都是两种极端的经济形态与物权形态。对于私有制极端的保护或者极端的限制,无原则的保护与无原则的限制,都是错误的做法,应当注意加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