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90-2-1
私有物主体
一、基本概念
1.定义
私有物主体是基本的民事主体,包括合伙共有者、业主共有者、家庭共有者、夫妻共有者和个体私有者,统称为私有者。是占有财物极度分散之物权自由和财权自由的主体,也是到处存在的和最活跃的占有权主体。
广义的私有物主体,包括所有权主体、用益物权主体、担保物权主体等各种物权主体。
狭义的私有物主体,系指单一占有权主体、单一使用权主体、单一收益权主体、单一处分权主体等主体形式。
私有者的特征,除了物权自由占有财物极度分散之物权自由和财权自由和最活跃的占有权主体以外,还有一个极特殊的特征,就是不一定要与私有物对号入座:有私有物者是私有者,没有私有物者同样是私有者。前者是从物权法一物一权主义规则来定义的,后者是从物权主体和人权主体的本原来定义的。
如流浪者身无分文,上无片瓦,下无立锥之地,完全是一介草民之赤贫人,但是流浪者总得吃喝拉撒,总得占有一块地方安身立命;所乞讨、所受施舍、所受恩赐之物来自于他人,算不了私有财产,也不享受社会性的物权。即便如此,流浪者只能算作私有者,不能算作公有者。
又如一个大负翁负债累累1千万元,他根本没有财产,只有负财产,比一般的流浪者、乞丐和赤贫人都不如。即便如此,流浪者只能算作私有者,不能算作公有者。
但是,全民所有制的公有者必须要有一定的公有财产,否则就不是公有者;集体所有制的公有者必须要有一定的公有财产,否则就不是共有者。
传统物权法学者一致认为,所有的物权人必须对应一定的物才能享有与行使物权,不能凭空捏造物权;他们认为,某自物权人对自己之物享有某某权、某某权、某某权、某某权,某他物权人对他人之物享有某某权、某某权、某某权。这是物权、物权人与物权化方针的一般规则,并不代表物权、物权人与物权化方针的全部规则,更不能代表物权、物权人与物权化方针的特殊规则。毕竟,基于物权之物权规则与基于人权之物权规则,完全是两种不同的社会学与物权学概念。
通过以上演绎推理,我们不难看出,私有者所占有之私物,不完全来源于流通领域,也不仅仅依靠物权变动而取得,也不仅仅依靠物权制度而取得,而依靠人权制度而取得的情形是很多的。尤其是现代日益完善的福利社会主义制度,大大拓宽了私有物占有与取得的渠道,很多传统物权法理论已经不能适应当今世界、当今社会日新月异的急剧变化。过去宪法规定的“不劳动者不得食”和孤注一掷于“按劳分配”等办法,概念的外延已经很不周延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这部巨著,一而再再而三地提倡“当代物权法”、“宏观物权法”、“系统物权法”,不是为了标新立异、故意非议,也不是画蛇添足、狗尾续貂。根本目的在于深刻领会《物权法》的精神实质,全面提高物权法的科学性与实用性,弥补传统物权法、微观物权法的不足之处。
以物权法第241条关于有权占有方面的规定为例,“有权占有”这几个字看起来非常简单,然而其内容特别丰富,涉及到的问题异常之多、之复杂。倘若打破沙锅问到底,可以写出一部专著,或者用几十万字来进行专题研究也不过分。
至于基于物权变动过程中的有权占有,那只不过是有权占有形态的一个重要方面,静态条件下的有权占有也不能忽视;同理,至于基于物权体系的有权占有,那只不过是有权占有形态的一个重要方面,基于人权体系的有权占有也非常重要。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人权比物权更加重要,人权可以保障物权,但物权不一定能够保障人权;很多时候,没有人权就没有物权,人权没有得到保护继而影响到物权的保护。诚然,物权保护与人权保护,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必须实现高度统一的。
私有者,是一个一个的具体的人,不能与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那么抽象化,不能只强调物权而忽视人权。
人权,包括生存权、发展权两个基本点。不同阶级的私有者,基于人权而享有的生存权、发展权是有所区别的。私有者中的有产者集中于发展权,于物权变动中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私有者中的无产者集中于生存权,关键在于解决温饱问题。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其他的物权。私有者中的有产者集中于所有权,于物权变动中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私有者中的无产者集中于占有权,关键在于以劳动所得或者救济所得解决温饱问题。
2、物权途径
私有者获取财物的途径,不仅可以从私有制中获取,还可以从公有制、共有制、集合制等物权体制中获取。劳动所得、分配所得、投资所得、交易所得、传承所得、善意取得、意外取得、受惠所得等,是私有者合法获取财物的多种途径。
私有者占有财物的途径,不仅可以从私有制中占有,还可以从公有制、共有制、集合制等物权体制中占有。占有,有的是事实状态,有的是权利类型。无论是事实状态或者是权利类型,都可以归结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无过失占有与有过失占有、无瘕疵占有与有瘕疵占有、继续占有与不继续占有等性质上,统一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合适性的推定。
私有者的物权角色是可以变化的,有时候是双重性的。私有者在国营企业中表现为为国家效劳,通过劳动所得占有一份私有财产;私有者在集体企业表现为为集体组织效劳,通过劳动所得占有一份私有财产;私有者在私有企业表现为为雇主效劳或者为自己谋利,通过劳动所得或者投资所得占有一份私有财产。除此之外,私有者还可以从其他各种各样的途径中占有财产。
私有者在非私有制体系中表现为劳动占有人、信托占有人、他主占有人,所占有的是他有物,往往是占有权式占有;在私有制体系中表现为劳动占有人、自然占有人、自主占有人,所占有的是自有物,往往是所有权式占有。
阶级社会中各个阶级阶层的人的身份与地位不同,决定了获取私有物的机会与数量亦不同。其中有若干占有关系需要习惯法、自然法、道德法或者逻辑法补充规范与调整。
私有物主体大多数是弱势的,很少取得先占特权,故法学家认定以事实占有推定占有效力,而不是以权利占有推定占有效力。中国物权法整个“占有”一章中,分明直指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而事实占有却在其次了。
私有物主体中还有一些弱势或者很强势的,主要是一些有职有权的官员和企业经理人,他们可以凭借自己的强势地位获取更多更大的利益,以合法身份掩盖非法所得,损害国家的、集体的、单位的、个人的和他人的利益。
在各类占有关系对象中,此类占有人是最主要的监控与限制对象。这里没有民事主体与公事主体之分,凡是非法占有的,均为私有物主体,都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权法第66条关于私有财产保护防火墙的特别规定是:“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私有物之防侵占、防哄抢、防破坏的规定,是一种新的概括性规定,与国家财产防火墙、集体财产防火墙一并构成财产防火墙体系,从而达到建立健全社会主义物权新秩序的目的。
二、主要特征
本文开头提到“是占有财物极度分散之物权自由和财权自由的主体,也是到处存在的和最活跃的占有权主体”,是私有物主体之基本特征。其他的主要特征,与私有物的主要特征很相似。
私有者是物权运动最为活跃的一类主体与客体,其主要特征如下。
1.占有来源的广谱性
私有物主体占有来源的广谱性,指在特定的条件下,私有财产除了内生的机制以外,占有权人可以依法化公为私、化共为私、化合为私,以及从其他私有者中派生出自己的私有物。私人源于合同关系、劳动关系、投资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继承关系或者二次分配关系而合法占有,是有相因性、连贯性甚至于传宗接代性的占有方式,既有广泛性,又有广谱性。
广谱,就是广泛地陈陈相因的意思。私有物是私人占有之物,一般变为国家、集体之物。然而,国家、集体之物通过分配关系或者二次分配关系,都可以变成为私有物。这样的情势与惯例,到处都是陈陈相因的,好像私人占有者的家谱一样明书楷写。
私有物的物权个体主体,可以在特定条件下渗透至公有、共有、合有或其他私有制等体制之中,依法取得一定份额的物据为己有。这是一种化整为零的占有方式。私有物转移占有的前提条件是,私有者所占有之物是可分割之物且可分配之物,其分割占有且分配占有符合法定占有的质和量、时间与空间,需要达到分割与分配的相对公平、质与量的标准化取得、时间与空间的限制性、合同关系的约束性取得等基本要求。
私有物被私有者合法占有以后,其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益才是相对完全自由的权利,用于对抗其他任何当事人的不法侵害。
所谓的民法、物权法等“私法”,主要是用于保护私有者权益与进行物权化调整的法律体系。由于私有物来源的广谱性,私有物占有形式花样翻新、层出不穷,法律无法面面俱到地规范与调整私有制,很多时候不得不借助于习惯法或者道德的准则来规范与调整。
2.占有形式的多样性
私有物主体占有形式的多样性,指私有财产来源形式多样、管领形式多样、流转形式多样和消费形式多样,以及法律适用范围的多样,与其他占有制的形式有很大的区别,有相当大的灵活性。
私有物,是指私人基于合同关系、劳动关系、人事关系、投资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继承关系、物权关系或者分配关系、社会关系而合法占有之物。这是多样性和多元化的私有物占有关系。
私有财产占有者是取得标的物的积极竞争者,为了物有所值和物的保值增值,他们会以合同所得、劳动所得、投资所得、信托所得、分配所得或者福利所得而合法占有自己应有的财物。当然,信托所得或者二次分配所得可以是主动积极的所得,也可以是被动消极所得。
只要是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民约,符合私人占有之广谱性的客观要求,他们一律会受到法律的一并保护。
合同关系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狭义的合同关系,是指经济活动或者产权交易过程中的合同关系,因为这些活动是最活跃、交易最频繁和最容易发生物权纠纷的,绝大多数法律是用于规范与调整这一类合同关系的,是私人财产占有关系良善与否的重要依据之一。
广义上的合同关系,除了以上狭义的合同关系以外,劳动关系、人事关系、投资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物权关系甚至于二次分配关系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另类合同关系,如劳动合同、投资合同、债权合同、信托合同甚至于二次分配关系的合同等等,同样是私人财产占有关系良善与否的重要依据之一。
本法本条款关于“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可以从狭义上的合同关系上理解,也可以从广义上的合同关系上来理解。相比较而言,私人财产占有的多样性与多元化更加突出,故合同关系的多样性与多元化更加突出。
3.占有关系的终端性
私有物主体占有关系的终端性,指通常表现为不可逆转或者不可再生的占有关系。
不可逆转,就是除了投资产权少数情况下可以与其他产权实现融会贯通以外,其他的产权基本维持在私人占有的圈子里打转,私有物不容易融合为合有物,更不容易融合为公有物、共有物。
不可再生,就是私人占有的大部分日常消费品一经消费,标的物跟着消灭,不能回收也不能再生,私有物占有关系自然终止。
人造物或者自然物的最终消费者一般而论是私人。经济社会生产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广大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所有这些,都是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同时也预示着私人占有关系是终端性的消费关系。
私人占有主体才是完全的物权实体,其他占有主体不是完全的物权实体。所有这些,构成与其他物权主体不同价值观的基本特征。
私人占有关系的终端性,主要指消费品的终端性。
人们的衣食住行和其他各种各样的物质文化消费品,是可以对私人流通与消费的物品,很多是一次性消费品。如粮食、肉类、鱼类、蔬菜、食油等必需物不具备再生性功能,消费过后就被消灭掉了,无线电广播与有线电视看过一次就消费掉了,注定了这些人造物或者自然物是私人临时性和终端性占有关系。经济人或者自然人无论年龄大小,都有直接或者间接的这种私人占有关系。
以家庭为单位,通过货币交换、合同关系取得私有物是其主要形式。还包括各种所有制之财产落脚点的终端性。无论是哪种所有制,创造财富的组织机制是由每一个人来完成的,财产的分配与移转会落实到人,一般是以货币的形式落实到人。
私人占有者是终极占有者,非出现特殊原因、非经特定的程序或者非按照特定的法律规定,私人财产是不能随便没收充公的。即使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征用个人财产,应当依法给予私人以合理补偿和及时补偿。
相关内容,详见《私有物》。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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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点〗
私有物主体是基本的民事主体,包括合伙共有者、业主共有者、家庭共有者、夫妻共有者和个体私有者,统称为私有者。是占有财物极度分散之物权自由和财权自由的主体,也是到处存在的和最活跃的占有权主体。
广义的私有物主体,包括所有权主体、用益物权主体、担保物权主体等各种物权主体。
狭义的私有物主体,系指单一占有权主体、单一使用权主体、单一收益权主体、单一处分权主体等主体形式。
关于“是占有财物极度分散之物权自由和财权自由的主体,也是到处存在的和最活跃的占有权主体”,是私有物主体之基本特征。其他的主要特征,与私有物的主要特征很相似。
私有物主体占有来源的广谱性,私有物主体占有形式的多样性,私有物主体占有关系的终端性,这些私有物主体即私有者的主要特征,表面上看来都是一些弱势者。
其实,对于某些有权有势者、财大气粗者和特权利益阶层而言,他们根本不弱势,反倒非常强势。整个社会充满了阶级斗争,马太效应、两极分化等现象是最严重的社会弊端。
富者益富,穷者益穷,是私有物主体一种特有的现象,无论是东方社会或者是西方社会,都要共同努力铲除这样一种极不平等现象,都要坚持不懈消除各种腐败现象,共同创造人类社会完美的大同世界!
物权法第66条关于私有财产保护防火墙的特别规定是:“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私有物之防侵占、防哄抢、防破坏的规定,是一种新的概括性规定,与国家财产防火墙、集体财产防火墙一并构成财产防火墙体系,从而达到建立健全社会主义物权新秩序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