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7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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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74-2-1

  自物权占有主体的主要类型

  一、基本概念

  自物权占有,主要包括公占有、共占有、合占有和私占有和其他人占有几种类型。这种划分是非常重要的,这不仅具有深厚的物权法学底蕴,而且有深厚的政治经济学底蕴,对于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纠正错误的理论思维、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的政治经济制度,能够起到很好的借鉴与维护作用。

  况且,确认占有、占有权、占有条件、占有方式、占有关系、占有效力等方面,根据所有制关系结合所有权关系来认真区分也是完全必要的。

  至于财产自物权占有主体、权利自物权占有主体的划分,那是从性质上进行概括性的划分,或许每种所有制的自物权占有人都有可能涉及到权利自物权占有主体。股权、知识产权之类的权利自物权占有,是不限于哪一类所有制、哪一类单位与自然人的,故均为通用性权利自物权占有形式。

  自物权占有的层次,按照社会物权分工来划分,公占有与共占有是第一层次即高层次的占有,因为这是两种比较公平合理的物权体制,也是由所有制制度决定的占有方式。

  合占有是第二层次即中层次的占有,处于上层与下层的夹层状态。合占有,即集合占有,存在四种子类的占有形式。

  一是公共所有制之自物权占有,全民与全民、集体与集体各自领域范围内实行集合所有制的自物权占有,全民与集体之间实行混合所有制的自物权占有。这是两种最主要的自物权占有形式,里面掺杂了制度信托所有权的占有形式。

  二是私人所有制领域内实行集合所有制的自物权占有。

  三是公共所有制与私人所有制实行混合所有权的自物权占有。

  四是其他所有制的与公共所有制实行混合所有权的自物权占有。应当包括人民团体所有制、慈善团体所有制以及外国投资所有制在内。团体所有制具有公益事业性质的所有制,外国投资所有制可以视为私有制(无论外国投资者是国营的还是民营的)。

  私占有是第三层次即低层次的占有,属于底层的占有形式。

  主要原因在于:私人不能享有土地所有权,不能如全民、集体所有制那样优先取得自然资源所有权;一般限于流通领域的产业与占有权,限制流通领域和禁止流通领域的财产与占有权不容许自由准入;需要通过二次分配领域来扩大私人占有规模,大多数私人的产业、产权发展途径狭窄,远远不如公共所有制那样自由地发展。

  按照优先权等级来划分,公占有是第一级,共占有是第二级,合占有是第三级,私占有是第四级。

  以上层次与等级,特定的物权化调整时,视具体情况作个微调是可以的。如信托式物权,是低于本级普通物权又高于下级物权的。

  二、一般分析

  1.公占有主体

  公占有,指全民所有制的占有,其占有的地位非常特殊与突出,无论是公有制社会或者是私有制社会,往往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特殊保护机制,依据公权力来维护其占有机制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对于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的产业、产权实行特殊的保护制度,法定的占有权、占有形态、占有关系等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除了不动产、动产之财产公占有,很有可能发生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的公占有。

  法律规定专门属于国家法人占有的财产,其他人不能占有;国家法人可以征收或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所有权从此以后归国家法人所有;但集体不能征收、出卖国家所有的土地,不能取得属于国家的土地所有权。

  其占有关系的物权化和债权化方针,应当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因为全民所有制的财产是属于全体公民的,不能以损害弱势群体的利益为代价来满足特权利益集团的私欲。

  公占有,是第一类制度化模式化占有主体,除了一些“不动产”(不变动财产)以外,收敛式占有与分配式占有不停地轮流进行,永无止境,故占有保护与占有改定是不断地交替进行的。收敛式占有的目的,是为了向全社会各个阶层的权利人提供各种各样的公共品,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

  公占有的类型,包括专属公占有、专有公占有、专控公占有和普通公占有。前三种是主要的公占有,总体上对于合同关系没有多少依赖性,主要依赖于法律关系而存在。后一种是一般的公占有,总体上对于合同关系有一定的依赖性,同时又依托公共财产保护法。

  公占有的主体,实质上采制度信托占有的运行机制的主体。国家机关团体是公占有的一级制度信托占有权人,国有企事业单位为公占有的二级制度信托占有权人。前者是最重要的非生产经营类公事主体,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国家依法赋予的一级制度信托占有权和本单位的占有权是两个不同概念的占有权。因为不是生产经营单位,故他们自身不具备对本单位财产的收益权与处分权。后是最重要的生产经营类公事主体,占有大量的自然资源、财经资源、产业资源和市场资源,前台上由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后台上主要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公占有是极为特殊的有权占有与占有关系主体,涵盖一切占有的形式与类型,从大量的历史继承占有到存续占有、改定占有、现实占有和未来占有,从法定占有到合同占有,从登记占有到非登记占有,从一级制度信托占有到二级制度信托占有,从有形物占有到无形物占有,从自益性、聚合性占有到公益性、公器性、分配性占有,从国内占有到国外占有,从集权占有到分权占有、放权占有、弃权占有等等,几乎是无所不包、无所不能的。

  2.共占有主体

  共占有,主要指集体所有的占有,其次是指业主或者相邻利益共同体的占有。前者是向公有制倾斜、后者是向私有制倾斜的占有权、占有形态、占有关系。由于是主要的、重要的共有制类型,同样受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的规范与调整,同样牵连到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或者技术物权法的规范与调整。

  过去,我们经常将集体所有制当作公有制,严格来说,这是不准确的。其公有化职能,集体占有制弱于国家占有制、强于私人占有制的,应当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中间体占有制即共有制。

  集体占有制也有相当法定优先占有的成分,对于土地等自然资源的特别优先占有权非常重要并且非常稳固。此处的集体占有制,是指农村、农业、农民的集体占有制,而城市集体占有制不在此列。现在有许多城市集体占有制已经是名存实亡了,法律也少有规定,法理上也不知道该怎样梳理了。

  除了不动产、动产之财产共占有,同样可能发生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的共占有。

  集体所有制之共占有,是第二类制度化模式化占有主体,除了一些“不动产”(不变动财产)以外,收敛式占有与分配式占有不停地轮流进行,故占有保护与占有改定是不断地交替进行的。

  收敛式占有的目的,是为了向全集体成员的权利人提供相应的公共品,满足集体成员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

  集体共占有的类型,包括专有、专控和普通共占有。前二种是主要的共占有,总体上对于合同关系和法律关系都有不同程度上的依赖性。后一种是一般的共占有,总体上对于合同关系有很大的依赖性,同时又依托公共财产保护法。其占有关系的物权化和债权化方针,应当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因为集体所有制是属于全体集体成员的,不能以损害弱势群体的利益为代价来满足特权利益集团的私欲。

  业主或者相邻利益共同体具备了共有制的某些特征,但仅为生活资料的共有制,一般不包括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要素的共有制,而且规模和人数比较狭小。

  集体共同占有制是由所有制制度决定的,享有特别优先权,往往是向公有制倾斜的;业主共同占有制是由所有权制度决定的,不享有特别优先权,往往是向私有制倾斜的。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就在于占有制上的区别。

  3.合占有主体

  合占有,指合伙占有、入股占有、整合占有或者中外合资合有之类的自主占有。合资企业占有者、合伙企业的合伙占有者、私人股份制企业的入股占有者、上市公司的股东与股民占有者、混合所有制占有者等,属于这一类占有者。主要是本国的或者不同国家与地区跨所有制合同占有者和跨企业合同占有者。公有化程度上,弱于全民占有制和集体占有制。

  除了不动产、动产之财产合占有,同样可能发生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的合占有。

  合有制、混合所有制和混合占有制已经迅速发展成“第三股势力”,与全民、集体占有制分庭抗礼,与私人占有制争雄。物权法提出物权主体为全民、集体、私有和其他权利主体等共四种类型,遗漏了“合有制”这一物权化主体。

  合有制,包括同一所有制的集合所有制和非同一所有制的混合所有制两种类型。合有制,可以改变经济布局和物权格局,整合企业资源、市场资源、产业资源和人力物力资源,从而做到外引内联或者优势互补,增强企业竞争能力或者发展后劲。

  合占有,是最自由的一种占有关系体制,并不需要如公占有、共占有那样进行制度化、模式化建设。其占有关系的物权化方针,有强调“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也有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立场观点与方法也不尽相同。

  有经济学家认为私人股份制是“新型的集体所有制”,这是错误的观点。

  私人股份制,应当是一种典型的私人集合所有制,貌似集体所有制,而并非集体所有制。

  私人股份制与集体所有制的共同特征,是均为集合所有制、财产共有制。但是,本质上、物权等级上和所有制档次上都是不相同的。

  该私人集合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

  一是生产资料或者生活资料占有上的区别。

  集体所有制是法定的全员、长久占有制,生产资料、劳动力、生产工具三要素均属于集体共有制性质的。

  合有制与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是意定占有制,不具备长久占有的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生产资料、劳动力、生产工具三要素均属于私人共有制性质的。

  二是占有权利与分配关系上的区别。

  集体所有制是向公有制倾斜,注重长远目标与利益均沾,以按劳分配为主、以按股分配为辅,劳动分配关系相当规范。

  合有制是向私有制倾斜,以按股分配或者按资分配为主、以按劳分配为辅,多数可以与劳动关系脱钩,分配方针上是突击分配、以短期利益兑现为主。

  三是经济体制上的区别。

  集体所有制是硬实体经济,某些生产资料可由国家划拨(如土地占有权等)并无偿享有。

  宪法规定,公共所有制经济包括集体经济,应当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地位的经济类型,国家支持优先发展公共所有制经济。私营经济包括私人股份制经济,应当是国民经济的辅助性经济类型,不能与集体经济平起平坐。

  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技术物权法均显示,集体所有制经济包括集体股份制经济,均优于私人股份制经济。

  私人合有制,一种或者是软实体经济(私人股份制投资经济),国家不对此划拨土地占有的资料;另一种或者是虚体经济(上市公司私人股民的投资),完全依靠股民的投资与运气来获得收益,因此是虚拟的甚至于是投机的经济体制。

  四是特别优先权等方面的区别。

  集体所有制受所有制关系法特别保护,在占有土地、山岭、森林、草原、荒地、滩涂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自然资源和产业资源具有特别优先权。这些归于集体的特别占有权,受宪法、行政法、行政经济法等特别法保护,同时受物权法、民法通则等普通法保护。

  私人集合所有制经济弱于集体集合所有制经济,私人股份所有制经济弱于集体股份所有制经济,主要原因在于不受所有制关系法特别保护,仅仅属于一般性保护,并且对于相关的自然资源的占有、产业资源的占领等,均不具有特别优先权。

  结论应当是:(1)私人股份制,应当是私人集合所有制,而不是集体所有制;(2)只有集体所有制中的股份制,才能定义为集体所有制;(3)集体所有制中的股份制,属于第二类集合所有制,差于第一类、优于第三类集合所有制。

  总而言之,某些著名经济学家关于“私人股份制构成新型集体所有制”的论断,是一种混淆黑白、混淆视听的说辞。无论是从政治学、经济学或者物权学解释,都是讲不通的荒唐逻辑。

  4.私占有主体

  私占有,包括家庭共有或者夫妻共有的私占有,这里指的是生产资料或者生活资料的私人占有,即财产的私人占有制或者占有权使然。除了不动产、动产之财产私占有,同样可能发生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的私占有。

  私占有在整个社会结构中,因为没有多少优先权和依托公器保护的能量,故占有的自我保护与依据合同的保护至关重要。

  传统物权法中,主要是规范与调整私人占有制,对于其他占有制并不怎么过问。这是传统物权法的一大硬伤,不符合当代社会物权多样化的客观存在与实际需要。

  私人占有制或者现象,往往与其他占有制与形式发生或多或少的联系,仅仅规范与调整私人占有是远远不够的,一遇到具体问题就束手无策了。

  中国物权法,在重点突出私人占有基础上,加入了全民占有与集体占有的部分内容,这是一种创见、一种进步的表现,但在《占有》一章中仍然有比较肤浅的一面,需要加以不断研究与开拓创新。

  理论上,私人占有是处于弱势地位,其实不全然如此,这要具体情况具体看待。

  其实,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中的法律漏洞更多。公有与共有的财产实行的是长期的公务员信托责任制、干部信托责任制或者经理人责任制,这些财产如何取得、使用、收益、处分,如何变更、交换、整合与消灭等等,需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严格监管,稍一松懈,其财产流失就非常容易甚至于非常严重。

  由公有、共有财产暗箱操作地变为私有财产,或者通过非法股权、股份来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这些公共财产已经屡见不鲜。所有这些,不是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现象,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也会有的,只不过是管理制度严格与宽松之分而已。

  说私人占有有弱势,主要是指其占有的取得与保护,确实存在某种程度上的弱势。就整个上来说,私人不能对于土地等自然资源享有特别优先占有权、产业发展的特别优先权,一般难以介入限制流通领域、禁止流通领域,经济发展空间和物权拓展空间都比较狭窄。国家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和征用私人的动产,私人不能倒过来征收、征用国家的财产。国家财产能够动用国家机器来进行强有力的保护,集体财产能够依靠集体机器来进行全面保护,私人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来保护、没有机器保护。

  但总体上,财产来源不完全是从本私有制体系中取得,从公有制、共有制或者合有制中按劳分配取得等也是一种曲折的途径。财产过程保护上的漏洞要比公有、共有的漏洞要小一些。

  当然,法律是由统治阶级制订的,统治阶级的政治方向与利益取向不同,对私人占有确认、保护的态度不同,或者在各个不同的历史阶段有不同的物权价值观。

  每到私有化阶段,一些享有特权的私占有主体,其占有条件、占有关系就会大为宽松,占有形式、占有领域就不拘一格,占有权利、占有地位大为提高。

  私有化猖獗时,国家、集体财产定然遭受大规模的侵占与掠夺、破坏,亿万富豪和贪官污吏同时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整个社会两极分化程度立即显现并日益加剧,腐败制度化和制度化腐败助纣为虐,腐朽资本主义的种种弊端无力根除,资本主义的经济危机一触即发,经济上的灾难远远严重于世界大战之类的灾难。

  腐败制度化和制度化腐败完全是可以亡党亡国的,如前苏联之国家分裂、执政党垮台,旧社会的中华民国分裂、执政党垮台等,都是典型的案例。

  有的国家,一面使劲的反腐败,一面拼命的搞私有化。结果,腐败现象、腐败分子如瘟疫一样到处流行,如割韭菜一样的始终不能根除。殊不知,任何形式的私有化制度与政策,本质上就是腐败制度化和制度化腐败的土壤,好比用黑油漆擦屁股——越擦越脏,越擦越黑!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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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要点〗

  自物权占有的类型,主要包括公占有、共占有、合占有和私占有和其他人占有几种类型。这种划分是非常重要的,这不仅具有深厚的物权法学底蕴,而且有深厚的政治经济学底蕴,对于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纠正错误的理论思维、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的政治经济制度,能够起到很好的借鉴与维护作用。

  公占有,指全民所有制的占有,其占有的地位非常特殊与突出,无论是公有制社会或者是私有制社会,往往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特殊保护机制,依据公权力来维护其占有机制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对于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的产业、产权实行特殊的保护制度,法定的占有权、占有形态、占有关系等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共占有,主要指集体所有的占有,其次是指业主或者相邻利益共同体的占有。前者是向公有制倾斜、后者是向私有制倾斜的占有权、占有形态、占有关系。由于是主要的、重要的共有制类型,同样受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的规范与调整,同样牵连到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或者技术物权法的规范与调整。

  合占有,指合伙占有、入股占有、整合占有或者中外合资合有之类的自主占有。合资企业占有者、合伙企业的合伙占有者、私人股份制企业的入股占有者、上市公司的股东与股民占有者、混合所有制占有者等,属于这一类占有者。主要是本国的或者不同国家与地区跨所有制合同占有者和跨企业合同占有者。公有化程度上,弱于全民占有制和集体占有制。

  某些著名经济学家关于“私人股份制构成新型集体所有制”的论断,是一种混淆黑白、混淆视听的说辞。无论是从政治学、经济学或者物权学解释,都是讲不通的荒唐逻辑。

  私占有,包括家庭共有或者夫妻共有的私占有,这里指的是生产资料或者生活资料的私人占有,即财产的私人占有制或者占有权使然。除了不动产、动产之财产私占有,同样可能发生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的私占有。

  有的国家,一面使劲的反腐败,一面拼命的搞私有化。结果,腐败现象、腐败分子如瘟疫一样到处流行,如割韭菜一样的始终不能根除。殊不知,任何形式的私有化制度与政策,本质上就是腐败制度化和制度化腐败的土壤,好比用黑油漆擦屁股——越擦越脏,越擦越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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