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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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74-2

  自物权占有的主体

  一、基本概念

  1、基本定义

  自物权占有主体,亦为自主占有的主体,是领导型、主导型、自主排他型、优先支配型、可持续发展型占有主体,对于物的支配、管领、控制或者统治效力,包括自主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各个方面的权能。不动产、动产所有权就是这一类自物权主体,也是唯一的和很特殊的自物权主体。奉行一物一主权主义,占有关系成立后,也受各种他物权人的占有权或者法律的限制。

  现行的法律主要关注的是财产自物权占有主体。对于权利自物权占有主体等方面的有权占有、占有关系和合同关系、法律关系、违约责任等,应当准用财产自物权占有主体的相关法律规定。但是,权利自物权占有主体等方面的关系,出于正规化、规范化、制度化的严格要求与严格控制,一般不适用于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等另类办法的规范与调整。

  自物权占有主体,主要由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其物权化方针或者债权化方针,就是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

  主要是偕同用益物权一起建立普通占有关系。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合作成立的占有关系能够自成一体,是整个物权社会中最大板块、最热烈、最活跃、最具代表性和功利性目的最明显的一类占有关系。普通物权法系中,自物权占有主体是龙头式占有主体,能够决定占有关系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命运,体现占有主体的物权价值与经济价值,尤其是在不动产占有关系中的表现非常出色。

  基于担保物权法的物权化方针或者债权化方针,就是反所有权保护主义和反所有权中心论,实施的是担保债权保护主义和担保债权中心论,占有关系发生了逆转。

  基于制度物权法的物权化方针或者债权化方针,就是公共利益保护主义或者公共利益中心论,会根据具体情况或者根据需要和可能,对于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自物权占有主体进行重新规范与调整,以适应新的占有关系。

  2、其他分类

  自物权占有主体,依所有制关系法划分,应当包括公占有、共占有、合占有、私占有和其他占有五种类型。这里介绍了前四种。最后一种是指慈善事业团体和外国单位与个人,涉及到的人数很少,其占有关系比较单调或者比较另类,故省略介绍为宜。

  二、概括的主体

  自物权占有主体,依财产关系法划分,应当概括为以下几大类型。

  1、财产自物权占有主体

  传统物权法观点认为,不动产所有权与动产所有权,就是一切财产自物权占有主体。

  物权法规定,所有权的本质概念,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由于其权能全面而独特,完全可以在普通占有关系中独领风骚并鹤立鸡群。

  所有权在各种物权法系中是独立自主型特种物权,是所有权对自己之物行使占有权及其他权利,在行使优先权、排他权、溯及权、追击权、对世权、物权保护请求权等方面,具有主动性、主导性特权特征,故称之为“自物权”。

  自物权占有主体,一般情势下,是专指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这样的占有主体,是自己占有自己之物的最自由的主体。主体之人,名所有权人;主体之物,名所有物。

  物权法第241条明确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上述规定,是关于物权变动过程中的有权占有与占有关系,以及合同关系或者法律关系等方面的规定。基于合同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成立的占有关系,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是这样的作法:

  一则,首先得经过所有权人同意,才能签订合同、成立占有关系或者其他的物权关系,才能使得收益租赁承租人使用所有权人的财产并实现收益成为可能。这是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之间发生的占有关系,亦即趋利性的占有关系。

  二则,首先得经过所有权人同意,才能签订合同、成立占有关系或者其他的物权关系,才能使得使用租赁承租人使用所有权人的财产成为可能。这是所有权人与用益权人之间发生的占有关系,亦即义务性或者让利性的占有关系。

  三则,上述两类占有关系,都会涉及到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诉权或者请求权。然而,就其性质、内容与追究责任方式、范围等不尽相同。

  (1)趋利性自物权占有主体

  趋利性的占有关系成立时,一般而论,从签订合同时开始,所有权人就处于优势、强势地位,用益物权人就处于劣势、弱势地位。

  不动产或者动产租赁合同比较理想的,自主占有人与他主占有人之间的占有关系应当是融洽的,双方的违约责任也是相对公平的。就大多数情势而言,由于所有权人恃强凌弱,真正公平的合同并不多见,违约责任倚重倚轻、对承租人不利现象容易出现。

  当事人觉得合同不公平的,可以申请经济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者立即撤销,或者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判决或者撤销。否则,该不公平的合同仍然容易生效,吃亏的一方事后补救是相当困难的。

  合同法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无效的。问题在于,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与占有关系,什么叫显失公平、在什么时候才认定显失公平合同的无效?这个事情要搞清楚。

  (2)义务性或者让利性自物权占有主体

  义务性或者让利性的占有关系成立时,即趋利性的占有关系成立时,出借人与承借人之间能够和平共处,双方之间关系要好的甚至于连租借合同也无需签订。

  至于违约责任仍然是不能少的。此处的违约责任,一般是单方面的违约责任,责任人是承借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当事人;因为出借人没有享受租金的权利,只提供免费出借的义务或者便利,就可以相应免除相关的责任。

  承借人免费借用他人的财产,道义上需要承担妥善保管该财产的责任。即使是没有合同约定、没有法律规定,仍然可以根据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等另类办法,推定借用人之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以及侵占等方面的性质,追究借用人的“违约责任”。

  所谓违约责任,是指违反双方合约的民事责任。

  合约,一般是指书面合同中双方的意思表示,这是正规的合约,合法的合约受法律保护。但有时候也有口头合约,即没有书面合同表示的合约。口头合约并不是全部无效,而是在特定的物权、债权环境中确实不能生效。

  譬如,农户甲向农户乙借用一头耕牛,只凭口头约定什么时候归还给耕牛所有权人。借用人逾期不还,出借人仍然可以依据口头约定请求对方返还所承借的耕牛。问题在于,在追究违约责任时,出借人肯定会有被动的一面。如对承借人逾期不还的责任难以追究,对承借人未尽妥善保管耕牛的责任则仍然可以追究。所承借的耕牛受伤或者灭失的,当事人需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违约责任。

  上述例子,占有关系可以认定,违约责任也可以准用合同约定。关键在于,是依据占有事实与事实占有来确定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所谓有借有还、再借不难,根本上是一种习惯法、道德法或者自然法、逻辑法范畴,不是合同法范畴。该占有关系不是由成文法规范与调整的,是由非成文法、经验法规范与调整的;所依据的,是人事关系和事实真相,不是书面合同关系,也不是法律规定,其实物权法和合同法等法律也没有上述例子那样相应的详细规定。

  2、权利自物权占有主体

  比财产自物权占有主体更有甚者、更胜一筹的,是权利自物权主体。

  当代物权法更为看重的,是股权、知识产权之类的权利和权利自物权占有主体,这些权利对于权利人、对于企业、对于社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具有举足轻重的功能功效。

  (1)股权式自物权占有主体

  股权,是权利人根据所持有股份份额、权重所享有的一整套权利,一般是现代企业中核心的权利。

  股权人,是自主占有主体中最显赫的一类所有权人和决策权人。其享有的一连串、一整套权利,不仅仅对于企业特定或者不特定之不动产、动产直接或者间接行使所有权,而且对于企业特定或者不特定之金钱、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直接或者间接行使所有权、专有权、专用权,而且对于企业特定或者不特定的人事关系、产权关系、物权关系、占有关系、分配关系等享有或大或小的决策权。

  股权式自物权占有主体,应当是自律性、共律性和正规化、规范化、制度化要求很严格的一类占有关系主体。各种物权变动过程中,无论价值、金额大小,基于合同关系的占有是必不可少的。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必须补充签订合同。

  在这样的占有关系体制中,一般不允许“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这样的情形出现,否则,股权人就涉嫌失职,需要追究责任人的单位责任。

  倘若“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这样的情形已经出现,应当赶快实行补救措施。一是必须立即补充签订合同。倘若确实不能补充签订合同,一定需要寻找另外的办法进行再补救。二是必须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方案,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对于股份制企业而言,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应有尽有,不能随意降低企业管理标准。

  股份制企业不是一般性企业,股权人不是一般的民事权利人,关于有权占有、占有关系以及权利的利用、收益、违约责任、违法责任等,只能依据成文法统一规范与调整,不能依据非成文法之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等另类办法规范与调整。

  (2)知识产权式自物权占有主体

  知识产权式自物权占有主体,是智慧物权和有形物权之双栖所有权、专有权占有主体,称之为派生性自物权主体,也是一种非常拔尖的权利自物权主体。

  每个国家、每个地区,知识产权成为现代社会中举足轻重式的专有物权之一,受法律法规特别保护,成人炙手可热的权利类型之一。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技术物权法全面介入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之中,堪称严整化、规范化的典范。

  尽管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很全面、很有威慑力,而实际保护知识产权的漏洞仍然很多,侵权现象花样百出,对于知识产权式自物权占有主体很是不利。

  物权法第241条关于有权占有、占有关系以及合同关系、法律关系的规定相当简略。从当代物权法宏观物权法理学立场观点解析,可以断定,该条款不仅仅适用于不动产、动产方面的规定,而且应当准用于知识产权等权利方面的规定。

  将该条款套用过来就是:基于合同关系、登记生效等的占有,有关知识产权及其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关于知识产权式自物权占有主体,关于有权占有、占有关系以及合同关系、法律关系的规定,需要说明的还有以下几点。

  一是,知识产权式有权占有、占有关系以及法律关系,适用于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两个体系之中,但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技术物权法都是不可或缺的法律关系。

  二是,知识产权式有权占有、占有关系以及合同关系,完全适用于知识产权变动的合同法和权利质权合同法,并且适用于登记生效主义的规则。当事人不签订书面合同,或者签订了合同而不登记,都是无效的。

  在这样的占有关系体制中,一般不允许“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这样的情形出现,否则,当事人就涉嫌失职,需要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倘若“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这样的情形已经出现,应当赶快实行补救措施。一是必须立即补充签订合同。倘若确实不能补充签订合同,一定需要寻找另外的办法进行再补救。二是必须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方案,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三是赶快向有关监管部门登记。

  倘若“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这样的情形已经出现,侵占知识产权的事实已经发生,侵权人即使不受合同法的追究,肯定还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双方当事人串通作弊而非法转让知识产权的,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是,违约责任与违法责任并举,而以违法责任为主。

  关于违约责任与违法责任,相关责任人不止于知识产权占有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可能还将知识产权登记机构、知识产权监管部门一同作为考察的对象,分清有责任与无责任、主责任与从责任、单一责任与双方责任、连带责任等。

  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从不同的角度规定了侵权责任的范围。

  违法责任是比违约责任更加严重的责任。违法责任,包括违反规定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大系列。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属于应当加重处罚的一类特别责任。民事责任是与违约责任相交叉的责任。

  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个重要选项,往往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结合在一起进行追究。侵害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身份权是一种责任,可以折算成经济赔偿责任;侵害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性质上仍然严重于侵害一般不动产、动产之类的财产权。

  权利自物权主体,还有其他一些类型,此处不再赘述。

  自物权占有的相关词汇,请参见《自物权占有的类型》,会有进一步的分类。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1条

  相关名词: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占有的基本概念〗〖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担保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狭义的占有〗〖广义的占有〗〖自物权占有的类型〗〖他物权占有主体〗〖主自物权占有与其他自物权占有的关系〗〖自己占有〗〖辅助占有〗〖间接占有〗〖占有的客体〗〖国家专属占有物及物权化方针〗〖国家专有占有物〗〖国家流通类占有物〗〖共有物共有权共有制〗〖专有共有物与物权化〗〖专控共有物与物权化〗〖一般共有物与物权化〗〖合有物合有制及其物权化〗〖合有制〗〖私有物〗〖私有制〗〖私有物与物权化〗〖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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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要点〗

  自物权占有主体,亦为自主占有的主体,是领导型、主导型、自主排他型、优先支配型、可持续发展型占有主体,对于物的支配、管领、控制或者统治效力,包括自主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各个方面的权能。不动产、动产所有权就是这一类自物权主体,也是唯一的和很特殊的自物权主体。奉行一物一主权主义,占有关系成立后,也受各种他物权人的占有权或者法律的限制。

  现行的法律主要关注的是财产自物权占有主体。对于权利自物权占有主体等方面的有权占有、占有关系和合同关系、法律关系、违约责任等,应当准用财产自物权占有主体的相关法律规定。但是,权利自物权占有主体等方面的关系,出于正规化、规范化、制度化的严格要求与严格控制,一般不适用于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等另类办法的规范与调整。

  自物权占有主体,依所有制关系法划分,应当包括公占有、共占有、合占有、私占有和其他占有五种类型。这里介绍了前四种。最后一种是指慈善事业团体和外国单位与个人,涉及到的人数很少,其占有关系比较单调或者比较另类,故省略介绍为宜。

  自物权占有的相关词汇,请参见《自物权占有的类型》,会有进一步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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