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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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20-2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是特种担保物权

  ◎〖基本概念〗

  由“留置权是高端担保物权”的性质中,已经部分地看出留置权是特种担保物权的性质。而其成立的法律条件或者法锁条件、信托条件看,留置权是特种担保物权,即特种占有、特别控制或者特种处分标的物型担保物权。

  一、留置权之特别占有权

  留置权之特别占有权,既不同于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等普通物权法中的占有权,也不同于质权关系法中的占有权。所有这些普通占有权,实行的是“一物一占有主义”,或者是“一权一占有主义”,法律关系、物权关系都不能越界。而且占有权的效能与留置权的占有权是不一样的,或者说是相对低能的。

  留置权之特别占有权,并不限于“一物一占有主义”、“一权一占有主义”,法律关系、物权关系甚至可以越界。而且占有权的效能与留置权的占有权是不一样的,或者说是相对高能的。

  1、与自物权中的占有权比较

  所有权以及所有权中包含的普通占有权,在普通物权法甚至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中全部是最具活力的明星级自物权。基于一物一权主义原则,所有权人只能在自己的物上行使占有权,不能在他人的物上行使占有权。

  留置权之特别占有权,封锁了所有权,并且封锁了所有权中包含的普通占有权和普通使用权、普通收益权和普通处分权,成了王权。留置权不仅可以占有一物,而且可以占有多物;不仅可以占有所有权之物,还可以占有所有权人牵连之物即非所有权人之物;占有债务人之物不仅不需付出代价,而且需要债务人付出代价,甚至可以迫使债务人消灭的动产所有权。

  留置权人行使特别占有权时,所有权人以及其他的普通物权人、甚至其他的担保物权人不能行使占有权,于是就形成了独占鳌头的独占性占有权,于是就封存了所有权人的占有权。而且这样的特别占有权才刚刚开头,更加厉害的多项连锁性权利在后头,会接二连三式地打击所有权,直到债务人的所有权被消灭或者被其他人取代时为止。

  2、与用益物权中的占有权比较

  用益物权中的占有权永远是“很二”的二级普通占有权,根本不能与所有权中的占有权相提并论。所谓用益物权,是收益承租人与收益承租人以租金的形式取得的他项物权。承租人不按照交纳租金,承租人一不高兴就收回成命,可以分分钟消灭其占有权以及使用权和收益权。

  既然留置权是所有权的老子,那么用益物权是留置权的孙子。

  普通物权关系法普遍推行“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抵押权关系法中同样存在“抵押不破租赁”的规则。然而,留置权关系法就不理这一套了。所有权人为了还债,就会提前收回出租的财产,老老实实地让债权人扣留自己的财产。这样一来,用益物权人的普通占有权,就被留置权之特别占有权取代了、剥夺了。

  留置权可以破坏用益物权,留置权之特别占有权可以破坏用益物权人的普通占有权,这是铁定了的。然而,用益物权不可以破坏留置权,用益物权之普通占有权不可以破坏留置权人的特别占有权,否则是违法的、大逆不道的。

  用益物权之普通占有权,实行的是“一物一占有主义”,或者是“一权一占有主义”,法律关系、物权关系都不能越界。所有权人准许用益物权人租赁一辆汽车,用益物权就不能租赁二辆汽车。

  留置权之特别占有权,并不限于“一物一占有主义”、“一权一占有主义”,法律关系、物权关系甚至可以越界。不仅可以占有所有权人的标的物,甚至在很多时候可以占有用益物权人或者其他物权的标的物。

  3、与动产质权中的占有权比较

  动产质权中的占有权,应当说也是相当牛的。在特别占有权方面,其仅次于留置权。

  然而,动产质权之特别占有权,同样实行的是“一物一占有主义”,或者是“一权一占有主义”,法律关系、物权关系都不能越界。

  动产质权人只能占有控制与债务有关和与债务人有关的动产,与债务无关和与债务人无关的动产却不能占有控制。并且,全部的动产质权必须依质权合同而成立,否则是无效的。

  留置权之特别占有权,并不限于“一物一占有主义”、“一权一占有主义”,法律关系、物权关系甚至可以越界。

  留置权本身是很特别的一类高端担保物权,其特殊的民事、商事、企业留置权也很多。

  不动产收益租赁关系中的特别留置权,只须与租赁合同而成立特别占有权,无须与承租人的物存在牵连关系,所有权不属于承租人的物,债权人同样可以占有控制。

  特定场所营业主人的留置权,就食宿等营业关系所生的特别占有权,亦无须与债务人的物存在牵连关系,所有权不属于债务人的物,债权人同样可以占有控制。留置权无论法人、自然人的,无论签订过留置权书面合同的,同样也可以成立留置权。

  企业之间的留置权,其特别占有权更大、更灵活、更广泛。留置权人所占有控制的动产,可以是债务人企业的任意一种,亦无须与债务人的物存在牵连关系,所有权不属于债务人的物,债权人同样可以占有控制。

  二、留置权之特别控制权

  留置权之特别控制权,应当是最高级、最优等的特别控制权。

  留置权之特别控制权,不仅仅是基于一般物权、一般债权上的控制权,而且是基于高级担保物权、高级担保债权上的控制权。对于全部其他担保物权的控制权具有优先权、排他权、溯及权、追击权。

  1、两种内部关系

  留置权之特别控制权,是基于留置权之特别占有权而有所作为的特别留置权。两者之间既有因果关系,又是同一性关系。

  因果关系:因为其具有特别占有权,就可以紧接着行使特别控制权。这是一般的因果关系。另外还有相互作用或者反作用的因果关系。因为保持了特别控制权,所以能够保持特别占有权。特别占有权作用于特别控制权,反过来特别控制权反作用于特别占有权。这是留置权关系法的因果关系,不是普通物权关系法或者其他担保物权关系法的因果关系。

  同一性关系:留置权之特别控制权与留置权之特别占有权,是性质相近、目的相同的同一性关系。享有特别控制权和享有特别占有权,都是实现留置权的必要措施和技术手段,都是行使留置权的必要途径,而最终实现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才是目的。这是留置权关系法的同一性关系,不是普通物权关系法或者其他担保物权关系法的同一性关系。

  2、特别控制权

  留置权之特别控制权,是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全面的特级控制权。在民商事活动中,这应当是最高级、最优等的特别控制权。

  普通物权法系中,所有权对于标的物具有独立自主的控制权,对于用益物权等普通物权享受崇高的控制权,因此是普通物权系列中的最高级控制权。然而,这样的高级控制权仍然是以物权控制物权,以上级物权统治下级物权,毕竟是单调、单栖的控制权。而且只能在本物权法系中起作用,不能在担保物权法系中起作用。

  留置权之特别控制权,是横扫千军的两栖控制权。

  (1)对于普通物权法系,可以优先于任何普通物权的特别控制权。普通物权能够做到的控制权,留置权也能够做到;普通物权不能做到的控制权,留置权同样能够做到。

  留置权之特别控制权,不仅仅是基于物权上的控制权,而且是基于债权上的控制权;不仅仅是基于一般物权、一般债权上的控制权,而且是基于高级担保物权、高级担保债权上的控制权。对于全部普通物权的控制权具有优先权、排他权、溯及权、追击权。

  (2)对于担保物权法系,可以优先于任何担保物权的特别控制权。其他担保物权能够做到的控制权,留置权也能够做到;其他担保物权不能做到的控制权,留置权同样能够做到。

  留置权之特别控制权,不仅仅是基于一般物权、一般债权上的控制权,而且是基于高级担保物权、高级担保债权上的控制权。对于全部其他担保物权的控制权具有优先权、排他权、溯及权、追击权。

  (3)更特殊的留置权之特别控制权

  更特殊的留置权之特别控制权,或者是破格的、享有特权的特别控制权。

  一般而论,民事主体的物权活动中,权利大的应当是受限制的条件多的,或者是应当履行的义务要增多的,这叫“权利与义务对等规则”。留置权之特别控制权,往往是破格的、享有特权的特别控制权。其在行使特别占有权和特别控制权时,几乎是肆无忌惮地增加权利,但未见增加义务。

  譬如,抵押权人、质权人在行使担保物权时不得怠于行使权利,不得擅自占有、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等,对于留置权人来说一般不会有这样的限制。某些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之债之类的留置权,可以不依事先的合同而设立留置权,就可以畅通无阻地占有控制标的物或者权利。某些特殊留置权,所占有、控制的标的物不依同一法律关系而占有控制,甚至可以及于留置物的全部等等。

  留置权真的享有许多特权,甚至是非常特别的特权,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

  农民们根据自己的村民身份权可以免费取得农用土地承包权,这是普通物权法里面最大的特权。但是,他们在享有特权的同时,跟着就附加了许多的特别义务,如物权变动要登记,贯彻落实专地专用、节约用地、集约用地和耕地保护政策等,数百部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在控制他们。

  留置权享有特别占有权、特别控制权、特别处分权的时候,总不见有那么多的限制条件和义务项目,不但在民商法上是自由自在的,更没有公法、公权部门来特别管制。

  三、留置权之特别处分权

  留置权之特别处分权,是形式多样、不拘一格的特别处分权。因为是高端担保物权,留置权人能够享有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不能享受到的特别处分权。

  概括起来,留置权之特别处分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正常性的特别处分权

  正常性的特别处分权,系同一法律关系条件下发生正常性的特别处分权,所适用的法律程序是正常的,但处分留置物的方式方法仍然有一些特别。

  (1)孳息自取自得的特别处分权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全部的孳息可以直接充抵债务,无需提存,也无需对此签订合同,也无需经债务人同意而为之,留置权人事后向债务人告知一下即可。留置权人收取孳息后,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余下的就成为清偿债务的部分。

  天然孳息是牛奶、新鲜水果等不容易保存的,可由留置权人主持及时处分,处分所得价款全部用于清偿债务和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处分上述天然孳息之前发生保管费用的,可由债务人承担。

  天然孳息是牛仔、马仔等需要精心照料的,其间所发生的照料费用和保管费用等,应当由债务人全部负担。

  以上关于孳息自取自得的特别处分权,证明留置权人享有主动权,这与其他担保物权人或者普通物权人的处分权比较是有优势的。

  抵押权人自个没有孳息的处分权,只能依托法院扣留抵押物及其孳息后,由法院主持孳息的处分权。这是一种很被动的处分权。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质权人不能收取。这是一种受合同限制或者处分范围受拘限的处分权。

  用益物权人的孳息处分范围很广泛,但完全是自己劳动所得和自收自支式的处分权,所有权人不会向用益物权人支付任何费用。

  (2)具有强制性的特别处分权

  留置权人可以随时随地要求债务人处分其所留置的财产用于清偿债务,也无论是否签订了处分合同或者合同已经到期,这是其特别处分权的特别请求权。

  对处分留置财产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保管费用等发生争议时,留置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请强制执行处分。处分之前仍由留置权人占有控制留置财产,保管费用仍由债务人负担。

  留置财产是易腐败变质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留置权人有权敦促债务人及时处分。对留置权人身体产生伤害的留置物,留置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医疗保障和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非常特别的特别处分权

  非常特别的特别处分权,系非同一法律关系条件下发生非正常性的特别处分权,所适用的法律程序是不同形式的,处分留置财产时也是很灵活多样的。

  (1)留置权人可直接处分或者消灭留置财产

  不动产收益租赁留置权人,特定场所营业主人的留置权人,对于债务人遗留在场所内的食物和不值钱的物品,在食物保质期届满时或者留置期间届满时可以自由处分。

  此类特别处分权,比处分遗失物的特别处分权更具优势和主动权。车站、码头、机场和交通工具中的遗失物,需要经过失物招领程序,然后才能对于债务人遗留在场所内的食物和不值钱的物品,在食物保质期届满时或者留置期间届满时可以自由处分。但是,上述特殊留置权人因为是债权人,比遗失物拾得人的权利大,所得遗留物不用交公就可以自行处理。

  (2)对非同一法律关系的留置财产同样可以主持处分

  基于留置权人享有的很特别的占有权、很特别的控制权,不动产收益租赁之特别留置权人、特定场所营业主人之特别留置权人、企业之间的特别留置权人,无论留置财产所有权是否属于债务人的,只要是与债务有牵连的留置财产,留置权人同样可以主持处分。

  这样的处分方式非常特别。所有权关系、用益物权关系等普通物权关系里面,要求处分权适用于同一法律关系。动产质权、权利质权除了打包担保或者连带担保以外,也要求处分权适用于同一法律关系。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或者拟定不动产抵押权,处分抵押物时也有灵活机动的一面,但处分财产的主动权不在于抵押权人,而在于抵押人。从各个方面比较,留置权所享有的此项特别处分权也是与众不同。

  (3)留置权人或可直接取得留置财产

  物权法、担保法有关于禁止流押、禁止流质的限制条件。抵押权人、质权人不得在合同中预先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这是一种明文规定的限制条件。

  不过,物权法、担保法对于留置权人直接取得留置财产所有权并无限制性规定。实践中,债务人老是坚持不清偿债务时,留置权人或可直接取得留置财产。

  德国、日本等国家建立了让与担保制度,这是一种非典型担保制度。其认可,担保物权人不仅可以占有控制标的物,而且在清偿债权时也允许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

  让与担保的含义有广狭之分。凡以转移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或权利来担保债权实现的担保,为广义的让与担保,包括狭义的让与担保和卖渡担保两种。狭义的让与担保,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将担保标的物的权利转移给担保权人,在清偿债务后,标的物的所有权再返还给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可以就标的物受偿的非典型担保。一般的让与担保,仅指狭义的让与担保。([日]松坂佐一《民法提要(物权法)》第435页)

  让与担保,是与禁止流押、禁止流质的限制条件相悖的,但在留置权关系中应当具有应用价值。留置权人占有控制留置财产后,如果一直不出租、不自己利用,有些物的利用率就会静止或者沉淀,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都不利。能够在留置权之上设立让与担保权,或者设立收益留置权等,就能充分利用所留置的财产,用收益所得清偿债务也是一举两得的美事。

  倘若留置权人能够直接取得留置财产的所有权,一般会比拍卖留置财产合算。变卖留置财产搁浅时,留置权人愿意直接取得留置财产所有权用于清偿债权,也是省时省力的活儿。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30条

  相关名词:

  〖留置权〗〖民事留置权〗〖商事留置权〗〖特殊留置权〗〖企业留置权〗〖留置权成立的一般意义〗〖留置权的基础条件是高端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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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留置权是高端担保物权”的性质中,已经部分地看出留置权是特种担保物权的性质。而其成立的法律条件或者法锁条件、信托条件看,留置权是特种担保物权,即特种占有、特别控制或者特种处分标的物型担保物权。

  物权法、担保法对于留置权规定的条款太少,容易埋没留置权的特殊性。大量的研究工作就落在了广大学者的身上。本文以及其他几篇文章中,只是揭开留置权神秘面纱的一部分,如果仔细研究下去恐怕几十万字也打不住。这么说来,真正是任重而道远。无论如何,开卷有益,我们多了解一些有用的知识肯定是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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