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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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11-2

  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主要条件

  一、基本理念

  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主要条件,系指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现实条件和法律条件组成的前提条件和必要条件。

  应收账款权利质权,是预期类、抵押式、二度间接控制式和三角债式金钱质权,是物权法新设立的权利质权品种。由于是金钱质权,具有方便快捷的优点,为许多质权人所追捧。由于是预期类、抵押式、二度间接控制式和三角债式权利质权,质权人需要通过出质人向最终的债务人控制金钱之债,辗转反侧地行使与实现质权,客观上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需要加强质权保全措施以防万一。

  应收账款出质人对于应收账款的控制与取得,尚且存在不确定性、难操控性的一面,应收账款质权人更不例外。

  原则上,应当最大限度地满足债权人实现质权和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的需要。实现质权时,最好是采取类似于动产物权变动时的指示交付的方式进行,出质人应当指示义务人将应收账款直接交付质权人,质权人也应当就此减免在此期间的担保债权利息上的负担。

  1.现实条件

  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现实条件,指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和行使均符合客观条件的要求,符合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可以满足实现质权的需要。

  现实条件,指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客观条件或者前提条件、基础条件。应收账款质权实现过程看起来简单,做起来并不简单。如有些现实债权不能如期兑现,就说明了债务人缺乏还债能力或者缺乏还债的诚意;有些未来的债权之不确定因素更多,有的企业开始经营得好好的,后来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受到市场的严重影响而导致资金链条断裂,有的甚至于导致资不抵债而企业破产。

  现行的法律规定是不讲究现实条件的,法律没有那么多的功夫谈现实条件,也没有必要谈现实条件。法律只规定一些带有规律性的、可操作性的大的方面,而无规律性的、难操作或者影响操作的小的方面不会规定的。

  但是,对于质权人、出质人和应收账款的债务人而言,现实条件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是必须面对的关键问题。有的债务人确实是不行,即使是打死他也还不了债务,别说到法院强制执行了。

  应收账款质权的优点与缺点都很特殊。因为应收账款是金钱债权,故设立、行使、实现质权的清偿债权非常方便。因为应收账款是金钱,而金钱是最容易流动、隐藏、交换、变更的一类动产,加上质权关系是三角债关系,是上下两层合同关系、物权关系、债权关系、信托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给予行使、实现质权带来了很多不确定因素和危险系数。

  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现实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种:

  (1)应收账款质权关系和担保法锁关系没有解除,质权人没有放弃质权或者转质。

  (2)债务履行期届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质权人可以行使质权。这里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是指两个方面的,一是指质权人(担保债权人)与出质人(担保债务人)的债权法锁关系的,二是指出质人即应收账款的普通债权人与其普通债务人的债权法锁关系的。如普通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则质权人亦可以提前清偿债务或者将所得价款提存准备实现质权。

  (3)应收账款出质后没有转让,也没有以其他办法来代替应收账款清偿债权,并且,应收账款已经交付质权人而使得质权生效。应收账款提前交付质权人提存未影响质权生效的,也是现实条件之一。

  (4)应收账款并未坏账,或者当事人已经将呆账变成了活账,债务人或者出质人任何一方能够以金钱清偿债权。就是说,质权人实现质权是有选择权的,并且是以金钱清偿债权是非常灵活机动的,选择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清偿债权和选择出质人清偿债权均可。即使是应收账款已经坏账,当事人通过变通的办法来清偿金钱之债是完全可以的。

  2.法律条件

  法律条件,指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法定条件。目前的情势是,现行的法律对于应收账款质权这种新生事物只是采取好奇的态度,并没有很详细很周全的规定。

  不过,物权法第229条作出了兜底式规定:“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这种说法证明了权利质权包括应收账款权利质权在内,是简略式或者合并式的规定,两种质权是分类而基本上不分家。

  对于“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命题而言,不只是可以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而且还适用第十五章之“担保物权”、“担保合同”、“担保范围”、“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之关系”和“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等项规定,而且还适用与本法本条款类似的法律、行政法规等方面的规定。

  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法律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种:

  (1)符合法定的设立条件。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已经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此后没有注销登记或者登记注销。

  (2)债务履行期届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质权人可以行使质权。这里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是指两个方面的,一是指质权人(担保债权人)与出质人(担保债务人)的债权法锁关系的,二是指出质人即应收账款的普通债权人与其普通债务人的债权法锁关系的。如普通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则质权人亦可以提前清偿债务或者将所得价款提存准备实现质权。

  (3)实现质权不违反国家的金融管制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

  所谓质权实现,是与质权行使非常相近的概念,是与质权所担保债权的实现是一回事。质权行使、质权实现与质消灭一般是在同一时间内完成的。因为不会如动产质权那样折价、拍卖、变卖质物,只需要将应收账款转交质权人即可,故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效率会更高。

  二、一般分析

  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主要条件,指应收账款质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于出质人的限制,以及质权人行使质权时的主要条件。这也是一种通行的质权制度或者法则,必须认真实行。

  本条款规定的范围,是单一式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主要条件。如果有复合式应收账款质权,同样地适用于本条款的规定。

  完整的或者广义的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主要条件,应当是四大步骤:

  一是当事人必须签订质押合同;

  二是设立应收账款质权应当经过人民银行信贷征信中心登记审核;

  三是出质人不得随意转让应收账款;

  四是出质人转让应收帐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前面两个条件是质权实现的基础条件,后面两个条件是质权实现的现实条件。狭义的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主要条件,就是指后面两个主要条件。

  本文就是从狭义上的定义来进行简单阐述的。

  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主要条件,就是两种或者两步骤法定的限制性条件。第一,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第二,出质人转让应收帐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二者必居其一,出质人只能在提前清偿债权和提存中选择,不能既不同意提前清偿债权,也不同意提存。这些主要的限制性条件,可称之为质权人的反定限物权所发挥的作用。

  普通物权法里面,所有权是是老大,其他的物权权能等级低于所有权,故用益物权、用益权、使用权等物权属于定限物权,也就是所有权以其优先权、排他权等优势地位来限制其属下级物权的权能与行为,叫做定限物权。

  然而,质权的定限性有反向的一面,不是所有权限制他物权,而是他物权限制所有权。质权是非所有权、他物权,可以限制所有权、自物权,可以成为另类限制性物权—反定限物权。

  质权的反定限物权,是有很大的时效性、局限性的。总体上是与质押的有效期限和相关的信托内容相对应的。如应收账款质权的时效,抛开其他时效不讲,在这里,是分为一长一短两个时效段落的。

  长时效的,指从应收账款出质直到质押期间届满之前,出质人不得擅自转让,除非当事人双方同意的才能解除这一反定限物权关系。

  短时效的,当事人提前转让或者届时转让应收账款,是截取反定限物权的一个专门化的时段,或者说实现质权的时机成熟的时候,质权人采取短兵突出的办法,从容不迫地行使反定限物权。

  质权的反定限物权,归根结底源于质权的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的约束力。应收账款质权从登记生效以后,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和信托关系被法律和合同所锁定,赋予质权人优先受偿权或完全受偿权即反定限物权,质权从量变到质变、从静变到动变、从准受让人到受让人、从小反定限物权到大定限物权等等微妙的变化,均由质权的法锁关系、信托关系来加以约束与规范。

  至于质权的法律关系,只不过是质权的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的再现与大体上的规范而已。应收账款质押期间,出质人服从、服务于质权人,出质物服从、服务于质权,是质权的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的约束力得以发挥的结果。

  质权的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的约束力,可以使得质权设立、质物过程控制、质权行使与质权实现以及对于出质人的行为进行有条不紊的全面控制。

  质押期间,出质人只有在质权人同意的前提下,才能转让应收账款,但必须满足相关的前提条件:

  (1)转让应收账款所得价款,不能用于其他方面,只能是用于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以便于将来质押期限届满时清偿债权。

  (2)出质人只能在提前清偿债权和提存两者之间选择,不能既不同意提前清偿债权、也不同意提存。

  (3)提前清偿债权的,质权、质权信托关系、反定限物权关系消灭;质权所粘连的担保债权全部清偿的,质权法锁关系消灭;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全部清偿的,质权的部分法锁关系可以继续保留,或者改变为其他类型的法锁关系继续清偿债权。

  (4)提存的,质权、质权信托关系、质权法锁关系、反定限物权关系继续存在于提存的价款上。但必须是将来质押期限届满时用于清偿债权。届时清偿债权后的,他们的质权、质权信托关系、反定限物权关系如第(3)项所示。

  未提前转让应收账款的,质押期间届满,出质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转让应收账款之日,应当是实现质权之时。届时清偿债权后的,他们的质权、质权信托关系、反定限物权关系如第(3)项所示。

  单一应收账款质权的效力,其安全性也是单一的。

  复合应收账款质权的效力,其安全性也是复合的。

  当然,还有各种组合担保、集合担保债权的,还有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权的。一般而论,多一个担保项目,就多一个安全地带与系数。

  财团担保、企业担保、大额担保、连续性担保等,多采取复合、组合、集合质押或者抵押的。娴熟地运用质押、抵押或者留置的担保方式,可以考验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法律娴熟水平。

  担保物权和质权法锁关系是丰富多彩的,不会如普通物权和普通法锁关系那样死板硬套。精心地选择、巧妙地运用各种担保物权的技巧,善莫大焉!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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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主要条件,系指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现实条件和法律条件组成的前提条件和必要条件。

  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的主要条件,即指债务人出质应收账款之普通债权和担保债权人设立其质权,对于预期式可适类权利质权可以依托的现实条件与法律条件。当事人订立权利质押合同,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机构的审核登记,可初步确立其质权信托关系。

  以上两个主要条件,是不同概念、不同范畴的主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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