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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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04-2

  知识产权质权的隐秘性

  一、基本概念

  知识产权质权主要特征之三:隐秘性

  知识产权质权的隐秘性,亦称知识产权质权的隐形性,指此出质后之知识产权的派生性、专有性、隐形性、权利双重性和隐蔽地反复多次地转让或者认可他人使用等基本性质,反衬出知识产权质权的隐秘性,构成了人们难以觉察、难以量化的权利。

  知识产权质权的隐秘性,主要是来自于知识产权本身,这是客观的不可移易的隐性性。主观方面,另外来自于当事人的不当或者违法违约之处,知识产权人、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人、知识产权的侵权人甚至知识产权质权人,都可以隐秘的方式转让或者暗地里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从而破坏知识产权关系法与知识产权质权关系法,使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或者从中获得不当利益。

  知识产权法、扫黄打非法等许多法律法规,针对知识产权的隐秘性特点进行全面、统一规范与调整,并由多个管理部门介入这一领域的相关事务,其中不光涉及到本国制度物权法、而且涉及到国际制度物权法的严格控制。

  担保法、担保物权法等法律法规,针对知识产权的隐秘性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规范与调整,连知识产权人自己也不能擅自将已经出质后的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知识产权法、扫黄打非法等知识产权关系法中,重中之重就是全面保护知识产权,利用公权和民权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大规模、大范围的全国性甚至国际性行动,一直持续不断地进行着。担保法、担保物权法等担保物权关系法中,对于知识产权进行了针对性的规范与调整,重点保护知识产权质权,物权化方针政策是相反的。

  其实,知识产权质权关系法中,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知识产权,不只是针对出质人的,对于质权人同样也有要求。倘若质权人与出质人合谋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知识产权、双方都得到利益后,不向管理部门报告与登记,沆瀣一气地进行偷税漏税,损害了国家利益,同样是违法犯罪的,双方都要承担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

  知识产权质权的隐秘性,同时反映出知识产权的隐秘性,反映了主观上与客观上两个方面的隐秘性。物权法的奥秘是不计其数的,而知识产权质权的奥秘是最集中和最多样化的。

  坚持不渝地探讨知识产权的未知领域,不是画蛇添足,也不是狗尾续貂,也不是为了理论而理论,而是为了透过现象看本质,更加深入地理解知识产权关系法和知识产权质权关系法,使得物权人和债权人各方面的合法权益能够在复杂的物权社会中得到切合有效的保障。

  严是爱,松是害。物权法、担保法对于知识产权人进行严格要求,限制出质人随意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经出质了人知识产权,其出发点和目的全是为了公开公平公正地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隐秘性,主要是指知识产权变动中隐秘性和无形资产的隐秘性。商标权、专利权和已经发表了的著作权也是公开的,但他们的专有权、使用权、利用权等权利的变动是容易隐秘地进行的,这是知识产权中财产权的隐秘性。知识产权寄托于无形资产,人的智慧相当于无形物,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构成知识产权的核心权利,是最大的隐秘性,这是知识产权中无形财产权的隐秘性。

  知识产权质权的隐秘性,一般是被动的隐秘性,多数情势下绝大多数根源于知识产权的隐秘性,知识产权质权人带头与出质人私自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知识产权的除外。知识产权质权设立时是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为担保对象的,然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知识产权的却是知识产权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身份权,这样变魔术式的空手套白狼本身具有很神秘的色彩,无论是否合法变更产权关系的,反正是具有特别神奇、特别神秘的一面。

  因为知识产权隐秘性是多维度的,所以导致知识产权质权被动的隐秘性往往是多维度的。知识产权人可以在人不知、鬼不觉的时候,反复地、多次地隐秘性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质权被动的隐秘性也就可以多次地发生。

  知识产权质权关系法中,由于知识产权隐秘性和知识产权质权隐秘性双方都存在,有物权与无物权的界限不是那么明显,故在追究责任时容易出现难解难分的尴尬情势。推断时,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是个人责任的由个人负责,是双方责任的分别由各自负责,是连带责任的连带负责。

  综上所述:

  (1)知识产权质权的隐秘性,有主动的与被动的,有主观原因的与客观原因的。其中,知识产权之无形资产活动中的隐秘性是根本原因,并且这样的性质是任何人永久也改变不了的,永远伴随着知识产权的存在而存续的。

  (2)知识产权的隐秘性往往是长期的(与权利质权一同消灭的除外),最长的可达100年左右,如公民著作权的存续期达100年左右,主观与客观、主动与被动的隐秘性如影随形地长期存在。知识产权质权的隐秘性是短期的(与知识产权一同消灭的除外),即使是最高额知识产权质权的隐秘性,也不可能存续太久,因为质权存续时间是受一定期限限制的。

  二、一般分析

  1、质权的控制能力

  质权人并不占有入质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中的财产权,出质人处分或许可使用出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可以在不知不觉中进行,故质权人行使质权具有一定的未知数与难度。

  知识产权质权名义上是权利质权,实际上相当于甚至弱于权利抵押权;奇怪的是,名义上是抵押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实际上连同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也一同受到质权人的控制。

  由于知识产权变动中隐秘性的存在,又由于质权人不能如动产质权人那样直接占有所出质的财产,导致质权人的实际控制能力和实际控制水平很低。在全部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系列对象中,唯有知识产权质权的控制能力和控制水平是最低的。

  以往的表现,动产抵押权的控制能力和控制水平也是不敢恭维的,动产抵押权人不能直接占有控制动产标的物,动产抵押人转让动产也有隐秘性的一面,不过,毕竟动产是有形的和只能是一次性转让的,原形总会毕露。

  知识产权质权所面对的是最复杂、最牛气的权利,而不是有形的动产,质权人既不能占有控制知识产权,又不能占有控制知识产权的财产权,所谓的知识产权质权只是一种概念化的质权,实际控制能力与水平比动产抵押权还差得很远。

  2、无形资产的隐秘性

  这也是由于知识产权即派生性物权本身包含无形物物权的性质决定的特性,法学家们干脆将知识产权定义为“无形资产”,说明了各种派生性物权均具有共同的无形性或者隐形性。

  我们发现,无形资产活动中的隐秘性,在知识产权关系中和知识产权质权关系中普遍存在,同时连锁地导致知识产权质权隐秘性的发生,并且这样的性质是任何人永久也改变不了的,永远伴随着知识产权的存在而存续的。

  各种隐形性的存在,对于质权人行使质权均构成不利因素,增加了质权担保债权的风险性,需要认真对待,加强监控,克服不利因素的影响。

  不过,将知识产权定义为“无形资产”是有些言过其实。其实,知识产权即派生性物权是由两个部分组成的,人的大脑的智慧是无形的,但会以文字的、物体的形式或者文艺的形式体现出来,由隐形变成现形,由无形变成有形。隐形与现形、无形与有形是相辅相成的矛盾统一体。否则,你说是知识产权,你说是派生性物权,谁服你呢?

  知识产权质权的隐形性,数著作权的无形性最为多样化,而且可以变种化。著作权涵盖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17项权利。

  前面4项权利,完全无形化或者隐形化,有公示权却无财产权。其余13项权利,尽管财产权可以有形的状态存续下来,而中外物权法学家一致认为“属于无形物物权”。根本原因在于,哪怕知识产权被消灭了一百次甚至无数次,而智力活动上所搭载的权利是不容易消灭的,也是最难以监控的权利。

  专利权的隐形性,是最为隐蔽化的一种派生性物权,因而是最难以监控的一类权利质权。当今世界,各种新技术、新工艺、新专利层出不穷,人们往往只能从专利产品的性能上、经济上感知其新奇的一面,很多技术上的诀窍是普通人士不能觉察到的。专利权最容易转让和隐性的转让,而质权人监控转让是颇费心机与周折的,对于质权人维权来说也有一定的难度。

  隐性的转让,譬如说一组专利权,可以是大部分或者是一部分转让,也可以是改头换面式的转让,或者是不动声色式的转让、去国他乡式的转让等。论其质权维权的风险性,恐怕在三大类知识产权质权中属于风险性最大的一种。

  因为专利权的无形性非常突出,且相当于抵押型质权,此项质权的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往往处于松驰状态,废质、废押的不良行为也可能会发生,质权人有必要加大担保范围的力度,提高警戒等级,密切跟踪监控。

  商标权的无形性,主要表现在远距离重复出质或者隐形转让商标专用权的隐形性。往往是非驰名商标比驰名商标的隐形性更有市场。对于驰名商标而言,出质人不值得冒风险去转让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已经出质的商标权,这种人不差钱,主动清偿债务的信托责任和自觉性还是有的。

  对于非驰名商标而言,出质人的客观条件与心理状态是不同的,而且是越是不容易转让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已经出质的商标权,越是想早些出手,越是想以偷偷摸摸的行为来进行非理性的勾当。有的人会认为,既然商标质权的设立经过了对口登记管理部门的审核,谅出质人也不敢胡作非为,有的人甚至于认为一经登记就万无一失了。

  其实不然,比如有些产品不是有名气的,产品销路很成问题,一经假冒他人有名的商标,一下子销售火爆起来,等到工商行政管理查处并罚款后,一算总账,假冒人也不会亏本,还有赢利。如果是商标权人私下转让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已经出质的商标权,不是没有失败的风险,而是承受赔偿的程度小于得到实际利益的程度。所有这些商标质权的弱点问题,都是根源于商标权某种程度上的无形性、隐形性的性质决定的。

  通过以上比对,可以认为,上述三种权利质权设立是容易的,而质权人监控出质人、实现质权还有一定的漏洞与难度。如果说债权人单独设立知识产权质权,不属于优化选择的方式。

  3、组合担保

  质权合同中应当建立健全质权保全的预防措施,利用组合、集合和第三人担保等一切可能的方式成立打包式、兜底质权,可以有效地地消弥知识产权隐秘性的负作用。

  本法列举的七大类权利质权中,当数知识产权质权最令人怦然心动,却到头来遇到的困难程度是难以想象的。有鉴于此,债权人设立质权,应当尽可能地实施优化选择方案,设置成组合型担保债权,借以规避质权落空时的风险。

  譬如,将商标质权、专利质权、著作质权与动产质权或者抵押权、最高额权利质权、保证人保证之类的担保债权组合起来设置,即使是商标质权、专利质权、著作质权落空,还可以在其他担保债权方面打主意。

  其中,关于最高额权利质权,本法没有此类规定。根据需要和可能,质权人设立连续性的、有最高额担保债权保障的最高额权利质权,是有这个可能性的。特别是好的专利,可以连续不断的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前景广阔。而且,操作起来,比最高额抵押权、最高额动产质押权更加简单。每转让一次专利,就用所得价款清偿一次债权,直到最高额质权所担保的债权完全清偿为止。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27条

  相关名词:

  〖知识产权质权的派生性〗〖知识产权质权的专有性〗〖知识产权质权的权利双重性〗〖知识产权质权的特效性〗〖知识产权质权的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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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质权的隐秘性,亦称知识产权质权的隐形性,指此质权的派生性、专有性、隐形性等基本性质构成了人们难以觉察、难以量化的权利。物权法、担保法对于知识产权人进行严格要求,限制出质人随意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经出质了人知识产权,其出发点和目的全是为了公开公平公正地保护知识产权人质权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质权关系法中,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知识产权,不只是针对出质人的,对于质权人同样也有要求。倘若质权人与出质人合谋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知识产权、双方都得到利益后,不向管理部门报告与登记,沆瀣一气地进行偷税漏税,损害了国家利益,同样是违法犯罪的,双方都要承担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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