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03-2-2
知识产权质权的派生性与专有性
一、基本概念
知识产权质权主要特征之二:专有性
知识产权质权的专有性,指知识产权质权因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排他性而产生新的排他性,同时也可以据此设定质权的专有性。此一专有性,非彼一专有性,两种专有性既有联系,也有原则上的区别。
知识产权质权的专有性,主要是依托于质权和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的专有性。以知识产权的转让费或者许可费清偿债务,是质权人的专有权,而且是法定的专有权。这样的性质,是知识产权质权法定的固有的性质。
知识产权出质后,仍然保留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当然是受质权人专门控制的专有权。以知识产权质权的专有性对抗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就是一种高级形态的专有性。但只是限时的、定权的和专门为清偿债权服务的专有性,一旦担保物权实现,知识产权质权的专有性是归于消灭,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不一定随着一起消灭(完全转让知识产权的除外)。
一般而论,知识产权质权的专有性与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密切相关。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包括了知识产权人专有权、专用权和特殊的独占权、排他权以及特别的双重物权保护请求权。知识产权出质而设立质权后,这些专有性随之附着于知识产权质权,成为保护知识产权质权的有机组成部分。
但是,知识产权质权的专有性还是弱于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因为知识产权质权的专有性依附于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加之质权意思自治主义可以调整现存的知识产权质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在质权人同意的情势下,出质人可以反复地出质,或者反复地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这里主要是指专利权、商标权能够“反复”的特别处分权存在,可以调整知识产权质权的专有性。
知识产权质权与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排他性并不是完全对等的。因为知识产权客观上存在派生性权能,比任何一种权利质权以至于比任何一种担保物权、普通物权容易多手转让和多手出质,只能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完全对等的独占性、排他性的知识产权质权。
限制后的知识产权质权的专有性,相当于知识产权本身的专有性,即完全的独占性、排他性。但书后的知识产权质权的专有性,可以是多个知识产权质权并列,亦即一级、二级或者N级知识产权质权同时存在。
与此同时,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也可以分为一级、二级或者N级受偿权。诚然,此类优先受偿权,一般是容易并列完全受偿权的。这是其他权利质权和其他动产质权中所不具备的特殊条件。
其他的动产或者权利转让一次就完结了,即使是分次数转让,每转让一次就减少一些财产权和财产权价值,一级受偿权人可以满足完全受偿权要求,其他级别的受偿权人难以实现完全受偿权。然而,知识产权质权关系中,甚至于所有的质权人都可以如愿以偿地实现完全受偿权。
这样的现象非常奇特,原因在于知识产权的派生性与专有性。派生性是自然属性,转让知识产权时只是派出身份权和智慧产品,可以保留其专有权。保留专有权以后,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知识产权时,无论转让(出租)多少次,知识产权人仍然可以保留自己的知识产权所有权。
不同形式知识产权质权的专有性是不同的。专有性的对立面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活跃性,这对于出质人是便利的,对于质权人却是不便利的。专利权转让、出质是最具活跃性的,对于出质人是最便利的,一个好的专利,可以全国、全世界转让。
在专利权人专有权不变的情势下,反复转让对于质权人并不一定产生危害,反而更加有利,因为用多次转让所得的价款来清偿债务,比一次性转让所得的价款来清偿债务效率更高、成果更好。
知识产权质权的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只要锁定优先清偿债权即可,不需要拘泥于一种法锁范围、信托范围。况且,权利质权的意思自治主义、习惯法与成文法可以并行不悖。
由此可见,知识产权质权的专有性,原则上是应当与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保持一致。如果出质人需要重复出质、重复转让或者重复许可他人使用,应当经过质权人同意才能成行,而且一定要保证“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一般分析
物权法第227条的规定,在于“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对于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原则上进行限制,而但书中又可以破除限制。
上述规定,主要是基于知识产权质权之专有权和专有控制权、专门的质权保全权而设定。知识产权质权因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排他性而产生新的排他性。
知识产权某些与生俱来的固有特征会遗传成知识产权质权的特征,并对于质权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整个过程产生一定的影响。知识产权质权的显著特点有几个:
1.质押期间,名为权利质权,实为权利抵押权。质权人不能占有控制入质的权利,只能如抵押权那样对标的物进行间接控制,故未形成实质上的质权。不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专利管理部门和著作权管理部门可以协助控制入质的权利,法律效力总比抵押权的控制权强大一些。
2.统一实行登记生效主义制度,质权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是必需的程序。质权合同生效后,甚至于知识产权证书交付质权人后,并不必然导致质权生效。所谓登记,其实是一种知识产权变更过程的跟踪管理措施。登记管理机构对于不能转让、不能出质、不能设立质权的会依法不予审批、登记。这种登记制度,本身就是政策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的控制范畴。
3.行使质权时,名为行使权利质权,实为行使权利留置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留置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包括留置知识产权的凭证即产权证。
4.质权的整个过程中,以担保物权法的规则为主,参加了普通物权法、政策物权法或者制度物权法的内容。对内实行担保物权法的债权保护主义、债权中心主义,对外实行普通物权法的所有权保护主义、所有权中心主义,这两种相反的物权化方针政策竟然能够融合在一起,殊途同归地为清偿债权服务,这是一种非常罕见的现象。知识产权的政策与制度,是贯穿于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的,在其中起到了调节器的作用。
5.提前处分入质权利中财产权的可能性较大。知识产权是派生的、专有的权利,出质后虽然可以反复处分,却无其他替代品。处分知识产权一般是因商机而及时处分,不能如动产那样可以等待处分。在一般情势和条件下,出质人不等到质押期间届满就提前处分入质权利的财产权。从这一点上可以看出知识产权质权的特效性与时效性。
6.知识产权都有不同程度的隐私,许可使用、处分其权利具有一定的隐秘性。这对于质权人控制入质的权利和行使、实现质权带来了一些难预见性。其他权利质权如票据质权或者特别票据质权是相对透明的,质权人是比较容易操控的。故知识产权质权的过程控制至关重要。
知识产权是极为特殊的广谱性的财产权,对于人类进化的物质文化生活特别是现代化的生产生活能够产生巨大的的影响。知识产权质权的设立,能够满足权利人融资、扩大再科研或者扩大再生产的急需,促进科研、教学、生产各个领域协调发展、快速发展。
本法将知识产权这种无形物物权加入有形物权体系之中,打破了“无形物物权不属于物权法范畴”的禁锢,具有开创性意义,对于物权法法理学研究与法律实践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知识产权属于派生性物权、无形物物权范畴,目前主要是由专门法、特别法来加以规范。这就给人们产生狭隘的依赖主义思维定式,以为有这些法律挡头就足够了,没有将派生性物权列入现行的物权法体系之中,其基础理论研究还有许多处女地尚待开发利用。
未来将现行的物权法单行法修改成物权法典以后,应当将派生性物权、零物权、地产与房产物权、国有制物权加入物权法体系之中,建构一部有形物与无形物等浑然一体的完整的物权法典。可以认为,目前的物权法仍然是一部半边法,而知识产权质权只不过是蜻蜓点水而已。
利用物权法原理来解析知识产权质权的特殊性,与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和担保法所得出的结果是有很大不同的,这样的精妙绝伦着实是令人吃惊、令人难忘的。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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