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01-2-1
商誉质权商号质权的行使
一、基本概念
1、定义
商誉质权、商号质权的行使,指该权利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专利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商誉权、商号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并不一定马上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因为此时债务清偿期未至,出质人应当与质权人协商,将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提前清偿债权的,质权消灭和担保法锁解除。提存的,质权和担保法锁存在于提存的价款上。出质人只能在提前清偿债权和提存中选择,不能既不同意提前清偿债权、也不同意提存。
权利质权的设立、保护、利用、行使、变更、转移与消灭,适用商标质权等担保物权法的规定,直到完全清偿债权时为止。
质权实现后,担保物权和担保债权连同信托责任一同消灭,担保法锁关系解除,当事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质权注销登记。当事人自己不按时注销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自行进行注销登记。
本义上,未经质权人同意,擅自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商誉、商号。延伸义上,倘若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出质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发生其他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有权撤销其处分决定,同时宣布违法的行使质权无效。
商誉权、商号权是严格控制对象,商誉质权、商号质权同样是严格控制对象。此类质权关系法,不是纯粹的、也不是低端的质权关系法,也不是纯粹的民商事法律对象,同时又是公政事法律对象。在严格控制方面,甚至于比汇票或者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基金份额、股权、专利权、著作权、应收账款这些权利和权利质权更加严重。
鉴于存在利害关系与厉害关系,行使与实现商誉质权、商号质权前,双方当事人最好是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部门人员请示,虚心接受领导人的指导,以免发生意外和犯下错误,否则,出了差错后是难以挽回经济损失的,世界上也是没有后悔药可食的。
2、问题
商誉质权、商号质权实现时,同样地遇到一定的困难与障碍。
第一,连锁反应的困难与障碍。
倘若商誉质权或商号质权与商标质权组成拟定集合知识产权质权后,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商誉权或商号权,到底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商标权的一部分还是全部呢?到底是商标权是主权还是商誉权或商号权是主权呢?处分以上权利时,单独处分、分别处分与一同处分是否都可以呢?
以上知识产权与亚知识产权,又不能划分为几分之几的产权。真不知道哪个最重要。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很多问题似乎难解,却是不能不面对的重要问题。因为这直接影响到实现权利质权的平稳问题。
实现商誉质权、商号质权都不是开玩笑的,背后有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行使和实现质权有问题,他们还可以宣布无效、作废。
第二,先天不足的困难与障碍。
与商标质权、专利质权、著作质权一样,商誉质权、商号质权也有先天性不足,或者说客观存在一定的漏洞。
所有的知识产权都是派生性物权,其使用权可以反复地多次地转让(出租),甚至使用权人以及使用权人的使用权人可以反复地多次地转让(出租)其使用权,其一级、二级、三级至N级,处分权关系和使用权关系会变得越来越复杂。
更有甚者,有时候一些无良的知识产权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使用权人的使用权人等,背地里偷偷摸摸地转让知识产权,或者拒不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或者将质权人的监督置之度外。
以上那些知识产权的特征,是所有的不动产、动产和权利是不能比拟的。一般的财产与权利转让一次就完结了,而知识产权甚至于可以反复地多次地转让许多次,甚至于转让了许多次仍然可以保留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并且隐蔽性也很强。
以上一些问题的存在,即使对于实现质权不会造成危机,至少会构成一定的困难与障碍。这是必须面对的现实和必须解决的问题。
二、质权保全
1、基本理念
商誉质权、商号质权的保全,是质权行使的重要步骤,也是质权的中心环节。从全面质量管理过程来看,又与签订质权合同和登记生效有关。有些质权保全措施在质权合同上没有注明,到后来再谈那样的条件,出质人往往是不接受的。
为了保证商誉质权、商号质权安全而有效地实现,从签订质权合同、到工商局登记生效、质权保全、质权行使与最终实现,要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全天候的把关。
至少应当在质权合同上载明,倘若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擅自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商誉、商号,对于质权人构成违约的事实以及对质权造成侵害的,加大赔偿金与违约金筹码,加大对出质人的约束力和对于所出质权利的控制力。因为这样的质权很特别,在质权合同中和实际执行中加大赔偿金与违约金筹码,连工商局都是大力支持的。
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擅自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商誉、商号,性质是严重的,不但要承担很大的民事责任,而且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会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并处行政罚款。
2、有关措施
根据有关法律专家的意见,商誉质权、商号质权从设立、行使到实现,不能单独进行,只能是合并进行。因为不能商誉与商号是不能单独出质权、单独作为债权的担保,注定了商誉质权、商号质权从设立、行使到实现,是一种打包式或兜底式担保物权的设立、行使与实现。
以商誉质权、商号质权的行使而言:
首先是面临着质权保全的过程控制。这样的质权保全与其他的质权保全很不一样。
其他的质权保全与担心:
质权人担心出质的动产交换价值不能与当初质权合同中估计的价值相符,质权人要求出质人提供新的担保或者提前清偿债务,从而要求质权保全,这样的表现非常突出;
质权人担心出质的权利到时候不能如愿以偿地将权利的财产权兑现,质权人要求出质人提供新的担保或者提前清偿债务,从而要求质权保全,这样的表现,在商标质权、专利质权和著作质权人表现非常突出。
商誉质权、商号质权的质权保全与担心:
质权人一般并不担心商誉与商号的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也不存在交换价值的保全问题,所有这些,与动产质权和其他知识产权质权的质权保全正好是相反的现实情势。
此类质权人的担心,一是担心商誉权人或商号权人到时候反悔,舍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商誉或者商号,对于实现商誉质权、商号质权造成障碍。二是担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商誉或者商号后,该企业关闭或者被撤销,出现这种情势后,质权人再没有优先受偿权,清偿债权时排列在该企业职工工资劳动保险社会福利、清偿所欠债务之后,只是在清偿债务的第三名。有些有钱人同样喜欢逃债,商誉或者商号企业也不例外。当然还有其他的一些担心。
由于以上情势的存在,商誉质权、商号质权的质权保全的重点有可能转移。主要原因在于,当商誉质权或者商号质权与其他担保物权形成打包式集合担保物权后,质权保全就形成了变更式、转移式的集合担保物权保全。
一则,当商誉质权或者商号质权与商标质权成立拟定集合知识产权质权后,质权保全的重心放在商标质权上。
二则,当商誉质权或者商号质权与汇票或者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基金份额、股权、专利权、著作权、应收账款等权利质权成立拟定集合权利质权后,质权保全的重心放在其他权利质权上。
三则,当商誉质权或者商号质权与动产质权成立拟定集合混合质权后,质权保全的重心放在动产质权上。
四则,当商誉质权或者商号质权与动产抵押权或者不动产抵押权成立拟定集合混合担保物权后,质权保全的重心放在动产或者不动产抵押权上。
五则,当商誉质权或者商号质权是最高额权利质权时,质权保全的时间有可能推迟,因为第一次商誉权、商号权许可他人使用后,以后就不一定很容易了。
六则,此项最高额权利质权,与其他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或者权利组成拟定集合担保物权时,质权保全的重心转移到其他的担保物权上。
七则,商誉质权或者商号质权上,既有权利保,又有物保或者又有人保时,大致上采取折中主义的办法。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实行;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先实行物保,再实行人保,再实行其他的权利保,最后实行商誉权或商号权保。
八则,凡是组合或者集合担保的,原则上,对于商誉权或商号权,能够不处分(转让、出租)的尽量不处分,能够最后处分(转让、出租)的尽量最后处分。
商誉质权、商号质权,是物权法没有明文规定的冷门质权,从设立、行使到实现,会面临着各种困难与考验。因为没有规定、案例较少、理论冷门等缘故,理论上往往落后于实践,对于开拓创新是不利的。
既然物权法没有明文规定,是否将商誉质权、商号质权作为习惯物权法、道德物权法、自然物权法或者逻辑物权法对象看待,大家可以一同探讨。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27条
相关名词:
〖商标权及商标质权〗〖商誉质权商号质权的设定〗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商誉质权、商号质权的行使,是困难与机遇并存的,解决具体困难与问题,才能有效地行使与实现质权。商誉质权、商号质权的行使,关键在于质权保全措施,当然在质权合同中有保全措施就主动一些,否则就被动一些。所谓行使,是质权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非抓紧抓好不可。商誉质权、商号质权的实现,应当采取友善的适当的办法来执行,尽量减轻商誉权人或商号权人的压力,用其他的财产、权利处分后的价款代为清偿债务为佳。尤其是那些成百上千年辛辛苦苦建设成的老字号非常不容易,为了还债却把这些宝贵的东西一下子丢掉是非常可惜的。既然是驰名企业,一般会有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替代担保或者打包担保的。原则上,对于商誉权或商号权,能够不处分(转让、出租)的尽量不处,能够最后分处分(转让、出租)的尽量最后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