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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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85-2

  以票据权等出质设定权利质权的技术规范

  一、基本理念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以及设立权利质权,首先要满足其技术条件或者基础条件,这些是属于技术统一规范所必须有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和信托关系的规范化条件。否则,即使是完全按照本条款来设立权利质权,断不定也会有欲速则不达或者前功尽弃的时候。

  此项规定,由权利质权关系法、金融管理法、合同法、技术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关键在于区分有物权与无物权两个性质互反的类型。

  技术条件,是要使得债务人所出质的权利是圆满、没有瘕疵、手续齐全而规范的,既不违法又不违反乡规民约的等等基本要求。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广义有价证券权等不得出质,不得以此权利设立权利质权。

  设立权利质权的可适性条件,一是指完全符合该项权利出质的技术条件,二是完全符合本条款的程序条件,如订立书面合同、权利凭证交付或出质登记等设立条件。前一条件是后一条件成就的必经之路和必要步骤,后一条件是前一条件的继续和巩固措施。

  二、汇票、支票、本票出质的可适性

  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及设立权利质权,属于第一种现实式可适类权利质权。现实式,指该票据权利均有现实价值或者现实币值表示,可即时兑现权利质权的一类很方便的权质,是权利质权体系里面最受欢迎的权质。

  依票据法规定,汇票、支票、本票统称票据。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出质、质押,是持票人向自己的债权人将票据作为担保债务履行的权利质押行为,即出质或转让票据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给予债权人的权利质押行为。

  1.汇票出质的可适性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有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汇票出质的可适性,需要依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实行。如汇票必须记载“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与名单、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等,这是汇票出质的起码的技术要求、充分而必要的条件。否则,只要一项未完成登记,出现空头汇票,就会出现虚质或者废质,不符合权利质权的可适性基本原则,汇票无效,汇票权利质权不能成立。

  2.支票出质的可适性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出质的可适性,需要依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实行。如支票必须记载“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等,这是汇票出质的起码的技术要求、充分而必要的条件。否则,只要一项未完成登记,出现空头支票,就会出现虚质或者废质,不符合权利质权的可适性基本原则,汇票权利质权不能成立。

  3.本票出质的可适性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支票出质的可适性,需要依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实行。如本票必须记载“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等,这是汇票出质的起码的技术要求、充分而必要的条件。否则,只要一项未完成登记,出现空头本票,就会出现虚质或者废质,不符合权利质权的可适性基本原则,汇票权利质权不能成立。

  三、债券、存款单出质的可适性

  以债券、存款单出质及设立权利质权,属于第二种现实式可适类权利质权。现实式,指该票据权利均有现实价值或者现实币值表示,可以即时兑现权利质权的的一类很方便的出质权,是权利质权体系里面最受欢迎的出质权。

  1.债券出质的可适性

  债券,是指由政府、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了筹措资金而依照法定程序向社会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政府债券,亦称国库券,即由政府为筹措资金而向投资者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官方有价证券。金融机构证券,是由金融机构募集资金而发行的融资债券,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业有价证券。企业证券,是由企业募集资金而发行的融资债券,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企业有价证券。

  债券出质的可适性,需要依据《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等类似相关规定实行。债券的票面应当载明企业的名称、住所;债券的票面额;债券的票面利率;还本期限和方式;利息的支付方式;债券发行日期和编号;发行企业的印记和企业法人代表的签章;审批机关批准发行的文号、日期。这是债券出质的起码的技术要求、充分而必要的条件。否则,只要一项未完成记载,出现空头债券,就会出现虚质或者废质,不符合权利质权的可适性基本原则。

  债券出质的可适性,除了将专门法作为参考依据以外,还要注意分清可流通与不可流通债券、限时流通与不限时流通债券、记名债券与无记名债券等。所有这些债券发行人决定的重要事项,将决定债券出质的可适性或不可行性、限制时间或者不限制时间出质的可适性、记名债券出质与无记名债券出质的可适性或不可行性。

  2.存款单出质的可适性

  存款单,也称银行存单、银行储蓄单、银行储蓄卡,由存折或者银行智能储蓄卡记载、可附加密码保护的货币存量单据。是存款人在银行或者储蓄机构储存一定数额的款项后,由银行或者储蓄机构开具的到期还本付息的债权凭证。

  依据《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存款人不得使用仿造、变造的人民币存款,不能兑换的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和终止流通的人民币不得流通。

  存款单出质的可适性,目前没有什么特别的要求与比较方案。一般而论,存款单非常适合出质。应当注意的是,有些不适合出质的,应当参照一些交叉性的法律、行政法规、单行条例执行。如外汇管理条例、反洗钱法、海关关于人民币或者外币进出境管理办法等,从相关侧面限制或者禁止出质及行使不适合的权利质权。外汇管理条例还禁止外币在中国流通,反洗钱法对于各种形式的洗黑钱行为予以禁止,国内外或者双国籍人员必须限量携带人民币或者外币进出境等等。

  四、仓单、提单出质的可适性

  以仓单、提单出质及设立权利质权,属于媒介式可适类权利质权。媒介,就是以仓单、提单有价证券为质押媒介,主要功能是让质权人以此取得该单据的现金结算的价值。如果说现金结算不成,质权人还可以动产质权的质押方式来进行变现清偿债权。

  可以认为媒介式可适类权利质权,是质权人可以介于权利质权和动产质权之间条件性行使,是一种跨门类的“权利或动产质权”,因而是很特别的权利质权。因广泛应用于货物运输合同制,也可称之为货物式可适类权利质权。适用法律除了本法以外,合同法、海商法也是专业性的法律依据。尤其是进出口对外贸易活动中,此项权利质权应用非常广泛。

  1.仓单出质的可适性

  仓单,指仓库保管人应存货人的要求而填发的有价值的单据。仓储卡片主要记载仓储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日期、保管责任人和标记等内容。法定的仓单要求各个项目非常周到,不得马虎。仓单出质的可适性,应当以法定的仓单为准,进行全面的考量,并考虑权利质权设立的可行性。

  仓单出质的可适性,需对照《合同法》关于仓储合同的相关规定实行。如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一是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是仓储物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三是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四是储存场所;五是储存期间;六是仓储费;七是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八是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这是仓单出质的起码的技术要求、充分而必要的条件。否则,只要一项未完成记载,出现空头仓单,就会出现虚质或者废质,不符合权利质权的可适性基本原则。

  2.提单出质的可适性

  提单,即提货单,有关立法专家认为“是指用以证明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笔者认为,可资出质之提单,不仅仅限于海上运输合同之提单,陆上运输合同之提单也应当包括在此列;也不仅仅限于运输合同之提单,其他提货单条件适可的,也应当允许出质。《合同法》运输合同中没有提单的概念,只是货运与客运的总称而已。

  提单有广义上提单与狭义上提单之分。狭义上提单,指依据《海商法》关于提单合同的相关规定实行,并从中认定提单出质的可适性技术要求;广义上提单,是包括其他提单在内的所有提单,在没有相关专门法规定时,可参照指《海商法》关于提单合同的相关套路模仿,并从中认定提单出质的可适性技术要求。

  提单出质的可适性,需对照《海商法》关于海上运输合同的相关规定实行。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提单可以由承运人签发,提单由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承运人签发。提单内容,包括下列各项要求:一是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二是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三是船舶名称;四是托运人的名称;五是收货人的名称;六是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七是卸货港;八是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九是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十是运费的支付;十一是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这是提单出质的起码的技术要求、充分而必要的条件。否则,只要一项未完成记载,出现空头提单,就会出现虚质或者废质,不符合权利质权的可适性基本原则。

  说明:关于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及设立权利质权的可适性,基本内容取材于立法机关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477页~479页。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24条

  相关名词:

  〖票据债券存款单权利质权的设定〗〖仓单提单权利质权的设定〗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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