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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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82-2

  票据债券存款单权利质权的设定

  一、基本理念

  票据债券存款单权利质权的设定,系指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或者存款单出质及权利质权的设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生效。

  其质权生效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是当事人签订权利质权合同后,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生效。权利凭证是指记载权利内容的象征权利的证书,通常采用书面形式。如汇票、支票、本票、存款单、仓单、提单和一部分实物债券等都有权利凭证。出质人需要将该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让质权人占有控制,质权自交付时设定。

  第二种是当事人签订权利质权合同后,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生效。在中国,部分债券如记账式国库券和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等都已经无纸化。这些债券没有权利凭证,如果要出质,就必须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登记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时设定。如记账式国库券须到中央或者地方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出质登记,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则须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票据债券存款单权利质权,属于一般金融类或者金钱类权利质权。其设立、变更、转移、消灭需由权利质权关系法或者权利质权登记法规范与调整,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需遵守国家金融管理、管制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票据质权的设定

  票据质权,一般是指汇票、支票、本票以及仓单、提单出质而设立的权利质权,在权利质权中是门类最多而应用最便捷、最广泛的一类质权。

  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及设定权利质权,即是以汇票权、支票权、本票权出质及设立汇票质权、支票质权、本票质权的总称。其可适性基本原则一般是可让与的、价值量与债权额相当的、适于设质的财产权。于权利质权系列中排为第一部类权利质权,是最常见和最有应用价值的权利质权,对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发展经济、改善生活有着重要的作用。

  汇票质权、支票质权、本票质权设定后,标志着质权人与出质人之间的担保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和法律关系成立。质权人与出质人双方均必须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的、集体的、社会的、公共的和他人的利益,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或者社会责任。

  此三项质权的设定,是票据权持有人与债权人协议设立的金融票据类权利质权。这三种票据权是由商业银行经办并跟踪监督的工商业用途的票据权,具有很高的公证效力和公信效力。国家银行可以代行国家或者社会的金融监理、过程控制、质量监督、预防欺诈职能,可以悉心地为广大的客户服务。以汇票权、支票权、本票权设定质权的,当事人除需订立书面的质权合同之外,出质人只需要将权利凭证交付给债权人,质权即告设立。

  票据,是指发票人依据金融监理法律的规定发行的,由所有人无条件支付或者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依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律,中国现行的票据限于三种:汇票、支票和本票。

  1.汇票权利质权的设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汇票必须记载“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与名单、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等,这是汇票出质的起码的技术要求、充分而必要的条件。否则,只要一项未完成登记,出现空头汇票,就会出现虚质或者废质,不符合权利质权的可适性基本原则,汇票无效,汇票权利质权不能成立。以可让与的汇票权设定质权的,当事人除需订立书面的质权合同之外,出质人只需要将权利凭证交付给债权人,质权即告设立。

  2.支票权利质权的设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分为普通支票、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三种。在汇票、支票、本票等三大类票据中,支票是工商业用户使用最广泛的票据之一。支票必须记载“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等,这是汇票出质的起码的技术要求、充分而必要的条件。否则,只要一项未完成登记,出现空头支票,就会出现虚质或者废质,不符合权利质权的可适性基本原则,汇票权利质权不能成立。以可让与的支票权设定质权的,当事人除需订立书面的质权合同之外,出质人只需要将权利凭证交付给债权人,质权即告设立。

  3.本票权利质权的设定。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必须记载“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等,这是汇票出质的起码的技术要求、充分而必要的条件。否则,只要一项未完成登记,出现空头本票,就会出现虚质或者废质,不符合权利质权的可适性基本原则,汇票权利质权不能成立。以可让与的本票权设定质权的,当事人除需订立书面的质权合同之外,出质人只需要将权利凭证交付给债权人,质权即告设立。

  三、债券权利质权的设定

  债券权利质权的设定,系指以债券出质及债券权利质权的设定。以债券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的出质登记时生效。

  债券,是指由政府、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了筹措资金而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政府债券,又称国库券,即由政府面向社会甚至于面向外国筹措资金而向投资者发行的一种债券。这种债券几乎每个国家都发行,第三世界国家和发达国家都不例外。各类债券中,当数政府债券的信誉程度为最好,因为任何企业、金融机构和个人或许会破产,甚至于受破产法保护而消灭部分无力偿还的债务,而任何国家的政府是不能破产的,任何债务是需要偿还的。企业债券是由企业发行的债券,也是发行人数最多的一种。金融债券是由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也是发行人数不多的一种。

  1.政府债券权利质权的设定。以凭证式国债设定质权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出质人应当向其原认购国债的银行提出申请,经对申请人的债权进行确认并审核批准后,由借贷双方签订质押合同,出质人将作为质押财产的凭证式国债交付给质权人(贷款机构)时质权设立。

  记账式国库券已经实现无纸化的,已经没有权利凭证。如果要出质,就必须到法律、法规规定的中央或者地方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提出申请,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2.企业债券权利质权的设定。以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公司债券设定质权,进行企业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应当在分托管人的中心债券结算公司办理出质登记。

  企业债券已经实现无纸化的,已经没有权利凭证。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则须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3.金融债券权利质权的设定。由中国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参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只能用质押方式办理资金融出、融入业务。这两家银行属于国家政策专控性银行,他们发行的政策性银行债券是由中央或者地方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托管的,因此当事人必须在中央或者地方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提出申请,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四、存款单权利质权的设定

  存款单权利质权的设定,系指以存款单出质及存款单权利质权的设定。以存款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生效。

  存款单,全称储蓄存款单,简称存单、存折,法称储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依据《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第2条、《单位定期存款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3条第1款、《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第4条等专门法规定,使用可让与存款单质押的情形主要包括三种:

  其一,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存单的质押。是指一种固定面额、固定期限、可以转让的大额存款凭证。如银行对城乡居民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面额包括1万元、2万元、5万元三种;对企业、事业单位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面额包括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三种。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必须采用记名式发行,采用背书式转让,转让次数不限(或按照质押合同约定的一次性办法进行),背书应当连续连接(或按照质押合同约定的一次性办法进行)。

  其二,单位定期存款存单质押。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其三,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质押。此种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质押,仅限于中国境内的居民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华侨人民币、大额可转让记名定期存单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

  以上三种存款单设立存单质权,其共同要求或者特点是:一是需记名的、可转让的、定期的单位或者个人存款存单,一般是要求大额的记名的、可转让的、定期的单位或者个人存款存单。二是当事人除需订立书面的质权合同之外,出质人只需要将权利凭证交付给债权人,质权即告设立。

  以上所谓可转让的,指单位或者城乡居民记名式的合法有效的和未设定担保物权负担的存款存单。一切来源非法的、肮脏的、洗黑钱的、不符合法定手续的存款存单不受法律保护,司法机关有权委托金融机构依法冻结或者没收来源非法的、肮脏的、洗黑钱的、不符合法定手续的存款存单;对于来源无证据有瘕疵的合法的存款存单,不符合法定手续出质的,应当进行重新审核批准。

  ◎〖本文总结〗

  一、票据质权。一般是指汇票、支票、本票以及仓单、提单出质而设立的权利质权,在权利质权中是门类最多而应用最便捷、最广泛的一类质权。

  “票”和“据”,是票证和单据的总称。票据权,是债务人对于自己的金钱或者财产原有的所有权与处分权、出质权,票据就是金钱或者财产的载体。

  1、汇票、支票、本票之类的票证质权。一般是基于企业的金钱所有权之载体处分权、出质权而设立,故亦称“企业汇兑质权”、“金融质权”或者特定的“特种金钱质权”。在中国,汇票、支票、本票是为工商企业所用,一般自然人和一般农业生产者不能持有这几类票证。实现票证质权时,债权人可就汇票、支票、本票之类的金钱优先受偿,但要符合银行关于票证管理的相关规定。

  金钱,是广义上的动产之一,但所包含的交易性能与活泼性质是任何一种动产所不能比拟的,某些国际货币不仅能够在本国通用,而且能够在世界上容易兑换。实际上,金钱是不动产和动产以及其他财产的总代表、价值符号,或者是“泛财产权”,不只是“动产”那么简单。从普通物权法到担保物权法,以及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金钱不仅代表经济价值、财产价值,而且还代表物权价值和义务价值,不能与一般的动产相提并论。

  2、仓单、提单之类的单据质权。可以是动产质权转化成的权利质权,实现质权时,既可以实现权利质权的方式实行,还可以实现动产质权的方式实行。前者对应的是权利质权关系法,后者对应的是动产质权关系法,反正两者单用或者并用都是可以的。

  单据,可以是仅次于汇票、支票、本票之类票证之“二类票证”,除了注册工商企业能够拥有外,自然人也能够拥有。运输、仓储、物流等企业或者个体户在经济活动中,经常遇到仓单、提单之类的单据,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则可以将这些单据扣为物质和权利质,并将普通债权法锁上升为担保债权法锁,迫使债务人尽早清偿债务,从而保护运输、仓储、物流等企业或者个体户的合法权益。

  二、债券权利质权。是专指基于可流通、可自由兑现的债券而成立的权利质权。

  1、由政府债券形成的权利质权,称之为“政府债券权利质权”、“社会化债券权利质权”。

  但持有政府债券者除了政府自身以外,还有企业、自然人甚至外国政府、外国购买者,故政府债券权利质权的对象不限定于发行债券的政府,其他的政府债券持有人均可。政府债券最终的债务人,是发行政府债券的中央或者地方政府,政府债券所有权人是反式所有权人,物权化方针和债权化方针都是相反相成的。

  正式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于自己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反式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于自己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义务。

  本来,债券是债权法范畴,却能够纳入物权法范畴。债券所有权或者反所有权,是对于债券本身享有的所有权。债券是一种物,甚至可以认为是“准动产”,至于债券所有权并不要紧,要紧的是债券处分权。

  本来,债券是债务的表证,但政府社会化债券也有反债务的一面。同样是债券持有者,发行债券的政府是债务人,而购买债券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却是债权人。

  那么,政府债券权利质权应当分为两种:

  一种是债务项目权利质权,专指政府债务人而形成的权利质权。应当注意的是,尽管政府承担着整个社会的公益职责,也不能滥用职权、滥发政府债券,否则会扰乱经济秩序、转嫁经济负担,导致社会公益职责和社会信托责任失衡,最终会导致政府破产甚至整个社会动荡不安。

  另一种是债权项目权利质权,特指持有政府债券之债权而形成的权利质权。相对于发行债券的政府,债券持有人是债权人;相对于经济活动中的债权人,债券持有人又是债务人。在这里,存在正式债权法和反式债权法、正式物权法和反式物权法,终归是混合式权利质权法。

  2、由企业债券形成的权利质权,称之为“企业债券权利质权”、“经济债券权利质权”。

  但持有企业债券者除了企业自身以外,还有其他企业、自然人甚至外国购买者,故企业债券权利质权的对象不限定于发行债券的企业,其他的企业债券持有人均可。企业债券最终的债务人,是发行政府债券的各类企业,企业债券所有权人也是反式所有权人,物权化方针和债权化方针也都是相反相成的。

  企业债券权利质权,相对于政府债券权利质权和金融债券权利质权,可能是最难保险的债券权利质权之一。

  政府债券是社会信誉最高的债券,能够确保在任何情势下、哪怕是政府破产情势下足额度准时间地兑现政府债券的债权。

  在中国,金融债券的社会信誉程度也是相当高的债券之一,也没有发生过西方国家那样的金融风暴、金融危机,并且金融企业目前仍然是暴利性行业,一般能够保障金融债券权利质权顺利实现。

  但是,确实有些生产经营企业的状态不佳,不能确保企业债券能够如期兑现。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否能够确保权利质权顺利实现是个问题。一旦该企业宣布破产或者被撤销,权利质权人不再是最优先的受偿权人,在破产法中是被列入第3名的。

  3、金融债券形成的权利质权,称之为“金融债券权利质权”、“复式质押债券权利质权”。

  金融债券,由中国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参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只能用质押方式办理资金融出、融入业务。

  金融债券的便利性,几乎相当于汇票、支票、本票的便利程度。不过,汇票、支票、本票是金钱所有权或者金钱债权性质的,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都很清晰,由此设立的权利质权容易在短期内实现。金融债券本身是债务性质的,另外还有债权性质的,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都不是很清晰,由此设立的权利质权不容易在短期内实现,甚至在特定情势下有一定的质权风险。

  近年来有些银行开发了金融衍生品,是否危及金融债券信托安全,应当密切关注,拭目以待。就整个社会的民意而言,大多数人并不赞成银行开发金融衍生品。08年世界金融危机的始作俑者,就是金融衍生品。

  一些私营银行、外国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当达到本国国有银行的公信水平,这样就可以为实现金融债券权利质权扫除障碍。

  三、存款单权利质权。可简称存单权利质权、存单质权、金钱质权。系指以存款单出质及存款单权利质权的设定。以存款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生效。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存单的质押,形成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存单质权,这是存款单权利质权的龙头质权,法律对此并没有设立额外的限制性条件。

  单位定期存款存单质押,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注意,单位定期存款存单质权,不是辗转式的权利质权,应当是直接成立的权利质权。倘若是辗转式权利质权,则应当是转权利质权。

  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质押。此种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质押,仅限于中国境内的居民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华侨人民币、大额可转让记名定期存单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这是大家最熟悉的金钱所有权。

  之所以也限定在定期的、并非活期的储蓄存款存单质押,是因为活期存款可以随时随地取走,质权人不容易对此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控制。有时候,尽管质权占有控制了活期存款单,而出质人、存款所有权人可以通过报失的办法而重新获得活期存款单,并让已经出质的活期存款单作废,从而导致活期储蓄存款存单质权不能实现。

  存款单权利质权,在各类担保物权中是最优化、最便捷型担保物权,可以祛除各种各样的中间环节,实现质权的成本也大大减少,没有什么副作用,从而大大提高了经济效益。实际上,这是普通债权和担保债权进行混合的法锁关系,债权人行使的不只是优先受偿权,更大程度上是行使完全受偿权,其扁平化的法律效力可见一斑。

  应当注意的是,存款单权利质权设定后,质权人应当及时地向存款所在的银行、信用社备案,由该金融机构代为进行存款额的取款控制,以免意外事件的发生。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23条、第224条、第2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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