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77-2
最高额质权的属性
一、基本理念
最高额质权的属性,亦即最高额质权的特性。包括本质属性、增益属性两大部分。
以本质特性或者内部特性而言,是指为担保连续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以对外特性或者外部特性而言,最高额质权的优先权,仅次于留置权,其他的优先权次序如下:(1)优于一般质权;(2)优于最高额抵押权;(3)优于一般抵押权。
留置权是第一等级的担保物权,最高额质权是第二等级的担保物权,一般质权是第三等级的担保物权,最高额抵押权是第四等级的担保物权,一般抵押权是第五等级的担保物权。从这五个物权对象中,可以看出最高额质权及其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的物权地位与物权价值。
最高额质权是高级担保物权,所有质物可以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法锁效力。了解最高额质权属性,不妨从其本质属性和增益属性两个方面来解析。
二、一般分析
1.本质属性
最高额质权的本质属性,即本原属性、功能属性、效率属性,表示其法律规范、法锁链接、信托责任的内在联系,与其他担保物权有着横向与纵向的联结。可以看出,该本质属性是“改良品种的担保物权”,是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的新型物权。
新型物权,一是指时间新。即2007年3月16出台的物权法即本法第一次规定的新品种物权。二是指创意新。最高额质权不仅仅是于中国是独一无二的,而且在整个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是罕见的。尽管本法关于最高额质权的规定只有一个条款,却是起到画龙点睛的关键作用。
主要特点如下所示:
(1)转移占有。最高额质权的第一个要件,就是质押财产必须转移占有,让质权人管领、控制与保管。这一点与普通的动产质权无异。
(2)保证将来。最高额质权是对于将来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这一点与最高额抵押权的保证属性类似。
(3)度量确定。最高额质权对于将来发生的债权的担保有最高额的度量要求。将来实际发生额不确定,而最高债权额确定。这一点与最高额抵押权的度量限制属性类似。
(4)连续担保。最高额质权是对约定的一定期间内连续或者陆续发生的债权进行连续担保。所发生的债权次数不确定,且连续发生而连续担保。这一点与最高额抵押权的度量限制属性类似。
(5)优先处分。实现质权时,出质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质权人凭借其管领、控制与保管的质物优先处分、优先受偿。这一点与普通的动产质权无异。
以上列举的是,最高额质权本质属性的主要或者基本层面,如果要仔细列举,可以列几十项出来,故不赘述。
2.增益属性
增益属性,是最高额质权本质属性以外比较突出的属性,相当于本质属性的外延部分,一般不与本质属性相提并论,所以称之为增益属性。
(1)通融性
通融性,指最高额质权的法律关系与其他担保物权的法律关系有通融的一面。与质权的法律关系通融,是内部通融、基本通融,也称为适用性通融。与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关系通融,是外部通融、扩展通融、技术通融、跳转通融,也称为参照性通融。与一般抵押权的法律关系通融,是外部通融、扩展通融、技术通融、跳转通融和隔代通融,也称为隔代参照性通融。与担保物权一般原则的法律关系通融,是原则通融、技术通融,统称为原则性通融。
本条款的通融性,仅仅列出两个层面,即适用性通融、参照性通融。但这并不否认其他两个层面的通融是无效的,因为并不能排除于特定条件下需要隔代参照其他的担保法律来实行,实质上,他们这四大担保法律系列是可以贯通的。只要是细心品味,就能算出其中的关联性出来。
(2)灵活性
灵活性,指最高额质权在当事人约定俗成的条件下,表现出不同凡响的灵活性。
其一,上下浮动的灵活性。设定最高额质权时,可以一步登上最高额质权的台阶,也可以从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普通质权上逐步或者跳级登上来。由最高额质权上升为留置权、最高额留置权,也只有一步之遥,也容易办得到。反之,最高额质权也可以反向地降低为其他形式的担保物权甚至于普通法锁关系的债权。
其二,质押财产的灵活性。质押财产时,可以拟定动产集合质押,也可以专门的一个或几个品种的财产质押,还可以进行财团财产质押、企业全部动产的质押。可以长期、大额的质押,也可以短期、小额的质押等。
其三,处分质押财产的灵活性。处分质押财产变现时,由于质押财产种类多或者数量多,当某些质物的价格下跌时,则放弃不下跌的拍卖、变卖来变现,以减少价格波动导致的交易损失。当某些质物的销路最好时,优先拍卖、变卖这些销路最好的质物等。
(3)聚合性
聚合性,指最高额质权可以聚合质物资源,借以加大融资力度、债权担保力度,使得其法锁关系更加平整化、信托关系更加人性化,从而增强担保物权的积聚效力和人心所向的凝聚力。
聚合性,是由物的因素和人的因素组成的优化选择模式的外在表现。债权人可以得到质权担保的,就不会选择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模式;债权人可以得到最高额质权担保的,就不会选择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和普通质权模式。与此同时,债务人认为可以接受的模式,或者与债权人不谋而合的约定,也会优化选择到最高额质权担保的。
债务人以其现有财产融资,为了达到理想的融资效果,也会会理性地作出一个优化选择与优化组合,聚合财产资源来连续性地质押、连续性地融资。最高额质押人与最高额质权人处于同一法锁关系、信托关系氛围内,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履行如操作流水线一般的进行,要求他们聚精会神、积聚力量地出质与履行债务,既发挥物的效用又起到融资的效果。
(4)专控性
专控性,指最高额质权是比较专业的一类高级控制权,某种程度上比最高额抵押权和普通质权更加专业、更加有序和更有威权、更有效力。
与最高额抵押权相比,最高额质权能够能够连续地出质、连续地占有并管领、控制所有的质物,以至于专项处分全部的质物,将将来债权实现面临失落的风险大大降低。这种专控权是最高额质权所特有的权利,最高额抵押权不会有,其他的担保物权也不会有,连续性将来债权担保的可操作性程度、法锁效力与信托效力会得到明显的改善。正是因为最高额抵押权不具备这种专控权,才显得软弱无力,发生了许多不应该发生的物权纠纷。
与普通质权相比,专控权的性质是一样的,而能力和功效范围有所不同。最高额质权,一是对约定的一定期间内连续或者陆续发生的债权进行连续担保;二是质押财产必须转移占有,让质权人管领、控制与保管;三是对于将来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四是将来发生的债权的担保有最高额的度量要求;五是实现质权时出质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质权人凭借其管领、控制与保管的质物优先处分、优先受偿。其中,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是一般质权所不具备的专控范围,因而显得力量单薄,效力不及最高额质权。
(5)特殊性
特殊性,指最高额质权是比较特殊的一类高级担保物权,其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等都是非常特殊的。可以认为,最高额质权确实是一种特权。
最高额质权的特权,归结如下:
其一,法律关系上的特权。
最高额质权人可以连续地占有、管领、控制与保管所有的出质物;最高额质权人可以连续地取得出质物的孽息;最高额质权人可以连续地要求出质人保证质物保全,或者单方面提前实现质权;最高额质权人可以连续地转质或者放弃质权;最高额质权人可以行使质物的优先处分权和便利的优先受偿权;最高额质权人可以主导“多退少补”原则的执行,并保留债务补偿权等等。这些特权,是普通质权所难以企及的,是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所不能享有的。
其二,法锁关系上的特权。
最高额质权人可以按照最高额质权法锁关系的链接来行使特权。该法锁关系,为将来连续发生的债权和最高债权额上法锁,同时也为已经发生的每一笔债权上法锁,为最高额质权的实现上法锁,为剩余债务上法锁等等。所有这些法锁,都是为最高额质权人度身定做的,属于特权化的法锁,为最高额质权人行使法律关系上的特权奠定了基础。
其三,信托关系上的特权。
最高额质权,就是在质权保护主义精神推动下的信托关系。总体上,最高额质权人权利大于信托责任,最高额质权人的信托责任小于最高额质押人的信托责任。这是因为,出质人为债务所累,一切义务与责任是为清偿债务服务的,不得不屈从于最高额质权人的信托责任。
本法第208条关于动产质权的首要规定,就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由此可见,动产质权的最主要的信托责任在于出质人,而质权人的信托责任相对于出质人要小许多。当然,最高额质权的权力不止这些,出质人的信托责任也不止这些。
就质权合同而言,本法第210条规定的五项信托责任,全部是针对出质人的。其中,仅担保范围一项,对于出质人可施加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等,利息、违约金基本上是质权人的专项权利,是出质人的专项信托责任。出质人、债务人于订立质押合同时处于弱势地位,很多情势下不能或者难以对于质权人施加过多或者过重的信托责任,这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法律层面上也有无法企及的地方。
最高额质权人信托责任,主要集中于妥善保管质权、不得擅自转质、不得怠于行使质权等几个方面,总体上少于、轻于出质人的信托责任。因此上,最高额质权人于质押期间客观上存在信托责任的特权,而大多数特权是必要的,少数特权是难以克服的。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22条
相关名词:
〖最高额质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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