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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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76-2

  最高额质权的意义

  一、基本理念

  最高额质权的意义,亦即最高额质权新制度建立的法律与实践的开拓性意义。

  第一,最高额质权关系法是最新式的当代物权法,在中外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中外法制史上最高额质权关系法是没有先例的。中国物权法第222条关于“最高额质权”的特别规定,已经破了历史纪录,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最新式的当代物权法。这项重要的新质权制度的建立,不仅影响到整个中国,还有可能直接、间接影响到全世界。

  在对外开放大局的推动下,全世界先后有上百万家外资企业在中国生根开花,尤其是一些大财团、大银行非常乐意最高额质权关系法,这项重要的新质权制度为他们在中国境内提供了法律保障机制。一些机灵的国家受到中国新质权制度的影响,迟早会跟着中国学习,会建立自己的新质权制度。

  第二,最高额质权关系法是一般动产质权的升级版,具有开拓性意义。

  将一般动产质权升级到最高额质权,这是历史性的跨越,具有开拓性意义。因为中国未规定不动产质权制度,以前也未规定最高额质权制度,这就导致中国的整个质权制度很单薄。最高额质权制度建立以后,利用了现有的立法资源,充实了质权关系法和质权制度的内容。

  第三,最高额质权关系法是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新型担保物权法,具有广泛的实用性意义。

  现代当代的质权关系法来源于古典的质权关系法,古典的质权关系法一般来源于习惯法、道德法。迄今为止,全部的担保物权法包括质权关系法,虽然已经有了很多成文法条文规定作根底,仍然在很多时候很多情势下运用习惯法、道德法。

  在中国物权法公布之前,中国担保法并没有规定最高额质权制度。而在实践中,出现了当事人比照最高额抵押权设立最高额质权的情形。并且实践证明这种做法,对于当事人双方是有益的,对于经济社会是无害的。因此,所谓最高额质权关系法、最高额质权制度,原来是先有习惯法,后有成文法的。因为习惯法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不成熟、不确定、不规范的现象,故以成文法来明确规定。这对于确认、保护、利用与规范、控制最高额质权等,具有广泛的实用性意义。

  规定最高额质权的目的,是为了简化设立担保的手续,方便当事人,促进资金融通,更好地发挥抵押担保的功能。并且,多年的实践证明担保法规定的最高额抵押权制度对于配合继续******的发展,扩大担保融资,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质权制度中引入最高额质权也可以发挥这样的作用。

  第四,最高额质权关系法是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的新型担保物权法,具有更新换代的重大意义。

  最高额质权关系法优于一般质权关系法,并且优于最高额抵押权关系法。我们从基础理论、应用理论中都不难发现这一重大意义。

  由一般抵押权发展到最高额抵押权,由一般质权发展到最高额质权,所有这些都是历史发展规律的必然趋势。

  质权与抵押权之间,既有个性、又有共性。主要的不同之处,就是前者可以占有控制债务人的质押财产,后者不能占有控制债务人的抵押财产。除此之外,两者之间就是大同小异的地方了。

  因为质权优于抵押权,故质权对于抵押权有包容性的一面。反过来,抵押权对于质权不能有包容性。故只能说“最高额质权关系法是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的新型担保物权法”。

  最高额质权新制度的设立,毫无疑问,为担保物权大家庭增添了新成员,注入了新鲜血液,其重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二、一般意义

  最高额质权新制度的一般意义如下。

  1.可以促进担保物权更新换代

  最高额质权是一种高级质权,兼收并蓄地吸收了质权和最高额抵押权的长处,比较最高额抵押权和一般质权具有更大的比较优势,适合于连续质押和最高额质押,适合于财团质押、企业财产质押、动产集合质押和长期融资活动的质押。

  作为一种高级质权和高级法锁关系,由于博采众长和优势显著,将被许多担保物权人非常爽快地选择应用,可以促进担保物权更新换代。当事人一有需要,既可以从最高额抵押权转换升级到最高额质权,又可以从一般质权中升级到最高额质权,这样的选择,在最高额质权新制度的保护下,将一路畅通无阻。

  2.可以更加有效地促进融资活动

  最高额质权新制度设立的直接目的,正如立法专家所言,是为了简化设立担保的手续,方便当事人,促进资金融通,更好地发挥抵押担保的功能。过去,因为没有建立最高额质权新制度,就会遭遇最高额质权的制度瓶颈,权利人只好对此望洋兴叹。大量的信息和意见反馈到立法机关以后,立法专家觉得群众的意见很好,于是就建立了这种新制度。

  最高额质权是法锁效力和信托效力很高的一类担保物权,可以边质押边融资,还可以边清偿债务边融资,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都放心、都可靠、都满意。特别是在连续质押活动中,双方的工作效率都很高,信托责任心都很强,最高额质权之法锁效力和信托效力可以充分地体现出来。

  然而,普通质权是唱独角戏的,如果要利用多个动产进行多次融资,那么,只能是一个一个程序地慢腾腾地进行,要耽误很多时间与机会,经济社会的法则是“时间等于金钱,效率等于生命”,耽误时间、丧失机会,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不利的。最高额抵押权可以担保连续的、长期的、大额的债务,这个办法也是不错的。可是,抵押权人不能占有、管领、控制与保管抵押物,从头到尾都相当的被动,甚至于发生过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卷走、不进入实现最高额抵押权的程序、不清偿债务等尴尬情势。所有这些,均体现出一般质权和最高额抵押的弱点多、效力差的一面,对于当事人的融资活动相当不方便。

  3.可以增加债权实现的份量

  最高额质权新制度的设立,实现了质权更新换代,实现了最高额质权法锁关系和信托关系的有机合成,实现了债权人的软着陆,同样地具有相对的优势,可以增加债权实现的份量。因为所担保债权的升级,其债权实现的份量由此得到增加。

  如果由普通质权升级至最高额质权,由于质押的财产品种数量更多更好,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变现的右选择性更大,更加灵活多样,即时实现部分债权和一并实现最高额债权的难度并不大。

  如果由最高额抵押权升级至最高额质权,事情更加好办,可以由最高额抵押权的被动变现清偿债权转变成主动变现清偿债权,对于质权人主动地、即时地、优先地、完全地实现最高额债权的条件更加充足,更加有保障、有效率、有效力。

  4.可以刷新担保法律关系

  最高额质权新制度的设立,因名思义,就是刷新法律关系的生动体现。

  最高额质权法律关系,分为本位的法律关系、关联的法律关系和跳转的法律关系三个部分。

  本位的法律关系,即最高额质权的法律关系,由连续的质权关系、最高额质权关系两个体系组合而成。他们相为犄角,又互为依赖,为担保最高额债权的实现,衍生出了许多子物权。如最高额质权人的阶段性特别处分权和全局性特别处分权、阶段性优先受偿权和全局性优先受偿权、阶段性完全受偿权和全局性完全受偿权、阶段性完全补偿权和全局性完全补偿权等等。出质人的权利,也会在普通质权基础上增加许多新担保物权,也衍生出了许多子物权。如阶段性质物保管请求权和全局性质物保管请求权、如阶段性返还原物请求权和全局性返还原物请求权、如阶段性实现质权请求权和全局性实现质权请求权等。

  关联的法律关系,即最高额质权的法律关系在本位的法律关系基础上,与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关系关联,与此同时,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关系与一般抵押权人的法律关系发生关联,以及与担保物权的一般原则关联。撇开一般原则和普通债的法锁关系不讲,最高额质权的法律关系仅在担保物权体系中,可以算是高级或者第四序列的法律关系:第一序列,一般抵押权的法律关系,为初级担保物权关系;第二序列,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关系,为中级担保物权关系;第三序列,质权的法律关系,为次高级担保物权关系;第四序列,最高额质权的法律关系,为高级担保物权关系。再往后,就是第五序列,留置权的法律关系,为最高级担保物权关系。由此可见,最高额质权的法律关系的关联性程度达到四阶,仅次于留置权的法律关系

  跳转的法律关系,即最高额质权的法律关系不限于动产质权一个法律体系中,而是向前、向后或者向下、向上的担保物权法律关系方面跳转,叫做隔序或邻序跳转。如隔着动产质权向最高额抵押权、一般抵押权及担保物权一般原则方面跳转,使得其法律关系相应延长。惯性思维定力作用下,人们的概念化行为是容易想到本位的法律关系上去,容易忽视跳转的法律关系。

  本条款“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只是一个近步跳转的提示,其他部分的远步跳转已经省略掉了。曾记得,本法第207条“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的规定。”也是一个法律关系的衔接式规定,证明远步跳转也是客观存在的。

  本条款所谓“参照”,是包含跳转法律关系有选择照办的意思,不能完全照抄照搬最高额抵押权的一套做法,只是法理方面有类似性的一面。譬如,最高额抵押或质押是限额抵押或质押;最高额抵押或质押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最高额抵押或质押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是确定,但实际发生额是不确定的;最高额抵押或质押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等。所有这些,都是类似做法。主要区别,在于最高额质权是在转移占有和得到管领、控制、保管权力基础上发挥特殊作用的,并且,最高额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最高额质权的情形,将所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能够直接处分质物与直接取得价款,这也是最高额抵押权所不具备的优势条件。

  所谓“适用”是平行法律关系的意思,最高额质权特有的法律关系不为普通质权法律关系所适用,但普通质权法律关系均可以为最高额质权法律关系所适用。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22条

  相关名词:

  〖最高额质权〗〖最高额质权的属性〗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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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额质权的意义,亦即最高额质权新制度建立的法律与实践的开拓性意义。作为当代社会的经济人和各种现实情势下的物权人,经济活动、融资活动和物权活动更加频繁,成为多种经济成分的多面手,使得自己在激烈的物权竞争中游刃有余,至关重要。最高额质权的近亲是动产的一般质权,远亲是动产的最高额抵押权和一般抵押权。一般而论,受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的制约概率较小,仍然是相对自由的中级担保物权。区分最高额质权与动产的一般质权、权利质权,以及区分最高额质权与最高额抵押权、一般抵押权,以及区分最高额质权与留置权,需要树立系统物权法、宏观物权法的立场观点,准确无误地行使担保物权,力求做到精益求精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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