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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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1

  微观物权法

  一、基本概念

  微观物权法,亦称非系统工程物权法,与宏观物权法或者当代系统物权法相对,与技术物权法相近。是在自然法、习惯法、道德法、逻辑法基础上,局域性形成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的较小范围与特定种类的物权法。

  一般而论,宏观物权法的效力优于微观物权法的效力,除非这两种物权法没有发生法律关系。正确认识、正确对待、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至关重要。因为现行的物权法内容不够全面,一些对内与对外的物权关系错综复杂,一些物权词汇晦涩难懂,所以不但需要理解宏观物权法的效力,还要理解微观物权法的效力。

  1.思想观念上的微观物权法

  思想观念上的微观物权法,只考量单一性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将公法和私法、公物权与私物权绝然隔离。尽管有的物权法内容是宏观物权法的,同样选择运用微观物权法的思维方式来对待它们,故容易犯这种那种错误。

  相对而言,微观物权法确实有一定的势力范围和在特定情势下可以派上用场。主要是在一些狭小的物权关系圈子里,所对应的是小型化、单一化、纯粹私有化和性质卑微化的有形物权或者无形物权,里面可能包含了一些最普通的自然法、习惯法、道德法、逻辑法因素,无需宏观物权法即制度物权法或政策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思想观念上的微观物权法之所以容易犯这种那种错误,是因为他们孤立地、片面地静止地看待微观物权法,夸大微观物权法的作用,把微观物权法绝对化了。21世纪的物权法,应当是宏观物权法起主导作用的当代物权法,而当事人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仍然停留地18至20世纪的传统物权法层面上,处处把微观物权法奉若神明,当作尚方宝剑,迟早是会犯错误的。

  2.法律条款上的微观物权法

  法律条款上的微观物权法,只考量民事主体的传统物权法,公共主体的特定物权主体并不过问,对于无产者这种潜在的物权主体更是不闻不问。其优点是可以将民事主体的传统物权法主题突出,一些具体内容可以做到细致性的程度,如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对于有权占有(处分)、无权占有(处分)和善意取得、恶意取得等物权行为,能够做到细致性的程度,并与自然法、习惯法、道德法、逻辑法联系起来一并衡量。

  传统物权法中的不动产相邻关系条款也相当的精细。如《瑞士民法典》第700条规定:“物因水、风、雪崩或其他自然力或偶然事件而被移至他人地内,或大小牛仔、蜂群、鸟类及鱼类等偶至他人地内者,土地所有人应许权利人入其地内巡查取回。”《德国民法典》第7962条规定:“蜂群的所有人,在追踪之际,得进入他人之土地。蜂群移住他人的空虚蜂房时,蜂群所有人,为捕获蜂群,得开启蜂房,取出蜂窝或破坏而消除之。在此情形,所有人应赔偿所生的损害。”所有这些规定,至今在农业社会中仍然具有一定的适用范围。

  诚然,法律条款上的微观物权法,也是有一定的局限性的。因为着重点在于农业社会的物权法,其只关注民事主体的法律关系和对外的物权关系(仅共有关系除外),故法律条款列举得再多,或者新增条款再多,仍然不能脱离微观物权法的圈子范畴。一遇到国事主体的法律关系和对外的物权关系,一碰到城市社会与工业社会的物权关系,根本上就束手无策了。

  中国21世纪的当代物权法,确实有不少宏观物权法的内容,包括农业社会与工业社会、各种主体客体的内容。但微观物权法的内容几乎是微不足道的。

  3.法律实践上的微观物权法

  法律实践上的微观物权法,应当从适用范围和实用性上来统一考量。不能说宏观物权法优于微观物权法,或者说宏观物权法好、微观物权法差,就可以不分情理地完全抛弃微观物权法。

  (1)什么情势下完全适用于微观物权法,就没有必要画蛇添足地将宏观物权法加进来、甚至于不分情理替代微观物权法;

  (2)什么情势下完全适用于宏观物权法,就没有必要画蛇添足地将微观物权法加进来、甚至于不分情理替代宏观物权法;

  (3)什么情势下部分适用于微观物权法、部分适用于宏观物权法,就应当确定以宏观物权法为主、以微观物权法为辅。譬如,民事主体中涉及到建设用地使用权之类的不动产物权,表面上是普通物权法或担保物权法的对象,这是微观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对象。但是,建设用地所有权是国家专有的,土地的规划、用途与物权变动、物权登记等,则由制度物权法或政策物权法规范与调整,这是宏观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对象。总体上,民事主体运用微观物权法即普通物权法或担保物权法,存在契约自由、意思自治主义的弹性空间;而宏观物权法即制度物权法或政策物权法,却是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关于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一些法则和细则,宏观物权法是不具备的;关于土地管理法则和细则,微观物权法中是很少见的。因此,每当微观物权法与宏观物权法各有千秋、需要优势互补时,可以首先由微观物权法来正确处理一般性物权关系问题,然后由宏观物权法来正确处理特殊性物权关系问题,最后由宏观物权法来正确判定法律效力问题。

  效力规则:一般而论,宏观物权法的效力优于微观物权法的效力,除非这两种物权法没有发生法律关系。

  二、基本特征

  微观物权法,一般应当具有以下几种“四化”的基本特征。

  第一,物权法单纯化。

  微观物权法立足于私法,基本上取材于传统的普通物权法,并将立法理念传递到传统的担保物权法,很多内容是基于农业社会式物权法并加以改良,遂形成近现代的微观物权法。

  确切地说,微观物权法是大陆法系国家特有的物权法类型。英美法系国家规定的是普通法,即一般的财产权法,并没有专门规定“物权法”。社会主义国家一般会制订物权法,所有权、用益物权、使用权、担保物权法、地役权以及不动产、动产和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概念,也沿用大陆法系传统物权法现成的概念。但是,社会主义国家制订的物权法,却在“私法”融入了大量“公法”的内容,甚至于公法的成分多于私法的成分。因此,社会主义国家物权法不属于微观物权法范畴,属于宏观物权法或者属于中观物权法的内容(视物权法的内容的饱满程度而定)。

  微观物权法之单纯化,起因是多方面的。一则,微观物权法本身是传统物权法或古典物权法的代名词,起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古罗马法,一些农业社会的立法思想、物权概念和物权关系模式,自然而然地带到近现代大陆法系中来,一直沿袭着微观物权法之单纯化。二则,大陆法系国家与地区普通制订民法典化,而物权法是民法典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格式化、模式化一旦形成,要彻底修改物权法内容,改微观物权法为宏观物权法是很不容易的。三则,资本主义世界一律崇尚私有制和私有化,统治阶级和资产阶级绝对不会轻易放弃利益集团既得的利益,而微观物权法是保护私有制和私有化的重要平台,一味地追求公权私化对于他们是很有利的。四则,微观物权法确实是典型的单纯化模式,从形式上到内容上都不过如此。仅以土地所有权私有化而论,人类社会已经经历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五个历史阶段,唯有资本主义社会之土地所有权私有化最严重,甚至低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权国有制水平。这种单纯化模式几乎是极度的单纯化模式,只有大陆法系国家是如此。同为资本主义国家,英美法系的土地制度采取的信托所有权制度,法律是不承认私人有真正的土地所有权。绝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土地所有权国有化,有极少数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全民所有、集体所有两种土地所有制,也不存在单纯化模式。

  第二,物权法细致化。

  问题的另外一面,由于物权法单纯化,物权法内容与形式上没有宏观物权法的枝叶,可以一门心思地专门制订民事主体的微观物权法,使得物权法条款内容细致化。

  以德国物权法为例,条款数目长达552条,从物的占有、占有关系、占有性质、侵占行为和自主占有、共同占有、辅助占有、间接占有和占有请求权谈起,接着是土地权利变更与登记、未登记权利的消灭、登记权利的无时效性,对所有权下定义,所有权的确认、保护、利用与限制。这里面就有许多细致化条款,如第906条“不可称量物的侵入”,第909条“邻地的开掘”,第910条“越界”,第911条“越界果实的自落”;第921条“经界设置物的共同使用”细致化规定是:“两块土地因中间空地、地埂、地角、沟渠、土墙、灌木篱、板壁或其他有利于此两块土地的使用的设置物而被相互分隔的,推定此两块土地的所有人有权共同使用此种设置物,外部标志指明设置物只属于邻人中的一人除外。”第950条“动产加工”细致化规定是:“(1)因对一项或数项材料进行加工或改造而制成一个新的动产的人,取得此新物的所有权,加工或改造的价值显著低于材料价值的除外。书写、素描、绘画、印刷、雕刻或类似的表面处理,也视为加工。(2)自新物所有权取得起,对材料取得的权利消灭。”

  物权法细致化的一大特点是,能够将最原始的物法概念、基础法律关系规定得很透彻,以利于定分止争。阅读这种条款的时候,能够引人入胜,津津有味。

  第三,物权关系圈子化。

  微观物权法将物权关系圈子化,每个权利人和义务人均定格在私有制的圈子里不能自拔。理论上,所有制关系法是优于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和担保物权关系法的,但是,这里看不到所有制关系法。这就是微观物权法的通病。

  我们不可否认微观物权法的用途,但物权关系圈子化肯定会有局限性。

  第四,法律工具简约化。

  微观物权法之法律工具简约化,使得局限于民事权利的保护和民事诉讼法范畴,与行政诉讼法无关,极个别特殊情势下与刑事诉讼法有关。如盗窃、诽谤等,主要取决于罗马法民、刑不分的影响。

  相关法律:物权法相关条款

  相关名词:【古典物权法】【普通物权法】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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