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6章海军章程(六)
恤赏:
阵亡病故恤银:
查光绪十三年六月兵部奏明:
北洋兵船员弁病故恤赏,应查照前南洋大臣左宗棠奏定章程,除管驾官归奏案办理,兵勇每名给银八两外,其大副以下人等,遇有积劳在船身故者,按一月薪粮给发恤赏。
其因病离船尚未开缺旋即身故者,减半给发。
倘有在洋因风飘没及阵亡、伤亡者,加倍给予两月薪粮等语。
北洋大臣现已咨复照办,恤银概由支应局给领,无庸另议章程。其余加赠荫袭、祭葬银两、养赡孤寡等事,概照定例办理。
工需杂费。
仪制冠服相见礼节国乐军乐王命旗牌印信。
冠服:
凡海军大小官员,恭遇万寿圣节、元旦、冬至令节,行礼冠服,均着行装,若因公在岸,与在岸各官同。
凡海军大小官员在船,除管带官、文案、交应官、医官听着长服外,余均短衣窄袖,以便操作。
凡各船水手头目以下,俱用浅檐草帽、紧身袄挎,腰束蓝色带,襟前线缝某船几等水手名姓等字,随身各佩小刀一柄。
凡海军大小官员接见外国官员,除管带官用行装服色外,余俱短服,顶帽不佩(巾分)。
凡海军大小官员,四季皆戴冬冠。
凡海军官弁,在船应着号衣,其领袖上用何花色标记,由海军衙门拟定饬发遵办。
相见礼节:
凡北洋海军总兵官见本管提督,如各省绿营副将见本管总兵官之仪,余照旧例。
凡各船大、二、三副等官,管轮官,见本船管带官,俱用属员见上司仪;见别船管带官,如职衔相当,用敌体仪。
凡各兵船迎送海军衙门堂官、钦差大臣、督、抚及阅操大员,声炮三响,船上列队奏乐。
提、镇、司、道带有总办职事因公到船者,迎送声炮三响,不列队奏乐。
凡海军大小官员见外国官员,用敌体仪。
如我兵船先在港口,外国兵船后至,彼声敬国炮二十一响,我兵舱应如数答之;彼再声敬官之炮,我兵船亦按彼官应声炮数答之。
若外国兵船先在港口,我兵船后至,声炮同彼例。
提督视外国-等提督,总兵视外国三等提督。
凡海军官员迎送中外官员,概不准离船。
凡迎送声炮,均听提督令,提督不在船,听督队官令。
国乐:
凡兵船有时应奏行军国乐,须用中国乐器,其乐章由海军衙门撰拟,通行遵办。
军乐:铙歌、凯歇向无定章,听提督随时拟用。
王命旗牌:海军提督请颁王命旗牌,余不颁给。
印文:
查海军提督、总兵并提标中军参将,总查全军轮机事务参将、总查全军军械事务游击以及管带全船副将、参将、游击、都司、守备等官,皆须颁给印信、关防,以昭信守。
其余在船有职事人员,与管带官同在一船,应归管带官节制者,虽系实缺人员,并无日行公牍,与绿营规制不同,概不颁给关防。
钤制。
按兵船驶行海上,瞬息百里,动辄隔绝闻问,遇有战事,督队官仅能调度数船,多则远望莫及。
至若平时操巡,除在本国沿海外,其余邻近海疆,俱不便无端轻启大队。
故各国海军皆有分军分统,以便随时操练。
又兵船上官弁各分职事,兵匠亦各有所属,要皆听号令于管带官。
他项人员,职衔纵或较祟,不能夺管带官赏罚之权。
今订钤制条例于左:
北洋海军提督有统领全军之权,凡北洋兵船,无论远近,均归调度,仍统受北洋大臣节制调遣。
提督在何海口,该口北洋兵船概听提督一人之令,总兵不得与提督平行。
其中军、左、右翼及鱼雷艇、练、运各船管带官,皆不用自出号令。
提督他往,则听左翼总兵一人之令;如左翼总兵他往,则听右翼总兵一人之令;右翼总兵他往,则听副将之令;同为副将则听资深副将之令;不分中军、左、右翼,以次递推。
凡练船、运船,不分官职大小,俱听战船之令,战船他往;则运船听练船之令。
各船管带官有管理全船之责,凡船上大、二、三副及管轮官等,不论衔职大小,均听管辖调遣。
凡管轮官所用一切管油、升火匠夫人等,鱼雷大副所用鱼雷匠兵人等,倘有违误,应行惩责等事,俱应报由管带官处治。
各船副管驾及大、二、三副,有帮同管带官管理全船之责,如奉管带官之令查办事件,其他官员不得擅阻。
凡文案、支应、医官、学生人等均听管带官之令;学生兼听管带官所用教习之令。
凡水手出身己保千、把总之弁目,应听学堂出身千、把总人员之令。
凡搭船官员,俱听管带官之令。
凡沿海陆路水师文武大员,如无节制北洋海军明文,兵船官概不得听调遣,藉词违误军事。
军规。
凡管带官违犯军令,由提督秉公酌拟呈报北洋大臣核办。
轻则记过,重则分别降级、革职、撤任。凡记一过者,停资一个月,记二过者,停资两个月;记三过者停资三个月。
遇推升之日扣资,资不足者,不准升补。
凡该船管带之属宫,游击以下守备以上人员,如违犯军令,由管带官随时秉公酌办。
轻则记过、停资,重则禀请提督究办,分别降、革、撤任。
倘有酗酒、聚赌不法等事,由管带官一面先行监禁,一面禀办。
其记过停资之法,与管带官同。并由提督随时报明北洋大臣查核。
凡副将以下守备以上人员,如获降、革处分,仍留任者,作为署事,官俸只给一半;若本系署事人员,官俸只给四分之一,船俸概准照支。
凡船上属官千总以下人员由学堂出身者,如违犯军令,由管带官分别轻重,酌予记过、停资、降革、撤任,与惩办守备以上人员同。
其应降、革、撤任者,须先禀请提督批准。
凡船上属官千总以下人员,由水手出身者,如违犯军令,由管带官酌于棍责,不记过、停资。
事体重者,分别降革、撤任。仍先禀请提督批准。
凡副将以下经制外委以上人员,应得记过、降、革处分,由提督按季汇册报明北洋大臣查考,并咨报支应局、营务处备案。
降、革人员并由北洋大臣随时咨会海军衙门备查。
凡经制外委以上人员应得参革、撤任处分者,不准在原船当差,亦不准回籍,不准投效他营,由提督酌量移送岸上船坞、机器局等处效力,或调往别船效力。
倘有私逃者,拿获照逃宫例加等治罪。
凡船上头目、水手及一切无官职人物如违犯军令,由管带官分别轻重惩处。
或遇每月放假之日,罚令不准登岸,仍以若干日为度;或鞭责;或械击;或革退。
其革退遗缺,即在本船水手内调补,并移知练营调练勇补额。仍即报明提督查核。
凡水手逃亡者,拿回鞭责八十,监禁一个月;临阵时逃亡者,斩立决。
凡管带宫遇罚办之事应报明提督者,如提督他往,即应报明督队官,不得专擅。
凡船上官弁、兵匠人等,损坏器械、军火等件,由堤督及管带官、督查官讯明,实系疏懈不慎,分别轻重,罚令赔偿。
倘系有意损环,按行军例从重洽罪。
凡船上官弁人等违犯军令,照以上所拟各条惩治外,其余不法等事,由提督等援引会典所载雍正元年钦定军规四十条参酌办理。
并先恭录通行各船,一体懔遵。
简阅。
海军各船大副;二副等,应逐日轮派一人,将天气、风色、水势及行泊时刻、操演次数凡有关操防巨细事务,概行登记日册。
管轮官将机舱内轮机迟速,日用煤、油各料若干,并有无事故,亦概行登记日册。由管带官随时稽察。
如有错漏,小事记过一次,大事记过二次,或酌量惩办,均报明提督查考。
凡各船一应操防事件,听提督分统官总教习及提督所派之大员随时查验。
如有错漏,将该管带官及该专管官一并分别记过;因而贻误事机者,由提督照行军例参办。
各船逐日小操,由各管带官自记功过外,其每月大操一次,两个月全军会操一次,均由提督亲自校阅,分别功过,酌量赏罚。
北洋各船每年须与南洋各船会哨一次。
提督于立冬以后小雪以前,统率铁、快各舰,开赴南洋,会同南洋各师船巡闽江、浙、闽、广沿海各要隘,以资历练。
或巡历新加坡以南各岛,至次年春分前后,仍回北洋。
所有各船会哨巡历日期、地方及每日操练情形,由左、右翼总兵,中军副将等细登日记,呈由提督册报北洋大臣,咨送海军衙门查考。
至会哨地方或有未便预定之处,应由提督每年先期与南洋统将约定,并由南洋统将呈明南洋大臣核示遵行。
南、北洋兵船号令宜一,庶几可分可合。
现时南洋兵船尚少,未定经制,亦未设有专管提督。
每年节过春分以后,凡南洋兵船如"南琛"、"南瑞"、"开济"、"镜清"、"寰泰"、"保民"等类能海战者,应由海军衙门调归北洋合操,即暂归北洋提督节制。
逐日督同操练,视如北洋兵船一律办理,不得稍分畛域;并就近由北洋大臣随时阅操,一面分别赏罚,一面咨会南洋大臣备案。其薪饷、煤费等项,照案仍由南洋开支。
节过秋分以后,南洋兵船仍回南省各岛巡练,仿照北洋定章,将逐日巡练情形细登日记,册报南洋大臣,咨送海军衙门查考。
不得以南洋大臣窵远,偷安不操。
亦不得以海战之船为沿海督、抚大员等迎送差使。
各船在北洋,每年春、夏、秋三季沿海操巡,应赴奉天、直隶、山东、朝鲜各洋面以次巡历;或以时游历俄、日各岛。
其每次应从某处至某处,由提督核酌,先期请北洋大臣示遵。
俟操巡回威海后,将所历地方各情形,报明北洋大臣查考。
兵船如奉海军衙门、北洋大臣调赴有约各国巡历,借以保护商民,练习技艺,须将所历地方形势、商民情形、船中操练各节细登日记,随时呈报北洋大臣转咨海军衙门备查;并由北洋大臣核其往返沿途操练情形、有无事故,分别记奖、记过。
该兵船每到一国抵埠后,如距钦差大臣及领事官所居不远,应即往见询商一切。
并依各国通行礼,往谒该处外国官,以联邦谊。
倘遇华商危急等事,非奉钦差大臣及海军衙门、北洋大臣电示,不难率行派兵登岸。
闲时水手人等放假登岸,须谨遵兵船规例,不准滋事;并由钦差大臣或领事官随时将兵船到埠离埠日期及有无事故各情形,报明北洋大臣转咨总理海军衙门、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查考。
其行船公费及煤斤、食用,应核实酌加若干,由北洋大臣督同支应局委员查取原帐、原发单,核定给领汇报。
每年由北洋大臣阅操一次。副将以下择尤存记汇奖;头目以下酌赏功牌、顶戴;其艺生者分别记过、降罚。
每逾三年,由总理海军事务衙门王大臣请旨特派大臣,会同北洋大臣出海校阅一次。
择其操练勤熟,曾经远涉外洋巡防各岛、属国,办事妥洽,能耐艰苦者,照异常劳绩酌保;其次者照寻常劳绩附保;不称职者分别记过、降罚。
每逾三年,王大臣与北洋大臣出海校阅海军。
如查有北洋船厂所造轮船、雷艇及船艇要紧器械,能与外洋所造一律精坚合用。
各机器局所造大小新式枪炮及枪炮应用一切子药,与外洋所造一律击远命中。
俱难各局、厂择其尤为出力者,照异常劳绩酌保。
三年校阅之期,如有精于中西学问,能将外洋有关军事之图籍,自备资斧翻译明晰,查明确系有益军国之书,准收录刻印发行。
各省仍将其人面加考试,如无代替翻译诸弊,照异常劳绩酌保。
王大臣与北洋大臣出海校阅海军,应将防守水师口岸炮台各勇营通行校阅一过。
如查弁勇中有操练台炮、水雷等艺已极精熟,确知理法,堪充教习之选;或弁勇筑造炮台、坞岸巨工劳苦,已逾三年,验实合用,并无损坏等弊者,俱准其每营择尤酌保数员。
但所保异常劳绩人员,不得过所保人数十分之三(大连湾、旅顺口、威海卫、胶州澳为北洋屯泊水师口岸)。
三年校阅之期,凡海军衙门办事人员及北洋总理营务、粮饷、军械、学堂文武人员,并雇佣教习洋员、当差洋弁洋匠,如三年中实系异常出力,有功效可见者,准择尤照异常、寻常劳绩分别酌给奖叙。
但所保人员,不得过咨部立案人数十分之三。
凡遇三年校阅已得保奖人员,遇五年沿海各省营、局开列例保之时,不被再保。
军政之年,北洋海军人员由北洋大臣参酌通行定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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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六章 海军章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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