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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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7-2-22

  物权法热点亮点面面观(十二)

  〖第一部分:焦点难点问题〗

  二、事件简述

  (一)前言……

  (二)事件简述……

  第九件:如何看待物权法在继承优良传统基础上科学发展的问题。

  1、概论

  (1)四个坚持

  在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中,坚持原则,坚持真理,坚持实事求是,坚持群众路线,坚持科学发展,是一贯制的战略方针。其中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策略,不光是包括在经济领域,政治领域和法制领域也是如此。对于持续发展当代物权法的宏伟事业而言,这样的刺激尤其突出。

  我国古代几千年来一直遵循“诸法合一”的传统,长处与短处瑕不掩瑜,新中国新时代制定物权法时,以当代宏观物权法的面貌出现,确立民法而不唯民法,大胆地在民法融入部分行政法、行政经济法甚至于刑法之类的公法内容,这叫做“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我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文明史的国家,不动产登记制度一直传承下来,并在新时代赋予新的丰富的内涵。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产权制度、人口制度、税收制度、国力评估制度的基础制度,于国于民都是有益的制度。只要社会上还存在级差地租、级差地价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必须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制度。土地私有制社会是这样,土地公有制之市场经济社会也是这样。

  在讨论物权法草案的时候,许多人对于中华民族的法制文化传统容易接受,因为普遍认为这是老祖宗留下来的宝贵的文化遗产得继承光大。有些人对于西方国家的法制文化传统还不够了解,对于旧政府的老式物权法的精华部分也忌讳莫深,深怕中了腐朽资本主义的毒素。当人们真正掌握普世价值的物权法原理之后,就会认识到过去的思想是狭隘的幼稚的,而以****幼稚病为甚。

  物权法颁布实施几年后,已经正式进入创新发展阶段,但继承优良传统仍然不能忽视。认真地总结历史经验、吸取历史教训,制定新的改进措施,可以事半功倍地完成创新发展的任务。大陆法系国家都面临着新形势的新挑战,试图把已经老态龙钟的旧物权法修正成朝气蓬勃的新物权法,其中一些修法的经验值得认真借鉴。

  (2)物权法最大的败笔

  首次公之于众的物权法是个试验品,前瞻性、系统性略显不足,应用范围有一定的局限性,很多群众的诉求没有得到响应,标志着相当一部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物权法的保障。

  物权法最大的败笔,是人为地把原物权法草案第十四章《居住权》共12个条款全部删除,这是与现代化人权社会背道而驰的,尤其是与“国际住房年”、“国际住房日”的国际法相悖的,同时也浪费了宝贵的法律资源,对于弱势群体、失业职工的负面影响是极其严重的。西方一些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和福利社会主义国家,法律要求政府为贫困户提供住房保障,否则,老百姓有权状告政府不作为,法院得支持居住权人的诉讼请求。

  殊不知,公民的住房权是受国际法保护的,也是国际化的共同行动措施。1982年12月20日,第37届联大又通过一项决议,正式宣布1987年为“安置无家可归者年““(InternationalYearofShelterfortheHomeless),简称“国际住房年“。其宗旨在于提请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集中思考住房问题,并为解决这个问题制订住房建设的总体规划、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和具体措施。在这一年中,要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使各国政府和人民充分认识到解决无家可归者的住房问题和改善贫困者的居住环境,对维护社会安定和加速经济发展都有深远的意义。世界上有130多个国家和1200多个民间组织投入此项活动。1985年12月7日,联合国第40届大会还通过决议,将每10月的第一个星期一定为“世界住房日(WorldHabitatDay)”,亦称“世界人居日”。

  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中国广大城镇兴起了住房制度改革运动,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的公房基本卖光。从1998年开始,地方政府随即出/台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制度的政策,许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一次性发放最高25年工龄的住房补贴费,其余的则按月补贴。

  以穗府[1998]21号政策法令为例,地方国有企业可以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的补贴标准实行。其中普通工人连续工龄19年以上的职工,对应于第4级(相当于科长级)的标准,即373元/月/人这一档次。如果某国企职工在此时的工龄是30年,那么他在1998年可以一次性领取25个月的住房补贴费111900元,其余的工龄还可以按照每月373元的标准领取,但按照政策的调整还可以上浮补贴费标准。然而,许多企业表示困难,无力承担这么一大笔的费用,故年复一年地拖欠着,累计拖欠了18年之久也无着落。更有甚者,全市几十万下岗、失业、退休职工则长期成为“三不管”对象,政府、企业、法院都统统一概不管,老职工权利人无论怎么上访、上诉都是白搭。

  陈先生是2000年下岗失业、2008年退休的地方国企职工,至今年届18年也从来没有得过任何住房补贴费。参加革命工作已经逾46年,是“五无型”顶端特别优先权人,亦即一是从来没有取得过福利公房所有权,二是从来没有取得过企业和政府的公房使用权,三是从来没有取得过住房补贴费所有权,四是从来取得过宅基地使用权与自建房屋所有权,五是从来没有行使过配偶的住房使用权,于下岗、失业、退休时享有享受住房补贴费的特别优先权。自己算了一笔账:363个月工龄的住房补贴费本金是420元x363=152460元,18年4个时期的银行存款利息是178502。71元,债务人应还本付息合计330962。71元。

  再算一笔经济损失的账:1998年全市平均房价是1194元,2014年平均房价是15075元,平均房价疯涨了12。63倍。1998年的住房补贴费本金152460元,当时可以购买127。69平方米的商品房,2014年只能购买10。11平方米的商品房,绝对差是损失了117。58平方米!就是说,即使是侵权单位现在按照330962。71元的标准清偿债务,仍然会遭受巨大损失1593964。04元。

  据接待****的国资委一位工作人员透露,整个广州市已经长期拖欠职工住房补贴费本金多达1000亿元。从经济上讲,这是最大一笔烂账。从政治上讲,这是所有改革系列中最大的烂尾工程。

  原物权法草案第十四章《居住权》的规定,不是要删除,而是要扩充至40至50个条款上去,关键在于要保障居住权人法律救济与上访、诉讼的权利,特别是要对于广大下岗、失业、退休职工的特别优先权负责任。

  那些极力反对原物权法草案第十四章《居住权》规定的人,有政府官员,有企业经理人,还有著名的专家学者。他们都是既得利益集团的人,任何时候也不担心得不到住房补贴费。其中有的人还参加过单位的公房实物分配,90年代以二三万元购买100平方米的公房所有权,现在价值二三百万了,而且这个房屋已经居住20多年了。如果出租该房屋,每月得租金少则一千多元,多则四五千元。由此可见,分配不公、两极分化达到了历史的最高点,既得利益者与未得利益者之间的差距可达数百万倍之多!

  原物权法草案第十四章《居住权》的规定是唯一的规定,一经删除,广大居住权人、住房保障权人就失去了一个极其重要的维权工具,权利人被踢皮球搞得死去活来。

  法院的法官故意说“你这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驳回起(上)诉”;用人单位的负责人说,你去找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负责人说,你去找上级集团公司;上级集团公司的负责人说,你去找用人单位;这样折腾来折腾去,至少得花费一年多的时间。住房改革办的工作人员说,你去找国资委,或者回去再与用人单位好好商量;住房保障办的工作人员说,你去找用人单位,或者去找市政府,或者去找省住建厅;市政府的工作人员说,你去找省政府..。推诿、敷衍、拖延与弄虚作假,是每个单位、部门的常态。

  如果广大职工权利人的这么一大笔钱,由地方政府来承担,那就意味着连市长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益金(住房补贴费)都要带头短少,那肯定是干的。由地方企业来承担,那就意味着老总们、承包寡头们年薪几百万就要泡汤了。如果法官们支持老职工们的诉讼请求权,地方政府放了血,法官们接着也要被地方政府放血,那打死他们也肯定不干。

  审批权帝国主义、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官僚主义,就是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制度改革中最大的拦路虎与绊脚石,他们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他们永远是冠军、常胜将军,广大弱势职工如被宰的羔羊、永远的西西弗斯。

  讨论物权法草案那几年,绝大多数人最关注的是如何在物权法规定保护国有资产,有的人还发表了极左的言论。另外一面,有些声称“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专家学者,对于广大职工的居住权、住房保障权则漠不关心,竟然指责原物权法草案第十四章《居住权》的规定“要不得,要不得”,是最典型的叶公好龙分子。

  (3)如何看待废与立的疑难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出于排斥不同政治派别和人民民主****的需要,很快就废除了中华民国的六法全书,以全新的一套社会主义法律统治全国并开拓未来。一些有眼光的专家学者发现,资产阶级政府制定的法律并非百分之百是垃圾、糟粕和废品,其中确有一些人类通用性法理概念、技术规范融入当代物权法是很有必要的,甚至于融入一些精细化技术也是必须的。

  旧中国政府制定的物权法,基本原理与统一概念均来自于西方民法之原理,仿制西方的罗马法或者日耳曼法的欧洲国家之体系,这叫“洋为中用”。这些先进的西方国家在推翻封建统治的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当然废除了封建制度的法律体系,然而却把人类社会中一些通用性法理概念、技术规范保留了下来。如所有权就是所有权,用益物权就是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就是担保物权,无论概念的外延是大是小,这些专门名称、物权等级和在物权社会中的等级制度是不能随意更改的。人类历史上,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都普遍存在商品经济,都需要规范和调整买卖关系、借贷关系、中介关系和其他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都要遵从一定的经济规律与物权规律,都要统一基本概念、基本程序,不能把古代的和外国的好传统一古脑儿全部扔掉。否则,对国家和对民族是有害无益的。

  要不要继承与如何继承是一大焦点难点问题,要不要创新发展与如何创新发展又是一大焦点难点问题。一个问题比一个问题更加严重,这不仅直接影响着立法专家的价值取向,而且会直接或间接、经常或者偶尔影响到人们日常的法律生活。

  平心而论,物权法确实不能包罗万象,更不能包打包票。可是,人们在努力维权和尽力消除纠纷的时候,却自然而然地想到了物权法。物权法是基本的物权制度法、基本的民法,居于许多公法与民法的核心地带,必须以饱满的内容、特定的形式、精湛的技术、强效的执行力示众,能够最大限度地化解各类物权关系上的矛盾纠纷。当一些维权斗士发现物权法竟然这样软弱无能时,失望、沮丧的心情和埋怨物权法的非议则油然而生。

  物权法在继承优良传统基础上科学发展的问题,也会牵涉到很多的焦点难点问题。思想观念,工作态度,学识水平,方式方法,技术标准,时代特点,实际需要,取舍关系,创新手段,以及相关的决策技术、预测理念、不确定性因素等,都有可能产生焦点难点问题。

  西方世界的物权法与民法典已经有了几百年的法制史,理论和实践上已经达到炉火纯青的境界,于制定新时代的民法典和物权法时完全可以驾轻就熟,水到渠成。如德意志帝国制订《德国民法典》包括物权法时,可参照的法典有:13世纪的《萨克森法典》和《施瓦本法典》之类的习惯法法典;1794年颁布的《普鲁斯普通邦法》,长达一万七千多条,融诸法于一体,代表着地方法发展的高水平。从习惯法到成文法,从封建法到资本法,这是一个历史大转折过程,法理技术水平有了一定程度上的提高,把民法从混合法中独立开来也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是,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保留了容克贵族的封建特权,体现了资产阶级革命不彻底性以及资产阶级自私自利性的一面。德国的公法与德国的民法也经常发生矛盾,如德国物权法是千方百计地保护私人的土地所有权,而德国基本法第十二条却规定了“国家根据需要可以剥夺私人的土地所有权”,越是到了工业化、城市化时期,公法与民法打架斗殴的现象出现的频率越高。

  然而,中国的当代物权法才刚刚起步,当代民法典的制定还一直是个未知数。到底怎么学、学什么,如何不断地完善中国当代物权体系,如何把物权法修炼到至尊境界,永远是个严峻的考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既要消除中国封建法的影响,又要消除民国资产阶级物权法的影响,又要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法的功能特征,又要体现21世纪当代物权法的实用性与前瞻性,又要把各类物权关系人打点好,但现成的经验明显的欠缺,法理基础也相当薄弱,很多问题二十年来争议性很大。物权法课题的研究,由一夜爆红到逐渐变冷,对于当前的发展形势是很不利的。

  (4)不能老是维持现状

  物权法面世之后,大家都可以随时随地的接触物权法,可以不失时机地潜心钻研物权法的继承与创新问题。但是很多人仅仅满足于维持现状,写表扬信和批评意见的很多,写系统性合理化建议的寥寥无几。这是最大的拦路虎之一,使得很多人望而生畏,更谈不上披荆斩棘、攀登高峰等事情了。

  小说界里面,常常见到编辑部征集文学批评的猛料,甚至于不惜重金鼎力招募文学批评家。但是,法学界出现这样百家争鸣的情势是极其罕见的,连表扬性的作品也懒得征集,更何况是批评性的作品呢。整个社会对于物权法体系的期望值很高,许多诉求也没有顺畅的通道进行下情上达和上情下达,于是乎,物权法之继承与发展问题日积月累,年复一年地就积重难返了。

  2、漫谈传统与创新问题

  (1)立法与修法的意义

  物权立法,是我国法制化建设的一件大事,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物权制度的系统确立并为长足发展打下基础,关系到国家、集体、集合(混合)、私人所有制和其他所有制物权关系的纵向与横向平衡技术,关系到和谐社会的长治久安与协调机制,还关系到整个民法体系的完整向善与制度平衡等重大问题。有鉴于此,立法者和立法参与者所采取的慎重态度,是宁缺勿滥、宁慢勿快,丝毫也不敢粗心大意。

  物权立法的意义重大,这是不言而喻的。而物权修法的意义同样十分重要,且非常可贵。立法和修法时,都应当吸取古今中外的历史经验教训,以便于多快好省地完善物权法运行机制。我们无法希冀每个合理化建议都得到采纳,反正要坚守物权法研究的岗位,不间断地更新物权法思想宝库,即使是没有得到采纳与回应,能够得到全社会的关注与认同也是一件好事。

  大家都充分意识到必须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全过程的立法工作,需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由点带面,结合中国国情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推陈出新,尽量照顾各个阶层的利益诉求,戮力同心煅造出一部最好的民法公示于众,为中华民族子孙后代造福。

  纵观各国民法典,物权法皆为其中的重中之重。在规定物的归属、物权保护、基本物权等级制度、合法占有制度和要式物、大宗物分配制度等方面,都有一套独特的法学原理、基本原则、具体办法,很多内容是其他法律所无法替代的。西方最自为豪爽的是罗马法,而罗马法最豪爽的是物权法。

  物权法不仅仅是大陆法,更加重要的是经典式的世界法。她是人类社会智慧的结晶,有着贵妃一样的雍容华贵,仿如圣经一样的让人崇拜,仿如璀璨的星星一样让人敬仰,犹如春回大地一样的诗意盎然。很多国家纷纷仿效他国的物权法,经过革新改造从而变成自己国家的新型物权法,遂成为治国、安邦、修身、持家、平天下的重器。

  某些国家和地区仅仅制定一般性的财产权法,没有制定特殊性的财产权法,执法中空白点很多而影响到整体性的法制建设,于平衡物权关系方面略付阙如,遂成为国家之大不幸、人民之大困厄。殊不知,物权法是领头法、高度集中的民法,一部物权法可以顶、数部一般财产权法,而且还可以带动其他的物权关系法、债权关系法的制定与改良,法律效力及其效率显著,是一般财产权法所不能比拟的。当然,这一类立法模式,根本谈不上物权法优良传统之继承与创新的问题。

  物权法的很多内容是民法中的中心内容,牵一发而动全钧,对于债权法、继承法和其他的财产权法影响很大。物权法场所,是一个特大型运动场、竞技场,每个人无论男女老少,都以不同的角色在这里开展活动或者进行博弈,按照物权规范化的要求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从而维护自己的诉讼权益和实体权益。

  同时,物权法又是牵涉面最广泛、权利义务项目最繁多、法学原理最深邃、各种关系盘根错节的一类特种民法,各个国家各个地区于各个时期的板块与模式也不尽相同,甚至于对于所有权、用益物权这样最基本的概念也不一致。于是在立法、普法、执法、用法和修法过程中出现的焦点难点问题不胜枚举。

  各国的物权立法,均立足于现代,着眼于未来,高屋建瓴,统筹兼顾,在继承优良传统基础上锐意进取,在锐意进取基础上再上新台阶。既要有时代气息,又要为未来几十年预留发展的空间;既要符合当时的国情,又要符合各个民族的风俗习惯;既要符合统治阶级的意志,又要照顾底层群众的利益;既要平整所有权关系,又要规范担保物权关系;既要重点规定有权占有关系,又要附带规定无权占有关系;既要重点规定物权保护,又要附带规定物权限制;既要规定正向物权化方针政策,又要规定反向物权化方针政策;既要承认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又要承认私人利益的自由选择;既要正视合同保护主义,又要推出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和动产交付生效主义;既要使得本法尽善尽美,又要促进其它相关法律臻于完善。所有这些,对于已经法典化的国家之焦点难点问题堆积如山,对于未法典化国家和刚刚法典化国家之焦点难点问题更是多如牛毛。

  (2)物权法流派问题

  世界性的物权法体系,近现代以来总体上分为资本主义的物权法和社会主义的物权法两大流派。两大流派中,又可以分为几个分支流派。简单地说,就是****、****与中间派,当然包括挺进派、激进派与保守派。

  资本主义流派中,可分为封建资本主义、新型资本主义等流派。前者保留封建主义物权制度的成分多一些。如德国、日本等国家的物权法,保留了德国容克贵族、日本皇权贵族的既得利益的一部分,并融入了资本主义制度的物权法体系。后者保留封建主义物权制度的成分少一些。如中国国民政府制订的物权法、中国澳门地区的物权法,属于殖民地、半殖民地式的半封建、半资本主义的物权法,与独立自主国家的封建主义物权法也有些差别。

  社会主义流派中,可分为传统社会主义、特色社会主义等流派。前者公有化、计划经济成分多一些,私营经济成分少一些。以前苏联和前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物权法为代表,倾向于私权公化、计划经济制度化,刻意完全隔离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的物权制度,实质上为理想主义的物权制度,亦即属于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的物权法。后者公有化、计划经济成分少一些,私营经济成分多一些。以改革开放之后的中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国家物权法为代表,倾向于折衷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基本隔离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的物权制度,实质上为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相结合的物权制度,亦即属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物权法。

  社会主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在打碎半封建、半资本主义的中华民国之旧机器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全新的国家体制。所重新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是在破除国民政府“六法全书”(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基础上改造起来的。尽管如此,其中一些物权法基本概念、法式定义、谋篇布局等优良品种还是值得借鉴的。

  譬如,地上权、地役权之类通用性的地权,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都是完全适用的,这些优良传统当然应当予以继承,并在改进的基础上发扬光大。西方国家可以在物权法确定之,东方国家同样可以借鉴。

  问题在于,同样是土地公有制或者私有制,囿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寓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土地所有制都有一定的差别,甚至于是根本对立的土地物权制度。有的时期是禁止、限制买卖土地,有的时期是任何人可以自由买卖土地;有的时期是只能由国家政权机构即国家法人可以买卖土地,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买卖土地;还有的时期,连国家法人也禁止买卖土地,全国的土地一律只能划拨供给使用,至于国家收费、收租与否以及收费、收租额度也不一定,或者临时性规定。

  问题还在于,基本的土地物权制度确定之后,是否需要在物权法中进一步细化具体内容,这里面客观存在更多的焦点难点问题。

  物权法作为国家最基本的物权制度载体,当然需要在此条文中进一步细化具体内容。但是,尽管众多的法理学家和立法专家都知道这样的大道理,却会遭到很多的意见分歧,也会遇到很多现实的困难。有的人说,物权法是民法是私法,不要把公法和非民法搞在一起好不好?有的人说,一部物权法哪能承担那么大的份量、包揽那么多的内容?还有的人说,现在是现在,将来是将来,物权法只能管现在,管不了将来,将来不确定性的东西太多了,现在不需要这种前瞻性。

  大家都知道,土地物权制度,是整个物权制度体系中的核心制度、重点制度,是物权法中的重中之重。于是乎,大家对这项特别制度既爱又怕,爱之深、怕之切无法用言语来形容。爱的是,土地物权制度那么的亲近自然,亲近社会,亲近人情世故,亲近到每个人的日常工作与生活,大家巴不得多看得这些方面的法律规定;怕的是,土地物权制度那么重要那么复杂,那么的进也难退也难,那么的难以自由讨论自由修改,大家巴不得少制定这些方面的法律规定。

  传统物权法模式,就是土地所有权保护主义和土地所有制中心论,把这两种土地物权制度都捧到天上去了。人类社会经过资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革命,尤其是经过工业革命和城市化革命,人们就不断地对于这样的土地物权制度进行反思:除了土地所有权以及土地所有制,难道说就没有其他的表达方式了吗?我们已经知道了土地使用权、地役权、地上权和担保物权等概念,发现这些权利可以限制土地所有权。再进一步发现,原来土地利用权、土地作用权这些新时代的新物权,比土地所有权或许更加实际实惠,特殊情势下所发生的物权价值、经济价值并不逊色于土地所有权。

  比如,现行的宪法、行政法和相关民法统一规定,法律指定的农村的土地归集体所有,但具体用途、是否可以自由买卖土地等与土地所有权没有必然关系。比较之下,这样的土地所有权,还没有土地利用权、土地作用权这些另类物权来得实际,物权价值、经济价值明升暗降。这是当代物权法对于传统物权法最严重的挑战之一。

  人类社会的各个历史阶段,土地的集权制与分权制,都是对立统一的基本物权制度,两者之间相辅相成,不能偏废,也不能倚高倚低。土地所有权制度是国家基本统一的物权制度,这叫集权制度。然而,集权中划出分权范围,分权中也划出集权范围,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才能恰如其分重整新的物权关系,构建新的物权体系。

  物权立法的指导思想,应当是一律注重实权,去掉虚权。农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是个最大的虚权,在物权法中没有去掉当然是最大的遗憾。城乡物权社会的土地利用权、土地作用权是最大的实权,应当单列两个章节的却没有做到,而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又代替不了,地上权、地役权、相邻不动产权利也显得范围狭小,该注重的实权却没有注重到,同样是最大的遗憾。

  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任何组织与个人必须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节约用地,集约用地。但是,当法律集中突出了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两大板块之后,没有进一步集中突出土地利用权、土地作用权,法律空白点很多,不利于进一步规范、调整现有的与未来的物权关系。理论体系建设中,都把这些实权对象当作偏门、冷门,全国的研究者寥寥无几,与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研究之汗牛充栋相比,根本不成正比。

  (3)前瞻性研究问题

  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后,到底还要不要作一些前瞻性研究?回答应当是毫无疑义、不言而喻的。回顾物权法立项时和起草后的情景,全国的专家学者们带头掀起前瞻性研究的高潮,热火朝天得很啊。当物权法一通过、一颁布,大家都似乎变了个人,都不约而同地争当实用主义的解说家,从此以后不再搞前瞻性研究。无论其课题怎么重要,无论其法理基础怎么雄厚,也发誓一定不搞了。

  搞前瞻性研究,多么辛苦多么累人啊?多么吃力不讨好啊?还不如走个捷径,突击一下写几本著作,马上稿费到手,彻底避免与人争议,从面子到里子全都有了。知难而退,急流勇退,全身而退,这样“识时务者为俊杰”者多了去了,只有大傻瓜才作前瞻性研究。

  很多人理所当然地认为,现在不作前瞻性研究天塌陷不下来,少我一个人研究天塌陷不下来。该升官的照样升官,该发财的照样发财,该干嘛就干嘛。当个完全彻底的自由人,任何人也干涉不了个人的生活。当个陶渊明隐居桃花村,完全可以逃避现实,耕耘自己的一亩三分田,饱食终日,无所用心,怡养百年。

  所谓前瞻性研究,是指参照物权法使用期寿命周期律作出的科学发展的预见性研究,从形式上到内容上进行大量改观。如中国当代物权法使用期寿命周期是50年,那么我们就要规划从2007年到2057年的修法纲要,其间可以小修或者中修,到2057年前后就要开始进行大修。

  现在我们已经发现了一些苗头。如很长时间以来总觉得土地所有权是至高无上的,然而在很多时候,土地利用权、土地作用权的实际效益竟然优于土地所有权,尤其是对于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是如此。

  世界物权法史表明,随着工业化文明和城市化文明突飞猛进的发展,农村、农民、农业的土地物权制度会受到自然而然的冲击,顺应形势的发展,定然出现此起彼落的物权关系新格局。

  今后各种农村合作化运动重新兴起,对以往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产生冲击。农村土地承包法大修,导致物权法典的大修。

  随着形势的发展与政策上的调整,民间借贷自由得以释放,一些曾经销声匿迹的典权制度也会复活起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的范围得以缩小。

  政府破产是个新的苗头,一旦把此类内容添加进担保物权法,就开始打破了常规性的禁区。政府从神坛上走下来,在一定场合下变成负债的民事主体,民告官难的情势得以好转。

  公共利益的概念细化物权法的限制性条文,政府带头乱征地、乱拆迁、乱建设以及暴殄天物、铺张浪费现象得以遏制。征地补偿机制延伸到国有企业下岗、失业、退休职工。

  居住权法和优先权法正式列入物权法典之中,重点保护的物权不再是一家独大,弱势者权益的保护与强势者利益的保护共为一体。某些特别优先权可以优于担保物权而行使,某些居住权是弱势群体的保护神。居住权法与人格权法联成一片,公民有权起诉不作为的地方政府。

  现实生活中,关于物权法体系的学术研究环境是非常宽松的。每个专家学者,既可以照本宣科,也可以作一些前瞻性研究。这里面的课题多得不计其数,每个人俯拾即是,继承传统方面的,创新发展方面的,大家都可以自由选择。可是,很多人并没有把握机遇,正视一次又一次的大好机会,都与前瞻性研究失之交臂。其中有一部分人受拜金主义思潮影响,哪些得稿费多就写什么,哪些得稿费少就不写。

  其实,每种物权法之前瞻性研究,都是苦行僧的干活,每次写作都是苦旅。那些写作奇幻、魔幻、玄幻小说的作者,一个个如天马行空式的自由自在,得的稿费财源滚滚,与前瞻性研究的学者相比,真正是一以当百,万夫莫当。小说界分化瓦解得非常厉害,学术界的分化瓦解更是厉害得不得了。

  诚然,芸芸众生之中,也不乏孺子牛、小蜜蜂之人。自己写,写自己;自己看,看自己。人家写出10万字,他就写出100万字;人家写出几10万字,他就写出几100万字。人家得的实惠多多,自己得的实惠少少,都不跟人家一般见识。

  还有的编辑大佬,对于作者之前瞻性研究、新颖性内容不感兴趣。如叶公好龙似的对待创作问题,认为离开物权法条文作出一些前瞻性研究是师出无名,认为只有与老前辈那样依然如故才是好作品。在物权价值观扭曲的氛围中,初出茅庐的作者只得长期锥处囊中。这是创新与发展道路上遇到的另外一个拦路虎,这种人的能量也相当大,不可等闲视之。

  相关法律:

  《物权法》担保物权编,《担保法》相关内容,《担保法司法解释》相关条文。

  〖本文要点〗

  在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中,坚持原则,坚持真理,坚持实事求是,坚持群众路线,坚持科学发展,是一贯制的战略方针。其中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策略,不光是包括在经济领域,政治领域和法制领域也是如此。对于持续发展当代物权法的宏伟事业而言,这样的刺激尤其突出。

  所谓前瞻性研究,是指参照物权法使用期寿命周期律作出的科学发展的预见性研究,从形式上到内容上进行大量改观。如中国当代物权法使用期寿命周期是50年,那么我们就要规划从2007年到2057年的修法纲要,其间可以小修或者中修,到2057年前后就要开始进行大修。

  物权法最大的败笔,是人为地把原物权法草案第十四章《居住权》共12个条款全部删除,这是与现代化人权社会背道而驰的,尤其是与“国际住房年”、“国际住房日”的国际法相悖的,同时也浪费了宝贵的法律资源,对于弱势群体、失业职工们的负面影响是极其严重的。

  相关词汇: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1——957-2-21。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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