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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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2-2

  制定中国物权法典的可行性

  一、基本理念

  (一)概念

  制定物权法典,不但是完全必要的,而且是非常亟需与完全可行的。

  充分利用物权法典的立法资源,加固国家财产防火墙、集体财产防火墙和私有财产防火墙,一律没收投机分子“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的所谓“尚方宝剑”、“护身符”,是完全必要的,而且是亟需的。

  可行,就是规划与实行中可靠的意思。可行性,就是事情的开头与结局可靠性、靠谱性的意思。任何事情,靠谱的就有可行的保证,不靠谱就没有可行的保证。

  这里主要是智力投资,至于物力投资则不在话下。智力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所遵从的是思维科学投入产出的客观规律,而不是经济科学投入产出的客观规律。用适当的智力投资和少量的物力投资制造物权法典,可以获得巨大的社会效益,非常可观地既利国又利民,真正是千载难逢的极好机遇,何乐而不为?应当坚定一条信念,只要符合物权法典思维科学客观规律的,就是完全合理的与可行的。

  制定物权法典,所寻求的是社会效益和法制效力,不必为物权法单行法更改为物权法典的人工重复而斤斤计较。智力投资的投入与产出比是合理的,符合物权法典和社会需要的,结构上、内容上基本符合要求的,就可以完全推定为可行的。

  以下几个问题应当明确,应当统一认识,提高认识论水平。制定物权法典可行或不可行,以及与制定民法典之间的关系一定要认识清楚,仔细琢磨,当然不能妄下结论。

  1、单独制定物权法典应当是可行的

  未来可期制定的物权法典应当是独立的法典,可以与未来可期制定的民法典分为两套法典分别实施。无论并列的情形会怎样,也无论是先制定或者后制定,物权法典应当是特立独行的。因为,制定物权法典是必要的,制定民法典却没有这种迫切性与必要性,而且将物权法加入民法典之中也没有这种必要性。

  按照原先的立法规划,是将物权法加入民法典之中,与总则、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等其他的8个部分共为一体,并没有打算将物权法典列入立法规划之中。

  以上立法规划,客观上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认真考量。

  一是,因为将物权法加入民法典之中,以物权法代替并挤走了财产权法,法律的布局不尽合理。

  只有将物权法另立为物权法典后,才有可能将财产权法加入民法典后,法律的布局才是合理的。一方面可以放手扩大物权法的容量,另一方面可以放手让财产权法展示出来,两种法律资源均得到充分利用,这也是最好的立法规划方案。

  物权法的性质,应当是基本权源法、基本民法、基本担保物权法,大部分是财产权法,但不限于财产权法。

  物权法,包括财产权法和非财产权法两大部分,且财产权法中不仅包含可流通、可交换的有金钱价值的财产权,而且包含限制和禁止流通、交换的财产权,而且还包含没有交换价值、金钱价值而有物权价值的物权。

  财产权,一般是指可流通、可交换的有金钱价值的财产权,称之为经济财产权。主要是意定的、可交易的财产权,法定的、不可交易的财产权比较少。

  现实条件下,民法典中将物权法和财产权法一同加入民法典中也是不可能的。因为物权法和财产权法,在概念上内容上有许多交叉性的规定,重复规定显得很累赘。当物权法不加入民法典,物权法与财产权法不会发生矛盾冲突,却将财产权法加入民法典,这样就可以做到一举两得、一石三鸟。

  二是,物权法中公法的内容很多,将物权法加入民法典之中显得很不协调。物权法与民法典并列或者不并列,单行或不单行,最适合的就是最可靠、最可行的。

  民法典的本色是姓民的,不是姓公的。物权法中公法的内容很多,所有权部分和用益物权部分中,有许多是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的内容,行政法、行政经济法的氛围相当的浓郁,将物权法加入民法典之中显得很不协调。

  财产权法的本色是姓民的,加入民法典之中是很合适的。大陆法系最早的资产阶级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没有物权法,规定了大量的财产权法,这是有先例的。财产权法加入民法典之中,不仅体例吻合、充分利用了法律资源,而且可以放手借鉴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财产权法的诸多经验教训,打造21世纪中国式财产权法的新模式。

  目前,物权法和财产权法都是单行法,两种民法各有千秋,尽管法律内容和适用范围不尽相同,执行起来是配合默契甚至于相辅相成的。

  然而,物权法只有一部专门的物权法,财产权法涉及到许多部财产权法。一旦按照原先的立法规划,在民法典中加入了物权法而去掉了财产权法,大量的财产权法就这样白白废止了。为了一部民法典而废止大量的财产权法,这是很不值得的。

  因此,采取两条腿走路的办法,既制定物权法典,又制定民法典,所有的疑难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2、制定物权法典是必需的

  任何法律,都有一定的目的意义,都需要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与实用性。单行法律是这样,集成法典也是这样的。有时民事法制定单行法是必需的,制定物权法典也是必需的,但制定民法典却不是必需的。这种事情确实需要认真研究,总结国内外立法的经验教训,从长计议,不能草率从事。

  物权法资源是最好的法律资源,这种法律资源是其他任何法律也不能替代的。对物权法资源简单的开发利用就是物权法,对物权法资源深入地、全面地、综合地开发利用就是物权法典。显而易见,制定物权法典是必需的,不制定肯定会大量地浪费法律资源的,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物权制度是很不利的。

  运用科学而缜密的办法,一步步揭开权源的奥秘、物权的族谱与家谱、物权关系的法律性质,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都有一定程度上的关联,压根儿就是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的信息化高速公路,里面布置了许多法律的桥梁与车站。每种物权主体与客体的保护与限制都是全面的、系统的、立体的,当物权法本身的效力不济时,可以联合其他法律一起执行;当其他法律不济时,可以联合物权法一并执行。真正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制定物权法典是必需的。因为单行法的内容太单薄,很多物权与物权关系规定得太过于简略,很多重要项目没有规定上去,很多方面与整个物权社会人们丰富多彩的物权生活不太适应,既影响到物权法本身的效力,又影响到物权法的联合效力。

  制定物权法典后,可以由现行的247条增加到800条以上,法律的内容与结构更加完整、完美,社会主义基本的物权制度之制度化、规范化、正规化建设整体上迈进一个新台阶,对今世和后世的影响力、作用力是不可低估的。

  其他的民法,如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财产权法等,都是专门性的民法,一般不宜将大量的公法与私法、民法、商法进行杂交,上述这些民法一般是纯民法。不能与物权法相提并论,而且不确定性、易变异性的事物相当的多。立法体例上,物权法中公法的成分太浓厚,不能跟上述的民法混合在一起加入民法典。

  确切地说,制订民法典与否无关紧要。甚至可以说,不制订民法典更好一些。

  那么民法单行本拼凑在一起成为民法典,唯一好处是大家在普法教育中和自觉学习上更加全面一些。但是一旦修改、补充规定起来就非常的麻烦,表面上的形式美会损害内在的形式美,更会损害内容之美,到头来得不偿失。

  很多法学家认为民法法典化已经过时,直陈民法典体例格式过于僵化,弊端很多。民事法律是复杂化、多样化的,有些事物发生变化甚至反复变化也是常态的,很多民法项目的具体内容是要根据形势的变化、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的,永远不调整的民法是行不通的。有时候仅仅调整其中一部民法几个条款,就变得凌乱不堪。很多国家的民法典存在几个版本,而本版本中又存在几个修改版本,非常凌乱而劳民伤财。修改民法典时,远远比修改民法单行本麻烦得多,而且必然产生许多副作用。

  日本曾经出现过两个版本,两个版本的命运各有差异,但都有法典化僵化的弊端。

  第一个日本民法典历经10年,于明治二十三年(1890年)公布,并决定于明治二十六年(1893年)施行。旧民法典共五编1762条,即财产编572条,财产取得编435条,债权担保编298条,证据编164条,人事编293条。

  该法典公布前1年,由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部毕业生组成的法学士会,发表了《关于法典编纂的意见书》,揭开了“民法论争”的序幕。该意见书声称:“政府设法典编纂委员会,令其从事法律调查,非我等所非议者,惟望勿急于发布。因我国社会脱自封建旧制,又不能依欧美新制,故此事业委实艰难。若勉强完成,则恐有悖民俗,徒使人民受法律繁杂之苦。所以,不如以今日之必要为限,以单行法规规定之。法典应待民情风俗稳定时完成之。”

  以这份意见书为导火线,引发了主张民法典延期施行和如期施行的激烈争论(史称“民法论争”或“法典论争”)。以东京大学法学部和英吉利法律学校(今中央大学)为核心的英国法学派,极力主张民法典延期施行。以日法法律学校(今法政大学)和明治法律学校(今明治大学)为核心的法国法学派,极力主张民法典如期施行。明治二十五年(1892年),这种争议由学界转到政界。在当年举行的第三次帝国议会上,贵族院和众议院都展开了激烈辩论。论争的结果,延期派获胜,第三次帝国议会决定无限期推迟民法典的施行。就一个法典的施行展开如此激烈的争论,恐怕是各国法制史上不多见的现象。

  以上资料见于《日本民法典》第2页~第3页。

  以上两派法典之争,不是对民法典彻底否定之争,而是针对民法典内容之争。不同的学术门派,不同的立场、观点、方法,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起草制订、颁布实施不同类型的民法典。说明了民法典结构既僵化,又可以随意。尤其是在新旧制度的交汇点上和非常时期,连统治阶级的意见也不能统一,反馈到民法典上必然是瘕瑜互见。

  旧民法典在关键时刻流产后,明治政府决定编纂新的民法典。一不聘外国法学家而聘本国法学家为起草委员。二不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而以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1888年发表)为蓝本。

  新民法典前三编(总则、物权、债权)提交国会审议顺利通过,决定于明治二十九年(1896年)公布。明治三十一年(1898年)民法典后两编(亲属、继承)提交国会审议也顺利通过,决定于同年六月公布。新民法典自明治明治三十一年(1898年)七月十六日施行。

  日本民法典施行以来,经过了30多次修订,包括删除、增加、改动,重大修改有3次,前后有1947年、1971年、1987年这几次。诚然,修改归修改,对于单行法的修改与民法典的修改是不一样的。修改民法单行本并不受编制上生硬的约束,修改民法典却受编制上的约束,过程与效果显然是不相同的。

  日本民法典施行以来,针对内容不全面、条款短少和民法典内容有些过时的缺点,另外增补施行了十几部的单行法。这些单行法,有民法的类型,也有公法的类型,显得非常的杂乱无章。该民法典是世界上最杂乱无章的民法典之一。说起来,都是民法典编制僵化惹的祸。

  民法法典化,导致被动局面、混乱状态的例子很多。法律是最严肃、最工整的公文,而有的民法典竟然成了百衲衣,样子很难看。法国民法典于起草过程中,前后召开过102次会议,国王拿破仑亲任会议主席并参加会议的就有97次。尽管如此,整部民法典满是修改的痕迹,叫人看过后很不舒服。

  如第一卷《人》、第一编《民事权利》、第一节《民事权利》,起点条款是第7条(而不是第1条),至15条法律适用的说明有:

  第一编民事权利(1994年7月29日第94—653号法律),

  第7条(1889年6月26日法律),

  第8条(1889年6月26日法律),(第2款及以下条款由1927年8月10日法律废止),

  第9条(1970年7月17日第70—643号法律),

  第9—1条(1993年1月4日第93—2号法律第47条),(1993年8月24日第93—1013号法律第47条),

  第10条(1972年10月5日第72—626号法律),

  第12条及第13条(由1927年8月10日法律第13条废止)。

  总共才9个条款,修改、补充、修正、废止的补丁多达9个。时间跨度共7个时间段、整整一个世纪,从1889年6月26日,到1927年8月10日、1970年7月17日、1972年10月5日、1993年1月4日,再到1993年8月24日、1994年7月29日。其中,1993年发生了两次修正。

  在条款排序上,该法典同样地体现为很自寻烦恼,也很僵化。如第9条后面出现个“第9条—1”;第12条及第13条废止后,第14条仍然是岿然不动。

  章节排列上更是奇怪。如第二章尊重人之身体,是第16条开始,增补了第16条—1~第16条—9,这实际上相当于一个半条款。第三章对人之特征的遗传学研究以及通过遗传特征对人进行鉴别,后续增补的是第16条—10~第16条—12,这实际上相当于半个条款。章名“对人之特征的遗传学研究以及通过遗传特征对人进行鉴别”长达25个字,实在是太奇葩了。

  第一编民事权利共3章,第1章还凑合,第2章和第3章完全是凑数。

  以上资料,摘自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10月北京第1版、2002年7月北京第3次印刷的《法国民法典》第3页至第4页,此后的“法律补丁”资料就不得而知了。

  提议制定中国民法典的人,应当好好地阅读一下《法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当然这种例子很多,恕不赘述。

  我们不是讥笑日本人、法国人不会制定民法典,而是民法典讥笑立法人胡乱的“拉郎配”,吵架的、斗殴的、离婚的条款很多。

  倘若是民法单行本,哪怕每年修正,哪怕每年修正100次,也不会出现修正民法典那样的乱象环生。

  3、制定物权法典的时机已经成熟

  制定物权法典的时机是否成熟,概括地说,需要的是天时、地利、人和。这几个条件成熟了,着手规划与起草、讨论、制定物权法典就有可行性了。

  天时,就是制定物权法典的好时机。地利,就是制定物权法典的客观条件已经成熟。人和,就是广大的物权法爱好者会团结一致地拥护制定物权法典。

  物权法颁布实施多年来,每个物权人,都从中领略了一番物权法的真谛与风采,都从中找到了自己的位置与坐标值,都感受到面临着各种机遇与挑战,在物权法的汪洋大海中击浪、击楫、击鼓,好一派欣欣向荣的新景象。

  经过几年来的洗礼,人们顿悟了许多,也从物权法中得到了很多的实惠,渴望物权法能够更加完善,以便于最大限度、最大范围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更加有力地全面禁止与严厉打击各种侵权行为。过去有一些曾经反对过制定物权法的,现在也站在拥护物权法的队伍中来,其中也不乏许多后起之秀。

  现在,中国有许多人成了物权迷,画以物权,钩以物权,写以物权,话以物权,用以物权,深深地感到物权生活是如此的丰富多彩。有一些知识精英是物权法的宣传队、播种机,他们拥有的物权知识几乎是车载斗量,撰写的物权法著作和发表的网络美文是汗牛充栋,研讨物权法的热情有增无减。中国现在的物权法原理研究有了突破性进展,有些学术水平已经居于世界前列,令全世界的物权法爱好者们刮目相看。这里面蕴含着巨大的正能量,将是拥护制订物权法典的主力军和先锋队。

  现在,全国的大学生、研究生满街都是,其中有很多人很快成为“物权粉丝”,他们对于物权法的大道理能够讲出一套又一套的。倘若向他们征求制订物权法典的意见,都能够提出一大堆一大堆的。什么问题也难不倒他们,什么困难也吓不倒他们。物权法典的世界、的未来、的辉煌都是属于他们的。

  想当初,制订物权法单行本时那么困难也挺过来了。现在,制订物权法典已经有了坚实的基础,根本不需要经过13年、也根本不需要经过8稿定谳,就可以做到“水到渠成”、“落地生根”。只要立法机关一声号令,众人就会闻风而动,多少个立法方案也不愁拿不出来。

  (二)整合法律资源是可行的

  客观条件满足以后,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整合法律资源是可行的。不整合法律资源才是不可行的。可行的与不可行的,是完全相反的价值判断。

  好比长江三峡,千百年来,人们感慨万端的是那些壮丽的景色、滔滔不绝的江水横流。当人们感到必需充分利用这里巨大的水力资源,用于水力发电,为国家创造财富,为全国人民提供源源不断的洁净电力,改善几亿人的生产生活条件。这就叫“客观条件满足以后,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整合水流资源是可行的”。

  制定物权法典,到底相当于几个长江三峡,还是相当于几十个长江三峡?这不是吹牛皮,说大话。

  物权法典,一可以管天,二可以管地,三可以管人,四可以管物,是太平洋的警察——管得宽。——比物权法管得更宽。物权法管得到的,物权法典也可管得到;物权法典能够管到的,物权法还不一定能够管得到。倘若物权法规定了“水流资源归国家所有”,物权法典还可以进一步规定“水流资源归国家所有,长江三峡大坝和电力枢纽也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三峡大坝和电力枢纽的国有资产。”

  民法中有个所谓的执行规则,叫做“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有些投机取巧分子,正是抓住民法规定中的空白大做文章,钻法律的空子。有时候还真的叫这种投机分子逃脱了法律的制裁,从头到尾一直逍遥法外,好不痛快淋漓。

  充分利用物权法典的立法资源,加固国家财产防火墙、集体财产防火墙和私有财产防火墙,一律没收投机分子“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的所谓“尚方宝剑”、“护身符”,是完全必要的,而且是亟需的。

  所谓物权法典,就是充分整合、利用物权法法律资源的一个大容量的大载体。通过我们几年来的认真分析研究,感悟到物权法理论是个巨大的理论宝库,物权法立法资源是个极其重要、极其宝贵的法律资源。将那些林林总总方方面面的物权法法律资源组合起来,就形成了物权法典。充分整合、利用物权法法律资源制定物权法典是可行的,白白浪费大好的物权法法律资源是不可行的。

  成事在天,谋事在人。关键在于,一定要统一认识,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统一规划,统一实施,步调一致地积极推进物权法典的立法进程,集结广大专家学者和人民群众的集体智慧,确保物权法典的立法只许成功、不许失败。

  物权法颁布实施前,从酝酿到立法规划、起草、修改、8稿定谳,共经历了13年之久,这是一个漫长而良好的开端。许多物权法专著应运而生,将非常深奥的物权法原理告之于众,激活了一些知识精英对于物权法之知法、懂法、爱法、求法的法律热情。

  2005年秋季那场物权法草案的全国大讨论,短短几天时间内就收到各方面的意见与合理化建议多达1万多条,金点子、好点子实在是不少。

  说到讨论立法的热火朝天程度,最火爆的是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起草、修改讨论,参加人数达1。5亿人。因为政治专业性强,许多平民百姓难以提出自己的见解。而讨论物权法,很多是与政治无关、却与平民百姓身边的事物和切身利益相关,提出自己的见解却是非常之多。

  关于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和公共物权的维护,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解释,对公共利益范围的界定与经济补偿的合理设计,对车位车库、小区绿化带归属的确定,对土地二元化问题的正确处理,对国家法人基本物权、派生性物权、零物权、房产与地产基本物权、综合利用物物权的创新设计,对小产权房的处置办法,对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相关办法,对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与不动产登记生效的辩证分析法,以“物权优于债权”、“共有权优于继承权”之诉权与诉讼时效的重新认识,对物业管理与业主诉权的支持,对下岗职工诉权的认识,对一些民事诉权不能混同于行政诉权的辨别等等,好点子、好建议真的是不少。

  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全国掀起了普法、学法、用法、执法和研法的新高潮,物权学术界空前繁荣,所发表的著作汗牛充栋,有的作品版面字数长达500万字,攀登了世界物权法理学的顶峰。物权法许许多多深奥的原理、规则、概念、形态、方法一一破解,物权人的权利保护得到了很多的实惠,很多物权关系的矛盾得以有效化解与缓解。与此同时,促进了多项不动产登记法、动产登记法、知识产权质权登记法和其他质权登记法,以及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债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提高了贯彻落实物权法的整体效益。

  物权法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一项巨大的智力投资项目。物权法颁布实施后,物权法法律资源开发利用和群众智力开发利用方面均取得了骄人的成就,人们经常把物权法当作一种工具来使用,许多疑难问题迎刃而解。倘若再来一次修改物权法或者修订物权法典的全国大讨论,不再跟从前那样就事论事,就事论理的水平会有显著的变化。

  以前什么叫物、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不懂的,现在能够讲出几个道道出来。以前对于物权法深层次的问题看不出、看不到、看不真切的,现在能够清晰地、真切地、理性地认识。以前对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得力、不如心的,现在能够得心应手、毫不含糊。现在,物权人再也不吃二遍亏、上二次当和软弱无能了,侵权人再也不能随心所欲地侵权了。

  物权法颁布实施后,一些旧的物权矛盾处理了,新的物权矛盾又冒出来了。法律规定的疏漏,客观上为侵权人趁机进行侵权活动提供了有利时机。许多问题引起了人们的注意与反思,倒逼人们期望更好更加完善的物权法展现出来。从高处着眼,从远处着想,知难而进,锐意进取,不断攀登物权艺术的高峰,就一定能够达到胜利的彼岸。

  这里不是标准的、完整的制订物权法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只不过是采取漫谈的形式进行讨论。关键在于,一定要引起立法机关的密切关注,一定要有实际行动与好的结果,一定要善始善终,不能虎头蛇尾。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小智慧造成了大结果,有些小人物也能够贡献大智慧。诸葛亮曾经是一介山村野夫,他的金点子、鬼点子一旦被伯乐们采纳,都能为蜀国蜀军蜀相立下汗马功劳,运筹于帷幄之中,决战于千里之外。俗话说,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说明了老百姓的智慧也是能够超常规发挥作用的,平民百姓智慧的力量是无敌的。

  对于完善物权法和完善中国的物权制度的办法,可能会有多种可供选择的方案。统筹考虑,优中选优,直到最优化时为止,才能达到帕雷特最优化的客观效果。诚然,有比较就有鉴别,有鉴别就有取舍。当人们领悟到物权法典的真知灼见时,当某些物难当头时,痛定思痛,人们便会不约而同地赞成制订物权法典,并不厌烦物权法典的长篇大论,反而觉得这种长篇大论太可爱、太实用了。

  制订物权法典的可行性研究,本来应当是顶层设计的。那么,民间之底层设计,一旦被顶层所看中,底层设计就变成顶层设计了。所谓源于生活、高于生活,不仅仅是文学创作的专利。对于制订物权法典来说,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就能够如愿以偿地取得人们想要的东西,而不必苦苦等待。

  二、一般分析

  (一)现今实行的物权法过于单薄

  与其肩负的历史使命很不相称,必须大幅度地增加内容填补空白。

  1.物权法仅仅用247条来规定是远远不足的

  中国物权法已经成为一个大杂烩,不仅有普通物权法的内容,而且还有担保物权法的内容,并且融会贯通了制度物权法的内容;物权主体上,不止立足于私人物权人一个主体,国家的、集体的和其他权利人的也统统纳入到物权法中来,完全突破了“物权法是私法”这一古老的命题,形成了“公私合一”的新型物权法;物权客体上,不再囿于流通领域中发生的动态物权对象,国家、集体所有的大量存在的非流通领域中发生的固态物权也一一列入其中。无线电频谱这种特殊的无形物物权、文物和野生动植物这种特种物权等,同样地加入其中。仅仅以土地类不动产物权,就牵涉到220多部法律法规的内容,而物权法只不过是蜻蜓点水。

  很显然,物权法所涉及到的领域是如此的庞杂,而仅仅用247条来“概括”,无论如何,也是不能与她的重要性、重大的历史使命相对称的,自然会在质量上、效力上大打折扣。法学界最流行的一个规则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实行”,一些重要的物权类型被人为地封锁在物权法之外,物权法的执行范围受到不应有的限制,实行起来就没有法律依据而作罢。况且,物权法是确认、保护、利用或规范、调整、限制各种物权的最为重要的财产法,客观条件是宜广不宜窄、宜细不宜粗的,而现实情况是恰恰相反。

  2.法律规定不够圆满

  中国物权法的制定是有意识地缩短篇幅的。物权法草案第三稿有268条,在物权法第8稿定谳时,已经增加了许多新内容,即使如此,仍然总体上减少了21条。

  以不动产登记为例,物权法才14~15条。然而,《土地登记办法》有78条,《土地登记规则》有78条,《房屋登记办法》有98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有26条。除此之外,专利权、著作权、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之类的登记办法也是条款众多,共有53条。另外,物权法关于动产登记之类的规定很欠缺,而《动产抵押登记办法》有14条。

  以担保物权为例,作为物权法之“半边天”,才71条。《担保法》有96条,担保法司法解释有134条,这还不包括数以百计的抵押登记与质押登记法之条款在内。目前,许多地方的典当、按揭等担保方式很盛行,而物权法却没有这方面的重要内容,实为可惜。担保法在日常生活中很重要,也很实用,法锁关系相当周密,担保物权编中,再增加100条以上也不过分。

  3.甚至比一二个世纪以前的外国物权法更加单薄无力

  因此必须大幅度地增加内容以填补空白。

  日本民法典之《不动产登记法》有241条,《企业担保法》有62条,《假登记担保契约法》有20条,《信托法》有74条,物权编共243条,其中留置权18条、质权27条、抵押权52条,—共97条。

  德国物权法是19世纪出台的产物,物权主体仅仅是私人主体,即使如此,法律条款高达552条,相当于中国物权法的一倍多。当然,类似于使用租赁、收益租赁、农地收益租赁、合伙、共有等物权共有117条,因编排民法典的需要被挪动至“债务关系法”里去了。该债务关系法也是担保物权法相关的范畴,条款数目共有613条。德国物权法与德国债务关系法两者相加,共达1165条之多。

  除此之外,德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二章物、动物的规定,也有14条相关物权法的规定。1804年开始施行了200多年的法国民法典,是以财产法来代替物权法的,包括担保物权部分,占该民法典2283条的大部分。

  (二)现阶段制定物权法典是非常亟需的

  现阶段,中国的对外开放格局是全方位的,国有、共有、私有、合有与其他物权主体的交易十分活跃,相关的物权主体、客体和相应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人事关系、分配关系和社会关系、占有关系等等,亟待进一步的完善。

  物权单行法难以胜任这种巨大的法律责任,由高大威猛的物权法典承担这种重要的法律责任,也是义不容辞的社会义务。

  国有资产保护十万火急!

  集体财产保护十万火急!

  私有财产保护十万火急!

  贪污腐化、祸国殃民十万火急!

  严厉打击各种违法乱纪、侵权活动十万火急!

  两极分化、三座大山十万火急!

  物权法典火力支援十万火急!

  SOS!十万火急!

  1.严格保护国有资产和民族产业刻不容缓

  特别是在保护国有资产、资源和民族产业方面的矛盾十分尖锐与复杂,国有和集体资产大量流失、国家市场与经济共同体不设防火墙和两极分化现象、贪污腐化风潮均极其严重。

  制定物权法典时,需要增加所有制法、国有资产监管法、零物权法等方面的重要内容,对于破坏国有资产的各种违法犯罪分子采取“一票否决权”的办法进行确认,配合刑法和行政法展开国有资产的全面保护工作,争取取得更大的胜利。

  有人估计,国有资产流失与浪费极其惊人,每年可达数以万亿之多!有的社会学家甚至于惊呼“中华民族已经到了最危险的时刻”,惊呼“中国有亡党亡国的危险”!种种不利情势和客观条件聚合在一起,倒逼中国必须加大严刑峻法力度,倒逼中国将物权法迅速升级为物权法典,而且是到了时不我待的紧要关头!

  《企业国有资产法》里面的许多内容很好啊,选择一些加入“物权法典”,岂不是一箭双雕或者相得益彰吗?

  2.保护私有财产一定要落到实处

  再有一个值得十分关注的是,以往人们对于物权法在保护私有财产方面寄予厚望。

  然而,物权法已经实施多年,全国各地强制或者血腥拆迁、征地等恶性事件有增无减,甚至于比物权法出台之前更加严重,许多地方竟然酿成了****、搏杀、车碾等血腥案件;全国农村的上访与越级上访案件,六至七成是冲着征地补偿、分配或者是贪污腐化而来,许多地方导致大规模的矛盾冲突,已经成为社会最不稳定、和谐的一个因素。

  有的人可能会认为,所有这些不能怪物权法不给力,只能怪“拆迁管理”之类的制度物权法不作为。诚然,制度物权法是起主要作用的,普通物权法的作用也是不能低估的。

  制定物权法典时,需要大量扩充保护私有财产方面的内容,增加公民的社会福利保障法、公平分配法等方面的重要内容。

  3.公共利益范畴必须在物权法中界定清楚

  物权法出台前后,许多专家学者和有识之士一再建议与“公共利益”这一关键物权范围,应当在物权法中给予明晰地界定,可惜的是至今也没有得到响应。

  如果关键物权范围“公共利益”得以确定,许多问题是可以迎刃而解的,也不至于造成现在这种强制拆迁、血腥拆迁的被动局面。在努力保护私有财产方面,同样地倒逼中国将物权法迅速升级为物权法典,而且是到了时不我待的紧要关头!

  如果物权法中给予“公共利益范围”以明晰地界定,其最大好处在于不再以行政诉讼的渠道来解决征收不动产与房屋拆迁方面的争端,将以民事诉讼的渠道来解决争端,弱势群体维权就变得相对容易一些。长期以来,本来拆迁队拆迁是个民事案件,却变更到行政案件上来,结果是“民告官很艰难”,弱势群体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第590号令公布并即日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首次较系统地规定了公共利益的范畴。出台后没有起到多少效果,许多地方强制拆迁、血腥拆迁有恃无恐并且有增无减,就说明了这个问题的潜规则与诉讼途径之秘密了。

  制定物权法典时,可以大力扩充关于征收、征用和公共利益等方面的内容,至少可以增加40个以上的条款。某些行政诉讼案件可以修改为民事诉讼案件,以便于被征收人、被拆迁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公平合理,将一碗水端平。

  制定物权法典时,肯定存在许多困难与问题,当然还有很多重要内容需要补充规定,此处不再赘述。

  三、现阶段制定物权法典是完全可行的

  现阶段制定物权法典,既是非常亟需的,而且是完全可行的。

  1.物权法出台实施几年来为现阶段制定物权法典提供了理论保障

  物权法出台之前,中国的物权法基础理论研究旷日持久,充分调动了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大专院校的精兵强将,已经陆续地进行了大约20年的研究,在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推陈出新等方面百花齐放,成绩斐然。

  物权法出台之后,原有的科研队伍得以迅速壮大,民间也有很多物权法爱好者也积极参与研究,很快地将物权法基础理论研究推向一个新的高潮,不断地向广度与深度推进,很多理论空白一再得以填补,物权法普及与研究工作空前繁荣。当前情势下人们对于物权法的信任感不断增强,所寄予的厚望也越来越多。

  所有这些足以证明,中国人民有信心、有能力打造世界上一流的物权法体系,实现从物权法到物权法典的飞跃指日可待!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地方,占世界人口的1/5,其中光知识分子就超过1亿人之多。只要全体公民团结一致,群策群力,没有攻不破的堡垒,什么人间奇迹是可以创造出来的!

  2.物权法出台实施几年来为现阶段制定物权法典提供了群众基础

  物权法实施以来,许多大专院校将此法作为必修课,由此储备了大量的物权法人才。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习普及物权法,为迅速推广物权法率先垂范。许多地方报考公务员,物权法也成为必考内容之一,大大调动了他们学习研究物权法的积极性。各个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也将物权法作为必备读物之一,仔细研读。各行各业的人士对于物权法抱有各种期望,他们会期待物权法有更多更好的内容与效力,会解决更多更复杂的物权难题。

  如果作一个民意测验,相信大多数人会同意将物权法升格为物权法典的,因为这样做是有益无害的。各个阶层的利益诉求是强烈的,其中一些边缘群体的利益边界没有解决,他们迫切希望物权法有更多的作为,明确的保护。

  3.物权法出台实施几年来为现阶段制定物权法典提供了宝贵经验

  物权法从出台实施以来,已经有几个年头了。经过这几年来的考量,一些成功的宝贵经验与不足的教训渐渐地浮出水面。几百及至几千年来,全世界没有一部物权法是不修改的,中国物权法也不例外。与其小修小补,不如大幅度修补;与其跟在别人后面亦步亦趋,不如来个高屋建瓴;与其在物权法框架之内个别完善,不如在物权法典框架之内全面完善;与其晚修改晚完善,不如早修改早完善;与其闭门造车,不如来个全民大讨论大修改。

  因为制定物权法典是有益无害的,立法部门不应当有过多的顾虑,根据需要和可能,根据中国国情依法制定物权法典,首先应当统一认识,端正态度。

  相比之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划几十年来迟迟难以出台。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典,基于现有条件下只要方法得当,预计在十年之内可以出台。因为物权法是十分重要的财产法,制定物权法典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丝毫也不亚于民法典。制定物权法典并不太难,可望比制定民法典先行一步。

  最好的选择是,制定物权法典不要同制定民法典搅和在一起,未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典》应当是独立的法典,有其独特的和独立的法典效能、法典效用与法典效力。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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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要点〗

  制定物权法典,不但是完全必要的,而且是非常亟需与完全可行的。

  充分利用物权法典的立法资源,加固国家财产防火墙、集体财产防火墙和私有财产防火墙,一律没收投机分子“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的所谓“尚方宝剑”、“护身符”,是完全必要的,而且是亟需的。

  国有资产保护十万火急!

  集体财产保护十万火急!

  私有财产保护十万火急!

  贪污腐化、祸国殃民十万火急!

  严厉打击各种违法乱纪、侵权活动十万火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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