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03-2
无权占有关系的性质
一、基本理念
1、定义
无权占有关系的性质,即无权源占有关系、反权源占有关系的性质。是指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之间关系的性质,以及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与其他占有关系的性质,常常指善意的无权占有与恶意的无权占有之间的关系,是一对非常近似而相当复杂的物权命题。
依据物权法第242条的规定,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是恶意的无权占有的当事人。对于善意的无权占有人则不作具体规定—可能承担、也可能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只不过是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概率大一些而已。
无权占有关系的性质,是指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之关系同归于无权占有之列,有可能形成亦此亦彼的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性关系,或者非同一性关系。不问缘由地完全免除善意占有人的赔偿责任是难以办到的。
当无权占有事实发生后,其中的善意占有或者恶意占有,会与有权占有发生碰撞关系,从而形成三角式非理性、非正常的占有关系。这个时候,解析物权法像解析三角形一样,有不同的三角式就有不同的公式和推导、解析方式,将复杂的问题简单粗暴地解答,作出的答案往往是错误的。
物权法第242条关于“恶意占有人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对于大家来说是容易理解和没有疑义的。
然而,最大问题在于善意占有人是否都要免除损害赔偿责任方面,或者是将应当负法律责任的善意占有免除法律责任行不行,将不应当负法律责任的善意占有人强迫负法律责任行不行?这些问题需要作深入的调查研究,不能粗心大意、随心所欲。
有些人包括一些法学家认为,既然物权法第242条规定的是“恶意占有人损害赔偿责任”的事情,应当不包括善意占有人在内。这样的逻辑思维也不无道理。
然而,既然法律没有规定一定要免除善意占有人的法律责任,那里面肯定是有文章要做的了。
一则,倘若善意占有人是以合理的价格,从恶意占有、处分人手中取得该占有物的,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结果是:恶意占有、处分人得向有权占有人负完全的损害赔偿责任,善意占有人可以不向有权占有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二则,倘若善意占有人是以不合理的价格或者是免费形式,从恶意占有、处分人手中取得该占有物的,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结果是:恶意占有、处分人和善意占有人,都得向有权占有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善意占有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是主要责任;
但是,在占有物完好无损并安全返还难有权占有人的情势下,恶意占有、处分人得向有权占有人负完全的损害赔偿责任,善意占有人可以不向有权占有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三则,倘若善意占有人开始时的行为是善意占有,过了些时日,该占有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占有的权利而继续进行非法的占有,不再免除损害赔偿责任。
但善意占有期间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区别对待。即使是这个时间段内需要与恶意占有、处分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毕竟不是完全承担法律责任。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之间,实际上只有一步之遥。因为都是无权占有的性质,而且无权占有人与无权处分人是纠合在一起的,相互之间都有利益共沾的意思。很多善意占有的迟早会被恶意占有所拆穿,尤其是在有权占有人向善意占有人主张返还原物、并道出无权处分人擅自处分该物实情后,善意占有行为应当立即终止,否则就容易坠落为恶意占有。
四则,妥善保护善意占有人合法的交易行为和保证交易安全,同样需要正确处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之间的关系。
此处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之间的关系有两层意思:一是原有的。是指原恶意占有、处分人与原善意占有人之间的关系,这一层关系人的法律责任首先要厘清。二是现有的。善意占有人蜕变为恶意占有人后,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就开始发生转变了,由可以免除、减轻的变成不能免除、减轻了。
对于有权占有人而言,保护善意占有人合法的交易行为和保证交易安全是有条件的,但追究他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应当适可而止。
倘若原恶意占有、处分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完全落实了,有权占有人就不应当向原善意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也无权向善意占有人请求损害赔偿。否则,不利于妥善保护善意占有人合法的交易行为和保证交易安全。
倘若原恶意占有、处分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没有落实或者没有完全落实,原善意占有人于无偿取得占有的情势下,负有向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的义务,也无权回避损害赔偿。此处,不存在保护善意占有人合法的交易行为和保证交易安全的问题。
倘若所交易和所取得之物为违禁品,或者是法定不得转让的占有权,取得人、占有人出的价钱再高也是违法的。此处,不存在保护善意占有人合法的交易行为和保证交易安全的问题,更不存在善意占有的问题。对于参与交易的双方,对于无权处分人、无权占有人统统需要没收非法所得,并且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罚款处理,此类损害赔偿责任肯定有其特定的含义。
种植毒物、制造毒品、运输毒品、储藏毒品、窝藏毒品、销售毒品这些人,都是一些什么人?都是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恶意使用人,都是法律严厉打击的对象。无论哪个环节中与违禁品有关的人都脱不了干系,都不能以“我不知道或者应当不知道这是违禁品”为由逃脱法律的制裁。这是什么性质的占有?这是最违法、最恶劣的恶意占有!至于是否侵犯到有权占有人,其实并不重要的了,最重要的是危及整个社会的人身财产安全。你说说,是他们的交易安全重要,还是吸毒者的生命财产安全重要?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之间的关系,或有微妙关系,或有连带关系,或有协同关系,或有利益共沾关系,或有矛盾关系,或有责任共担与分担关系,或能改善关系,或能恶化关系。人们总是希望事物能够向好的方面转化,不能谋求向坏的方面转化。
性质上,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两者之间反正是无权占有关系,或者是侵权式、不和谐式和不当占有式、不当使用式、不当得利式、不当处分式占有关系,与有权占有产生了叛逆式占有关系。
假设,人们搞一个计算机模型,要输入很多的数据,那么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对象会有成千上万种之多。无权占有关系的性质推定,是必须过的第一大关。我们现在所做的工作依然是很肤浅的,等于是刚刚开了一个好头。
对照占有人、占有物、占有制、占有权和占有条件、占有形式、占有态势、占有关系、占有事实、占有效力和占有责任等,全面而综合地进行逻辑推定,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一样都不能少。难度最大的是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之类的定性分析。一旦我们的研究工作有了进展,拿下一些课题并建立计算机模型后,法官办案时就容易、轻便多了。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本来是性质不同、责任大小与有无不同之两种无权占有形态,从传统意义上说,两者之间不搭档就不会产生占有关系。然而,有时候在推定认识这两种无权占有时,也会犯难、犯糊涂,容易将这两种占有弄混淆,或者将两种无权占有当成一种无权占有。
2、有关事例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之间是一种责任承担的义务关系,而不是什么占有的权利关系。善意占有人从恶意占有人手中取得占有之物,于是就发生了责任、义务关系。
理论上,有权占有人向恶意处分人、恶意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时,为达到向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的目的,恶意处分人、恶意占有人亦得向善意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于是就发生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之间的关系。
譬如,偷盗者偷得一辆无牌照的电动自行车,并恶意占有、使用了一段时间,然后将这部脏车出售给他人。受让人不知道或者应当不知道该车为脏车,交付了价款而取得了该车。某日失车人发现有人骑着他的车在路上走,于是跟踪并与之理论。报警后,该车被暂时扣留在派出所。骑车人向民警供出实情并等到抓住偷盗人后,于是失车人向偷盗人主张返还电动自行车,而偷盗人手中并无该车,得向该车的受让人退回销脏的价款、要回该车,再向被偷盗的失车人返还该车。民警根据案情,将扣留的脏车代替偷盗者交给了失车人。与此同时,派出所将偷盗人依法治安拘留了10天,罚款1000元,并勒令其退回全部脏款。
上述例子是简单的案情发展经过。倘若失车人向偷盗人请求损害赔偿,包括车子毁损和误工费之类的赔偿,又会进入到第二层次的有权占有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之间的关系中来。失车人只能向偷盗人请求损害赔偿,不能向买车人请求损害赔偿。按照《物权法》第242条“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规定,只能这样办。
推定并理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之间的关系,还只是初步性的尝试。每当无权占有与有权占有发生矛盾冲突时,又要推定并理顺无权占有与有权占有之占有关系。
法律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不会放过一个坏人。
无权占有关系的性质辨别,不是给予善意占有人推卸责任,而是适可而止地追究善意占有人的责任。对于善意占有人的政策是,教育从严、处罚从宽;对于恶意占有人的政策是,教育和处罚都要从严。
二、再度分析
依据物权法第242条至第245条的规定,完整的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关系及其赔偿责任应当如下所示。
第一,两者之间均同归于无权占有之列,善意占有不能完全排除恶意占有的嫌疑。
以占有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原因为标准,占有可分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1、有权占有
如所有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承租人等均根据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权而占有标的物,属于有权占有。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法定的土地占有权,租赁权是意定的占有权。
2、无权占有
如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盗贼对脏物的占有等均属于无权占有。其中,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本质上或者总体上属于无权占有,为了对抗虚报冒领者或者根据妥善保管的需要,可以假定为有权占有。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将遗失物上交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则由无权占有上升为恶意占有。
以无权占有人是否误信其占有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为标准,可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1、善意占有
是指占有人不知或者应当不应当知道其无权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
善意占有人对其占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情况复杂,故普通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或者可根据习惯法、道德法或者逻辑法等民事处理办法来正确对待。但是,明显违背公序良俗等民事原则、损害公共利益的善意占有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恶意占有
是指占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理论上,恶意占有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他人的财产都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而其不当使用或者使用不当,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是无限责任,包括正常的机械磨损或者财产本身的消耗在内,全部需要无条件地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两者之间对于占有物毁损、灭失的,都有各自的法律责任。
一则,善意占有人有条件的赔偿责任。
虽然善意占有人于占有物上所行使的权利,被推定为所合法享有,有权使用被占有物。但如果造成占有物毁损、灭失的,占有人应当对物的真正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确定善意占有人时,应当根据不当得利的返还原则,即只有善意占有人因占有物毁损、灭失而受有利益时,才对物的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受利益,则不必赔偿。
二则,恶意占有人无条件的赔偿责任。
这里的“恶意占有”,扩大为依占有人取得占有时的具体情况而进行判断。取得时为善意,而后得知自己为无权占有的,自其知道之时起,变更为恶意占有人。
恶意占有人通常系由侵权行为而取得占有,因此在决定恶意占有人责任时,应参考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损失多少赔偿多少。除去占有物的价值外,还包括物的权利人所受损失的利益。此外,占有物的价值评估,以物的实际价值为准,恶意占有人取得占有时的价值与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时的价值不同的,以较高价值为准。
第三,占有保护的除斥期间为一年。
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一年”为除斥期间,没有中断、中止的问题。虽然,占有保护请求权的除斥期间已过,占有人不能再主张请求权,但这绝不妨碍真正的实体权利人或享有实体权利的占有人,基于实体权利而提出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的请求权。
实践中,对同一物的物权请求权和占有请求权可能发生竞合。在这种情况下,占有之诉和本权之诉各自独立,但可以合并审理。不管是占有人还是本权人造成对方损失的,都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至于物的归属,则以当事人的具体法律关系而定。
理论上,善意占有人与有权占有人均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法律上并不认同恶意占有人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如果真正的实体权利人或享有实体权利的占有人让恶意占有人暂时保管其占有物,应当另有所指。
三、概述
恶意占有人对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各国立法均无异议,因为这是明显的零物权与除零物权之列,非得不这样规定不可。
但是,关于善意占有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各国立法有些争论。据权威文本介绍,认为“外国的立法多规定,善意占有人对被占有物因使用而发生的损害,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514页)
笔者认为,关于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及其是否赔偿的问题,是民法和物权法之重点、难点问题之一。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赔偿与不赔偿本身就存在对立统一、量变质变、因果关系和系统论的技术推定问题,有些事物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况且,外国的物权法,也有普通物权法与制度物权法之分。
譬如,德国民法典之物权法编,用大量篇幅规定了保护私人的土地所有权,特别的执着与卖力,土地的他物权保护条款也很多、很精致。可是,德国的基本法第14条却板起另外一个面孔:“国家根据对社会所承担的责任,可以对土地所有权采取剥夺措施。”德国基本法中的财产权法就是制度物权法,对于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关系,有着不同甚至于相反的推定方法。
撇开制度物权法的特殊规定不谈,即使是运用民法、物权法这些普通物权法来推定,仍然存在许多焦点、难点问题,不能过于简单地下结论。因为恶意占有与善意占有之间的界限有时候是摇摆不定的,这个时候就需要辩证地、系统地看问题,不应当截取初始的或中间的占有性质来推定,而应当由最后的占有性质来推定。
打个最简单的比方说:某人捡拾到10万元的现金,排除偷窃、抢劫和合伙作弊等方面的可能性以后,在捡拾人持有、管有期间内,确认捡拾人为善意占有。持有人在法定的期间内,刊登了寻物广告,寻找了失主,并将所捡拾到的全部现金交给了派出所处理,这件事情就是圆满的善意占有。
当涉及到善意占有人对被占有物因使用而发生的损害,应当有个合理使用量、合理比例量或者合理提成量的规定才能公正。
如果遗失人没有悬赏,捡拾人不知道自己到底可以使用多少才算合理。假设捡拾人捡到10万元,私自占有使用了500元以下是合理的,那么私自占有使用了500元以上甚至于成千上万元,是否构成恶意占有、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返还原物的责任呢?
假设捡拾人捡到100元以上、100元以下,该作如何处置呢?中国物权法没有具体规定,德国民法典物权法编就有这种规定。从第965条至第984条,就是“拾得”方面的规定,关于拾得人权利与义务均条分缕析。
德国物权法规定:物的价值不超过10个德国马克的,无需通知(遗失人或所有人认领)(第965条第2款);物有腐败危险的,或保管需要过巨的费用的,拾得人可以将物交付公开拍卖(第966条第2款);拾得人只对故意和重大过失负责(第968条)。由此可见,所谓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除了一般的性质推定以外,还有动态值、时态值、数量值、变量值、比例值、允许私自占有值等方面的量变质变推定。
该国物权法(民法典)第968条关于“责任的范围”规定“拾得人只对故意和重大过失负责”,并不是无原则地一概排斥“善意占有人对被占有物因使用而发生的损害,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是有对立统一、量变质变、因果关系的边界线的。故“善意占有人对被占有物因使用而发生的损害,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是一个法律公式,应当说是个法律建议,或者说是个总体上的法律方针。
应当指出的是,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善意的无权占有蜕变为恶意的无权占有,只有一步之遥,这是量变质变规律发生作用的结果。有的恶意的无权占有,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转化为善意的无权占有。
2.三大物权法系与两大操作系统
通盘考量,关于占有性质的推定,三大物权法系的功能特征是不一样的:
制度物权法系为拓展型无权占有推定,无权占有范围、恶意占有范围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范围等,均大于其他物权法系。法律的权威性、严格性、效力与溯及力等综合指标均高于其他物权法系。
担保物权法为法锁型无权占有推定,无权占有范围、恶意占有范围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范围等,均受技术物权原理规范,推定的占有关系品种不会太多、太繁杂,出现错误推定的情况较其他物权法系明显减少。法律的权威性、严格性、效力与溯及力等综合指标仅高于普通物权法系。
普通物权法为繁杂型无权占有推定,无权占有范围、恶意占有范围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范围等,因占有关系的动态与静态、变态与固态、单态与复态等形态不同而不同,民间占有关系历来具有“合为诚,和为贵”的习惯物权法传统。故从总体上考量,在一定的局域内,物权化调整结构是柔和的。
以上占有三大范围,较之其他物权法系相对地有所缩小。法律的权威性、严格性、效力与溯及力等综合指标均低于其他物权法系。
如果再概括一下,各种占有性质的推定,以及各种物权法系,是由两大操作系统组成的:
第一是闭路系统,即本物权法系系统。这是本位的系统,推定占有性质未见与其他物权法系牵连时,可以独自完成整个的推定任务。
第二是开路系统,即本物权法系系统外加其他物权法系系统。这是加强本位的系统,推定占有性质已见与其他物权法系牵连时,不能独自完成整个的推定任务,需要参照其他物权法系的规定来推定。
原则上,制度物权法系优于担保物权法系、普通物权法系,担保物权法系优于普通物权法系。运用开路系统推定法,应当遵循以上原则,不能胡乱地选择法律体系与法律条文。否则,所推定的占有性质就容易出现错误,甚至于耽误大事。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2条
相关名词: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自物权无权占有〗〖他物权无权占有〗〖动产的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无权占有〗〖法律限制与不动产的无权占有〗〖三大物权法系对占有关系推定的侧重点〗〖善意占有制度〗〖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善意占有〗〖恶意占有的推定原则〗〖恶意占有的性质与零物权〗〖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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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点〗
无权占有关系的性质,即无权源占有关系、反权源占有关系的性质。是指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之间关系的性质,以及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与其他占有关系的性质,常常指善意的无权占有与恶意的无权占有之间的关系,是一对非常近似而相当复杂的物权命题。
有些人包括一些法学家认为,既然物权法第242条规定的是“恶意占有人损害赔偿责任”的事情,应当不包括善意占有人在内。这样的逻辑思维也不无道理。然而,既然法律没有规定一定要免除善意占有人的法律责任,那里面肯定是有文章要做的了。
通盘考量,关于占有性质的推定,三大物权法系的功能特征是不一样的。当无权占有碰到某个法律等级时,损害赔偿责任和其他的侵权责任,就有不同的推定方式与承担方式。不要以为民事主体的占有活动总是与民法、私法挂钩的,即使如此,量变产生质变以后,很有可能以刑法等严峻的制度物权法来进行严厉惩罚。
假设,人们搞一个计算机模型,要输入很多的数据,那么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对象会有成千上万种之多。无权占有关系的性质推定,是必须过的第一大关。我们现在所做的工作依然是很肤浅的,等于是刚刚开了一个好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