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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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93-2

  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基本理念

  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指按照传统的普通物权法推定的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即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损害赔偿责任,除了在普通物权法中被广泛应用以外,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中也被广泛应用。

  此项规定,由占有关系法、侵权责任法以及习惯法规范与调整,正确区分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的责任范围,要求恰当地保护所有权人或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物权法第五编共5条“占有”的条文,是从普通物权法、一般财产权法或者一般民法通则方面作出一般性规定的。至于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或者政策物权法等方面关于“占有”之法律适用,应当参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实行。

  第242条专门明确规定了“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文的论题主要是依据本条款的规定,作出的具体研究。至于善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则不适合本条款的规定,应当适合于第244条的相关规定。

  至于第244条关于“占有物毁损、灭失的相关责任”,是针对全体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的,

  1、恶意占有

  恶意占有,是无权占有的一种事实状态与侵权责任对象。传统物权法和一般财产权法的理念认为,恶意占有是无权占有的再分类。各国民法均有规定,恶意占有人非法占有、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恶意占有的定义或推定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无权占有性质的推定。是指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利,或者对有无占有的权利有所怀疑而仍然进行的占有。

  二是恶意占有并故意占有事实的推定。是指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财产是非法的,但为了某种私利仍然占有他人财产。

  关于“知道”与“不知道”、“应当知道”或者“应当不知道”等恶意与善意之分,这是一个事实认定与推理技术问题,应当认真对待。

  美国普通法有关不动产登记法要求,除了遵守基本原则以外,法律还要解决如何认定“知道”的问题。有三种情形::

  一是实际知道。表现为在先交易人或者其他人,告知了第三人表示在先交易的存在。

  二是调查知道。是指对不动产的现场调查。任何交易人负有法律上的义务,在交易之前要对不动产进行现场调查。如果事先表明第三人在交易前能够通过一般谨慎的调查,合理地知悉不动产权利状况,即可认定其知道。因此,这种知道的情形属于推定知道,而不论第三人是否实际进行了调查,是否实际地知道。

  三是登记知道。这是另外一种推定知道的情形。很简单,第三人在交易前,如果在先交易人进行了登记,第三人即为知道。由此可见,法律给予交易人的另一个义务,就是要查询登记簿。

  如果通过前述三种情形的认定,第三人属于不知道,这时可以称其为善意第三人。这样的善意第三人能否最终获得法律的保护,还要看管辖其交易的州的具体法律规定。

  总体上说,每个国家关于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推定,在不动产方面容易些,在动产方面困难些。主要原因在于,不动产是不可移动的,相关的权利一般是要进行登记和公示标识的,辨识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等不是太难;而动产是可移动的,大多数动产是不进行登记和公示标识的,辨识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等不太容易。

  中国的地权关系相对复杂,国家与集体、城市与乡村形成了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况且没有实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并行,农村中恶意占有集体或者他人土地的事件很多,违章建筑也很多。其中乡镇干部带头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故意多占、侵占集体土地用于宅基地的最为突出,很多恶意占有人长期以来一直没有受到法律的追究,没有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狭义的恶意占有,专指无权占有人主观、恶意占有他人的财产,将他人的财产据为己有,侵害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即所有权式恶意占有。这是一种侵占行为,是最恶劣的恶意占有类型。即使无权占有人所侵占的财产没有毁损、灭失,同样需要承担较大的法律责任,侵占公共财产的有可能承担其他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广义的恶意占有,泛指所有权式恶意占有,占有权式恶意占有,使用权式恶意占有,收益权式恶意占有,处分权式恶意占有,以及占有权式加使用权式恶意占有,以及收益权式加处分权式恶意占有等形式。

  恶意占有的主要形式类别如下。

  (1)占有权式恶意占有。

  是一种轻量级的直接恶意占有。

  恶意占有人已经构成事实上的恶意占有,但没有使用与处分其恶意占有的财产,也没有取得任何收益,却已构成轻的侵权事实。

  此类无权占有人仍然属于有过失、有瘕疵的占有,需要承担返还原物的责任,保管财产不善良的同样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使用权式恶意占有

  是一种较轻量级的间接恶意占有。

  恶意占有人明知自己使用的财产是恶意占有人的财产而占便宜使用,与其他恶意占有人同流合污而恶意使用其财产。尽管有付出或者无付出而无收益,也没有处分其所无权占有的财产,却已构成较轻的侵权事实。

  此类无权占有人仍然属于有过失、有瘕疵的占有和隐秘占有,需要承担擅自使用该物和返还原物的责任,保管财产不善良的同样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收益权式恶意占有

  是一种较重量级的间接恶意占有。

  恶意占有人明知自己持有的财产是恶意占有人的财产而占便宜收益,利用其他恶意占有人非法占有的财产而从中取得非法收益,虽然没有占有、使用、处分该非法占有物,却已构成较严重的侵权事实。

  此类无权占有人完全属于有过失、有瘕疵的占有和隐秘占有,需要承担擅自收益该物和返还原物、返还违法所得的责任,毁损、灭失财产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4)处分权式恶意占有

  是一种重量级的间接恶意占有。

  恶意占有人明知自己使用的财产是恶意占有人的财产而占便宜处分,利用其他恶意占有人非法占有的财产而从中取得非法收益,虽然没有占有、使用该非法占有物,却已构成严重的侵权事实。

  此类无权占有人完全属于有过失、有瘕疵的占有和隐秘占有,需要承担擅自处分该物和返还原物、返还违法所得的责任,故意灭失财产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5)占有权式加使用权式恶意占有

  是一种两种复合式的直接恶意占有。

  恶意占有人已经构成事实上的恶意占有与恶意使用,但没有处分其恶意占有的财产,也没有取得任何收益,却已构成轻的侵权事实。

  此类无权占有人属于简单复合式有过失占有、有瘕疵的占有,需要承担擅自使用与返还原物的责任,使用和保管财产不善良的同样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6)收益权式加处分权式恶意占有

  是一种两种复合式的直接恶意占有。

  恶意占有人已经构成事实上的恶意收益与恶意处分,但没有使用其恶意占有的财产,已经取得一定的出租收益、处分收益,已构成严重的侵权事实。

  此类无权占有人属于严重复合式之严重有过失占有、严重有瘕疵的占有,需要承担擅自收益、处分非法占有财产的责任,承担较重的损害赔偿责任。

  (7)所有权式恶意占有

  是一种重量级、全能级的直接恶意占有。

  恶意占有人已经构成事实上所有权式的恶意占有,无论是自己行使非法占有物之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还是伙同他人行使非法占有物之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均已构成侵害他人所有权的侵权事实。

  此类无权占有人属于严重复合式、严重全能级之严重有过失占有、严重有瘕疵的占有,需要承担擅自收益、处分非法占有财产的责任,承担较重的损害赔偿责任。

  注:本文对于“恶意占有”概念作简要介绍,具体内容详见《恶意占有》。

  2、善意占有

  善意占有,是无权占有中一种重要的类型,与有权占有相对,与恶意占有相反。以占有性质的逻辑推定,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并且是以占有的合同形成的新的占有形式。

  善意占有是基本的占有事实,容易在此基础上形成自己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会给有权占有人造成了无意的或者间接的损害。

  当善意占有人得知原交易有瘕疵而无权占有时,应当向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及孳息,有权占有人应当为此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财产的有权占有人请求赔偿的,善意占有人应当将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有权占有人;有权占有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善意占有人可取得该财产所有权。这是普通物权法的专项规定,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的无权占有则另当别论。

  应当注意的是,制度物权法以及政策物权法一般是不提善意占有的,只设立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两种类型,善意占有只是无权占有的一种另类表现形式而已。况且,对于国有财产的占有权规定,宪法、行政法、行政经济法已经有了比较周全的规定,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的界限也不容含糊与模糊。

  注:本文对于“善意占有”概念作简要介绍,具体内容详见《善意占有》。

  二、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242条明确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款,是关于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之法律适用规则与方法的重要规定。至于善意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

  所谓损害,一是指权利上的损害,二是指财产上的损害。

  恶意占有人非法占有并使用他人的财产,已经造成权利人财产权上的损害,有权占有人完全有权向恶意占有人主张返还原物和赔偿损失。

  所谓不动产或者动产,广而言之,应当包括公有物、共有物、合有物、私有物和其他人之物,以及被占有物的物权或其他权利。

  其中,恶意占有人非法占有并使用他人的金钱,均视为恶意占有人非法占有并使用他人的动产,而且是一种侵占性违法行为。

  第一,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是普遍性原则,符合正确的物权价值观。

  恶意占有人是以侵占或者不当占有他人财产的责任人,对于他人的财产不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应当及时地返还所占财产给权利人,不得擅自越权与侵权。

  理论上,恶意占有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他人的财产都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而其不当使用或者使用不当,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责任是无限责任,包括正常的机械磨损或者财产本身的消耗在内,全部需要无条件地承担赔偿责任。

  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相信对于绝大多数人是肯定认同的,这是普遍性原则,符合正确的物权价值观。

  恶意占有人恶意占有他人之物,使得他人之物的物权价值受损,这是第一层责任推定;恶意占有人擅自使用他人之物,并且导致其财产受到损害,这是第二层责任推定。

  第二,善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法无明文规定,应当具体内容具体对待。

  善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法无明文规定,或者按照习惯法、合同法的有关原则实行。理论上善意占有人对他人之物,负有妥善保管和妥善使用的义务。

  妥善保管和妥善使用,理论是善意占有人应当以善良管理人、善良使用人的注意管理使用其物。未注意的即为保管、使用不善。而在实际中应根据一般观念,以一个有知识有经验的理性人所应具有的标准来加以衡量。

  善意占有关系,一般是以合同建立起来的公开的占有关系。财产所有权人会在合同中附加损害赔偿的条款,或者以收取押金、保证金、违约金等方式来对于善意占有人进行约束。

  原则上,正常的机械磨损或者财产本身消耗的考核应当在公正的范围之内。就大多数情势而言,善意占有人在合同约束下或者众人的劝说下,会要求其负损害赔偿的责任。如租金已经超过损害零部件的价值,应当酌情免除其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二、一般分析

  1.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类别

  恶意占有人,是指明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占有的人。一般而论,恶意占有人大概可以分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从一开始就是恶意占有人。

  盗窃、强盗、抢夺、欺诈与恐吓而置于自己管领之下之物包括公私文物的无权占有人,就是公然恶意侵占公私财物的坏人。这是最主要而且是最恶劣的恶意占有人,不仅仅是普通物权法重点打击对象,而且是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重点打击的对象。至于追究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恶意占有人多种法律责任的一部分,可以同其他法律责任一并清算。

  第二类是从一开始就是法锁的有权占有人,后来由善意占有人蜕变成恶意占有人。

  拾得、挖掘得遗失物、漂流物、隐藏物、埋藏物的无权占有人,超过法定期间未归还失主或者不上交国家,实际上已经由善意占有人蜕变成恶意占有人。这是人数最少而最偶然的恶意占有人。

  其他的变质的恶意占有人,取得财产时是善意的,而后得知自己为无权占有的,自其知道无权占有时起,则变成恶意占有人。至于追究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恶意占有人多种法律责任的一部分,可以同其他法律责任一并清算。

  第三类是从一开始就是普通有权占有人,后来由有权占有人蜕变成恶意占有人。这里又可以分为两类。

  (1)担保物权人蛮不讲理地超期占有、使用或者越权使用、擅自处分质物或者留置物,包括恶意占有、恶意使用、恶意收益、恶意处分占有物的恶意占有人。

  这一类恶意占有人最牛,并且是由有权占有人蜕变成恶意占有人中比例数最高的。按照担保物权法的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普通物权人蛮不讲理地租借或者租赁他人之物长期不还,后来也由有权占有人蜕变成恶意占有人。

  这一类占有人由原和平占有、有权占有变成了强暴占有、无权占有和恶意占有,有的还发展成恶意使用、恶意收益、恶意处分占有物。主要是强势者恃强凌弱或者有恃无恐所致。普通物权法系对于此类恶意占有人仅仅作笼统的规定,没有担保物权法那样指名道姓的分门别类的规定。

  第四类是从一开始就是公职有权占有人,后来由有权占有人蜕变成恶意占有人。

  国家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等单位部门的某些有职有权的公职人员,以及其他的公司管理人员,他们是单位部门财产的信托占有权人或者有限的个人占有权人,公车私用、公物私用、公款私用等,种种专权、越权、滥用职权现象,对于国家和单位危害性很大,有的甚至于演变为团伙侵占公共财产或者单位的大灾难。

  这一类占有人由原和平占有、有权占有变成了强暴占有、无权占有和恶意占有,有的还发展成恶意使用、恶意收益、恶意处分占有物,涉及物的数量和金额往往很大,以及参与人数往往是团伙的职务侵占性质的,而且是最不容易处理的一类恶意占有人。光公车私用一项,国家每年的经济损失数量是非常惊人的。

  总的来说,恶意占有人对于公有物、共有物、合有物、私有物、其他人的物以及无主物,不具备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因此,因恶意占有人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恶意占有人擅自行使收益权和处分权,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法定的和全面的

  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法定的和全面的,原则上是应追究尽追究,应赔偿尽赔偿。应当是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各司其职,三管齐下。

  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解决不了的问题,可请教制度物权法来解决。特定情势下,可能发生刑法处罚附带民事赔偿,公职人员性质恶劣的恶意占有,可能涉及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在无权占有推定上,恶意占有的概率应当大于善意占有的概率,负损害赔偿责任概率应当大于不负损害赔偿责任的概率。

  善意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是否负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认真分析。但并不是完全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不一定承担全部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即使是有权占有人,也不是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势下都要免除损害赔偿责任的,无权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可想而知。如第244条关于“占有物毁损、灭失的相关责任”,是针对全体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的。

  外国的立法例,大多数回避了关于善意占有人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瑞士民法典第938条规定了善意占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德国民法典第955条主张善意占有人承担有限度的损害赔偿责任(善意占有果实的瘕疵责任)。

  中国的立法例,实际上在担保物权法这一板块就有了。至于中国制度物权法的立法例,在《企业国有资产法》和行政经济法有很多规定,只不过是没有提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概念而已。

  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无论恶意占有人同意不同意、愿意不愿意,也无论事前是否签订过损害赔偿的合同或者类似的合同内容,必须向物的权利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是全面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包括妥善保管占有物的责任、保质保量地不延迟地归还或者归公占有物的责任,包括恶意占有、恶意使用、恶意收益、恶意处分占有物等各个权能各个方面的损害赔偿责任。

  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是全额的损害赔偿责任,称之为无限赔偿责任。因为无权占有而恶意占有,无权使用而恶意使用,已经错上加错,必须是损害多少赔偿多少。

  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不仅仅是从普通物权法中推定的法律责任,而且根据需要和可能从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上推定法律责任,有的时候甚至于可以两管齐下甚至于三管齐下,可以一并追究法律责任。

  问题的另外一面,关于善意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是否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法本条款并无明文规定。

  不置可否,可能是一种折中式的默认,至于是否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要看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善意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即不动产或者动产因正常使用而发生正常损耗和折旧,一般不负担此种损害赔偿义务;超过一定程度的损耗值和折旧值并且在占有关系合同中载明需要负担此种损害赔偿义务的,应当给予占有关系权利人以经济补偿为宜。

  本条款以抓反面典型的方式规范与调整善意占有制度,无权占有与有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是普通物权法常用的推定与判断方法。立法专家也曾经指出,对于有权占有的推定相对容易一些,但有些无权占有的推定,以及权责的确定和实际解决的办法“就不那么容易了”。有鉴于此,我们多作一些物权法理学方面的研讨是有益的。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2条

  相关名词: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担保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狭义的占有〗〖广义的占有〗〖自物权占有主体〗〖自物权占有主体的主要类型〗〖他物权占有主体(一)〗〖他物权占有主体(二)〗〖主自物权占有与其他自物权占有的关系〗〖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占有的客体〗〖公有物〗〖国家专属占有物及其物权化方针(一)〗〖国家专属占有物及其物权化方针(二)〗〖国家专属占有物(一)〗〖国家专属占有物(二)〗〖国家专控类特种占有物〗〖国家流通类占有物〗〖共有物〗〖共有权〗〖专有共有物与物权化〗〖专控共有物与物权化〗〖一般共有物与物权化〗〖合有物合有制及其物权化〗〖私有物主体〗〖私有物〗〖私有制〗〖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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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要点〗

  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指按照传统的普通物权法推定的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即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损害赔偿责任,除了在普通物权法中被广泛应用以外,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中也被广泛应用。

  恶意占有,是无权占有的一种事实状态与侵权责任对象。传统物权法和一般财产权法的理念认为,恶意占有是无权占有的再分类。各国民法均有规定,恶意占有人非法占有、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恶意占有的定义或推定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无权占有性质的推定。是指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利,或者对有无占有的权利有所怀疑而仍然进行的占有。

  二是恶意占有并故意占有事实的推定。是指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财产是非法的,但为了某种私利仍然占有他人财产。

  关于“知道”与“不知道”、“应当知道”或者“应当不知道”等恶意与善意之分,这是一个事实认定与推理技术问题,应当认真对待。

  应当注意的是,制度物权法以及政策物权法一般是不提善意占有的,只设立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两种类型,善意占有只是无权占有的一种另类表现形式而已。况且,对于国有财产的占有权规定,宪法、行政法、行政经济法已经有了比较周全的规定,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的界限也不容含糊与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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