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86-2-1
一般共有物与物权化
一、基本概念
一般共有物与物权化,系指一般共有人共有的财产以及权利,被共有制、共有权和一般财产保护请求权所约束,需要以专门化的办法强化保护,不能跟民事专有人那样随意交易与处分,保证维持物的存在价值与使用价值,平衡共有人的现实利益与远景利益,防止对于共有物的不当处分而造成意外的物权损失。
一般共有物,指共有人的有形物或无形物以及相关的权利容易进入流通领域,成为大众化可利用之物。此类共有物,在生产、交换、流通、消费、分配等领域中容易流通,侵权人亦容易以各种“合法”的外衣掩盖非法的占有,无权占有、恶意占有、瘕疵占有、过失占有、隐秘占有甚至于鲸吞豪夺等非法占有行为花样百出,对于其他共有人造成不同程度上的损失。因此,虽然是一般共有物,同样需要进行物权化保护,利用集体共有财产防火墙或者私人共有财产防火墙来预防与制止各种侵权行为。
依据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即可进行合法的货币交换或者物权交换、财产交换,当事人的合同关系或者信托关系、法锁关系可以证明共有物的取得、变更、转移与消灭的可适性程度。
此类共有物以物的效用与使用价值为中心进行保值增值,属于普通档次的共有物。货币交换或者占有关系移转时,按照经济法则可相对地弱化所有制占有关系法权成分,从而突出所有权占有关系的法权地位。
如果采取“两分法”来区分,将共有物划分为专有共有物与一般共有物之后,显而易见,除了专有共有物之外,就是一般共有物的了。但这并不意味着一般共有物非得要进入流通领域才行,只能说明能够轻易地进入流通领域成为大众化利用之物。
所谓物权化,亦即对于一般共有物进行有针对性的格式化保护,不同于一般性的保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共有人的约定,将一般共有物作为日常保护的对象,将共有权人及其共有权、共有制、共有关系进行物权化保护,提高物权保护的水平,平衡各共有人的共有关系。
所谓一般共有物,主要指的就是动产共有物,与其他所有制的流通物一样,通过交付生效主义的制度与办法进行公示,动产的抵押、质押与留置依担保物权法的办法进行物权化调整。
同样是一般物,共同占有与单独占有的效力与形态肯定是有很大差别的。以占有人的人数为一人或数人为标准,占有可分为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一人对于物所为的占有,为单独占有;数人对同一物的占有,为共同占有。单独占有人可以独立自主地处分自己之物或者权利,共同占有人需要共同处分所占有之物或者权利。
其中,共有份额的共同占有人分割财产时,从严控制处理程度大于按份占有人分割财产时的程度。按份的共同占有人可以相对自由地退出共有关系圈子,共有份额的共同占有人不能自由自在地随意退出共有关系圈子。所有权之共同占有是如此,他物权人之共同占有同样是如此。
现行的《物权法》规定,专注于所有权之共同占有之规定,关于他物权人之共同占有之规定已经省略了。因此,我们在普法、学法、用法、执法时应当融会贯通,举一反三,全面理解与实行《物权法》的精神实质。
综上所述,一般共有物与物权化,在对外关系和对内关系上,都要进行物权化的整体保护,不能只顾一个方面的物权化保护。很多时候堡垒是从内部攻破的,共有人的内部管理、自我约束更加重要。
二、主要特征
一般共有物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第一,没有先占特权。
先占特权,亦即先取特权,是法律赋予特定对象对于特定的物进行取得与占有相关特权的确定,并不需要以合同关系与货币交换的方式确定共有人的占有权利,而是以无偿援助的先定占有赋予共有人以先取特权,并排除他人的物权干涉。如集体共有的土地占用权就是法定的先占特权,是对于农村集体的一种物权化倾斜方式。共有人没有先占特权,共有人关于一般共有物的后天占有权就是属于这一类普通的物权。
没有先占特权,即促使共有物能够无障碍性地流通与移转,其物权化调整不仅仅以成文法为其基准,必要时需要将习惯法作为补充条件。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有许多没有规定过的,应当参照习惯法的办法来实行。合同关系里面的许多内容,就有习惯法的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法官可依据当地的某些公平合理的习惯来加以确认与调整,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二,多数是可流通物。
可流通物,是可供生产、流通、交换、分配、消费的标的物,物的用途不同,所适应的对象也不同。物的流转速率(物的利用率)直接影响到资金流量的速率(资金利用率)。物的流通伴随着物权的变动与资金的流通,通过相应的运作过程,充分发挥物的效用,是物的趋利性功能的再现。多数一般共有物是能够进入流通领域的,所面对的交易对象是形形色色的,并不一定要在本共有制系统内和本区域内流通。共有财产要实现保值增值,需将死物变活物,需避免机械磨损与精神磨损,需在市场竞争中保持旺盛的活力,需依据经济法则和物权法原则进行规范化调整。
不可流通物,分为相对型和绝对型两种形式。
相对型不可流通物,是指共有人需要适当保留的物种。如集体企业的机械设备是企业的核心财物,是能够出卖的,但应当是不到万不得已情势下才出卖,有处分权是个非常态,无处分权是个常态。
绝对型不可流通物,指法定的不得生产、销售、交换、流通、分配与消费的特定物种。如有毒有害的食品、化妆品和毒品等等,无占有权或处分权永远是个常态。
第三,多数是动产物种。
动产物种,是人们的生产生活中应用最广泛的有形物或无形物。因为此类物的占有形式不是法定固定的,不能如土地所有权、占用权那样的固化起来。对于共有人和其他人都没有先占特权,并且多数是可流通物,而动产标的物具备了种类多、可流通、易移转、易消费和一般不受制度物权法限制等特性,自然成为一般共有物的主体力量。
第四,信托管领物。
集体共有与业主共有的一般共有物,因共有管领权为多人组成,需实行经理人管领负责制或业主委员会管领负责制。在这一点上,与专有共有物的管领模式是一样的。
物权法并不刻意突出共有制,并不是说共有制不起作用,只不过是在某些地方根据需要省略了共有物主体的一些内容而已。共有制之信托管领制是个分工负责的制度,一般共有物的对内管理、对外交易等物权化活动,须通过这个信托管领制度来执行,信托管领物是共有物,不是信托管领人一个人的财物。处分共有物并遇到大事时,应当由共有人代表2/3的人通过。因此,信托管领制是个民主集中制。
第五,适当突出占有权的地位。
一般共有物于正常流通时,需相对地弱化所有制成分而加强所有权成分。所有制与所有权可以认为是对立统一的物权化事物。一般共有物为共有权人的共有物,共有物的主体确定以后,他们所面对的物与物权交易的种种问题。
物权运动由此及彼地发展,对外执行时不再唯所有制论,而是依占有权的法理来统一物权化秩序,即物权化时突出占有权的地位。这就是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与制度物权法本质上不同的地方。
制度物权法是要突出所有制成分的,因为共有物是非常重要和共有人优先占有之物,必须经常注意将物权的主体与其他的物权主体区别对待,以保障物的交易安全。
普通物权法适当突出所有权的地位,为的是交易顺利与交易公平,因为不附带对某一所有制的人优先照顾的义务,双方亦无优先占有权,所面对的是形形色色的当事人和公平竞争的态势,故需适当突出占有权的地位。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1条
相关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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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点〗
一般共有物与物权化,系指一般共有人共有的财产以及权利,被共有制、共有权和一般财产保护请求权所约束,需要以专门化的办法强化保护,不能跟专有人那样随意交易与处分,保证维持物的存在价值与使用价值,平衡共有人的现实利益与远景利益,防止对于共有物的不当处分而造成意外的物权损失。
一般共有物,指共有人的有形物或无形物以及相关的权利容易进入流通领域,成为大众化可利用之物。此类共有物,在生产、交换、流通、消费、分配等领域中容易流通,侵权人亦容易以各种“合法”的外衣掩盖非法的占有,无权占有、恶意占有、瘕疵占有、过失占有、隐秘占有甚至于鲸吞豪夺等非法占有行为花样百出,对于其他共有人造成不同程度上的损失。因此,虽然是一般共有物,同样需要进行物权化保护,利用集体共有财产防火墙或者私人共有财产防火墙来预防与制止各种侵权行为。
共有关系的责任人带头违反法律规定、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侵占、鲸吞、私分、瓜分、哄抢、截留、挪用、破坏共有财产与权利,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性质严重和影响很大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典型的例子,一是集体组织的负责人带头违法违规处分集体成员的大量的共有财产,滥用职权损共肥私,破坏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正常发展,“小村官大腐败”甚至鲸吞豪夺是一种非常奇特的怪现象;二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带头违法违规处分公司股民的大量的共有财产,搞内幕交易“老鼠仓”甚至鲸吞豪夺以自肥,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许多亿万富翁的落马都是以数万股民的重大损失为代价的,“腐败经理人一夜暴富”是一种非常奇特的怪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