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84-2-2
共有制
一、基本理念
共有制,系指所有权式共有制或者占有权式共有制,是经济社会、物权社会、人文社会和法制社会普遍存在的占有形态。全面规范与安全调整共有制的占有关系,是一个广泛而深远的课题。
除了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等数十种常规性占有形态以外,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趋利性占有与非趋利性占有、内部占有与外部占有以及法定占有与意定占有等占有形态是其主要特点之一。
所谓共有制,一是指按照特别优先权规定的共同所有制,二是按照自然法划分的共同占有制,三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共同占有制,四是按照人事关系或者亲缘关系形成的占有制。不同的所有制、不同的占有制,会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与占有效力。
1、按照特别优先权规定的共同所有制
按照特别优先权规定的共同所有制,是特指城市与乡村的集体所有制,主要是乡村的集体所有制。
城市集体所有制经过30多年来的改制已经面目全非了,多数特别优先权已经被取消或者被缩减了,共有物的占有体制上已经向私有权方面倾斜。
乡村集体所有制,仍然对于占有土地等自然资源享有一定的特别优先权,各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法定的土地占有权,已经有许多农村集体经济超过了城市集体经济。由于农村承包制和集体企业改制等原因,已经弱化了公有制成分,下降为共有制体制。但是,在各种共有制体制中,以所有制而论,仍然是公有制成分最高的一类共有制。因此,从政治经济学角度考量,仍然称之为“公有制”;而从物权法理学考量,准确地说就是“共有制”。
2、按照自然法划分的共同占有制
按照自然法划分的共同占有制,系指合伙共有、业主共有、家庭共有、夫妻共有等传统的常规式共有制。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新兴的共同占有制,如集合、混合所有制或者股份共有制,有同一所有制和非同一所有制的共有制。
所谓自然法,亦即与成文法不同的存在法,即使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却是实实在在的法律对象,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其反映人类思想的理性,表现出大家可以接受的行为方式。其思想内容的核心,是强调自然理性对人类本身的约束与指导作用。有许多成文法是在自然法基础之上进行统一规范的,但成文法并没有照单全收,而是有选择或者有重点地收下一些付诸明文规定。
如中国物权法第6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定部分的业主共有制与共有权;第8章共有,是笼统规定的共有、共有权、共有制、共有关系等,没有具体规定哪些共有、共有权、共有制、共有关系等。虽然对于哪些共有制等没有具体规定,人们完全可以自然法的理性来正确对待它们,不能随意否定它们的存在价值与特定的法律效力。
3、按照合同约定的共同占有制
按照合同约定的共同占有制,系指占有权人对于有关物的占有依据书面合同的约定或者其他契约方式的约定,形成物权式占有或者债权式占有、权利式占有等占有形态,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共有关系。
严格地说,此类共有制,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共有制,而是法律放权与调整的共有制。物权法、合同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以及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政策法规,仅作原则性、指导性规定,不作具体规定,不赞成给予合同的任何一方以任何的特别优先权,也不允许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而损害国家、集体、私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此类共有制,主要流行于一般流通领域可交换的有形物、特定的无形物和特定的权利而成立占有关系,限制流通领域个别可交换的有形物、特定的无形物和特定的权利或许可以作变通处理而成立占有关系,禁止流通领域的肯定是不行的。
按照合同约定的共同占有制,定然产生意定共有权。
意定共有权,是二人以上共有人依据合同约定对某物共同占有之权利。
所谓意定,是指基于意思自治主义精神的约定。在法律没有限制的前提下,自主占有人、他主占有人、自己占有人、辅助占有人等,都可以选择普通物权占有式、担保物权占有式以及制度物权式意定共有权。
物权法第241条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说明了按照合同约定的有权占有与共同占有制至关重要。否则,就无法鉴定其合法性、合理性、合适性程度,难以推定其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等数十种常规性占有形态,难以推定其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趋利性占有与非趋利性占有、内部占有与外部占有以及法定占有与意定占有等占有形态,难以推定其无过失占有与有过失占有、无瘕疵占有与有瘕疵占有等占有形态,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等重大事项也难以确定,对于占有权人和共有制、共有关系等是很不利的。
4、按照人事关系或者亲缘关系等形成的占有制
按照人事关系或者亲缘关系形成的占有制,系指各个单位、各个业主、各个家庭、各对夫妻等,按照人事关系或者亲缘关系自然形成或者按照规章制度形成的占有制。
这是一种无处不在的常态化的共有制,非趋利性占有、扁平化占有、密切性占有、长久性占有以及信托式占有、中介式占有占大多数比例,以占有权式共有制为其代表作。因为主要是日常工作生活中的消费型共有制,与所有权、收益权、处分权或者质权、留置权等式样的趋利性共有制有很大的差别。
传统物权法的各种占有制,都是财产权型占有制,言必称财产权。倘若换位思考,我们就会有新的思考、理念与收获。
譬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财产,既是全民所有的财产,又是每个单位凭借人事关系无偿取得、无偿使用和无偿占有的财产,并且自然形成了单位共同占有制。况且他们所占有的财产都是禁止流通、个别的严格限制流通的财产,他们的占有权都是非趋利性占有权,不能与经济领域趋利性的共有制相提并论。
业主、家庭、夫妻等共有形态,是根据邻居关系、亲缘关系、人缘关系等成立的。他们所占有的财产都是限制流通或者一辈子不流通的财产,他们的占有权同样都是非趋利性占有权,同样不能与经济领域趋利性共有制相提并论。只有在业主的财产发生物权变动时,在家庭解体、夫妻离异及其他物权变动时,在发生财产继承、赠与等需要以财产权表示时,才能与经济领域趋利性的共有制相提并论。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如此,民事主体的占有关系,在权利档次与布局上,是优先权优于专有权、共有权、继承权的,专有权优于共有权的,共有权优于继承权的。
比如,同样是一套房屋,权利人享有继承权的会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而共有权却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继承权诉权是一种普通财产债权,共有权诉权是特定的物权,同样是一套房屋,受法律保护的效果是完全不同的。
5、共有制的实行
对于共有制的实行,包括法定共有制与意定共有制的实行。
法定共有制,主要是从所有制关系法对共有物与共有权进行规定的,其次是从所有权关系法对共有物与共有权进行规定,至于从他物权关系法对共有物与共有权进行规定是比较少见的。
意定共有制,是当事人自由约定的共有制,对于占有权、占有关系、占有结果等都可以自由设立或变更,也不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的格式来实行。无论是自物权人或者是他物权人,都有权自由选择或变更甚至消灭占有权、占有关系和占有结果,所有权式占有与非所有权式占有、变更共同占有或者按份共有等,权利人自由选择的余地很大。
二、一般认识
1.共有制
对于共有主体的看法不同,也会有一些不同的说法的。制度物权法侧重于所有制的,仅仅明确规定城镇与农村的集体所有制—共有制,其他的共有制忽略了。一般物权法侧重于共有权,应当说也将其他的共有制包括进来。
2004年11月15日至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德国技术合作公司在江苏省无锡市召开了中德物权法研讨会。讨论德国的共同共有制度时,德国专家介绍了德国共同共有制的立法情况。在德国法律中,共同共有的前提条件是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
从类型上说,德国的共同共有包括以下三种:第一,人合社团;第二,夫妻共同财产;第三,共同继承。从体例上看,同这三种共同共有相关的问题分别规定在债权关系法、家庭法或者继承法当中。没有在物权法上作一般规定。德国专家对是否应在物权法上对共同共有作出统一的一般性规定,持保留态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编著《物权法(草案)参考》第264页)。
德国的“人合社团”的组织架构,应当说与中国城镇或者农村的“集体”—村民合作社是大体上相同的。但毕竟德国是私有化社会,土地类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完全是私有化、市场化运作的,这跟中国的物权制度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但有一点是可以充分肯定的,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国家,共同共有制是客观存在的事物。
中国的共同共有制,实际上分为两种类别:
第一种,是物权化方向是倾向于公共性质的,如城镇、农村的“集体所有制”—共同共有制,主要是生产资料、劳动工具和劳动力三要素为共有。
第二种,是物权化方向是倾向于私共性质的,如居民小区的业主共有、家庭或夫妻共同体及其共有物产等,主要是生活资料为共有。居民的地上权、地役权连同绿化面积、同栋楼房的设施与附设设施等,也是共有物。
以上第一种共有制,因为共有人的占有物数量巨大、面积广泛、时间恒久、物权活动频繁等特征,遂一直存续主要共有物和主流共有制。
2、共有制与共有关系
共有物、共有权、共有制,也是物权法有权占有、占有条件、占有关系、占有利益以及占有形态、占有制度、占有保护、占有效力等项目的重要项目之一,尤其是集体共有物、共有权、共有制至关重要。
共有关系是社会化的广泛性物权关系,存在于各种所有制之中和各类物权人之间,品种繁多,花样翻新,而共有物、共有权、共有制是共有关系的三大要素。
共有关系,分为集权式与分权式、特殊的与一般的、自物权的与他物权的、法定的与约定的、有优先权的与无优先权的、内部的与外部的、趋利性的与非趋利性的等很多类型。依据合同关系或者依据法律规定、人事关系等办法成立的共有关系,在生产、交换、流通、消费、分配等领域中都能找到共有关系的存在。
共有关系,是共有人对于共有物的占有、共有权的行使、共有制的实行密切相关。
对于共有物的占有,传统物权法中专指有形物的占有,当代物权法中部分地引进了无形物的占有与特定权利的占有。
对于共有权的行使,无论是自物权人或者是他物权人,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是共有人一同对于占有权的行使。所有权人的占有权与非所有权人的占有权肯定是有差别的。
当共有人一同占有多物时,由共同共有中再划分按份共有,或者从按份共有中再划分共同共有,适用于习惯法、自然法、道德法、逻辑法的特殊办法。
一般而论,按份共有中多少存在一些共同共有的成分,如共同按份共有就是共同共有了。所有权按份共有体制中,占有权、占有关系共同共有的情形是很多的。如甲股权人占企业股份的七成,乙股权人占企业股份的三成,财产所有权按份共有是七三开;这两个股权人共用一间办公室,双方的占有权是不论七三开的,而是共同共占有的。
共有、共有物、共有制是客观存在的,问题在于要正确对待它,不能回避它、歪曲它。物权法理学是很好的法律工具,可以帮助我们解决许多疑难问题。法学家的理念与政治家的理念是有些区别的,物权法理学就是一门法律哲学,讲客观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分析因果关系有独到之处。
平时我们不怎么关注共有、共有物、共有制,我们没有发现它们的矛盾焦点并不多,主要集中于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内部矛盾。如果我们认真研究一番,就觉得它们很不简单。这三样东西是物权关系的润滑剂,或者是胶粘剂,家庭共有制、业主共有制、私人企业共有制、集体企业共有制等共有制无处不在,甚至于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成立共有制,混合所有制也是共有制。
共有制,应当包括共有物的占有制、使用制、收益制和处分制在内。其中,分析研究共有物的占有制应当是一个重点课题,所有权共有制、用益物权共有制、担保物权共有制和其他物权共有制,都应当从共有物的占有制开始分析研究。否则,就不得要领,事倍功半,甚至于得不偿失。
3、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
梁慧星、陈华彬两位著名的专家学者合著的《物权法(第五版)》,详细论述了“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等11对占有的类型,认真理解其中的法理学术,对于我们深入研究共有制、共有关系等方面很有作用。
文章中主要内容如下(梁慧星、陈华彬合著《物权法(第五版)第395~396页)。
以占有人的人数为一人或数人为标准,占有可分为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一人对于物所为的占有,为单独占有;数人对同一物的占有,为共同占有。共同占有又可分为重复共同占有与统一共同占有。
重复共同占有,又称为通常共同占有,指各共同占有人于不妨害他共同占有人的情形下,各自管领其物的的占有。例如,数人租赁一个房间,每人可以单独使用公用的浴室或厨房,或数人共同管理一个书房,每人各有钥匙,各自可以单独开门取书等,均属于重复共同占有。
统一共同占有(也称共同占有),指全体共同占有人对于占有物仅有一个管领力,仅可结合全体占有人为共同的管领。统一共同占有,其占有人不能单独管理占有物,系为与重复共同占有的不同之处。例如,数人共同管理钱柜,钱柜有数个不同的钥匙,钥匙分别由数人保管,任何一人均无法开柜取钱,即属于统一共同占有;又如,数个继承人对遗产的共同占有,亦属此种统一共同占有。
区分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的意义在于:单独占有不存在着内部的关系(引者注:“内部关系”应当为“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而共同占有存在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
“1、在内部关系方面又包括两点:(1)占有保护请求权之排除。即数人共有一物时,各占有人就其占有物使用范围,不得相互请求占有保护。……(2)即只要符合构成要件,在共同占有人之间可成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2、在对外关系方面,单独占有的场合,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均均由占有人承受。而在共同占有的场合,则包括:(1)各个共同占有人可以单独请求占有的保护,占有被侵夺时,仅可请求返还占有物于全体共同占有人;(2)各个共同占有人可以将其占有的地位(共同占有)转让给他人。转移单独占有时,各共同占有人应共同为之。例如,甲、乙共有某车,出售于丙时,甲、乙应共同使丙取得单独占有;如甲将其应有部分出售于丙时,甲应使丙对车的共同占有,如交付汽车的钥匙。”
以上“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的论述是妙论,认真领会很有意思。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1条
相关名词: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占有的基本概念〗〖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担保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狭义的占有〗〖广义的占有〗〖自物权占有主体〗〖自物权占有主体的主要类型〗〖他物权占有主体(一)〗〖他物权占有主体(二)〗〖主自物权占有与其他自物权占有的关系〗〖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占有的客体〗〖公有物〗〖国家专属占有物及其物权化方针(一)〗〖国家专属占有物及其物权化方针(二)〗〖国家专属占有物(一)〗〖国家专控类特种占有物〗〖国家流通类占有物〗〖共有物〗〖共有权〗〖专有共有物与物权化〗〖专控共有物与物权化〗〖一般共有物与物权化〗〖合有物合有制及其物权化〗〖合有制〗〖私有物〗〖私有制〗〖私有物与物权化〗〖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文要点〗
共有制,系指所有权式共有制或者占有权式共有制,是经济社会、物权社会、人文社会和法制社会普遍存在的占有形态。全面规范与安全调整共有制的占有关系,是一个广泛而深远的课题。
所谓共有制,一是指按照特别优先权规定的共同所有制,二是按照自然法划分的共同占有制,三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共同占有制,四是按照人事关系或者亲缘关系形成的占有制。不同的所有制、不同的占有制,会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与占有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如此,民事主体的占有关系,在权利档次与布局上,是优先权优于专有权、共有权、继承权的,专有权优于共有权的,共有权优于继承权的。
比如,同样是一套房屋,权利人享有继承权的会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而共有权却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继承权诉权是一种普通财产债权,共有权诉权是特定的物权,同样是一套房屋,受法律保护的效果是完全不同的。
三、注意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如此,民事主体的占有关系,在权利档次与布局上,是优先权优于专有权、共有权、继承权的,专有权优于共有权的,共有权优于继承权的。
比如,同样是一套房屋,权利人享有继承权的会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而共有权却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继承权诉权是一种普通财产债权,共有权诉权是特定的物权,同样是一套房屋,受法律保护的效果是完全不同的。
例如,父亲去世后房产没有分割,由母亲管理使用,最后母亲又去世了,相关财产由农村的老大继续使用,老二在国外几十年后回来向法院提起诉讼。
倘若他以“侵害继承权”为由起诉,老大自然会以诉讼时效经过作为抗辩,法院审查诉讼时效确已经过,于是依据“侵害继承权”的保护时效驳回老二的诉讼请求。
倘若老二以共有权、继承财产共有制、房产的共有关系和以“分割共有财产”为由起诉,他不说侵害继承权,因为父亲去世时遗产就归兄弟二人共有,只是共有财产一直在大哥的掌管之下,他现在请求分割共有财产,而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的请求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老二以这个理由起诉,法院就不能驳回他。法院查明此项遗产没有进行过分割,一直处于共有状态,法院就应当认可老二的请求,作出“分割共有财产”的判决。
由此可见,共有权优于继承权,共有制优于个人所有制,共有关系优于个人的财产关系,共有权不是一般的有权占有,共有制不是简单的财产占有制,共有关系不是简单的占有关系;因继承发生物权变动的这个规则,对当事人、对法院都关系重大,物权法理学比一般的财产权法理学更能说明道理,使人心服口服。
此外,夫妻离异时未分割的财产,同样适用于“分割共有财产”的物权保护请求权规则,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