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84-2
共有物
一、基本理念
(一)共有物
共有物,是二人以上共有人共同占有之物。共有权、共有制、共有关系等,均基于共有物或者权利所生发。
共有物,由主物与从物组成的,共有权同时对于主物和从物有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有物是不可分物的,共有权人得对于全物享有共有权。
共有物是可分物的,共有人得对于可分物享有共有权,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同样是共有物,基于普通物权法的占有与基于担保物权法的占有、制度物权法的占有,基于高级物权的占有与基于低级物权的占有,导致有权占有的权限大小不一,同时影响到共有关系水平、物的利用程度的高低。
所谓“物”,此处既指有金钱价值或者有交换价值的不动产与动产,还指没有金钱价值或者没有交换价值、但有物权价值或者利用价值之物,还指占有权人可以共有的权利。
传统物权法或者微观物权法,对于物及其占有关系的划分有几个特点。一是物的分类单一化。只承认有形物,不承认无形物;集中于有金钱价值或者有交换价值之物,忽略了无金钱价值或者有交换价值之物、但有物权价值或者利用价值之物,未指占有权人可以共有的权利。二是占有关系的论述相当单调。未区分正副、主次的占有关系;集中于所有权人之占有关系,他物权人之占有关系被忽略,不涉及所有制的占有关系。
当代物权法与宏观物权法,对于传统物权法与微观物权法一并进行改进,于是就刷新了物、共有物以及占有关系、共有关系等方面的概念,补充了新的内容。
基于占有权、占有制、占有条件、占有形式、占有效力而占有的共有物,可以形成各种各样的占有关系,绝大多数占有关系可以自由变更。在不同的生产、交换、流通、分配、消费领域,共有物可以扮演各种角色,产生或者发挥不同的效用。
基于占有而产生的共有关系,当然是品种最多、最复杂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对于共有物的占有,不一定非得共有人才能占有,信托物权人、中介物权人、收益租赁权人、使用租赁权人都可以在允许的条件下行使占有权,并与共有人建立另类占有关系。
因共有物或者共有人成立一内一外共有关系、一大一小共有关系时,应当区分正共有关系与副共有关系,正共有关系应当优于副共有关系。这也相当于正副占有关系的法理逻辑。
优先权方面,法定共有物的占有效力优于意定共有物的占有效力,约定共有物的占有效力优于未约定共有物的占有效力,成文法共有物的占有效力优于非成文法共有物的占有效力,内部人的占有权优于外部人的占有权,内部人的占有关系优于外部人的占有关系。
目前,社会上违法犯罪的串案、窝案、案中案时有增多,侵占国有、集体、私人财产的危害性更大。掌握共有物、共有权、共有关系,判断其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无过失占有与有过失占有、无瘕疵占有与有瘕疵占有、趋利性占有与公益性占有、继续占有与不继续占有等,再判断其固定占有与变更占有、自由占有与限制占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共同占有与部分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以及单个占有与共有占有等,就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1、法定的共有物
法定的共有物,是法律规定的二人以上共有人共同占有之物。
共有权人享有法定的特定的共同优先权,或者包括专有物、专控物和一般物以及相关的权利,分三个档次分门别类地进行保护,禁止流通的、限制流通的与可流通的法定占有物之占有模式、占有形态是不一样的法律要求。
对内存在的占有关系与对外发生的占有关系是不同界别的利益关系,物权法和其他财产权法主要集中于对外发生的共占有关系,理论上与实践上需要充实占有关系的内容。
2、意定的共有物
意定的共有物,是合同约定的二人以上共有人共同占有之物。
共有权人一般不享有法定的特定的共同优先权,或者包括专控物和一般物以及相关的权利,分二个档次分门别类地进行保护,主要存在于可流通领域的一般物,并无特定的占有模式、占有形态,依据合同关系成立有效的占有关系。
对内存在的占有关系与对外发生的占有关系是不同界别的利益关系,物权法和其他财产权法主要集中于对内发生的共占有关系,理论上与实践上需要充实占有关系的内容。
(二)共有关系三要素
共有物、共有权、共有制,也是物权法有权占有、占有条件、占有关系、占有利益以及占有形态、占有制度、占有保护、占有效力等项目的重要项目之一,尤其是集体共有物、共有权、共有制至关重要。
共有关系是社会化的广泛性物权关系,存在于各种所有制之中和各类物权人之间,品种繁多,花样翻新,而共有物、共有权、共有制是共有关系的三大要素。
共有关系,分为集权式与分权式、特殊的与一般的、自物权的与他物权的、法定的与约定的、有优先权的与无优先权的、内部的与外部的、趋利性的与非趋利性的等很多类型。依据合同关系或者依据法律规定、人事关系等办法成立的共有关系,在生产、交换、流通、消费、分配等领域中都能找到共有关系的存在。
共有、共有物、共有制是客观存在的,问题在于要正确对待它,不能回避它、歪曲它。物权法理学是很好的法律工具,可以帮助我们解决许多疑难问题。法学家的理念与政治家的理念是有些区别的,物权法理学就是一门法律哲学,讲客观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分析因果关系有独到之处。
平时我们不怎么关注共有、共有物、共有制,我们没有发现它们的矛盾焦点并不多,主要集中于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内部矛盾。如果我们认真研究一番,就觉得它们很不简单。这三样东西是物权关系的润滑剂,或者是胶粘剂,家庭共有制、业主共有制、私人企业共有制、集体企业共有制等共有制无处不在,甚至于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成立共有制,混合所有制也是共有制。
共有制,应当包括共有物的占有制、使用制、收益制和处分制在内。其中,分析研究共有物的占有制应当是一个重点课题,所有权共有制、用益物权共有制、担保物权共有制和其他物权共有制,都应当从共有物的占有制开始分析研究。否则,就不得要领,事倍功半,甚至于得不偿失。
实际上,所有的集合所有制、混合所有制都是大型的共有制,另外各种股份制也是经济上的共有制。于共有物之占有权、占有关系等方面花样百出,物的占有、钱的占有、权利的占有等几乎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二、一般认识
1.共有物
共有物,指主要的生产资料或者生活资料、劳动工具为共有制,按照制度物权法、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的规则取得的占有物。其中,按照制度物权法的先取特权权限等级排列,其社会物权地位仅次于公有物而优于合有物、私有物。
按照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的规则取得的占有物,适用于同等条件下的大众化物权法则,订立相关的合同关系,并以其等值财产实行等价交换,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与发展权利。
共有物物权从占有成立到确认、保护、利用、限制、调整、变更、转移与消灭或者整合、融合的每个环节与每个过程,也应当区分包含优先权与不包含优先权两个不同的类型。
包含优先权的,标志着主要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不以合同关系为要件,而以法律关系或者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物权关系和对世关系为要件。
不包含优先权的,标志着主要由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根据需要和可能制度物权法参与规范与调整,主要是不动产方面的占有关系仍然需要制度物权法参与规范与调整。
共有物的主体是农村或者城市的集体单位,过去人们称他们的产权体制是“公有制”,但本质上实为“共有制”,基本上介于公有制与私有制之间的占有体制。
特别是在八十年代以来屡次的大规模改制以后,集体的公有制成分已经弱化,私有制成分得以增加。究其实,城镇集体所有制通过股份制改造以后,大多数企业由共有制(原称公有制)改变为合有制。中国物权法没有将城镇集体所有制物权列入“集体所有权”范围,是有一定原因的。
2、集体共有物
集体共有物,是物权法理学专门术语,而政治经济学术语通常称之为“集体公有物”。
退一步讲,即使集体所有制是纯正的公有制,仍然存在共有物。任何所有制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样那样、或多或少的共有物。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内部或者相互之间都有许多的共有物。全民所有制这样纯正公有制中存在共有物,何况集体所有制这样“公有制”呢?
此处所称共有物,主要指农村集体共有制的共有物,包括法定的与约定的、自然的与人造的、传来的与增值的集体共有物。
集体共有物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
第一,来源于制度物权法中法定的占有物。如农村村民共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不动产的占有权,是从宪法到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等一系列法律形成的统一的占有制度。物权法是从属于宪法、行政法和特别法的,是这个占有制度的一个重复规定。
第二,来源于财产保值增值所得的占有物。如集体企业的收益与增加的财产,集体共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共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以及集体共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及其物权权利。
集体共有物,法定的共有物优先保护、优先发展。发生物权变动时,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不得改变性质,集体组织或者任何成员不得擅自买卖土地。
集体组织实行民主自治制度,集体成员的共有权、共管权、共决权和民主监管权等权利不得侵犯。
3、私人共有物
私人共有物,系指私人合伙共有人、业主共有人、家庭共有人、夫妻共有人所占有的共有物。法定的私人共有物并不多见,意定的或者人定的共有物随处可见。
私人共有物多数是用于消费或者自用的,用于生产或者交换的是少数。比较其他所有制的共有人,先取特权式的优先权是很少有机会享有的,但后取特权式的优先权是有一些的。
现实生活中,不动产或者动产征收征用的补偿费,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企业职工工资、保险待遇、安置费用,伤亡事故的赔偿金、保险金、医药费、住院费、丧葬费,家庭成员困难救济金,不是私人共有物的亦可以拟定为家庭私人共有物,在二次分配关系中优先取得。
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优先保障老弱病残、弱势人员、贫困人员的合法权益,在分割私人共有物时理应得到优先照顾。
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继承人的共有权优于继承权,甚至于不受诉讼时效的影响。共同继承人为保证在他们之间进行继承分割,补偿分配与差额,对继承的遗产中的不动产有优先权。
在对抗抵押权、扣押权方面,生活必需品、抚恤金或者抚养金性质的款项与补贴,由遗嘱人或者赠与人声明不得抵押的、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一般不得抵押与扣押。因劳动合同引起的拖欠未支付的工资,最后一次生病的任何费用,因从事农业当季急需的材料、工具包括种子、肥料、杀虫剂等,可以优先于抵押权、扣押权。
相关词汇参考《私有物》、《私有制》。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1条
相关名词: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占有的基本概念〗〖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担保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狭义的占有〗〖广义的占有〗〖自物权占有主体〗〖自物权占有主体的主要类型〗〖他物权占有主体(一)〗〖他物权占有主体(二)〗〖主自物权占有与其他自物权占有的关系〗〖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占有的客体〗〖公有物〗〖国家专属占有物及其物权化方针(一)〗〖国家专属占有物及其物权化方针(二)〗〖国家专属占有物(一)〗〖国家专控类特种占有物〗〖国家流通类占有物〗〖专有共有物与物权化〗〖专控共有物与物权化〗〖一般共有物与物权化〗〖合有物合有制及其物权化〗〖合有制〗〖私有物〗〖私有制〗〖私有物与物权化〗〖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文要点〗
共有物,是二人以上共有人共同占有之物。共有权、共有制、共有关系等,均基于共有物或者权利所生发。
共有关系是社会化的广泛性物权关系,存在于各种所有制之中和各类物权人之间,品种繁多,花样翻新,而共有物、共有权、共有制是共有关系的三大要素。
关于共有物、共有权、共有制及其共有关系,政治经济学上的概念与物权法理学概念,宏观物权法概念与微观物权概念,都是有很大差别的。理论不能老是落后于形势、落后于实践,需要开拓创新,不断进取,努力走在形势与实践的前面做好向导与排头兵。
目前,社会上违法犯罪的串案、窝案、案中案时有增多,侵占国有、集体、私人财产的危害性更大。掌握共有物、共有权、共有关系,判断其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无过失占有与有过失占有、无瘕疵占有与有瘕疵占有、趋利性占有与公益性占有、继续占有与不继续占有等,再判断其固定占有与变更占有、自由占有与限制占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共同占有与部分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以及单个占有与共有占有等,就能取得更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