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81-2
国家专有占有物(一)
一、基本概念
国家专有占有物,指国家专有所有权钦定的半封闭式可流通物,依照法律规定集中保留物的所有权,有选择有控制地下放物的使用权,物权基本上呈恒定形式。物的属性为次高等控制等级,以社会效益为主导效用,以经济效益为次级效用。国家有权并有责任进行必要的切实的控制措施,增强物的支配能力与保障能力。
国家专有占有物,是国家专属占有物的另一个品种,亦即国家法人永远保留特定占有物的所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根据需要和可能适当地下放一些权利,与其他的占有人建立占有关系,重点在于让物尽其用,让国家专属占有物适时地保值增值。
1、国家专有占有物模式
此类占有物和占有关系模式,是所有权封闭与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完全封闭的占有模式。一般认为第二类、亚种类国家专属占有物,亦即为国家专属占有物的一个变种,国家法人的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统治权的权利关系相对复杂。此类占有物模式,是本文讨论的对象。
国家专有占有物,对应的是国家专有所有权,亚种类国家专属所有权,可以有条件地适当开放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的特种物所有权。
一般集中在土地类不动产方面,可以与其他占有人共同组成长期的占有关系,国家法人的所有权不至于因另类占有人的产生和物权的变动而丧失。有偿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国家专有占有物与各种受让人分享占有权的主要对象。
此处所谓土地公有制,实指土地所有权公有制,一般非指土地使用权公有制,土地所有权人的物权价值有所减弱,经济价值有所增强。如果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公平竞争、公平合理取得的有偿出让型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公有制与土地使用权公有制还可以保持一致,物权价值并未减弱,经济价值同样有所增强。如果是非国有企事业单位根据拍卖、挂牌、协议等合法形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保留土地所有权公有制条件下,实行土地使用权非国有制式,土地所有权人的物权价值有所减弱,经济价值有所增强。
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国家法人可以征收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个人或者其他人的财产,籍以扩大国家专有占有物品种数量,壮大国家专有占有权实力。
如建设用地所有权永远归国家法人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适当地向全民、集体、私人或者其他人单位或者个人开放,重点在于让物尽其用,让国家专属占有物适时地保值增值。
其基本的占有关系模式为“国家法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全民企业或者集体组织、个人或者其他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据法律规定平等竞争,国家法人采取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有偿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合同关系成立建设用地的占有关系,国家法人由直接占有变成间接占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由无权占有变成有权占有、由未曾占有变成直接占有有。有关不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国家专有占有物出让,并不表示该物所有权的出让,只是使用权的出让,采登记生效主义的物权变动规则。此类物权变动规则,与动产交付的方法根本不同,与土地私有制的国家、地区的做法很不相同。
一般流通领域中,动产占有物的出让标志着所有权的出让,原所有权人不再享有所有权包括不再享有占有权,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不能构成占有关系。只有于动产所有权人出租该动产的情势发生后,原所有权人仍然享有所有权包括仍然享有占有权,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才能构成占有关系。动产占有物的交付,基于所有权的交付与基于使用权的交付,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
土地私有制国家或者地区,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于出让建设用地所有权。因为法律认可私人也能够取得土地所有权,国家法人出让一块土地就失去一块土地的所有权。倘若私有制国家或者地区实施的是国家专有占有物模式,只能是出租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不是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
中国是土地公有制国家,只能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家法人、代表土地所有权人买卖土地,其他的单位与个人不能自由买卖土地。基于此项特权,国家法人建立健全统一的土地出让制度和国家专属占有物模式以及国家专有占有物模式,就相对容易多了。
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建设用地的地上权、地表权、地下权、地役权和建筑物建设权等一整套不动产权利。当全民企业或者集体组织、个人或者其他人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取得建筑物所有权时,建设用地所有权仍然是属于国家的。因此,国家法人仍然可以管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上权、地表权、地下权、地役权和建筑物建设权,有权拆除违章建筑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违约责任。
为什么全民所有制企业也要出钱以有偿使用的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是基于经济法则的运行机制,二是基于公平竞争、公平交易的制度使然。全民所有制企业完全免费取得与使用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不可能的。别人搞房地产需要花很多钱购买使用土地,你搞房地产不花钱使用土地,这是不公平合理的,也是不符合经济法则的。
2、国家专属占有物模式
此类占有物和占有关系模式,是所有权封闭并且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完全封闭的占有模式。一般认为第一类国家专属占有物,国家专属占有物之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统治权原封不动地归国家法人享有。此类占有物模式,不是本文讨论的对象。
国家专属占有物,对应的是国家专属所有权,纯粹类国家专属所有权,不需要开放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的特种物所有权。一般集中在土地类不动产方面,可以与相关的占有人共同组成长期的占有关系,国家法人的所有权不至于因内部占有人的产生和物权的变动而丧失。
此处所谓土地公有制,实指土地所有权公有制,同时包括土地使用权公有制,物权价值没有减弱,经济价值没有实现。
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对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些特殊的单位(不对个人)免费取得与使用国家的建设用地,所形成的占有关系是内部的占有关系。
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国家法人可以征收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个人或者其他人的财产,籍以扩大国家专属占有物品种数量,壮大国家专属占有权实力。
按照制度化、正规化、规范化的要求,免费取得与使用国家建设用地的单位,也应当签订土地使用的合同,进行不动产登记。本级国家机关免费取得与使用建设用地以及所有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应当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并由上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统一登记。并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档,进行事后监督,进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统一监控与管理。
倘若是本级国家机关免费取得与使用建设用地以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由本级机关批准,并由本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等于是他们自己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可以随意滥用职权、以权谋私,随意修建楼堂馆所,带头违反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和中央的三令五申,带头搞腐败,带头破坏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制度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中国目前仍然是发展中国家,地方政府债务高达20多万亿元,全国各地都有很多贫困人口,理应坚持勤俭建国、厉行节约的良好风尚,不得铺张浪费,不得暴殄天物,不得假公济私,更不得以权谋私。但是,中国政府机关的办公楼是全世界政府机关最豪华的办公楼,中国国有企事业单位办公楼是全世界国有企事业单位最豪华的办公楼。
拿物权法的行话来说,他们种种违法、违约行为,不是保护国家专属占有物模式,而是带头破坏国家专属占有物模式。因为国家所有的财产与资产,国家所有的占有物,是属于全民所有的,不是属于某种单位与个人所有的。没有节制的三公消费,鲜廉寡耻的铺张浪费,以权谋私的恶劣行为,丧失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将国家专属占有物当成单位甚至个人的专属占有物,是带头知法犯法的恶劣行为,理应罪加一等。
3、法律关系
此项特别规定,主要由制度物权法和所有制关系法规范与控制,由所有权关系法、利用权关系法、自然资源配置法进行技术规范。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非法干扰破坏国家专有占有物,否则需要承担很严重的法律责任。
国家专有占有物与国家专属占有物是个交叉性概念,都是国家所有权项目中的特定占有物。但前者有些特殊性项目应当属于国家专属占有物控制对象,后有些一般性项目应当属于国家专有占有物控制对象。比如,国家占有的一些特别重要的矿产资源应当列为国家专属占有物,否则列为国家专有占有物控制对象。
物权法第41条特别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理解上述规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国家所有权的性质与类型。
上述国家所有权,是国家法人特定的国家所有权,或者说是存在于限制流通领域和禁止流通领域的特别所有权,包括国家专属占有物所有权和国家专有占有物两种类型。
第二,国家所有权禁止流转。
一种是,国家专属占有物模式表示:国家法人占有物不交易、不流转,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以及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统治权全部是封闭式的,物与物的所有权全部禁止流转。不能通过交换、赠与等任何流通手段转移其特定的所有权。
另一种是,国家专有占有物模式表示:国家法人占有物可以交易、可以流转,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是可以适当开放的,物可以流转,但物的所有权全部禁止流转。不能通过交换、赠与等任何流通手段转移其特定的所有权。
第三,可能发生的情形与处置办法。
基于一般流通领域,基于国家专有占有物模式与制度要求,尽管单位与个人对特定的国有财产不能取得所有权,但他们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使用或者经营某些国有财产。
由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或者经营某些国有财产的,构成内部的占有权关系与所有权关系,应当定义为国家法人的制度信托占有权与制度信托所有权。
由非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或者经营某些国有财产的,构成内外部的占有关系与所有权关系,应当定义为用益物权式占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
由国有企事业单位与其他所有制单位组成混合所有制,共同使用或者经营某些国有财产的,应当分清共同的权利义务与各自的权利义务,经济权利义务是相同的,物权权利义务应当是不相等的。
无论由什么单位使用或者经营某些国有财产的,都应当按照物权法第241条的规定界定有权占有,确定占有关系。亦即: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
第四,国家专属占有物或者国家专有占有物主要类型。
物权法第41条对于特定的国家专属占有物或者国家专有占有物作出了概括性规定,具体内容与范围由相关单行法律、行政法规、政策法规规定,主要是制度物权法和政策物权法的规定。
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是国有土地。
这是最大板块的国家特别占有物。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有: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市郊被征收的土地,或者位于农村、市郊国有农场等国有企业的土地。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地、草地、滩地及其他土地等。
二是海域。
这是面积很大的国家特别占有物。此类特别占有物完全是立体物,包括海域、海岛、海礁、海洋生物与植物、海洋矿产资源等等。
三是水流。
这是内陆面积较大的国家特别占有物。包括江、河、湖、水库等国家所有的特别占有物。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水流所有权是相对抽象与含糊的,理论上应当包括河流两岸边地土所有权、水流底土所有权以及河滩、港口与小港口、停靠锚地所有权等。
《法国民法典》第538条特别规定:“由国家负责管理的道路、公路与街道,可航运或可漂泊的江河、海岸、海滩、港口与小港口、停靠锚地,广而言之,不得具有私有财产性质的法国领土之任何部分,均视为公共财产的不可分割之部分。”
四是矿产资源。
这是经济价值很大的国家特别占有物。理论上应当采取国家专属占有物模式,不应当改由集体、私人、其他人和其他国家的人染指探矿权、采矿权。几千年来中国的法制传统,是矿产资源专门由中央政府开办的企业行使探矿权、采矿权,一律不开放探矿权、采矿权。自从鸦片战争失败以后,就开始破坏了这一规矩,由官僚买办势力垄断了矿产资源这一领域。
新中国成立30年中,一直是由国营企业经营矿产资源。及至改革开放时期,国有、集体、私人、其他人和外国人都不约而同地染指国家的特别占有物,其中的腐败现象非常严重,已经是积重难返了。
五是野生动植物资源。
这是生态环境价值很特殊的国家特别占有物。中国是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对于植物、动物的需求量不断增加。
尽管中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也很丰富,但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品种与数量很多,有些品种的灭绝速度很快。国家法人享受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专属所有权,不是为了与民争利和行使独占权,之所以不惜一切代价地保护这些特别的天然资源,关键在于保护生态环境,造福于子孙万代。
六是无线电频谱资源。
这是最经济的国家特别占有物。无线电频谱资源是宇宙间、自然界奉献给人类最大最好的免费财物、无形资产,而且还可以反复使用、无限期利用、同时为多人利用、不占任何空间的利用,是人类社会最有益、最友好的无形物之一,用途特别广泛,大大改善了人们的文化生活和日常生活。
物权法破天荒地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归国家所有,说明了无线电频谱资源身价百倍、身价倍增。
军用无线电频谱资源,表示物权价值是超一流的,可以忽略其经济价值。
民用无线电频谱资源,表示其经济价值非常可观的,可以适当放松其物权价值的要求。
七是国防资产。
这是要求很严格的国家特别占有物。所有的国防资产均基于国防事业和公共利益的需要而特别占有。有权占有、占有关系是特定的,或者是分等级、分门别类式确定的。禁止流通领域中,武器装备的禁止交易是最为严格的,无权占有人、恶意占有人持有甚至使用枪支弹药是违法的。国家的安全、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第一性的,任何时候任何情势下,都要加强国防力量的建设,时刻准备着与敌人进行战斗,不惜一切代价地捍卫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打击国内外恐怖分子的破坏活动。
物权法第52条特别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与个人不能取得国防资产的所有权。
物权法颁布实施以后,有的人仍然在反对在物权法条文列举公共财产的内容。甚至于发布“其实我觉得物权法还应当重点规定与保护国家享有所有权的那几个原子弹。那个太重要了”之类的奇谈怪论。确认、保护、利用公共财产,尤其是保护国家的重点财产、重点物品,涉及到整个中华民族的最根本的利益。这是一个大原则问题,不能向任何反对者作出一丝一毫的让步!
八是国有文物。这是文化类型的国家特别占有物。国家法人在支配、管领、控制、统治此类特别占有物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会有不同的表现,是否根据具体情况、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物权上一定幅度的调整,取决于文物监管新政策的调整。
理论上,所有的国有文物是不应该进行市场交易的,也是不允许外流到海外与国外的。实际上,已有个别的国有文物已经进入市场进行交易,还有因此流向海外、国外的。有鉴于此,有些法学家没有将国家文物与上述七种国家特别占有物相提并论。
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对于国有文物的监管,仍然是不全面的。倘若出现这样的情况到底是否合法:如外国友人到中国来赠送他国的一件文物给中国领导人,中国领导人出于礼节性还礼,回赠中国一件文物给外国友人。看起来是不合法的,但其实是合理的。但是,即便如此,倘若这个口子一开,只怕收不拢了。对于国家领导人要限制他们的做法,对于地方领导人更要限制他们的做法。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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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要〗
国家专有占有物,指国家专有所有权钦定的半封闭式可流通物,依照法律规定集中保留物的所有权,有选择有控制地下放物的使用权,物权基本上呈恒定形式。物的属性为次高等控制等级,以社会效益为主导效用,以经济效益为次级效用。国家有权并有责任进行必要的切实的控制措施,增强物的支配能力与保障能力。
国家专有占有物,是国家专属占有物的另一个品种,亦即国家法人永远保留特定占有物的所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根据需要和可能适当地下放一些权利,与其他的占有人建立占有关系,重点在于让物尽其用,让国家专属占有物适时地保值增值。
国家专有占有物与国家专属占有物,都是国家特别占有物的对象,所有权固定为国家法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至于如何更加合理地充分利用国家专有占有物,使得物尽其用、物有所值,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权衡轻重,需要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放权或者重新集权。
所谓物极必反,是指过度的集权或者过度的放权造成的必然结果。许多国际学者一致认为,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出现了两种弊端与公害:一是土地的过度利用,二是土地的污染。国家专有占有物之占有关系模式,有利于充分发挥国家法人的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和统治权,有效地防止土地的过度利用,对于防止土地的污染成效显著。
上世纪日本的房地产泡沫危机,导致日本经济停滞不前20多年;本世纪初的美国房地产泡沫危机与金融危机,重创了世界经济。由此可见,土地所有权私有化和土地使用权自由化,仅仅追求经济发展速度,不重视经济发展质量、效益与前景,其社会危害性是极其严重的,教训是极其深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