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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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78-2

  占有的客体

  一、基本概念

  (一)定义

  1、概念

  占有的客体,或曰客体的占有、物的占有或者权利的占有,是物权确认与保护的系统性全面联合考察对象,是占有效力推定的客观对象与主要证据,包括可以公开交换流通的实体物、虚体物和特定的权利在内,构成当代物权法律体系之整体的客体对象。

  此项规定,分别由所有制占有关系法、所有权占有占有关系法、用益物权占有关系法、担保物权占有关系法和其他物权占有关系法、权利占有关系法规范与调整,着重厘清占有的客体之合法性与合理性程度,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来统筹解决占有的客体之归属问题。

  关于占有制度、占有条件、占有权利、占有形式与占有性质、占有内容、占有关系、占有等级、占有权能、占有效力、占有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关键在于要从占有的主体与客体两个方面入手,逐个逐个的进行甄别与判断,最大限度地保护合法的占有人,最大限度地制裁非法的占有人,尽量平衡各利益阶层的利益关系,同时使得当事人的义务趋于圆满状态。

  限于认识水平,我们现在对于占有的客体仍然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盲区,本文挂一漏万在所难免。

  需要注意的是,物权法的占有客体与财产权法的占有客体有些差异,宏观物权法的占有客体与微观物权法的占有客体也有些差异。新生事物是层出不穷的,新的问题总是会暴露出来的。客观上,不可能每个人十八般武艺样样精通,而多学一手肯定是大有裨益的。

  财产权法的占有客体,专注于有金钱价值的财产的占有客体,思路比较狭窄,难以满足现实情况和时代发展的需要,应当与古典式物权法中之占有客体范围差不多。

  微观物权法的占有客体,已经将有金钱价值的财产和无金钱价值、但有物权价值之物包括进来了,这样就为宏观物权法的占有客体拓宽了思路。

  宏观物权法的占有客体,并不一概排斥财产权法的占有客体,也不排斥微观物权法的占有客体。公物、略式物、无形物和可占有的权利都搜罗进来了,一般流通领域的、限制流通领域的、禁止流通领域的和居民消费领域的有形物、无形物以及可占有的权利等,也都可以作为占有的客体对待。

  2、外国法例

  《法国民法典》第2228条规定:“对自己掌管之物或行使之权利的持有或享有,或者对由他人以我之名义掌管之物或行使之权利的持有或享有,谓之占有。”

  上述规定,是关于占有的基本概念。表达了以下几层意思。

  一是占有的主体。包括自物权人、他物权人,以及自权利人、他权利人。

  对自己掌管之物或行使之权利的持有或享有者,一般是自物权人或者自权利人。

  对由他人以我之名义掌管之物或行使之权利的持有或享有者,应当是他物权人或者他权利人。

  二是占有的客体。包括物或者权利。其中,对于权利的占有应当是特别的占有、特权式占有。对于物的占有,完全是一般性的占有、无特权式的占有。

  法国民法典规定了人权法、财产权法,没有规定物权法,对于物没有作出有形物与无形物的限制性规定。

  德国民法典规定了物权法,对于物的分类,只限于“有体的物”即有形物,以及动物、代替物、动物等,见于该民法典第90条~第92条的具体规定。

  二是物的占有方式。包括占有权人对于物或者权利的掌管、持有、享有三种类型。

  掌管,是一种高等级的占有形式。或者包括支配权、管领权以及统治权在内,主要类型是自主占有与自己占有等。

  持有,是一种低等级的占有形式。或者包括低度的管领权和相当的控制权在内,主要类型是辅助占有、他主占有等。

  享有,是一种无偿占有或者便利性占有的形式。或者包括和平占有、善意占有、非趋利性无偿占有等。

  法国民法典关于占有的条文共有12条,从第2228至第2241条都是占有方面的规定,其他的条款中也零散地规定了一些。这些规定是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民法规定。

  相比之下,中国物权法关于占有的条文总共只有5条,显得非常保守。毕竟这是21世纪的民法规定,比法国关于占有的规定晚颁布了200年。笔者认为,现行的物权法,对于占有的规定制订30条为不多。

  法国民法中仅仅规定私有制的占有,新型的占有客体并不多见。而中国物权法涉及到5种所有制有占有,新型的占有客体非常之多。由此可见,中国物权法还有一些法律资源并没有充分利用,只能寄希望于下次修改时一并补充规定。

  3、客体的变化

  当今社会中,占有的客体会发生一些变化。如奴隶,不再是占有的客体;某些无形物有可能成为占有的新客体;将现金票据权、动产票据权和可转让的股权、基金份额、股权、商标权、商号权、商誉权、专利权、著作权、应收账款等权利,作为占有客体的,范围会进一步的扩大。

  无线电频谱资源等无形物,知识产权中的无形资产,以及其他的不可称量物等无形物,也是占有的客体。所有这些,都是当代物权法中非常重要、非常特别的占有的客体。

  世上万物种类繁多,有些物可以列为开放式或封闭式占有,有些物的占有适用于特别法的或者普通法的物权化调整,有些物的占有特别注重合同关系,有些物的占有不以合同关系为唯一依据等,遂形成形式多样的占有关系。

  应当注意的是,物权法关于“占有的客体”的命题,与一般财产权法的同类命题是有一定区别的。物权法对于有金钱价值之物和不一定有金钱价值之物,均列为占有的客体。而一般财产权法,仅仅将有金钱价值之物列为占有的客体。这里所谓占有的客体,就是特指物权法上“广义”式占有的客体。

  已知通常的最流行的划分方法,占有的客体一般是指不动产与动产两种客体。随着时代的变迁、形势的发展,许多无形物以及物权权利也作为物的客体。

  (二)物的分类

  所谓物的分类,等于就是物之占有的分类、占有客体的分类。

  物的客体对象,是否可以占有以及如何占有等,对于人们取得对于客体的管领与支配、控制、统治权利的界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一大类,按照罗马法的分类。

  现代以来,大陆法系以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为基本原型。对于物的分类,罗马法最具代表性,现代大陆法系物权法,以及英美法系商法均基本上源于罗马法的滥觞。

  罗马法对于物的分类,因时代不同而有所区别,主要见于盖尤斯分类和优士丁尼分类。

  1.盖尤斯分类

  盖尤斯(Gaius,约公元130~180)分类,主要见于解释法律、阐述法理的著作《法学阶梯》。总体上,将物分为神法物即与祭祀有关之物,人法物即与世俗社会生活有关的各种物。

  (1)神法物

  有三种。神圣物:供奉诸神所用之物。神护物:受诸神保护之物,如城垣、城门等。神息物:供奉给阴世诸神之物,如坟墓等。

  (2)人法物

  大体分为二种。公有物:公共场所或使用之物,多系无主物。如沟渠、空气、流水、道路等。私有物:可届私人所有之物。

  它们可进一步分为相应的四种物:

  一是有形物:存在于自然界中可以触知的实体物。如桌椅、奴隶、谷仓、土地;

  二是无形物: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如继承权、债权、用益权、相邻权等;

  三是要式物:只可用“mancipatio”(要式转移方式)转移之物。如意大利的房屋、土地,意大利土地上的乡村地役权、奴隶、牛马一类的可负物牲畜;

  四是略式物:不必以“mancipatio”转移之物。如公共土地、野生动物、农具。

  〖简评〗

  以上是罗马法古典式占有客体的分类,进入近代社会以来,各国对于以上有关内容进行了改进工作。

  譬如,以上第一项奴隶、第三项奴隶作为占有的客体,那是古罗马帝国奴隶社会野蛮践踏人权的物权法。欧洲革命以后,废除了奴隶制度,禁止买卖人口,禁止将劳动者当作牛马一样使唤,整个社会除了罪犯以外都一律是自由民、国家公民,享受同等国民的政治待遇与人权待遇。

  如今的大陆民法典,无论是基于罗马法还是基本日耳曼法而制订,反正不再将奴隶当作占有的客体对象对待,不再出现这样不理智的错误规定。

  以上第四项关于公共土地、野生动物方面的占有客体,在西方民法典中少有规定。这是所谓公法上的内容,与民法不是一个类别。

  但是,中国物权法是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相统一的民法,里面关于“公共土地”方面的法律规定有很多内容,有关“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方面的内容也有一些。

  诚然,现行的中国物权法,属于当代物权法范畴,既不属于古典物权法、也不属于近现代物权法范畴。同时是东方式与西方式两种物权法的混合物权法,占有的客体几乎是应有尽有。

  罗马法、近代以来的大陆法系物权法等,从来都是将占有的客体定格在有形物上,对于无形物则一概不论。

  中国物权法中占有的客体,开始有了无线电频谱资源、智慧物中的无形资产、不可称量物等无形物,突破了罗马法、旧世界民法的框框,实现了新的突破。

  2.优士丁尼分类

  优士丁尼法典将物分为两大类,即自家物和万家物。

  (1)自家物

  自家物是家族本身所有或祖传之物,实际为私有物,只不过是内涵更为广泛而已。包括有形物无形物等

  (2)万家物

  万家并非某个家族的祖传之物。

  包括共有物,即为一切人所有之物,如海洋、空气;

  包括公有物,即国家所有之物,如港口、水渠;

  包括合有物,即团体或市府所有之物,如剧场、运动场;

  包括无主物,即被人抛弃或从来未有所有人之物。

  其中包括神圣物、神护物和神息物,它相当于盖尤斯分类中的神法物。

  另外,它还包括一般不为私人所有之物;一般不能拥有,但同时又需要一定所有人的物。如野生动物、海岛、海中发现物等等。

  〖简评〗

  《优士丁尼法典》又名《查士丁尼法典》,于公元534年经修改后、由查士丁尼大帝再次颁布的一部罗马帝国奴隶制民法典,主要内容是宗教法、万民法,另有部分的市民法。

  当时各教会的土地都是国家所有的,万民法中的异邦土地也是归罗马帝国占有的,只有市民法才是规范与调整本国公民的私法。因此,《优士丁尼法典》中关于公物、共物的内容相对较多。

  近代以来,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虽然也源于罗马法系,但《优士丁尼法典》中的宗教法已经抛弃,几乎变成了纯粹的私法,关于公有物、共有物的内容已经少了许多。

  罗马法关于物的分类,还有其他一些内容。如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消费物与非消费物、替代物与非替代物、交易物与非交易物等等。

  (以上资料,见江平、米健著《罗马法基础》第177~181页)

  第二大类,按照中国物权法分类。

  二、简单分类

  按照中国物权法分类,主要是从所有制上对于占有的客体进行分类,其次是从所有权上、用益物权上和担保物权上进行分类。

  (一)国家公有物

  国家公有物,指国家即全民所有的自然物、天然物、人造物、取得物、享受物、继受物、没收物、税收物等人法物。国家所有的财物,效用效能、价值取向、集权与放权方式与众不同,多元化利用的表现十分突出。按照其占有控制权的特性,可以区分为国家专属占有物、国家专有占有物、国家专控特种物和国家流通类占有物共四大类型,亦为四个等级的控制占有权。

  公有物为国家所有,大多数情形下以法律规定为执行依据,其次是以合同关系为依据。这是跟其他物权主体有所区别的。以上四大类国家所有的公物、公产,许多是原始取得、历史取得、传承取得的,大多数公有物是法定占有甚至于是无代价先占、先取的,少数是意定占有或者商品交换式取得的。其他的物权主体不能与国家即全民这个固化的主体相提并论,大多数财物或者物权的取得是后天取得、有偿取得的,主要以合同关系成就物的占有与保护。

  公有物的合理利用是个大前提,有的侧重于社会效益或者公益,有的侧重于经济效益或者自益,有的是两者目的兼收并蓄。

  全封闭式公有物,无论是否自然物与人造物、是否投入与产出、是否效用如何,永久性地归属于国家即全民占有。

  半封闭式公有物,主物与从物、投资产权与占有产权、用益产权可分类处理,企业化管理与非企业化管理分类处理,但土地类所有权是国家永久保留的固定物权。

  开放式公有物,对于国有产权保护、合理集权与放权、开源节流、保值增值、防止浪费和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等等,面临着许多物权难题,更应当加强管理与监督,特别是要始终不渝地防止私有化、厚黑化、贪腐化倾向对于国有产权与财产的侵蚀与掠夺。同样地,土地类所有权是国家永久保留的固定物权。

  公有物的保护机制,以宪法为根本,以特别法为主干,以民法为补充,以刑法为后盾,形成一个巨大的法律保护网络系统。国富****强,国穷****弱。根据一般均衡原理,妥善处理公有、共有、合有、私有以及其他物权主体的矛盾,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以利于和谐发展、科学发展。

  公有物的门类最齐全,无所不有,主要是传宗接代的镇国之物,如矿藏、水流、海域、土地、森林、草原、荒滩等,那是几千年来祖祖辈辈遗留下来并一直传承下去的宝物。

  (二)集体共有物

  集体共有物,指城市或者农村集体共有的各种有形物与无形物、不动产与动产。其中农村集体共有的各种土地、森林、草原、荒滩等不动产,其占有形式、占有权利与占有关系、占有保护、占有调整等均由法律规定。在两种集体共有制中,农村集体共有制是最大类型的集体共有制,在占有宝贵的自然资源方面具有法定的特殊的优先权。

  集体共有物主要是依据集体共有制而占有,其次是通过劳动创造和保值增值而占有。主要分为专有类、专控类和一般类共有物和占有物。其中:

  (1)专有类共有物及其占有物,依据所有制制度和自然资源配置制度而占有,是最稳定、最大宗和最有升值空间的法定的占有物,如农村集体共有的各种土地、森林、草原、荒滩等,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的界限是很明显的。此类占有物定义为禁止或限制流通之占有物。

  (2)专控类共有物和占有物,依据所有制制度、自然资源配置制度、经济制度和产权制度而占有,大部分是通过劳动创造和保值增值而占有,一些关键性或者共益性的资产与产权属于限制流通之占有物。

  (3)一般类共有物和占有物。集体的一般共有物和占有物,凡是可以进入流通领域的,当全部能够进入流通领域进行生产、经营、交换、流通、分配、消费。这一部分的占有物,与所有制制度关联度较小,与所有权制度和用益物权制度关联度较大。

  60多年来,政治学上一直将集体所有制看成“公有制”。然而具体分析研究,或者说物权学上却将集体所有制定义成“共有制”。所谓“共有制”,就是公有制与私有制之间的夹层所有制,或者说是公私兼顾的一类特殊的所有制。不过,这是一种相对优先、相对固定、相对庞大和相对“向公”型的特殊共有制,与合伙、业主、家庭、夫妻之类的一般“向私”型共有制有着很大的区别。

  (三)集合共有物

  集合共有物,指同类所有制集合或者异类所有制混合而共同占有之物。一般而论,只有在经济领域和一般流通领域才促使成立集合所有制,行使集合所有权、集合用益物权、集合担保物权和集合占有权,形成多种多样的集合共有物。其中,由于非常注重经济效益和实行优势互补方式,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利用程度较高和占有比例相对较大。

  集合所有制中各种集合共有物一般是杂乱无章的,大概也存在专属集合共有物、专有集合共有物、专控集合共有物和一般集合共有物四大类型。

  目前,关于集合所有制及其物的占有关系等,仅个别人在作理论上的探讨,官方和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在改革开放政策背景条件下,集合所有制及其物的占有关系势头猛烈,物权变动得最为频繁。其中,关于占有的主体与客体、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等方面的敏感性问题极其复杂。并且,理论体系由非主流境界进入到主流境界,客观存在一个过渡阶段。

  (四)私有物

  私有物,指广泛分布在全社会私人占有之物。由于私人是最为机动灵活的个体,其占有之物可以来源于各种所有制,并不限制本所有制即私有制之中。

  古典物权法以私法为载体,集中力量规定私有物及其占有形态、占有关系和占有的权利义务。他们在普通物权法、微观物权法中有一套相当成熟的理论体系,其中一些成功经验为当代物权法、宏观物权法所吸收。

  所谓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等众多的概念,主要是以私有物为参照物进行深度探讨的。

  (五)其他人之占有物

  其他人之占有物,一般是公益性、慈善性社会团体的占有物。一般是限制流通和禁止流通之占有物,而他们的占有权都是社会信托式占有权。具有专有专占、专有专用和定向拨用等特点。应当严格区分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加强对这种占有人的社会化管理。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1条

  相关名词: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占有的基本概念〗〖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担保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狭义的占有〗〖广义的占有〗〖自物权占有主体〗〖自物权占有主体的主要类型〗〖他物权占有主体(一)〗〖他物权占有主体(二)〗〖主自物权占有与其他自物权占有的关系〗〖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占有的客体〗〖国家专属占有物及物权化方针〗〖国家专有占有物〗〖国家流通类占有物〗〖共有物共有权共有制〗〖专有共有物与物权化〗〖专控共有物与物权化〗〖一般共有物与物权化〗〖合有物合有制及其物权化〗〖合有制〗〖私有物〗〖私有制〗〖私有物与物权化〗〖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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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提要〗

  占有的客体,或曰客体的占有、物的占有或者权利的占有,是物权确认与保护的系统性全面联合考察对象,是占有效力推定的客观对象与主要证据,包括可以公开交换流通的实体物、虚体物和特定的权利在内,构成当代物权法律体系之整体的客体对象。

  关于占有制度、占有条件、占有权利、占有形式与占有性质、占有内容、占有关系、占有等级、占有权能、占有效力、占有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关键在于要从占有的主体与客体两个方面入手,逐个逐个的进行甄别与判断,最大限度地保护合法的占有人,最大限度地制裁非法的占有人,尽量平衡各利益阶层的利益关系,同时使得当事人的义务趋于圆满状态。

  中国物权法是否属于罗马法体系的或者是否大陆法系体系的?官方的说法是,中国物权法就是中国特色的物权法。实际上,里面有许多物权概念是根源于罗马法或者大陆法,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一些改进工作,是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之扬弃式的中国物权法。

  《优士丁尼法典》中一些公占有、公物客体占有等方面的优良品种捡拾回来了,奴隶占有关系也不会出现了。

  大陆法系关于占有的规定也学到了一些,但是还有一些没有作进一步的规定。

  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前,中国立法机构组织几个大陆法系的国家、地区和几个英美法系的国家、地区,与他们一起商讨有关的法律难点、焦点问题。但是,关于占有、占有的主体与客体、占有形式等各方面的重要事项没有列入研讨范围之内。

  《物权法(草案)参考》一书中末尾部分,已经承认了现行的占有一章确实不是很圆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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