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7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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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75-2-1

  他物权占有主体(二)

  二、一般分析

  1、人数多与问题多

  他物权占有人数最多,分布在普通物权占有组、担保物权占有组和制度物权占有组中,大概有数十至数百种之多。

  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无过失占有与有过失占有、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继续占有与不继续占有、无瘕疵占有与有瘕疵占有等应有尽有,以及占有条件、占有形式、占有态势、占有情势、占有关系、占有效力等各具特色。

  物权法关于国家财产防火墙、集体财产防火墙和私人财产防火墙的特别规定,第一个核心的词汇是“反侵占”,重点专政对象是无权占有人、恶意占有人。而无权占有人、恶意占有人、有瘕疵占有人、过失占有人、公然侵占人的主要成分,主要是他物权占有人,或者是信托占有人、债务人等。

  如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掌门人,他们拥有很多权利资源、信息资源和人事资源,掌控、支配、管领大量的国有资产。这些所谓的“他物权占有主体”非同小可,很容易利用职务之便、利用工作之便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家的财产,必须利用铁腕手段来防止和制裁这些知法犯法的带路党!

  有些非法集资人、无节制的贷款人、非法骗贷人等,涉及非法金额高达数亿至数百亿之多,有的采取各种办法逃避债务,有的甚至于远走高飞到外国享受非法成果。严重破坏了国家的经济秩序和辜负了金融信托责任,对于债权人造成大量的经济损失。这些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通常还与地下钱庄、洗黑钱、非常经营、偷税漏税和非法出国等经济犯罪活动联系在一起,往往是重叠式的违法犯罪行为,简直是罪大恶极、十恶不赦!

  经济运行机制中需依靠分工协作来完成,一般信托占有制和制度信托占有制亦成为他物权占有主体,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他物权占有主体平分秋色。

  千万不要以为“物权法是民法、是私法,公家的事情不能管、管不了”,这里面公法、公权法的内容也是蛮不少的。由民事活动、民事行为导致国家、集体、私人和他人财产受到侵占、损害的,物权法也不会袖手旁观的,也是需要表明自己的政治立场的。所谓国家财产防火墙、集体财产防火墙的特意规定,是表明自己的政治立场的。

  社会主义生产的根本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着的物质文化的需要,所有的公共财产最终都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哪有绝对的“公”与绝对的“私”?

  那些各种头衔的官员,政治上也是人民的一员。哪有绝对的“官”与绝对的“民”?

  他物权占有人鱼龙混杂。有的人貌似很弱势、很被动,骨子里却是很强悍、很主动。有的人侵占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和其他人的财产如入无人境,因此,反侵占、反腐败等需要搞群众运动,需要群策群力,勇往直前,不畏艰险,不畏强暴,坚决把红旗打到底!

  2、规范与调整

  他物权占有主体,总体上也是受普通物权法系、担保物权法系和制度物权法系三大法系规范与调整的。

  普通物权法系中,他物权占有主体称之为非所有权占有主体、普通物权主体。受所有权保护主义与所有权中心论的制约,他物权占有主体不是独立自主型主体,故而成为民商事被领导型、被主导型、软约束排他型占有主体。

  担保物权法系中,他物权占有主体称之为他项物权占有主体、担保物权主体。受担保债权保护主义与担保债权中心论的重新规范与调整,这种他物权占有主体已经成为独立自主型主体,成为民商事领导型、主导型和控制所有权自物权型、特殊优先支配型他物权占有主体。

  制度物权法系中,他物权占有主体称之为公项物权占有主体、制度物权主体。受公共利益保护主义与公共利益中心论的重新规范与调整,这种他物权占有主体以对于自然资源等资源的先占特权、先取特权自居,以公事占有主体或者以特殊商事占有主体自居,制约担保物权法系中、普通物权法系中的自物权占有主体和他物权占有主体。

  三大物权法系中,制度物权法系优于担保物权法系和普通物权法系,担保物权法系优于普通物权法系。因此,制度物权法系他物权占有主体优于担保物权法系、普通物权法系他物权占有主体,担保物权法系他物权占有主体优于普通物权法系他物权占有主体。

  他主占有主体,是指由他主占有为主导,以辅助占有与间接占有为补充的几种他主占有主体。

  如占有总类所述,用益物权占有即副占有、准占有与权利占有、持有与管有等等,均为非自主性占有的主体。其管领权与支配权形式上是独立的,内容上不是独立的,绝大多数情势下需要通过合同关系来维系主副占有之间的物权关系。

  本条款“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的规定,主要是针对他物权占有关系而规范化的,在集权与放权两者之间作一个相对的平衡,尽量做到公平合理一些。

  同为他主占有,其权限是有差别的,有权利强弱之分与加权与否之分。担保物权法与普通物权法相比,担保物权法之他主占有(持有,下同)的权利,比普通物权法他主占有之权利要突出一些。

  比如,用益物权的取得与占有,需要权利人依据一定的合同约定并付出一定的代价,不能无合同关系和无代价地取得。抵押权、质权、权利质权的取得,需依合同关系而取得,无需担保债权人付出什么代价。

  另外,还有一类占有,处于自己占有与他人占有之间徘徊,那就是辅助占有。辅助占有人与自己占有人为同一单位的利益关联人,依据合同与信托关系来维持占有关系。

  三、分组与分级

  他物权占有需要分组与分级。不同的占有类型有不同的性质特征、运行机制、物权关系与合同关系,可以由不同的法律关系来规范与调整。

  1.普通物权占有组

  普通物权占有组中,以所有权自主占有为领头,用益物权、用益权、单一占有权、享用占有权等权利人的他主占有,是从第二级用益物权至第四级享用占有权顺延的。其中,不动产占有主体与动产占有主体有着不同的可适性与物权地位,所适用的法律关系、合同关系也不尽同。

  不动产占有主体及其占有关系,不仅受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而且更大程度上是受不动产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不仅是土地公有制国家是如此,土地私有制国家也是如此。中国于民商事的全部的农用地使用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各种空闲地占有权人,也无论是有偿使用和无偿划拨、无偿分配的土地使用权,都无一例外地身为土地用益物权人。

  普通物权法有一个共同的原则,无论是自物权占有与他物权占有,建立合同关系是必需的,而且是非常重要的。没有合同关系的占有,无论是善意的或者是恶意的占有,均难以被法律认可与保护,占有人也难以对抗第三人的插足占有,除非法律另有相反的规定。

  2.担保物权占有组

  担保物权占有组中,以留置权占有关系为首领,与质权占有关系、权利质权占有关系、抵押权控制占有关系等他主占有权(持有权)发生若即若离的关系。担保物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是担保物权法锁与信托的物权化关系。

  一般而论,从第一级至第三级依次为留置权、动产质权或权利质权、抵押权。其中,最高额质权略优于一般质权,最高额抵押权略优于一般抵押权。理论上,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应当是同一个级别,属于同一组的第二级,但权利质权的法锁效力略大于动产质权的法锁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抵押权不是完全拒绝占有(持有,下同),而是在特定的条件下由非占有上升为占有。如抵押权期间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这个时候应当允许债权人合法地临时地占有抵押物,否则,抵押权行使时就会因抵押物的非持有而容易落空。

  某些担保物权存在准用益物权的成分,但与普通物权中的用益物权有质量上的区别。如质权人、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有些类似用益物权的占有权。

  不过,这种权利不是主流的的权利,属于辅助性的权利。况且收取孳息的权利人不见得就必然取得孳息的所有权,一般需要等到清偿债权时一并实现真正的占有。说他是准用益物权,是说他不完全具备用益物权的特质,而只不过是渐进式、短暂式的准占有或者持有担保标的物的权利。

  就物权化或者债权化方针而言,担保物权占有组与普通物权占有组相比之下是逆时针旋转的。即使担保物权占有组被列为“他项物权”,却可以对于普通物权占有组的自物权与各项他物权的权势范围进行攻击,可以限制甚至于消灭自物权、各项他物权占有关系。

  担保物权占有组之各个担保物权人和担保债权人,其物权化或者债权化方针是担保债权占有关系保护主义和担保债权占有关系中心论,有反所有权占有关系保护主义和反所有权占有关系中心论的倾向,而且是受法律保护的物权化或者债权化倾向。

  既然担保物权占有组之各个担保物权人和担保债权人,可以反自物权占有关系保护主义和反自物权占有关系中心论,就更有理由和更有权利可以反他物权占有关系保护主义和反他物权占有关系中心论。

  不过,担保物权占有组受担保法律关系、法锁关系、合同关系、信托关系、物权关系和对世关系的限制,占有控制他人财产的关系不能过于冗长,当事人要用法定的手段或者约定的办法来消灭这种财产或者财产权的占有关系。

  3.制度物权占有组

  制度物权占有组中,以全民所有制为占有关系为总头领、以集体所有制为占有关系的副总头领的他主占有权,对于合有制、私有制和其他所有制的他主占有权产生一定的影响。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占有关系的优势在于自主占有优先权方面,而在他主占有权方面会大大地削减一些优先权。即使是这样,他们在自然资源和其他不动产方面应当有优先回购权、优先赎买权等潜在的权利。

  由此可见,以全民所有制为占有关系为总头领、以集体所有制为占有关系的副总头领的他主占有权,不是一般的他主占有权,也不是一般的他主占有关系。

  这是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占有关系,即使表面上也是一般的商品交换或者一般的物权交换、一般的债权交换。至于合同关系、登记关系等是为其次,非同一所有制的他主占有权不能享受优先回购权、优先赎买权、优先购买权或者没收权的,即使是签订了合同或者登记了的,也是无效的。

  现行的物权法很多还是传统物权法那个套路,或者说仍然是微观物权法那个套路,很多深层次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合同关系、信托关系、物权关系和对世关系没有充分地揭示出来。而宏观物权法学正好可以弥补微观物权法和微观物权法学的不足,开拓新思维的新天地。

  中国人也不必“言必称法德(物权法)”,他们的微观物权法学是200年前的旧古董,他们认为是宝贝,而在21世纪的新中国就没有多少拍卖市场。他们要搞土地所有权私有化,对于整个经济社会是很不利的。他们也应当有制度物权法系,也应当有宏观物权法学和宏观的占有关系。

  制度物权法系他物权占有主体之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主体,是具有两面性的占有主体。有时候他们是以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出现的,有时候他们是以不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出现的;有时候他们是以自物权占有主体地位出现的,有时候他们是以他物权占有主体地位出现的;有时候他们是以自益性物权占有主体地位出现的,有时候他们是以公益性或者共益性物权占有主体地位出现的。

  尤其是全民所有制这种极其重要和极为特殊的两面性的占有主体,不光是从本所有制中收取巨额利益,而且还从其他各种所有制甚至于个人中征税和征收财产、没收财产等;不光是从本所有制中进行财产分配,而且还对于其他所有制甚至于自然人进行财产分配等等。全民所有制所得的全部收益,全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其实,任何一个国家,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都有一定的制度物权法,都会将全民所有制或者说国家所有制当作一个重点来进行政策扶持。对于他们而言,无论是处于自主占有或者他主占有的位置上,全民所有制或者说国家所有制都是需要一定的优先权的。其有优先权是非常正常的,没有优先权的非常不正常的。其中,改良土地占有制是每个国家的必修课。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1条

  相关名词: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占有的基本概念〗〖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担保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狭义的占有〗〖广义的占有〗〖自物权占有主体〗〖自物权占有主体的主要类型〗〖他物权占有主体(一)〗〖主自物权占有与其他自物权占有的关系〗〖自己占有〗〖辅助占有〗〖间接占有〗〖占有的客体〗〖国家专属占有物及物权化方针〗〖国家专有占有物〗〖国家流通类占有物〗〖共有物共有权共有制〗〖专有共有物与物权化〗〖专控共有物与物权化〗〖一般共有物与物权化〗〖合有物合有制及其物权化〗〖合有制〗〖私有物〗〖私有制〗〖私有物与物权化〗〖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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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要点〗

  他物权占有人数最多,分布在普通物权占有组、担保物权占有组和制度物权占有组中,大概有数十至数百种之多。

  物权法关于国家财产防火墙、集体财产防火墙和私人财产防火墙的特别规定,第一个核心的词汇是“反侵占”,重点专政对象是无权占有人、恶意占有人。而无权占有人、恶意占有人、有瘕疵占有人、过失占有人、公然侵占人的主要成分,主要是他物权占有人,或者是信托占有人、债务人等。

  他物权占有需要分组与分级。不同的占有类型有不同的性质特征、运行机制、物权关系与合同关系,可以由不同的法律关系来规范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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