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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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27-2

  成立企业拓展式留置权之必备条件

  一、基本要领

  成立企业拓展式留置权,就是成立企业特殊留置权,因为不适用于同一法律关系与同一法锁关系,必然导致原有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以及合同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变更与调整,故成立企业拓展式留置权应当设置一些必备条件。

  对于企业留置权而言,物权化方针总体上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然而,在特定情势下或者根据需要和可能,采取“公平优先,兼顾效率”或者“公平与效率并举”的物权化方针,是对于企业留置权的重新规范与调整方式,实践上也是行得通的。

  企业留置权,分为同一法律关系企业留置权和非同一法律关系企业留置权。前者成立的条件与民事留置权相当,后者成立的条件与民事留置权有所不同。

  非同一法律关系企业留置权,就是以拓展式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成立的企业留置权,有着特定的法律地位、物权地位与法锁地位。

  依据经济学一般均衡原理、物权法学权利义务相对公平原理,非同一法律关系企业留置权扩大了权利应当附加一些义务,或者增设一些限制性条件。

  总的来说,以下条件与方案是应当引起注意的。

  一则,无论是哪一种企业留置权,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法锁关系,根本不能成立。

  二则,无论是哪一种企业留置权,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不能认定为企业留置权的对象,因为信用关系不够完善,只能作为民事留置权的对象对待。

  三则,企业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控制的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得作为企业留置权的标的物。

  必须是企业债权人在担保债权保护主义情势下实际占有控制该动产,该占有权适用于担保物权法范畴,不属于普通物权法范畴。

  必须是企业债权人在担保债权法锁情势下合法的实际的占有控制该动产,债权人受其他无关人员委托占有、偶然占有以及其他形式的占有、持有、拥有、借有、用有等,不能形成担保债权法锁情势下合法的实际的占有,也就不能形成企业留置权拓展牵连关系。

  四则,适用于同一法律关系的企业留置权,为企业一般留置权,仍然可以作一些关于牵连关系的逻辑推导。

  五则,适用于非同一法律关系的企业留置权,为企业特殊留置权,仍然可以作一些关于牵连关系或者非牵连关系的逻辑推导。

  六则,无论是哪一种企业留置权,是设立或者不设立,以及怎样设立,应当“各取所需”,应当从企业留置权牵连关系与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中判定企业留置权合法性或者合理性成分。从其中的不确定性中找出确定性、从变化莫测中找出其规律性,从而精准地确认、保护、利用各种类型的企业留置权。

  七则,无论是哪一种企业留置权,都要尽可能地对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进行相对的平衡。

  一方面,基于最大限度地保护或者适度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方面考量,根据需要和可能、根据具体情况来允许债权人选择不同形式的企业留置权。

  另一方面,基于相对限制企业的特殊留置权、尽量避免对于债务人的妨害考量,能够适用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有牵连关系的,就尽量不设立企业的特殊留置权。

  八则,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企业债权人不能留置。

  成立企业留置权的必备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主体资格的必备条件与限制条件

  这里的“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正规企业,一般是指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相当数量的财产的公司以及非公司化的国有企业、合伙企业等。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不能认定为企业留置权的对象,因为信用关系不够完善,只能作为民事留置权的对象对待。

  具备主体资格,并不必然地成立企业拓展式留置权。

  其一,债权人必须尊重所有权人的财产权,至少应当对于债务人即所有权人履行告知的义务。

  因为在成立企业拓展式留置权前债务人仍然是自己财产的所有权人,因为超范围超品种留置占有以至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会对于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带来一定的影响,故债权人在留置占有此类财产时,应当履行一定的程序和告知的义务。

  其二,债权人必须自觉地限制自己的权利,尽量避免对于债务人生产经营上的妨碍、损害。

  因为超范围超品种留置占有以至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处理不当会对债务人生产经营上产生妨碍、损害。消除妨碍、损害的办法,最好是双方协商一致地解决问题。最好的办法,仍然是适用于同一法律关系、法锁关系来成立企业留置权。

  名义上企业留置权是非典型留置权,实际上是最典型的留置权。一般的民事主体经济活动和融资活动并不很活跃、激烈,只有企业才非常活跃、激烈。

  2.必须实行非同一法律关系的对应规则

  成立企业留置权适用两种规则,债权人可以在这两种规则中进行优选。

  其中,同一法律关系的对应规则是普适性规则,对于各种留置权均适用。非同一法律关系的对应规则是特殊规则,应当慎重对待。

  所谓同一法律关系规则,是指动产的占有与债权的发生之间有关联,动产的占有控制权与债权的发生均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的规则,或者说基于同一原始法锁关系的规则。

  按照物权法的意义来说,同一法律关系,不以合同关系为限,合同关系以外的其他法律关系,诸如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权法锁关系,若与动产的占有控制之间存在关联,亦属于存在同一法律关系。

  所谓非同一法律关系规则,是指动产的占有与债权的发生之间有关联,动产的占有控制权与债权的发生均基于非同一法律关系的规则,或者说基于非同一原始法锁关系的规则。债权人与债务人业务关系、债权关系的动产有牵连关系,可列为成立企业拓展留置权的参考对象,加入企业特殊留置权的行列。

  此举扩大了债权人的权利,应当附加限制性条件,应当有一定的合同关系进行必要的限制。合同关系,包括普通合同中载明的和担保合同新增内容均可。否则,容易导致留置权失效。

  二、一般分析

  除了成立企业留置权的必备条件以外,还有行使与实现、消灭企业留置权的必备条件,有的必备条件需要在以后的解析文章中一一道来。

  以拓展式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成立企业留置权的必备条件,即成立企业特殊留置权的必备条件,如下所示。

  1.成立企业特殊留置权及其拓展牵连关系的前提条件是:企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企业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里的企业,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公司以及非公司化的国有企业、合伙企业等。但个体工商户、个人自然合伙不能认定为企业。

  2.成立企业特殊留置权及其拓展牵连关系的基础条件是:企业债权人与企业债务人有业务往来的,在业务合同中载明设立拓展式企业留置权的相关条款,说明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不限种类,或者说明清偿债权产限于债务人,合同生效后成立企业留置权的基础就扎实。

  按照本法第232条规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企业债权人不得留置。强调了法律规范化用途的同时,强调了企业留置权合同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有的人会认为,反正法律认可了企业留置权拓展牵连关系,是否签订拓展牵连关系合同无所谓了。这种观念是片面的。整个担保物权体系都是复杂的物权模式,企业留置权担保物权模式更加复杂。

  就企业行为学来说,某些多年来真诚合作的老客户老朋友说翻脸就翻脸了的,处于弱势地位的下游企业往往对于有权有势的上游企业必须始终不渝地毕恭毕敬,不能有半点闪失。在惯性思维影响下,很多企业重合同比重法律更胜一筹。

  有的企业别的什么也不认,就是认合同,你说什么也不行,说一千道一万也不行。况且,就物权法关于成立的本意来讲,主要是倾向于“同一法律关系与同一法锁关系”的,如果在业务合同中未预先写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不论哪种产品都行),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字样,倘若遇到宽宏大量的债务人也罢,倘若遇到爱争吵的债务人就麻烦了。

  3.成立企业特殊留置权及其拓展牵连关系的基础条件是:企业债权人已经合法并实际占有控制债务人的动产,占有控制不动产的不能成立留置权。这个要件包含了以下几层意思:

  其一,企业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控制的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得作为企业留置权的标的物。

  其二,必须是企业债权人在担保债权保护主义情势下实际占有控制该动产,该占有权适用于担保物权法范畴,不属于普通物权法范畴。

  其三,必须是企业债权人在担保债权法锁情势下合法的实际的占有控制该动产,债权人受其他无关人员委托占有、偶然占有以及其他形式的占有、持有、拥有、借有、用有等,不能形成担保债权法锁情势下合法的实际的占有,也就不能形成企业留置权拓展牵连关系。

  4.成立企业特殊留置权及其拓展牵连关系的法锁条件是:成立特殊留置权除了必须是具备基础条件、现实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成立企业留置权的法锁条件。

  成立特殊留置权的法锁条件,一种是基本的法锁条件,二是拓展的法锁条件。前一种基本是法定的,受法律所限制的条件相对少一些。后一种基本是意定的,受法律所限制的条件相对多一些。

  基本的法锁条件,即适用于同一法律关系的企业留置债权与留置动产对口的法锁条件。企业债权人留置占有的动产是留置前已经占有的动产,并且该动产与企业债权有着直接的关联,清偿债权时就直接利用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就其价款优先受偿或者独自受偿、完全受偿。

  在不具备拓展的法锁条件时,企业债权人就利用基本的法锁条件。在这里,基本的法锁关系对于拓展的法锁关系是不兼容性的法锁关系,所成立的企业留置权与民事留置权的模式、效能、效力是基本一致的。

  拓展的法锁条件,即适用于拓展法律关系的企业留置债权与留置动产不一定对口的法锁条件。企业债权人留置占有的动产不是留置前已经占有的动产,并且该动产与企业债权没有直接的关联,或者是其他的动产替代的或者参加的,或者是第三人的动产替代的或者参加的。清偿债权时就间接利用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就其价款优先受偿或者独自受偿、完全受偿。在具备拓展的法锁条件时,企业债权人就利用这种法锁条件。

  在这里,拓展的法锁关系对于基本的法锁关系是兼容性的法锁关系,所成立的企业留置权与民事留置权的模式、效能、效力是基本不相同的。

  所谓兼容性的法锁关系,指基本的法锁关系成立后,又加入了拓展的法锁关系,于是前后两种法锁关系叠加在一起就发挥出聚合效应了。

  譬如,某企业债权人已经留置占有了某企业债务人的动产,因为所留置占有某企业债务人的动产不足以清偿债权,某企业债权人与某企业债务人协商,将某企业债务人关系户的部分动产也作为留置占有的财产,合并一起用于抵债。

  以某企业债务人的部分动产留置占有并抵债的,所成立的是基本的法锁关系;以某企业债务人关系户的部分动产留置占有并抵债的,所成立的是拓展的法锁关系。

  两种法锁关系合并在一起就是兼容性的法锁关系。兼容性的法锁关系并不奇怪,这在企业留置权中是大量存在的,因为企业的人力物力资源丰富,并且企业有这种机动灵活的清偿债权的需求,并且法律并不限制这种兼容性的法锁关系。

  事实上,企业之间只要存在拓展的法锁关系,就有可能发生兼容性的法锁关系。实质上,兼容性的法锁关系应当是最奇妙的法锁关系,她不仅仅满足于企业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而且还可以满足企业债权人的完全受偿权和迅捷受偿权,使得企业留置权人兑现债权的利益最大化和工作效率最大化。

  总之,成立兼容性的法锁关系是企业留置权人的最优化选择,富有经验的企业留置权人会经常地运用到这种技法。

  5.成立特殊企业留置权及其拓展牵连关系的除开条件是:

  一是选择完全拓展式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成立企业留置权有其必要性、可行性,而选择同一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成立企业留置权不足以完全清偿、安全清偿、快捷清偿债权。

  二是选择半同一式加半拓展式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成立企业留置权有其必要性、可行性,而仅仅选择同一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成立企业留置权不足以完全清偿、安全清偿、快捷清偿债权。

  三是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企业债权人不能留置,经过当事人约定,改换其他的或者其他人的可以留置的动产重新成立企业留置权。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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