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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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87-2

  以票据权出质之权利质权行使的特性

  以票据权出质之权利质权行使的特性,是以票据权等七项权利出质之特性和行使权利或者实现权利质权过程特性交加的特性。

  这些特性直接关系到权利质权人正确行使与实现质权的必要性与重要性。权利质权人行使权利或者实现权利质权,与其自身的特性有很大的关系。

  一、一般的特性

  1.可适性

  可适性,是设立和行使、实现权利质权的通用性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权利质权从设立到行使、实现、消灭的整个过程的。权利质权设立时,已经对于所出质的财产权进行了一次可适性鉴定,可以认为是初次鉴定或者第一步、第一阶段鉴定。

  第一阶段鉴定完成后,根据需要和可能,应当进行核查鉴定,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接着进行第二阶段的鉴定。

  第二阶段的可适性鉴定,实际上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含意进行协商解决,主要是要看是否适合提前实现权利质权或者提存的可行性如何。票据债权履行期或者质权担保债权履行期是于设立权利质权时确定的,但在一定客观条件下或者主观合意下,有些需要调整并且能够调整的,也未尝不可。

  对于汇票、支票、本票已经签定到期日期的,是不能轻易更改为提前或者退后实现权利质权的。如果需要更改,除非是非常特别的情况发生。这一部分的可适性,是正面的可适性为重,更改的可适性概率很低。如出票人委托付款人在见本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出票人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见支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出票人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等,均有“无条件支付”的限制性规定。

  对于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已经签定到期日期的,有的更改为提前或者退后实现权利质权相对容易一些,大多数相对困难一些。其中,存款单最容易,仓单、提单次之,无记名债券的困难程度相当于汇票、支票、本票的困难程度。

  权利质权人行使权利或者实现权利质权的可适性原则规范,于第一阶段叫做技术统一规范,对于债务人出质的票据类权利的合格标准进行统一规范,作为权利质权设立的原始证据,即是否符合出质和设立权利质权的可行性标准。于第二阶段叫做行使权利规范,主要是对于票据债权的履行期或者质权担保债权的履行期进行规范,但不是统一的限制性的规范,权利质权提前或者退后实现权利质权仍然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由当事人协商作出个别性的调整。本条款的规定,主要侧重于第二阶段的规范,属于正面的规范,对于当事人意思自治之类个别性的情形不予规定。

  2.短暂性

  短暂性,亦称及时性。指权利质权实现的期限比之动产质权方面是短暂性的,或者是及时性的。况且,一般而论,权利质权实现时程序非常简便,不需要经过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动产质物这个程序来解决,因为权利质权对应的出质财产权之价值是非常清楚的,权利质权人届时直接上场行使其权利便可。仓单、提单的货物提存的,有的可能涉及到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动产质物,而时间表上的紧迫性是可想而知的,不会如行使动产质权时那样慢慢腾腾的。

  本条款之所以作出“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等规定,反映出提前行使与实现质权的普遍性规律,反映出关键时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白热化的紧迫感与短暂性。

  以汇票、支票、本票、存款单权利出质的,票据债权履行期所记载的应当是可以而且有必要是短暂性、及时性行使权利质权。其中,鉴于存款单取现的灵活性,条件成熟时或者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或以无限期地缩短清偿债务和实现质权的期限。鉴于汇票、支票、本票的功能特性,有的要求于几个月之内兑现债权,有的甚至于要求于几天之内兑现债权,均属于时间特别短暂之列。

  以债券、仓单、提单权利出质的,其行使权利质权的短暂性、及时性是参差不齐的,比较而言,仓单、提单权利出质的短暂性、及时性强于债券出质的。仓单、提单权利出质的最高为半年以下者、债券出质的最高为一年期以上者也有一些。

  3.简约性

  简约性,亦称直接性。指权利质权的设立、行使与实现采取简约而直接的办法进行,不要拖泥带水,也不要怠于实现债权。某些票据即将到期,就得提前行使质权。提前行使质权的,要么马上就其价款兑现,要么将价款或者货物提存,事情就是这么简单。

  权利质权作为最优化选择的一类担保物权,能够直接抓住出质人的命脉“财产权”这一核心环节进行,能够直接将财产权的价值与实现债权挂钩,能够直接发挥金融产品的作用与直接借助于银行来结算,能够将票据债权的履行期限设为清偿债权服务,能够更直接、更简单地清偿债务与实现质权等等。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等票据权为质押者,本身就是货币、金钱的载体,或者说根本上就是如同金钱一般容易取得。权利质权人得到票据权等于得到的是钱,而且交易简单、程序简约,非常便利。以仓单、提单权利为标的的,质权人既可以直接控制货物,又可以直接控制货物的交付、现金的收取收讫,对于行使与实现质权也很便利。

  权利质权的简约性,是从头到尾的直接性与简单性。签订质押合同简约,没有什么繁文缛节,简单明了。质押担保合同关系、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简约,质押的票据权等直接与权利质权、担保债权及其债权债务履行期锁定关系,充分体现其及时性与短暂性特征。

  4.桥权性

  桥权性,亦称搭权性。指权利质权从设立到行使、实现,直接将现金票据权等财产权与现金类债权对接,而不必用财物来质押、对接。申言之,就是直接将出质的财产权与质权担保的债权对接,而不必运用折价、变卖、拍卖质物变现价款的方式来实现质权,省略了许多中间环节。简言之,就是当事人在财产权与财产之间直接搭桥,直接上路,而不需要中间环节和权利的拐棍。

  以票据权出质的权利行使权利,实质上是出质人交权、质权人接权,交接权等于直接交接钱,交接钱等于清偿债权债务。至于票据债权的履行期或者质权担保债权的履行期,只是个时间早晚的问题。

  二、到期履行的特性

  1.现金票据权到期履行期

  现金票据权到期履行期,指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等有价证券为标的设定质权,在质押中自然存在的两个债权履行期。一个是现金票据债权履行期,另一个是质权担保主债权的履行期。

  现金票据权到期履行期的标志是兑现日期,指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上所记载的票据权利得以实现的日期。

  现金票据权到期履行期,标志着权利质权人行使权利或者实现权利质权的时间临界状态,票据权兑现日期就是质权行使与实现日期。为了确保这一程序顺利实施,质权人应当奉行“票据权优先于主债权清偿”的原则。

  “票据权优先于主债权清偿”原则下,法律赋予质权人以特别处分权,即以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的兑现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不经过出质人同意,有权直接将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所载款项兑现。

  这种原则是基于以下法理考量的:

  其一,权利质权所担保的债权为加强型债权,受特殊的担保的法律关系保护,实现质权担保债权的法律效力优于主债权的效力。担保债权法锁关系的游戏规则要遵从业务法锁关系的游戏规则,业务法锁关系也不能光是由出质人与质权人说了算的,汇票、支票、本票这些业务要由金融机构来依规办理,政府债券、企业债券、金融债券这些业务要由发行债券的结算中心来依规办理,很多时候是有时间上的限制的,清偿债权只能提前,往往不能拖延。

  其二,权利质权的信托关系为加强型责任义务关系,强于普通债权之信托责任关系,清偿债权债务是信托责任关系中的重中之重。设立权利质权与信托关系的根本目的,也就是为了优先清偿债权。故质权信托责任关系优于普通债权之信托责任关系。况且,权利质权有其可适性、短暂性、简约性与桥权性等特征,比动产质权所担保信托责任关系的约束力更加强烈。

  其三,票据权到期履行期本身等于是清偿权利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期限,甚至于容不得债权人与债务人拖延兑现。如汇票、支票、本票等特定票据不按时兑现,有可能过期作废。其技术统一规范里面均有“无条件支付”的客观要求,如果支付人违约,开了空头支票或者作了空头许诺,不仅仅是对于权利人违约,同时也是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违约。

  2.实物票据权到期履行期

  实物票据权到期履行期,指以仓单、提单等为标的设定质权,在质押中自然存在的两个债权履行期。一个是现金票据债权履行期,另一个是质权担保主债权的履行期。所谓实物票据权是个笼统的、抽象的说法,仓单、提单等为标的设定质权原则上也应当以现金兑现所担保的债权是为主要要求。

  以外贸进出口之国内、国际海商法确定的仓单、提单履行期最讲究时效性,有的甚至于不以日期计算交付兑现时间,而是以小时计交付兑现时间。如果有违约的,罚款的后果是很严重的,吃国际官司的后果更是更加严重的。

  实物票据权到期履行期的标志是兑现日期,是指权利人提货日期。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法律赋予质权人以特别处分权,质权人可以不经过出质人同意。有权提取仓单或者提单上所载的货物。

  实物票据权到期履行期,标志着权利质权人行使质权的时间临界状态,票据权兑现日期就是质权行使与实现日期。为了确保这一程序顺利实施,质权人应当奉行“票据权优先于主债权清偿”的原则。

  本条款“提存”,与担保法的意思有所不同。担保法第77条规定的提存,仅限于“向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而本条款的提存,主要由权利质权人提存,即基于质权人特别处分权项下的特别提存权。本条款的规定更加合理一些,毕竟质权人行使质权需要比较合适的办法才能有效地行使质权。实际上向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弊大利小。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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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票据权出质之权利质权行使的特性,主要有可适性、短暂性、简约性、桥权性。可适性,是个前提属性,从质权的设立到行使、实现的整个过程,都是伴随着可适性的。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有些区别,因为很多动产可以较自由地设立和行使质权,一般不需要作出可适性问题的查验。设立和行使权利权利的门槛较高,故从头到尾需要作出可适性问题的查验。可以说,这些权利质权,应当比任何一种担保物权更短暂、更简约,短平快是其最显著的特点。桥权性,亦称搭权性,即通过权利质权直接变成金钱兑现债权,过了河就拆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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