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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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9-1

  动产

  一、基本概念

  动产,是指能够从一地移往另一地的一切财产或者物品。通常是指不动产以外的自然物或者人工物,包括动物,以及能够为人力所控制的电、气、光波、磁波等无形物。动产数目极为丰富,且新兴品种层出不穷,它们籍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不同需要,繁荣经济社会的物质基础。绝大多数动产是人们生产生活的必需品,能够提供人们生产、交换、流通、分配与消费。

  除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需要登记公示的以外,一般采取交付生效的办法完成产权交易,在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等方面较少受制度物权法等特别法限制,主要由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和担保物权关系法规范与限制。动产品种极其繁多,日常交易也非常频繁,在法无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势下,动产的归属或许可以准用习惯法、自然法、道德法、逻辑法的办法进行规范。动产归属的争议处理,一般需要在争议地区的人民法院就地解决,与不动产的按产权属地解决办法是不一样的。

  广义的动产,除了传统意义上自然属性、物质属性、社会属性和物权属性意义上的动产以外,还应当包括派生性动产。派生性动产,目前没有正式全部列入物权法中规范,却是客观存在的。

  动产的自然属性,指可移物的天然性、本原性、可利用性、可作用性和价值的对世性、对人性,无论是否经过人力加工,均有一定的物权价值或者经济价值。

  动产的物质属性,指可移物的物理特性、化学特性、光学特性、磁力特性和机械特性、人工特性、畜力特性,均有一定的物权价值或者经济价值。某些动产可以化零为整,或者可以化整为零;某些动产可以或者不可以改变原样原貌;某些动产是耐用消费品或者一次性消费品;某些动产是金钱或者金融类票据,或者是人工生产的器物,或者是人工饲养的动物、种植的作物。

  所谓的产,主要是指人们加工过的有一定特性的可移动物。某些特定的动产受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产权法、侵权责任法、动产登记法等制度物权法的制约;非特定的动产主要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等法律的制约。

  动产的社会属性,指可移物的商品特性、生产特性、流通特性、交换特性、消费特性、分配特性和投资属性、保值属性、增值属性,以及其他的对世属性、对人属性。动产的品种数量极其繁多,性能与价值各有千秋,大多数与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息息相关。然而,各国物权法对于动产权利的规定相对较少。主要原因在于,动产的自然属性、物质属性比较单纯,故动产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和财产关系比较单纯,物权归属方面一般地不需要特别的限制条件。动产以一般合同和交付生效为公示条件,很多时候仅运用习惯法便可解决一般性的动产归属问题。

  动产的物权属性,是动产的自然属性、物质属性和社会属性价值上的综合反映。物权的等级价值、应用价值、经济价值和对世价值、对人价值,只是一个原则性的排列。如高等级的物权可以率领中下等级的物权,中等级的物权可以统率下等级的物权。自物权的价值大于他物权的价值,担保物权的价值大于非担保物权的价值,派生性物权价值大于非派生性物权的价值。

  二、动产的特性

  动产的特性,主要有以下几点。

  1.可移动性。可移动性,是动产自然属性、物理属性与区位属性最明显的标志,也是区别于一切不动产的最简便的办法。因为存在可移动性、移动物品而不毁坏原物或者不改变动产的性状,遂成为流通领域最得心应手的一类物族,其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利用价值和物权价值的体现,就是利用了“可移动性”这一动产特性的。

  2.有形或无形的随机性。传统的物权法仅仅将有形的可移动物当作动产。后现代社会大大拓展了动产的概念,除了有形动产的成员在不断增加的情势下,无形动产的成员也在同步增加,两种动产范围均在随机性地补充与拓展。由家养动物拓展到野生动物,由为人力所控制的电、气、光波、磁波等无形物到放射性元素物、各种新型不可称量元素物,从动产到金钱、从金钱到有价证券甚至于权利的等等,凡是可以定义为动产的,全部归类到动产的大世界上来。

  居民相邻关系的环境卫生权、采光权、通风权、观光权、眺望权等权利,主要是人身权,却包括拟定动产即不可称量物的财产权,介质物竟然是空气、阳光和灯光、声波、超声波、放射线等无形物和相关的固体物。空气、阳光这些天然物不专属于个人的,但污染空气、遮蔽阳光影响到居民的生活与健康,于是就形成了拟定动产的人身权与财产权。

  3.物理的特别活泼性。又称易变异易隐匿易消耗易毁损易灭失性。动产的绝大多数物品为人工物或者人造物,物理性质特别活泼,都可以随意移动,有的可以化整为零,有的可以化零为整,有的是一次性消费品,有的是耐用消费品;容易变异、变质、隐匿、消耗或损耗、毁损、灭失,这些都是动产的共性。一方面动产容易流通与交换,另一方面动产容易贪污、贿赂、侵占、哄抢、截留、挪用、私分、破坏。各种公物权法与私物权法,均设置了各种动产保护、动产限制与动产禁止的法律要件,力求做到趋利避害,平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4.大众化或者社会化的亲和性。很多动产的体积可大可小、重量可重可轻、性状可固定亦可改变、价钱可贵可贱,并且与人们日常工作生活密切化、大众化或者社会化了。衣食住行四大金刚,其中有三大金刚就是动产了。动产的性格很活泼,对人对事都有亲和性,从生产、交换、流通、消费与分配的各个领域,到处都能找到动产的身影,许多小动产也能起大作用。如果将不动产比作静如处子,则可以将动产比作动如脱兔。

  5.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的自由性。动产所有权的公信原则是“动产交付生效”,从善意取得到继承取得、受赠予取得和买卖取得等,均适用于这种公信原则。动产较少属于限制流通与禁止流通的种类物,总体上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比不动产的取得相对自由而灵活。善意占有制度的设立,为打开动产的宝库提供了一把金钥匙。其中,对于无权占有这一现象,民法上既不是全盘肯定,也不是全盘否定。特别法、专门法等制度物权法是绝对不承认无权占有的,民法只能说适可而止才是正确的选择。

  6.略式保护主义与择期保护。法律对于不动产的保护多采取重点保护和长期保护的物权化方针,对于动产(金钱、股权除外)的保护多采取非重点保护和择期、择优保护的物权化方针。不动产之诉讼保护,确定于产动产所在地的地方法院;动产的诉讼保护,确定于动产交易所在地的地方法院。

  总体上,动产的诉讼保护期间一般为二年期为多见,三年期至二十年期以内的为少见。一则从动产的性能考量。为了保证动产的流通性与利用程度,及时地化解物权纠纷,要求权利人在二年之内提请司法仲裁或者法院判决,也是有一定道理的。实际上担保物权法中关于一些易腐败变质的动产,需要及时处理的一定及时处理,大多数在三个月以内进行处理。二则向债务人适当倾斜。债权人有意无意放弃债权,在法定的诉讼期间时效内没有向司法部门提出维权的主张,客观上形成了免除债务的事实要件。

  三、其他类别的动产

  1.特定的不动产可变为动产

  有些不动产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按照可移动性与不可移动性来判别就一目了然。树木、庄稼附着于土地上是不动产,砍下或者收割下来后就是动产;果树上的果实,悬挂在树上是不动产,采摘下来后就是动产;矿山上的矿,附着于矿藏中是不动产,开掘出来后就成为动产。如此等等,不一而足。问题在于,庄稼、果实等物从不动产到动产有个过渡期,有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在起作用。一般要求在作物成熟期满后,才收获庄稼、果实。

  2.派生性动产

  派生性动产,是知识产权中占有最大比例的特种动产。著作权、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商誉权、商号权等知识产权,绝大多数是以动产的面目出现的。这些特殊的动产,多以高、新、尖、奇、特、优、异著称,经济价值、科学文化价值和物权价值往往比一般动产出色得多。所谓派生,就是某一事物在人的智慧作用下产生新的不同凡响的新事物,能够满足人们某种特殊需要,因而创造出高、新、尖、奇、特、优、异的新产品新工艺。

  派生性动产,是无形资产外加有形资产的双重财产权,重点是无形资产的财产权。财产关系人,除了知识产权人以外,还有信托或者下家知识产权人、生产商、经销商和消费者。因此这种特殊动产的财产权关系与物权关系更加重要、更加复杂。

  3.文物动产

  文物动产,亦即动产文物。指具有一定考古价值、复古价值、纪念价值、科学价值、人文价值的古陶瓷物、古器皿物、古兵器、古墓葬品、古文化典籍,由国家和地方的文物保护法等专门法规范与调整。

  文物动产的保护,是按照文物的等级来进行分类保护的,分为国家保护和单位(个人)保护两种途径。分为国内法保护与国际法保护两个系列。私人的文物动产,一般应当以登记公证确权,可以由私人抵押与拍卖、赠予、传承、转让,同样需要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执行,特殊的文物应当由国家文物管理部门优先购买,以防止向外国流失。地方政府有责任资助扶持村庄、个人维护文物,积极奖励文物保护的单位和个人。

  4.动产别称物主权

  中国在宋代,所有权已经区分为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不动产主要指田宅,谓之产(田产)、业(宅业),所有权人为业主。除此之外的就是动产,动产包括六畜、奴婢,有时候也包括土地的矿物、植物,还有货币以及有价证券,这些被称之为物或财物。动产所有权又称物主权(参见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第189页)。

  中国古代已经普遍将货币当作动产。然而,在智慧化和知识爆炸的当代社会,很多人没有意识到货币是动产,更没有意识到货币是用途最广泛和最灵活机动的特殊动产。殊不知,一般的动产是不受制度物权法控制的,而货币这种动产往往是受制度物权法尤其是受刑法严格控制的。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条及其它条款

  相关名词:【物】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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