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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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6-1

  排他关系

  一、基本概念

  排他关系,全称财产支配权排他关系。系指分布于担保物权法、普通物权法或者制度物权法并规范与调整的独立自主式、非对称式物权关系,旨在厘清、保护和利用财产权,用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准则来衡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圆满状态,用行之有效的一套办法来重点保护排他性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排他关系,实际上是一种自律式和自济式非对称式物权关系,上下和新老物权关系是否和谐,以及权利人的专权与让权程度等,主要由当事人来准确地把握。排他权基于所有权或者基于担保债权,及于他项物权,因有主次、缓急、权限大小不一之分,故优先权、对世权、溯及权和物权请求权等权利是为配套权利。一般而论,公法意义上的排他关系从严处理,私法意义上的排他关系应当适可而止。

  优先权,是排他权的核心权利。也是规范与调整排他关系的主要工具。当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物权发生碰撞时,或者在同一物上出现不同层次的物权诉求时,以优先权来决定排他权是最好的选择。

  对世权,是排他权的配套权利。总体上说,排他权所面对的竞争者、妨害者是随机性和广谱性的,不限于某一单位或者个人,也不限于一时一事。因此,排他权所针对的是人世间整个物权世界,需要广而告之。尤其是哪些固化物权、静止物权,有的会持续行使几十年甚至于百年有余,必须有特定的排他权来进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维护。对世权就是常用的配套权利之一,其排他权具有广泛性的特征。

  溯及权,又名为物权的追及权或者追击权,同样是排他权的配套权利。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至何人之手,物权的权利人均可追及或者溯及标的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比较典型的是抵押权之溯及权,抵押物之失踪、灭失、毁损等事件发生后,抵押权可以追踪抵押物的来龙去脉,可以由抵押权人重新支配其抵押物,或者提前清偿债权,要求抵押人赔偿违约的损失。与溯及权密切相关的是诉讼时效,这实际上是限制了物权的追及权或者追击权,提醒权利人要及时地行使物权请求权和排他权。

  物权请求权,是及时行动的排他权。又称物上请求权或者基于物权而生的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被妨害之虞,物权人为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可以请求妨害人实施一定行为或中止不法行为的权利。无论妨害人是否主观故意,只要妨害事实发生,物权人均可以排除他人的妨害。物权确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损失赔偿请求权等物权请求权,是及时地解决排他关系矛盾的好方法,需要排他权人及时行动,主动地化解矛盾纠纷。其中,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是不受时间限制的溯及权,其他是受时间限制的溯及权。

  二、普通物权法之排他关系

  普通物权法之排他关系,简称普通物权排他关系。是建立在所有权中心论和一物一权主义排他准则基础上的优先权关系、对世权关系和溯及权关系,是排斥异己型、合同型、非对称式、基础性“重点物权”的排他权关系。

  所谓的普通物权法之排他关系,就是强势物权对于弱势物权的优先权、对世权、溯及权之间的相互关系,其不必唯所有权是举,他物权人也享有一定程度上的排他权,而所有权在许多场合是处于物权运动场中的中心位置是可以肯定了的。

  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准则,在普通物权法中是确认、保护、规范、调整、利用与整合物权的通用性规则,权利人排他性、独占性、不相容性或者相斥性均出自于一物一权主义的基本规律,其是在所有权中心论基础上的再分类。所有权中心论要解决的是主要矛盾,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准则要解决的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

  基本规则是:

  其一,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不同性质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其表现为,一是优先享有其权利以及溯及权;二是先成立的物权以及溯及权压制后成立的物权。

  但是,后成立的物权之权能、权阶、物权价值高于先成立的物权之权能、权阶、物权价值,并且可以取代先成立的物权时,先成立的物权的优先权被后成立的物权的优先权所取代。

  其二,同一标的物上既存在普通物权又存在普通债权时,在清偿债权之前所有权优先,在清偿债权之时债权优先。普通债权是不附带担保物的合同债权,其与标的物产生债权加物权的交合关系是随机性碰巧性的。因此,普通物权法中,在多数时候是“物权优先于债权”,少数时候是“债权优先于物权”。

  其三,同一标的物上既存在本位优先权又存在拓展优先权时,需要行使拓展优先权的同时,适当地保证本位优先权以及溯及权。

  其四,同一标的物上既存在运动优先权又存在静止优先权时,尽量保证静止优先权与溯及权。运动优先权,是在生产、流通、交换、分配、消费领域中经常发生的优先权,主要是用于保证出卖人和买受人的交易优先权。

  二、担保物权法之排他关系

  担保物权法之排他关系,简称担保物权排他关系。是排斥异己型、非对称式、模式化、流程式、限期式和反定限物权式排他关系。是为担保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等担保物权关系提供可靠的优先权、对世权和溯及权的法律保护机制的物权平衡关系。

  担保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被妨害之虞,担保物权人为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可以请求妨害人实施一定行为或中止不法行为的权利,权利人既可以选择行使普通物权法之物权请求权,还可以选择行使担保物权法之物权请求权。补充物保请求权、补充人保请求权、补充权利保请求权、处分担保物包括孳息物请求权和提前清偿请求权、优先受偿请求权、余债追索请求权、法院判决强制执行请求权等物权请求权,是担保物权法的优势项目和长项,更加管用。

  所谓的担保物权法之排他关系,也是强势物权对于弱势物权的优先权、对世权、溯及权之间的相互关系。不过,在这里不再由所有权唱主角,而是由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项物权唱主角,在特定情势下也可以在一物之上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抵押权。

  4.以强弱程度或者等级制度判定排他权。排他权效力有强弱之分,这是由物权的等级制度决定的排他关系。动产留置权最强,依次递弱为:最高额权利质权、一般或者单纯权利质权;最高额动产质权、一般或者单纯动产质权;最高额抵押权、一般抵押权。

  5.以担保债权优先于物权判定排他权。其实,在担保物权法中,构成了物权与债权合二而一的加强型排他关系。担保债权优先于物权,是不同于普通物权法的一个另类法则。

  三、制度物权法之排他关系

  制度物权法之排他关系,简称制度物权排他关系。是定向型、常规式、大宗式、强制式、威权化、制度化“偏正物权”或者重点物权的排他关系。

  在各种排他关系中,其处于排他关系的顶端,并对于其他排他关系产生深远而广泛的影响。适用于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所有权保护主义和债权保护主义双手并用,信托财产支配权非常普遍,可流通财产与限制流通、禁止流通财产的各种排他权很齐全,固化物权、长期物权甚至于永久性物权品种多样,运用公法、公器、公权力多管齐下地全面行使排他权是其最大特色或者独门特色之一。

  只有正确设计、全面理顺制度物权法之排他关系,整个国家的物权机器才能正常运转,公共利益才能得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立体保护与持久保护。

  制度物权排他关系有以下主要特点:(1)物权主客体最大化与模式化。(2)物权保护最优化与威权化。(3)最大限度的物权制度化与网络化。所有制制度和所有权制度遍布数百部行政经济法和行政法,另有一万多部部门法、地方法,构建了门类齐全、运转自如的物权制度化与网络化体系。

  1.以公益物权中心论和最优先权判定排他权。制度物权的本质,不在于所有权中心论和债权中心论,而是公益物权中心论。“公共利益优先”或者最优先,已经成为每个国家的共识,甚至于资本主义国家也有这种共识,只不过是公共利益范围有大小之分而已。

  2.以物的实际占有权判定排他权。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存在其他同以占有为内容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反定限物权。全民所有的财产是通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这两级制度信托财产权来行使的,集体所有的财产是通过集体组织、集体企业这两级制度信托财产权来行使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与所有权、占有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所谓制度信托所有权,就是制度化、模式化的中介式所有权,其权限低于所有权而高于用益物权,其对物的实际占有权是法定的,不是意定的。

  3.以物的实际效用权判定排他权。制度信托财产权是品种繁多的财产权,有的是纯公益无自益的,有的是半公益半自益的,有的是全自益的。倘若判定排他权,这里主要是由物权价值来衡量的,不是由经济价值来衡量的。一般不要求国有企业利润最大化或者利益最大化,需要他们为整个社会提供物美价廉或者优质服务产品,淡化了经济价值而强化了物权价值。

  4.以强弱程度或者等级制度判定排他权。排他权效力有强弱之分,这是由物权的等级制度决定的排他关系。一般而论,纯公益物权是最高等级的物权,其对外和对内的排他权因此而最强;半公益半自益物权是次高等级的物权,其对外和对内的排他权因此而较强;自益物权是较高等级的物权,其对外的排他权因此而较强,其对内较纯公益物权和半公益半自益物权为较弱。

  5.以物权的固化程度判定排他权。物权的固化程度,是制度物权的显著标志,固化物权在其中占有很大的比例。以物权的固化程度判定排他权,是尊重客观规律和举一反三的显要标志。

  6.以物权溯及权判定排他权。制度物权,从优先权、对世权和溯及权等各个方面都是最出色的。其中,溯及权包括物权保护请求权,既有专门法的保护,也有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保护;溯及权对象既有财产权、还有人身权,很多大额度财产权和重要的人身权的保护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相关法律:物权法相关条款

  相关名词:【物权关系】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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