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九百三十九章 秩序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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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乱石神殿。

  人道是一种很玄妙的概念……

  很多时候,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区别,也就在于人道与否……

  一件事情,究竟在绝大多数人的眼里看起来是对是错,很大程度上来说,就要看这件事情究竟是不是符合人道……

  只要是符合人道的行为,无论这个行为究竟是不是违法行为,也都会得到人们的认同,而反之,不人道的行为,哪怕是合法的,也会受到厌恶和谴责……

  就像同样是杀人,因为一己之私而选择杀人的杀人犯,和那些被逼迫到穷途末路之后,只能被迫反击杀人的犯罪者,当然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很多时候,后者的行为是可以被理解,可以被认同,甚至会被认为是一种大快人心的做法……

  而反之,前者往往总是让人厌恶的,尤其是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情,就做出杀人恶行的人,绝大多数人都会对他们敬而远之!

  很多时候,法律判断的仅仅只是是否有罪,但是普通人看一件事情,更多的却只是看是非对错……

  是否有罪是有一个明确的标准的,但是是非对错,却是不同的人会自然而然的有不同的看法……

  同样的一个犯罪行为,有的人会觉得量刑过重,有的人会觉得量刑过轻,说到底就是不同人对于一种行为的危害程度认知不同,觉得而危害严重的,自然是希望让犯罪者受到重罚,而反之,如果觉得危害一般的,则又会觉得过重的惩罚会引起不必要的社会恐慌……

  当然,虽然人道本身并没有明确的标准,不同的人,对于同样的事情,也会有不同的看法,但是不管怎么样,绝大多数的人的认知倾向却还是相同的……

  那也就是身为一个人最基本的对于是非对错的认知……

  简单来说,就是同样的事情,如果一个人是做错了,那么无论是什么,至少在这个大方向上是不会有判断上的错误的,区别也只是会觉得犯下这样的错误,究竟是罪有应得还是,情有可原,但是不管怎么样,错了就是错了,这一点是不容许改变的,也没有人会对一个明显犯错的行为去进行开脱……

  当然,人道秩序的本质,和法律秩序终究还是存在有很明显的区别的……

  人道之中正确的行为,很多时候并不一定是合法的,而司法之中不违法的行为,很多时候也并不是一定就是符合绝大多人的价值观念……

  而人类发展的过程,其实就是这样一种人道和法律之间相互融合的过程……

  最终,只要人道和法律相互融合,变成符合人道的行为就合法,不符合人道的行为就违法,如果一个社会达到这样的文明高度,那么很多的纷争和意识形态上的分歧,也就不复存在了!

  道理其实并不复杂,但是想要真正做到,却还是一件非常非常非常困难的事情!

  原因很简单,说到底,人道说到底是很难单纯去描述对错的,不同的人,对于同样事情的看法和标准也并不相同,事实上,也就是因为如此,所以才会有所谓法律的存在,法律的存在,说到底就是给所以的是非对错,给所有的道德观念,定下一个标准来……

  当然,法律也是需要不断的通过时间去进行修正的,人的道德观念也会随之时间的推移,不断更加的趋向于真正意义上的人道……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任何一种社会秩序,最终的目的其实都是一种人道秩序……

  所谓的人道,本质上来说,就是符合一切人的行为理念的规则!

  所谓的人道,一定是符合绝大多数人的行为和理念的!

  一定是一种哪怕不需要广而告之,也可以让绝大多数人自然而然去遵守的规则!

  而只要是遵守了人道秩序,就一定会让人产生身心上的满足和愉悦,而法律最终的终点,也必定是和人道完美的意义上的契合!

  而在很多时候,人道这两个字,也是直接就代表了绝大多数人在人生之中最基本的一种需求,那也就是所谓的交配和繁衍的过程,为什么将交配和繁衍的过程,称之为是人道,本质上来说,就说明了人道代表的就是身为一个人来说,最基本的诉求……

  生存和繁衍,是所有动物共同的一种基本需求……

  而对于建立了文明秩序,并且生存基本无忧的人类来说,繁衍就自然而然变成了他们最基本的一种诉求!

  而所谓的人道,也就是这样的道理!

  法律和道德之间的矛盾,其实一直以来都存在着,任何的矛盾,伴随着时间的推移,也总是会有一方最终妥协……

  比如说民间的很多风俗,实际上都非常的恶俗,比如说一些地方的闹新郎闹新娘闹伴娘的风俗,实际上就是一种典型的传统理念和法律之间的冲突……

  而这种冲突,最终导致的结果,往往是法律最终获得胜利,伴随着文明的进程,人们更多的认同合理合法的行为模式,而对于一些恶俗甚至是恶劣的所谓风俗行为,则会自然而然的去进行抵制,任何试图假借风俗之名做出猥亵行为的人,最终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说到底,这其实就是一个典型的人道和传统之间的碰撞,传统的风俗,是不是需要继续下去,本质上来说,也是要看这种风俗究竟是不是符合人道法则来定的,如果带有侮辱的性质在内,那么这种风俗本身就不符合人道的法则,不符合人道的法则,自然也就不会得到绝大多数人的认同……

  伴随着人们对于尊严的认知越来越深刻,各种各样带有强烈侮辱性质的所谓风俗,最终也必定会被历史所彻底的淘汰,因为这种风俗本身,就是一种对人道本身的背叛!

  而对于人道的背叛,说到底就是对于整个人类群体的背叛!

  其实现有的司法制度之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很少真正意义上从人道的角度上去思考问题,去做出判断……

  也就是因为如此,所以很多在普通人看起来罪大恶极的行为,在法律之中却往往只是轻飘飘的罪名,说到底其实就是忽略的人性的不凡……

  举一个简单例子来说……

  就像是那些电信诈骗案件,这种案件本身,单纯从诈骗的角度上定案,实际上是非常不正确的做法……

  因为绝大多数的典型诈骗案件本身,诈骗分子在诈骗过程之中,是冒充公务人员进行诈骗行为的,也就是说,这种行为本身,是对于国家公信力的一种巨大破坏……

  如果单纯从普通诈骗的角度上来说,一些诈骗者或许根本没有欺诈在足够判重刑的数额,但是如果在这其中加入冒充国家公务人员的罪名,那就应该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罪名了!

  国家的公务人员,代表的是一个国家的公权,国家的权利本身,是绝对不容亵渎的!

  绝大多数的人被骗,很多时候并不是因为自身的警惕性不够高,也不是因为自身身份信息的泄露,更多的只是因为出于对于国家公务人员的一种信任!

  因为绝大多数的人的潜意识之中,都会觉得不会有人去冒充国家的公务人员去欺骗自己,因为绝大多数的人潜意识之中,都会觉得这是一种非常非常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会有人去这样做,因为这样做的代价,必定是极大的……

  然而,事实上,很多的犯罪者并没有因此受到重罚,而一旦做出了不重不轻的惩罚,实际上真正意义上受到损害的,还是国家的秩序本身,还是国家的公信力!

  人们就是因为相信国家,所以才会被欺骗,然而,国家如果对此却无能为力的话,甚至就算是抓到了犯罪者,也不能处以重刑的话,那么国家本身的对于民众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将会是非常非常巨大的,因为这意味着犯罪者可以肆无忌惮的盗用国家的名义去进行犯罪行为,而更加关键的是,当执法者真正需要使用电话去沟通当事人的时候,往往会面临质疑又或者是干脆将电话彻底挂断……

  而从这个角度上来看,相比起诈骗这种事情本身来说,冒充国家的公务人员这件事情,才是真正意义上对于人道秩序破坏最大的一部分!

  同样的道理,像是拐卖人口之类的行为,其实也同样是罪大恶极,这并不是单纯通过价值的计算去判断的犯罪行为,而是一种从人道角度上进行判断的结果,每一个人在人道之中,都应该是绝对自由的,都不应该受到任何的制约和控制,而任何制约和控制以及剥夺人生自由的行为本身,实际上都应该是最严重的犯罪行为!

  比如说像是拐卖人口,比如说像是非法拘禁,其实从人道的角度上来说,都应该是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因为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反了人道的秩序,但是在法律的层面上来说,拐卖人口有些时候罪不至死,至于非法拘禁很多时候甚至也就是一年左右的刑期,其实这种判罚本质上来说,都是有很明显的过失的……

  拐卖人口的经济利益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其实并不算高,但是造成的社会影响的恶劣程度,恐怕比抢劫银行要巨大几倍,这样的行为,就算是枪毙一万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不算多,因为这是一种彻底背离了人类本质的行为,是一种彻底的颠覆了现代社会文明体制之下的人道秩序的行为模式!

  而像是非法拘禁这样的行为,更是如此,非法拘禁本身并不算是很严重的犯罪,但是非法拘禁这种犯罪本身,往往必然带有侮辱,殴打,抢劫,逼问等等一系列的犯罪行为,甚至非法拘禁这种行为本身,哪怕是不管不问,其实也是一种对于被害者的巨大伤害和压迫,可以说,非法拘禁是很多犯罪行为的源头所在……

  很多传销组织之中的很多犯罪者,哪怕是在犯罪过程之中做出了非常恶劣的行为,最终也就是被判一个非法拘禁的罪名,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这是明显不合理的一种判罚,也是传销之所以始终屡禁不绝的根本原因所在!

  任何暴力的行为,只要披上了传销的外衣,往往就变得稍微文明了一些,哪怕被害者明明是遭遇了抢劫胁迫殴打最后才被迫交钱的,在办案人员的眼里,也会变成被骗了钱,要知道,被骗钱和被抢钱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概念,受到欺诈是一种概念,受到胁迫是另外一种概念,而一些暴力行为之所以套上传销的外衣,本质上来说,就是想要掩盖这种犯罪等级更高的犯罪行为本身……

  其实,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也是人道和法律之间冲突的一种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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